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挑战和困难时,总结自己的应对方式是不可或缺的,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面对未来的挑战。写总结要注意用简练的语言表达清晰的观点。接下来是一些写作示例,希望能够启发大家的创作灵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现结合自身情况,谈谈个人的心得体会。本文是义务教育法的心得体会,欢迎阅读。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为全面健康地培养高素质的国家有用人才和全面提升全民思想品德素质提出了更高更新的教育发展战略。《中华人民义务教育法》的制定与出台为确保依法治教、以德治国的方针政策得以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我们教师更新教育观念依法从教指明了方向。
作为一名普通的人民教师,《义务教育法》使我重新审视自我并且让我更清醒地认识到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应该将新的思想意识和教育观念体现在教书育人的平凡事业之中;应该将改革和发展的思想观点体现在自身工作实践中;将开拓和创新的意识体现在培养学生成才之中。
回顾自己几年的教学工作和日前担任的班主任工作,在工作中我也不时存在着与《义务教育法》不相符合的教育方法和理念。教师的“恨铁不成钢”甚至会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的手段出现偏激以致伤害学生的自尊心。我想这样做肯定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原则。以后应该尽量避免出现类似的情况。应该多理解学生、多关注学生各方面的成长。
在《义务教育法》第四章第28条29条中明确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这一段学习完后体会很深刻,平等对待每位学生关注他们的发展应该是每一位教育工作者应该做到的。
在实践工作中我也深刻体会到教育工作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其中蕴含着深刻的教育规律。只有认识并且运用好这些规律才能创造出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法。我们的教育工作方法和模式不是一成不变的,是发展的、与时俱进的。我们需要从实践出发,根据教育对象的不同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用灵活多样的方法,我们的教育工作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
有人曾经指出:“没有任何十全十美的方法,也没有一定有害的方法。”我们必需辩证的看待。在教育实践过程中,许多方法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的。在选择和应用时,需要同德育目标相结合。与《义务教育法》中所规定的原则相一致。学法、懂法、守法是每一位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必须要严格遵守的原则。
我一定认真学习、认真执行《义务教育法》作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
通过学习,再联系实际,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总之,我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奉公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程,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利用学科特点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本人将站在民族复兴的高度上来认识党的教育事业,忠心于党的教育事业,勤勤恳恳,把毕生的所学贡献给社会主义国家的教育事业中,在平凡的岗位上争创不平凡的业绩。
我们都知道,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的未来和命运,教育也能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作为学校中的一名普通教师,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之后,对提高师德修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它是时代向我们提出的要求,也是《义务教育法》赋予我们的义务。在实施素质教育的今天,我们必须转变观念,树立教育新风。教育原理告诉我们,教育必须有明确的指向性和目的性,主要解决人的发展问题,唤起学生精神世界能动、自主的能力,培养学生成为社会所需的人才。《义务教育法》要求我们教师必须热爱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教师必须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明确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
我是一名教师,肩负着育人的重任。于是在学习之余,更应从自己过去的工作中找出不足,必须全身心地去爱自己的学生。喜欢学生,爱护学生,服务于学生,这是一名教育工作者的天职。师魂即师爱。要在实际工作中,时时处处体现师爱其实并不简单。有时,细小的一个工作,看似简单的一种举动,也许会折射出我们教师的教育理念。班级中的王新博同学,知识欠缺的太多,为了使他尽快的追上队伍,就利用课余时间给他补课,同时发动班级学习好的同学帮助他,他的成绩提高的很快。既方便了学生,切实减轻了学生的负担,又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效率,更增强了困难学生学习的自信心。我想,这小小的改变中,就蕴涵着老师以学生为本的理念,也是大家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之后的一种新的有效尝试。教师站在了学生的立场上,改变了自己原本已经习以为常的一些教学行为,目的则是为了切实帮助学生解决困难。作为教师,必须要对学生的发展负责,尊重他们的人格,在求知的过程中,关注学生原有的基础与能力,因材施教地帮助他们学会学习,因地制宜,潜移默化地帮助他们学会做人,培养他们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这样才称得上不辱使命。
几年来,我区教育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的依法监督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把对该法的学习、宣传、落实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在整合教育资源、加强队伍建设、深化教育改革、实施素质教育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促进了我区义务教育的健康、均衡、持续发展,基础教育总体水平全面提升。去年10月,我区获得辽宁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双高水平”合格单位,辽宁省依法行政先进县区教育局等多项荣誉。现将贯彻《义务教育法》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后,我区义务教育发展的总体情况。
