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名称(大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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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称(大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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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权益的平等性。合同应当注明签约日期和有效期限,以及终止或续约的相关条款。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应参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合同法名称篇一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及其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有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程序技术创造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律。 诺诚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直表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务合同,之除了当事人双双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一定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有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律。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定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想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发出以后,尚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咸鱼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才能产生撤回的效力。

承诺延迟;受要约的人在承诺期满以后才发出的承诺。

承诺撤回:受要约人在承诺发出以后,在其正式生效以前将其撤回。

拍卖:一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平和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的哪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

强制缔约: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时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符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有当时人一方 预先拟定,对方只有符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行为默示形式: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的人对要约的沉默。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约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景的义务,而是一方的信徕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附条件合同: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解除依据的合同。

附期限合同: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时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中止的合同。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的不发生法律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起生效与否上不确定,须有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却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合同履行: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当的合同义务是合同关系全部得以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全面履行原则: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滴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协助履行条款:当时人在合同履行中不激进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

原则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的履行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未约定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撤销权:债券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方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一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合同的转让;合同的内容和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将合同元看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中法律行为。

合同承受: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度转让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一方能够以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拼单房意思表示合同溯及力即消灭的权利。

清偿:是指为实现债务目的而为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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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称篇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所谓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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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称篇三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同法典。 附条件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附期限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中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和民法学中研究的合同都是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有名合同以外的、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尚未统一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如经法律确认或在形成统一的交易习惯后,可以转化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为有名合同。

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作了承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行为。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单务合同:也称为单边合同或片面义务契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保管合同),与双务合同相对应。 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信用原则,对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持续性合同:就是按照原有的合同,到期后按原来的在接下去签的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同。 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终的根本规则。 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合同的变更: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才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能产生撤回的效力。 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发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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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称篇四

1、劳动关系: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2、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3、劳动合同的形式: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确立、变更、终止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表现方式

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6、劳动派遣:是指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建立劳动关系,而后将劳动者派遣到要派机构,在实际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

7、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 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8、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的标准根据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9、劳动争议:就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劳动问题引起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问题引起的争议都可以叫劳动争议。

10、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11、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对劳动者在其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

简答题:

1、劳动关系的特征

答:

1、劳动关系只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

2、劳动关系只能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

3、劳动关系的存在,必须以劳动为目的

4、劳动关系既具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实现这种关系的隶属性

2、劳动法调整的主体范围

答:

1、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

4、事业单位以及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5、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劳动法调整对象的排除

答:

1、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2、农村劳动者

3、现役军人

4、家庭保姆

5、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6、在校生

4、劳动合同特征

答:

1、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

3、劳动合同一般有使用期限的规定

4、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者完成再生产的过程

5、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是劳动成果的给付

6、劳动合同履行中的从属性和非强制性

7、劳动合同潜力的延续性

8、劳动合同内容的法定性

5、劳动合同的无效

答: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

6、工资的构成和不属于工资的收入

答:工资的构成有: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7、非全日制用工支付的工资

不属于工资的收入有:

1、保险福利费用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

4、实物折款

5、财产性收入

6、转移性收入

7、其他

7、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案例题:

关于适用期的案例有关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内容: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1、劳动法狭义:一般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一定的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通过。于1995年1月1日期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上理解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中,除了包括上述的狭义劳动法中的法律规范以外。还包括其他各种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

2、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

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狭义的劳动关系,专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3、劳动法调整的对象是指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其中,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4、劳动法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其内容包括就业促进制度、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工资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劳动争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

5、劳动法学体系是指在劳动法体系的基础上进行的理论性的概括和综合分析所形成的体系。

6、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之中,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它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

7、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是指任何具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工作的人都有获得有保障的工作的权利。狭义:指劳动者获得和选择工作岗位的权利;广义:劳动者依据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所获得一切权利。其内容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结社权、集体协商权、民主管理权。

8、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是指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的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基本劳动义务。其内容包括: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职业道德。

9、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10、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也即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劳动法律关系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

1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能够享有有劳动的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是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之一。依照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公民自16周岁起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也就是说。公民自16周岁起即具有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12、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是指以劳动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是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之一。依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公民自16周岁起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也就是说。公民自16周最起即具有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13、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他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是联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的媒介,也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

17、劳动法律关系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关系法律规范,变更起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其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及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

