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患者隐私保护权案例(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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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隐私保护权案例篇一
医院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考核小组对保护患者隐私设施和管理措施进行了检查、评估,现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1、全院职工要继续重视保护患者隐私工作,严格按医院《保护患者隐私制度》办事。
2、医生护士在就医护理工作中,不要去询问患者隐私,如确需治疗隐私方面的疾病,医生护士都要按保护患者隐私制度操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患者隐私。
3、维修已损坏的保护隐私的3个屏风。
4、新做屏风10道,在门诊、理疗室、内、外科住院部各放2----3道备用。哪里需要就用在哪里。
5、患者出院后,如需查病历,必须是患者本人,或经患者书面同意的患者亲属。但患者亲属也不得了解与患者疾病治疗无关的信息。不得将患者病案资料外泄。
6、在医院适当的位置,张贴《蓬安惠民医院保护患者隐私制度》,供医生、护士、患者及家属阅读,让这一制度人人知晓。
7、医院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考核小组要坚持对保护患者隐私工作情况半月一考核、半月一通报。树正气,表彰此项工作做得好的,批评此项工作做得差的。
2013年3月18日
患者隐私保护权案例篇二
病案利用与隐私权的保护
病案中患者隐私内容
由于医学诊疗的特殊性,患者必须向医务人员陈述家族和自己的疾病史、展现自己的隐私部位、讲述自己情感的变迁、介绍自己的工作人际关系及心理状况等不愿意对外公开的个人资料和秘密。这些内容包括:
患者的一般信息如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工作单位、出生年龄、籍贯、经济状况、婚姻变化、家庭及人际关系。
患者身体存在的生理缺陷或影响其社会形象、地位,就业的身体特殊缺陷。
患者既往史如疾病史、家族史、生活史、婚姻史、生育史等。
特殊疾病如性病、传染病、遗传病、特殊疾病及死亡原因等。
各种特殊检查报告单,如血液、精液、血型等检查报告单,影像检查报告单等。
病案利用中的侵权现象
侵犯隐私权指未经他人同意非法获取、公开或使用他人生活资料,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在病案利用过程中,侵权人既可能是病案管理人员及医务人员,又可能是社会病案利用者,利用者侵权现象主要有以下表现:
私自公布病案中患者隐私内容:未经患者同意公布或泄露涉及患者隐私病案内容,如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生理缺陷、性疾患、家族史、不正常的婚姻史、发病原因等。
非法利用病案中患者隐私内容:未经患者同意擅自让他人或组织查阅病历,或改写病历有关患者隐私内容;使用患者真实姓名及照片进行科研论文交流等。
病案管理人员因好奇心或者别有用心把患者隐私当做“新闻”传播,极个别人泄露病案内容谋取非法利益。
病案收集、管理不当造成病案丢失:因工作疏忽造成病案部分内容及病案丢失,而发生患者隐私外泄。
患者隐私的保护依据
《民法通则》第140 条解释了民法通则中关于名誉权的条文规定“凡是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执业医师法》中规定“,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的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传染病防治法》第43 条规定“, 医务人员未经县以上政府卫生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及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1999 年5 月5 日修正的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对寄存档案的公布和利用, 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的同意”。2002 年7 月19 日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指出“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查阅病历的须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同意方可借阅,但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病案利用中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加强隐私权理论研究,加快立法速度
我国在隐私权研究和保护方面较为薄弱,虽然有许多关于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法规和司法解释,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诸多法律法规只是笼统、间接地提及保护隐私权,这将直接影响执法力度。因此,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立法,只有在立法的大环境下,作为部门法之一的档案法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应尽快出台《病案管理法》,使病案管理、使用合法化。
