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保宣传栏内容 环保主题宣传标语(4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企业环保宣传栏内容 环保主题宣传标语篇一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4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法律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环保法的修订,主要包括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对雾霾等大气污染的治理和应对;明确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善行政强制措施;鼓励和组织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的衔接;完善区域限批制度;完善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对相关举报人的保护;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加大环境违法责任等十二个方面。
新环境保护法如何体现人人参与环保理念呢?对此,全国人大常 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表示,人人参与环保问题是本次修法的亮点之一。这次新环保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修订后的环保法增加了关于生态红线、大气污染,特别是雾霾治理及应对的相关规定。在明确政府责任、加大对违法排污的惩罚力度、加大信息公开等方面有重要突破,被视为中国用重典向污染开战的举措。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指出,“环保法的修改是针对我国严峻环境现实的一记重拳,一个重大的制度建设,它对我们未来的环保工作,将对我国整个环境质量的提升产生重要作用。”
请大家结合宜兴环境保护和监管工作现状,认证学习好新修订的环保法和信春鹰副主任的解读,能有所思,有所悟,在具体实践中知道我们的工作。
企业环保宣传栏内容 环保主题宣传标语篇二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简介: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案》,新法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至此,这部中国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完成了25年来首次修订。这也让环保法律跟上了时代,开始服务于公众对依法建设“美丽中国”的期待。
出台过程:因为环保法牵涉面甚广,争议较多,这次修法破例进行了四次审议才得以通过。由此,我们可以说,这是一部疑结了中国环保治理智慧,吸取了之前经验教训、能对症下药的成熟立法。
新《环境保护法》是一部“长牙齿”的法律,是一部能对民怨极大的污染现象打出硬拳头的法律。这是一次全面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
1、保护环境上升为国家的基本国策
与现行环境保护法相比,新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可见新的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依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确定的总体要求,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第一次被提到与政治、经济同等的高度上来,意味着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和迫在眉睫。
新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2、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
新的环境保护法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
现行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新法将其扩展增加为“监督管理”一章,强化监督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在政府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方面,针对当前环境设施不依法正常运行、监测记录不准确等比较突出的问题,新法增加了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
新法在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方面,加强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同时,增加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规定了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
3、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环境日的规定,将联合国大会确定的世界环境日写入本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为进一步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新法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采用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同时,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新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青少年的环境保护意识。
4、专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
新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
这一章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二是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5、政府应每年向人大报告环境状况
新的环境保护法在发挥人大监督作用方面作出新规定。
新法突出了人大常委会监督落实政府环境保护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发生重大环境事件的,还应当专项报告。
6、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
新环境保护法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
新法通过规范制度来保障监测数据和环境质量评价的统一,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网络,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7、完善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新的环境保护法完善了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对于跨行政区污染防治,现行环境保护法仅在第十五条作出有关政府协商解决的原则性规定。新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
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
8、重点污染物排放将总量控制
新的环境保护法补充了总量控制制度。
新法一是规定国家对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二是建立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机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9、提高农村环境保护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治理
新的环境保护法针对目前农业和农村污染问题严重的情况,进一步强化对农村环境的保护:一是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农村环境。二是增加规定“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三是规定“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四是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应“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五是增加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10、没有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
与现行环境保护法相比,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新法将环境保护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上升为法律,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
设”,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同时,增加环境经济激励措施,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按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11、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新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新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同时规定,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12、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新环保法第二十五条增加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13、情节严重者将适用行政拘留
