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洛克 人性论(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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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洛克 人性论(四篇)

小编:奈何奈何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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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 人性论篇一

而他的正义学说体现了他试图统一道德与政治的理想,这些在其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康德并没有完全独立意义上的政治哲学,其政治哲学是与道德哲学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并以其道德哲学为基础的。

本文试图通过对正义的分析,对其政治哲学的道德基础进行一些论证并简述其对后世的影响。

康德认为对公民的限制不是任意的,而是必须的。

因此我们可以说,他的政治哲学的根本在于他认为应当建立在正义、正当和权利上面,而不是功利、效用和幸福上。

这也就是说,其政治哲学是与当时十分盛行的功利主义相对立的,并且是极其反功利的。

康德也曾指出,法律理应确保最大多数人的更大幸福,而不是最小部分人的更大幸福,这也是普遍自由的实现的前提。

为此,康德明确指出了立法主体的第一个条件就是他的自由。

其实在康德那里,正义是与强制联系在一起的。

对康德来说,自由是以个人为中心的,它就是个人的选择自由,用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追求自己的目的。

无可否认,自由在康德哲学中的地位是其他概念都无法与之相比的,他在三大批判中为自由确立了拱心石的地位。

当然,自由不是意志的创造性选择,而是内心的包含着理性的规律,更何况自由也只能作为主体人的自由,并且康德哲学几乎都围绕着“人”而展开。

他认为,现象的人是物质世界的一部分,在这个世界上,人是受自然规律和社会秩序制约的,因而是不自由的;但人也是“自由之物”,因此他有选择的自由,而这种自由正是他的人性之最重要和最突出的特点。

康德提出,自由乃是人唯一生来即有的权利,其他权利都是后来取得的。

因为人生来就是自由的,所以“每个人生来就有一种平等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对待任何事情,自己不受别人约束同时也不去约束别人的权利。这是每个人固有的本质凭借这种本质,他有权成为他自己的主人。”[1]另一方面,康德又写道,人的自由也应该加以约束,因为他是服从理性的,既然自由是受理性支配的,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就不能把自由看作是理性的自由,即服从理性的“法则”和“要求”,只有这样,人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才有真正的意义。

既然每个人生而自由,也就每个人生而平等。

所以,人与人之间都必须相互尊重,并且在他看来,对人的尊重突出了人的价值本身,即人的理性的合理性和普遍性,也就是平等。

我们只有在对普遍的道德法律的尊重中,才能被看成是平等的,这就需要我们与我们的理智的自我保持关系,并且我们越是能保持这种关系,我们就越是能做到平等,反之,我们越是与感性的自我即自己的欲望和需求形影不离,我们也就离公正越远,故此我们可以推知“理智的自我是我们平等观的源头”,“把所有人都当作人对待”,这一提法的意义就在于让社会及其他束缚人的背景不成为平等的障碍,并要求人成为理智精神意义上的人,一种能获取平等价值的人而不是经验上的人。

这实际上就是把人看作抽象的超越的人而不是经验上的人,并在此为道德的普遍性和必然性寻求了终极的根源,公民的权利和人的权利也就此而提出。

至此,康德就把自由作为先天可能的思辨理性的唯一观念。

同时我们可以认为:自由,作为人类不可缺少,不可剥夺的本质,是道德内在的基础和源泉;同时没有自由,政治、法律道德学范畴及其实践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

这样,康德也就把自由学说的重心落到了现实,落到了社会政治生活,走向他的实践哲学。

而其实践哲学是以道德哲学为核心和归宿的,也只有这样才能解决有关人的价值、法权和德性以及人人平等、独立和博爱等一系列问题。

政治哲学作为实践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以道德哲学为基础,因为政治哲学所牵涉的问题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福祉,道德和正义在其中必然要起到重要的作用。

康德的政治哲学是建立在其道德哲学基础上的,并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他的道德哲学就是其政治哲学。

他的正义概念来源于他对人的看法,在道德哲学中康德认为,人如果作出不公正的行为,就会产生一种羞耻感,就会体验到自己属于一个低下的而不是高贵的族类感觉,这种感觉破坏了人的自尊,因而丧失了自己的价值感。

因此,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一书中指出:人受限制于两种规律,即自然的规律和理性的规律。

这两种规律与两个世界即两种生活相对应,也就是现实世界的日常生活和本质世界的道德生活。

在本质世界中,我们与价值和动机打交道,这种交道只出现在精神之中。

因此,我们的知识是不受限制的,在此,我们不妨把自己看成是本体,看成是一个意志可能企及的道德和实在。

这样我们就会感受到我们作为本体的一部分不受制于因果律,而是受制于自由的理念。

我们的自由意志就产生于这样把我们自己看成是理性的,不受感性的`因素支配的产物,人就是这种自由与必然的产物。

我们在现象界,要避免把自己看成是完全自由的,我们在本体界和道德界,又要避免把自己看成是完全受因果律决定的,不自由的。

由于在现象界,人不是自由的,对道德无法承担责任,故康德认为,道德原则只有从本体的意义上,即理性或先验的意义上才能够成立。

当然,在康德那里道德绝对不可能是来自经验,康德也正是从这一点出发否定功利主义的。

在他看来,功利主义的理论根据就是从经验中去寻找道德规律及指导原则。

但是由于作为现象的经验依赖自然,因此由经验导出的道德也就不可能会有普遍的适用性。

另外,康德还认为功利主义的哲学家所能够做的至多只是通过归纳法把经验提升为一般性。

康德认为道德律从经验和实然的世界中是推不出来的,它不是世界怎样运动和人的行为是怎样的问题,而是为制约人应当如何行为提供理由,即便是在事实上,无法发现任何这种行为的例证。

康德也正是这样,通过其正义的理论使他那种纯粹的道德哲学由关注本体世界而最终深入到现象世界。

关于他的正义理论,他是通过从道德形而上学的一个组成部分的角度去加以考察的,也就是从道德哲学的日常生活中的地位去运用道德原则进而考虑正义或权利的理论。

正如前面所说:对人的尊重是最高的,也就是说尊重人是无条件的义务,同时法律也并不损害道德。

法律的义务所要求的正义是每个人都把自己当成目的同时尊重他人,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自由。

在康德看来正义观的基本点也就是:正义就是使人作为一个自由人,接受自由的普遍法则而履行自己的职责,所关心的重心是社会整体秩序的合理性和人的价值实现。

所以,究其本质,康德奠基于道德哲学基础之上的政治哲学实质就是法权哲学。

康德也正是在这一基础上进一步把法制国家之下的公民正义表述为:“一、宪法规定的自由,这是指每一个公民除了必须服从他表示同意或认可的法律外,不服从任何其他法律;二、公民的平等,这是指一个公民有权不承认自己在人们当中还有在他人之上的人,除非是这样一个人,处于服从自己的道德权利加给他的义务,好像别人有权利把义务加给他;三、政治上的独立,这个权利使一个公民生活在社会中并继续生活下去,并非是由于别人的专横意志,而是由于他本人的权利以及作为这个共同体成员的权利。”[2]

法律与道德法则不同,它界定的是人的外在自由而不是人的内在自由,即人民随心所欲行动的自由,只要不妨碍或侵犯他人的自由。

康德认为,国家首先需要加以考虑的是福利,恰好就是通过法律来保障每个人自己的自由的那种合法的体制,每个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以多样的方式运用自由和追求幸福,国家不能强制性地为人们规定幸福的道路。

