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民办养老机构章程(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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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养老机构章程篇一
1.为了充分发挥工会在学校管理和办学育人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和作用,促进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2.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接受学校党组织和梅雁水电公司总工会的领导,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3.学校工会要认真贯彻新时期工会工作总体思路,充分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配合、协助学校行政团结和带领广大教职工,积极投身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事业中,在推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4.学校工会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增强工会活力和凝聚力,把工会建成“教工之家”。
1.开好一年一度的教代会,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教育工委的决定,主持校工会的日常工作。
2.建立完善与学校行政、董事会的协商制度,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开展合理化建议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政治权利和物质利益,尊重投资方的合法权益,共谋学校发展。
3.组织教职工开展献计献策、岗位练兵、教学能手竞赛等活动,调动和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立足本职,建功立业。
4.积极了解和关心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配合党政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组织教职工的政治、法规、业务学习,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教职工的综合素质。
5.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接收和教育工作。
6.协助和督促学校行政方面做好教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监督《劳动法》《教师法》《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7.做好女教职工特殊保护工作。
8.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1.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按时召开,代表大会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召集。
2.校工会委员,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
3.校工会设工会主席1名,委员7名,工会主席由校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教育工委批准。
4.校工会要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工会主席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的全面工作,工会委员协助主席工作。
5.校工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大家对于工会组织的意见;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交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校工会要自觉接受会员群众的监督。
6.发挥网络管理的优势,建立互联网络“工会互动平台”,设立主席留言板和在线提案征集系统,提高工会工作效率。
基本权利:
1. 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的一切问题的讨论。
2.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 监督工会工作,要求撤换或罢免违法、失职的工作人员。
4. 对学校办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与批评,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5. 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求工会给与保护。
6. 参加工会活动,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福利事业的优惠待遇。
基本义务:
(1)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教师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纪律。
(2) 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
(3) 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4) 维护学校的团结稳定,向危害学校和教职工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 发扬团结友爱精神,互助合作。
(6) 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组织活动,按时缴纳会费。
五、工会与党、政的关系
1.校工会组织必须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组织的有关决议,定期向学校党支部汇报工作,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呼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2.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有关工会的重大问题,校工会组织要认真讨论,组织实施;工会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要履行民主手续,并报上级工会批准;教职工的呼声、工会工作的情况,在向校党组织报告的同时,应向上级工会报告。
3.校工会对贯彻上级教育工委的部署,应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并向党组织汇报,要在党支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
4.校工会要支持学校行政工作,维护学校行政的指挥权威,积极向行政反映群众的呼声和建议,宣传和动员教职工投身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中。
5.在学校行政决定有关教职工切实利益的问题时,校工会应参加研究,提出意见,努力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1.经费来源于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和工会筹集的赞助费。
2.校工会的财产、经费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3.工会经费应依法管理和合理使用,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教育工委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工会委员的审查监督。
附1:工会组织结构
工会主席:谢育标
工会委员:7人
生活财务小组:傅新华 高中工会小组:葛成石 初中工会小组:郭奕芳
女工组:谢小明 邹春霞 文体组:廖伟远 张雨亮
1、在学校党总支和梅雁水电公司总工会的领导下,全面主持学校工会工作。
2、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学校党政中心工作,落实决议,服从安排,当好党总组织的助手和参谋。
3、组织好工会委员的分工和协作,定期召开委员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研究部署工会工作,总结工作经验,提高工作水平。
4、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关心教职工生活,深入了解教职工生活状况,积极维护教职工的根本利益,及时向学校反映群众的合理要求、意见和困难,并配合学校帮助解决。
5、加强工会队伍建设,指导并培训工会干部,调动工会干部的积极性,及时解决工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6、协调党、政、群、团各部门关系,定期向上级党政和工会组织报告工作,争取他们的指导和支持。
7、完成校工会和院党总支交办的其他工作。
1、按有利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原则,制定学期的文体工作计划。
2、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多种类型有意义的文体活动,从促进群众性文体活动发展的目的出发,不定期的组织全民健身活动和各种球类比赛活动。
3、负责各项文体活动的赛前、赛后的组织与宣传,重点组织好重大节假日的文体活动,并拟定奖励办法。
4、负责工会文体娱乐设施的建设、管理和日常养护工作。
5、抓好典型,推广工会各项文体活动好的做法及经验。
1、根据上级要求,制订女教职工工作计划。
2、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帮助女教职工解决困难和问题,调处女职工劳动纠纷和家庭纠纷,探望伤病和产育期的女职工。
3、帮助教育女教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强精神,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宣传尊老扶幼的好人好事,开展创建“文明新风家庭”活动。
4、鼓励支持女教职工努力学习钻研业务,提高水平,积极参与学校改革,为学校发展多做贡献。
5、依靠广大女工工作积极分子,组织动员女教职工积极参加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女教职工参政能力。
1、维护教职工正当权益,参与有关教职工权益调查处理等工作,做好特困职工情况调查,协助做好教工慰问工作。
