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格式申论(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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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格式申论篇一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持续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为xx供电局改革发展、生产经营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组织保证和动力源泉,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全面推进党的各项建设,强力推动党建工作与改革发展、生产经营深度融合,切实把党的一切工作落实到支部,使支部成为引领发展的龙头、教育党员的阵地、团结群众的核心、攻坚克难的堡垒。
(一)进一步规范组织设置
1.基层党支部全面覆盖
正式党员3人(含)以上的单位必须设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50人(含)、不足100人的单位设立党总支部。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按照地域相邻、职能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已建立党支部,但由于人员流动而使党员人数少于3人的供电所,应在3个月内及时调整人员,也可视情与其它单位共同成立联合党支部。
坚持在业务前沿构筑坚强堡垒,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作项目等,要成立党支部;为执行某项任务组建的临时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临时党支部,确保党的组织设置始终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
2.支部委员分工合理
正式党员7人及以上的党支部,设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增设副书记、生产、青年等委员。书记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除支部书记不能兼任纪检委员外,其余委员可相互兼任。各二级机构、基层班站、所及与生产相关业务部门党支部必须设置安全生产委员。
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设1名书记,同时应指定1人负责纪检工作。根据支部工作需要,也可以增设1名副书记。
3.按期组织支部换届
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及时进行补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党支部应当按期换届,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上报请示,报请上级党委批复。待换届的党支部要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经上级党委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换届选举。党支部如需延期或者提前换届,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二)进一步严肃组织生活
1.落实“三会一课”
“三会一课”要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
支部党员大会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党小组会,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党课每季度组织1次,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增强吸引力感染力。授课人一般由基层党支部书记或委员、党员领导干部担任,也可聘请专业讲师或有一定理论水平、党性强、觉悟高的党员担任。党员领导干部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2.开好组织生活会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要努力提高组织生活会的政治性、严肃性、原则性、战斗性,真正达到红脸出汗、洗澡治病的目的,坚决避免开成“评功摆好会”、“工作总结会”。凡受到党纪处分或问责的党员,要主动在最近一次组织生活会上作出检查。
党支部召开组织生活会,应当吸收各方面的职工群众代表列席,虚心听取建议,积极接受监督。
严格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领导干部既要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又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
3.从严民主评议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入党誓词和合格党员标准,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支部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一般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也可单独进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严格程序、把握标准,对党员进行格次认定。尤其要慎重研究、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4.抓活主题党日
基层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遇有特殊情况,时间可以顺延,但必须确保落实。
“主题党日”主要用于组织党员开展理论学习、党性教育、专题讨论、民主议事、志愿服务等活动,必须突出“党味”,把讲政治贯穿全过程。要严格落实党建人事部每月下发的《思想政治教育计划及党建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力争主题鲜明、内容充实、形式新颖、组织有力、参与度高、成效明显,与生产经营工作深度融合。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党日活动应积极吸收员工群众参加,强化思想引领。
5.常态谈心谈话
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党支部书记、委员要主动与普通党员谈话,也要接受党员、群众约谈。党支部书记或纪检委员每年与支部所属每名党员至少开展1次廉洁谈话。
党支部应当密切关注党员思想状况、工作状态和心理状态,做到党员工作成绩不突出必谈、工作有失误必谈、生活有困难必谈、有矛盾摩擦必谈、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谈“五个必谈”。尤其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谈心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党支部每季度要全面分析一次员工思想状况,形成思想调查分析报告,报上级党组织。
6.坚持好党员汇报
党员每季度坚持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提出个人对党支部及其他党员的批评和建议。此外,还要结合本季度现场作业监督、交通安全监督、思想舆论监督以及廉洁自律监督等,汇报自身“再监督”履职情况。党支部要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讨论分析,制定改进措施。
(三)进一步建强党员队伍
1.严格把好入党关口
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关于规范公司发展党员相关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成熟一个、发展一个,进一步规范程序,确保发展党员质量。高度重视开展把生产经营管理骨干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生产经营管理骨干的“双培养”工作,重点在生产经营一线和青年职工中发展党员,积极吸纳技术能手、青年专家入党。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整套入党材料通过组织人事部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2.严格党员教育培训
突出党性教育,加强法治教育、警示教育,扎实开展经常性教育。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应不少于32学时。党支部书记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上级举办的培训班,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56学时。新党员在入党后一年内应参加一次上级举办的集中培训。
每名党员结合自身理论水平及岗位职责需要,制定自学计划并报所在党支部备案,支部书记自学计划报上级党组织备案,按计划开展学习。
注重利用互联网、手机客户端、党建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开展党员日常教育,建立党支部党员微信群,鼓励党支部办好用好党建微信公众号。
3.严格党费收缴使用管理
及时核定党员交纳党费具体数额,引导党员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并填写《党费交纳手册》《××党支部党费收缴情况登记表》。特殊情况下,经党员本人申请、支部批准可每季度交纳1次党费;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少交或免交党费。
党支部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党费,每半年公示1次党费收缴情况。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党费使用符合相关规定,每年初向党员公布上年度党费使用情况。
4.严格党员管理监督
党支部要经常督促提醒党员按要求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以及各类活动,教育党员严格按照党章要求参加组织活动,引导党员树立党员意识、身份意识,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指导党员运用好《党员学习记录》,记录基本内容及心得体会。
每年初开展党员公开承诺,每季度末、年终(结合党员民主评议)开展党员述诺。扎实推行积分量化管理,作为年底党员民主评议的重要依据。
党员因工作调动、外借、辞职等情况,支部应按相关规定及时转接组织关系。
党员徽章应佩戴在左胸中间位置,若与其他徽章同时佩戴,应将党员徽章置于其他徽章之上。禁止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符合相关规范的党员徽章。
(四)进一步密切联系群众
1.当好“带头人”组织群众
党支部要教育引导党员在教育学习、生产经营等方面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特别是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坚持支部攻关、党员带头,带着群众干,干给群众看,在“润物无声”中积淀号召力;要教育引导党员牢固树立“群众最聪明,最有智慧”的意识,主动走进群众、融入群众,自觉当好群众的学生,与群众打成一片。广泛开展党员“一带二”、“结对帮扶”、“互学互促”、“党员身边无违章”、“三亮三比三争当”等特色活动,牵引带动整体素质提升;定期围绕中心工作开展“金点子”评选、“我来献一计”等活动,充分调动和激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
2.当好“领航人”宣传群众
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注重通过员工大会、谈心谈话、思想反映、党员汇报、问卷调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单位人员思想动态,特殊紧急情况应立即逐级上报。党支部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思想形势分析会,形成思想动态分析报告,上报上级党组织。扎实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党支部每月采取召开员工大会的形式组织一次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应当整合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充分结合单位工作及员工思想实际,突出重点,强化效果。部所有关人员参加上级有关专业会议后,应及时汇报,并通过员工大会、微信群等方式进行通报,确保上级政策精神及时传达到位。
3.当好“主心骨”凝聚群众
党支部要大力支持成立工会、共青团等组织,指导健全组织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团结带领员工营造团结和谐向上的氛围。充分发挥工会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有利于员工身心健康的工会活动或文体活动。有团支部的部所要发挥共青团助手和后备军作用,开展好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主题活动。
4.当好“贴心人”服务群众
党支部书记每年与员工至少开展1次谈心谈话,党员与联系服务对象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谈心谈话,了解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对工作中存有畏难情绪、压力较大等问题的员工,党支部书记要及时谈心谈话,帮助理顺心结、释放压力,鼓励进步。定期开展员工关怀活动,党支部对员工做到“五必访”:员工生病、住院必访,工作、生活中有重大困难必访,员工有思想情绪或意见时必访,员工工作不积极、上班迟到早退必访,员工直系亲属去世时必访;逢元旦、春节、“七一”等重大节日,积极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员工关怀活动所需费用,从本单位工会费中列支。
(五)进一步丰富实践载体
1.建好党员责任区