他还批评宗长式的暴政把公民当成“不成熟的孩子”,取消了一切自由,损害了人们的权利,即使出于善意也成了“最大的专制主义”。

其实这也就预示着个人与社会不可能处在一个和谐的共同体中,因为这一原则存在的基础就在于个人的私人目标与他人目标是冲突的,因而他认为,为了使个人的自由能够得到保证,国家的强制机器是必须的,并一再强调反抗暴君的不合法,革命的非正义。

因此康德认为,在任何情况下,人们反抗政府都是不合法的并且坚决反对暴力革命,因为唯有服从普遍的立法意志才能有一个法律和有秩序的状态。

他认为对一个已经存在的宪法造反就是推翻所有的文明和法律关系。

即使法律损害了个人自身的幸福,这里的问题也不是一个能否获得幸福的问题,而是每一个人的权利是否得到切实保障的问题。

通过正义的概念,康德确立了对他人行为进行干预的原则,即保护个人的自由。

正如密尔在《论自由》中指出:“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3]这也就意味着,一旦公民社会建立,我们就几乎没有什么正当性再去干预他人的合法行为。

不论是以共同体全体利益的名义,或者甚至以当事人自己的福利的名义都不行。

因为在康德看来,所谓共同体的利益实际上就是个人利益的积累,因而不存在所谓脱离个人利益的共同利益;而就个人自己的福利而言,个人就是他自己利益的最好判断者,我们并不知道怎样做才对别人最有好处,我们只知道怎样做才对自己最为有利。

其实,康德对正义的推导并不是从个人的利益和欲望出发的,并认为通过对人的外在关系加以制约正义的规则是从属于他的内在的道德独立性的。

但是,在康德那里却明确地提出了正义就是我们在原则上怎样最好的组织我们的社会生活的问题。

另外,康德并不是把国家的建立像卢梭那样归咎于人在道德上和政治上的不完备性,而是最终归咎为人的两重性:人能够理性地思维但不能理性地行动,这些都离不开他的哲学在本体和现象上的分裂,而人存在的世界不仅仅是现象世界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能够通达本体世界,这就是康德哲学的意义所在。

他还指出,人的理论和实践活动,在最终意义都可以概括为三个问题:一、我能知道什么?二、我应该做什么?三、我可以希望什么?这三个问题在理论上意义是很小的,并且很难获得准确的回答,它们的真正意义在于它们的实践的意义。

它们可以让我们去深刻地思考道德的必然规律,因为有了规律,我们就可以按理性的必然的方式行事,而它的意义也正是要帮助人们去发现善以及义务。

这里与卢梭的观点基本一致:无论是在这个世界之内还是在这个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之外,还存在着绝对的善,如果一种愿望是为了尊重道德规律或被关于义务的意识所决定,它就是善良的行为、情绪化的行为,而不是道德的行为。

因为道德行为是不顾这些情绪化的冲动,纯粹出自对道德规律的尊重。

其实,纯粹出自对道德规律的尊重是行为的道德评价的最高标准。

康德作为古典哲学的奠基者,作为卢梭和牛顿思想的后继者,在综合了两人思想的基础上,构建了自己的哲学体系。

因此,根本不同于17到18世纪英法思想家的主要思想。

他的政治哲学的中心问题就是探讨究竟是经验还是理性决定道德,他的回答明显与经验论是对立的,他认为道德不是来自经验,道德同时也必须脱离经验,如果把道德归结于经验,那么道德就会成为一种主观任意的东西,就不可能成为普遍的、客观的和必然的东西,也就没有普遍的、客观的和必然的有效性,康德也就是在这个意义上把道德与幸福对立起来。

我们可以这样来表述康德正义和道德的关系:一方面法律的正义创造了一种法律的条件来保障个人的消极自由,以便他们能够自己选择,这样就意味着法律的正义为个人的道德自律或者自主创造了一种可能性;另一方面法律的正义并不要求人具有善良的意志,因此,在不依靠善良意志的情况下,它促使人去做合法的事情,而这些事情本身也是道德所要求的,因而它部分地实现了道德的目标。

在这两种情况下,政治都是道德的工具。

康德政治哲学的理论贡献在于他认为:道德的评价不是根源于感性人的幸福、快乐和利益,而是超越了这些感性经验的先验的绝对命令,个人必须服从它并用以指导自己的行动,这实际上是指出道德就是作为整体的人类社会的存在对个体的要求、规范和命令,人之所以需要理性,在康德看来,恰恰是证明了人不是理性的存在而是感性的存在,因而需要理性来指导他的行为。

在道德领域,需要实践的理性来指导他的自然情欲。

实践理性要求道德与理性统一,而这种统一在经验中是不可能达到的,这就要求道德规律在理性上的善,而不是像幸福那样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善,是一种形式和理想意义上的善,它是一种对于世俗生活的超越。

他认为道德不可避免地走向宗教,这就是康德所说的理想的信仰。

因为在他看来人的信仰自由有两种:理想的信仰与迷信的信仰。

正是在这些伦理学的理论基础上,康德建立了自己的法权理论的正当哲学,法权理论是康德的政治伦理学。

他认为对自己的义务是道德理论,对别人的义务是法权理论。

道德是肯定的,是推动人的行为的;法是否定的,是限制人的行为的。

因此,法权的一般原理即是限制一定自由以便获得“完整”的自由。

这虽然是人们自愿作出的规定,但并不构成人们之间的契约关系,而是一种先验的理性的产物,是理念和理想意义上的实践理性。

当然,康德政治哲学在政治哲学史上具有特定的地位,并对后世政治哲学的发展起到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道德哲学从论证绝对命令的意志自由的普遍必然性着手,详尽论证了人的自然权利和主体立法自由与服从的基础,旨在为政治自由和平等奠定一个无条件的道德基础。

康德批判了马基雅维利主义,批判了道德上的怀疑论,试图以新的基础重建政治与道德的统一。

尽管道德政治家有时也成为他无法控制的环境的牺牲品,尽管政治中处处充满了不道德的因素,但康德认为我们仍然没有理由完全否认道德在政治中的作用,因为事实上并非所有因素都是与进步、与改善作对。

因此,我们仍然有理由相信道德在政治中的作用。

他的政治哲学实际上构成了其实践哲学的一部分,是他的道德哲学的延伸。

他的正义概念来源于对人的看法,在道德哲学中康德主张人的道德是进步的。

在他看来,政治问题的最终解决即建立一个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在国际上建立起永久和平都离不开人的道德进步。

这是否表现得过于乐观呢?确实如此,从事实的观点看,道德进步的迹象亦微乎其微,但从人的自律的观点看,我们还能有什么更好的立场呢?如果人确实是有自由的,我们只有采取我们的观点,只有通过有意识的道德努力才能改善我们的处境,促进国内政治与国际政治向着改善的方向发展。

牟宗三认为康德对道德发展的先验性和普遍性的论证,“在西方哲学史上第一次令人信服的说明了道德法则的崇高和严整。”[4]

康德对道德哲学的论证,在西方伦理学史上引起了重大的转向,他把道德的根据和价值标准从主体外部移到主体内部,从感性移到理性,使道德的他律变为道德的自律。

因此他的道德哲学是依据先天理性、道义论和责任论,给出的原则是绝对的道德命令和自由意志,对后世的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思想提供了关于理性价值和尊严的内在基础。

罗尔斯公开承认他奠基于社会契约之上的“正义论在性质上是高度康德式的”[5],他虽然区分了康德的道德建构主义与所谓公平正义的政治建构主义之间的差别,但仍然认为“一种自律的政治观念便为一种具有理性多元论特征的立宪政体提供了一个合适的政治价值基础和政治价值秩序”,公民对正义和公共理性的政治价值的理解,“建立在他们在跟作为自由而平等之公民观念和作为一公平合作系统的社会观念相联系的实践理性基础上的。”[6]

此外,康德在道德哲学中还确立了人的主体地位。

人作为道德主体乃是人的主体性的最高峰,人自由地作为道德主体,才能真正达到最高的自由,实现人的尊严,“个人不是有价值,就是有尊严”[7]。

在当代的人权理论和国际人权公约中都十分强调人作为主体的价值和尊严,可以说处处都能看到康德为后世所带来的影响。

参考文献:

[1][美]m.马奈力.康德、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自由概念[j].哲学译丛.1981,(3).