我区现有普通小学12所,教师进修学校1所,特殊教育学校1所,有教师709人,学生12390人。几年来,我区坚持把发展教育作为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础工程,深入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大力实施“科教兴区”战略,努力使基础教育适度超前发展。特别是月,我区以迎接辽宁省“双高普九”验收为契机,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发展,在办学条件、教育装备现代化、教师队伍素质、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等方面又有了长足的进步,义务教育获得了持续健康发展。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以来,为了全面落实该法,我们本着“改革、发展、创新、提高”的方针,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重点,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的,建立了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完善和发展了我区“自主学习――共同探究――合作交流――实践应用”的课程改革教学模式,成效显著。一是教师的教育观念发生了可喜的变化,形成了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二是课堂结构发生了变化,建立了一个自由宽松、平等和谐的学习环境;三是教师的教学方法不断增多,教师们在教学过程中能够创造性地使用新教材,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课堂效率大大提高;四是学生的思维领域明显拓宽,创新能力和动手实践能力显著增强,参加市、区科技发明、网页制作、书法绘画等比赛均取得较好成绩。
为了保证适龄残疾、困难儿童顺利完成学业,我们实施了关注特困户、低保户和家庭困难学生的扶贫助学工程,使他们能够享受平等、优质的教育,保证他们进得来、留得住、学的好。对贫困家庭学生免除杂费、信息技术教育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接收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入学,对农村小学的学生实行免费义务教育,促进了教育公平。
实施“以德兴区”、“以德立教”战略,建立了“一把手”主抓德育工作的领导机制,完善了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抓学校主渠道教育,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德育校本课程体系,完善了学生思想品德行为综合考评机制,建立“双进入”制度,学生家长通过多种形式参加家长学校培训活动,我区的“家长学校”得到了省教育厅领导和专家的高度评价。加强了青少年基地建设,广泛开展学工、学农、学军、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野外生存训练、军训比赛等体验教育活动,促进了学生健康成长,提高了学生的品德素质。
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安全工作是和谐之首,是重中之重。为此,今年以来,我们多次召开学校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和强调安全工作,表彰了学校安全工作及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先进单位和个人,每所学校都制订了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针对校舍、消防、交通、汛期、学生游泳安全教育、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等热点问题,开展安全教育和检查,教文体局与白塔区交警大队联合,在全区小学集中开展了交通安全教育,在全系统形成了上下联动、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安全管理网络。
为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我们不断整合教育资源,合理规划,分期改造校舍。年如期完成了大林子、徐往子两所学校共3395平方米的'校舍改造工程,顺利完成了对解放、铁西两所小学的平稳分流和撤并,实现了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资源共享,得到了家长和社会的普遍认可。
我区推进义务教育发展又有新的举措。一是制定了《白塔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计划》重点抓好城区薄弱学校的改造,在均衡配置经费、设施、设备、教师等办学资源的基础上向边远学校、薄弱学校倾斜努力缩小义务教育在校际之间差距。最近我们又加大了干部教师交流力度对4名中层领导干部和18名教师进行了交流。二是继续整合教育资源。经过反复调研、论证报请政府同意5月初对南文化小学进行整合实施了分流。分流前我们认真制订分流方案、建立分流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家长和学生的思想工作为妥善分流做好了一切准备。同时区政府计划在原南文化小学校址上建设标准的青少年活动中心、文化馆、图书馆和幼儿园并把其作为区政府20为全区人民办的十件实事之一。此项投资1400多万元工程的竣工将使我区基础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我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的进展情况。
区政府高度重视义务教育的发展,建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把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专款专用,逐年增加,以保障义务教育的经费足额拨付,不被任何单位和部门挤占、挪用、截流、平调。每年都按照“双高普九”的标准,保障教育经费做到“三个增长”(区财政收入增长,生均公用经费和事业费均增长)。教师工资做到了“三个一”,即一分不少,一项不差,一天不拖,为全区义务教育的健康、持续、均衡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三、我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现实状况。
我区位于城市中心的几所小学和偏远地区的小学在生源、经费、设施、设备、教师队伍等方面存在着明显差异,市中心的小学生源多、班额大、师资力量雄厚、办学经费相对宽裕,教学设施、教学仪器及图书也较偏远地区的小学优越。今后,我们将努力缩小义务教育在校际之间差距。从今年开始,我们将加大对偏远小学扶持力度,有计划、有重点地在经费、设施、设备、教师等办学资源上向偏远地区的小学和薄弱学校倾斜,以促进教育公平,推进和谐校园建设进程。
