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卫规章制度
文件夹
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是我们在追求进步的道路上的必备工具。坚持锻炼身体是保持健康和追求美的重要途径。以下是一些总结的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法,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加强游乐园安全运营工作,保护游客、受训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游乐培训和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根据国家法规和各级政府部门关于游乐园安全运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拓展游乐园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游乐园的安全运营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体工作人员坚持“管运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运营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安全具有一票否决权,实现安全文明运营。
第三条 对在安全运营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游乐园安全运营的领导机构,由游乐园经理和安全防护人员组成,实行安全运营经理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游乐园安全运营管理工作,制订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和游客、受训者保护计划,实施安全运营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安全事故等工作。
第五条 经营单位成立安全运营责任小组,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制订安全运营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运营监督检查,确保游客和受训人员安全。安全运营小组组长由经理担任,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防护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经理是本园安全运营的第一责任人,安全防护员是园安全运营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安全防护员的职责:
1.协助经理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人员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对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开展安全检查和设施维修。定期每周一次对游乐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每月对设施进行维修维护,每年两次进行闭园全方位检修。
5.及时更换安全防护装备。日常驻扎活动游乐现场指导活动中的安全保护工作。遇紧急的不安全操作时,有权指令停止任何活动,并立即报告负责人处理。
6.搞好安全运营的宣传教育和参加专业安全培训。
7.及时发放和检查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并监督正确佩戴和使用。
8、督促检查受训团队和游客必须穿戴安全装备进入高空拓展设施,并及时给予安全规范使用教育,检查游客和受训人员是否购买保险,是否签署有关安全防护文件和协议。
第八条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防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经理,迅速予以排除。
三、全员教育培训与安全管理
第九条 对新员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公司、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工作岗位。
第十条 对安全防护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
第十一条 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装备正确使用培训。
1、积极学习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和安全救护能力;
2、坚决反对违反安全操作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3、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第十二条 对进入园区活动的团队负责人经常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和指导。
四、安防设备和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各种安全防护设备的购买要求生产厂家必须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质量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 各种安全防护设备和设施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五条 游乐活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
第十六条 游乐活动场所的设施要及时检查检修,及时张贴悬挂安全使用警示牌、使用提示牌和项目说明牌等标牌。及时关闭使用和维修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
第十七条 参与人员众多的活动游乐现场和节假日人流加大时,必须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和疏导,严厉制止非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的操作。
第十八条 涉及使用电源必须经专业人员操作并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使用任何带电电器。不得乱拉电线、乱接电源,不得带电作业。不得在游乐园使用明火做饭。
第十九条严禁驾驶机动车辆在园区道路游览,车辆未经允许严禁进入游乐园。工作人员进入水面作业必须穿戴安全救生衣。
五、游客(受训学员)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拓展游乐园游乐和拓展项目存在一定风险,游客根据个人安全评估和运动能力选择合适项目。接受工作人员的安全指导,认真了解游乐项目的操作方法。注意安全警示牌、使用提示牌和项目说明牌等标牌。
第二十二条 游客在游乐活动时发生发现危险事故、紧急事件、违法违纪应及时拨打110、120或园区管理紧急电话,及时通知园区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照顾好老人、儿童、孕妇和残疾人,以上人员必须在健壮成人陪同下进行游乐。
第二十五条 严禁进入高空区域和攀爬高空项目,非拓展团队不得进入高空拓展区域,
攀爬高空必须穿戴安全装备,必须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严禁涉险翻越攀爬、翻越防护栏、防护网进入水上乐园,进出请走进出口。严禁在器械设备上嬉闹、玩耍,严禁晃动钢丝绳,以免损坏器械伤害生命。严禁在防护网上攀爬、行走、嬉闹、游乐。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公园内打闹、追逐,严禁乱扔乱移石块、棍棒和其它钝性物体。严禁在园区戏水、游泳。进入水面活动必须穿戴救生衣物。
第二十八条 严禁游客酒后进入园区活动,严禁有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疾病等严重疾病游客参与游乐项目。
第二十九条 严禁游客携带管制性刀、剑、棒、枪等器具和硫酸、双氧水、液化气等有毒危害液体、气体进入园区。
第三十条 严禁在园区与他人发生谩骂、打架、斗殴,有冲突找保安、管理人员协
调。
第三十一条 严禁流动商贩进入园区营业,游客购买流动商贩的商品存在严重卫生、
健康隐患。
第三十二条 游乐时注意保管好自己的私人财物,以免遗失、落水或损坏,不可随便
交给他人保管。
第三十三条 游客必须接受配合园区管理人员对场地和设施的使用协调,保证团队公
众活动的时间和空间。不得围观、干扰和进入团队公众活动区域。不得干扰团队培训活动,以免发生意外。
六、检查、维修和整改
第三十四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每周一次对游乐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每月对设施进行维修维护,每年两次进行闭园全方位检修。安全设备的操作人每天检查安全防护装备。
第三十五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整改。
第三十六条 凡安全运营整改所需费用,经审批后保证使用。
七、 发生事故处理程序
第三十七条 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第三十八条 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九条 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制定整改防范措施。并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对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七、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三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对事故责任人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开除等处罚,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并追究负责领导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交由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六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各经理、主管、员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操作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是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以永续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生态资源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集城市湿地、农耕湿地、文化湿地于一体的国家级湿地公园。
第四条 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并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依法向社会公示,标界立碑。
第五条 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湿地公园内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区域,应当按照《湿地公约》的要求,严格进行保护。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西湖区人民政府、余杭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纳入到市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设立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三)其他依法应当由管委会行使的职权。
第八条 管委会设立湿地公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三)行使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职权;
(四)行使西湖区、余杭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职权。管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西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余杭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派驻湿地公园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湿地公园的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管理机构应当参与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的保护、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湿地公园保护所需要的资金应当列入杭州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区人民政府财政专项预算。鼓励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资金支持湿地公园的保护。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自然生态环境、人文历史风貌和湿地公园设施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为湿地公园保护工作提供志愿服务。对在湿地公园保护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 建立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检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资料,不得隐瞒或拒绝。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是湿地公园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严格遵守。
第十五条 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确因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而对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相衔接。管委会应当参与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涉及湿地公园的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十七条 湿地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遵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按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等方面的法定程序报批后进行,其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其中,建设项目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湿地公园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第十八条 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内建设项目的高度、体量等,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湿地公园的各项规划,与湿地公园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对已有的破坏景观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应当逐步依法改正。
第十九条 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湿地公园内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监管。确需在湿地公园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条 在湿地公园内从事下列建设活动的,应当经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一)设置游船码头、观景台等旅游、休闲设施;
(二)恢复或新增石刻、碑碣;
(三)设置雕塑或塑造塑像;
(四)建设围墙、护栏、桥梁、铁塔等构筑物及工棚等临时建筑物;
(五)设置广告、宣传牌(栏)、指示标牌等户外设施;
(六)其他建设活动。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在湿地公园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湿地风景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第二十二条 湿地公园以及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三条 湿地公园内的水体、野生动物、植物植被、地形地貌等生态环境,均属湿地公园的生态资源,应当严加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湿地公园生态容量和生态平衡的需要,对湿地公园的重要区域实行定期封闭轮休,并可以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或限制人员进入。