各基层党支部要严格按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党员责任区管理办法(2016年版)》、《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党员责任区建设标准》有关精神,依据每名党员的岗位职责,把党员应尽的义务以责任制的形式落实到党员个体,为党员“量身”划分责任区,并将责任区覆盖范围、覆盖员工、责任区职责、责任区目标、责任区任务指标等拉单列表,引导党员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比能力、比作风、比业绩,确保在思想境界、道德水平上,在生产经营、安全工作中,在日常生活、对外交往中,在服务联系群众中站在前列、走在排头。
党支部要利用每季度支部党员大会时机,对责任区创建情况进行讲评,同时要将责任区建设与评选先进、选拔使用等结合起来,凡工作成绩不明显或责任不落实的,实行“一票否决”。
2.建强党员突击队
各基层党支部要深化落实《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党员突击队管理办法》(2016年版)有关精神,充分发挥党员突击队作用。
党员突击队应坚持建在平时、用在急时,打造为本单位的一面旗帜。队员应为各部门、各岗位的优秀党员、发展对象、积极分子和骨干成员,以“最沉重的担子我们挑、最危险的地方我们闯、最紧急的关头我们上、最困难的时刻我们到、最艰苦的地方我们在”为基本宗旨,定期组织业务学习、专业培训和实际演练,在重大保供电、抗灾抢险等各类急难险重任务中勇挑重担、冲锋在前,发挥突击攻坚和榜样示范作用,引领、培养、带动公司上下实现全员岗位练兵、岗位成才、岗位奉献。
党员突击队活动开展,应做到突击前动员、突击中检查、突击后总结。对在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党员和先进分子,应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3.建强党员服务队
党员服务队应由业务技能精、奉献精神强、作风形象好的共产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共青团员等组成,共产党员、入党积极分子比例应占到30%以上。
党员服务队要以“不忘初心、服务至上,立足岗位、践行宗旨,重在建设、规范管理,专业专注、追求卓越”为基本要求,立足单位实际,明确具体服务载体,组织开展电力保障、技术攻关、用电宣传、客户回访、走访慰问、爱心帮扶等活动,努力创新服务模式和举措,努力在更多领域、更深层次创造价值,真正打造为民服务标杆、党性教育熔炉、坚强战斗堡垒、电网先锋旗帜。
各基层党支部组建党员服务队要逐级报备,统一指挥协调、统一注册登记、统一品牌名称、统一行为规范、统一教育培训,并接受群众监督。
4.深入推进支部联建
以“围绕中心,突出发展,服务大局,务求实效”为基本方针,深入推进支部联建。坚持把重点放在“建”上,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特点,把握联建内容,制定联建方案,细化具体工作内容及时间节点要求,确保重点工作目标落地,坚决杜绝为联而联的图形式、走过场行为;坚持以党建工作深度融入中心工作为目标,把基层组织建设与开展的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考核,使之相得益彰、共同提高。
(六)进一步健全奖惩机制
1.坚持挺纪在前,敢于较真碰硬
各党支部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党章党纪党规学习宣传作为经常性工作,提高党员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正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抓早抓小,该实施处分的要及时处分,绝不能养痈遗患。
坚决杜绝党员发生ⅰ、ⅱ级管控违章。要充分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和《党建业务领域监督问责业务指导书》,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如出现作业违章屡查屡犯、查而不纠、纠而不防、禁而不止的情况,要对党组织和党员严肃问责,具体处理方式严格按照《xx供电局安全生产领域党组织及党员发挥作用提升方案》执行。党员违章情况要纳入“党建人事工作考核”“党员积分管理”等工作内容,所在党支部与党员个人“同考核、同教育、同帮扶”。
2.大力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标杆
坚持聚焦基层、注重一线,严格把关、好中选优,大力表彰先进,增强党员的荣誉感和归属感。每年的党内先进表彰,增设“安全生产先锋岗”和“安全生产先锋党组织”两种类型,用以表彰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无作业违章的优秀基层党员、优秀基层党支部书记以及基层党组织。进一步加强先进典型的选树工作,注重从企业生产一线和重点、难点工作中发掘和培养先进典型,积极开展向各类典型学习活动,营造学习先进、争当先进、赶超先进的浓厚氛围。
3.突出政治关爱,注重激励帮扶
要在政治上关爱党员,加强经常性思想教育,定期开展重温入党誓词、过“政治生日”等活动,教育引导党员涵养党性、不忘初心、回归真本。要关心党员的成长进步,为他们创造良好工作和成长条件。对于在偏远地区、条件艰苦地区长期工作以及家庭生活困难的党员,要加强关怀帮扶,引导他们立足岗位、保持先进。广泛推行“先进”带“后进”机制,倡导党支部之间用好联建载体,党支部书记挂钩联系后进党员,党员之间“一帮一、一对红”。
(一)切实担当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抓党建必须抓责任制,抓责任制必须抓责任人。”抓好基层党建工作,说到底是个责任问题。各级党组织和党组织书记要牢固树立“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的理念,务必将党建主业主责刻在心中、扛在肩上、落到实处。下一步,对于党建工作抓不好、抓不实,党建工作问题较多的党支部和党支部书记,将严肃问责,真正实现责权对等。
(二)强化问题导向。坚持问题导向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各级党组织对基层支部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要认真梳理,列出清单,剖析原因,一项一项研究解决对策,在解决问题中不断提升工作层次,真正把党建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尤其是善于通过大胆开展内容创新、制度创新、方法创新,解决工作中各类矛盾问题。
(三)务求长效实效。各级党组织要紧密联系本单位工作实际,以更加严实的作风做好党支部建设规范提升工作。要注重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根据《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具体步骤,坚持在落实日常工作和完成生产经营任务中,一点一滴做起,一招一式严起。要注重建立长效机制,立足日常经常,坚持长期抓、经常抓,形成常态化、制度化,巩固起来、发扬下去,不断提升基层党组织建设水平。
指导意见格式申论篇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细化落实公司四次党代会和年度工作大会有关要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总基调,全面提升基层党支部组织力,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总则第一条
总体要求。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坚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作为党支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提升组织力和战斗力为重点,强化基本任务、基本组织、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制度、基本阵地、基本保障建设,不断提升支部党建工作水平,把党支部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团结动员职工、推动企业持续稳健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为实现公司“千万亿”宏伟目标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基本任务第二条
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支部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支部所担负的任务。
第三条
加强支部组织生活规范化建设。党支部要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好“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把“两学一做”作为支部组织生活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支部整体工作水平,打造坚强有力、工作过硬的“金牌党支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真正做到“一个支部,一座堡垒”。
第四条
加强支部党员的先进性教育。党支部要组织开展各种学习教育活动,更好地保持、发扬党员的先进性,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建立健全党员联系点制度,在攻坚克难、爱岗敬业、联系群众等方面发挥好党员带头作用,真正做到“一个党员,一面旗帜”。
第五条
加强基层阿米巴、班组建设。党支部要构建各具特色的阿米巴、班组、科室文化,充分调动和发挥巴长、班科长在基层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保证支部与所辖部门各项工作的扎实推进。
第六条
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党支部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发动支部干部、党员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倾听广大职工的心声、意见,及时向上反馈、建议,建立上下通畅、反馈及时的沟通机制,保证各种问题解决、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七条
加强与群众密切联系。党支部要保持和发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优良传统,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更多地关爱员工,了解职工生活、工作的困难与疾苦,切实帮助解决困难,施以情感慰藉,解决后顾之忧,并适时开展各种文体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让职工心情舒畅、快乐健康地工作、学习、生活。
第八条
加强员工思想教育。党支部要结合支部实际,不断加强职工思想教育,开展“忆厂史、话发展、争贡献”等主题活动,以灵活多样的形式不断强化职工思想教育、法制教育,让大家牢固树立“厂兴我荣,厂衰我耻”意识,不断增强爱厂爱岗、守法守纪观念,充分发挥好每位员工的潜能和聪明才智,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九条
加强群团组织建设。党支部要注重发挥好职工代表、青年团员的重要作用,让他们不仅成为工作上的带头人,更要成为党支部联系群众、解决难题的好帮手。
基本组织第十条
党支部设置。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3人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一般以分公司、办事处、部门、科室或班组为单位进行划分。设立或撤销党支部由上级党组织批准;建立党小组,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力量配备。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划分党小组的,应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选优配强兼职党务工作者,每年至少参加1次党务工作集中培训。
第十二条
党支部换届。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的,应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党支部选举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推行“两推一选”,严格候选人资格联审,实行差额选举,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低于20%,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结果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基本队伍第十三条
党务工作者队伍。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党支部其他委员、党务工作者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党员发展。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和《宿迁市发展党员工作指南》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十六字”方针,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重视在营销一线、生产一线和青年职工中发展党员,把销售骨干、生产骨干、管理骨干等优秀人才吸收到党的队伍中。严格落实发展党员“5大阶段31个环节”,规范和提升公推优选、政治审查、先进性考察、集中培训、档案管理等工作水平,实行全程票决、全程公示、全程培养、全程记实制度。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审查把关不严的党支部及其负责人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五条
党员教育。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党内各类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完善“党员先锋岗”“优秀党员”等评选方式。党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六条
