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报告中提到的所有信息应该是准确无误的。那么,报告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向社会公布2008年度本局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局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推行政务公开,转变政府职能,实现管理创新,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492号令)以及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2008年,我局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了编制原则、主体、内容、组织保障和工作要求;在深化公开内容、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规范公开载体形式、加强基础性建设工作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我局还健全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做到政府信息公开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
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劳动就业、劳动监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等,占总体比例的48.5%;“规划计划” 栏目共发布信息3条,占总体比例的4.4%;“业务工作”栏目发布信息17条,其中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七类行政行为以及办事公开事项等,占总体比例的25%;“统计数据” 栏目共发布信息4条,占总体比例的5.9%。“其他信息” 栏目共发布信息1条,占总体比例的1.5%。我局严格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把公开信息作为我局的法定义务。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08年我局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一是主动公开力度还需进一步增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传速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统一认识,努力规范工作流程。
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梳理政府信息,及时提供,定期维护,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能按照既定的工作流程有效运作,公众能够方便查询。
(二)认真梳理,逐步扩大公开内容。
我局将进一步梳理政府信息,对原有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行补充完善,保证公开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开展广泛宣传。
结合政务公开活动,通过现场咨询、网上互动、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条例》的内容和意义。
(四)系统整合,提高网站服务功能。
从方便公众查询的角度,进一步整合网站信息资源和服务资源。
一、2010年政务公开工作总体情况
位活动,通过典型引路,示范先行,起到了以点带面的辐射作用。
(二)规范建设,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积极推进一般事项公开向重点事项公开、结果公开向全过程公开、自定公开内容向群众点题公开“三个转变”,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我们主要做到“三个更加”:一是公开的内容更加充实。下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意见》,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各单位、交警大队、消防大队均按照实施意见要求有条不紊的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二是公开的时间更加及时。针对公开项目的不同情况,确定公开时间,做到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固定性工作长期公开。经过一段时间的督促检查,现大部分单位都能够自觉地、及时地进行公开。三是公开重点更加突出。坚持把群众最关心、最需要了解的事项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从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和便民服务三个方面入手,加大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
好事做实、将实事做好,以发案即破、打早打小保民安、护民利。二是制作发放“警民联系卡”,向群众公示服务承诺、办事办证程序、时限和结果等,方便群众及时了解公安业务办理规则,提高公安机关办事效率。三是大力实行警务公开,不断增强警务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度和亲和度,尤其是窗口单位全部设臵了警务公示栏,内容包含办事制度、办案程序、民警姓名和电话,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四是不断推出公安窗口便民利民新机制,受到办事群众广泛好评。五是全面推进社会公调机制,通过法院、检察院、学校、街道等行政、社会力量调节治安案件,规范民警行为,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意性,有力地促进了我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使得我局在行风评议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二、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各单位种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由于个别单位及民警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不够,导致此项工作推进不够,与其他部门存在差距。二是政府信息公开主动性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绝大多数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方式进行,但个别单位存在不主动问题,给工作造成一定的阻碍和被动。三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化、法制化是有效开展各项工作的载体,我局在这一点上还有待加强和完善,进一步加强和落实制度建设,坚持把政府信息公开寓于全市公安工作中来,切实让人民群众满意。
三、下部工作安排
