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快递消防安全管理制度(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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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25 00:00:00    小编:国企面试钱老师

2025年快递消防安全管理制度(7篇)

小编:国企面试钱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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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一

一 、 总则

公司建立网络信息设施、综合信息管理的网络支撑环境,实现各部门电脑互联、支持信息资源共享,并通过网络系统[如:企业邮件系统(正建设中)、e3系统、oa(正在建设中)、视频会议系统(准备建设中)、internet 联接,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办公。

本制度是公司对电脑、it 资产、网络系统、internet 使用的员工进行管理的基本准则。

it部负责公司网络规划,承担网络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并对各联网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是公司网络管理之主责部门,具体实施的是it部门。

二、网络管理

1、 局域网管理:

it部负责公司局域网的建设,管理及维护。网点配置统一由it部负责配置,由it进行实施。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拆装网络设备和网络线路,不得擅自更改网络设定的网络协议参数(如: ip地址、网关、掩码等)公司局域网 ip 地址段从  192.168.1.1—192.168.1.255,it部人员分配 ip 应严格按顺序来分配,以免造成 ip地址浪费。

严禁盗用他人 ip 地址及帐户,窃取他人电脑资料;严禁利用“黑客软件”、“木马程序”等攻击他人计算机,窃取他人网络资源。各部门人员进行变更,用户所属的组别如有变动,需要修改域内组别和权限的,也应经部门主管审核后交it部,it部进行变更。

2、 internet 的使用要求

公司所有电脑均可连接内网。正常情况下可以登录的软件有e3系统、丰达im、qq等软件。除个别有特殊需求的pc外,任何pc均不能打开除公司官网、圆通速递网站以外的网页。因特殊原因需要开通外网的pc,相关人员需要提交“it相关工作事宜申请单”,报副总经签字后交于it部方可办理。

对于上外网的电脑时,严禁浏览色情、反动或其他与工作无关的网站。浏览信息时,尽量找到官方网站进行查阅。不要随意下载网页信息或与工作无关的内容,因工作需要下载资料,应安排合理时间下载(如下班或晚上加班时间)。不得利用公司网络传播病毒,危害公司网络安全;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以其它方式使用反动、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不得将属公司 it 资产的用户名、密码转借或转让他人,上网时不得故意传播泄露公司机密。

上网员工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上网员工必须接受并配合公司it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义务向it部报告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不允许利用网络传播小道消息或进行人身攻击。网络系统的使用内部网络系统(如:企业邮箱、erp、oa,协同视频会议系统)帐号的开户与注销由it部负责。在新人员上岗,需要开户时应该填写《it相关事宜申请单》经部门主管审核后交it部核准,由it部门开户的名称、部门、职务等详细信息。人员离职时,人资部应及时通知it部进行变更或注销。

因工作需要传送文件的员工,在传送文件时一定要注意,严禁传送与工作无关的反动、色情文件。

公司的网络系统都属于公司资产,公司有权监视公司的网络系统。有发现异常it部可以在不做任何通知情况下停止使用者的网络系统。

公司的电话,主要是作为方便与外界沟通、方便开展业务之用,严禁员工在公司内打私人电话。员工打电话,用语应尽量礼貌、简洁、明确,以减少通话时间。公司已开通的电话可以与外线接通的都由it部负责。需要开通外线的同事请填写《it相关事宜申请单》报所属部门经理核实,交it部审批,由it部负责开通。上班时间禁止利用公司电话进行私人聊天、等非业务及公事活动。电话使用员工不得已任何理由不间断的长期骚扰他人。

3、it 资产管理

a、it资产分类

it资金分为软件、it设备以件配件耗材三大类。it设备包括服务器(含工作站)、台式电脑主机、便携式电脑、显示器、打印机、扫描仪、ups (≥3kva)、 多功能一体机、网络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网关设备、无线 ap 等。

b、it 资产的采购

it资产选型原则上采用统一品牌和型号,特殊需求由it部审核、确定。

重要 it 设备(服务器、笔记本电脑、管理型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网关设备)的采购申请,由it部审核和选型,公司总经理审批,再进行购买。

c、it资产的领用和交还

采购入库设备需it人员到仓库登记领取,统一发放,并确认责任人;it 资产的使用人或保管人即是该 it 资产的责任人,负责 it 资产的安全和一般性维护。部门公用 it 资产的责任人原则上是该部门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指定的部门内员工。

it资产的选择按职务和岗位的不同选用不同的机型和配置.员工在岗位异动或离职时,应持人事部出具证明,交还领用的 it 资产,如有遗失或损毁必须按公司相关规定赔偿,有特殊情况的须出具书面说明并报公司总经理或总裁审批,it人员应对交还的 it 资产进行认真核对,检查无误签字确认,员工方可按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d、 it 资产的借用和归还