[2]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140-141.

[3][英]约翰・密尔.论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0.

[4]德国哲学论丛[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56.

[5]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序言.

[6]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105.

[7]康德.道德形而上学探本[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7.47.

洛克 人性论篇二

摘要:政治哲学与伦理学的关系就是政治与道德的关系,这个问题涉及我们对政治生活的基本性质的理解。在古代政治哲学中,道德与政治是直接同一的,在近代欧洲政治哲学的发展中,出现了政治与道德相疏离的倾向,而当代政治哲学的复兴则普遍确认政治正义的道德依据。事实上,无论是道德生活,还是政治生活,都具有建立和维护社会生活秩序的基本功能,因此表现出道德与政治的相互交融性。

关键词:政治哲学;伦理学;政治与道德的关系

在西方学界,政治哲学的复兴是以罗尔斯在20世纪70年代初发表的《正义论》为标志的,而在我国学界,政治哲学研究进入活跃状态已是21世纪的事情,晚于欧美近三十年。因此,在我国,政治哲学仍然属于新兴的研究领域,这自然会带来对政治哲学的学科性质的讨论。在这个讨论中,厘清政治哲学与伦理学的关系尤为重要。因为这个关系不仅涉及政治哲学的学科定位问题,同时也涉到我们对政治生活与道德生活的内在相关性的理解,更涉及我们对政治生活的基本性质的理解。在笔者看来,政治哲学与伦理学的关系,简单地说,就是政治与道德的关系。从最一般意义上说,“善”是道德生活的核心概念,或者说是伦理学的最高范畴;“正义”是政治生活的核心概念,或者说是政治哲学的最高范畴。但无论是道德生活,还是政治生活,都具有建立和维系社会生活秩序的基本功能,而无论是“善”还是“正义”都代表着一种体现健全人格和健康社会的正面价值,因此对“善”的追求和对“正义”的追求,无论是在伦理学中还是在政治哲学中,都是紧密地交织在一起的,表现出道德与政治的相互交融性。本文试图通过概要地梳理政治哲学与伦理学的关系的历史发展过程来阐释笔者对这个问题的粗浅理解。

一、古代政治哲学:道德与政治的直接同一

无论是在中国古代哲学中,还是在古希腊哲学中,有关政治问题的哲学思考都属于伦理学的一部分,或者说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在古代哲人看来,政治统治的合法性、权威性来自于道德伦理的基本要求。为政者必须是善者,这一点在古代哲人那里是不言而喻的。在社会生活的共同体中,掌握公共权力的政治统治者以及大大小小的官吏,他们的道德品行的优劣直接决定了政治的兴衰。如果统治者和政府官吏不顾公共利益和大众利益,而将公共权力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那就必然导致政权的腐败、社会矛盾的激化乃至生活共同体的瓦解。

在中国古代文化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儒家学说,从其主要内容上看,就是一种包含政治学说在内的伦理道德学说。在这种学说中,政治的最高境界同时即是最高的道德境界,即“仁政”。儒学创始人孔子就直截了当地指出:“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其意就是说,为政者必须良善正直,才有可能避免臣民的邪恶。道德上的正直和政治上的正义均是“道义”本身的基本内涵。离开了“道义”,不仅无从判断政治行为和政治活动的是是非非,而且会造成政治秩序的混乱,并最终导致天下大乱。孟子更注重人的道德品性与政治的关系。他强调人性在根本上是“善”的;人性的善就表现为每个人都有“不忍人之心”,即“仁心”;而君王有不忍人之心,就会有不忍人之政,即“仁政”。所以,他说:“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孟子·公孙丑上》)人有“仁心”若能“推恩”,便可使道义原则广布天下,“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诗》云:‘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言举斯心加诸彼而已。故推恩,足以保四海;不推恩,无以保妻子。古之人所以大过人者无他焉,善推其所为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

在古希腊政治哲学中,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理论是最为卓越的。尽管他们二人对诸多政治问题的理解存在着很大差异,但他们都把“善”或“至善”作为政治活动、国家生活的最高目标,也是衡量政治行为和人的政治品质的最终标准,政治统治的合法性也是从“善”的理念中获得最终的依据。如柏拉图所说:“善的理念是最大的知识问题,关于正义等等的知识只有从它演绎出来的才是有用的和有益的。”柏拉图在他的著名著作《理想国》中就是把正义作为他的国家学说的核心理念,这使他成为历史上第一位对正义概念进行理论探讨的政治哲学家。在他看来,一个城邦(国家)主要由三个阶层的人构成,即统治者(护国者)、辅助者(保卫者或武士)和农耕商人,每种人在城邦中都做最适合他的天性的事情,互不干扰,这是构成城邦的原则。所谓“正义”就在于符合这个原则,即“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干自己的事情。”同时,正义就是智慧与善。城邦的“正义”主要体现为“智慧”、“勇敢”和“节制”这三种美德。其中,“智慧”是属于城邦统治者的美德,“勇敢”是属于城邦保卫者的美德,而“节制”则是属于城邦中所有人的美德。因此,正义的城邦就应当是“善”的,“这个国家一定是智慧的、勇敢的、节制的和正义的”。

柏拉图还确信,城邦的正义与个人的正义具有一种同构性。国家有三个部分,每个人的灵魂也有三种品质,这就是“理性”、“激情”和“欲望”。当人的这三种品质彼此友好和谐,理智起领导作用,激情和欲望一致赞成由它领导而不反叛,这样的人就是有节制的人。这种人能够“自己主宰自己,自身内秩序井然,对自己友善”。他们能够带来城邦的和谐。

亚里士多德同样把“至善”理解为人们组成城邦所要达到的目的。所以,他在《政治学》一书中,开篇就说:“所有城邦都是共同体,所有共同体都是为着某种善而建立的(因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着他们所认为的善),很显然,由于所有的共同体旨在追求某种菩,因而,所有共同体中最崇高、最有权威、并且包含了一切其他共同体的共同体,所追求的一定是至善。这种共同体就是所谓的城邦或政治共同体。”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所谓“至善”就是“追求完美的、自足的生活”,因而也就是“公正”或“正义”。既然城邦的最高目的是至善,那么“公正”就是为政的准绳。他说:“人一旦趋于完善就是最优良的动物,而一旦脱离了法律和公正就会堕落成最恶劣的动物。不公正被武装起来就会造成更大的危险,人一出生便装备有武器,这就是智能和德性,人们为了达到最邪恶的目的有可能使用这些武器。所以,一旦他毫无德性,那么他就会成为最邪恶残暴的动物,就会充满淫欲和贪婪。公正是为政的准绳,因为事实公正可以确定是非曲直,而这就是一个政治共同体秩序的基础。”

