2024年债务重组报告(模板8篇)
在工作和学习中,我们经常需要撰写各类报告来展示研究成果或分析问题。报告的撰写还需要注重格式规范,包括标题、段落、引用和参考文献等方面。总结是在一段时间内对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可以促使我们思考,我想我们需要写一份总结了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债务重组报告篇一
为了借鉴国外企业债务重组的经验,我们赴瑞典、芬兰考察了企业债务重组情况。瑞典、芬兰两国都很重视企业的债务重组工作,并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企业债务危机防范机制和债务重组机制,对我国国有企业债务重组工作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一)两国企业在20世纪90年代都曾面临严重的债务危机。
在瑞典企业中,由国会委托政府管理的国有资产现有8700多亿瑞典克朗,主要分布在57家企业,其中47户企业为国有独资企业,有职工20多万人(在斯德哥尔摩股票交易所,最大的股票仍是国有企业的股票)。芬兰在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原由政府管理的近3万户国有企业通过出售和上市,已陆续实现私有化。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期,受东欧巨变及前苏联解体的影响,瑞典和芬兰企业的主要国际市场急剧萎缩,国内通货膨胀严重,货币贬值,导致瑞典和芬兰两国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银行和企业债务危机。
受危机的影响,企业经营状况恶化,大量银行贷款无法偿还,银行的不良资产大量增加,使两国的银行和企业陷入了严重的困境,不少企业和银行宣告破产。例如,1991年,瑞典银行业的亏损就达360亿克郎,1992年亏损上升到600亿克郎。其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占总贷款的比率平均为8。8%,最高的达到16。5%。芬兰在1992年至1995年也出现了商业银行、企业和自然人破产浪潮,全国15万户企业中有20%的企业破产,其中也包括国有控股和参股的公司。
(二)两国企业通过政府指导下的债务处置相继走出困境。
为了克服银行和企业的债务危机,两国政府不得不采取了各种措施,处置不良资产,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通过对银行的重组和对不良资产的处理,以及政府强有力的支持,各项措施的成功实践和外部条件的改善,瑞典银行业终于在1993年下半年摆脱了进一步滑坡的局面,并逐渐走出低谷。瑞典政府在银行经营明显好转后,开始对其实行民营化,成功售出持有的银行股权,回收政府注入的资金;承接剥离和负责处置不良资产的资产管理公司也按比预期快的速度卖掉了所拥有的工业和房地产业的资产,收到了比预期好的价格。共花费直接成本达650亿克郎,占瑞典gdp的4%,其中130亿克郎来自私人资本。值得关注的是资产管理公司支付的所有成本几乎都已收回。底,瑞典已成功地解决了不良资产问题,典型标志是197月政府取消了对银行业的担保。
芬兰也仿照瑞典的做法,政府对银行和企业采取了一系列挽救措施,通过银行的不良资产剥离和出售,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其企业在1995年后开始走出困境,芬兰经济也走出低谷。
(三)目前,两国仍保留和加强了政府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做法。
目前,两国除了不断健全相关资产重组法律,加强建立法律框架下的法庭内的资产重组以外,仍保留了通过政府的行政与市场相结合的手段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做法,并不断完善。如瑞典于在工商部下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债务重组;芬兰在xx年后建立了企业债务危机监测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企业的债务危机。
(一)强调政府采取行政政策措施在企业债务危机治理中的作用。
面对20世纪90年代初期大面积的企业债务危机,两国政府均以支持企业为主要出发点,从帮助债权银行进行债务重组入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银行业进行重组,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剥离和处置不良资产,化解金融风险。其中,尤以瑞典的做法更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1、政府成立援助银行的专门机构——瑞典银行援助局sbsa。
它采取了各种措施来拯救银行业,包括对银行注资、为银行债务提供担保、剥离银行的不良资产、银行的国有化和合并等。sbsa根据银行内部状况和外部环境,将银行分为a、b、c三类三个等级,分别有针对性地采用提供临时性的担保、提供贷款、资金注入、剥离不良资产或银行合并等具体措施。同时,政府还成立了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来监督整个过程。
2、合并银行。
对于资产规模小、受冲击最大的储蓄银行,在政府的撮合下,所有的储蓄银行被并入全国储蓄银行总部swedbank,成为其紧密控制下的分支机构。对于商业银行,政府通过购买银行的优先股的方式注资,将其国有化,并将其不良资产剥离给政府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1993年,政府还将问题严重的goiabank与nordbank合并。
3、实施“好银行坏银行”战略。
瑞典政府灵活地采取了成立多个资产管理公司分散处理不良资产的方式,其中既有政府成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又有银行下属的民营资产管理公司。在运作中,兼顾处理速度和规模效益,对于问题严重的银行,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处理不良资产。如对两家问题严重的银行nordbank和goiabank先各自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理完各自不良资产后,将之合二为一。对于其他经营较好的银行,则由银行自身设立下属的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并不是全部收购不良资产,为了维持公平竞争,政府将一定比例的不良贷款按平均水平交由问题银行自己承担,所有不良资产按可实现的长期价值进行转让。
