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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部主管部门请假。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全面复查合格者,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统一正式注册,领取学生证,取得研究生学籍。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研究生部审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未请假逾期二周或请假逾期四周未按时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无论何时经查证属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
  (三)经健康复查,发现有严重疾病,一年内难以治愈,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
  被取消入学资格者,原为应届毕业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原为在职职工或待业人员,退回原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内,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者,可向学校申请入学,应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日期内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注册者,不能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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