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上海市社保缴纳规定 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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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23 00:00:00    小编:公务员干货

最新上海市社保缴纳规定 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4篇)

小编:公务员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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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保缴纳规定 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篇一

1、新注册单位须填写单位基本信息表,并将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单位文件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附至表后报至社保局。

2、年初缴费时要申报基数,具体申报方式在基数申报通知里,请认真阅读通知。

3、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每月15日前缴纳社会保险,按季度缴纳的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缴纳社会保险。

4、缴纳社会保险费时无论人员增减请认真填写《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申报表》中的信息并申报缴费

5、有人员增减变动时请将变动信息填写至《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申报表》

6、有新增人员时请同时填写《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改》

7、人员减少时请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企业)或劳动人事局下发的相关文件等附至《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申报表》之后

8、若补缴历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请填写《补缴历年职工养老保险明细表》

9、若单位发生变更或依法终止的,请于变更或终止的三十日内到我局申报变更或终止,并填写《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变更表》或《参保单位社会保险注销》表

10、以上资料以纸质形式申报并加盖单位公章,请认真完整填写表格。

11、报盘文档中《批量新参保报盘文件模板》为人员新增时的电子申报文档,请按模板样式填写新增人员信息并存档报至社保局。请勿更改电子表格结构。

12、报盘文档中《批量新增险种报盘文件模板》为已参保某社会保险险种人员新增加其他社会保险险种时的电子申报文档,请按模板样式填写新增人员信息并存档报至社保局。请勿更改电子表格结构。

13、报盘文档中《**缴费基数申报》为年初基数审核时要填报的电子申报文档,在年初基数申报时一并填写存盘并报至社保局。请勿更改电子表格结构。

14、《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申报表》、《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改1》及单位注册时需用的信息表均在“单位注册及缴费报表文档”文件夹中,缴费基数年审表在“基数年审报表文档”文件夹中

15、上述资料将留做档案资料,所以请务必填报准确、准备齐全。

16、如有疑问请打电话6912164咨询。

上海市社保缴纳规定 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篇二

社会保险缴纳

社会保险分为本市户口、外省城镇户口、外省农村户口保险。

本市户口及外省城镇户口为五险也有待遇好的公司有金,五险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外省农村户口为三险。分别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本市户口及外省城镇户口2011年缴费基准是2338-11688元;

外省农村户口2011年缴费基准是1558元。

本市户口及外省城镇户口单位缴纳比例: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2%,医疗保险单位承担12%,失业保险单位承担1.7%,生育保险单位承担0.8%,工伤保险单位承担0.5%。综合如上材料,社会保险中凡属于本市户口及外省城镇户口者,单位为其缴纳金额为缴费基准的37%。

本市户口及外省城镇户口个人缴纳比例:养老保险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单位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个人1%,生育保险及工伤保险由单位承担。综合如上材料,社会保险中凡属于本市户口及外省城镇户口者,个人须缴纳金额为缴费基准的11%。

外省农村户口单位缴纳比例: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2%,医疗保险单位承担6%,工伤保险单位承担0.5%。综合如上材料,社会保险中凡属于外省农村户口者,单位为其缴纳金额为缴费基准的28.5%。

外省农村户口个人缴纳比例:养老保险单位承担8%,医疗保险单位承担1%,工伤保险由单位承担。综合如上材料,社会保险中凡属于外省农村户口者,个人须缴纳金额为缴费基准的9%。

上海市社保缴纳规定 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篇三

篇一: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

承 诺 书

东莞市万江众力液压元件厂:

本人于 年 月 日入职贵厂,职位

是。本人入厂时,厂里已向我告知应按法律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厂里也一直要求给予本人缴纳社会保险。但经本人慎重考虑,本人不愿意购买社会保险,故请贵厂不要为我办理社会保险(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即本人放弃贵厂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

本人在此承诺:因本人放弃厂里为本人缴纳社会

保险的权利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自行承担,与贵厂无关。本人并承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解除与贵厂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贵厂作任何经济补偿。

特此承诺。

承诺人: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提 醒 说 明

1、以上承诺书违反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因而即使劳动者签署了,到了法院,也会被认定为无效。但面对企业管理实际情况,如确实遇到有劳动者不愿意购买社会,让其签署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用人单位如涉讼也能留下答辩的事实依据和理由。

2、《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没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是按其入职工作年限,每做满一年补偿相当于其一个月的工资。

3、建议尽量要求所有入职员工都参加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一定要购买。不然,风险很大。篇二:不缴纳社保承诺书

承诺书

我于 年 月 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亦向我告知应按法律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考虑到自身情况,我自愿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要求公司以双方约定的现金方式支付。如果我反悔或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要求公司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我应当首先返还公司已在工资中支付的社保费用,然后再补缴个人应缴纳的部分,除补缴社保费用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承担社保机关规定的相应滞纳金,同时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承诺人:

年 月 日 篇三: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

盐城平安机械有限公司:

本人,性别,年龄,于 年 月入职贵公司,本人入厂时,公司已向我告知应按法律规定缴纳各

项社会保险费用,厂里也一直要求给予本人缴纳社会保险。但经本

人慎重考虑,本人不愿意购买社会保险,故请贵厂不要为我办理社

会保险(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即本人放弃

贵厂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

本人在此承诺:

