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委员会章程(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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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委员会章程篇一
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由5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业主委员会秘书(委员兼任或外聘专职秘书)一人。
(一)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并向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对社区的年度管理计划;。
(五)审议社区年度费用预算及决算报告,并向业主大会提出建议;。
(六)制定或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七)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八)对损害业主整体利益的行为,可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
(九)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以确保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四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业主大会和召集、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三)签署业主委员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一)筹备业主委员会会议和业主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二)保管与本小区物业管理有关的各种文件;。
(三)负责向业主公告有关物业管理的各项信息,负责接待查阅上述信息的业主。
第四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权时,业主委员会主任应当指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以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方式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
第四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委员书面提议,或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七条、由业主委员会秘书做好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并由与会全体委员签字后存档保存。
第四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业主或业主大会可以请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刻制、使用、管理。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聘用物业管理公司程序。
第五十条、业主大会以招标形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
第五十一条、业主大会应当在确定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的因素(包括物业管理内容、范围、收费及服务要求,对投标单位要求等)及评比标准后,授权业主委员会或委托律师、物业顾问等专家组成招标委员会进行具体的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事务。
第五十二条、招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
第五十三条、如招标委员会发出招标邀请书后,投标的物业管理公司不足三家的,招标委员会可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但应当将投标的物业管理公司不足三家这一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告说明。
第五十四条、招标委员会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应至少与三家物业管理公司发出要约邀请,根据经谈判后物业管理公司发出的要约并结合业主大会确定的评比标准确定其中最合适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五章维权程序。
第五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有关方面协商。如协商不成时,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或经业主大会通过代表业主以业主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
(一)建设单位擅自处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的;。
(四)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的;。
(五)物业管理公司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六)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未将物业管理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七)个别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
(八)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九)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需要业主委员会依法维权的。
第五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员处理前条纠纷,费用在业主委员会经费中支出。
第五十七条、如发生本章程第五十五条所列情况时,业主委员会在合理期限内未采取。
有效措维护业主权益的,业主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发出书面通知,请求其依法维护业主权益。业主委员会在收到通知时起应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业主权益。如业主委员会在收到业主维权通知30日内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业主有权自行采取维权措施。业主的维权措施合法且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支持的,业主为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业主委员会在其经费中负担。
家长委员会章程篇二
现如今,我们可以接触到章程的地方越来越多,章程是组织或团体的基本纲领和行动准则,在一定时期内稳定地发挥其作用。那么什么样的章程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业主委员会章程》,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地址:
所辖区域范围:
第二条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委员会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每届任期2年。
第三条本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本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员名,聘任执行秘书名。
第六条本委员会的权利:
(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三)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五)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本委员会的义务:
(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
(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成员产生及职责
第九条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
(四)身体健康,有行为能力;
(五)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十二条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
(三)参与委员会的决策;
(四)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五)向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一)已不是业主;
(二)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三)辞职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十四条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委员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委员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本委员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委员会。
第十六条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主任的职责:
(一)负责召开委员会会议;
(二)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
(三)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四)管理印章;
(五)经业主大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本委员会执行秘书由主任提名,由委员会会议通过,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本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可按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第四章会议