在古代哲学中,政治哲学之所以从属于伦理学,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就建立和维系社会生活秩序而言,习俗、习惯和道德作为生成和维系秩序的文化机制要比法律、政治制度久远得多。习俗、习惯和道德是在人们的共同生活的漫长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系列有效的行为规则以及解释这些行为规则的观念。这些行为规则和观念经过长期的演化过程已经固化到人们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中,甚至深深地植根于人们心理结构下意识层面中,成为社会秩序的深层机制。法律、政治制度通常是阶级、国家产生以后才形成的社会规范,因而法律、政治制度等的产生也就标志着文明社会的开始。但是法律和政治制度与社会习俗、道德有着密切的联系。由于习俗和道德构成了社会秩序的深层机制,因而法律和制度的制定和施行就必须与这些习俗和道德保持基本的一致。事实上,大部分法律和制度都是通过立法程序和政治过程而将那些对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总体秩序至关重要的习俗和道德规范法律化、制度化。因此,法律和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根源于习俗和道德。离开了习俗和道德,政治问题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其二,在古代哲人看来,政治统治的合法性、权威性也来自于道德伦理的基本要求。在社会生活的共同体中,掌握公共权力的政治统治者以及大大小小的官吏,他们的道德品行的优劣直接决定了政治的兴衰。如果统治者和政府官吏不顾公共利益和大众利益,而将公共权力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那就必然导致政权的腐败、社会矛盾的激化乃至共同生活的瓦解。柏拉图之所以在《理想国》中呼吁让哲学家出任国家统治者,就是因为他认为真正的哲学家的最高追求就是至真、至善的理念,因而能够将“善”作为自己的执政标准,他们不看重浅近的物质利益,也不在乎手中的权力,因而较之其他人更有利于政治的清明和社会良好风尚的建树。

其三,政治哲学对政治问题的考察和研究必然带有一定的价值取向,而这种价值取向归根到底来自于道德原则。也就是说,政治的合法性或合理性的根据并不在于政治活动自身,而在人们最基本的道义原则中。因此,只有伦理学才能为政治的合法性或合理性提供形而上学的终极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说,伦理学构成了政治哲学的形而上学基础,具有绝对意义的“善”,是所有道德行为和政治行为归宗。

二、近代政治哲学:道德与政治的疏离

在欧洲传统政治学说中,确信“善”与“正义”、道德与政治的直接同一始终占据主流地位。特别是在中世纪,由于宗教神学和罗马教会的强权统治,使道德与政治的直接同一采取了政教合一的政治形态,即作为“至善”的神是王权或国家权力的全部根据。然而,到了中世纪末期,教权的腐败、王权的专制、教权与王权之间的矛盾以及宫廷内部围绕权力展开的争斗等等,使人们越来越难以看到,也越来越难以相信政治统治的良善本性,并逐渐对“政治植根于道德”这一传统观念产生怀疑。

最先对这一传统政治观念提出挑战的是文艺复兴时期著名政治理论家马基雅维里。他在《君主论》一书中干脆把政治统治与道德本性剥离开来,提出一种“用目的说明手段正当”为原则的政治无道德论。马基雅维里是中世纪晚期意大利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从政治理想上说,他崇尚共和政体,认为共和政体有助于促进社会福利,发展个人才能,培养公民美德。但面对当时意大利人性堕落、国家分裂和社会**的状态,他认为实现国家统一社会安宁的唯一出路只能是建立强有力的君主专制制度。在他看来,人是自私的,追求权力、名誉、财富是人的本性,因此人与人之间经常发生激烈斗争,为防止人类无休止的争斗,国家应运而生,颁布刑律,约束邪恶,建立秩序。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君主应当不图虚名,注重实际,只要能够达到目的,无需考虑手段的道德性质。残酷与仁慈、吝啬与慷慨,都要从实际出发,即所谓“明智之君宁蒙吝啬之讥而不求慷慨之誉”。所以他在《君主论》中说,君主“常常不得不背信弃义,不讲仁慈,悖乎人道,违反神道”,君主“如果有必须的话,他就要懂得怎样走上为非作恶之途”。“当君主认为“如果没有那些恶性,就难以挽救自己的国家的话,那么也就不必因为对这些恶行的责备而感到不安,一些事情看来是恶行,可是如果照着办了却能给他带来安全与福祉。”这就是说,政治统治的正义是用其最终目的和效果来说明的,一切与此无关的道德都应该被抛弃。基于这种观点,马基雅维里明确地把政治学当作一门实践学科,将政治和伦理区分开,把同家看作纯粹的权力组织。可以说,他是近代第一个使政治学独立于伦理学的思想家,因而有资产阶级政治学奠基人之称。

当然,在近代政治哲学中,马基雅维里的这种比较极端的政治学观点并不多见。多数政治哲学家并不否认政治合法性本身所蕴含的道义原则。这特别体现在近代法学和政治学有关自然法的讨论中。所谓自然法不过是一些最基本的道义原则,如“各有其所有,各偿其所负”(格劳修斯),“既受他人恩施之惠,就应努力使他不因施惠而自悔”(霍布斯)等。当然,自然法的内容应当是什么,这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但不管怎样,自然法所涉及的就是一些最基本的道义原则,法律和政治行为如果不符合自然法的要求,就是不合理的、不合法的。因为“自然法”本身就被理解为维系社会共同生活的最基本的尺度,没有这些基本要求或不符合这些基本要求,社会生活就建立不起来,即便建立起来也维持不下去。

但问题在于,如何才能使自然法成为共同的生活准则而不致于被个人的任意性所破坏?人性中是否具有足以使自然法得以贯彻的道德根基?对于这样的问题,近代思想家则比较普遍地表现出对人的德性能力的不信任,即便不否认道德良善的重要性,但也不把政治正义的实现寄希望于人的道德品性。如英国哲学家霍布斯从人性本恶的基本立场出发,干脆否认了人凭其本性执行自然法的可能性。在他看来,尽管自然法是理性法则,但人的趋利避害的自私本性使人倾向于不愿接受自然法的约束,因此,要使自然法行之有效,就必须依靠具有强制力的政治权力。他说:“正义的性质在于遵守有效的信约,而信约的有效性则要在足以强制人们守约的社会权力建立以后才会开始,所有权也就是在这个时候开始。””按照霍布斯的这一观点,政治的正义与其说是根源于人性的善,不如说是为了防范人性的恶。

稍晚于霍布斯的英国哲学家洛克不同意人性本恶的说法,而是认为人天生就是要过社会生活,这就决定了最初的“自然状态”应当是一种社会生活的状态,一个自由、平等的状态。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根据自己的愿望行动,并受理智的约束,在理性的范围内,其行动服从自然的道德律,这就是“自然法”。洛克还认为,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有根据自然法来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的权利和要求犯罪人作出赔偿的权利,这就是所谓的自然权利。由此看来,洛克既肯定了自然法是一种道德律,又肯定了个人执行自然法的正当权利,但他同样认为,政治的正义不可能直接从这种自然法和自然权利中产生。因为,尽管在自然状态中,人们的行为是受理性的自然法约束的,但人们的行为却常常是非理性的,这就造成了自然状态的种.种缺陷,其中最主要的缺陷是:第一,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作为判别是非的标准和裁决纠纷的共同尺度,从而使有些人由于利害关系而心存偏见,按照对自己有利的方式理解和运用自然法。第二,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每个人以自然法的裁判者和执行者自居,而又偏袒自己,这就使他们的裁决因情感和报复之心而超越正当的范围。第三,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这就是说,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无法解决在理解和执行自然法方面所产生的分歧,这就易于导致战争状态。要避免可能发生的战争状态,就必须走出自然状态,组成公民社会和公民政府,把每个人执行自然法的自然权利交给这样的政府,通过颁布和执行确定的、众所周知的、大家共同接受的法律,来维护自然法和自然赋予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他说:“虽然他在自然状态中享有那种权利,但这种享有是很不稳定的,有不断受别人侵犯的威胁。既然人们都像他一样有王者的气派,人人同他都是平等的,而大部分人又并不严格遵守公道和正义,他在这种状态中对财产的享有就很不安全、很不稳妥。这就使他愿意放弃一种尽管自由却是充满着恐惧和经常危险的状况;因而他并非毫无理由地设法和甘愿同已经或有意联合起来的其他人们一起加入社会,以互相保护他们的生命、特权和地产,即我根据一般的名称称之为财产的东西。”