(二)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债务危机处理和防范机制。
为了更好地帮助企业处理债务危机,瑞典和芬兰政府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相继建立了企业债务危机防范和处理机制,直至目前,仍在发挥着非常好的作用。
1、瑞典的做法:
一是在公司设立之初,尽量使公司治理扁平化,减少管理层次和管理成本,不断提高公司的专业化程度,加快公司资金回笼,减少公司出现债务危机的几率。
二是政府内阁设立国家债务办公室,在该办公室下设立国有资产债务办公室,办公室下设立一个改善国有企业经济状况基金会。国家将国有企业上交利润的10%给该基金会,由基金会用于挽救亏损的国有企业,在总体上平衡国有企业的`盈亏。
三是瑞典于19将所有国有企业集中到一个部门管理,在工商部下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不仅解决了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到位问题,而且参与对所监管企业的债务重组全过程。该类重组不进法庭,完全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指导下进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指导企业进行债务重组,一类按市场运作,一类按政策指导。按市场运作的企业,主要是将其所欠国有银行的债务转化为民营银行的债务或借贷,依靠资本市场,依法进行重组;按政策指导的企业,主要在政策框架下,通过购并、压低成本、优化资本结构等方式,实施重组。
20xx年,瑞典约有5000家企业申请破产,其中约有100家企业进行了重组,50家企业重组成功,成功率达50%。
2、芬兰的做法:
芬兰政府认真吸取银行和企业债务危机的经验教训,调整企业重组体系,于在工贸部下设立了国家贷款保证委员会,为大型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为各类企业提供贷款或直接持股,面向全国企业提供风险监测和评估服务,并专门成立地区重组小组参与所服务企业的重组工作。
该委员会重组小组对企业进行重组的方式主要有,一是对企业进行重建。即加强对企业的监管,整合企业业务,出售或终止亏损业务,构建新的领导系统,改组公司,使之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二是将危机企业以合理的价格出售转让给别的公司;三是交给(arsenal)资产管理公司重组出售。
该委员会还对所服务的3万户企业建立了风险评估系统,制定了危机诊断图,每年做两次风险评估。它把企业分成四大类,一是业绩好的公司,二是新设立的公司,三是濒临破产的公司,四是破产公司。该系统能及早发现企业运营中存在的债务危机是否到了警戒线,及时进行治理,尽量减少破产的发生。
(三)健全企业债务危机治理的法律制度并依法治理。
瑞典和芬兰在20世纪90年代银行和企业债务危机之后,均在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关于企业重整内容的影响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企业债务重组方面的法律,颁布实施了《资产重组法》,开展了法庭内企业债务重组工作,依法规范了企业债务危机治理问题,并不断完善资本市场。重在同时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利益,鼓励重组,减少企业破产及企业破产对社会的冲击。出现债务危机的企业可以向法庭申请资产重组。有以下特点:
一是规定重组条件和期限。到法庭申请资产重组的企业,必须能够证明以后能够偿还50%的债务,从长期看有盈利能力。重组保护期(从申请保护到宣告正常化)一般为3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这个期限内,债权人不能向债务人追索债务。其目的在于保证债务的完整性,防止一部分人先受偿,同时让负债累累的企业有喘息的机会,不受债权人的干扰,静下心来研究重组和企业发展问题。在这个期限内有担保的债权人也受此限制。在经过调查、法庭宣判重组、债权人认可三个阶段后,可宣告正常化。
二是需要确定重组代理人。法庭裁定企业可以进行资产重组后,需由法庭指定或由债权人、企业确定资产重组代理人(不同于美国破产托管人)。原企业董事会仍然发挥作用,并有权决定是重组还是破产,与代理人相互制衡。
三是需要制定重组方案。重组方案由资产重组代理人和企业董事会共同制定,并必须取得60%至75%债权额的债权人同意,才能呈交法庭批准。重组方案只负责债权、债务处理,并体现在财务上。方案批准后,即使有些债权人不同意,也要受此约束。重组方案批准后才可以减轻债务负担。一旦债务人按照重组方案,偿还了一部分债务,债权人没有权利再追索这部分债权。国家税收等同于一般债权。在企业实施资产重组过程中,不得拖欠职工工资。
四是法庭内的企业重组过程是一个诉讼过程。重组方案付诸实践后,在3个月内,企业经营和偿债无进展,法庭有权终止重组方案的继续实施。债权人对获得的清偿不满意,也可提出诉讼。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100%追偿、放弃利息和债权打折等方式获得清偿,但一般只能得到10%—20%。
债务重组报告篇二
例2:12月1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原材料一批,价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代垫运杂费0.3万元。双方商定于2月5日结清货款。乙公司于当年年末已计提坏账准备1万元。202月5日,甲公司因财务困难,与乙公司达成重组协议:甲公司以设备一台,原价15万元,已经计提折旧3万元,公允价值10万元。偿还全部债务。乙公司将受让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甲公司债务账面价值=12(万元)。
甲公司转让设备的公允价值=10(万元)。