2、保障教职工福利,协助做好教职工福利、奖品的采购、发放等工作。
3、协助工会组织收好、管好、用好工会各项经费和工会财产。
4、监督各项财务工作的规章制度的执行。
5、审查工会的预决算执行情况,定期向会员大会通报工会经费审查情况。
1、做好小组会员的日常思想政治工作,动员和组织小组会员参加政治、文化、技术、管理知识的学习,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2、动员会员以主人翁态度,积极参加单位的管理和改革,保证小组的教学、工作计划的完成。组织开展传帮带和互学活动,推广先进经验。
3、热心为会员办实事,经常进行家访、谈心,对病伤同志进行慰问,开展小组的教学、工作、经济、生活互助活动。
4、加强小组自身建设。定期召开工会小组生活会或小组会,讨论贯彻上级工会精神,讨论研究争做文明教工、创建先进小家活动计划、进行工作总结等。进行会员权利、义务的教育,及时发展新会员。
1、筹集工会会费,保证工会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每月在每位会员工资中扣除10元作工会会费,2元上交总工会,8元留校工会使用(每年约1480×12=17760元)。
2、工会会费使用必修经工会主席同意并签字,主要用于:组织教职工开展有意义的活动,慰问本人或其配偶有直系亲属逝世的教职工,慰问患病住院的教职工,慰问孕育期的教职工,慰问留在学校过年的外省籍教职工,帮助家庭特别困难的教职工,帮助本人或其配偶的家庭遭受重大灾难的教职工,工会委员一致认为必要的合理的其他开支。
3、教职工或其配偶的直系亲属逝世,慰问金标准为800元;教职工因病住院,或教职工在政策许可范围内生育,慰问金标准为300元;外省籍教职工留在学校过年的,可组织他们聚餐,或上门赠送价值100元以内的慰问品;教职工的未成年子女有残疾的,或有特殊困难而无力支付小孩上大学费用的,工会可在其小孩成年之前或上大学期间,每年定期进行慰问,慰问金视具体情况定,可在500―1000元之间;教职工患重大疾病的,教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的家庭遭受重大灾难的,视病情、灾情及带来的经济困难程度,慰问金可在1000―10000元之间。
4、文体部每学期组织一至两次文体活动,活动项目应多样,让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能够有适合自己参加的项目。每次活动视参加人数多少,奖金总额或纪念品总值可在1500―3000元之间。组织活动前,相关部委应提前报告活动计划和奖励计划。
5、组织召开一年一度的教代会。对于关系到大部分教职工利益的事,对于教职工中有代表性的意见,应通过合法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并寻求解决办法。
6、深入群众,团结群众,定期向上级组织、教代会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和会员意见,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经费收支情况。
7、工会委员应明确职责,分工合作。遇大型活动,应提请工会委员会共同讨论研究。
如有争议或未尽事宜,解释权归工会委员会
民办养老机构章程篇二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发展xx市慈善事业,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特成立xx市慈善总会并制定本章程。
体制第二条 本会是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由热爱、支持慈善事业的国内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自愿参加,经市政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福利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安老助孤、扶残济困,组织社会力量为孤、老、残、幼、贫等不幸者提供救助,推进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的进程,促进社会的公平、文明和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xx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及本会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五条 广泛宣传现代慈善精神,提高全社会的慈善意识,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接受海内外社会各界的慈善捐赠,通过举办各种慈善活动筹集慈善资金。
第七条 根据本会宗旨和捐赠者的意愿,资助和兴办社会慈善公益事业。
第八条 组织热心于社会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
第九条 支持会员依法开展有利于社会慈善事业的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十条 开展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的慈善机构和有关部门、团体及个人的交流与合作,为海外在沈投资兴办慈善事业者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向市政府提出有关社会慈善事业方面的建议,协助市政府发展社会慈善事业。
第十二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创始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 (一)团体会员:凡热心于我市社会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做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经书面申请,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热心我市社会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承认本会章程,经本人书面申请,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创始会员:在本会创始期内,对本会的创建或对慈善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团体或个人,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成为本会的创始会员,创始会员为本会的永久性会员; (四)名誉会员:凡热心我市慈善事业的国外慈善福利机构及各界知名人士,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有受到本会表彰、奖励的权利; (五)有优先取得本会出版的书刊、资料的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定;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按照本会宗旨,努力为xx市慈善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四)维护本会的宗旨和声誉; (五)按时缴纳会费(个人会员免缴)。
第十六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劝其退会或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理事,产生理事会; (五)推举正副会长。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为本会执行机构,理事会在会长下每二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制定本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筹集、管理和使用慈善事业基金; (五)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若干理事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一)贯彻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年度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会员的入退会事宜; (四)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提出理事增补方案报请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五)审定本会机构、编制及主要制度。
第二十条 资金来源。 (一)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单位、团体、个人的捐赠; (二)政府部门的资助; (三)兴办慈善实体的收入; (四)举办慈善募捐活动的收入; (五)孳息; (六)会费;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依据本会宗旨,开展社会救助; (二)资助或兴办各类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 (三)开展慈善活动; (四)总会的公务人员经费支出。
第二十二条 资金的管理。本会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人管理,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编制预、决算,定期报告收支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捐赠者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和本会终止活动,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终止活动需向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民办养老机构章程篇三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慈善联合会(以下简称“本联合会”)。英文译名为 (英文缩写为cca) 。
第二条 本联合会是由致力于我国慈善事业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有关机构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联合性、枢纽型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联合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其宗旨是:联合慈善力量、沟通社会各方、促进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联合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接受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联合会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48号中彩大厦。