加大宣传,提高法律意识
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宣传、普及有关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重点提高医、护、管保护患者权利的法律意识,使各个部门和医、护、管人员充分了解有关的法律知识,努力做到依法行医,依法运用各种档案资料,自觉维护患者的权利,改善医患关系,提高医院的社会形象。病案管理人员要明确病案中涉及患者隐私的内容,并将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用各项法律、法规来指导病案管理工作。
加强病案保护及监督
认真学习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借阅、复制规定,复制病历一律填写申请单并出示相关证明或委托人证明方可办理;本院医务人员进行科研教学一律在病案室阅读不外借;病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开放或扩大病案利用接触范围;未经患者同意,病案不允许他人或组织阅读。
监督科研人员在临床医学报告及研究中,未经患者本人同意,不得用患者的真实姓名、照片对外公开报道,也不得作为文学作品的方式报道。
加强病案管理,严格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防止病案丢失,造成患者隐私的泄露。同时对病案要进行分类管理,在利用时也应区别对待。
维护病案安全、真实、原始性,不允许任何组织、个人篡改病案内容和外形特征,也不允许任何个人随意“鉴别”病案。
加强监督管理,由专人负责,明确监督职责,规范依法监督的程序和方法,要定期进行检查,对于违规行为,要采取及时纠正,并按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不同的处罚,对给单位或患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从重处罚,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高职业道德修养
病案管理者因工作关系对每份病案都要进行收集、整理、检查、装订,对病人的隐私了解的较多,因此,尊重患者的隐私权和保密权就成为对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工作中对病人的隐私要严格保密,守口如瓶,不得外泄,不得张扬,任意传播;更不能利用工作之便索取非法利益。
加强学习,勇于创新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由纸张病历逐步转向电子病案的时期并不遥远,病案信息资源共享环节中涉及了患者隐私开放、利用权限扩大等问题,因此,在电子病案软硬件开发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患者隐私的保护,将病案信息进行分类管理,并设置不同级别的使用权及开放权限。使病案信息在不同用户中充分发挥作用。
患者隐私保护权案例篇三
病案室保护患者隐私的措施
一、加强病案保护
1、严格执行借阅、复印规定,复印病历一律填写申请单并出示相关证明或委托人证明方可办理。
2、本院医务人员进行科研教学在病案室阅读不得外借,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借时需要经医务科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3、病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开放或扩大病案利用接触范围。
4、未经患者同意,病案不允许他人或组织阅读。
5、监督科研人员在临床医学报告及研究中,未经患者本人同意不得用患者的真实姓名片对外公开报道,也不得作为文学作品的方式报道。
二、加强病案监督
1、加强病案管理,严格按规定收集、理、档,防止病案丢失,造成患者隐私的泄露。同时对病案要进行分类管理,在利用时也应区别对待。
2、维护病案安全、不允许任何组织、人纂改病案内容和外形特征,也不允许任何个人随意“鉴别”病案。
3、加强监督管理,由专人负责,明确监督职责,规范依法监督的程序和方法,要定期进行检查、对于违法行为,要采取及时纠正,并按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不同的处罚,对给单位或患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从重处罚,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提高职业道德修养
病案管理者因工作关系对每份病案都要进行收集、整理、查、订,对病人的隐私了解的较多,因此,尊重患者的隐私权和保密权就成为对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工作中对病人的隐私要严格保密、守口如瓶,不得外泄,不得张扬,任意传播,更不能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利益。
患者隐私保护权案例篇四
保护病人隐私权的制度及措施
病人隐私是指病人不愿意告人或不愿意公开的有关人格尊严的私生活秘密。根据卫生部颁发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及《护士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病人,保护病人的隐私,特制定本规定。
一.保护病人隐私权的制度
(一).医疗行为当中侵犯病人隐私的十种形式: 1.医生询问病情隐私被候诊病人或他人“旁听”。2.化验单随时公开引出各种有关隐私被泄露。3.医学观摩未经病人同意隐私变成活教材。4.床头卡曝光病情泄露病人疾病隐私。