四、全区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几年来,我们把建设一支政治过硬、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关系和谐的干部教师队伍作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人才工程来抓,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抓干部队伍建设。一是大胆提拔、使用和调整干部。按照“德才兼备”原则和干部“四化”要求,大胆启用德才兼备、有管理能力的年轻教师,将他们充实到学校领导岗位上,担当教育教学管理的重任。通过抓后备干部的培养、调整充实领导班子、加大干部交流力度,为义务教育的持续发展带来了生机和后劲。二是建立校级领导培训机制。定期举办副校级以上领导干部培训班,通过举办专题讲座、请专家作报告、校本学习、赴外地实践考察等方式,开阔视野,拓宽思路,学习先进经验,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三是实行学校领导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了领导学习制度、教研制度、听课制度、评课制度,将其纳入《白塔区“教育管理年”活动量化考核指标》之中,制定了《校长工作评价制度》,定期对领导进行评价考核,促进了干部的成长,为建设专家型领导奠定了基础。
义务教育法实施后重修,增加内容很多。据参加法案审议的人大常委会委员称,“不收杂费”是本次修改的一个核心内容。
“学杂费”是中国人耳熟能详的一个老词儿。老版本的义务教育法只规定了“不收学费”,给“杂费”留了个口子。教育部有关负责官员介绍,20年前,这个口子很小,小到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每年全国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收入加在一起仅8亿元。所以,当时,法律的起草者和审查者大都没太把它当回事儿。想不到,这么一个小口子后来竟会导致“溃堤”――如今,每年全国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收入已达上百亿元之巨!
所以,我们说新版义务教育法确实好。单是“不收杂费”4个字的含金量,每年就能为百姓省下上百亿元!
中国农村的义务教育,是从“人民教育人民办”起步的。农村家长岂止要负担“杂费”,校舍“六配套”,民办教师工资,以及各项维持费用,几乎全都是由农民出钱。所以它远称不上是真正意义的义务教育。而实现不了真正的义务教育的农村,自然称不上是新农村。
近年来,国家财政由“建设财政”向“公共财政”转型,投向教育事业、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教育事业的资金迅猛增加。同时,先是费改税,然后减税,然后免税,绝大部分民办教师也已转为公办,政府公开承诺到20xx年免除所有学杂费,义务教育阶段由农民自己负担的项目正急剧减少。义务教育法此时重修,其严肃性、可行性,其背后体现的国家意志,应不至于再引人怀疑。
当然,现在,如果基层官员执意要找空子来钻,肯定也还是能钻出空子的。“一事一议”本身就留着口子,而跟农民最容易“议”成的“事”,一向就是集资办教育。新版义务教育法没有规定“国家免费提供课本”,学校摊派教辅书也就可以没有边际。如此等等。中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修订得再严密,也经不起有心人细细把玩。
所以,我们希望基层官员们,除了数算法律文本中究竟写了几项“不收”以外,还得尊重立法本意,还得领会法律的精神,还得讲究执政为民。
经过这段时间对学习义务教育法学习,我发现,《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并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注重学生本事的培养,我认为这是我们教育教学改革中最本质的资料,是我们教育教学改革的方向。
我更加清楚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实施素质教育提出的明确的法律要求。新《义务教育法》在总则第3条中明确规定着:“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梦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在第34条还规定:“教育教学工作应当贴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本事、创新本事和实践本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义务教育法》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贴合教育规律和身心发展”、“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还明确提出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本事、创新本事和实践本事。阅读《义务教育法》后我感到它注重了学生的素质培养、全面发展;注重了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如果每一位教师都遵循它,在教育工作中注意让学生更欢乐更全面地发展,必须能培养出更出色的学生。
经过学习,再联系实际,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当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一样。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进取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一样的可人之处。所以便更需要我们用不一样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我,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总之,我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我,奉公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本事、业务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程,有高度的事业心、职责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利用学科特点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激发他们的学习进取性,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本人将站在民族复兴的高度上来认识党的教育事业,忠心于党的教育事业,勤勤恳恳,把毕生的所学贡献给社会主义国家的教育事业中,在平凡的岗位上争创不平凡的业绩。
育均衡发展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新法律着力建立和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创新、有突破,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必然,为学校办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新《义务教育法》中,四处提到特殊教育,充分体现了这届政府人文化的关怀和亲民的思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提升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让这些有残障的孩子、这些家庭看到希望,看到党对他们的这种关怀。从这一点上看,新《义务教育法》凸显了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让教育工作者感到振奋和欣慰。
真正以人为本,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这是我读新《义务教育法》第一条到最后一条最深刻的感受之一。新《义务教育法》立法的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新的《义务教育法》更加突出公益性,还有统一性和强制性。这三个基本支点,虽然不是直接的教育行为,但是对于教育工作者转变观念却非常关键。”