第二十四条 湿地公园内河、塘、池、潭等水体的水流、水源,应当保持生态原状。除进行整修或利用外,不得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体、水面等。确需对水体、水面进行整修或利用的,应当经管理机构同意。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城市污水排放的管理,外围保护地带内所有单位和居民的生产、生活污水,应当限期纳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禁止将城市污水直接或者利用渗坑、渗井等方式间接排入湿地公园。
第二十五条 禁止引进任何可能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外来物种信息系统,并建立和及时更新最危险的入侵物种名录,防止其扩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公园物种种源的培育研究和可持续利用工作。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捕捉陆生野生动物。严格控制在湿地公园内捕捞水生动物,确需捕捞的,应当经管理机构同意,在指定的范围、地点限量捕捞。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野生动物的保护。除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外,禁止在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垂钓或者以其他方式捕捞鱼、虾等水生动物。
第二十七条 未经管理机构同意,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放生动物。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在湿地公园内采集植物资源。确需在湿地公园内采集植物物种、标本、药材、植物繁殖材料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应当经管理机构同意后,在指定的范围、地点限量采集。
第二十九条 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公园的植树绿化和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护好植被和动(植)物物种的生长、栖息条件。市林业、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的植树绿化和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护好植被和动(植)物物种的生长、栖息条件。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的绿化应当与湿地公园景观相协调。
第三十条 管理机构应当对湿地公园内的古树名木进行登记造册,并予以妥善保护。禁止擅自砍伐、移植、损毁湿地公园内的树木。确需砍伐或移植树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湿地公园内的桑基鱼塘、柿基鱼塘、竹基鱼塘等地形地貌应当予以保护。除湿地公园道路建设、设施维护外,不得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砌石、填土、挖掘、硬化土地、倾倒废土等改变地形地貌的行为。确需实施的,应当经管理机构同意。
第三十二条 在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生产设施、设置废弃物倾倒或填埋场地。现有的污染源,应当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三条 管理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公园的生态监测,对湿地公园的水环境、湿地生态特征、湿地植被演替、湿地保护类群的动态变化及时进行调查和监测,评价其生境适宜性变化及其后果,并有针对性地制定保护和修复措施,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四条 湿地公园内的宗教寺庙、历史遗址、特色建筑、石雕石刻等人文历史风貌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湿地公园的人文历史风貌资源,应当严加保护。
第三十五条 禁止改变湿地公园内的人文历史风貌,禁止增设与其无关的设施。人文历史风貌需要修缮的,应当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凡列入湿地公园保护范围内的各种建(构)筑物、遗迹(址)等,所有权人应当履行保护义务,不得对其损毁、擅自迁移和拆除。
第三十六条 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扶持具有西溪传统特色的农耕渔事的发展。在开展农耕渔事活动时,应当使用高效、低毒的药剂,采取自然生态的综合防治措施,以减少对水体、土壤和空气的污染。
第三十七条 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湿地公园生态资源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保护的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害湿地公园生态资源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的事件时,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
第三十八条 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折、刻划、钉拴、摇晃竹木,损坏绿地草坪,擅自采摘花草、竹笋、果实等;
(二)在景物上涂写、刻划、张贴等;
(三)损坏游览、服务等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
(四)野炊、超过规定范围烧香点烛等;
(五)未经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进行种植和养殖的;
(六)游泳、洗澡、洗涤污物、清洗机动车辆和船舶的;
(七)其他破坏湿地公园生态资源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的行为。
第四章 利用
第三十九条 利用湿地资源必须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十条 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湿地公园在科普宣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
对于依托湿地公园开展的宣传活动,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一条 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开展湿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研究,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及利用技术推广体系,推动湿地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二条 利用湿地公园的生态资源,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植物物种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第四十三条 利用湿地公园的人文历史风貌资源应当以参观、游览和科学考察等为主,限制将其用作商业活动。
第四十四条 在湿地公园内进行科学调查、研究观测、科普教育等教学科研活动的,应当经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章 管理
第四十五条 进入湿地公园的人员,应当服从管理机构的管理,自觉遵守湿地公园的各项规定,爱护各项公共设施,保护湿地资源。
第四十六条 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火灾、溺水、极端天气等应急预案,设置各种必要的安全设施。发生安全事故时,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救援措施。
第四十七条 管理机构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湿地公园的环境容量、游览接待容量、年可游天数和游览线路,根据保护的实际需要,可以对湿地公园部分地段的游览线路实行限制。禁止开设与湿地公园保护目的不一致的旅游项目。进入湿地公园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游览管理制度,按照指定路线参观、游览。
第四十八条 严格控制湿地公园内商业服务网点的数量。商业服务网点的设置由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保护湿地公园生态资源、人文历史风貌以及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的需要,对湿地公园内的经营性活动作出限制性规定。
第四十九条 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应当符合湿地公园商业服务网点布局的规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应当征求管理机构的意见。经营者应当在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禁止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大经营面积等行为。禁止在经营场所外揽客、兜售商品等行为。
第五十条 管理机构应加强湿地公园内交通安全的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配合。任何车辆和船舶未经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进入湿地公园。经同意进入的车辆和船舶,应当保持车体和船体清洁,按规定路线行驶和停放,不得影响他人游览和安全。
第五十一条 除治安、海事、抢险、工程等工作船外,经同意进入湿地公园的机动船应当采用电力等无污染的动力。湿地公园内水上运输经营、船舶和船员的管理以及水上交通安全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限制在湿地公园内举办群众性活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管理机构的意见;举办其他群众性活动的,应当经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三条 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公园内的环境卫生管理,配置符合要求的环境卫生设施和设备,建立环境卫生责任制。经营者应当及时清运各种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垃圾,做好经营范围内的清扫和保洁工作,实施垃圾分类处理。
第五十四条 湿地公园内建(构)筑物的外观应当保持与景观相协调。建(构)筑物的外墙、屋顶、平台、阳台、窗栏等处不得设置、堆放、吊挂破坏景观、有碍观瞻的物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实施的,从其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在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的,由所在地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湿地风景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破坏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在建设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理场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体、水面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引进可能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破坏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在湿地公园捕捞水生动物或者未按规定捕捞水生动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没收捕捞工具。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未按规定垂钓或者以其他方式捕捞鱼、虾等水生动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没收捕捞工具。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在湿地公园放生动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或者超出指定范围、地点采集植物的物种、标本、药材、植物繁殖材料和其他林副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集物,处实际损失价值二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同意擅自从事砌石、填土、挖掘、硬化土地、倾倒废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所有权人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拆除非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建(构)筑物、遗迹(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三)有第六项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二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大经营面积等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在规定的经营场所外揽客、兜售商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车辆、船舶未经同意擅自进入湿地公园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驶离湿地公园,不听劝阻的,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车辆、船舶未保持车体和船体清洁的,或者未按指定路线行驶、未在规定地点停放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群众性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或人文历史风貌破坏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妨碍、抗拒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因管理不善、违规审批、违规建设等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或人文历史风貌破坏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管理机构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有关工作人员在湿地公园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为使师生员工有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为保证学校工作的正常运转,校领导中必须确定专人抓好安全保卫工作。全校设置小组,在校党支部、校长领导下工作。校内各处、室、组、班设置保员1-3人,治保员为各处、室、组、班,主任及班干部,治保员在治保小组的具体指导下工作。
(二)门卫要加强进出校门的检查。来客进门履行登记手续,不准外人随便进出;师生在上课期间及职工在上班时间一律不会客,师生在上课期间不传呼电话;课间学生外出要经班主任批准,并在规定时间返校;任何人携带物资出校门须经有关人员同意,门卫有权检查;外单位机动车辆未经同意不得驶入校园。
(三)教室、宿舍要按时关锁门窗;不准私自安装电器;教室里概不会客;宿舍里要严格做好防火、防电、防盗工作,外人住宿必须到门卫处登记。
(四)食堂严禁采购腐烂变质食品和原料,做好消毒保洁工作,经常检查电路、炉膛残火和煤气罐,按时关锁门窗,加强值班保卫。
(五)实验室门窗要有加固装置并随时关锁,实验时严格遵守操作规定,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严格保管,科学使用,室内应有劳保用品(如口罩、橡皮物套等)和灭火器具等消防器材。
(六)财务室要严格现金管理,过夜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会计室门窗要有加固装置,符合安全要求,保险柜钥匙和密码严格保管,财务档案妥为保存,不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销毁。
(七)配电室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严禁违章操作,电工不得带电作业,保证人身安全,设备安全;电路维修要经常化、制度化,并由专人负责;易燃、易爆物品要妥善保管,机器设备要加强保养,配电室闲人免进,要配备一定的消防器材,杜绝一切不安全隐患,确保安全送电,使教育教学正常进行。
(八)广播室不准播放不健康的`音乐和录音,自编内容要经过团委审查,宣传橱窗及板报不准书写、张贴政治观点错误的文章和图片,要加强检查,防止乱写乱画,造成不良后果。
(九)做好档案管理工作,保证档案材料完好无缺。借用档案要履行借还手续;严禁涂改、圈画、批注、撤换档案材料。
(十) 办公室内严禁吸烟、大声喧哗及玩游戏等影响他人身心和工作的不良行为。?