党员管理。依托宿迁党员e家管理系统,强化党员管理,及时更新完善党员信息,规范组织关系网上接转。落实谈心谈话、走访慰问、帮扶救助、政治生日、临终关怀等党内关爱制度。深化党员明星班组、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等制度,引导党员在营销生产一线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要加强流动党员管理,特别是劳务派遣制员工的党员、施工项目中的务工流动党员,都要临时纳入党组织的管理,与企业在职党员同要求、同教育、同培养。
第十七条
党员监督。认真落实党员红线、底线管理,稳妥有序开展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加强作风建设,整治“四风”问题,抓好党风廉政教育,强化纪律执行,规范党纪处分程序,促使党员自觉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基本活动第十八条
“金牌党支部”创建活动。“金牌党支部”创建是公司做好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抓手,直属党支部每季度要对照《洋河股份金牌党支部考核评分标准》,认真执行、积极争创。分(子)公司党委基层党支部可参照实施。
第十九条
积分管理、评星定级活动。按照《宿迁市党支部积分管理、评星定级暂行办法》《宿迁市党员积分管理、评星定级暂行办法》有关要求,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进党支部建设标准化、规范化,增强党员教育管理针对性、有效性。
第二十条
“党员活动日”活动。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每月20日)开展主题活动,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活动开展前,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基本制度第二十一条
“三会一课”制度。党支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和上一次党课。“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
第二十二条
组织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为中心内容。会前要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会后要逐一整改落实。
第二十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根据上级组织通知要求,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做好党员年审工作,评议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组织评定等程序进行。对优秀党员要进行表扬、表彰,对不合格党员要及时批评教育,抓好整改。民主评议结果及时录入宿迁党员e家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党费收缴制度。党员应每月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党支部每月按时报送支部党费缴纳情况反馈单。党费交纳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及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者,缴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退休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5000元及以下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基本阵地第二十五条
建设要求。严格落实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支部党员活动室建设的通知》要求,党支部要因地制宜建设支部党员活动室,原则上要求应建皆建,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与其它支部共建共用。
第二十六条
注重质量。支部党员活动室建设要注重质量和标准,力求达到“六有”: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
基本保障第二十七条
加强领导。党委组织部门应当经常对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党支部增量,提升中间党支部水平,整顿后进党支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第二十八条
经费支持。各级党组织应当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上级组织每年返还的党费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下拨到基层党支部,支持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
附则第二十九条
各分(子)公司党支部、各直属党支部按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第三十条
本指导意见将根据工作实际适时优化调整,具体由股份公司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导意见格式申论篇三
应急避难场所作为抗震防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防震抗震、减轻地震灾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提高我市综合防灾减灾能力,促进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化、规范化建设管理,根据《防震减灾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2015)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55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76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按照“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遵循“统筹规划、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分期实施”的原则,综合运用各类资源和多种手段,加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我市综合防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等突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目标任务。根据《泰州市市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泰政规【2015】13号),各市(区)应及时修订本地区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和市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明确应急避难场所总体布局和建设要求,完成规划确定的应急难场所建设任务并完善设施配套,形成以城区为主,远近结合、设施配套、覆盖面广的应急避难场所体系,基本满足城市居民避震疏散需要。
(三)合理安排项目。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园、广场绿地、学校操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和大型露天停车场等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园、广场绿地、大型停车场及学校、公共场馆、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平方米单建式的民防工程应同时进行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设计,并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已建的公园、广场绿地、大型停车场及学校、公共场馆应由市教育局、体育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单位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抗震防灾专项规划以及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专项规划确定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计划,制定实施计划,由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人根据实施计划进行改造建设。
(四)严格建设标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严格按国家《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2015)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按照规范、标准安排交通、通信、供水、
供电、排污、救护、消防、物资储备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统一应急避难场所标识标准和信息系统标准,确保达到相关要求。
(五)规范建设程序。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按照规划、选址、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工程建设程序有序实施。应急避难场所的设计施工图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项目招投标要按规定严格管理,施工过程要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承担应急避难场所设计、施工的单位,其资质等级应符合设计、施工相应资质等级要求,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设计、施工任务。应急避难场所工程竣工,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应急(地震)等部门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六)制定管理制度。各市(区)政府要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具体管理规定,建立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协调机制,并指定专门部门统筹负责维护管理工作。各产权单位要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平时的功能运转与应急期的正常使用。
(七)促进综合利用。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要坚持平灾结合的原则,既可供居民平时休闲、娱乐、健身和停车等使用,又能在遇到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供居民紧急避难使用。
(八)做好维护管理。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由应急避难场所所有
权人或管理使用人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应急避难场所及其设施设备进行养护、维修,并确保养护、维修工作的质量。
(九)抓好应急管理。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需要马上疏散人员的,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启动应急疏散预案,各市(区)政府及街道、社区按照应急避难场所疏散预案就近组织辖区内避难人员进入城市应急避难场所避难,其所涉及的城市应急避难场所随之启用。应急避难场所使用期间,应向进入避难场所的避难人员提供以下保障:安全的饮用水和食品、住宿装备、供电设施、应急厕所、基本医疗救助、灾情信息服务等。同时,应急避难人员必须遵守应急避难场所的各项规定,维护和保持应急避难场所及其设施安全。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责任人应当做好相关卫生防疫等后续处置工作并尽快恢复场所的原有功能。
(十)落实政府责任。各市(区)政府是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责任主体,要负责制订本地区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切实措施推动建设任务的落实。学校操场、大型停车场等场地以及公共场馆、校舍、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平方米单建式的民防工程配套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筹措,纳入投资总额。
(十一)明确部门责任。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维护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各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维护工作。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1.市住建局负责协调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维护的管理工作,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设计审查和施工验收,负责制订中心城区应急避难场所项目建设计划,负责市级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平方米单建式的民防工程配套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及其维护工作。由市住建局牵头,每半年对各市(区)政府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维护的管理工作。
2.市应急管理局(地震局)负责指导、编制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参与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技术指导,参与竣工验收。