新法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这些内容必然影响到校长的办学思想和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同时,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也必须肩负起提高义务教育阶段质量的责任。在实施新《义务教育法》过程中,我有这样的思考。
目前,整个社会对考学、对分数越来越重视。前几年考分只是家长关心,社会关心,近几年,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也十分关注,将一些考分指标压到中学校长身上;指标逐级分担,任课老师也承担着很大的压力。一旦成绩滑坡,社会不认可,领导也会受到责难。怎样处理好文化课的学习考分和学生全面发展的关系,对于一个我们做教师的来说,确实很难。因此,我们应该熟读新的《义务教育法》,在不断的理解和应用中,学会处理好这些关系,为学生们真正的发展和成长尽一份心,效一份力。
1.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教育发展新的里程碑。
2.学习宣传新《义务教育法》,贯彻落实新《义务教育法》。
3.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4.不送子女或放任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辍学是违法行为。
5.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努力促进均衡发展。
6.保证适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7.百年大计,教育为本。
8.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义务。
9.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是一项公益性事业。
11.国运兴衰系于教育,教育振兴全民有责。
12.党以重教为先,政以兴教为本,民以助教为荣。
13.教育关系你我他,发展教育靠大家。
14.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教育。
15.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16.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办学。
17.科学调整学校布局,推进教育均衡发展。
18.提高义务教育水平,共建社会主义新农村。
20.学习创造未来,知识改变命运。
21.家庭的希望在孩子,孩子的希望在教育。
22.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23.依法保障弱势群体公正公平的受教育权利。
24.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
25.办好每一所学校,关注每一个学生的健康成长。
26.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27.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方针,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28.学习宣传贯彻《义务教育法》,全面营造和谐育人环境。
30.加强义务教育监督管理,完善义务教育督导制度。
31.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2.切实保障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努力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
33.认真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义务教育法》。
34.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依法加大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35.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从宏观角度来讲,是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推动力量。下文是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为:到一九xx年,基本普及九年或者八年义务教育。
第三条实施初等义务教育地区义务教育的年限为六年或者五年;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地区义务教育的年限为九年或者八年。
盲、聋、哑、弱智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一般不少于当地健全儿童、少年接受的义务教育年限。
第四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证符合义务教育入学年龄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用未完成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五条实施义务教育,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实施义务教育,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进行,落实到乡(镇)。
第六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教育工作。
第七条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社会集资办学和民间办学。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初中和小学校长由县(市、区)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任免;农村乡(镇)初中和中心小学的校长(正职)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任免。
第九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初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新任的校长必须经过岗位职务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条建立浙江省教育督导室,在省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行使省人民政府赋予省教育委员会的教育督导职权,负责对义务教育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评估、指导和督导人员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为六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盲、聋、哑、弱智儿童的入学年龄为七周岁,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推迟。