(十一)在电脑室内,严格规范化操作程序,不得私接电源,不得看不健康光碟,人走机停,随时关好门窗,做好安全防范。
(十二)图书室内严禁吸烟,不得私拉电线及乱接电源,做好安全防水、防火、防盗工作。
(十三)医疗室内严禁吸烟,严格按照医疗机制程序操作,做好药品检查工作,杜绝进假药、过期药品,严格执行校价格规定标准,做好校安全卫生和健康防预工作。
(十四)小卖部禁止购买劣质食品,做好进货渠道及防火、防水、防盗工作。
(十五)后勤做好校园基建安全工作,制定基建安全工作制度。
(十六) 治保小组要经常组织检查,记载校内各处的安全保卫工作情况;坚决制止和打击校外人员来校滋扰;安排寒暑假学校值班事宜;加强节日安全保卫工作的检查监督;表扬奖励先进个人和集体,发现不执行安全保卫制度者要批评教育,对造成事故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和纪律处分。
一、建立传达室来客登记制度,严格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校园,影响教育秩序。
二、教师骑自行车进校后一律慢行,统一存放于车棚。
三、外来机动车辆一律不准进校园。
四、学生到校后一律不准随便出校门,如确实需要必须由教师陪同。
五、学生到校后不准吵闹、追逐、乱扔东西、破坏公物及花草树木。
六、值周教师上岗要佩戴值周标志,认真维护课间秩序和安全,指导学生进行有益的课间活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周教师上班要提前15分钟到校,放学后要巡视全校,检查各室安全保卫情况。
八、学校重点部位如校长室、电脑室、总务会计室、传达室、打印室、图书室和食堂等处要加强防火防盗,有专人负责。
九、体教职员工都要认真对待安全保卫工作,明确各自责任,确保学校安全。
十、学校校务会议成员要定期讨论、检查安全保卫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为加强政府大院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机关大院环境安全有序,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大院设立保卫值班室,值班室及其值班员由党政办统一管理,值班员应服从党政办领导及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值班室暂定三名值班员,采取轮班制上班。
二、值班员工作职责。
1、负责政府大院的安全保卫工作。
2、对外来人员要严格进出手续,做好指挥停放车辆,看管好车辆(含小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等一切车辆,下同)和办公区财物的安全,严防被盗。
3、值班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维护安全的警惕性,必须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关注并管理好视频监控录像,夜间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防,如发现有异常或警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及时汇报党政办领导。
4、加强对外来车辆的管理,外来车辆未经批准,不得在大院内过夜。
5、在政府机关下班或休假期间,应做好值班电话(传真)的接听和处置工作。
6、夜间政府大楼工作人员下班离开后,需到每一层楼巡查一遍,查看是否存在走廊灯光未关、水龙头未关等,如有,应将其关闭后,将大楼大门上锁,关闭电梯电源。
7、值班员值班期间要认真记录值班信息,不得在上班期间睡觉休息,非工作需要不得观看电视。不得在值班期间饮酒,不得在值班室内从事其他娱乐活动。
三、值班员交接班要求。
接班人员必须提前15分钟到达岗位,交班人员应将值班期间领导新交办的事项或要求及时通报给接班人员,如接班人员未到岗,交班人员不得提前离岗。
四、其他要求。
值班员注意仪表,做到着装整洁、仪表端庄,对来访人员要热情接待,做到态度和蔼、举止文明。要爱护公物厉行节约,维护好值班室公共财物,注意节约用电、用水,严禁在值班室内烧电炉,摆放易燃、易爆的物品。保持值班室的卫生整洁,物品摆放要有序,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维护本镇机关的良好形象。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安全保卫规章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条、为维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公司人员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及访客接待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保卫工作由保卫部管理,公司自设安保人员或委托保安公司进行公司区域内的安保工作。
第四条、安保人员负责公司所有人员、物资的出入管理和公司区域内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司财产及员工的人身安全,保障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按照合同追究保安公司或当班安保人员责任。
第五条、出入管理
一、员工出入公司,应佩戴工作证,对于未佩戴工作证人员,保安人员有权拒绝出入。
二、员工携带行李、包裹、提箱、大件物品者,凭保安部开具放行单放行。携带一般随身用品,由保安人员查验后放行。
三、职工个人车辆应登记备案方可进出公司,保安人员对个人车辆出入应履行检查手续,特别是面包车及其它可载货汽车,应开门(盖)检查。
四、公司车辆拉运物资出门时,必须出示物资出门证明或出库单,出门证明由该部门主管出具,出库单由物资采供部出具,凭上述单据查验无误后登记放行。
五、外来人员进入公司,一律履行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姓名、事由、造访部门和人员,必要时应电话联系,会见后由接待人员签名方可出门。
八、外来车辆一般不准进入公司工作区域内,上级领导、公安机关、纪检部门、重要客人及领导同意进入的除外。
九、有长期业务关系或需要经常出入公司的外部车辆应办理临时通行证,临时通行证应每年更换,并将车主车牌信息在保安部备案,在保安室留存。
十、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人员及车辆,不明身份、衣冠不整的人员和拒绝登记的人员,推销产品的人员及车辆,来访人员报不清受访部门及受访人者一律不准进入公司。
十一、下班时间、公休日、节假日除公司领导的车辆和值班维修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进出,特殊情况需要进出的必须履行检查登记手续。
第六条、保安人员应对公司所有区域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一、保安人员应根据保安部规定的巡逻路线和时间要求进行公司安全巡逻,夜间当班的人员必须对公司重点部位加强巡查。
二、保安人员在公司内部及周边进行巡查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或者值班人员汇报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保安人员应对公司监控系统进行定期检查查看,间隔时间不大于4小时。
四、保安人员应对新来员工身份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结合胸卡进行监督管理。
五、如有下列情况,保安应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部门
(一)在工作区域或集体宿舍区聚众闹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聚众观看或传播黄色淫秽物品等。
(二)擅自处理、搬移、损毁、盗窃、破坏公司财物及公共设施者。
(三)私自启动或关闭工作区、宿舍或公共场所用电设施或其他机器设施的。
(四)在公司内乱写乱贴标语,涂改、撕毁公司通知、通告或其他有效文件的。
(五)乱扔乱倒垃圾、杂物,破坏、污染环境卫生的行为。
(六)巡查过程中发现路灯、门窗、封条等有缺损的。
(七)漫骂、对抗、攻击正在执勤的保安、领导或纪律检查人员的。
(八)外界人员聚众闹事、造访领导或干扰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的,保安人员应有效阻止并立即向保安部报告。
(九)严重影响公司形象、影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和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遇抢劫、围攻、破坏、盗窃等严重危害公司安全的行为,值班保安应迅速向保安部负责人报告,并立即打110电话报警。事件后处理完毕应将事情经过详细纪录在保安交接班记录本上,严重事件应保护好现场。
第八条、安检制度
一、安检时不可触及人身。
二、主要检查有无公司材料设备、工作器具等公司财物。
三、检查时态度要谦和有礼,避免引起被检查人的误会与反感,必要时婉言说明并请其谅解。
四、严禁公报私仇,故意刁难。
第九条、保安人员的工作守则
一、为人正直,作风正派,以身作则,处事公正,对工作有高度的责任感,不玩忽职守。
二、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或训练,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知识,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对来访客人热情、有礼、耐心询问,维护公司良好形象。
四、值勤中不得出现擅离职守或酗酒、闲聊、睡觉等失职情况。
五、值班期间要穿保安服并保持仪容整洁,严禁穿短裤、拖鞋上班,时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展现公司良好的形象。
六、自觉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管理制度。
七、应熟记公司各处水、电、原料、开关、门锁及消防器材的地点,避免临急慌乱。
八、应服从上级命令,切实执行任务,不得偏袒徇私、推卸责任,损害公司利益。
九、认真履行值班登记制度,值班中发生和处理的各种情况在登记薄上进行详细登记,交接班时移交清楚,责任明确。
第十条、公司安保人员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建立与保安公司、公安机关的联络对接机制,确保安保工作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县机关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卫制度。
2、各办公室下班时要关好门窗,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额现金。
3、各单位值班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严禁酒后上岗。不准会客和参加娱乐等与值班工作无关的活动。
4、各单位值班时,必须由2人值班,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详细填写好值班巡逻情况记录。办公楼晚10点上锁,早晨6点开门。
5、宿舍区夜间安全保卫,由各单位值班人员与院门卫共同负责。每天夜间,由1名值班人员会同门卫搞好巡逻,由门卫填写值班巡逻记录。