5.以书面形式(撰写医学论著、科研论文等)公开病人隐私。6.医务人员非法触摸、窥视病人隐私部位。7.医、技、管人员以口头形式宣扬病人隐私。
8.病案管理人员因工作疏忽造成病案损坏、丢失、被盗而发 生病人隐私泄露。
9.电子病案技术的应用,由于网络系统不完善、操作人员不注意保密,密码被他人窃取进入医生、护士工作站,病人隐私被泄露。
10.院外办案人员调阅、复印病历,窥探到与本案无关的病人隐私内容,予以宣扬。
(二).树立维护病人隐私的观念,加强相关的卫生行政法规的学习及宣扬,提高全院医务人员的法律素质。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保护病人隐私,把法律意识转化为自觉的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法律行为。
(三).强化法规意识,提高道德修养。严格区分正常介入隐私和利用职务之便侵犯病人隐私的界限,医务人员应按照技术操作规程办事。即介入病人隐私的行为完全是基于诊疗病人疾病的目的,如男医生检查女性病人必须有女同事或家属在场:一般性体检没有必要暴露身体,特殊检查的确需要病人裸露检查时,必须向病人说明原因,并要求其他医护人员在场;在诊疗中与治病无关的事不做,与诊疗无关的话不问。
(四).加强病案管理与监督,提高病案使用者保护病人隐私权的意识,提高职业自律性。认真落实病案借阅制度、病案的外调、复印制度、病案保密制度,不得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公开病案中的隐私,更不能利用工作之便索取非法利益。
(五).加强病人的维权意识,提高病人自我保护能力。
(六).加强就医环境的改造、设施更新,使病人隐私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建立单独隔离小诊室、急救室、注射室、换药室,男女病人分开。男医生检查女病人隐私部位要有屏障遮掩且要有女同事在场。检验人员要妥善保管好病人化验单,核实被检验者后才能发给其检验结果单。为了不暴露病人病情隐私,将床头卡片内容填写科室、姓名、性别、年龄等。
二、保护病人隐私权具体措施
保护门诊病人隐私的规范与措施
一、接待病人时,要做到一医一患一诊室,其他病人均应在诊室外等候,如有人擅闯诊室,医护人员应当制止。
二、导医分诊护士需维持就诊候诊秩序,确保病人就诊有序。
三、各科室应设有屏风、隔帘或其他遮隔措施。
四、在对病人进行暴露检查过程中,未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一律不得安排进修实习人员观摩。为异性病人进行检查和治疗时,需有病人家属或其他同事陪伴,并阻止无关人员进入。
五、急诊科建立单独隔离的小诊室、急救室、注射室、换药室,男女病人分开。
六、接诊艾滋病病人时,未经病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泄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妥善保管有关资料,未经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七、针灸理疗室在对病人进行裸露治疗时,应有屏风等遮隔。
八、妥善保管门诊日志登记本,不得随意放在桌上,用完应随时放入抽屉内,防止病人有关资料泄露。
九、化验室、放射科检查结果应指定专人保管,由病人或家属报名签字领取,如有必要,应要求病人(或委托人)出示病历等相关材料。
保护住院病人隐私的规范与措施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医务人 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泄露病人隐私。
一、在安排住院病人时,应将男女病人安排在不同房间。
二、询问病史时,在病房询问了一般情况后,再请病人到私密性良好的谈话间进行相关隐私的询问;如有必要在病房对病人进行裸露检查,应请无关人员退出房间,关上房门,并拉上隔帘。
三、在对病人进行裸露检查或手术过程中,未征得本人或家
属同意,一律不得安排进修实习人员观摩,更不得在未征病人或病人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录制手术全过程,确因教学、科研需要时,必须取得病人或病人家属同意,签署相关知情同意书。
四、科室对外宣传必须使用病人的相关资料时,必须征得病人及家属同意,否则不得使用病人的相关资料。
五、在术后或插管等需要暴露病人隐私部位的护理时,必须请无关人员离开病房,关上房门,采取相应遮掩措施后再进行。
六、涉及隐私的手术和检查应尽量安排同性医生做,如只能安排异性医生,必须向病人说明,在征得病人同意后才能由异性医生进行手术。
功能检查科保护病人隐私的规范与措施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泄露病人隐私。
一、各诊断室门口做好分诊工作,保证病人有序地进入检查 室,其余人员在外等候。医师诊治病人时不得将其隐私部位暴露在与医疗活动无关人员面前。
二、各检查室做到“一室一患”,不能做到的用窗帘或屏风 分隔。
三、为异性病人做检查(如腔内超声、心脏超声、心电图等)时,应有同事或家属在场。
四、未经病人同意,医务人员不得将病人的个人信息、病情、宗教信仰、身体缺陷、个人隐情等透露与病人诊疗活动无关的人员。
五、未经注册的医师需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开展医疗活动以
及观摩学习,涉及病人隐私的,应征得病人同意。
放射科保护病人隐私的规范与措施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泄露病人隐私。
一、病人在进行x线检查需要暴露胸腹部时,工作人员均应尽到告知义务,向病人进行说明,以征求病人的理解和配合,得到病人的同意后,方可进行检查。
二、女性病人投照上体时,可穿一件全棉无扣、无金属饰物的上衣。
三、病人在投照腹部时,不分男女均可穿一件无扣、无金属饰物的全棉内裤,如内裤不符合以上要求,而必须暴露投照区时,定位后必须覆盖全棉布单。