甲公司获得的资产转让收益=转让设备的公允价值—转让设备的账面价值=10—(15—3)=2(万元)。
甲公司分录:
(1)注销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12。
累计折旧3。
贷:固定资产15。
(2)清偿: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12。
贷:固定资产清理1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2。
(3)结转固定资产清理账户: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2。
贷:固定资产清理2。
乙公司发生的净损失=债权账面价值—受让资产公允价值=(12-1)-10=1(万元)。
乙公司分录:
借:固定资产10。
债务重组报告篇三
摘要:企业债务重组是在新企业会计准则基础上,债权人在债务人出现财务困难,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新准则费的发布造成部分企业经济财务出现困难,原本采用旧准则,然后把债务重组中所现差额归到当期损益科目,对其进行盈余管理,进一步控制利润行为不会再实现。文章以企业债务重组事项差别为基础,对上市公司进行分析,阐述我国企业债务重组出现问题。
近些年以来,债务重组情况在我国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中已经屡见不鲜,新的会计准则已经在实践中开始应用,并且还在深入发展。新会计准则处于不断完善与修订之中,所做调整以实际情况为基础,从内容上进行大幅度调整,与之前相比,还是做了较大调整。新会计准则的调整,已经引起社会相关人士大范围关注,而且逐渐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按照新会计准则要求,我国上市公司债务重组进行总结,并且提出相应建议。
旧会计准则主要是针对企业采用非现金方式对相关债务进行偿还,账面价值可以进行计量,新会计准则进行非资产偿还时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实施核算,按照国内采用的新国际会计准则,公允价值计量好是可以引入国内会计核算体系中的,而且是进行会计核算方式修改的重点。所谓的公允价值计量指的是市场价值,这项资产会在将来的现金价值中作为资产重组或者是负债重组来进行会计核算。我国的新会计准则从债务重组计量属性方面还是做出部分调整,不再是将历史成本作为计量的.属性,引入公允价值之后进行会计核算。
二、新旧准则差异分析。
(一)重组方式方面。
新出会计准则在原有会计准则基础上将范围进行缩小,重组的方式也有所辩护:第一,把原有会计准则的账面价值现金应偿还债务与非现金资产应偿还债务进行合并,成为资产偿还方式;第二,对于旧会计准则中提到的其它重组方式可以将债务偿还的期限延长,而且会适当的增加一定利息,对于本金的数额会减少,总体来说就是压缩成本,减少本金与利息的一种新型方式。
(二)会计处理方式方面。
我国原有会计准则规定要将债务人重组之后的收益归入“资本公积”科目,最终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新会计准则针对债务人来说,如果债权人有所让步,则债务人就可以将重组之后的收益归于当期损益,作为企业利润。从上市企业角度分析,可能会出现当期利润的增加情况,此时每股收益会有所提升。与此同时,新会计准则对于债务重组之后的收益进行了明确规定,收益归于“资本公积”,防止企业人员用资本公积对经济亏损进行弥补。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较为迅速,尤其是加入wto世贸组织之后,上市公司经济交易额处于上升状态。但是因为国内资本市场发展时间相对较晚,政策与法律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部分企业处于亏损状态,资金周转率低,经营管理不当等。新企业会计准则带来影响有以下几点:。
(一)重组损益方面。
因为新会计准则中尝试加入公允价值的概念,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经过确认之后,势必会影响其它财务状况。举例来说,债务人在用存货对债务进行抵偿的过程中,债权人用公允价值将存货入账,其自身价值就会增加,当期利润总额相对减少,当期净利润与所得税费用也会相应减少,不过从本质上来说债务人利益得到提高,债权人利益受损。
(二)盈余管理方面。
现阶段公允价值计量还缺乏一定的规范性,上市企业可以在一定限度内对公允价值进行变动,控制企业债务重组之后的损益情况,进而调整利润与其他损益科目。另一方面,企业经营者管理不当,就会出现上市公司亏损,导致出现偿还问题,为能够保留上市资格,债权人与债务人可能会意见一致,经过债务重组,对于部分或是全部债务进行豁免,从而对二者利润进行控制。因此,上市企业在新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要求下,可以采用债务重组的方式实施英语管理,以求自身利益能够最大化。
(三)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方面。
新准则在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前提条件下做出了明确细致的说明,突出了债权人作出让步的条件,排除了当债务人并没有处于财务困难的条件下进行清算或者改组的债务重组。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债权人和小股民的利益,避免部分上市公司想借助债务重组获得不正当利得,一般股民对于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性有了更加准确的掌握。四、结束语总之,企业应该利用好债务重组的机会,克服重组过程中遇到的种种困难,采取多方措施,盘活存量资产,提高企业的资产运营效率,使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新企业会计准则下的企业虽然获得一些良机,但是也还存在一定弊端,需要大家共同克服。
作者:衡睿杰单位:汉中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明欣:债务重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j].财会月刊,(26).