第六条 本联合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弘扬慈善文化。在全社会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倡导平等、互助、博爱、共享的现代慈善价值观,树立助人悦己、乐于奉献的精神风尚。
(二)参与政策制订。深入研究慈善事业发展中面临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及时反映各类慈善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订和完善慈善法规政策。
(三)维护会员权益。加强慈善界和其他行业的沟通,及时向政府部门、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声,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协调会员关系,促进公平竞争。
(四)推动跨界合作。推动建立慈善组织、企业、政府、媒体、学界等各领域的合作伙伴关系,为慈善行业可持续发展集合社会资源。
(五)开展评估表彰。依法开展行业评估和表彰工作,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相关展览、展示活动。
(六)开展专业培训。面向社会各界和慈善领域从业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普及慈善知识和技能,培养优秀行业人才。
(七)促进国际交流。加强国内慈善组织与国际同行间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经验技术和优秀服务项目,推动慈善事业走向世界。
(八)推动行业自律。推动制订和实施各类行业标准,加强诚信建设,推进行业公开透明,维护行业秩序。
(九)承办政府部门、会员和其他机构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联合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合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合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合会意愿;
(三)在慈善领域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全国性慈善组织、地方慈善联合组织以及有影响力、有代表性的企业、研究机构和其他慈善组织,可申请成为本联合会单位会员。
在慈善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可申请成为本联合会个人会员。
相关政府部门代表,应邀可成为本联合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联合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联合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联合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向本联合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联合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
(五)请求本联合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联合会章程,执行本联合会决议;
(二)维护本联合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联合会委托的有关事项;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参加会员大会;
(六)接受本联合会监督。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以上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或触犯法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全体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向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总顾问、顾问;
(四)根据会长提名,增补或者调整副会长和秘书长;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决定其他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处的工作;
(十二)领导本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三)审议和决定联合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决定联合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主要工作规则是:
(一)理事会由会长或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二)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四)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时,应委托他人参会发表意见或作表决,或者在规定时间内就有关议题写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弃权;
(五)列席人员须经会长或秘书长同意方可列席;
(六)理事会会议纪要应印发全体会员;
(七)召开理事会议,原则上应提前10天通知;
(八)做好会议出勤情况的统计工作;
(九)理事因故不能到会,须正式请假;
(十)理事连续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第二十条 本联合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全体常务理事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审议和决定联合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联合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主要工作规则是:
(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二)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遇紧急情况,需由在京常务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做出决议;
(三)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四)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时,应委托他人参会发表意见或作表决,或者在规定时间内就有关议题写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弃权;
(五)列席人员须经会长同意方可列席;
(六)常务理事会议纪要应印发全体理事;
(七)召开常务理事会议,原则上应提前10天通知;
(八)做好会议出勤情况的统计工作;
(九)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到会,须正式请假;
(十)常务理事连续三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联合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慈善领域有杰出影响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联合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代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全面领导本联合会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必要时召集副会长开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副会长和秘书长协助会长领导本联合会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联合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处理联合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向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本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管理各内设部门,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六)组织编制本联合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经理事会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七)组织起草本联合会各项管理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联合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不是独立法人,其工作应接受本联合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联合会开展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遵守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联合会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 本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参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联合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联合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联合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x年4月18日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