四、对于必须接受需要暴露人体部位检查的异性病人,应有同事或家属在场。
五、如果病人投照区有疤痕或纹身等异常形态,决不允许嘲笑和议论,任何医务人员不得取笑病人的生理缺陷。
六、任何病人有权要求保护个人隐私,工作人员有义务尊重和支持要求。
病案管理科保护病人隐私的规范与措施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泄露病人隐私。
一、我院医务人员在临床医学报告及研究报告中,未经病人本人同意,不得利用病人的真实姓名、照片对外公开报道,也不得以文学作品的方式报道。
二、加强病案管理,严格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防止因病案丢失而造成病人隐私的泄漏,同时对病案要进行分类管理,再利用时也应区别对待。
三、维护病案的安全性、真实性、原始性,不允许任何组织、个人篡改病案内容及外形特征。
四、加强专人监督管理,规范依法监督的程序和方法。要定期进行检查,对于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按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不同的处罚,对给医院或病人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从重处罚,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将尊重病人的隐私权和保密权作为对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工作中对病人的隐私要严格保密,守口如瓶,不得外泄,不得张扬,不得任意传播;严禁利用工作之便索取非法利益。
六、加强对暂未归档档案的管理工作,对于未归档档案医护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规章制度,自觉保管好病人病案资料,不随意泄露病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自觉维护病人的利益。病人出院后,医护人员应按《合江县人民医院病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整理好病案,由病案管理人员按时回收,使病案及时归档。
七、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对于已归档的病案原则不能出病案室。临床科室进行病例讨论,或科研用病案,或病人再入院等临床需用的病案,一律办理借阅手续,用完后登记归档:涉及医疗纠纷的病案,6
在未做出鉴定处理之前,病案室应采取特别的保管措施,未经医务科批准任何人不得借阅、转抄或复印。
八、病人需查看自己的病历资料,可办理病案复印手续,具体参照《合江县人民医院病案服务管理制度》执行
病案服务管理制度
为保证病人的隐私安全,结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现规定如下:
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病案复印程序
一、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病人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病人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二、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复制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病人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病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病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病人近亲属的,应当提供病人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病人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病人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人死亡证明、死亡病人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病人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病人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 7
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病人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病人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病人见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四、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住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五、医疗机构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申请后,运行病历应当由医务处同意、病区指定本科室人员负责送至病案科,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复印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医务人员提高职业自律性,自觉保护病人隐私