3.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维护资金、市级应急避难场所所需应急储备资金的保障工作,各市(区)财政局根据财政体制将本级应急避难场所规划、政府投资建设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维护资金、应急避难场所所需应急物资储备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协同住建等部门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4.市民政局负责对市级各应急避难场所所需基本生活救助物资进行统一储备,并在自然灾害发生时确保物资发放到位。
5.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本部门和单位所辖公园、广场绿地、学校、体育场馆、停车场的配套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及其维护工作。
6.供水、通信、供电、市政等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保证各自系统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投入运营后的正常运行。
(十二)强化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加大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力度,努力把应急避难场所建成开展防灾减灾教育的重要基地。编制居民应急避难宣传手册,以及疏散、引导、安置工作程序和应急避难场地功能设置手册,让居民了解应急避难场所布局以及所在地区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切实提高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能力。
指导意见格式申论篇四
基本原则
1、支部主导、农民自愿。突出村党支部(总支、党委)领导作用,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优势、组织优势,把村党组织工作融入产业发展、农民和集体增收之中;坚持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2、依法组建、规范运行。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农民群众的组织化程度,更好发挥政府部门职能作用,促进合作社依法组建、依章运作、规范管理。村党组织书记原则上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合作社负责人,提倡村党组织班子成员与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交叉任职。
3、因地制宜、稳步推进。不搞“一刀切”“大呼隆”,充分考虑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发展差异,从实际出发,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游则游,成熟一个、推行一个。坚持既要积极推广,又要稳妥有序,确保不增加村集体和农民负担,取得实实在在成效。
基本形式
1、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社。利用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通过引导农民进行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专业化水平。
2、领办生产经营型合作社。立足本村产业特色,将一家一户的农民组织起来,统一进行生产经营,促进产业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和品牌化。
3、领办服务(劳务)型合作社。利用区位、信息、技术、劳动力、自然资源等优势,开展机耕机种、统防统治、仓储物流、技术指导、市场营销、物业保洁、乡村旅游等社会化服务。
各级要积极探索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其他有效形式,鼓励关联产业合作社组建联合社,支持依法成立公司、入股优质企业或开展合作经营,不断增强发展活力。
重点任务
1、选好主导产业。科学确定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的主营业务、组织形式和发展规模,走质量兴农、绿色发展之路。在发展质量高、效益好的传统产业同时,积极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电子商务、数字农业等新产业新业态,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注重与区域规划、村庄规划等工作衔接,实现产业、人口、土地、基础设施等资源优化配置。探索推进“党支部+合作社+数字技术”模式,助力打造农业3.0时代数字农业中心城市。
2、分类组织实施。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原则上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注册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以土地、资金或其他固定资产入股,组织群众以土地、资金等入股。部分村民自发成立、村集体未参与的合作社,在充分尊重入社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可通过增资扩股、村集体入股的方式,转为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党组织领办合作社的理事长由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党组织成员)按照合作社章程约定、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党组织成员)终止职务的,应按照合作社章程主动辞去理事长职务。按照地域相邻、产业相似、模式相近的原则,以联村党组织为依托,引导3个以上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成立联合社,走规模化、集约化、高效化道路。探索由镇(街道)主导,成立镇级联合社。
3、党员带头示范。引导村党组织成员、党员带头参加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在产业升级、技术改造、项目试点等工作中冲在前、作表率。组织党员联系合作社成员,开展设岗定责、承诺践诺和志愿服务,做好政策解读、结对帮扶、排忧解难等工作。将在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中表现以及带领农民致富情况,作为农村党员量化积分管理重要内容。
4、推动利益联结。依托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盘活农村要素资源,增强集体经济实力。建立村集体与农民稳定紧密的合作关系,通过就业带动、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形式,让农民共享集体经济发展红利。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可由村集体独立经营,也可实行村企联营、对外承包经营等。
5、吸引培育人才。结合实施农村优秀人才“回引计划”,加大政策扶持,完善配套措施,吸引在外优秀人才返乡参与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生产经营。将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与培养村级后备力量有机结合,加强递进培养,及时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人才和负责人发展为党员、培养成村党组织书记。
扶持政策
1、加强财政支持。统筹整合各级涉农资金,支持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优先承接财政投资类项目。财政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乡村振兴示范片奖补资金、乡村振兴服务队专项资金、公开遴选村党组织书记引导资金等,优先支持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发展。对省扶贫工作重点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的,在产业扶贫项目资金上给予倾斜,统筹安排、协同推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融合。有条件的地方,对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获得农产品质量认证、品牌创建等给予奖励。落实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2、用好土地政策。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可用于乡村文旅和农村公共公益设施。整合的农村闲散建设用地资源,优先支持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发展;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村庄,节余挂钩指标在满足村集体发展建设用地基础上,经批准有偿调剂使用获得的收益优先支持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发展集体经济项目。
3、创新金融扶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的融资支持力度。积极推进“强村贷”“地押云贷”等业务,在依法依规前提下,通过政府增信、财政贴息、降低门槛和费率,解决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鼓励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通过设立政府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提高对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信贷投放规模。优先在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等政策性保险业务试点,支持保险公司面向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4、加强人才支撑。市、县每年对党组织领办合作社村的党组织书记进行专题培训。结合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对发展电子商务的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人员进行技能培训。依托“灯塔—党建在线”管理系统建立服务乡村振兴专家库,引导高校、科研院所等方面高层次人才,到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开展服务。支持农业科技人员、科技特派员和镇(街道)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技术、带项目入股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或开展合作经营;对以科研成果或项目入股、符合条件的镇(街道)事业单位技术人员,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
5、强化服务保障。第一书记、乡村振兴服务队和驻村工作队要积极支持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服务合作发展、助力乡村振兴”行动,组织法律顾问为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提供法律支持。支持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与基层供销社开展共建,共享网络、服务等资源。县级建立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示范社名录,在政策扶持上予以倾斜。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参加各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简化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的注册、开办登记等程序。落实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政策。
指导意见格式申论篇五
为充分发挥村级党组织政治引领作用,着力解决农村集体经济薄弱、村级组织自我保障和为民服务能力不强问题,进一步提升村级党组织组织力,增强基层组织服务能力,现就加快推进村级党组织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2019年7月底前,每个镇街60%的村实现村级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同时,每个镇街要打造3—5家运作规范、规模适度、带动能力强的示范社;年底前,在全县范围内实现村级党组织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全覆盖,成为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增收的主要途径。
各镇街要坚持“村级党组织+合作社+n”的基本框架,积极引导村级党组织领办的合作社不断拓宽发展路径,探索符合合作社自身发展的模式。
1.独立自主经营模式(村级党组织+合作社+农户)。村级党组织牵头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以资金、资产、资源入股,村民以资产、资金、劳力入股,由合作社自主经营。重点通过鼓励和引导农民群众以土地入股,把碎片化的土地集中起来,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帮助农民致富、促进集体增收。鼓励利用村庄整治、宅基地复垦等新增土地和“四荒”“四旁”等零散土地作为集体资产入股,村集体根据占股比例进行分红增收。
2.与企业合作经营模式(村级党组织+合作社+企业)。针对村集体有资金无项目、有资源无渠道等问题,村级党组织将领办创办的合作社入股经营稳定、发展前景好、经济实力强的龙头企业,明确公司与村集体、农户的股权收益和运作模式,村集体和入社群众按照保底分红、按股分红等方式,获取稳定收益。也可围绕企业生产和生活需求,吸纳农村劳动力入社,由合作社牵头与劳务服务公司对接,建立运输队、装卸队、物业公司等,以劳务输出的形式与公司进行合作。