6、县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值班情况进行检查。一次不到岗者,本人要写出书面检查,单位盖章后交县办公室;两次不到岗者,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严肃处理。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邮政局(所)的安全防范管理,维护邮政局(所)的安全环境和用户利益,保障邮件、票款和职工人身的安全,根据国家邮政局和公安局联合印发的《邮政局(所)安全防范管理规定》(国邮联[2000]513号),结合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具体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邮政局(所)是北京市邮政管理局所属的各办理邮政业务的支局、邮政所和办理邮政储蓄业务的网点。包括财务室、邮资票品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及票款运输车辆。
第三条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的安全防范管理贯彻“因地制宜,自主管理,积极防范,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管理。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实行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的原则,管理的重点是:邮政资金、各类有价证券、邮票票品安全;邮政车辆、生产设备、贵重物品等的安全。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的基本任务是:防盗窃、防抢劫、防火灾、防爆炸、防治安灾害事故,保障邮件、票款和职工人身安全。
第四条 邮局的安全防范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邮政部门的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北京市邮政管理局保卫部门是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北京市邮政管理局所属各二级单位保卫部门是所在二级单位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保卫部门在责任人的领导下具体组织落实本实施细则,贯彻上级邮政安全保卫部门对局(所)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和部署,并负有指导、检查和监督下一级保卫部门工作的责任。
第五条 北京市公安机关依照本实施细则和公安内保管辖原则对分管邮政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负有指导、检查和监督的责任。凡新建或改建邮政部门的安全防范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本细则的标准设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据《北京市公安局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施工后由市公安局和邮政管理局保卫部门共同主持验收,未经公安机关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安全防范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邮政局(所)的安全防范管理工作,要列入各级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中,把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和职工岗位责任,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切实把安全防范工作落实到实处。
第七条 邮政局(所)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应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选型、统一施工。北京市邮政管理局保卫部门及所属二级单位保卫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工程的监管工作。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经费及维护、保养费用应予以保证。
第二章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管理
第八条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各级单位的安全防范负责人,应当组织本单位保卫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研究贯彻落实本细则的各项要求,制定本单位安全防范计划,布置安全防范工作,组织检查并考核。
第九条 各级单位应加强法制教育、安全防范教育和防范技能训练,增强全员安全防范意识,提高专职人员的防范能力。
(一)各单位应将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列入年度计划中,按计划进行全员安防意识的培训。
(二)建立班前会讲安全、讲防范的制度。
(三)负有责任的专职人员要接受相关技术防范技能的培训和训练,增强应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职工应学习、掌握报警(包括报火警)的方法,正确使用防范设备和器具。
第十条 各单位在安全保卫管理工作中,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针对抢劫、盗窃、火灾、爆炸、闹-事、斗殴等突发事件制定处置预案,并组织职工进行演练。
第十一条 邮政局与所属的委办、代办邮政业务的承包人员签定安全防范管理协议,明确其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邮政支局、邮政所的营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如下安全操作规程:
(一)营业前
1. 检查并解除防盗报警器,开启电视监控系统使之进入工作状态,遇有故障应及时排除或报告主管部门处理。
2. 检查局(所)周围是否有异常现象,填写检查记录,如有可疑情况应迅速向支局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妥善处置。
3. 检查营业厅内的防护设施、器械、消防器材是否齐全良好,是否放置在规定的位置。
(二)营业期间
1. 营业开始时应关闭通勤门。
2. 营业期间严禁营业人员擅自脱离岗位。如需临时离柜时应将现金、印章、重要凭证和有价证券即时锁入保险柜或规定的柜中,收好钥匙。微机退出用户登录画面,操作密码应注意保密,变换人员时应及时更改密码。
3. 大额现金和备用金应及时放入保险柜内,不得明码在台席上或明显位置。
4. 营业员在办理业务时,要严格执行收寄检查制度,避免发生夹寄违禁物品现象。严格检查凭证,注意识别伪钞、伪票、伪证,避免发生冒领储蓄款、汇兑款和邮件案件。
5. 非营业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柜台内,遇有检查时,检查人员须由本局领导或专人陪同,方可进入。
6. 营业人员出入柜台时,应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出入,并随时锁好通勤门。
7. 设午休的邮政局(所),在午休时应将现金、有价证券、印章等存入保险柜并开启报警、监控系统或安排专人守护。
8. 营业柜台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不得违章使用明火,不得乱接乱拉电源线。
9. 营业人员应保持警惕,注意自身安全,防止发生意外。对发现的可疑情况,应立即向局领导或主管部门报告,遇有紧急情况按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处置。
10. 营业人员补充atm自动取款机内存现金时,需有专人陪护,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操作。
(三)营业终了
1. 现金、有价证券、汇票、邮资票品等应及时清点交支局财务。印章、邮戳、空白单册等锁入专用柜中。邮政所应将现金、有价证券、汇票、邮资票品等清点后妥善封装,安全送回支局交接。其它物品按规定妥为存放。
支局柜台、邮政所班后不得存放现金、有价证券、汇票、邮资票品。
2. 业务手续处理完毕后要对营业场所进行班后安全检查。填写相关记录,关闭设备电源,开启防盗报警系统,锁好门窗离局。
3. 夜间设值守的邮政局(所),营业人员应与值守人员办理交接,在交接本上签字后方可离开局(所)。
第十三条 邮件收寄安全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各经营邮政业务的局(所)领导和单位保卫部门应当定期对营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识别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的能力,严把收寄关。
(二)营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邮件验视制度,收寄邮件时应当面验视封装,不能当面封装的要进行复验复重。严禁营业人员代替用户开拆交寄和领取邮件。
(三)对邮件内夹带有电池、导线和粉状的物品须严格验视,发现可疑物品要及时报告,必要时报请公安机关协助处理。对收寄带有电池、电源类的物品须分别邮寄。
第十四条 邮政票款的交接是资金安全的重点环节,必须保证安全。
(一)营业人员向本局财务交款,须将帐、款装在专用袋中,不得暴露。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交财务人员点数交清,并在交接薄上签章。款额较多时应由专人护送。
财务人员接收帐款应采取柜台式接收,在封闭的情况下进行,认真点清。妥收后及时存入移动式金库中,并随时将金库锁好。
(二)财务人员向银行交款时须将帐款装入专用提款箱(包)中,由交款人员亲自提箱(包),在专职保安人员的护送下乘专用运钞车前往银行,乘车时应先将携款箱(包)锁入车载金库中。
(三)需运钞车交接票款的网点,在接收时应在柜台内封闭进行,点清后签章妥收。在交付时亦应在柜台内封闭进行,交清后接款员签章妥收,交款人员应护送至运钞车。
第十五条 票款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和保安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身体健康,经邮政保卫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坚决清退。不适宜继续从事守护、押运工作的应立即调离。
(三)守护、押运人员严禁在执行公务时饮酒或酒后执行公务。
(四)守护、押运人员要按规定使用所配备的警具和防护器具,不得乱放,执行公务后要如数交回备用。
第十六条 金库、邮资票品库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库房必须实行双人双锁,坚持密码使用制度,严禁一人入库或在库内滞留。
(二)库门钥匙分别由两人管理,严禁交叉或横传使用,备用钥匙按出纳制度规定封存。