因缓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的在校年龄,可以延长至十八周岁。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三条对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由学校发给完成义务教育证书。完成义务教育证书的格式由省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四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以收取杂费。收取杂费的标准和具体办法在省定的标准和范围内,由县(市、区)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已规定免收杂费的,其规定可以继续执行。
盲、聋、哑、弱智儿童、少年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杂费。免收杂费后所需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安排预算指标时统筹解决。
第十五条为帮助贫困学生就学,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实行助学金制度。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设置,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农村小学以就近入为原则,学校设置当应适当集中;农村初中一般以乡(镇)为单位设置,人口多的乡(镇)每所初中的规模应当在十二个班级以上。
盲童学校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聋哑学校(班)的设置由市(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弱智学校(班)的设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本省的小学、初中按照国家或者省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义务教育教学计划、各科教学指导纲要和国家或者省审定的义务教育教材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实施盲、聋、哑、弱智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学校,参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义务教育学校的必需经费。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公用经费逐年增长。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抓好依法征收的城乡教育费附加工作。城市教育费附加由财税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基层财税部门、乡(镇)财政组直接征收。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管理,每年应当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并接受县级教育、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借用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摊派,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省定的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场地、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和文体器材等办学条件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立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检查验收制度,验收合格的,发给合格证书。检查验收的标准及方法,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履行义务教育职责;对经教育不履行的,可以处以200元至20xx元的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对违法招用未完成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单位和个人,属童工范围的,依照《浙江省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实施细则》处罚;不属于童工范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责令其立即清退,并按每招用一名处以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处200元至20xx元的罚款。对拒不清退的,可以加倍罚款。有关部门还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中国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为强制性、公益性、统一性。
公益性。
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如修订的义务教育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统一性。
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念。在新法中,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来。
强制性。
强制性又叫义务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一、教学目的:
1、加强法制教育宣传,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让学生养成学法,懂法,依法办事的好习惯,有效地树立和维护学校良好的学风以及社会的稳定发展。
2、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加强法制教育宣传,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让学生养成学法,懂法,依法办事的好习惯,有效地树立和维护学校良好的学风以及社会的稳定发展。
3、知识技能目标:让学生更了解法律,并知道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使学生在遇到某些情况下(如:被打劫,勒索等)懂得如何运用法律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教学重点难点:通过案例分析和学生参与讨论事例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三、教学过程: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成年中学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依法自律,正确对待父母和学校的教育,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则十分必要。
主要内容:
(一)你对法律知多少:
1、说出你所知道的有关青少年的法律法规的名称。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请你举例说说哪些是未成年人不能做的事情:
旷课,夜不归宿,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携带管制刀具等等。
(二)正确对待父母和学校的教育。
随着年龄的增长,未成年学生的独立自主意识逐渐增强。未成年学生的独立自主的意识是很可贵的,有些未成年学生对家长和教师的教育缺乏正确的态度。如认为父母赶不上潮流,对父母的话听不进去,甚至动不动就与父母顶撞,耍态度,发脾气;对教师的批评教育很反感,认为是和自己过意不去。如果连教师,家长的正确教育也不接受,那就很容易在生活的道路上出现偏差。
案例:一个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因为害怕第二天的家长会很晚才回到家。回家之后父亲知道他成绩很差就辱骂他,逼得他与父亲顶撞之后离家出走。
请大家思考:你是怎样看待故事中的父子俩的做法的(讨论)。
(三)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应该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
案例:小陈是一个农村姑娘,9岁时由父母做主,同一个21岁的男青年订立了婚约。男方给了小陈的母亲1960元礼金。小陈13岁时,提出要与男方解除婚约。男方不肯,坚持要人不要钱。小陈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便到法院起诉,要求解约。法院经过调查,在做好疏导工作的基础上,依法裁决由小陈的父母退还男方1960元礼金,小陈与男方解除非法婚约。就这样,小陈依靠法律,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出所召集双方家长调解未成,于是派人到学校将小周带回派出所拘留。周母到派出所要求放人,派出所答复,必须交纳1000元才放人。周家因家穷被迫四处筹钱,但仍不够钱,被迫写下欠条,之后,派出所才放出小周。小周回家后,越想越不服,联想起在学校学的法律知识,决定讨一个说法。于是小周向当地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派出所行为是违法行为,必须退还周家交纳的钱。小周终于依法维护了自己的尊严。
(四)学会断案。
案例1、父母不让孩子上学违法吗。
村民赵某家有一子一女,均达到法定入学年龄。但赵某有重男轻女思想,仅让其九岁的儿子上学,其女儿则被留在家里帮助干活。村委会干部多次劝说赵某将女儿送到学校去读书,均被赵某以自家的事不用他人来管而拒绝。你认为赵某的做法是否违法。
答案:违法。
案例2、未成年人被判缓刑学校能否拒绝入学。
答案:不正确。
(五)中学生预防侵害的基本原则与基本方法。
原则:
1、依靠法律,预防违法犯罪对自己的侵害。
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邓颖超指出:教育孩子们从小学法,守法,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小学生要明确,依靠法律是预防侵害的首要原则,是自我保护的必备武器。
依靠法律,必须学法,知法。要学习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要弄清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什么是无罪,什么是犯罪;什么是自己的义务,权利和合法权益,什么是受到侵害。还要弄清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内容和法律责任。
依靠法律,必须用法。要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行使权利,并在违法犯罪行为对自己形成侵害时,能够依靠法律手段进行自我保护。要做到:一克服害怕对方报复,干脆自认倒霉的错误思想;二克服管它三七二十一,我私下找人报复的错误做法。总之,就(本文来自:东星资源网:义务教育法主题班会)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我保护,而不能用个人感情代替政策,法律。
2、依靠组织,预防违法犯罪对自己的侵害。
这里所说的组织,一般是指侵害发生地或自己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学校等部门。其中有的街道,区县还专门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加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由于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社会治安和人员活动等情况熟悉,这些组织就会依据法律,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及时妥善地处理解决未成年人受侵害的问题。
3、依靠群众,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对自己的侵害。
包括中小学生家长在内的广大群众,对破坏社会治安,危及中小学生人身安全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深恶痛绝,盼望通过综合治理和严打使社会稳定,中小学生受到保护而健康成长。群众的眼睛雪亮,智慧丰富,威力无穷,不断涌现出保护少年儿童,见义勇为的好市民,好青年,好干部。所以当中小学生受到违法犯罪分子的侵害时,要千方百计地求助身边的群众,共同来对付坏人。当群众勇敢而义无反顾地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时,违法犯罪分子将成为过街老鼠,无藏身之地,遭灭顶之灾。
4、依靠智慧,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对自己的侵害。
防侵害的必要前提。
基本方法:
1、义正辞严,当场制止。
当你受到坏人的侵害时,要勇敢地斗争反抗,当面制止,绝不能让对方觉得你可欺。你可以大喝一声:“住手!想干什么”,“耍什么流氓”,从而起到以正压邪,震慑坏人的目的。
2、处于险境,紧急求援。
当自己无法摆脱坏人的挑衅,纠缠,侮辱和围困时,立即通过呼喊,打电话,递条子等适当办法发出信号,以求民警,解放军,老师,家长及群众前来解救。
3、虚张声势,巧妙周旋。
当自己处于不利的情况下,可故意张扬有自己的亲友或同学已经出现或就在附近,以壮声势;或以巧妙的办法迷惑对方,拖延时间,稳住对方,等待并抓住有利时机,不让坏人的企图得逞。
4、主动避开,脱离危险。
明知坏人是针对你而来,你又无法制服他时,应主动避开,让坏人扑空,脱离危险,转移到安全的地带。
5、诉诸法律,报告公安。
作为一位从农村走出来的老师,我对农村教育尤为关注,特别是农村的义务教育。如何让贫困家庭的孩子上得起学,不因为家庭条件的差异和学校条件的差距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从这个意义上说,新《义务教育法》的最大受益者应该是农村的孩子。农村蕴含着大量的人才,还有待开发的人力资源,从法律的角度给他们一个平等就学的机会,未来,国家和民族也将是最大的受益者。”
新《义务教育法》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这是继去年全面推行农村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政策后,我国义务教育领域的又一重要改革举措,由此形成了免费义务教育全国城乡一体化格局,我国义务教育由此也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