[2]李为词.企业债务重中应关注的几个问题与实例分析[j].涉外税务,2010,(8).
[3]张国富.新旧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的差异探讨[j].会计研究,,(12).
债务重组报告篇四
第一条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在本协议及本协议相关各方另行签署的其他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及各担保协议)中,下述词语均依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基准日”是指年月日。
2.“截至基准日的债务余额”是指截至基准日(含该日)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清偿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到期债务余额,含本金及利息。
3.“重组日”是指本协议生效之日。
4.“重组预备期间”指基准日(不含该日)至重组日(含该日)之间的时间间隔。
5.“重组债务”是指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清偿的、截至基准日(含该日)的债务余额与其在重组预备期间内的利息之和。
6.“重组债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与重组债务等值的债权。
7.“重组债务利息”是指自重组日(不含该日)起至全部重组债务清偿日止,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确定的重组债务的利息总额。
8.“债务重组期间”指自重组日(不含该日)起至年月日(含该日)之间的时间间隔。
9.“全部债务”是指重组债务与重组债务利息之和。
10.“全部债权”:指债权人享有的、与全部债务等值的债权。
11.“原贷款债权担保”是指债权人从银行受让贷款债权时受让的与原贷款债权担保相关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
12.“第三方”是指各方以外的任何国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3.“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外的正常工作日。
第二条陈述、保证与承诺。
各方确认,各方向对方作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是各方按本协议进行债务重组的重要前提条件,各方依赖下述陈述与保证签署本协议。
1.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尽各方的最大努力,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促使债务重组顺利完成。
2.忠实履行各自的义务,不从事任何对债务重组造成损害的行为。
3.各方与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协议不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构成不利影响。
4.严格保守在债务重组过程中所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
5.在本协议中所作出的陈述和保证是连续有效的。
各方确认,《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清偿的截至基准日(含该日)的债务余额与其在重组预备期间利息之和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万元。
2.重组债务利息及其计算方式。
(1)本协议项下重组债务的年利率为%,计算基数以360天/年为准。
(2)本协议项下的重组债务按日计息,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度末的第二十日。
(3)利率调整和利息的计收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协议履行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修改有关规定,债权人无需通知债务人,即可按中国人民银行修改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4)对涉诉案件所涉及的债务进行重组,利息的计算遵循判决书或裁决书的相关规定。
3.还款计划。
债务人同意按各方确定的重组债务还款计划,按本协议的约定以现金、有价证券或经债权人同意的偿债物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4.提前履行还款义务。
债务人可以随时提前履行还款义务,无需经过债权人的书面同意,但需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债权人。
5.债务豁免。
截至还款计划表中约定的第期履行还款义务日(包括该日),如果债务人均能按时、足额履行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则债权人同意豁免债务人在还款计划表中第期到第期的还款义务。
第四条债务人的责任。
1.重组日前,债务人应保证原贷款债权担保对债权人继续有效。重组日后,债务人原则上应安排原贷款债权担保人对债权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权提供担保。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对于本协议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及相应费用,债务人承诺按债权人的要求以其有效、易于变现的资产向债权人另行提供相应的足额担保,与债权人签订经债权人认可的担保合同,或促使第三方出具令债权人认可的担保函或签署令债权人认可的担保合同。
3.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提供有关债务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的最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每月的前日内向债权人提供上月末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于每年的第一季度提供经审计的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4.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债权人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检查、监督。
5.债务人的税后净利润不足以清偿债权人当期和下期的相应债务时,债务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股东或债务人的投资者分配股息或红利;如债务人的税后净利润超过债务人当期和下期的应当偿付债权人的相应债务,则债务人可就超过部分向股东或债务人的投资者分配股息或红利。
6.不得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减少注册资本、抽逃资金,或者无偿转移资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或出租其全部或部分资产。
7.本协议有效期间,非经债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债务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8.如出现保证人发生部分或全部丧失保证能力时,或者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抵押物、质物或出质权利价值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时,债务人应当及时提供经债权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9.本协议有效期间,债务人如进行重大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或债务人以出售、出租、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其全部或部分的资产,或者债务人的隶属关系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企业章程发生修改、企业内部组织发生重大调整等债务人可预测、可控制的各种情形,可能危及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偿债能力的,债务人应事先向债权人发出书面通知,征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上述行为。
10.债务人如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等债务人无法控制、无法预测的、足以影响债务人偿债能力的所有情形,债务人应在事件发生的同时立即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及时采取适当、有效的保护措施使债权人的债权不受损害。
11.本协议有效期间,债务人如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变更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
1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每隔半年向债权人提供一份详细的债务偿还情况执行报告。
13.债务人不得签署任何损害债权人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的相关协议或文件,不得对任何第三方作出有损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任何承诺。