医务人员在教学、科研时需要复印病历的应将病人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电话号码、宗教信仰等病人基本信息隐去,保证病人的隐私不被泄露。
检验科保护病人隐私权制度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泄露病人隐私。
一、病人凭就诊卡就医,医生开具检验申请单后,病人在收费处交费,根据要求(如采样时间、是否空腹等)到门诊抽血处抽血,抽血处工作人员负责将样本管条形码贴于化验单上。
二、门诊标本的转送由本科负责,住院病人标本的转送由检验科派专人负责。
三、实验室负责样本的录入、样本的检验、保存及样本废弃处理。
四、检验后查对检验项目于检验结果是否一致,对不合格的异常结果要查找原因,重新复检,必要时与临床联系,不能简单报告。
五、报告时查科别,病区和检验结果等是否有遗漏,检验结果须逐项审核后方能发出。
六、检验报告单签发后统一由检验科派专人送病区护士办公室,由办公护土核对后签收。门诊病人在指定地点需凭病人的就诊卡或缴费单取化验单。各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做好检验报告单的管理、保存及发放工作,不得将病人的相关信息泄露。
七、检验报告单要严格管理不得遗失,如发生报告单遗失的,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八、所有报告的原始数据及申请单应保留两年以上。
九、若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艾滋病抗体初筛实验室严格按hiv初筛实验室的《保密操作程序》实行对病人隐私权的保护。
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制度
一、医院重视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知识的宣教工作,通过医院网站、公共授课等形式宣传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知识。
二、医生在病史询问过程中确认病人系少数民族或宗教信仰者后,应主动了解其在生活和饮食方面的禁忌,询问病人的需求,并在病历中做好相应记录。
三、在诊疗过程中,相关医务人员应做好交接工作,并通过各种途径进一步了解该民族的风俗习惯。
四、食堂应为病人提供适宜的饮食。涉及饮食禁忌的,科室应提前通知食堂。
五、病人在院期间进行的宗教和民族活动,凡属国家法律允许的,医务人员要尊重和保护,在条件许可时,应主动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嘲笑、歧视和在公共场所议论。
六、当病人的宗教和民族活动已经影响医院工作秩序和其他病人的就医环境时,医务人员应做好劝导工作,劝导过程注意方式方法,避免粗暴干涉。
手术室保护病人隐私的规范与措施
一、术前隐私保护:术前要访视病人,多与病人交流沟通,了解病人的基本信息,并告知对病人的特殊病情信息决不会宣扬与泄露和对术前准备需暴露隐私部位时,尽量缩短时间,并采取遮盖等措施,消除其心理负担。
二、术中隐私保护:护理人员由于熟知病人的病情,对病人的有 10
关隐私比较了解,因此在进行隐私部位医疗护理活动操作前,要告知病人哪些隐私需要公开,并做好解释。颈部手术将上衣反穿下拉至遮盖乳房。腹部手术在被褥的遮盖下,为病人脱去衣裤,消毒时将上衣揭开,女性病人用纱布块遮盖乳房,被褥轻拉于腿脚部。取截石位的手术,消毒前应摆体位,消毒后尽快覆盖消毒敷料,从时间和程度上尽量减少身体的暴露,切实保护好病人的隐私部位,为病人创造一个良好的就医环境。对手术中切下的任何组织,必须认真保管,防止遗失,因为病理切片的结果是手术病人重要的诊断依据之一。
三、术后隐私保护:术毕将病人送回病房,在搬运过程中应做好遮盖和保护工作,护理人员要严守病人隐私秘密,保护病人的信息资料,尽量减少或避免病人隐私部位的暴露。术后回访病人关系到肿物性质,应与主管医师沟通,保持口径一致,实行保护性医疗,决不在公众场所讨论涉及病人隐私的有关疾病或治疗信息等问题,这也是保护病人隐私的重要环节。
患者隐私保护权案例篇五
患者隐私受不受保护
讲课人:马建文
●未婚的吴小姐去医院检查乳腺癌,未曾料到给她做检查的是一位男医生;患有严重心理障碍的周先生到心理咨询室求诊,结果面对“门庭若市”的诊室,病没有看好,反而多了一层对看病的恐惧;而脱下衣服躺在手术台等待做人工流产手术的刘婷,却被医生当作见习生实习的“活教材”。越来越多的患者抱怨,他们的隐私权受到了医院和医生的粗暴侵犯。
●医院直言,医生面前无羞处。在医生眼里,人的每个部位都是公开的,患者没有隐私权。
●法律专家认为,法律上虽没有对隐私作出具体界定,但医院保护患者隐私是对病人最起码的尊重。
编者按:对于患病就医,人们总是有说不完的话题,但关于病人隐私,许多人虽有切肤之痛却是欲说还休。
由于诊治的需要,病人不得不向医生袒露一些他(她)本不想表白的隐私———身体或病情。既然涉及隐私,人们又常常会有保护的欲望,但身为病人,身处医院,隐私却成了不是你想捂就能捂得住的东西:你的身体会在众目睽睽之下接受“检阅”,你的病情会在医生的盘问下被“旁听”直至口耳相传„„
那么,当面对“医生面前无羞处”的解释时,病人是该讳疾忌医,还是寄望医院能为患者的隐私加把锁抑或是设置一道屏风呢?患者抱怨:一人患病众人“医”少女胸部当众“走光”
长沙市某广告公司职员吴小姐,今年23岁,尚未结婚,最近一次的看病经历让这位文静内向的女孩十分不快。
前不久,吴小姐在洗澡的时候,无意中发现右侧乳房上有一个小小的肿块,便到长沙一家大型医院的乳腺专科诊断。当她走进诊室,发现给她看病的是一位男医生时,立刻羞得把头埋了下去。而诊断过程中有四五个女士站在她的身边,门外还有一男子走来走去,她觉得这么多人围着她看病很不好意思,但医生似乎已经对这种场面习以为常,问的问题非常直接。先是问她结婚了没有,是否生过孩子,哺乳过没有,乳房有没有突然变大了?