(一)抓考核促提高。一是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干部特别是应公开单位领导干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抓紧抓好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二是将大走访开门评警活动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结合,把政府信息公开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发动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与年终干部考核相挂钩。三是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二)抓先进促后进。以示范单位建设为抓手,培育和挖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先进典型,对做得好的单位进行表扬,对做得不好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三)抓督查促落实。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一是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由指挥中心、宣传科、纪检监察、警务督察以及应公开部门等有关人员组成督导组,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实施专项监督;逐级开展督查活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对全局应公开单位进行明查暗访,通报督查情况,督促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二是自觉接受人大、政协、人民群众的监督,特别是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等社会监督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投诉信箱、监督投诉电话等形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畅通群众投诉渠道。三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员队伍建设,完善政务监督员工作机制,发挥政务监督员作用,听取工作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抓重点促深化。一是突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领域。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切合实际,稳步实施”要求,在深化完善和巩固提高上下功夫,加大“真公开”的力度。特别是把与群众联系密切的领域、行政执法领域作为我局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同时,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领域的行政事项进一步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结果,并在工作质量、态度、时效等方面作出承诺,不断增强工作透明度。二是突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环节。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责任单位等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继续优化审批办事服务,对各项办事指南的公开进行进一步细化。从办事者的角度出发,将整个办事流程详细告知群众,对每个环节的疑难作出说明解释。借助大情报体系建设契机,探索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权力约束机制,确保执法处罚公开公正。
在信息化的社会里,信息成为及其宝贵的资源,而政府则是信息的最大拥有者,及时、准确的公开信息资源,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已成为时代发展的需要。2007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步入法制化轨道,对于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合法化、制度化、规范化和保障公民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条例》的有效实施将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加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对于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公信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两年以来,各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引起各方的关注和重视。
1、各级政府和领导重视程度不高。从总体上看,我国只是基本建立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框架,多数部门信息公开仍停留在浅表层面。由于主要领导认识程度的差异,各地、各部门的信息公开的状况也不平衡。由于我国的信息长期处于为政府所垄断的现状,注定了信息公开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就取得大的突破。在很多官员眼中,政府信息是一种公共资源,更是权力的象征,对这一公共资源的分配则往往能变现为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公开越多,做事会越难”,这种思维还停留在管制型政府的水平上,不符合服务型政府的职能转变。
2、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阻碍信息畅通的误区。当前,在确保政务信息畅通中还存在着三个误区,这同样成为了条例实施中遇到的主要问题。误区一,随意扩大政府文件保密范围。很多政府部门在制定和印发文件的时候,出于谨慎,常常会有意扩大保密的范围,把一些不应当确定为秘密的事项确定为秘密事项。误区二,重形式轻内容。随着政务信息公开越来越成为发展的大趋势,一些政府部门在政务信息公开中,被动地进行政务信息公开。对信息公开的内容,带有一定的选择性,很多公众迫切需要掌握、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获取难。此外,在信息公开中,没有建立相应的信息分类和查询制度,缺少对信息的整理,在大量的信息中,公众想要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也很困难。一些网站所公布的文件和信息甚至是几个月都没有更新,还有一些政府网站成了内部网,公布的都是政府内部各处室之间的工作动态。误区三,重公开而轻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在很多人看来就是信息的简单发布。
3、政府信息公开上存在一些盲区。尽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是政府社会管考,试大网站收集理水平提高的重大进步,但是一些“信息”是否公开仍处于“盲区”。如一些级别会议记录、领导批示、人事财务问题、对社会稳定问题等。特别“危及社会稳定”会否成为行政机关“规避”公开的最大保护伞,值得观察。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其余都可公开。但第八条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社会稳定的概念有很大的弹性。现在所有的事件都牵涉到人,一牵涉到人,就涉及稳定问题。因此,此类信息公开尺度如何把握是个难题。
4、公开信息的分类缺乏操作性。政务信息一般可分为三类:可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可公开的信息和应当保密的信息。但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操作性不强,尤其是信息公开和信息安全的界限还没有弄清楚,实施难度较大。条例虽具体规定了十几类信息是必须公开的,但仍给政府机关留有较大自由裁量的空间;要求信息公开的同时,又规定信息公开前要进行保密审查,送有关部门批准。信息公开是政府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范围很广,哪些信息是可以公开的、哪些信息是不利于国家安全的,在理论上无法简单界定,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凸显的形势下,二者之间的界限更难区分。