一、因本人放弃厂里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而产生的一一切法

律后果由本人承担,与贵厂无关。

二、本人承诺以上内容是本人真实意愿,本人有能力承担相应法律

后果。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日 期 : 年 月 日 篇四:自行缴纳社保承诺书

自行缴纳社保承诺书

本人:,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本人系 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职员工,本人已与单位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

经过单位对社会保险体系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的讲解,本人已经充分了解社会保险体系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缴纳所能享受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但本人因个人原因,主动要求自行缴纳社会保险且在单位工作期间不做变更。单位每月给予元的保险金补贴,该补贴每月随工资一起发放。

本人承诺,在单位工作期间将按规定按时、足额地缴纳社会保险金,若因本人没有进行缴纳社会保险而出现的任何纠纷由本人自行承担。

签字(盖单): 年 月 日 篇五:自行缴纳社保承诺书

自行缴纳社保承诺书

本人: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本人系 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职员工,本人已与单位签 订了正式劳动合同。

经过单位对社会保险体系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的讲解,本人已经充分 了解社会保险体系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缴纳所能享受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但本人因个人原因,主动要求自行缴纳社会保险且在单位工作期间不做变更。单位每月给予 元的保险 金补贴,该补贴每月随工 资一起发放。

本人承诺,在单位工作期间将按规定按时、足额地缴纳社会保险金,若因本人没有进行缴纳社会保险而出现的任何纠纷由本人 自行承担。

上海市社保缴纳规定 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篇四

上海市社会保险缴纳规定

【地区】上海市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上海市

【颁布日期】2002.03.05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2.04.10

《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2月27日市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0日起施行。

二○○二年三月五日

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

(2002年3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确保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有关解释)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所属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并受市劳动保障局的委托,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调查、稽核。

第五条(工作原则)

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六条(单位登记)

新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缴费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七条(申报与核定)

缴费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缴费单位的缴费个人人数等有关缴费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的当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变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予以核定。

第八条(单位缴费时间)

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日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个人缴费方式)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缴费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扣除后代为缴纳。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等个人自行缴费的,可以由本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申请缓缴的条件)

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可以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进入破产程序的;

(二)停产、连续亏损一年以上,或者濒临破产的;

(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缓缴申请)

缴费单位申请缓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权证(包括房地产权证、有价证券、股权凭证等,下同)。

对财产有独立处置权的缴费单位,可以申请缓缴;对财产无独立处置权的缴费单位,可以与对其财产有处置权的第三方共同申请缓缴。

第十二条(缓缴期限)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缓缴方应当提出缓缴期限和缴费计划。

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财产备案)

符合缓缴条件的缴费单位,应当凭市劳动保障局的通知,到依法取得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其相应的财产进行评估。

评估价格作为确定缓缴数额的参考。

经评估后,缴费单位凭市劳动保障局的通知,到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等有关权证管理部门办理财产备案手续。

申请缓缴方用于备案的财产,应当没有其他债权的担保或者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者冻结。

第十四条(缓缴批复)

申请缓缴方办妥财产备案手续后,市劳动保障局应当在10日内作出批复,并下达《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

缓缴期以市劳动保障局批准的期限为准。

第十五条(缓缴数额的核定)

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数额,按申请缓缴当月单位应缴纳的数额乘以缓缴月份核定。缓缴期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不得超过核定的数额。

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在缓缴期内,不征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禁止规定)

缓缴方在缴清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之前,不得转移已备案的财产。

第十七条(优先偿付)

已备案的财产因其他原因被处分转移时,应当优先偿付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八条(兼并、收购、重组规定)

当缓缴方因被兼并、收购或者重组等原因决定解散时,即视为批准缓缴期满,缓缴方应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缴清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兼并方、收购方或者重组后新设立的单位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申请缓缴。

第十九条(注销备案)

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应按批准的缴费计划还款。缓缴方缴清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后,市劳动保障局应当在10日内书面通知其办理注销财产备案手续。

缓缴方凭市劳动保障局的通知,到原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

第二十条(备案财产的强制执行)

缓缴期满,缴费单位仍未按缴费计划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或者缓缴方在缓缴期间转移已备案的财产的,市劳动保障局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备案财产的处理)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满,缓缴方仍未足额缴纳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变现缓缴方备案的财产,所得的相应价款归入社会保险基金;经缓缴方与市劳动保障局协商一致后,人民法院可以将备案财产交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暂时不能变现或者协商不成的备案财产,市劳动保障局同意接受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给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并适时变现。

第二十二条(破产清偿)

缴费单位在破产期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在破产清算中偿还。

第二十三条(查询)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查询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费的记录或者个人帐户。

第二十四条(职工监督)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并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五条(稽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稽核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缴费基数和财务状况,确认缴费单位是否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稽核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六条(告知)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有权将缴费单位的违规行为以及由此侵害缴费个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告知缴费单位的工会组织或者缴费个人。市劳动保障局有权将缴费单位的违规行为及由此侵害缴费个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告知缴费单位上级工会和市总工会;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向社会进行公开告示。

第二十七条(滞纳金)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二十八条(对欠缴单位的处理)

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催缴;当月内仍不缴纳的,从次月起移送劳动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举报)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社会保险费征缴中的违规行为,有权向劳动监察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劳动监察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并按规定处理。劳动监察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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