第五条费用承担。
1.债务人应承担债权人因实现其债权而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2.除本协议及相应的担保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应各自承担签署与实施本协议及相应的各项担保协议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债务人迟延履行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到期债务,债务人应按应付而未付额的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
2.债务人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赔偿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3.各方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书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的,均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赔偿守约方遭受的损失,而且守约方有权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协议书。
第七条协议的修改、变更和解释。
1.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和解释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协议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各方同意将密切合作,尽快修改本协议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效力的有关条款。
第八条权利义务的转让。
债务人同意债权人有权以书面通知债务人的方式向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和义务。债务人非经债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方式。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3.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双方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本协议所附的相应担保合同生效之日为本协议之生效日。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
1.各方确认,本协议为《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如本协议的内容与《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协议》中的内容不一致,则依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2.债务人已阅读本协议及其相应担保协议的所有条款,对本协议及其相应担保协议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3.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债权人未行使或未及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视为放弃该权利,亦不影响债权人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及债务人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4.如果本协议的某条款被宣布为无效,应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效力。
5.各方之间发出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电传或特快专递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其他方的住所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或电传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回答代码或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
6.本协议标题仅供参考,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协议的诠释或解释;本协议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7.如有未尽事宜,各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亦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每方各持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债务重组报告篇五
乙方:_________。
鉴于乙方申请其债券在甲方上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_________》等业务规则,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中上市企业债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债券名称:_________;。
代码:_________;。
债券面额:_________;。
期限:_________;。
利率:_________;。
发行价格:_________;。
实际发行总量:_________;。
已募集资金数额:_________;。
主管机关批准文号:_________.
第二条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向乙方发出上市通知书,确定上市日期。
第三条 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授权及业务规则对上市债券实施日常监管。
第四条 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的各项规则、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 乙方在接到甲方签发的《上市通知书》后,须于上市日前五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登载上市公告书,并将上市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上市公告书必须在明显位置注明下列文字:本债券发行人对以下刊出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以下资料如有不实之处,本债券发行人当负由此而产生的相应责任。
_________证券交易所对本债券上市申请及有关事项的审查,并不构成对本债券信用的保证。
第六条 乙方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它报告为临时报告。乙方应当依照《_________》第五章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乙方对于债券评估机构对公司债券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以及企业债券信用跟踪评级的变动情况应及时地报告甲方。
第八条 乙方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或连带责任。
第九条 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乙方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乙方应聘请董事会秘书或相应专职人员一名,负责与甲方联系,并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或专职人员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乙方向甲方缴纳债券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按上市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_________元,上市月费的标准为:以债券上市总额_________元为基数,每月交纳_________元,每增加_________元,月费增加_________元,最高不超过_________元。乙方最迟须于上市日前三日向甲方缴纳上市初费,并自上市日的第二个月起至终止上市当月止,按年预交上市月费,每年在收到交款通知后,划交甲方指定帐号。
第十二条 甲方在债券本息兑付日前一周终止债券交易。乙方如通过甲方兑付该债券,应在派息兑付前4日将兑付款项划交甲方指定帐号,同时须向甲方支付兑付费用,具体金额另行商定。
第十三条 乙方的上市债券暂停上市后复牌交易的,无须再交纳上市初费;上市债券被除牌的,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四条 甲方无须对债券上市交易所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甲方可视其情节轻重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警告;。
2.征收五万元以下惩罚性违约金;。
3.责令限期改正;。
4.停牌或除牌;。
5.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授权甲方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完全履行时,甲乙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或补充协议。