(三)进入金库的所有票、款、邮资票品必须分别设柜保管,不得搭架散放,金库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四)金库严禁非本库工作人员进入。遇有上级主管部门检查,须持有邮政部门有效证件,并由相关部门领导陪同,应登记出入时间和检查事项。
(五)金库需维护修理时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维修人员进入库房须出示保卫部门核发的临时证件,并有专人现场监督,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维修,同时做好详细记录,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金库、邮资票品库守护人员必须执行以下制度:
(一)中心金库实行双人守护制度;简易库、移动式金库实行守护制度。值守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不得进行与值守任务无关的其它活动。
(二)守护人员须认真做好出入库人员登记和交接-班登记,严禁任何无关人员进入守库室。
(三)守护人员须熟练掌握和正确使用护卫器械,通信工具及报警、监控、消防等设施。
第十八条 执行现金、有价证券、邮资票品取送任务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万元以上须两人以上使用机动车取送;十万元以上的必须使用运钞车,由两名以上专职押运人员护送;百万元以上的必须增派押运人员并增派护卫车辆。
(二)执行取送任务前,押运人员、业务员(携款员)、驾驶员应按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1. 检查车况,加足油料、检查车窗、锁定装置,检查通信设施报警装置、消防器材等是否完好。
2. 清点票款、有价证券的箱(包)数量,发现不符或封装不合格,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3. 检查随身携带的护卫器械及必备的证件等。
(三)运钞车在执行取送任务时,中途不准随意停留或兼办其他事情,不准搭乘无关人员或搭载、捎带其它物品,不准无故改变行车路线。押运人员不准酒后上岗,不准在车内吸烟。
(四)运钞车车载金库应配两套锁具,分别管理,做到相互分离,互不交叉。
(五)长途运送大宗票款须增派护卫车。途中就餐或短时停留时,应当避开繁华或治安复杂地区,轮流守卫。
(六)取送票款途中发生车辆故障或其它事故,押运人员应当加强警戒,及时与附近公安机关、保卫部门联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七)取送票款途中遭遇抢劫,押运人员应当及时报警,正确果断地使用防暴器具。
(八)接送票款单位有院落的,票款车须驶入院内装卸;无院落的,票款车停靠在有效的监控范围之内。在进行票款交接时,押运护卫人员对现场和周围环境要严密警戒。
(九)押运人员在执行押运任务中,不得参与点数和搬运票款。
(十)建立登记制度,执行取送票款任务后,应当由当班负责人及时填写押运日志。
第十九条 邮政局(所)的局(所)长是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制定防火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落实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局(所)消防工作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建有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建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有防火档案。
(二)建立义务消-防-队,设专(兼)职消防干部,定期开展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三)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制定灭火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五)定期对职工进行培训,做到会报警,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我救护。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八)局(所)装修前应将工程设计图纸和具体方案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不得使用易燃材料装饰。安装使用的动力线、照明线、信号线应分别铺设。
第三章 邮政局(所)安全技术防范标准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局(所)防范设施的建设和配置,按邮政储蓄业务和非邮政储蓄的邮政业务设立相应的防护标准。
(一)邮政储蓄业务安全防范技术标准:
1、储蓄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必须安装金属防护(防弹玻璃)门,防护门须向外开启。安装自动回撞锁或其他可自动关闭的牢固锁具。窗户安装金属防护栏、防爆玻璃或防弹玻璃。
2、储蓄柜台应单门独间设置,与其他邮政营业共用一个场地的应与其他工作区隔离开。
储蓄柜台高度105cm,宽度60cm。采用低柜台的柜台高度80cm,宽度60cm。柜台立面、平面内衬为0.5 cm的防护钢板。
3、储蓄柜台须安装防弹玻璃。防弹玻璃应整块安装,厚度1.6—2.2 cm,宽度150—180cm、高度120 cm以上。固定支架应具有通音、通风性能的专用立柱与柜台固接。玻璃插入立柱3 cm以上,立柱表面用不锈钢材料装饰。台席中心处设推拉式钱斗或弧型取款槽。
4、储蓄营业场所须与公安“110”报警服务台联网。
5、储蓄营业场所须安电视监控设备,实行实时监控录像,资料应保存三十天以上。
6、储蓄柜台应配备现金保险柜,锁具使用密码开启,关门能自动加锁。
7、储蓄营业场所应留有运款车辆的专用场地。
8、储蓄营业场所应设专职人员巡视,配备灭火和其他必要防范器具或设备。
(二)非邮政储蓄的邮政业务安全防范技术标准:
1、局(所)与外界相通的.通道须设有隔离门。窗户设金属防护栏(网)。
2、邮政业务柜台可采用高低两种方式。高柜台柜台高度105cm,宽度60cm。采用低柜台柜台高度80cm,宽度60cm。
3、 柜台采用无防护栏的营业场所需与公安“110”报警服务台联网,安装必要的防范报警设备。报警按纽须隐蔽便于开启。
柜台采用无防护栏的营业厅门口安装电视监控设备,并能清晰辨认出入人员面部特征,实行实时监控录像,营业厅内需安装电视监控设备。录像资料保存七日。
4、地处偏僻且台席较少的局、所不宜采用低柜台无护栏方式。
5、营业场所内宜安装火灾报警和应急照明灯,配备消防器材和必要的防护器具。
6、营业窗口应配金属探测器。
7、班后有人值守的局所应配有照明和通讯器材。
第二十二条 邮政金库、邮资票品库是邮政部门的要害部位。其建设和改造项目必须按照下列安全防范设施标准执行。
(一)留存过夜现金、邮资票品、有价证券的支局应建移动式金库,移动式金库建在财务室内,须与财务室墙体牢固连接。
(二)建有移动式金库的财务室应采取封闭式作业,设立柜台,柜台加装防护栏,财务室应安装金属防盗门,窗户加装防护栏(网)。
(三)财务室内应安装报警联动设备,配有消防器材和护卫器械,配有通信设备。
(四)财务室应配有携款箱。
第二十三条 建有移动式金库的支局财务室,班后须设专人守库,守库室设在财务室外。配备必要的警具、照明灯具、通信设备和消防器材。守库室设有报警开关和监控设备,监控需覆盖整个值守区域。
第二十四条 固定金库,简易金库的建设由北京市邮政管理局保卫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北京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施工。竣工后由北京市邮政管理局保卫部门组织,公安机关主持验收,未经公安机关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固定金库,简易金库的建设须严格按照国家邮政局制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邮局使用的运钞车,由北京市邮政管理局保卫部门负责选购公安部门和国家邮政局安保部门推荐的,定点企业生产的运钞车或按公安部门的标准改装的运钞车。
第二十六条 执行运送票款任务的车辆须配备必要的通讯、报警设备及钢盔、防弹背心、护卫器械、灭火器材。加装与公安机关联网的gps卫星定位系统。
第二十七条 atm自动取款机的安装需选择便于监控的安全地点。随机安装电视监控设备,电源线、信号线不得暴露机外。监控画面应能显示使用人的主要特征,穿墙式atm机须安装两路电视监控设施,对于排队使用atm机取款的,应有适当的隔离措施。
第二十八条 邮政局(所)现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凡不符合本细则标准的,要分期、分批进行改造。
第二十九条 凡已投入使用的安全防范设施,使用单位应当落实维护管理人员,加强安全防范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定使用管理规定,使安全防范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对安全防范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邮政局(所)或营业、守护、押运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上级邮政主管部门或本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公安机关也可予以表彰、奖励。
(三)协助公安机关查破重大案件有功的;
(四)忠于职守,在安全防范工作中有突出事迹的。
第三十一条 各级邮政部门违反本细则,存在重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者营业、守护、押运人员玩忽职守,导致发生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邮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行政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邮政局(所)安全防范管理实施细则》(京邮[2001]126号)作废。此前制定的有关规章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邮政局(所)安全防范管理,维护邮政局(所)的安全环境和用户的利益,保障邮件、票款和职工人身的安全,根据有关法规,结合邮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邮政局(所)是指:地(市)、县(市)邮政局、邮政支局、邮政所、邮政储蓄营业网点。包括现金库房,邮资票品库,有价证券、重要票据和贵重物品、守护押运枪支、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以及票款运输车辆。
第三条邮政局(所)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人防与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其基本任务是:防盗窃、防抢劫、防火灾、防爆炸、防治安灾害事故,保障邮件、票款和职工人身的安全。
第四条各级邮政部门的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为第二责任人。邮政安全保卫部门是本单位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协助责任人具体落实本规定。上级邮政安全保卫部门对局(所)安全防范管理工作负有部署、指导、检查、监督的责任。公安机关对邮政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负有指导、检查和监督的责任。