针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突出,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
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 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4、严格法律责任。按日计罚,上不封顶。
新环境保护法实行“按日计罚”,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的,责令改正的,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上不封顶。
15、引咎辞职制度
与现行环境保护法相比,新环境保护法扩宽了责任主体,现行法第四十五条只规定了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的责任,而新环境保护法地六十八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的法律责任,并新增了引咎辞职制度。
企业环保宣传栏内容 环保主题宣传标语篇三
新环保法亮点解读一 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2014-05-06 16:56:16
【新环保法摘要】
新环保法总则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应当增强环保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解读】
新版环保法较好地贯彻了自十八大首提“建设美丽中国”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总体思路,也就是将生态环境的保护与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建设并列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是在当前发展阶段中,为了应对极为严峻的资源环境发展形势而必须在思想上做出的一种必要转变和全面动员。真正体现了“全民治污”的环保理念。从信息公开开始,一直到环境公益诉讼,这些条款都旨在确保和赋予公众更大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这是从源头上克服和破除生态环境保护障碍的关键一环,也是让环境污染防控不至于陷入‘越罚越排’‘罚得越多排得越多’等尴尬境地的重要保障。环保法中每个人都是主体,都对环境污染有责任,环保问题要先从自身做起,同时也有与责任相适应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的权利。真正落实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必将迎来崭新的一页。
[措施]
一是让公民享有环境权。要让每个公民都有知情、参与和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所有人都应该拥有对环境监督的权利。
二是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公开环境信息,应当制定和完善公众参与的程序,为公众参与环境监督提供便利。环评报告书全本公开,对于重大项目应召开听证会,环评信息应完整公开,环评过程应有充分参与,对于未充分履行公开参与要求的,公众有权寻求司法救济。三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审批。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不得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统一组织建立公布平台,企业应当在该公布平台上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该公布平台上公开审批意见。
新环保法亮点解读二 环境保护置于优先位置
2014-05-07 16:47:41
【新环保法摘要】
新环保法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解读】
新版环保法确立了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由原来规定环境保护工作要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到现在的坚持经济发展要和环境保护相协调。这第一次将环境保护置于优先位置,同时亦是立法理念的重大转变。
[原因]
目前,我国gdp总量已经名列世界第二,在此情况下,经济增长的规模和速度继续扩大的空间已经不断在缩小,基于资源和环境投入的粗放式经济增长模式也已经走到了尽头,为了使国家发展水平得到更大的提升,有必要尽快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向集约型的方向过渡。为此,如何从生产和消费的过程出发,提高资源环境利用效率成为下一步的改革和转型重点,这不仅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也是经济转型和发展的自身需求。
新版环保法适时提出了经济发展如何为环境保护服务的重要课题,这也是值得全社会探讨和探索的发展方向。
[措施]
一是制定政策要考虑环境影响。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在制定经济、技术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将环境与发展作为一个统一体纳入政府宏观经济决策中,实施政策“源头”控制
二是强化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定量考核制度、环境监察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把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作为各级地方政府和决策者政绩考核的内容,纳入到各级地方政府的任期目标中。
三是突出利益诱导或利益激励性政策措施的运用。要通过克服因追求经济利益的强烈动机对环境利益带来的损害,以及因利益激励不足所导致的环境保护行动上的惰性等现实障碍,来发展环境保护事业。促进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就必须设计一种激励机制,使实施了环境保护行动的人能够尽量获得他通过环境保护行动所产生的所有收益,使广大的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
新环保法亮点解读三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2014-05-09 10:27:48
【新环保法摘要】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
【解读】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就是要以保护生态环境为根本出发点,根据生态功能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等多种因素进行核算,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调整各区域相关各方的利益关系。
[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态安全已与国防安全、经济安全、政治安全等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补偿是平衡不同地区发展权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保证国家生态安全的客观需要和重要手段。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保护生态环境的大势所趋。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理顺生态环境这一重要资源的配置机制,尤其是体现出让“市场发挥资源配置决定作用”的这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基本原则,通过基于价格的生态补偿来还原生态环境的内在价值,提高市场各方、各地区在生态环境资源利用上的成本导向及意识,将外部成本内部化,从而发挥环保法以及中央政府在提高跨流域、跨地区生态环境资源利用效率上的积极作用。
[措施]
一是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国家层面制定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性原则,逐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着眼于长期保护和修复的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创建国家生态补偿的政策平台,对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典型地区开展长期、稳定的生态补偿,鼓励、引导和探索实施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开发地区对保护地区、生态受益地区对生态保护地区的生态补偿。
二是探索多样式补偿方式。根据开发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破坏者赔偿的原则,从国家、区域、产业三个层面,通过财政转移支付、项目支持、安排就业等措施,对在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等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作出贡献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合理补偿。
新环保法亮点解读四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2014-05-12 15:55:49
【新环保法摘要】
第三章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红线范围包括: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等。
【解读】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体现了强烈的底线思维,生态保护红线被首次写进法律之中,这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一个重大亮点,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大突破。不但从法律制度上确保了生态保护红线在具体实践中的落地,也使得这条生态保护“高压线”变得更有威慑力。