18、劳动法律关系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及事件。

19、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年龄内自愿从事某种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活动。

20、职业介绍是指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与就业所提供的就业中介服务。

21、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其设立条件为:有名缺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2、境外就业中介是指为中国公民境外就业或者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招聘中国公民到境外就业提供将服务。

23、就业服务是指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提供的一系列服务活动。具体说,就是通过市场这种中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进行双向选择,用人单位行使用人自主权,劳动者形式择业自主权。

24、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25、集体合同,亦称集体劳动合同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26、职业培训,即职业教育,亦称职业训练、职业技术培训或职业技能开发,它是根据现代社会职业需求以及劳动者的从业意愿和条件,对要求就业和在职的劳动者所进行的旨在培养和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27、职业分类,是指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和劳动力管理的需要,对所有职业,按照劳动者所从事的工种的类别和一定的划分原则进行的归类界定。

28、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依法进行技术等级资格的考核和认定。

29、职业资格,是指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需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包括从业资格和职业资格。

30、职业资格证书,是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结果,是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因劳动者的过失而使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本法在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以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禁止用人单位随意或武断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适用此项条款首先要注意以上三点:

1、要求用人单位所规定的试用期期间符合法律规定。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満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只能在此范围内约定试用期。

2、是否在试用期间。试用期间的确定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若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出法定最长时间,则以法定最长时间为准;若试用期满后仍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则不能认为还处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对是否合格的认定。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条件,用人单位无权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录用条件和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规定的知识文化、技术水平、身体状况、思想品质等条件为准。

4、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所谓证据,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适用这一项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是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其次,劳动者的行为客观存在,并且是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何为“严重”,一般应根据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如,违反操作规程,损坏生产、经营设备造成经济损失的,不服从用人单位正常工作调动,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散布谣言损害企业声誉等,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管理秩序带来损害。第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是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的,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例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负责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材料或能源等。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虽然没有对“兼职”做禁止性的规定,但作为劳动者而言,完成本职工作,是其应尽的义务。从事兼职工作,在时间上、精神力上必然会影响到本职工作。作为用人单位来讲,对一个不能全心全意为本单位工作,并严重影响到工作任务完成的人员,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该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2、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的,如果影响轻微,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合同法名称篇五

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拍卖:所谓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强制缔约:所谓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复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行为默示形式:合同当事人以某种表明法律意图的行为间接地表示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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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称篇六

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刘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3.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4.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5·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与他人的法律行为。

9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p46

1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p210

12.供用电合同:指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

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p225-2226

13.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另一方所有的协议。p233

14.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p242

21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22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3合同解释,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制度。

24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25.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26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进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 27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29样品买卖,是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

30合同: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适中的根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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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称篇七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

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又称要物合同,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指应当或者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

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采取书面形式。

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指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

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指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即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又称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

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指债务人依据法律或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即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指独立的、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就其所有的财产和利益实行的交换。

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是一种意思表示,但不是法律行为。

又称引诱要约,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

指要约人在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经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从而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

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后。以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

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

指合同关于某事项应有规定而未规定的现象。

又称合同债权,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简称为主义务,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简称为从义务,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违反它即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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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称篇八

1合同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3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的一种制度。

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3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的一种制度。

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7先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8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9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

13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合同债务的行为。

14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 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15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16要约是由一方向他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7附条件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18附期限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19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20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21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了承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22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

行民事行为。

23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24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25清偿: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26提存:是指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正机关证明,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27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28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责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29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30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31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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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称篇九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a.同时履行抗辩权b.先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d.先诉抗辩权。

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仍存在于当事人间的义务是。

a.履行b.给付。

c.清偿d.保密。

3.债权人为消灭债关系,向债务人实施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理论称此为。

a.免除b.提存。

c.抵销d.混同。

a.清偿充抵b.债务人清偿。

c.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清偿d.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清偿。

a.试用买卖合同b.样品买卖合同。

c.分期付款买卖合同d.竞争缔约买卖合同。

40。

a.转移货币所有权的合同b.转移货币使用权的合同。

c.转移货币占有权的合同d.转移货币收益权的合同。

7.根据《合同法》规定,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应签订书面合同,未签订书面合同视为。