霍布斯和洛克的上述观点在近代欧洲政治哲学的诸多学派中是很普遍的。近代欧洲正处在由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传统社会向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社会的过渡过程中。而市场经济是以作为市场主体的个人最大限度地追求私人利益为内在驱动力的,这就必然要求个人的私有财产权利得到国家和法律的保护。不管这种私人财产权利被理解为来自于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如霍布斯),还是被理解为来自于人的劳动(如洛克),或者被理解为私有财产制度的产物(如卢梭),私人财产权利都是不能被取消,不能被侵犯的。这也是近代政治思想家竭力予以肯定的自由平等权利的核心内容。因此,在近代政治思想家们看来,要保护私有财产权利,防止相互侵犯,靠人们的善良意志是根本不可能的,必须将私有财产权利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起来,并使之得到有强制力的国家的保护。因而在近代大多数政治哲学家看来,道德的良善和政治的正义并不是直接同一的,后者总是在前者不起作用的地方才能发生。这样,政治思想家们在人们角逐私利的行为中难以相信道德意识本身可以产生积极的政治后果,同时又在自由平等的理想之下寻求实现正义的政治途径。

道德与政治之间的这种疏离使政治思想家们越来越倾向于把政治生活或国家政府之类的问题当作独立的研究领域,探讨政治过程、政治生活、政治制度、政治策略的性质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特别是在19世纪后半叶,随着各门社会科学的普遍兴起,政治问题的研究也逐渐被纳入科学研究的轨道。诞生了作为实证科学的政治学。

洛克 人性论篇三

洛克政治哲学的人性论基础人探讨论文

论文关键词:政治哲学;人性论基础;自我保存;自由

论文摘要:在洛克那里,政治哲学的理论不仅仅只有认识论的基础,而且还有另外一个哲学基础,即是人性论的基础。从人的财产的角度,洛克不但对于人的自我保存进行了论证,同时重要的是洛克指出这种自我保存与人的自由息息相关。

在洛克那里,政治哲学的理论不仅仅只有认识论的基础,而且还有另外一个哲学基础,即是人性论的基础。如果说古典思想家假定人类拥有某种善或者目的的同时,所有具体的政治事务都应该根据符合这些善或者目的的程度加以判断的话,那么,像他的前辈马基雅维里和霍布斯一样,洛克认为现代政治事务的主体和客体理解为存在于自然状态之中的一个个体。所以在这种意义上,人的生存是第一重要的,可以说人的生存或者生命是一切生活的基础。从人的财产的角度,洛克不但对于人的自我保存进行了论证,同时重要的是洛克指出这种自我保存与人的自由息息相关。由于洛克对于人的自我保存、人的生命的珍视是从对于财产的论证开始的,所以如果要恰切地理解人性论的内容,首先就需要对洛克的财产概念有一个清晰而又全面的了解。

洛克在论证父权的时候说,自然给予父母的第一种权力即父权,使其在儿女未成年时为他们谋取利益,以补救他们在管理自己的财产方面的无能和无知。——必须说明,洛克所谓的财产,在这里和在其他地方,都是指人们在他们的身心和物质方面的财产而言,这就说明,洛克所强调的是财产不仅仅是物质方面的,而且也一样包括精神或者心理方面的,也就是说,这里所指的财产不但是物质、金钱方面,而且是指向人的生命、自由的。“每一个人生下来就有双重的权利:第一,他的人身自由的权利,这是他人没有权利加以支配的,而只能由他自己自由处理;第二,与其他人相比较,他和他的弟兄最先享有继承他的父亲的财物的权利。”此处的自由很明显是人身的自由,而非政治的或经济的。所以,广义的财产不但包括钱财等物质方面的东西,而且最为重要的是也包括了人的自由和生命。洛克对于财产权的另一个定义也就是狭义上的定义是对于万物的权利,即是拥有土地和地上的野兽以及其他的低级生物,专门供自己个人之用,把其他所有的人都排除在外。这种狭义的财产上,财产权的最初发生是因为一个人有权利来利用低级生物供自己的生存和享受,它是专为财产所有者的福利和独自的利益的。因此,在必要的时候,他甚至可以为了使用它而把他具有所有权的东西加以毁坏。所以在某些时候对于洛克而言,这种财产由于是为人们自身的福利和需要才属于他们所有,所以把财产理解成为物质有时候也是合适的。

作为人的财产之一的自我保存,洛克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与生俱来的,并且洛克坚信只要人们有了这一自我保存的信念,人类的生活就会出现一个欣欣向荣的景象。“实际上,如果全人类的保存,在每个人的心目中成为其坚定的信念,真正地把它当作每个人应尽的职责和调节我们的宗教、政治和道德的真正原则,那么,这个世界将会比现在的状况更加恬静、更加自然。”就是说,由于自我保存不但可以调节宗教的纷乱事务,也可以调节政治或者道德等等那些纷至沓来的混乱和盲目。所以,人的自我保存至关重要,以至于人们可以为此而享有关于支配他物的权利。上帝扎根在人类心中和镂刻在他的天性上的最根本和最强烈的要求,就是保存自己的要求。这就是每一个人具有支配万物以维持个人生存与供给个人使用的权利的基础。人的生命是最为珍贵的,任何人不但不能随意地毁灭他人的生命,同时他也没有权利毁灭自己的生命,因为这是超出他的权利之外的。由于屈身服从另一个人使其有毁灭自己的权利,是超出人类的权力以外的,并且上帝和自然也从来不许可一个人自暴自弃,以至于忽视对自身的保护,所以他不能剥夺自己的生命,他也就不能授予另一个人以剥夺他的生命的权利。上帝既然创造了人类,便在他身上,如同在其他一切动物身上一样,扎下了一种强烈的自我保存的愿望,也在这个世界上准备了适于人类衣食和其他生活必需的东西,能够照着上帝的旨意,使得人类能在地面生存相当长的时期,而不要让一件如此奇妙的工艺品由于其自身的大意和必需品的缺乏,在生存不久之后便告死亡,即使是对于一个儿童来说,这样的自我保存也是同样合理的。自我保存的心理很快会使得一个幼童听从理性的建议,除非有别的情感促使他们变得鲁莽冲动,没有判断力,没有思维力。讨厌灾祸的情感对于人类的天性来说是如此地自然,以至于洛克认为,没有人可以不对它心存畏惧。畏惧不是因为别的,而是因为担心我们不喜欢的东西降临到头上,因而带来一种不安的感觉。因此如果有谁一味的蛮横以至于以身涉险,我们可以说,那一定是出于无知或者因为某种其他的紧急的情感支配,使其做出的举动。没有谁会如此地作践自己,自愿地遭遇灾祸,为冒险而去冒险。“因为每一个人必须保存自己,不能擅自改变他的地位,所以基于同样的理由,当他保存自身不成问题的时候,他就应该尽其所能保存其余的人类,而除非为了惩罚一个罪犯,不应该夺去或者损害另一个人的生命以及一切有助于保存另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健康、肢体或者物品的事物。”