红线就是底线,是最后一条防线,没有退路,也不允许逾越。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底线思维,不回避矛盾,不掩盖问题,凡事从坏处准备,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做到有备无患、遇事不慌,牢牢把握主动权。生态保护红线,实质上就是生态环境保护底线、经济发展的环境承载底线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底线之一,如果突破了这道底线,不但我国生态环境的根基会瓦解,经济发展的基础会坍塌,国家安全也会受到威胁。
[意义]
生态保护红线体现了经济社会建设的承载底线思维。生态保护红线被首次列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从立法的角度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但有利于提升环境承载力,提升和发挥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也为子孙后代发展预留下更多的资源和空间,从根本上保证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保护红线体现了国家和民族发展的安全底线思维。在国家安全涉及的诸多领域中,生态安全的地位至关重要,它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从根本上关系到国家、民族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一旦生态环境出了大问题,生态安全得不到保障,人们的生存和发展也会受到威胁,严重时甚至会造成一个社会的瓦解和消失。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把生态保护红线确立下来,有利于从法律制度上保障生态安全,也为保障国家安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措施]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树立生态安全意识。广泛宣传,意识要牢固树立红线就是底线、红线就是高压线、红线就是生命线的意识,以守住底线,增强环境保护对社会建设的支撑力,对经济发展的优化力,对国家安全的保障力。
二是严格按照红线要求进行管理。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加大生态修复和保护力度,切实保护好现有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及其生物多样性,尽快扭转生态系统退化、生态状况恶化的趋势,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更牢固的生态环境基础
新环保法亮点解读五 惩罚力度大 按日惩罚
2014-05-14 14:14:55
【新环保法摘要】
新环保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解读】
近些年来,不少企业被曝肆意排污,有的竟达十多年,附近的居民只能吸毒空气、喝毒河水、吃毒粮食,“癌症村”也屡屡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企业为什么如此肆意排污,其实乃处罚不严所致。相对中国的“轻罚”,备受关注的墨西哥湾漏油事件肇事者bp石油公司,则是被逼得变卖家产,据测算,漏油之灾最终可能使bp“吐血”超300亿美元。美国雪佛龙公司因一场18年前的水污染被罚95亿美元。
企业是市场经济参与的主体,也是影响环境的主体。我国环保企业虽然经过了多年的发展,但从总体上看,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需要。环保意识淡薄可能是中国企业的通病,即使在上市公司中,能够真正承担社会责任、自觉保护环境的可能不是很多。究其主要原因,还是源于污染成本过低。
加大企业污染惩罚成本,将倒逼企业加大环保技术与设备的投入,这为环保产业长期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措施]
一是要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仅要没收违法者的非法所得,而且还要实施按日计罚,让污染者付出惨重的经济代价;对那些重犯、屡犯和有主观故意的违法者,要加倍甚至惩罚性处罚,并要追究企业法人和排污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使环境法律真正成为引导社会各界趋利避害的指挥棒。
二是执法不应有例外,要避免寻租、合谋的腐败,加大处罚和监督的密度与力度
新环保法亮点解读六 区域联防杜绝污染转移
2014-05-16 15:23:21
【新环保法摘要】
新环保法第20条,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解读】
如今,我国污染特征发生了重要转变,呈现出污染复合型和影响区域性的特点。这种转变在工业化水平与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城市群地区表现得尤为明显。由于城市群地区资源、能源消耗巨大,大气污染物排放集中,使得重污染天气常常在区域内大范围同时出现,呈现突出的区域性特征;此外,排放量巨大的一次污染物在距离较近的城市之间输送、转化、耦合,导致细粒子浓度、臭氧浓度、酸雨频率与灰霾频率不断增大,这些问题单靠各城市自身的力量、各自为政的环境管理方式已难以有效解决,亟须打破行政区划限制,采取联防联控措施,统筹环境资源,严格落实责任,形成治污合力。
现在的环境污染是区域性、流域性的,因此新法做出相应调整方式,比如治理农业的面源污染,针对雾霾和水流域污染做出专门规定等。
[措施]
一是加大整治力度,从直接影响人的健康的大气、水、土壤入手,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二是铁腕治污加铁规治污,对那些违法偷排、伤天害人的行为,政府绝不手软,要坚决予以惩处。
三是改革政绩考核体系,实行绿色gdp考核。
四是推进区域联防联控,统一规划、同步实施,综合决策、综合协调、源头治理。五是建设生态文明,在全社会倡导节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消费方式。
企业环保宣传栏内容 环保主题宣传标语篇四
新环保法五大亮点
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八次会议闭幕,会议以151条赞成、3票反对、6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从修正到修订,这部新环境保护法历经四次审议,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举措——
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
谈到环境保护,公众最为关心的就是对雾霾的治理。近年来,以雾霾为首的恶劣天气增多,雾霾成为了一些城市的最大危害。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
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吉炳轩表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强化了对大气污染、特别是雾霾的治理和应对。治污是一个综合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需要一届接一届、一代接一代坚持不懈地治下去,还需要一件一件具体事情去搞清楚、整明白并紧紧抓住,务必解决。
全国人大代表马馼认为,新法的通过和实施,必将给予国家环境保护事业强有力的引导。环保是一个系统工程,又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由政府、公民、企业共同努力。以雾霾为代表的大气污染,还需要大气污染法等单项法,来进行具体规范和防治。
新制定——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作为保护我国生态资源的重要方式,生态保护红线这一概念,自被提出起,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今年年初,环保部印发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成为我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根据规划,2014年,环保部将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任务。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新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环境保护法同时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黄献中认为,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是非常必要的。他认为,新修改的环保法,加大了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法条中涉及到地方人民政府需落实生态保护的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新主体——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扩大
新法第五十八条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沈春耀说,实践中,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树立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理念,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修订草案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尤其是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在目前这个阶段,应该说,很好地回应了社会关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表示,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是借鉴了国际惯例。国际上对诉讼主体的要求是由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和作用来决定的。由于专业性比较强,要求起诉主体对环境的问题比较熟悉,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诉讼能力,和比较好的社会公信力,或者说宗旨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要致力于公益性的活动,不牟取经济利益的社会组织,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新标准——