从义务教育发展的历史来看,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今天这样一个新的阶段是来之不易的。没有改革开放30年来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义务教育的免费政策,就可能只是良好愿望而没有雄厚的物质基础;没有公平正义等进步理念的普及,没有政府职能的切实转变,没有对义务教育性质认识的深化,免费义务教育也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新法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这些内容必然影响到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
目前,整个社会对教育越来越重视。近几年,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也十分关注,将一些考分指标压到中学校长身上;指标逐级分担,任课老师也承担着很大的压力。一旦中考成绩滑坡,社会不认可,领导也责难。怎样处理好文化课的学习考高分和学生全面发展的关系,对于一个教师来说,确实很难。
提高教育质量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要提高教师质量。教师专业化的问题也正影响到学校的教育质量。“素质教育必须由高素质的教师来实现,但是农村初中校面对很多教师自身素质不高的现实问题。不能否认,素质教育在实施过程中阻力很多,困难重重。尽管如此,并不是说素质教育一定要等到教育均衡以后才能实现,在现有条件下学校也应该有所作为。多年来,在推进和落实素质教育上就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关于学生素质的评价就已经坚持了十年没有中断。我相信,不管在什么样的办学条件下,开展好德、智、体、美、劳、心理等多方面行为素质评价,是实施素质教育一个有效途径。
素质教育不是一种运动,也不是一阵风。素质教育的落实需要细致的工作,落实在每一个孩子在学校中的每一天,体现在学校各项日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当中。素质教育不应该是难以作为,只要能静下心来,仔细地去思考如何在一些细节上、在各个学科上下功夫,脚踏实地去研究教育教学、课程以及学校活动设计,就能够更好地促进学生的发展。
我们在追求一种教育理想,一种发展的理想,这种理想我们并不强求最后百分之百地实现,事实上,在追求的过程中,每个人、每所学校都会得到真正的成长,而每个人、每个学校真正得到发展了,才是实实在在的素质教育目标实现。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提出缩小办学差距,不分重点校、重点班,非常人性化,体现了对所有人的尊重;不管什么样的家庭背景和经济实力,每个孩子都可以享受均等的教育,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前天,我校教师在学校领导的组织下,聆听了施教师的关于《义务教育法》的讲座,在施教师生动而又幽默的语言中我们每一位教师都对《义务教育法》有了自我更深刻的体会,下头我就谈一谈我的认识和感受。
《义务教育法》首先讲到的是孩子。受教育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基本权利所对应的正是国家和政府的基本义务。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入学理解规定年限的学校教育,是现代政府不容推辞的职责和义务。而作为教师更应明确:身为教师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我的学生。因为当你走进学校大门时,你的一切就已经不属于你自我了,而是属于孩子们。喜欢学生、爱护学生,应当是教师的天职,正所谓:师爱即师魂。可是在实际中真正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做到喜欢每一个孩子,却是十分不易的。教师不应因为学生的家庭背景、人情的亲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对学生另眼相看,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公正合理地对待每一个学生。教师只应在乎学生是否学会做人,是否学会求知,在教学中应本着求真、求善、求美,最终才是求知这样一个原则来教书育人,必须把德育放在首位,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此外,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已经成为学校教师势在必行的工作。如何做到真正减负?怎样样做才能减到点子上?每一位教师都在思考探索。目前,整个社会对考学、对分数说是不重视,但它却仍旧对学生的升学就业起着很大的作用。前几年,考分只是家长关心,社会关心的问题。
近几年,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实施了素质教育后,应试教育不但没有减弱,反而又加上了素质教育的一层枷锁。以至于此刻的社会中孩子们又加上了更多的任务。什么英语辅导呀、音乐学习呀、奥数补习呀、口才呀、硬笔书法呀等等,孩子们几乎被压得喘可是气来了。想要彻底的改变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的矛盾,我认为还需要一些周密系统的教育制度改革。
《义务教育法》又讲到了教师的师德,经过学习,我深知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对学生要有慈母般的爱心,且不断更新、充实自我的知识,做到与时代同步,才能培养出贴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挑好肩上这付教书育人的重担。当然我们周围也存在着有违师德的现象,比如:语言过激、行为不当等等,导致师德失范现象的因素很多,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教师教育理念陈旧,其理念还停留在应试教育的框框里,只注重学生的智育发展,忽视了学生人格培养,没有注意心灵的沟通。二是教师缺乏良好的心理品质,而教育学生需要良好的心理品质,心理品质的缺乏轻者对学生恶语中伤,重者对学生体罚。三是在利益的驱使下急功近利,缺少爱心,不会关爱学生。四是教育评估机制,仍以应试成绩为核心,教师应对各方面的压力,延缓了师德建设的进程。师德构成决非一种表面的具体行为。任何一种师德表现都能折射出深层的东西,它包含着人才观、学生观、质量观、管理观、学习观、评价观等一系列相关理念在内的综合观念。一句话,有什么样的教育理念,就有什么样的师德表现。
施教师还讲述了其他的问题,比如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乱收费、上学贵问题,其中固然有部分学校片面逐利等原因,但财政投入不足以及政府部门监管不力也是具有普遍性的原因。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哪个部门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关于经费的规定,就应当依法追究职责。”
明白了自我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虽然我是一名普通的教师,却肩负着为祖国的未来夯实基础的重任。聆听了报告之后,让我深刻地认识到: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教育工作者,就必须不断地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充实自我。二十一世纪的学校教育需要的是对学生有爱心,对工作敬业,对自身不断充实的高素质、强潜能和综合知识本事完备的教师。期望我能在自我的努力后,早日成为这样一名高素质的、合格的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