但是自我保存绝对不是“自爱”的同义词。人们最初的行为更多地出于自爱的指示,而非出于理性和反思的指导,因此,不足为怪的是,有些幼童很容易偏离是非的正当的标准,这一标准恰好是心智当中理性进步和严肃思索的结果。幼童越是容易在这一标准上弄错,就越应该对他们加以严格的监视,但是洛克又有另一方面的告诫,要及时地教他去爱别人,善待别人,从而为他成为一个诚实的人而早早打好坚实的基础。一切不公正通常是源于我们太爱自己,而不太爱别人的缘故,生命不能被剥夺,“作为一切人类之主和父亲的上帝,没有给予他的任何一个儿女对世界上的特殊一部分的这种所有权,倒是给予他的贫困的兄弟以享受他的剩余财产的权利,以便一旦他的兄弟有急切的需要时,不会遭到正当的拒绝。”所以一个人不能够基于对土地的所有权或者财产权而取得对别人生命的正当权利,因为任何有财产的人如果不肯从他的丰富财物中给予他的兄弟以救济,任他饥饿而死,这将永远是一宗罪恶,正如正义给予每个人享受他的正直勤劳的成果和他的祖先传给他的正当所有物的权利一样,在其没有其他办法维持生命的情况下,仁爱也给予每个人以分取他人丰富财物中的一部分,使其免于极端贫困的权利。在洛克看来,上帝给予了人类以自我保存的绝对之权利。因为上帝既然已经亲自把保存自己生命和存在的欲望——强烈的欲望——作为一种行动的原则,扎根于人的身上,作为人类心中的上帝之声的理性就不能不教导他并且使他相信,按照他所具有的自我保存的自然趋向行事,也就是说服从他的创造主的旨意,所以对于那些通过他的感觉或理性发现出来足以养活生命的东西,他就有权利使用。这样说来,人类对于万物的财产权是基于他所具有的可以利用的那些为他生存所必须,或对他的生存有用处之物的权利。

所以,人们要勇于保护自己的生命,可以使得我们忍耐我们所担心的危险和所感觉到的灾祸,它对于我们危机四伏的人生而言,无疑是大有用处的一笔财富。“人生所遭遇的众多磨难要求我们不能对每一个细微伤害都过于紧张。我们的心灵不屈服的事物只能给我们留下轻微的印象,同时也只能给我们造成很小的伤害,惟有精神所遭遇的磨难才会给我们带来痛苦,而且会延续这种痛苦。心灵的强健和坚定(insensib小ty)是我们所能拥有的、对付生命中的一般邪恶和意外事件的最好武器。”同时,洛克对于财产的狭义的使用上,有时候是专指物质上的财产,但是这一财产的看法如果与以前有所不同的话,那就是洛克将财产的内容明确地与人的劳动联系在一起。只要一个人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渗进了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

所以,洛克在论述关于父权的时候,从财产的角度批评了菲尔麦的理由和观点,认为他的论点是没有充分根据的。就亚当的嗣子而言,其没有超过他的其他的儿女的特权,使他能够排除他们,不让他们享有利用下等生物来保存自己舒适的生存的同等权利,这种权利就是人类对于万物的财产权。这样说来,建立在财产权——像洛克的对手菲尔美所说的那样——或建立在个人的支配权之上的亚当的统治权就变成空话了。无论哪一个人都根据和亚当一样的权利_即根据一切恶人都具有的自我照顾和自谋生存的权利_有权支配万物,所以,对于这种财产权,任何一个人都是享有的,就是亚当的子女也有着和他本人一样的权利。既然这一财产权为大家所共同享有,那么一个人就有应该把自己的财产遗传给自己的子女们,如果没有什么正式的授予而做其他的安排的话,它就没有理由不传给自己的下一代。

父权是存在的,但是人们没有理由认为,这种权利可以扩大到使父母在任何时间对儿女操有生杀之权,正如他们不能对别人操有这种权利一样;也不能用任何借口来证明,当儿童业已长大成人之时,这个父权还应当使他受制于他的父母的意志,超过儿女由于受到父母的生育教养而负有尊敬和赡养父母的终身义务。“由此可见,父权虽然是一种自然的统治,但决不能扩展到政治方面的目的和管理范围之内,父权决不涉及于儿女的财产,儿女的财产只有他们自己才能处理。”正是上帝在人类的身上种下了这种最为根本和最为强烈的要求,即是自我保存的要求,这就使得每一个人享有了维持个人的生存和供给个人使用的权利;同时,上帝又在人们的心里面扎下了延续后代的强烈要求。这两种要求都使得财产权显得十分的重要:作为一个个人,他有享有财产权的权利。这是十分清楚明白的事情,这与人们的自我保存一样,人们依据同一的义务就有责任保存自己的后代,他们的后代自然地就享有他们父母的所有的财产的权利,从上帝的法则看来,子女们具有这种权利是很明显的,而人类确信其子女享有这种权利,从国家的法律看也是很明显的,这两种法律都要求父母供养子女们。所以,即使是一家之中的长子,他也没有独占这些财产的权利或者特殊的权利,他和他的诸多兄弟是有着同样的权利享有其父母的财产的。 在政治社会之中,人的自我保存就表现为政治权力的职责之上。在洛克看来,政治权力是每一个人把在自然状态中所享有的权利交给社会之后所拥有的一种权力,由社会交给它设置在自身上面的统治者,附以明确的或者默许的委托,即是规定这种权力应用来为他们谋福利和保护他们的财产。既然是把在自然状态之中人们所拥有的这一权力交给社会,使得后者保护前者,那么就应该使用他认为较为合适的方法来保护他的财产,这个方法或者手段就是政治权力。所以人们在自然状态之中,其目的是保护自身、保存自己的生命,其原则或者目的也就是在于保护一切的人类。当这一权力在政治社会之中被行政官员所享有的时候,其目的也应该与上述的目的一样:除了保护社会之中的一切成员的生命、权利和财产之外,就不能再享有别的目的或者是尺度。洛克在这里的意思是十分明确的,那就是这种政治权力绝对不能成为一种支配人们的生命和财产的一种绝对的、专断的权力,不能凌驾于人们的`自由生活之上而任意妄为,其原因是人们的生命和财产是尽一切可能来加以保护的。人们的自我保存受到这种专制权力的保护,而不是受其损害。洛克对于这种政治权力的看法是:只能是制定法律的权力,同时可以施加一些惩罚以能够起到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的作用,因为所惩罚的那些邪恶是足以威胁人们的生命安全的。舍此之外,任何的惩罚都将会是不合法的。

但是,洛克也设置了一种“专制权力”,这种专制权力不是自然所授予的,因为自然在人们之间没有做出什么区别;同时这也不是什么以契约为基础的权力,因为人们对于自己的生命既然没有这种专断的权力,自然就不能给予另一个人这样的权力来支配他的生命。但是,洛克并非认为人们可以以此为借口损害他人的生命,所以这种专制权“只是侵犯者在使自己与他人处于战争状态的时候放弃自己生命权利的结果”。因为这种人放弃了上帝给予人类作为人与人之间的准则的理性,所以对于人们来说,他已经脱离了使得人们联结成为一个社会或集体的共同的约束,放弃了理性所指明的和平道路。他想用蛮横的战争的强力来达到他对于另一个人的不正义的目的,这样他就背离了人类而自动沦为野兽,所以他也不可避免地成为共同的法律所惩罚的对象。正是由于整个的人类不能与他共同生活,和他在一起生活就不能得到安全。所以,专制的权力是以保护人的生命而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的,只有在正义和合法的战争中捕获的俘虏才受制于专制权力。也就是说,这种权力既不是起源于人们之间的共同的契约,同时也不能订立任何的契约,它只是非正常状态——战争状态——的继续。所以,随着人们进入政治社会订立契约的开始,它就可以寿终正寝了,因为此时只有人们共同同意的契约担起了保护人们生命的职责。