按日计罚无上限
多年来,国家环境立法不少,但由于违法成本低,对违规企业的经济处罚并未取得应有的震慑效果,导致法律法规并未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修订后的环保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信春鹰说,环境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也是新法着力解决的一个问题,在法律责任部分设计了按日处罚制度,这是一记重拳。
环保部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表示,“按日计罚”是针对企业拒不改正超标问题等比较常见的违法现象采取的措施,目的就是加大违法成本,在中国现行行政法规体系里,这是一个创新性的行政处罚规则。环保部门在决定罚款时,要考虑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违法所得等因素,来决定罚款数额。今后罚款数额会更有针对性,且会相应提高。而具体的罚款额度,将由即将出台的专项法决定。
新职责——
明确政府管理
新修订的环保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对于履职缺位和不到位的官员,新法规定了处罚措施。第六十九条规定,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出现环境违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王刚说,新修改的环保法确立了多重的监督机制,明确了政府的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还规定通过社会监督,包括公众参与、公益诉讼,民主监督等方式,集全社会之力,共同保护环境。
解读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2014-04-28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新的环境保护法。本次修改明确了新世纪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加强政府责任和责任监督,衔接和规范相关法律制度,以推进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的实施。
据了解,从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到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以及台湾代表团、海南代表团提出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78件,反映现行环境保护法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各方面修改呼声很高。
这是一次全面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规有90多部,新的环境保护法被定位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主要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解决共性问题。
为此,新的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依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确定的总体要求,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
新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新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
新的环境保护法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
现行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新法将其扩展增加为“监督管理”一章,强化监督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在政府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方面,针对当前环境设施不依法正常运行、监测记录不准确等比较突出的问题,新法增加了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
新法在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方面,加强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同时,增加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规定了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
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环境日的规定,将联合国大会确定的世界环境日写入本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为进一步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新法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采用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同时,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新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青少年的环境保护意识。
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
新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
这一章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二是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应每年向人大报告环境状况
新的环境保护法在发挥人大监督作用方面作出新规定。
新法突出了人大常委会监督落实政府环境保护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发生重大环境事件的,还应当专项报告。
科学确定符合国情环境基准
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了要求科学确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基准的规定。
目前,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基准缺失,现行我国环境标准主要是在借鉴发达国家环境基准和标准制度上制定的。国家现已建立了重点工程试验中心,建立国家环境基准已具备基本框架。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
新环境保护法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
新法通过规范制度来保障监测数据和环境质量评价的统一,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网络,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完善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新的环境保护法完善了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对于跨行政区污染防治,现行环境保护法仅在第十五条作出有关政府协商解决的原则性规定。新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
重点污染物排放将总量控制
新的环境保护法补充了总量控制制度。
新法一是规定国家对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二是建立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机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提高服务水平推动农村治理
新的环境保护法针对目前农业和农村污染问题严重的情况,进一步强化对农村环境的保护:一是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农村环境。二是增加规定“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三是规定“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四是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应“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五是增加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没有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
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新法将环境保护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上升为法律,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同时,增加环境经济激励措施,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按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新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新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同时规定,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情节严重者将适用行政拘留
新的环境保护法针对目前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突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 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