5、政务公开手段落后,不能满足人民群众获取信息的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手段大多限于宣传条幅、公告栏、公告手册等,运用网站公布的政务信息比重依然较小,运用新闻媒体公布的政务信息更是微乎其微。致使群众和企业获得政务信息的渠道不畅,有些已公开的事项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6、部分单位和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内容简单、流于形式的现象。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应该既包括行政事务办理的结果又包括行政行为的程序。目前有关部门信息公开的形式普遍比较单一。有的单位只是将一些行政程序编印成册供政务信息使用者在现场查阅,或仅在办公场所设立《公开栏》。有的单位虽然将一些行政许可事项搬上了红盾信息网,但是要么只是公布了机关的工作流程、机构设置、规划方案、机关工作作的制度等简单的信息,要么虽然公布诸如注册登记的相关信息,但是更新速度太慢,一年或两年以前的信息也赫然在列。除此,在公开内容上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过于抽象的现象,偏重公布最终结果,而对决策前和决策过程中的信息公布较少。或者只公开那些不得不公开的、大家都知道的事项,把有可能影响部门利益的事项加以回避,或者只公开一些程序性要求,回避实质性事项。
7、政府信息公开变成了政绩公开,政务公开栏变成了政绩光荣榜,而对人民群众关心的公共事务的决策依据、决策过程闭口不谈,尤其回避工作中的失误和不足。
二、成因剖析
1.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内尚有许多部门和工作人员认为公开的内容、时机、方式、范围等都是本部门的权力。有的甚至认为将与群众利益相关的信息公开后,造成议论纷纷的局面,会影响社会稳定,存在着“让老百姓知道的东西多了只能添乱”的错误思想,因此不愿也不敢将“信息”公开,对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部署采取拖延、敷衍的态度。
2.权力意识浓厚、服务意识淡漠,使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受阻。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质是推进政府提高服务质量的手段,政府信息公开中出现的问题归根结底是服务意识问题。如果一个部门、一个单位把当行使政府职责看成是手中的权力而非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时,那么其政务公开必定是避重就轻搞形式,以种种借口推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尽可能缩小公开范围、压缩公开深度。目前,尚有不少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的事务就是本部门的权利范围,不愿也不必让他人知晓。
如何进一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提高政府领导干部 “阳光意识”。当前政府信息公开的操作性不强,信息公开的有效保障不多,信息公开的程度还远远不够。这就使得信息公开的程度取决于部门主要领导的“阳光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政府官员要树立“阳光意识”,转变思想观念,认识到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促进政治民主、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密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二者都是国家利益之所在,不可偏废。要使“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精神逐步成为政府官员的执政理念。
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但相关部门实施办法仍未出台。各个政府和各个部门应根据《意见》的要求,在2008年10月底前加快制定本级政府和本部门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以及具体的实施办法。特别是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公开条例》第四章“监督和保障”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评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报告制度、举报调查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责任追究等11项制度,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公开条例的贯彻执行。
3、进一步把握“公开”与“保密”的尺度。第一、法律、法规对某一信息有明确的公开或保密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当事人申请有权机关确认相应法律违宪和确认相应法规违法,相应信息则必须公开或保密。第二、法律法规对某一信息没有公开或保密的规定。除非行政机关有证据证明该信息公开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否则相应信息必须公开。第三、法律法规对某一信息有保密规定,但保密的范围、条件或对象不明确,相应信息是否能在某些范围内、在某种条件下向某些对象公开,则应取决于相应法律考试,大网站收集法规制定机关对法条的解释和法院以往对相应案件的判例。第四、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国家秘密就要适时进行变更和调整,该降密的降密,该解密的解密。同时,强化保密管理,运用现代技术和管理手段为信息公开与保密提供保障,切实提高发现和查处泄密隐患、泄密事件的能力。
4、完善信息公开管理机制。要建立一整套的信息筛选和发布机制,建立相应的归类查询制度。在政府网站上,以专栏的形式,将群众急需的信息及时地向外发布。政府部门还应该加强调研,到基层群众中了解群众最想知道的信息,建立与群众的经常沟通机制。同时,在信息提供中应该强化服务意识,把它当成一种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才能更好地向群众提供信息。
5、完善政府行政行为过程公开。目前,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集中于结果公开、程序公开,而对过程公开基本上没有涉及。社会公众所期望的信息公开涉及面更宽,如官员财产情况,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发生、处置过程等。应加大对于重大公共决策,过程的公开比结果的公开,及时公布“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如举办新闻发布会、在各种会议提供市民旁听席、开展意见征求会等。
6、进一步强调公民参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的政府信息,原则上都应向社会公开。各级行政机关必须按法定的重点范围主动公开为公民、法人等政府信息申请提供便宜服务。如果政府部门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予以监督和追究。
7、渐进的将条例完善为法律。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统计法》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相对应冲突的法律法规。同时,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能从行政法规尽快“升格”为法律,将更好地推进整个公权领域、公共领域的透明化,更为全面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总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只是打造“阳光政府”迈出了第一步。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无论从思想、行动到制度都非易事,这是一个不懈努力的长期过程。民主化和现代化一样,也要一步步地扎实推进,脚踏实地从办得到的事情做起,无须操之过急!