3.对外承包经营模式(村级党组织+合作社+资本)。针对村集体有资源无资金、管理经营人才缺乏等问题,可由村级党组织牵头成立资源集聚型合作社,对村集体闲置的校舍、仓库、厂房等设施和群众闲置的宅基地、房屋等资产、资源统一规范提升,采取打包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发展扶贫车间、兴办农资超市、招商办厂;对城边村(社区)、镇中心村(社区)等具备区位优势的,可以采取开发沿街店面,兴建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和标准厂房,对外发包租赁增收;也可对合作社购买的农用机械设备以及社员的农机器具、劳力资源等整合后,对外租赁承包。
4.统购包销经营模式(村级党组织+合作社+服务)。针对既无资金、也无资源的村,可以通过村级党组织创办、领办农业服务型合作社、劳务输出型合作社等实体,采取独立运营或与供销合作社、京信合作社等具备规模优势、市场优势的经济组织合作经营的方式,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加工、流通、仓储、劳务、金融、保险等有偿服务,或开展代耕代种代收、统防统治、统购统销统管等综合性服务,多形式、多渠道增加集体收入。
1.加大财政支持。县财政、农业、发改等部门,要抓好对村级党组织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项目、补助以及奖励申报、审查和验收等工作,统筹制定并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县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奖补合作社发展,原则上每个通过评审验收的合作社项目奖补标准不低于10万元。县财政投入的项目资金视为村集体投资,根据财政资金投入所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折成股权,单独核算收益。
2.加大政策支持。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省市下达的乡村振兴新增建设用地专项指标,优先用于合作社项目建设。提倡增减挂钩项目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就地用于合作社项目发展。拆旧村庄实行整治挖潜,每节余1亩建设用地指标,县财政补助每亩30万元的结余建设用地资金,可作为村集体资金入股合作社。探索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有效形式,开展宅基地“三权分置”试点,稳慎探索开展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以及增量宅基地集约有奖、存量宅基地退出有偿等办法,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积极推进土地规模化经营,对流转土地200亩以上的,可给予每亩100元的奖补资金。
3.加大金融支持。金融工作服务中心、人民银行要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研究制定支持村级党组织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政策,将农户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机制引入合作社,满足小额贷款需求。对经营规模大、带动作用强、信用评级高的村级党组织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按有关规定落实财政贴息政策,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要用好用足“鲁担惠农贷”政策,解决合作社融资贵、抵押难等问题,推动潜力大、信用好的合作社发展壮大。
4.落实激励措施。在推荐评选国家、省、市、县四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时,对村级党组织领办合作社给予重点倾斜,每个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社分别奖补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产品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合作社进行奖补,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奖补2万元,获绿色食品认证的奖补5万元,获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奖补8万元,获国家级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的奖补15万元。引导合作社参与“一村一品”经营,由合作社经营主导,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一村一品”示范村的,分别奖补40万元、20万元。对通过领办合作社新增加村经营性收入超过5万元的村级党组织,直接奖励村支部书记5000元;另外,每增加1万元,奖励合作社50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牵头领办合作社并作出突出贡献的负责人,可从当年度合作社带给村集体的经营收益增量中拿出不低于10%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村级党组织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由县村级集体经济建设推进组牵头组织,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具体指导,镇街党(工)委要研究制定推进方案和具体措施,抓好推进落实。县直有关单位要立足部门职责,加强指导、扶持、协调、服务,帮助解决合作社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引导其规范健康发展。深化部门包村和第一书记工作,引导每个部门帮扶村党组织率先领办合作社。
2.强化考核,督导落实。实施“村级党组织+合作社+n”模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情况,纳入全县基层党建工作考核,作为镇街党(工)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重要内容。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年底对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增收情况进行全县大排名,单列考核指标,对推动力度大、效果好的镇街给予表彰奖励,对推动不力、成效不明显的给予通报批评。各镇街要严格落实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制度,规范管理使用,加强对村干部、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监督,确保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
3.注重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以及召开经验交流会、现场观摩会等形式,总结推广村级党组织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鲜明导向和浓厚氛围。要大力宣传村级党组织领办合作社经验做法,打造一批能看、能学、能复制的过硬典型,示范带动村级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工作快速发展。
指导意见格式申论篇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加快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5〕86号)和中央编办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现就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目标,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提高城市治理能力,实现城市管理现代化为指向,以整合规范执法主体、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推动执法重心下移、优化执法力量配置、完善基层执法制度体系和创新执法监管方式为主要内容,全面推进部门内部、跨部门跨行业和区域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重复执法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和监管水平,加快建立权责统一、监管到位、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增强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
(一)权责统一、精简高效。依法界定和合理划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权限,理顺职责关系,减少执法层次,整合执法资源,落实执法责任,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
(二)横向整合、重心下移。整合政府部门间相同相近的执法职能和资源,归并执法队伍,减少市、县(市)区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积极推进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向基层同步下移,全面落实基层属地监管责任。
(三)依法行政、监管有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执法职能,进一步完善执法制度体系和执法程序。创新执法监管方式,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在执法监管中的应用,加大信用监管力度,强化执法信息共享、社会共治、联合惩戒和责任追究。
(四)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权力清单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机结合,总体设计,分步实施,重点突破,有序推进。
(一)全面厘清综合执法范围和职责,构建权责统一、监管到位、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
1.科学确定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综合行政执法应重点在基层发生频率较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多头重复交叉执法问题比较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市场监管、公共卫生、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海洋渔业、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城镇管理、社会事业、商务和网络监管等领域。涉及国家安全、安全生产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执法职权,不列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
2.合理划分执法监管责任。全面梳理市级部门现有执法职能,除法律法规和上级有明确规定、暂时不适宜由基层政府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外,原则上逐步划转交由县(市)区政府承担。市级部门明确承担执法职能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区级一般不设执法队伍;区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市级一般不设执法队伍。县(市)区要强化属地执法监管责任,进一步统筹部门和乡镇(街道、园区)的执法管理工作,理顺职责关系,厘清执法权限,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切实解决基层“看得见、管不着”和执法力量分散薄弱等问题。
3.建立健全执法监管协同配合机制。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后,要合理划分业务主管部门与承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及上下级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调整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部门责任边界,建立健全部门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重点做好拟定政策措施、组织编制规划、实施审查审批、统筹协调指导、落实监管责任等工作,加强对承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明确执法重点和要求,督促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履行执法监管、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责,切实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承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职权中,需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专业技术机构提供审批资料、技术鉴定及后续补救措施的,各相关部门及专业技术机构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承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指导和工作联系,建立健全沟通配合和业务培训机制。
(二)整合行政执法机构和职能,分类推进综合行政执法
1.市级部门推进内部集中综合执法。整合优化市级部门内部执法监管职能,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和不宜实施集中执法的情况外,原则上对部门内由多个处室、多支队伍行使的行政执法职能集中归并到一个处室或者一支队伍行使。凡将行政执法职能归并到一个处室行使的,以“撤一建一”、增挂牌子的形式设立综合行政执法处,实现“一个部门一个处室管执法”。凡行政执法职能归并到现有部门所属执法队伍的,或将部门所属多支执法队伍归并整合的,相应调整职能、机构和人员,实现“一个部门一支队伍管执法”。积极改进执法方式,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部门联合执法。