不管是父权、政治权力抑或是专制权力都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财产而存在的,虽然人们都可以意识到父权不如政治权力,同时专制权力又有着更大的权力,但是所有的一切权力,不管是由什么人掌握着,都是为着这一目的而言的。父权只是在儿童未成年而不能管理自己的财产的时候才会存在;政治权力是当人们享有归他们自己处理的财产的时候才会存在;而专制权力是支配那些完全没有财产的人的权力,并且,对于绝对的权力来说,不管是被任何一个人掌握了,那么这一社会就绝对不会是一种公民社会,而是一种奴役的社会,其与公民社会的内在本质是格格不入的,正如同奴役地位和人们的财产制格格不入一样。

最后,由于侵略而造成的政府同样没有权利对于他人的生命和财产任意地加以毁灭。征服者可以对于那些因不义战争而丧失其生命权利的生命享有一定的权利,但是对于那些没有参加战争的人的生命或财产以及那些实际上参加战争的人的财产,却不能享有这种权利,同时,征服者有权支配的只是那些实际上帮助、同意那些用来攻击他的不义武力的人们,而对于他人是没有支配权利的。他没有权利统治那一个国家的对于他没有造成伤害的人民,也就是说,这些人们是无辜的,他们没有放弃自己的生命权。由此可见,“一个人通过征服享有支配一个人的人身的权利,如果他愿意就可以随意毁灭这个人,但并不因此享有一个占有和使用其产业的权利。”对于征服的权利只可能及于参加战争者的生命,其他的人则不能包括在内。还有一点就是,对于被征服者的子孙,在征服者在其统治期间并没有绝对的权力,他没有任何权利可以支配人们的生命和财产。他们所有的财产,无论多少,是他们自己的,并由他们自己处理,而不是听凭征服者处理,否则它就不成其为财产了。

洛克说“哪里没有财产,哪里就没有正义”,这句话不但在广义的财产定义上而且在狭义财产定义上同样有效。由于财产在洛克的思想之中包括了生命、自由和财产,所以可以说洛克的财产观念,其实是走第三条道路,既不同于柏拉图和卢梭式的对私有财产的完全的排斥,也不同于中世纪皇室对于自由财产的完全的占有,而是一个适中的拥有。就是对于这种适中的狭义上的财产,它也是和人的生命有着密切的关系的。在某种意义上,私有财产的占有是人的生命的根本,洛克对于遗产的论述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据。尽管洛克不同意霍布斯对于自然状态的诸多描述,但是在对于人类社会的安康发展的追求上是一致的。霍布斯在某种程度上认为和平就是政治社会的目的,可是和平本身又不是目的,因为和平的基础或者其合理性是需要自我的生命保存加以证实的。但是,由于洛克不能认同霍布斯对于人们追求和平的原因的看法——人们需要和平,那是因为战争保存和平,和平摧毁生命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所以在洛克那里,自由或者说在很大程度上是政治的自由与和平一起分享了在霍布斯那里和平一人所独占的崇高地位。洛克这一思路被卢梭所继承,甚至可以说,在卢梭那里和平已经没有了昔日的辉煌,政治的自由取代了和平,成为政治社会的唯一的目的。

洛克 人性论篇四

政治哲学的伦理学基础

摘要:政治哲学与伦理学的关系就是政治与道德的关系,这个问题涉及我们对政治生活的基本性质的理解。在古代政治哲学中,道德与政治是直接同一的,在近代欧洲政治哲学的发展中,出现了政治与道德相疏离的倾向,而当代政治哲学的复兴则普遍确认政治正义的道德依据。事实上,无论是道德生活,还是政治生活,都具有建立和维护社会生活秩序的基本功能,因此表现出道德与政治的相互交融性。

关键词:政治哲学;伦理学;政治与道德的关系

在西方学界,政治哲学的复兴是以罗尔斯在20世纪70年代初发表的《正义论》为标志的,而在我国学界,政治哲学研究进入活跃状态已是21世纪的事情,晚于欧美近三十年。因此,在我国,政治哲学仍然属于新兴的研究领域,这自然会带来对政治哲学的学科性质的讨论。在这个讨论中,厘清政治哲学与伦理学的关系尤为重要。因为这个关系不仅涉及政治哲学的学科定位问题,同时也涉到我们对政治生活与道德生活的内在相关性的理解,更涉及我们对政治生活的基本性质的理解。在笔者看来,政治哲学与伦理学的关系,简单地说,就是政治与道德的关系。从最一般意义上说,“善”是道德生活的核心概念,或者说是伦理学的最高范畴;“正义”是政治生活的核心概念,或者说是政治哲学的最高范畴。但无论是道德生活,还是政治生活,都具有建立和维系社会生活秩序的基本功能,而无论是“善”还是“正义”都代表着一种体现健全人格和健康社会的正面价值,因此对“善”的追求和对“正义”的追求,无论是在伦理学中还是在政治哲学中,都是紧密地交织在一起的,表现出道德与政治的相互交融性。本文试图通过概要地梳理政治哲学与伦理学的关系的历史发展过程来阐释笔者对这个问题的粗浅理解。

一、古代政治哲学:道德与政治的直接统一

无论是在中国古代哲学中,还是在古希腊哲学中,有关政治问题的哲学思考都属于伦理学的一部分,或者说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在古代哲人看来,政治统治的合法性、权威性来自于道德伦理的基本要求。为政者必须是善者,这一点在古代哲人那里是不言而喻的。在社会生活的共同体中,掌握公共权力的政治统治者以及大大小小的官吏,他们的道德品行的优劣直接决定了政治的兴衰。如果统治者和政府官吏不顾公共利益和大众利益,而将公共权力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那就必然导致政权的腐朽、社会矛盾的激化乃至生活共同体的瓦解。

在中国古代文化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儒家学说,从其主要内容上看,就是一种包含政治学说在内的伦理道德学说。在这种学说中,政治的最高境界同时即是最高的道德境界,即“仁政”。儒学创始人孔子就直截了当地指出:“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其意就是说,为政者必须良善正直,才有可能避免臣民的邪恶。道德上的正直和政治上的正义均是“道义”本身的基本内涵。离开了“道义”,不仅无从判断政治行为和政治活动的是是非非,而且会造成政治秩序的混乱,并最终导致天下大乱。孟子更注重人的道德品性与政治的关系。他强调人性在根本上是“善”的;人性的善就表现为每个人都有“不忍人之心”,即“仁心”;而君王有不忍人之心,就会有不忍人之政,即“仁政”。所以,他说:“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孟子·公孙丑上》)人有“仁心”若能“推恩”,便可使道义原则广布天下,“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诗》云:‘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言举斯心加诸彼而已。故推恩,足以保四海;不推恩,无以保妻子。古之人所以大过人者无他焉,善推其所为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

在古希腊政治哲学中,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理论是最为卓越的。尽管他们二人对诸多政治问题的理解存在着很大差异,但他们都把“善”或“至善”作为政治活动、国家生活的最高目标,也是衡量政治行为和人的政治品质的最终标准,政治统治的合法性也是从“善”的理念中获得最终的依据。如柏拉图所说:“善的理念是最大的知识问题,关于正义等等的知识只有从它演绎出来的才是有用的和有益的。”柏拉图在他的著名著作《理想国》中就是把正义作为他的国家学说的核心理念,这使他成为历史上第一位对正义概念进行理论探讨的政治哲学家。在他看来,一个城邦(国家)主要由三个阶层的人构成,即统治者(护国者)、辅助者(保卫者或武士)和农耕商人,每种人在城邦中都做最适合他的天性的事情,互不干扰,这是构成城邦的原则。所谓“正义”就在于符合这个原则,即“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干自己的事情。”同时,正义就是智慧与善。城邦的“正义”主要体现为“智慧”、“勇敢”和“节制”这三种美德。其中,“智慧”是属于城邦统治者的美德,“勇敢”是属于城邦保卫者的美德,而“节制”则是属于城邦中所有人的美德。因此,正义的城邦就应当是“善”的,“这个国家一定是智慧的、勇敢的、节制的和正义的”。