第十九条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应例会一次。有2/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1周内组织召开委员特别会议。
第二十条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7天送达每位委员。
第二十一条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作为缺席对待。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经过半数委员通过,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公布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五章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二十三条本委员会经费从(经营用房经营收入、住户按实际开支分摊)列支。
第二十四条本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委员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刻制印章、挂牌费;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经费收支账目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代管,每季度向本委员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应严格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使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解散本委员会,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制定和修订的本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年月日
家长委员会章程篇三
二、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主动支持学校的建设和事业发展。
三、有帮助其他家长提高教育子女水平的义务。
第八条家长委员会要制定工作计划,讨论通过,征求学校意见后执行。
第九条学校要为家长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为工作开展提供方便条件和尽力协助,有计划地组织家庭教育培训。
第三章会议及制度。
第十条每学年第一次班级家长会,在班主任协助下,各班推选出家长代表、家长委员会成员及主任委员等人选。
第十一条活动制度:家长委员会每学期至少举行2次会议,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就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确定委员会各项工作。参加会议的家长代表应达到会员代表总人数的80%。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由家长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时,其他家长会委员可以1/3以上联名召开,由家长委员共同推举一人临时组织并负责。
第十二条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每次上课前,学校发出授课时间、地点,每次授课或家长会实行签到制。家长委员会每学期结束前对本学期开展的工作和效果进行总结。
第十三条资料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家长学校的各种资料。分类分年度整理成册。
第十四条家长委员会开会时,校长、处室主任及教师代表可列席。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执行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共同研讨决定。
家长委员会章程篇四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主任为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人,对内行使业主大会所授予的权力,对外代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本章程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业主委员会依据本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第一节业主。
第九条、小区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小区业主,包括享有物业产权的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以不予出售的自营部分产权可成为业主。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房屋租赁人可以行使授权业主依据本章程所享有的权利。
业主按照其拥有的投票权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十条、房屋产权证书是证明房屋所有人为业主的充分证据,在小区开发商未协助房屋所有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购房合同或其他房屋所有权证明是证明房屋购买人为业主的证据。
第十一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招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业主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有权获得下列信息:
(一)、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程。
(二)、有权查阅和缴付成本费用后复印:
1、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记录;。
4、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部分的帐册。
业主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证明其为业主的书面文件,业主委员会经核实业主身份后按照业主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或者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有权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停止或撤消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是小区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两次,并应于每年_月_日之前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1)委员人数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距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三个月时;。
(5)经20%以上的业主书面请求时;。
(6)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7)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临时业主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通知可以采用书面或公告形式。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也可以采用包括书面或公告形式在内的多种形式。
第十九条、业主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
第二十条、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本小区内持有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参加。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业主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经代表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经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鉴于业主大会章程初始制定时,小区入住率低,可经达代表1/2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即可)。
第二十四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3)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
(4)监督实施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续筹方案;。
(5)需要聘请会计师或律师时;。
(6)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修改本章程;。
(2)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方案;。
(5)决定业主交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的具体数额时;。
(6)需要确定业主委员会每位成员的津贴数额时;。
(7)需要提起审批业主委员会制订的年度经费计划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
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十七条、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
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九条、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家长委员会章程篇五
1.有权获知学校的办学目标、工作计划和办学情况,有权提出自己的相应意见。
2.有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3.有权作为其他家长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向学校反馈家长的意见和要求。
2、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可利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学校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5、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维护整体利益,完成本委员会交派的任务。