第五条邮政局(所)的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应当列入各级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把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和职工岗位责任,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切实把安全防范工作落到实处。
第六条邮政局(所)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应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选型、统一施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的安全保卫部门应当切实加强统筹规划和管理,做好组织实施工作。选用的安全防范设备和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规范标准,由技术力量强、信誉高的单位施工。应当加强施工管理,严格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条凡新建和改建邮政局(所)的安全防范设施,必须按照本规定标准设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安全保卫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当地公安机关审核批准,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组织,公安机关主持验收。未经公安机关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邮政局(所)现有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凡不符合本规定标准的,应当有重点、分期、分批进行改造,限期达标。
第九条凡已投入使用的安全防范设施,使用单位应当落实值班守护人员,安全保卫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防范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条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维护的经费列入成本开支,在财力、物力上应当给予保证。
第二章邮政局(所)安全防范管理
第十一条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责任人应当组织保卫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研究贯彻落实邮政局(所)安全防范管理规定各项要求,定期布置、检查安全防范工作,对发现的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邮政局(所)应当经常对干部职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培训,增强全员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邮政局(所)营业人员和票款守护、押运人员,应当能熟练掌握报警、监控设施及护卫器械的正确使用方法,熟记本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当地公安派出所、联防单位、匪警、火警等应急电话。安全保卫部门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加强守护、押运人员的管理,制定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并组织职工进行演练,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三条邮政局(所)应当与所属委办、代办网点的责任人签定安全防范管理协议,明确其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邮政局(所)营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如下安全操作规程:
(一)营业前
1.检查并解除防盗报警器,开启电视监控系统使之进入正常工作状态,遇有故障应当及时排除或报告主管部门处理。
2.检查营业室内的护卫器械、防火器材是否齐全良好,是否放置在规定的位置。
3.检查局(所)周围是否有异常现象,确认无异常现象后关闭通勤门,填写好检查登记簿。发现可疑情况应当迅速报告主管部门,妥善处置。
4.接收票款车运送的票款时,应当携带护卫器械,协同押运员护送业务员进入营业厅柜台内办理交接手续,将票款及时锁入保险柜。押运员、业务员离开后应当立即锁定柜台通勤门。
(二)营业期间
1.严禁营业人员擅离岗位。确需临时离柜时,应当将现金、印章、重要凭证和有价证券入柜落锁,微机退出用户登录画面。操作密码应当注意保密,变更人员应当及时更改密码。
2.大额现金不准放在桌面或柜台抽屉内,备用金和收取的大额现金应当及时放入保险柜内。
3.非营业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柜台内。遇有检查时,检查人员须邮政局(所)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陪同,方可进入。
4.柜台通勤门必须随时锁定,营业人员应当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出入。
5.午休时应当将现金、有价证券、印鉴等存入保险柜,开启报警、监控系统或安排专人守护。
6.办理业务时应当严格核查凭证,注意识别伪钞、伪票、伪证,防止发生冒领储蓄汇兑款和邮件等案件。
7.营业柜台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营业人员严禁饮食其他人员赠送的食品、饮料、药物,防止发生意外。
8.营业人员应当保持警惕,注意观察营业厅内的情况。发现可疑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部门,遇有紧急情况按处置预案处理。
9.补充atm自动取款机内存的现金时,需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两人以上进行操作。
(三)营业终了
1.现金、有价单据、汇票、邮资票品、专用印章、邮戳等应当清点入库(柜)。送存库房的票款,应当在当班负责人监督下,封存在款箱(包)内,在柜台内等候票款车。
2.营业人员必须在柜台内与业务员办理交款手续,并护送上车。严禁在营业厅外办理交接。
3.票款车离去后,营业人员应当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关闭电源,熄灭火种,并填写安全日志,锁定门窗、开启防盗报警系统后,方可离开局(所)。
4.凡有夜间值守的邮政局(所),营业人员须与值守人员办理交接后,方可离开局(所)。
第十五条票款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二)年龄须在25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经安全保卫部门审定、公安机关批准,并经公安机关主管部门会同邮政安全保卫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守护、押运人员,凡有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坚决清退;对有经商、搞职业外盈利等活动,不适宜继续从事守护、押运工作的,应立即调离。
(四)严禁守护、押运人员携枪饮酒或酒后携枪。
第十六条邮政系统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公务用枪的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和公安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金库、邮资票品库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库房必须实行双人双锁、坚持密码使用制度,严禁一人入库或在库内逗留。
(二)库门钥匙分别由两人管理,严禁交叉或横传使用。备用钥匙按出纳制度规定封存。
(三)库房内所有票、款等物品须分别设柜保管。不得搭架散放,严禁堆放其他杂物。
(四)严禁非本库房工作人员进入库房。遇有上级主管部门检查,须持有邮政部门有效证件并由相关部门领导陪同,应当准确登记出入时间和检查事项。
(五)库房需维护修理时,须经局领导同意。进出库房人员凭经安全保卫部门审查后发给的临时证件进入,同时要指定专人在现场监督,并做好详细记录,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金库、邮资票品库守护人员必须执行以下制度:
(一)中心金库实行双人值班守护制度,简易库、活动库实行值班守护制度。值守人员不得擅离岗位,不得进行与值守任务无关的其他活动。
(二)守护人员须认真做好出入库人员登记和交接-班登记。严禁任何无关人员进入守库室。
(三)守护人员熟练掌握和正确使用护卫器械、通信工具及报警、监控、消防等设施。
第十九条执行现金、有价证券、邮资票品取送任务必须遵守以下制度:
(一)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不少于两人使用机动车取送;十万元以上的,须使用运钞车,由两名押运人员护送;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增派护卫车或增加押运人员。
(二)执行取送任务前,押运员、业务员、驾驶员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1.检查车况,加足油料,检查车窗、锁定装置、通信设备、报警装置、消防器材等是否完好。
2.清点票款、有价证券箱(包)数量,发现不符或封装不合格,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3.检查随身携带的护卫器械及必备的证件等。
(三)运送票款时间、路线应当适时变动;取送人员不得泄露运送时间、路线及票款数量等情况。
(四)票款车在执行取送任务时,中途不准随意停留或兼办其他事情,不准搭乘无关人员或捎带其他物品,不准无故改变行车路线;押运人员不准酒后上岗,不准在车内吸烟。
(五)票款车仓门或保险柜(箱)应配两套锁具,分别管理,做到互相分离,互不交叉。
(六)长途运送大宗票款须增派护卫车。途中需要就餐时,应当避开繁华或治安复杂地区,轮流就餐。
(七)取送票款途中发生车辆故障或其他事故,押运人员应当加强警戒,及时与附近公安机关或安全保卫部门联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八)取送票款途中遭抢劫时,押运人员应当迅速报警,正确果断地使用防暴枪等护卫器械。
(九)接送票款单位有院落的,票款车须驶入院内装卸;无院落的,票款车应尽可能停靠营业网点办理交接。押运人员在办理交接时,对现场作业过程和周围环境要进行警戒;在确认押运的票款箱(包)安全送入并办理交接后方可解除警戒。
(十)押运人员在执行取送票款任务中,不得参与点数和搬运票款。
(十一)建立取送票款登记制度。执行取送票款任务后,应当及时填写押运日志。