一、概述
我局按照中央、审计署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规定》精神,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局从提高依法审计能力和水平出发,以规范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着力点,积极主动公开重大政策落实、重点领域监督等人民群众关注、党委政府关心、舆论媒体关切的审计信息,接受群众的查阅和监督,推动审计工作公正、公开、透明。
我区党政机构改革后,在 10 月新组建了区审计局,由于我局在机构改革前与纪委合署办公,因此,我局政府信息情况主要通过廉政网公开。区审计局成立后,现正申请办理门户网站的开通。
(一)10 月前,我局主要通过区廉政网主动公开审计结果公告、审计工作动态、审计专题、审计要闻、经验交流等政务信息。
(二)对部门预算、人员招录等信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发布。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及咨询、举报受理情况
(二)我局接受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咨询共 0 条。
(三)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共 0 件。
我局没有收到依申请公开事项,未产生相关支出。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没有与我局相关的、因政府信息公开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案件。
六、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
新成立区审计局后,我局将稳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继续做好门户网站功能建设,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提高审计监督效能和审计工作透明度,及时、准确地回应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需求。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编制,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及咨询受理情况、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本报告所列数据信息的统计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一、概述
2013年
,衡水市审计局认真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做好相关政务公开工作,努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审计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确保了全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运行。
一是进一步加强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结合本局实际,修订了信息上网管理规定,明确了相关科室、岗位职责,使信息公开工作得到了有效保障;
二是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坚持“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按照职能职责的要求把好关,确保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三是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凡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的、不涉及秘密的文件内容和政策等都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向全社会公开。
衡水市审计局主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衡水市审计局子网站、机关政务公开栏等渠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全年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本局子网站共公开41条政府信息,其中,政府门户网站15条。内容涉及机构职能类信息、计划总结信息、规范性文件信息、工作动态信息等,具体包括规范性文件2条、计划总结3条,工作动态类信息36条,全文电子化达100%。公众可通过衡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衡水市审计局网站查阅并全文检索;
通过市审计局机关政务公开栏公布政府信息主要有机构设置、机关职能、业务流程等,全面展示我局机关建设、办事程序等情况。
2013年,本局未收到个人、公司、企业或社会团体要求公开政府信息及咨询的申请。
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2013年未接到针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举报、投诉,也没有因政府信息公开而被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的工作人员来源于本局的相关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有关费用纳入本局机关的财务管理,2013年,衡水市审计局没有因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或减免费用情况。
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2013年本局在政务信息公开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条例》要求和社会公众的需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一是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是信息公开的时效性有待强化;
三是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化、规范化有待加强。
为此,我们将认真学习贯彻《条例》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加强各职能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进一步作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一是加强培训,广泛宣传,在提高认识上下功夫。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局人员参加培训,重点学习《条例》等有关政务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法规,充分认识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水平。
二是拓展信息公开内容。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对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进行完善,围绕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重点,认真梳理,对适宜公开的内容全部公开,保证公开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是增强公开的时效性。认真做好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对依申请公开的,按照规定及时给予答复,提高审计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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