2.县(市)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县(市)及通州区探索实行综合执法和专业执法相结合,逐步减少县(市)执法部门和执法队伍,切实改变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对执法职能相近、执法对象相同、执法方式相似的部门进行机构和职能整合,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执法,现阶段每个县(市)原则上设置5~7支综合性执法队伍,整合农业、林业、水利、农机等部门的相关执法职能,组建农林水利领域综合执法机构;整合市场监管、商务、粮食等部门的相关执法职能,组建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机构;整合城市管理、住房建设、建筑行业管理等部门的相关执法职能,组建城市建设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整合文化、旅游等部门的相关执法职能,组建社会事业领域综合执法机构;整合资源环境部门的相关执法职能,组建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整合交通、运输、港口等部门的相关执法职能,组建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机构。根据上述领域中现有执法机构的执法频次和队伍规模,以其中一支队伍为基础,整合职能、机构和编制,重新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并相应明确其主管部门。对专业要求高、执法频率低、不适宜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域和事项,仍维持现行执法体制,实行专业化执法。
3.市辖区推进“区街联动”综合执法。按照“跨部门、相关联、可承接”的原则,在市辖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基础上,整合区其他部门的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职能,统一集中行政执法权,实行综合行政执法。集中行使的区属部门执法事项和相应配置的执法人员全部下沉到街道。组建街道城市综合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区属部门下沉到街道的执法队伍和人员,对外统一由街道城市综合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工作,实现“一个街道一支队伍管执法”。积极支持市辖区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不断创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机制。综合执法的范围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城市规划、绿化管理、住房建设、公安交通(人行道违法停车)、市场监管、环境保护、文化体育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根据试点情况和实际成效,今后逐步扩大综合执法的范围。
4.重点园区及乡镇(街道)推进区域性综合执法。按照“放得下、接得住、运转得好”的要求,将综合行政执法向重点园区和乡镇(街道)延伸,以城镇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为重点,将县(市)政府相关部门适宜在基层行使的执法职能下放到重点园区和乡镇(街道)。重点园区和乡镇(街道)组建综合执法局(队),全面推进区域性综合执法,实现队伍专职化、管理规范化、手段现代化。加强整体联动,与区域内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执法队伍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有效整合各类执法力量,实现无缝对接。
(三)创新执法监管手段和方式,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现代化、规范化、科学化
1.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执法监督。加大在执法监管中的科技投入,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推动监管方式向数字化、专业化、智能化转变。综合运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手段,提高执法效能。顺应“互联网+”的发展趋势,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依托智慧南通建设,推进行政执法权力运行深化工程、综合执法智能监管工程、审批信息与执法监管数据共享工程,打造执法和审批信息共享互通的工作平台。加快部门之间、上下之间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政府职能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之间实时共享有关业务信息,统一归集、交换和共享行政审批和执法监管信息,实现行政许可、日常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实时流转、实时抄告、实时监控、实时留痕。加强执法监管大数据的深度开发和应用,通过信用评级、关联性特征分析和数据筛选等措施,提高执法核查、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改革创新执法监管方式。根据监管对象的不同情况,在运用传统监管方式的基础上,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飞行检查”、专项督查、专项审计、专项整治、事后稽查和绩效评价等方式监管,建立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等制度,提高监管水平。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及处理结果,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形成有效震慑。综合运用重大项目辅导、服务发展建议、行政监管劝勉、执法事项提醒、轻微问题警示等方式积极开展行政指导,不断创新执法监管方式,提高行政监管效能。
3.健全社会综合监管制度。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监督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作用,推进行政执法机构与社会管理其他主体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通过扶持引导、购买服务等制度安排,支持行业协会和专业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执法监管相关活动。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依法依规进行监督,并依法查处和公告。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诚信约束机制,依法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记录并纳入国家和地方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强化信息公开,扩大信用信息和信息产品应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探索建立综合行政执法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联动机制,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异常信用记录”“黑名单”等信用监管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综合行政执法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四)加强配套改革,确保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顺利推进
1.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要根据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展情况,结合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公开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和监督途径,推进阳光执法。要加强执法监督,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执行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理念,妥善处理执法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有权必有责,全面分解落实市县政府、综合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建立健全明确清晰的监管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综合运用监察、审计、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综合执法机构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
2.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财政供养人员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做到职责整合与编制划转同步实施、队伍设立与人员移交同步操作,确保行政执法人员编制重点用于执法一线。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注重选拔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作风过硬、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充实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任职。建立健全执法队伍管理制度,明确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录用标准,严把人员进口关。加强执法人员的综合业务培训,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推动统一执法人员的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树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良好形象。
3.做好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建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公安机关发现有关违法行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完善执法经费保障制度。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须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严禁将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一)加强组织领导。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涉及领域多、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组织协调难度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试点顺利推进。市委、市政府建立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制订试点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批。涉及相对集中处罚权、强制权等的,按照法律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市编办要会同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认真做好试点指导,适时组织对试点的第三方评估,整个试点工作在2017年年底前基本结束。
(二)密切协调配合。机构编制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牵头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合法性审查和法制监督,协调解决执法争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管理的监督指导,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财政部门要全面落实财政保障执法经费制度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市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政府职能部门、承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指导和工作联系,建立健全沟通配合和业务培训机制,做到同步征询工作意见、同步布置相关工作、同步开展业务培训。综合执法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衔接,及时做好行政执法权力的承接运转工作,防止出现职能缺位和管理服务失范。
指导意见格式申论篇七