第二十条邮件收寄安全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全保卫部门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定期对营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识别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能力,严把邮件收寄关。
(二)营业人员应严格执行邮件验视制度。收寄邮件时须当面验视封装;不能当面封装的,要进行复验复称。严禁营业人员代替用户开拆交寄、领取邮件。
(三)对邮件内夹带有电池、导线和粉状的物品须严格验视;发现可疑物品要及时报告,必须时报请公安机关协助处理;对收寄带有电池、电源类的物品须分别邮寄。
第二十一条邮政局(所)的局(所)长是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制定防火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认真贯彻《消防法》,落实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局(所)消防工作还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不得使用易燃材料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将具体方案及工程设计图纸,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二)安装使用的动力线、照明线、信号线应分别敷设。
(三)建立义务消-防-队,设专(兼)职消防干部,定期开展有关消防知识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建立防火档案,实行严格管理。
(五)制定灭火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六)定期组织对职工进行培训,做到会报警、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险、会自我救护。
(七)禁止使用电热器具和插接临时电源线。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九)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第三章邮政局(所)安全技术防范标准
第二十二条储蓄营业网点安全技术防范设施配置,原则上按不同风险等级设立不同的防护级别。各级邮政部门新建、改造邮政局(所),应当严格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地(市)级以上城市邮政储蓄营业网点安全技术防范标准:
1.邮政储蓄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必须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窗户安装金属防护栏或防暴玻璃。
2.邮政储蓄柜台应单门独间设置,与邮政营业共用一个场地的应与其他工作区封闭隔开。柜台应当采用钢架或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度不低于110cm,宽度不小于60cm。柜台须安装防弹玻璃,其性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3.营业柜台防弹玻璃安装要求:
(1)营业柜台上防弹玻璃应选用整块安装,其尺寸厚1??6~2.2cm,宽180cm,高120cm以上为宜,固定支架应采用具有通音、通风性能的专用立柱与柜台固接,玻璃两端插入立柱须3cm以上,立柱表面用不锈钢材料装饰。
(2)选用上下两块防弹玻璃的,安装时应交错,大块靠外,小块靠内。其交错长度不少于10cm,缝隙不超过3cm。
(3)每个台席,柜台中心处设弧形取款槽(长30cm?宽20cm?高15cm),取款槽上应有活动推板。
4.营业场(所)通勤门应选用防撬、防撞击双层金属门(加装自动控制锁和闭门器),并安装广角门镜。新建、改建的营业场(所)应安装具有联动互锁装置双道门。
5.营业场(所)须安装防盗、防抢报警设备,台席安装防抢报警紧急按钮开关或脚挑开关。报警设备应当与就近公安机关安装联防警铃,有条件的应与“110”报警服务台联网。
6.营业场所宜安装火灾报警器和自动应急照明设备。营业柜台内应配备护卫器械、消防器材。
7.储蓄台席应配备专用现金保险柜,锁具应使用按键式电子密码开启,关门能自动加锁。
8.营业场所须安装电视监控设备,实行实时监控录像,资料应保存三十天以上。没有双路供电保障条件的应配二十四小时不间断电源。
9.营业场所应当设有独立的生活、卫生设施。
10.营业场所应当设有停靠运送票款车辆的院落。
(二)县(市)级城镇邮政储蓄营业网点安全技术防范标准:
1.按照地(市)级以上城市邮政储蓄营业网点安全技术防范标准中的1~7项要求配置。
2.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地(市)级以上城市邮政储蓄营业网点安全技术防范标准配置:
(1)存款余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
(2)日均现金收付量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周边治安情况复杂,确有安装电视监控系统必要的;
(4)县(市)中心局(所)邮政储蓄营业网点。
(三)农村邮政储蓄营业网点安全技术防范标准:
1.按照地(市)级以上城市邮政储蓄营业网点安全技术防范标准中1、4、5、6、7项的要求配置。
2.邮政储蓄柜台与邮政营业共用一个场地的应封闭隔开。柜台安装金属防护栏并封顶(其间隙应小于40cm?10cm),通勤门在外面无法打开。防护栏不得使用铝合金材料。
3.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地(市)级以上城市邮政储蓄营业网点安全技术防范标准中的1~7项要求配置:
(1)存款余额在二千万元以上的;
(2)日均现金收付量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周边治安情况较为复杂,确有安装防弹玻璃必要的。
第二十三条邮政营业网点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按照各地对营业柜台实行开放式或不开放式服务方式进行划分,按下列要求进行配置:
(一)实行开放式服务营业网点安全技术防范标准:
1.邮政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须安装坚固的金属防盗门,窗户安装金属防护栏。
2.低柜台以高100~110cm,宽70~80cm为宜,采用钢架或钢筋混凝土结构。
3.办理邮政汇兑业务且实行低柜台开放服务的营业网点,应安装电视监控、防抢防盗报警设备。台席须安装防抢报警紧急按钮开关或脚挑开关,配专职安全人员巡视。报警设备应当安装与就近公安机关联防的警铃,有条件的应与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联网。
4.营业场所宜安装火灾报警器和自动应急照明设备。柜台内应配备护卫器械、消防器材。
5.汇兑台席应配备专用现金保险柜,锁具应使用按键式电子密码开启,关门能自动加锁。
(二)邮政营业网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宜实行低柜台开放式服务:
1.邮政营业与邮政储蓄同在一个营业场所的;
2.邮政营业日均现金收付量二十万元以上的;
3.局(所)周边治安环境较为复杂的。
(三)不实行开放式服务营业网点安全技术防范标准:
1.按照农村邮政储蓄营业网点的安全技术防范标准配置。
2.日均现金收付量五十万元以上的,按照县(市)级城镇邮政储蓄营业网点安全技术防范标准配置。
3.治安环境较复杂的网点,可实行封闭式收寄包裹柜台。
4.邮政营业窗口应配备必要的金属探测器,有必要的可配爆炸物品处置箱(柜)。
第二十四条邮政金库、邮资票品库是邮政部门的要害部位,其建设和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下列安全防范设施标准执行:
(一)地(市)以上邮政局应根据行政区划、网点分布情况合理设置中心金库、邮资票品库。金库、邮资票品库应当设有点钞室、守库室。中心金库和邮资票品库应设置在同一控制区,实行两库双人合守或异地守护制度,库房建筑面积参照相关规定确定。
(二)金库、邮资票品库应采用双层1??6cm螺纹钢高密度网状错开排列、混凝土六面整体浇筑,墙体厚度不得低于32cm。库位应设在一层为宜。金(票)库设在建筑群体内的,其墙体不得与其他单位、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相连,其底部不得有管道、暗沟等公用设施和不能控制的地下室。
(三)安装的金库门必须符合《金库门通用技术条件》(ga/t143-1996)规定的b级以上标准,门锁要逐步选用电子密码或活体指纹识别等控制技术,并有自动记录存储功能。邮资票品库门要达到《金库门通用技术条件》(ga/t143——1996)规定的a级以上标准。应急库门的级别应与主库门一致。
(四)金库、邮资票品库应设置双道门,即在金库和票库门外增设一道金属双层防盗门,防盗门应向外开启,安装两把锁具。
(五)金库、邮资票品库、点钞室通风口下沿,离地面高度不低于250cm,通风口直径须小于20cm,呈双拐内高外低状,里外安装金属篱杆或篱网。金库、邮资票品库内要有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潮湿地区须安装防潮设备。
(六)守库室应为金属双层防盗门,安装广角门镜或可视门铃。窗户玻璃应使用b级防弹玻璃,并安装钢筋防护栏杆。守库室实行封闭管理,内设卫生间及相应的生活设施。
(七)金库、邮资票品库、点钞室、守库室须安装闭路电视监控报警设备。实行异地守护或设有监控报警中心室的,应有专人二十四小时管理,不准将监控报警室与守库室设在同一场地。
(八)金库、邮资票品库、点钞室、守库室宜安装火灾报警器,配备灭火设备,守库室应安装防抢、防盗报警器,安装与就近公安机关联防的警铃,有条件的应与“110”报警服务台联网。过夜资金上百万的金库,其守库室应配备有线、无线两套通信工具。
(九)邮政局(所)日均过夜现金在五万元以下的,建简易金库或移动式金库。日均过夜现金五万元以上的,配备符合《金库门通用技术条件》(ga/t143-1996)a级标准的移动式金库。
(十)简易金库六面墙体采用钢筋混凝土整体浇筑的,其墙体厚度不低于20cm,金库门达到《金库门通用技术条件》(ga/t143-1996)的a级标准,库内安装防盗、防抢报警设备。简易金库和移动式金库的守库室建设及设备配备可参照中心金库守库室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邮政局(所)营业网点、金库、邮资票品库等部位安装报警、电视监控系统等设施其功能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安装报警和电视监控设施的营业网点、金库、邮资票品库控制区,至少选用震动报警器、双监报警器、红外报警器中的两种,并能覆盖营业厅、库区和库内。
(二)安装的监听器要能覆盖整个库区,一旦发生报警,能听到报警现场的声音。
(三)安装的摄像头要能覆盖整个控制区,一旦发生报警,能实时摄录报警现场情况,监控室人员能看到报警现场的实际图像。
(四)监控室安装的录像机、录音机,能实时地将报警现场的图像、声音录制下来,且能自动记录报警时间、部位、日期、地点等内容。
(五)报警、监控系统要装备有线电话、无线对讲机,能让现场检查人员及时向监控室报告报警现场的情况。
(六)金库、邮资票品库区门要安装进入的控制设施。监控室工作人员能控制出入门,记录开启门的日期、时间等内容。