第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业务规则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及业务规则没有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可协商补充本协议。补充协议属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_________分会仲裁。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议文本一式四份,当事人各执二份,每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债务重组报告篇六
市场的深入,一方面为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越来越广阔的空间,另一方面也使企业之间的竞争更趋激烈。企业应能够随着外部各种因素的变化而不断改变自身的经营方式,善于管理,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但一些企业可能因为经营管理不善,或受外部各种因素的等,使财务状况发生困难,表现为产品滞销、积压、资金周转不灵、产品开发滞后等,导致盈利能力下降或出现亏损,现金流转不畅,出现暂时性的资金短缺,难以按期偿还债务。这使得债务纠纷屡见不鲜。虽然按我国的,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向法院达成正式和解协议时,破产程序应予中止。此外,即使债务人进入了破产程序,也可能因为相关的过程持续很长,费时费力,结果还可能难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如数收回。于是,就有了另外一种解决债务纠纷的,即债务重组,包括减少债务本金、债务利息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近年,我国不少企业遇到债务重组,但没有相应的规范,因此,制定发布债务重组准则,规范债务重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显得十分迫切。1995年财政部决定立项制定债务重组会计准则,于12月完成征求意见稿。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多次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在6月制定完成并对外公布。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分为引言、正文和附则三部分。其中引言部分提出了准则规范的范围以及债务重组会计核算中的主要,即如何确认和计量债务重组形成的损益。正文部分包括定义、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债权人的会计处理、披露五个段落。附则说明了准则的解释权归属和生效日期。
二、比较。
我国的债务重组准则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中对应《财务会计原则公告第15号―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困难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和《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14号―债权人对借款减的会计处理》(下称第15号公告和第114号公告)。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中涉及债务重组的是《会计准则指南第11号―债务人对困难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下称第11号指南)。在会计准则中对应的是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13号―财务困难债务重组之会计处理准则(下称台湾准则)。
(一)关于定义。
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中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其中,让步的涵义为: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的金额偿还债务。这里所指金额是总金额的概念,而非现值概念。美国第15号公告中债务重组的概念与我国准则中定义基本相同,存在的差别仅在于其引入现值来判断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澳大利亚准则中,债务重组的定义比我国准则中定义的外延要大。不仅涉及到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的债务重组,还涉及到其他情况下的债务重组。中国台湾会计准则中的定义也与我国具体准则中的定义大致相同,存在的差别仅在于其引入现值计算来判断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
广义上讲,所有涉及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包括修改债务的金额或时间)都应视为债务重组,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还包括债务人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我国具体准则将债务重组界定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了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我国具体准则的范围限定在对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时债权人作出了让步的债务重组。原因有以下几点:
(1)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问题,根据现有会计规范就能够解决,不需要另立新准则予以规范。
(2)企业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有关的会计核算应遵循特殊的会计准则。
(3)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所进行的债务重组,有的并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比如,债权人未作出让步,即使是债务人发生了财务困难,也不需要用新准则来规范。
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之所以在判断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时没有采用现值计算,主要考虑以下两点:
(1)成本――权益原则。
(2)我国会计信息的需求以及会计信息提供者的能力。目前,我国会计信息使用者在作经济决策没有充分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而且,采用现值对会计核算和审计验证带来诸多困难。
(二)关于债务重组方式。
我国具体准则中规范的债务重组方式为。
(1)以资产清偿债务;
(2)债务转资本;
(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美国准则与我国准则所包括的重组方式相比,唯一的差别在于:在第15号公告的框架下,修改债务条件后,可能出现债务人将来应付金额(不管是否含或有支出)大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而在我国准则的框架下,这种情况是不作为债务重组处理的。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与我国准则所包括的债务重组相比,第11号指南所包括的重组方式有些特别,比如,用新债偿旧债,也算是债务重组的一种方式,而在我国准则中认为不是。台湾准则的差别类同美国第15号公告在重组方式方面与我国准则的差别。
(三)关于债务人转让资产给债权人。
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中规定在此种债务重组方式下,债务人应作如下会计处理:(1)转让的资产为现金时,转让的现金与重组非现金资产时,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与其本身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转让损益。美国公认会计准与中国台湾准则的规定与我国具体准则的规定一致。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中规定与我国准则规定大致相同,但由于债务人用以偿债的资产的公允价值可能比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还要高,因而可能出现重组损失的情况;再者,债务人用以清偿的金额可以是按现值计算确定的,也可以不是,这也会使第11号指南下所得出债务重组损益与我国具体准则框架下的债务重组收益不可比。
对于债权人的会计处理,美国公认会计准则以及中国台湾会计准则中的规定与我国具体准则中的规定一致。而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中没有涉及这方面的会计处理规定。
(四)关于债务转为资本。