6、充分整合社会资源,积极向社会、家庭宣传学校改革和发展的成果,让社会进一步了解学校、支持学校,共同打造平安和谐校园。
7、参加学校的评教评学活动,组织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服务满意度进行测评。
家长委员会章程篇六
团结全校学生家长,密切学校与家庭的联系,充分发挥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参谋、监督作用,成为学校发展的智囊团和后盾。宣传国家有关教育政策法规,加强学校的管理,把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有机的结合起来,提高家长教育子女的水平,促进学校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
第一条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关心孩子成长,热心教育,热情支持学校或班级工作的七中在校学生家长组成。
第二条家长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必须能代表各个层面家长,由各年级组长或班主任推荐候选人,经学校政教处研究,征求个人意见后确定,并由学校发给聘书。
第三条班级家长委员会成员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学生家长推举产生,由3至5人组成,班主任负责各委员之间的联络组织工作。
第四条年级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年级组长、各班班主任和学生家长推举产生,由7至10人组成。年级组长负责各委员之间的联络组织工作。
第五条学校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学校提出建议,从各年级家长委员会中推举七名成员组成。政教处负责各委员之间、家长委员会与学校之间的联络组织工作。
第六条了解和关心教育,懂得一定的教育规律,具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关心学校的发展与建设,能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具有良好的行为规范,有比较丰富的家庭教育经验和较好的教育效果。
第八条能热心听取并各学校积极反映家长们所关注的问题。
第九条能主动为学校事业发展和改善办学条件提供一定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条具有某方面特长,能为学校开辟第二课堂拓宽渠道并提供帮助。
第十一条家长委员会有责任宣传学校。积极配合和支持办好家长学校。
第十二条广泛搜集家长对学校的意见和要求,协助班级、年级和学校定期召开家长会议,交流家庭教育的情况和经验。
第十三条通过参与学校的重大活动或组织听课、关心了解学校工作,对学校的办学方向、教育育质量、教师工作、行政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做出适当的评价,实行必要的监督。
第十四条大力支持学校工作,对学校开展的重大教育、教学活动提供可能的帮助和宣传,做好学校与家长的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力所能及的协助学校解决办学中的困难,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争取支持、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七条学校家长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株洲市第七中学政教处。年级家长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年级组长办公室。
第十八条家长委员会直接与各年级主任、班主任、政教处、主管校长、校长联系工作。
第十九条原则上各级家长学校每年为一届,可连任,学生毕业后自动卸任。
家长委员会章程篇七
第十二条本业主委员会委员从业主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但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
(一)个人已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破产3年内的;。
(二)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无故缺席会议3次以上;。
(四)已不是业主;。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六)已以书面形式辞职的;。
(八)其他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情形。
2、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二)委员有下列义务。
4、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业主委员会的资料、财务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议和细则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一)有20%以上业主联名要求改选的;。
(三)因决策失误给业主或物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2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合并为1个的;。
(五)法院判决必需改选的;。
(六)因其它原因确需改选的。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内被解散时,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按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上届业主委员会在30日内将有关文件和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担。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家长委员会章程篇八
业主委员会章程是指业主委员会必备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业主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业主委员会负责制定出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章程主要反映出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保障业主委员会达到其目的的原则性文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业主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规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该小区全体业主组成,于年月日在小区经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
第三条业主大会下设业主委员会于年月日在小区由第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家长委员会章程篇九
第一条家庭教育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的重要渠道。为了进一步优化育人环境,完善学校育人体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促使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成立家长委员会。
第二条家长委员会是我校学生家长自愿参加,配合学校年级、班级做好育人工作的校内群众性教育组织。
第三条我校家长委员会分班级家长委员会、年级家长委员会二级,一般以班级家长委员会为主,分别由班主任、年级组长负责组织。
第四条班级家长委员会由热心教育事业、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教育思想端正、作风正派、组织活动能力比较强的家长5—7人组成,由班主任推荐、全班家长会讨论通过产生;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人选由班级家长委员会协商产生。
第五条年级家长委员会由本年级各班的家长委员会民主推选一位委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由年级组长推荐。年级家长委员会协商产生。
1、根据党的教育方针,紧密配合学校、教师积极开展对学生的教育工作,关心学生的全面发展和整体素质的提高。
2.分析家庭教育现状,研究家庭教育方法,交流家庭教育经验,创造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家庭教育环境。
3.调查了解本班、本年级学生思想动态、行为习惯及学习。体质等情况,协助学校和班主任、年级组长对学生进行教育,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4.收集、反映家长、学生和社会对学校工作的意见,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学校改进工作。
5.支持、参与班级、年级和学校开展的各项教育活动,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联系工作。
第七条家长委员会会议,分别由班主任、年级组长根据实际情况,与家长委员会主任商定召集,一般每学期举行1-2次。
第八条家长委员会成员在协助学校做好育人工作中成绩突出者,由学校整理材料,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和新闻单位,供表彰和宣传,并通报学生家长所在单位。
家长委员会章程篇十
第二十四条本会开展工作的经费在公共设施2收入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
2、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等;。
3、有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等费用。
经费收支账目由业主委员会专人负责管理或委托物业服务公司管理,每季度向本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办公用房由开发商解决。
家长委员会章程篇十一
家长委员会设立家长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和委员若干名,家长委员会领导可兼任家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等。
学校每个班级在班主任协助下由学生家长推选出班级家长代表,每班推选1-2名。各班家长组成家长代表大会,由家长代表大会推选出家长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及其主任委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