a.定期合同b.不定期合同。

c.合同不成立d.合同无效。

8.在租赁期间,出租物的所有人发生变更,则以下租赁合同关系中正确的是。

a.对变更后的所有人没有约束力。

b.对变更后的所有人有约束力。

c.原所有人通知承租人的,对变更后的所有人没有约束力。

d.原所有人没有通知承租人的,对变更后的所有人有约束力。

a.甲负担b.乙负担。

c.甲乙共同负担d.甲乙按份负担。

10.下列具有从合同特征的是。

a.借款合同b.借用合同。

c.买卖合同d.抵押合同。

11.以下协议中,适用《合同法》调整的是。

a.离婚协议b.收养协议。

c.债权转让协议d.监护人变更协议。

a.无名称的合同b.无法律明文规定名称的合同。

c.无法理基础的合同d.无形式的合同。

1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合同的成立地点为。

a.承诺生效的地点b.经常居住地。

c.收件人的主营业地d.合同签订地。

14.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时,下列具有要约性质的是。

a.招标b.投标。

c.开标d.决标。

a.甲和丙b.甲、乙和丙。

c.三味蛋糕店和丙d.以上都不是。

a.买卖合同订立之时b.出卖人依约履行交付义务时。

c.买受人实际占有该物时d.买受人合法占有该物时。

17.下列属于经当事人协商引起合同变更的是。

a.合同当事人订立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

b.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的出现。

c.合同订立后,一方因欺诈事由,行使撤销权。

d.合同义务人违约,法院判决原合同不再继续履行,违约方单方支付违约金。

18.债权让与通知的性质属于。

a.意思表示b.观念通知。

41。

c.感情表示d.意思推定。

a.5%b.15%。

c.25%d.30%。

20.关于双方违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双方违约只存在双务合同中,不存在单务合同中。

b.双方违约只存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双务合同中。

c.双方违约既可以存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存在单务合同中。

d.双方违约既可以存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存在部分单务合同中。

21.下列合同变更不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是。

a.租赁合同b.运输合同。

c.买卖合同d.承揽合同。

a.改进方所有b.双方共有。

c.专利权人所有d.国家所有。

a.委托人b.受托人。

c.委托人和受托人共有d.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

a.适当履行b.协作配合。

c.经济合理d.恪守信用。

25.下列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是。

a.履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

d.技术成果的内容是在法人或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上完成的。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26.《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可单方行使解除权的法定事由有。

a.预期违约。

b.延期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c.瑕疵履行。

d.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e.延期付款。

a.经济价值高,且关乎国计民生。

b.投资大、周期长、技术要求高。

c.必须采用招投标。

d.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2。

e.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建设合同的承包方。

28.下列属于实践合同的有。

a.买卖合同b.租赁合同。

c.赠与合同d.保管合同。

e.个人间借贷合同。

29.下列从属于债权的从权利,可以随同债权一起移转的有。

a.利息债权随本金一并移转。

b.债权之担保权利随主债权移转而移转。

c.违约金债权随本债权的转让而转让。

d.破产法上的特权随本债权一并移转。

e.与被让与的债权请求权具有紧密关系的形成权。

30.依照《合同法》,合同当事人虽约定不明,但不影响合同成立的条款有。

a.标的条款b.质量条款。

c.价格条款d.履行地条款。

e.履行期条款。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8分,共32分)。

31.简述附随义务成立的条件。

32.简述合同变更的条件。

33.简述违约责任的特征。

34.简述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43。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35.试论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及效力的认定。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8分)。

36.甲多年在国外留学打工,后在国内买了一套商品房。因其长期住在国外,该房交由其父管理。后因城市房屋增值,甲父擅自以甲的名义将房屋出售给乙,并已交付房屋,约定三个月后办理过户手续。乙在未查明甲父是否获得代理权的情况下,便出资装修房屋,并乔迁入住。甲在得知卖房之事后,表示坚决反对,并以非法占有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乙迁出此房。法院判决乙退出房屋。

乙因与甲父的买房合同,而蒙受了巨大损失,不仅损失了房屋装修、搬家费等,还因未及时购得房产,而遇到房产涨价导致损失,乙遂根据合同法状告甲父。

请回答下列问题:

(1)合同法理论称甲父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为何种类型合同?

(2)《合同法》对此类合同如何规定?甲父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甲父在此案中,应对乙提起的哪些损失负赔偿责任?为什么?

文档为doc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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