吴小姐吞吞吐吐地回答完所有问题之后已经面红耳赤了,而医生接着又让她解开衣服进行检查。吴小姐不情愿地解开了上衣,医生便伸手按压乳房进行检查,还不时地问“是不是这里、痛不痛”,对她乳房上的一个疤痕也刨根问底。旁边有人不时地偷偷发笑,感到难堪的吴小姐只好痛苦地闭紧了眼睛,心中提醒自己:为了治病就忍耐一下吧!
心理咨询像开会
岳阳的周先生患有严重的心理障碍,虽多方求医却一直未能根治,这次他慕名来看省会某医院的心理咨询门诊,既是相信专家,也是避免遇到熟人,可以安心地接受治疗。
星期三下午,当他挂完号,找到心理咨询室时,他以为自己走错了地方,因为咨询室的门大开着,里里外外都围满了人,即便是站在门口也能听到病人跟医生的谈话,周围的人跟着窃窃私语,议论纷纷。周先生忐忑不安地在门外排队,想着等下要怎么向医生描述自己的病情。终于轮到他时,本来心理就有障碍的他,面对这么多人的围观硬是一句话都没说出来。他不得不要求与医生单独相处,医生便把满屋的“旁听者”请了出去,但门依然开着。仅过了两分钟,人群又涌了进来,于是周先生好不容易平静下来的心绪又被搅乱了。
病没有看好,反而多了一层对看病的恐惧,周先生形容此次的求医是“旧疾未愈,又添新伤”。
人流手术众人观摩
2000年9月15日下午,刘婷到新疆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做人工流产手术,她刚脱掉衣服躺在检查床上,医生便推门而入,并对着外面10多个穿白大褂的男女青年说:“你们都进来。”刘婷当时只穿了一件短袖t恤,一下子面对这么多人她感到颇为尴尬,便要求这些人出去,但医生说“没什么,他们都是见习生”,并让她躺好,不然没法检查。
接着医生一边指着刘婷的身体,一边向见习生介绍各部位的名称特征,其间还有见习生的窃笑声,隐私当场变成了教材。此后的手术也是在这种环境下进行,刘婷的脑子里只剩下一片空白。
第二天,气愤难平的刘婷找到当事医生,问进来那么多人为什么不先给她打招呼。医生回答:没必要。而另一位医生干脆对她说,在医院,病人根本没有隐私权。'
记者暗访:满院隐私关不住
7月28日,记者暗访了省会的几家大型医院,结果基本为“满院隐私关不住”。
记者费力挤进了湘雅医院的门诊大楼,仿佛置身于一个热闹的大集市,每个诊室都“门庭若市”。记者随着人流挤到了皮肤性病科的一个诊室门口,诊室里除了医生和正在就诊的病人外,还有几名实习医生和候诊的患者,而所有人的注意力几乎都集中在了就诊病人的身上。医生若无其事地询问,一位二十来岁的女患者只能尽量小声的回答减少尴尬。
随后记者在省妇幼医院化验室的门口有了意外的发现。在化验室的门边围了不少人,每人手里都拿着一张单子,记者凑近一看,原来是一个存放化验单的箱子。无论谁想看,只要打开箱子,所有病人的化验结果便一目了然。当然,为了方便查找,不同的病理结果箱都有不同的标识,诸如“大小便、胸腹水、前列腺常规、白带常规、防癌普查、阴道脱落细胞检查”等。
在产科病房,十张床位依次排开。由于记者去的时候是可探视时间,所以每个病床前都有陪护的家属。这让其中一位产妇的丈夫犯了难,他要给妻子擦拭身体,但又怕妻子不慎“走光”。无奈之下他只好一手拿毛巾,一手扯住妻子的衣角,小心翼翼地换着擦,而妻子则把脸扭向了靠墙的一边,嘴里还叨唠着:“要是有个帘子就好了。”
而更为常见的便是妇产科里的男大夫,泌尿科青一色的男医生,往往令手拿挂号单的女病人无所适从。
医院直言:医生面前无羞处
遭遇过以上尴尬的病人都会有这样的怨言:为什么医院在诊治时不实行一医一患?为什么医生不制止围观现象?病人隐私究竟能否得到保护?而记者在对有关医疗机构的采访中了解到,医院也有医院的苦衷,他们认为,在医患比例严重失调的条件下,维护就诊秩序,保护患者隐私只能靠广大患者自觉。
某医院一位内科医生对此另有看法,他认为患者到医院就是来检查疾病、治疗疾病的,比如你走进泌尿科,在场的人都知道你一定是这方面出了毛病,医生帮你隐瞒也没用。更何况现在的就医环境也是一个人紧接着下一个人,医患交流旁人都听得清清楚楚,没什么隐私可言。