为进一步整合优化行政执法资源,在总结我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基础上,探索创立“多规合一”框架下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现就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市县综合行政执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省委六届五次、七次、八次、九次全会精神,围绕全面建设法治海南战略部署,以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规范执法主体,优化执法资源为主要内容,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着力构建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为海南实现科学发展、绿色崛起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权责统一。理顺行政执法层级关系,减少执法层次,省级部门一般不承担具体执法任务,主要负责制定执法标准、执法监督,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协调跨区域执法,不再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执法权逐步下沉基层,实行属地管理。市县政府主要负责具体执法工作,强化综合行政执法管理职能。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后,监管主体责任由市县政府承担,日常监管职责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从实际出发找准改革方向,处理好顶层设计与鼓励基层探索创新的关系,处理好城乡区别对待的关系,处理好各领域特殊性和普遍性的关系,增强改革针对性和实用性。
坚持科学设置、精简高效。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立足不增加编制,不突破机构限额,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整合优化行政执法资源,科学设置综合执法机构,立足管好城镇,逐步覆盖村居,构建城乡统筹的执法体系。
坚持统筹协调、积极稳妥。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多规合一”改革试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机结合起来,既要积极推进、又要扎实稳妥。
(三)任务目标。到2017年年底,各市县建立适应“多规合一”、城市管理以及其他重点领域监管要求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构建科学完备的综合配套机制,实现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政府职能部门职责边界清晰,行政执法体系集约高效、运作协调、规范有序的目标。
适应“多规合一”改革试点需要,从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管实际出发,分类推进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海洋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内综合行政执法,建立陆地、海洋统筹衔接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一)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围绕“多规合一”管控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专业要求适宜,在基层发生频率较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多头重复执法问题较为突出的行政处罚职权,纳入市县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范围。
在“多规合一”管控方面,落实《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关于加强各类生态空间和开发空间管控的要求,市县政府各职能部门管控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涉及的行政处罚权集中到市县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包括:
1.国土部门对非法转让、占用使用、破坏土地资源,违法勘查、开采、破坏、转让矿产资源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城乡违法建设,以及开发建设活动违法侵占、破坏风景名胜、历史文化空间资源的行政处罚权;
3.林业部门对违法使用林地、湿地、盗伐滥伐毁坏林木(包括海防林)、违法使用野外用火等破坏林地保护空间的行政处罚权(限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外的区域行使);
4.水务部门对违法侵占、破坏江河、湖泊、水库、水土保持等空间的处罚权,以及对违法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河道非法采砂等的行政处罚权;
5.水务、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在饮用水源地非法设置、改建排污口,非法进行项目建设、生产生活等破坏、污染饮用水源地保护空间的行政处罚权;
6.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非法设置固体废弃物倾倒、堆放、储存场所、设施,侵占、破坏、污染土地、林地、农田、江河湖泊、风景名胜区等空间资源的行政处罚权。
7.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对侵占、破坏城市绿地空间、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空间、市政设施空间、城市地下空间,以及燃气、电力、通讯、公路等基础设施空间廊道的行政处罚权。
在城市管理方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的部署,相对集中以下处罚权到市县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包括:
1.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园林、林业部门对妨害城镇园林绿化、名木古树、市政公用设施(含城乡供水、排水设施设备)等市政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2.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对妨害道路、公路、桥梁等城镇交通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妨害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权,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装修噪声、建筑施工扬尘、餐饮服务业油烟、露天烧烤、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焚烧秸秆落叶、燃放烟花爆竹、存放煤炭煤渣煤灰砂石灰土、销售煤炭水泥石灰、运输装卸等烟尘和恶臭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4.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非法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等污染物,在城市道路、临街公共场所从事车辆维修、清洗,以及规模化以下禽畜养殖污染环境的行政处罚权;
5.工商部门对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6.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二)海洋综合行政执法。落实《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关于加强海域海洋功能区规划管理,保护重要海洋生态资源的要求,弥补有关部门因缺乏海洋执法装备而出现的监管空白,在海洋与渔业领域现有全部行政处罚权的基础上,集中下列涉海处罚事项至省、沿海市县海洋与渔业部门:
1.国土部门对非法占用、破坏土地资源(限无人岛内行使),非法勘探、开采、破坏海洋矿产资源涉及的行政处罚权;
2.旅游部门对非法开展海上观光旅游涉及的行政处罚权。
文体、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涉海行政处罚权,及水务部门对非法向外省出售河砂的行政处罚权,先开展联合执法,待条件成熟后再分类予以整合。
三沙市适当扩大海洋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可集中以下十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职权:涉海规划、涉海工程建设、涉海生态环境保护、涉海文体旅游(含文物保护)、涉海国土资源、涉海安全生产、港航运输、渔业渔政、滩涂围垦、海域海岛管理。其他陆地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也集中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探索海陆统筹的综合行政执法。
(三)领域内综合行政执法。除纳入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海洋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事项外,鼓励各市县整合其他职能、执法内容、执法方式相近的执法资源,实行领域内综合行政执法。其中:文化、卫生计生、商务领域内综合行政执法分别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20号),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等6部委办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2015﹞91号),《商务部中央编办关于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商秩发﹝2015﹞499号)部署执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务等领域开展领域内综合行政执法事宜,由省业务主管部门会商省编办、省法制办提出方案,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四)严格实行目录管理。省编办、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法制办会商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省林业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研究梳理上述划定范围对应的具体行政处罚权,于本意见印发后1个月内编制《市县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基本目录》《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基本目录》,报请省政府同意后下发市县政府,作为市县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海洋综合执法基本范围。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市县政府、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目录调整建议,由省编办会商省法制办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调整。
相对统一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同时,兼顾好各市县的实际需要。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相应提高要求,可适当集中基本目录范围以外的事项,纳入跨领域综合执法;其他市县对执法力量相对薄弱、专业要求适宜,但不在基本目录范围内的处罚权,经会商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纳入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各市县政府应就此类处罚权编制目录,并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垂管部门保留的基本目录外的行政执法职权原则上不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通过加强联合执法理顺关系。
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海洋综合行政执法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同时,履行相应的行政检查权、强制措施权,但涉及吊销执照、许可证、停产停业等资格资质的处罚事项,及追缴赔偿、代履行等非行政处罚事项仍由审批或主管部门决定。涉及国家安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职权,不列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行政强制执行权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各市县政府根据划定的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整合行政执法职责和机构,保持行政执法力量相对稳定,确保一线执法需要。省、市县相关部门划转行政处罚职权的同时,相应划转编制,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立足不增加执法队伍数量,不新增人员编制。确需增编的,在市县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
(一)组建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县政府组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为市县政府工作部门,承担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归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业务指导。新组建或调整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突破中央和省规定的政府机构限额,机构限额已满的市县,按照建一撤一的办法设置,其内设机构实行综合设置,可下辖若干直属执法队伍负责日常执法工作。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相对集中、重心下移、城乡覆盖的原则,根据辖区面积、人口和执法任务量等因素,在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设置派驻执法机构,并加强对各派驻机构的日常管理,定期开展效能评估,合理调配人员力量,确保队伍相对稳定。