(七)监控室的设备要预先编程,能自动将以上六个功能联动,自动控制整个系统的各个功能,实现接到报警信息后,能自动启动灯光、摄像机、监视器、录像机、出入口控制设备,及时记录各种信息,为监控人员处警、报警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各级邮政部门选购或改装邮政票款车,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凡新增、更新运钞车,应由安全保卫部门负责选型,择优购置经公安部指定单位检测合格,国家邮政局安全保卫部门推荐的定点企业生产的运钞车。
(三)执行运送票款任务的车辆须配备必要的通信、报警设备及防弹背心、护卫器械、灭火器材。有条件的可装置gps卫星定位系统。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对安全防范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邮政局(所)或营业、守护、押运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上级邮政主管部门或本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公安机关也可予以表彰、奖励:
(三)协助公安机关查破重大案件有功的;
(四)忠于职守,在安全防范工作中有突出事迹的。
第二十八条邮政局(所)违反本规定,存在重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者营业、押运、守护人员玩忽职守,导致发生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邮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行政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邮政局、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国家邮政局、公安部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一、幼儿园要注意房屋、场地、玩具、用具及运动器械的使用安全,定期检查,及时维修,避免触电、砸伤、摔伤、烫伤及火灾等重大事故的发生。
二、保健医生必须妥善保管幼儿的药品,病儿服药时,必须仔细核对药名、药量、幼儿姓名,按时给幼儿服药。
三、定期向幼儿及家长宣传安全知识,在幼儿园在危险的地方张贴醒目的安全警戒标志,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本事。
四、加强教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对幼儿坚持正面教育,严禁态度粗暴,动作生硬,体罚或变相体罚。
五、认真贯彻卫生防疫部门下达的有关食品卫生的规定,严把食品的进园关和食品入口关,严防食品中毒事件的发生。
六、幼儿园组织的各项活动都应以幼儿的安全为第一要素,进行认真细致的事先准备,研究周详,严禁带幼儿到有危险的地方开展活动。
七、幼儿来离园严格实行安全接送制度,并由门卫加强管理,防止幼儿出大门走失,禁止幼儿出大门走失,禁止外来人员来园玩耍、借宿。
“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安全医疗在现代医疗成本的比重在不断增加,医疗安全问题,作为科室医科工作的重中之中的大事来抓。牢固树立全科人员的安全意识,并将安全防范工作落实到个人,做到安全问题经常抓,节假日重点抓,全科人员的安全意思不断提高。为了保证医院及科室内正常工作的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制定病理安全医疗工作规定细则。
一、病理科安全负责人职责
病理科主任为病理科安全保卫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我科的职工所属岗位的安全负责,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医院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保本科室的安全。其责任人委托我科室的个人具体分管我科各工作区的安全责任为直接责任人。
二、安全责任内容
1.科室防范部位,各房间的安全责任人由科主任委托个人分管(见病理科安全岗位责任书),做到防火、防盗、下班后关好门窗,水电、保管好室内的仪器设备及安全工作。
2.配合医院保卫处组织的安全检查,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防火宣传演练活动。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加以解决,对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上报保卫处,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
3.设备仪器使用安全到人,易燃易爆物品由专屋、专人负责,尤其加强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好本科的预备的灭火器材。经常检查仪器设备的安全使用,确保我科不发生火灾,火险。
4.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贵重物品放入保险柜,由于专人保管使用。确保不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如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配合公安保卫部门,积极提供线索、保护现场,查破案件。
5.教育职工注意交通安全,避免发生交通责任事故,个人外出注意自身保护。
6.发生火险,及时报告消防中心,及时扑救,组织疏散。事后积极协助公安保卫部门查找原因。
7.与病理科所有职工签订安全责任书。
8.进一步明确各级人员职责,将安全责任分解到人。
9.每日安全责任人检查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10.制定病理科责任及安全预案。
三、科室定期对各环节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对查出隐患及不足之处及时整理。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医疗机构的运行管理机制也在发生深刻的变革。随着医疗体制改革深化、各种社会矛盾升级、患者流动量增大和贵重仪器设备、药品增加等问题的出现,给广大医院保卫工作者带来诸多挑战。
强化医学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性
目前,我国医疗体制改革正处于攻坚阶段,医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由于医院的.对外公开性,看病治疗的患者、家属随身携带的财物,医院所使用的大量贵重仪器设备、药品及收取的大量现金,常常成为一些混迹医院的不法分子垂涎窥视的作案目标;储存并使用一定数量的易燃易爆、剧毒或放射性物质,也会威胁医院、患者及家属的生命财产安全;医改各阶段的利益调整,如医疗费用的增加、医疗程序的繁杂、服务质量的弱化等,常造成患者及家属的不满情绪,发生纠结成群谩骂、殴打医务人员或毁坏医院设施的恶劣事件,严重影响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加上药品贩子、吸毒人员、地痞无赖的时常骚扰,“医闹”、“医托”一族的胡搅蛮缠,弃婴、弃尸、欠费等现象日趋严重,使强化医院安全保卫工作迫在眉睫。
对医院安全保卫工作强化管理的建议
1、领导重视,层层负责医院领导必须充分认识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自身的参治意识,切实把安全保卫工作列入医院行政管理重要议程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才能把安全保卫工作抓紧抓好。医院治安不稳定,不仅影响患者求医的信心,关系医院的社会经济效益,更直接影响医护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只有在确保医院领导对安全保卫工作重视的前提下,对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统一部署,通过层层负责、逐级检查、认真考核等方式,督促各部门把安全保卫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才能为医院安全保卫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根本保证。
2、以法为据,健全制度随着依法治国思想的深入,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要求医院安全保卫工作的开展,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进行活动。医院安全保卫干部必须认真研读并合理运用公安部、卫生部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把握好当前医院安全保卫工作的大方向的同时,加强与公安部门的紧密协作。通过建立健全安全保卫责任制度,将职责落实到各部门、各岗位、各责任人的身上,并制定科学的、可操作性强的医院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才能使保卫部门在面对各种突发事件时做到组织有力,应对有效。
3、提高人员素质,加强队伍建设医院保卫干部要在平凡的工作中获得人们的尊重和支持,就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在政治思想上,要经常学习、认真掌握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在实际工作中,要自觉抵制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坚决打击违法分子;在提高自身素质方面,要熟练地掌握防火、治安、法律等各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现代化办公技能、技术防范技能。保卫干部还应定期组织队员学习法律法规知识,进行保安知识考核,通过外派进修、内请专家与自主学习相结合的方式,以“传、帮、带”的形式,努力锻造一支技术高超、政治过硬的保卫队伍,为医院提供高效、优质、安全的保卫服务。
4、加大经费投入,搞好安全教育医院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人员环境的日趋复杂,物防、技防的重要性日益突显,软硬件保卫设施的改造刻不容缓。只有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在加强常规防范的基础上,合理安装摄像头、红外线报警器、监听器等先进设备,建立完善的技术防盗系统。这样不仅能起到明显的震慑作用,还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医务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充分利用职工大会、院周会、科务会等定期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安全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消防知识;有的放矢地组织广大职工进行法律知识学习,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医护人员对违法犯罪现象的应对能力,使他们在处理医疗纠纷等问题上游刃有余。
安全保卫规章制度(模板8篇)
文件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