柏拉图还确信,城邦的正义与个人的正义具有一种同构性。国家有三个部分,每个人的灵魂也有三种品质,这就是“理性”、“激情”和“欲望”。当人的这三种品质彼此友好和谐,理智起领导作用,激情和欲望一致赞成由它领导而不反叛,这样的人就是有节制的人。这种人能够“自己主宰自己,自身内秩序井然,对自己友善”。他们能够带来城邦的和谐。

亚里士多德同样把“至善”理解为人们组成城邦所要达到的目的。所以,他在《政治学》一书中,开篇就说:“所有城邦都是共同体,所有共同体都是为着某种善而建立的(因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着他们所认为的善),很显然,由于所有的共同体旨在追求某种菩,因而,所有共同体中最崇高、最有权威、并且包含了一切其他共同体的共同体,所追求的一定是至善。这种共同体就是所谓的城邦或政治共同体。”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所谓“至善”就是“追求完美的、自足的生活”,因而也就是“公正”或“正义”。既然城邦的最高目的是至善,那么“公正”就是为政的准绳。他说:“人一旦趋于完善就是最优良的动物,而一旦脱离了法律和公正就会堕落成最恶劣的动物。不公正被武装起来就会造成更大的危险,人一出生便装备有武器,这就是智能和德性,人们为了达到最邪恶的目的有可能使用这些武器。所以,一旦他毫无德性,那么他就会成为最邪恶残暴的动物,就会充满淫欲和贪婪。公正是为政的准绳,因为事实公正可以确定是非曲直,而这就是一个政治共同体秩序的基础。”

在古代哲学中,政治哲学之所以从属于伦理学,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就建立和维系社会生活秩序而言,习俗、习惯和道德作为生成和维系秩序的文化机制要比法律、政治制度久远得多。习俗、习惯和道德是在人们的共同生活的漫长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系列有效的行为规则以及解释这些行为规则的观念。这些行为规则和观念经过长期的演化过程已经固化到人们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中,甚至深深地植根于人们心理结构下意识层面中,成为社会秩序的深层机制。法律、政治制度通常是阶级、国家产生以后才形成的社会规范,因而法律、政治制度等的产生也就标志着文明社会的开始。但是法律和政治制度与社会习俗、道德有着密切的联系。由于习俗和道德构成了社会秩序的深层机制,因而法律和制度的制定和施行就必须与这些习俗和道德保持基本的一致。事实上,大部分法律和制度都是通过立法程序和政治过程而将那些对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总体秩序至关重要的习俗和道德规范法律化、制度化。因此,法律和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根源于习俗和道德。离开了习俗和道德,政治问题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其二,在古代哲人看来,政治统治的合法性、权威性也来自于道德伦理的基本要求。在社会生活的共同体中,掌握公共权力的政治统治者以及大大小小的官吏,他们的道德品行的优劣直接决定了政治的兴衰。如果统治者和政府官吏不顾公共利益和大众利益,而将公共权力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那就必然导致政权的腐朽、社会矛盾的激化乃至共同生活的瓦解。柏拉图之所以在《理想国》中呼吁让哲学家出任国家统治者,就是因为他认为真正的哲学家的最高追求就是至真、至善的理念,因而能够将“善”作为自己的执政标准,他们不看重浅近的物质利益,也不在乎手中的权力,因而较之其他人更有利于政治的清明和社会良好风尚的建树。

其三,政治哲学对政治问题的考察和研究必然带有一定的价值取向,而这种价值取向归根到底来自于道德原则。也就是说,政治的合法性或合理性的根据并不在于政治活动自身,而在人们最基本的道义原则中。因此,只有伦理学才能为政治的合法性或合理性提供形而上学的终极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说,伦理学构成了政治哲学的形而上学基础,具有绝对意义的“善”,是所有道德行为和政治行为归宗。

二、近代政治哲学:道德与政治的疏离

在欧洲传统政治学说中,确信“善”与“正义”、道德与政治的直接同一始终占据主流地位。特别是在中世纪,由于宗教神学和罗马教会的强权统治,使道德与政治的直接同一采取了政教合一的政治形态,即作为“至善”的神是王权或国家权力的全部根据。然而,到了中世纪末期,教权的腐朽、王权的专制、教权与王权之间的矛盾以及宫廷内部围绕权力展开的`争斗等等,使人们越来越难以看到,也越来越难以相信政治统治的良善本性,并逐渐对“政治植根于道德”这一传统观念产生怀疑。

最先对这一传统政治观念提出挑战的是文艺复兴时期著名政治理论家马基雅维里。他在《君主论》一书中干脆把政治统治与道德本性剥离开来,提出一种“用目的说明手段正当”为原则的政治无道德论。马基雅维里是中世纪晚期意大利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从政治理想上说,他崇尚共和政体,认为共和政体有助于促进社会福利,发展个人才能,培养公民美德。但面对当时意大利人性堕落、国家分裂和社会**的状态,他认为实现国家统一社会安宁的唯一出路只能是建立强有力的君主专制制度。在他看来,人是自私的,追求权力、名誉、财富是人的本性,因此人与人之间经常发生激烈斗争,为防止人类无休止的争斗,国家应运而生,颁布刑律,约束邪恶,建立秩序。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君主应当不图虚名,注重实际,只要能够达到目的,无需考虑手段的道德性质。残酷与仁慈、吝啬与慷慨,都要从实际出发,即所谓“明智之君宁蒙吝啬之讥而不求慷慨之誉”。所以他在《君主论》中说,君主“常常不得不背信弃义,不讲仁慈,悖乎人道,违反神道”,君主“如果有必须的话,他就要懂得怎样走上为非作恶之途”。“当君主认为“如果没有那些恶性,就难以挽救自己的国家的话,那么也就不必因为对这些恶行的责备而感到不安,一些事情看来是恶行,可是如果照着办了却能给他带来安全与福祉。”这就是说,政治统治的正义是用其最终目的和效果来说明的,一切与此无关的道德都应该被抛弃。基于这种观点,马基雅维里明确地把政治学当作一门实践学科,将政治和伦理区分开,把同家看作纯粹的权力组织。可以说,他是近代第一个使政治学独立于伦理学的思想家,因而有资产阶级政治学奠基人之称。

当然,在近代政治哲学中,马基雅维里的这种比较极端的政治学观点并不多见。多数政治哲学家并不否认政治合法性本身所蕴含的道义原则。这特别体现在近代法学和政治学有关自然法的讨论中。所谓自然法不过是一些最基本的道义原则,如“各有其所有,各偿其所负”(格劳修斯),“既受他人恩施之惠,就应努力使他不因施惠而自悔”(霍布斯)等。当然,自然法的内容应当是什么,这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但不管怎样,自然法所涉及的就是一些最基本的道义原则,法律和政治行为如果不符合自然法的要求,就是不合理的、不合法的。因为“自然法”本身就被理解为维系社会共同生活的最基本的尺度,没有这些基本要求或不符合这些基本要求,社会生活就建立不起来,即便建立起来也维持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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