在此种债务重组方式下,对于债务人的处理,我国具体会计准则规定如下:(1)债务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其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2)债务人为其他时,其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份份额确认为实收资本;股权的公允价值与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美国公认会计准则是针对上市公司而设计的(其他企业可以参照使用),因而未考虑我国具体准则所指的“其他企业”情况。除此之外,美国第15号公告的规定与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中的规定一致。会计准则的规定与美国第15号公告的规定一致。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中则没有涉及这方面的.会计处理。
关于债权人的账务处理,美国公认会计准则及中国台湾会计准则与我国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中未涉及这方面的会计处理规定。
(五)关于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
对于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不涉及或有支出),我国具体准则中规定: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在美国公认会计准则中,由于其对让步的判断与我国准则有些不同,因而第15号公告还涉及到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人将来应付金额大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的情况(但将来应付金额的折现值比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小)。此外,第15号公告的规定与我国准则的规定一致。中国台湾准则与美国准则规定一致。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第11号指南规定,修改债务条件后的债务应视作新债,新债接公允价值入账,也就意味着,内含在新债务中的实际利率为当前风险调整利率;同时也说明,债务的剩余期间内的利息费用应以内含在新债务中的利率来确定,新债务的账面价值始终应等于从这个利率对剩余现金流量实现后的值。由此可以发现,第11号指南与我国准则的主要区别在于:
(1)修改条件后的债务视作新的一项债务,并以公允价值入账;
(2)将债务人将来应付金额大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这种情况也视作债务重组。
对于债权人的会计处理(不涉及或有收益,)我中准则规定将重组债权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重组损失。美国准则中,第114号公告的规定已取代了第15号公告的规定,核心的变化在于债权人要用资产减值处理的一般原则处理重组债权。中国台湾准则中,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人将来应收金额大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的情况也作为债务重组事项,并要求在债务的剩余期限内利息时采用实际利率法。
对于涉及或有支出的债务人的会计处理,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作如下规定:或有支出应计入债务人将来应付金额,以确定债务重组收益。实际发生的或有支出冲减重组后债务的账面价值。如或有支出没有发生,则应于债务结清时确认为当期重组收益。美国第15号公告规定比较复杂。
(1)含或有支出后将来应付金额仍小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时,其处理法与我国准则相同。
(2)如果不含或有支出时小于、含了之后却大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应保持不变,在以后计算所有效利率时或有支出应予除外,且实际发生的或有支出在不含或有支出的将来应付金额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内时,应作为债务的偿还处理,不能作为利息费用处理,只有超过该差额的部分才能确认为利息费用。这种情况在我国准则的框架下是不作为债务重组处理的,中国台湾会计准则的规定与美国第15号规定一致。澳大利亚会计准则没有涉及这方面的会计处理规定。
对于涉及或有收益的债权人的会计处理,我国准则中规定以确定债务重组损失时,或有收益不计入将来应收金额。实际发生的或有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对于这个,美国第114号公告的规定已取代第15号公告的规定,核心的变化在于债权人要用资产减值处理的一般原则处理重组债权。中国台湾准则的规定比较复杂:在计算有效利率或重组债权损失时,原则上不考虑或有收益。或有收益于实现时确认为当期的利息收入。但是,如果在重组日该或有收益重现的可能性权大,且金额可以合理估计,则可以将该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总额中以计算债务重组损失。如因此而减少本应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则在该减少范围内的或有收益实现时,应冲减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余额,不作利息收入,超过部发才作利息收入。澳大利亚会计准则没有涉及或有收益的会计处理规定。
(六)关于披露。
对于债务人的披露,我国具体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如下有关债务重组的:
(1)债务重组方式;
(2)债务重组收益总额;
(3)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实收资本)增加额;
(4)或有支出。如果债务重组收益金额重大,则对于上市公司,其应作为非常项目在附表中披露;而对于其他企业只在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美国第15号公告还要求债务人披露如下内容:债务重组收益的所得税费用后的余额与加权平均普通股总数之比。台湾准则与美国第15号公告的规定类似。澳大利亚会计准则没有明确的要求。
债务重组报告篇七
债务重组在当前的改革与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对于改善我国不合理的资金结构,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有着积极的作用。为了规范企业的债务重组核算,财政部曾于6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后又于1月对其作了较大的修订(以下称为旧准则),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化,考虑到各方面利益及诸多因素后,财政部于今年2月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来代替旧准则。新旧准则有较大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债务重组的定义、重组资产的计量属性、债务重组中损益的确认处理方式以及在报表中的披露事项等有所变化。本文拟对新旧准则的变化予以探讨,以加深我们对新准则的理解,以便能够正确地运用于会计实务中。
一、几个重要术语定义的变化。
旧准则第2条将“债务重组”定义为“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而新准则定义为“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比较这两个定义可以得出至少三点信息。
(1)两者最大的差别就是旧准则认为只要修改了债务条件,不管债权人有没让步都是债务重组;新准则则认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只有债权人让步时,才能定义为债务重组。旧准则的定义没有“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这个前提条件,适用范围似乎过于宽泛,易于造成不恰当的诱导,只要双方认为需要就可以达成协议进行债务重组,从而改善企业资金结构,使资产负债率达到一个符合自己需要的水平。这肯定有悖于市场中利用制度来规范企业行为的.初衷。
(2)新准则的定义符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一般来说,需要进行债务重组的企业就是因为没有能力如约履行偿债义务,如果债权人不作适当的让步,可能会使濒临困境的企业更加雪上加霜,反而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整体健康运行。这样做肯定会给债权人带来损失,但是比较符合我国实际情况。
(3)旧准则中提到“法院的裁决”,新准则将其改为了“法院的裁定”,一字之差,其实是因为旧准则中错用了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一般作出的是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作出裁决。裁定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的事项做出的判定;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裁定所依据的是程序法,而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很显然债权债务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应由法院作出裁定不应使用“裁决”。
2、“或有支出”和“或有收益”定义的变化。
旧准则在第2条分别给出了“或有支出”和“或有收益”的定义,但在新准则中把这两个术语改为了“或有应付金额”(第七条有定义)和“或有应收金额”(第十二条有定义)。术语名称虽经更改,但概念却无实质性变化。另外,新准则在第七条增加了一项:“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这样规定在会计实务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这些重要术语定义的变化充分体现了新会计准则对经济业务属性的适应性,准确把握了债务重组的实质,符合会计认定的要求,为会计核算提供了依据。