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有关行政执法职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行政处罚职权划转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后,相关职能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再行使已划转的行政处罚职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已立案但未做出处罚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做出决定。
(二)建立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全省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归口省海洋与渔业厅业务指导。各沿海市县政府整合涉海行政执法力量,建立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市县海洋与渔业局挂牌,负责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省海洋与渔业厅要根据各沿海市县海洋执法装备水平和执法人员总体素质等因素,统筹协调好执法工作,防止出现监管空白。
实行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后,相关职能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再行使已划转的行政处罚职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已立案但未作出处罚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海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三)整合领域内执法队伍。实行领域内综合行政执法的,要整合相关执法队伍。领域内多支执法队伍整合为一支,由行业主管部门管理。领域内没有执法机构,确需设立执法队伍的,应当从严从紧控制。
按本指导意见开展职责整合后,执法任务大幅减少、执法功能明显弱化的,执法队伍原则上予以整合或撤销,相关执法职责转由业务主管部门或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承担。各市县要以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为契机,减少执法队伍种类,不断优化职责、机构配置,解决多头执法、力量分散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执法队伍管理制度,注重选拔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作风过硬、善于开展群众工作的干部充实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推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和业务骨干双向交流任职。加强执法人员综合业务培训,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法制办在省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框架内,会同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通过开展联合培训、联合检查、联合业务指导等方式,加强对市县行政职能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指导。适时统一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推进规范化管理,树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良好形象。
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管人员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制度的前提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市县可适当配置行政执法协管人员。从严核定协管人员员额,定期评估清理,逐年递减人员规模。严格规范管理协管人员,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劝阻违法行为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建立科学高效的综合配套机制是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各市县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省直各相关部门加强指导,用完备的综合配套机制驱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改革的叠加效应。
(一)建立统筹领导机制。省、市县政府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重大决策部署,协调解决改革中面临的体制机制问题。其中:机构编制部门具体负责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分别负责拟定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监督指导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法制部门负责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人员培训、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认证,开展执法监督;各成员单位在各自权责范围内开展监督指导,处理好有关综合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等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期间,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机构编制部门,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体制改革任务基本完成后,调整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人兼任主任。省、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建立定期或不定期会商制度,协调解决改革中面临的突出矛盾,评估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情况,总结推广有关经验。
(二)编制权责清单。结合权责清单编制工作,合理划分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以清单形式逐项划定双方职责边界,厘清源头监管、后续监管、末端执法的界限,明确监管责任。同时,向社会公布综合行政执法主体名称、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行政救济途径,推进阳光执法。
(三)建立协调配合机制。重点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建立完善协调配合机制。省相关业务部门在编制《市县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基本目录》《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基本目录》的同时,就各领域划转的处罚职权同步起草行政执法协调配合实施意见,明确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海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各相关业务部门在工作会商、信息共享、联动协作,及跨区域联合执法等方面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作为基本目录的附件,经省政府同意后一并下发。各市县结合自身实际,研究提出具体的落实方案或意见。
省海洋与渔业厅就省、市县海洋综合行政执法与文体、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及海事、海警、边防、海关等中央垂直管理的涉海执法单位建立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提出具体意见。
省、市县规划委员会成立后,系统总结评估各市县经验做法,就规划管控督察与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建立协调配合机制提出具体意见。
各市县公安机关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紧密的联动机制,防止并快速处置妨碍行政执法行为。建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
(四)建立监督指导机制。各市县政府制定综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明确综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情形、方式、程序以及其他监督保障措施,建立与综合行政执法相配套的考核评议、评查机制,畅通监督管理渠道,保证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省、市县业务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及时对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错误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可依法撤销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错误决定。推动市县综合行政执法纳入省级人大执法监督检查的专项内容,最大限度防止和纠正行政不作为,杜绝不认真作为和乱作为。
(五)加强科技支撑。依托“多规合一”综合信息管理平台,逐步实现政府职能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之间实时共享相关业务信息,统一归集、交换和共享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监管信息,提升综合行政执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各市县政府根据“多规合一”管控、城市管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管需求,配齐配强执法装备,对需要配备海洋执法装备的市县,省财政应予以必要保障,切实提高执法科技含量。推进检验检测行业体制改革,做强检验检测机构,优化行政执法与检验检测工作的衔接机制,为提高执法质量提供有力保障和支撑。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将其列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切实将有关工作落到实处。本指导意见下发前已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市县,要按本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相关工作,做好协调衔接,保证改革工作的连续性;未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市县,进一步加强调研,系统总结有关市县的经验做法,按本意见精神做好改革的总体设计,确保2017年年底前完成相关改革任务。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市县政府按本意见要求,研究制定综合行政执法实施方案,以及相关的配套机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市县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实施方案;2.市县政府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权责清单(目录);3.市县政府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方案;4.市县政府综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5.其他必要的配套制度。
市县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实施方案报请省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其他各项配套文件由省编办、省法制办组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编办、省法制办联合批复后实施。
(三)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执法罚没收入全额上缴财政,行政执法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财务工作纪律,特别在职责划转、机构和人员编制整合过程中,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好人财物的划转、移交工作,做好文件案卷等重要资料的交接,保持执法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省直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全力支持、配合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各市县综合执法机构编制问题。各市县要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工作纪律,不得违规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增配领导职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