在一家医院放射科工作的郭医生提起病人隐私的话题就头痛:“我能够理解一些患者的心情,但他们在强调自己的隐私的同时,却忽略了自身的治疗。”
因为时常有病人不愿脱掉衣服接受透视,但不把皮肤暴露出来,拍出的片子会模糊不清。郭医生给这些人讲道理,还是有人固执己见,只好作罢。
长沙市某医学院的夏老师这几年一直分管该院临床医学专业学生的实习工作,对病人“动不动就说侵犯了隐私权”十分恼火,她说:“在医生眼里,人的每个部位都是公开的,实习医生研究病人是为了更好的治病,怎么能说是侵犯了隐私呢。”夏老师指着妇产科《毕业实习计划》中的各个细则,愤愤不平地说:“按一些人的观点,观看妇女的一些部位就叫侵犯病人的隐私权,学生该怎样实习,医生该怎么看病呢?”
另据介绍,在医院评定“三甲”医院时,教学任务完成的好坏是极其重要的一项内容。实习必不可少,那医患双方的矛盾如何化解?
专家建议:保护隐私宜多设防
病人究竟有没有隐私,该不该保护呢?为此,记者采访了有关法律界人士。
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为了保障个人人格及自由而设立的,又称“私生活秘密权”。它的基本含义是,公民对于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禁止他人干涉,是否向外界披露自己的生活内幕,属于个人自我实现的自由。
目前,相当一部分人对隐私还停留在浅层次的意识中,认为与性相关的才算隐私。其实,隐私远不止这些。长沙某律师事务所蒋律师认为,病人到医院就诊,有些人不愿意向医生以外的人公开自己的病情、病史、病因等资料,比如说病人的身体、不良嗜好、生活习惯、夫妻生活、过往经历等等。医生可以问,但别人没有必要知道。应该说,病人从坐下听医生询问开始,便存在一个隐私权的问题。
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隐私作出具体界定,医院或医生是否侵犯了病人的隐私权,要视具体情况而定。首先,应该区别病情。泌尿科、妇科、心理门诊、皮肤科等科室的就医病人,大多不愿让人窥视。这些病人有属于自己的隐私,迫切希望在就医检查时能有一个“安全”的环境。其次,要区别病人。每个人对自己疾病隐私权的认定以及是否需要保护、保护程度的要求是不尽相同的。比如司空见惯的“近视”,对大多数患者而言,似乎不存在隐私。但在患者升学、就业等某些特殊的时段,他们就会自然地产生隐私权的自我保护意识。
因此,要解决医生诊治时病人的隐私权问题,法学界人士建议在现阶段医院可根据自身财力、物力、人力,在各有关门诊科室,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为需要保护隐私的病人提供特殊服务。如可由指定医生检查治疗,配备封闭的治疗环境,采取绝密保管医疗资料措施等。而对大多数一般病人,则希望医院能主动从满足病人保护隐私的要求出发,尽量改善服务态度和服务方法,尤其不要大声询问病人的病况,以病人心理上能够接受为宜。
在广州的部分医院,已经出现了“密诊室”和“一米线”,这些措施由于有效地保护了病人的隐私而受到患者的欢迎。其实,在我省的一些大医院也于最近推出了相关措施,如省中医附一医院在一些特殊科室如妇产科、肛肠科等设立了独立的检查室,病房在道内侧窗玻璃及门上观察孔有花纹玻璃纸,只留一小孔便于夜间医护人员巡视用。该院院长旷惠桃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道:“维护病人隐私权是对病人最起码的尊重,这项工作在医院管理中非常重要。”看来,医患双方都在为保护病人隐私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