二、入账价值在计量属性上的变化。
1、旧准则中按账面价值入账。
在旧债务重组准则中希望回避“公允价值”,按账面价值入账:“以非现金资产/债务转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账价值”。但是又在第10条提出“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债权人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在第13条也提到了“公允价值”。可见,旧准则想极力回避“公允价值”但仍躲不开它,这有些矛盾。
2、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
新准则弥补了这一点,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从而保持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有用性。笔者认为是基于以下考虑的:第一,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会计准则中比较侧重于公允价值的,以体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近几年来,我国企业在国外的投融资活动愈来愈多,而且国际上广为提倡“国际会计协调化”,为了同国际经济活动规则和会计规则接轨,我国在制订会计规范时也应该向国际准则看齐。第二,在我国,市场经济已有很大的发展,生产要素市场和资本市场也不断发展和完善,比如房地产交易市场在很多城市都很活跃,为资产评估中市场价格的取得提供了充分的资料;同时,我国证券市场的公众投资者经过十几年的磨练已趋于理性化,股票的市价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价值,这样资产或股票的公允价值就可以取得。因此在新准则中引入“公允价值”就符合现实需要。
事实上,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具有很多优点,它能合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更有效反映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尤其在通货膨胀情况下有利于企业实物资本保全等,如仅仅因为公允价值不易取得而放弃采用这一重要计量属性,将不利于我国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的发展。
1、重组收益确认的变化。
旧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并且,债权人一方亦不能确认重组收益。应该说,这一规定体现了财政部提高信息质量可靠性、减少会计寻租行为的决心,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和市场的公平规则,少数将无法借债务重组达到操纵损益,欺骗利益相关人的目的。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就明确肯定了债务重组利得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对债务人来说一般为营业外收入),企业或公司可以因此而获巨额利润。这样,对一些本来无力还债的上市公司而言,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意味着,一旦债权人让步,债务被全部或者部分豁免,上市公司获得的利益将直接计入当期收益进入利润表,可能极大地提升其每股收益的水平。
2、重组损失处理方法的变化。
对于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所受的损失,旧准则认为债务重组属于企业偶发的经济事项,债权人因此而发生的损失,属于与其日常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损失,应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下单独设置“债务重组损失”明细科目加以核算。新旧准则在表述上有些差异,新准则要求“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股份的公允价值/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这里有两个变化:一是将旧准则中“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改为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二是明确规定已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即对债权人而言,应先确认为坏账损失而后是非常损失,因为坏账损失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一个风险因素。虽然说法有变化,但在实际账务处理中无较大差异。
损益处理的变化反映了国家对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良性发展的重视,虽然某些企业可以利用准则确认利得提高利润,但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一股独大”不会继续维持,法人治理结构以及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则也逐步健全,利用债务重组粉饰报表将不能长久。
四、披露要求的变化。
不管是新旧准则都要求债务人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
(1)债务重组方式。
(2)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增加额。
(3)或有应付金额/或有支出。不同的是新准则增加了两项披露要求:
(1)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
(2)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新准则关于债权人在附注中披露的信息也增加了一项披露要求:“债务重组中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通过以上可以看出,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更加符合国际惯例,也更适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不足之处,在会计信息相关性和可靠性不能兼顾的情况下,优先考虑相关性可能会降低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程度,误导中小投资者。希望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有关法规的健全,新准则真正成为规范会计核算工作的有效制度。
债务重组报告篇八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债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转让事项:
甲方将的债权:债权金额大写小写(其中:本金:元;利息:元)按双方协商的价格大写小写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企业拥有的债权大写小写,并按大写小写的协商价格收购。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保证本合同第一条转让给乙方的债权为甲方合法拥有,甲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其所转让的债权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甲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乙方保证依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价款,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天之内向甲方支付规定的价款的_____%。乙方应将其余的_____%转让价款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向甲方支付。
甲方保证已将该债权的转让通知债务人。
第三条违约责任: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未违约一方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和损害,均由违约一方赔偿未违约一方。
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债权价款,迟延一天,应支付迟延部分总价款_____%作为违约金,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第四条合同的解除:
1.经核实债权状况与甲方提供的资料不一致或债权有权属纠纷,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3.甲方伪造事实证据、隐瞒重要情节、提供非法权益凭证,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五条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共同负担本转让合同实施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第六条合同纠纷: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七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签订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