借用人需填写《it相关事宜申请单》,由部门经理核准,交由it部核批,贵重物品需经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批准,到it部办理借用手续。借用人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物品,到期及时归还。借用人造成物品损坏或丢失,必须按价赔偿。

e、 it 资产的安装与维护

it资产发生严重故障时责任人应及时填写《it相关事宜申请单》经所在部门经理签字 交由it部审批通过后进行处理,it人员按照it 维护与支持流程进行处置。

计算机用户不得安装可能对计算机及网络系统造成危害或者有泄密可能的软硬件,计算机所安装的软件必须经it部确认并登记。it部根据办公系统的使用情况,将不定期的组织临时性的专项培训。办公电脑每周至少要进行一次完整的查毒操作。

f、 it 资产的转移和报废

it资产的转移,必须填写《it相关事宜申请单》报所在部门经理核批,交it部审批。

it资产的报废,必须出示报废原因及使用时长交所属部门经理签字,报it部核实。

g、 it 资产的监督和检查

it部负责 it 资产的维护,各部门应积极协助it部对 it 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维护公司的 it 资产。

it部每年年底,应对公司的 it 资产汇总登记、备案。

四、需要it部协助的工作流程:

1、巴枪维护:

各部门如有巴枪需要维护需填it相关事宜申请单,注明物品故障及相关责任人。填好后连同it设备一起交与it部。(因为特殊情况比如半个小时之内急用等来不及填写申请单的除外)

2、e3系统及其他网络故障:e3系统故障需报告给it部时,需详细报告故障情况..然后经协助it部调查、解决。

3、其他有关需要it部进行设定的事宜:

若出现此情况,相关责任人需要填写it相关事宜申请单并交付it部进行处理。

五、 数据安全管理

1、 范围

向外发送的数据:包括对外光盘的刻录,因工作需要向外发送的.电子文件及 通过其它途径传递的资料。

有效数据:指工作所需的和各种文档、图纸、图片、报表、影像。

2、重要数据的备份与销毁

it有责任做好服务器的安全性预防工作,每月进行一次完整杀毒,按应用系统的要求进行数据备份,以防数据的丢失。不得恶意修改公司数据,电子文档等重要数据不存放在启动盘(一般为c 盘)。

公司数据库系统、人事档案、研发图纸、统计资料、销售计划、财务报表等重要资料要定期备份;运营部不仅要做硬盘备份,还要定期将图档资料保存在公司 u 盘/刻录光盘, 永久保存。除网络工程师指定岗位外,所有电脑禁止安装刻录机或相关设备。

所有的电脑操作员最多每月向服务器备份一次有效数据。it部指定岗位每月 3 日前必须将所有数据备份到光盘存档。具体备份方式以通知为准。删除机内文件造成他人数据丢失者以及修改数据者,根据情节严重罚款20~200 元/次。特殊部门及个人(指总经理批示的)禁用一切数据外发。

公司用纸规范各部门应计划用纸,尽可能采用无纸化办公,公司通知、文件、活动方案、上交材料、论文等尽量都采用公司网络系统上传,不交纸质材料。各部门员工应管理好自己打印的内容有无公司机密内容(设计图纸、合作合同等)

五、 附则

本制度解释权归it部所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汽车旅客运输规则》、中国道路运输协会《道路客运小件快运经营服务规范(试行)》及省市小件快运文件精神,适应社会需求,加速开发已有网络,提高资源利用率,形成客流和物流优势互补,进一步规范小件快运经营业务,强化小件快运管理,结合企业实际,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全公司小件快运网络单位统一品牌、统一标识、统一业务单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收费与结算办法。

第二章 小件快运的界定及范围

第三条小件快运(以下简称小件快运)系指小件快运经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将托运人委托的小件物品,通过客运班车的行李舱,随着客运班车的始发和抵达将物品快速移位交付收件人的延伸服务。

(二) 小件快运主要是小件工业品、农副产品、印刷品、药品、服装等,以及其他不危及客车和旅客安全的物品。

(三)小件快运重量单件一般不超过30千克,特殊情况可视客车行李舱的容积和承载能力酌处。小件快运每千克重量的体积超过0.003立方米为轻泡件,轻泡件按每0.003立方米折合为1千克的折算标准确定计费重量。小件快运的配载重量不得超出客车行李舱的总承载能力。

(四) 以下货物不予办理小件快运运输

1、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2、易破损、易污染、易腐烂物品;

3、贵重物品(全额保险保价除外)、现金和各类有价证券;

4、包装不符合运输要求的物品;

5、法律和政府规定的禁运物品。

第四条 小件快运经营的主要内容包括:受理服务、运输服务、交接服务、中转服务、送货服务、商务事故处理、费用结算、代收货款等。

第五条 小件快运托运服务

(一) 受理和到达处

受理处是办理托运的场所,到达处是交接领取物品的场所,原则上受理处和到达处应分设。受理和到达处选址应从有利于托运人的便利、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安全、客车装载方便等进行综合性评估。

1、设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2、经营场所有接发货物和仓储功能;

3、配有受理、到达专用柜台与货柜;

6、备有专用送货上门、上门取货的运输工具。

(二) 人员配置

1、管理人员必须熟悉相关小件快运运输的法律、法规政策及业务知识。

2、工作人员应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服务行为,掌握岗位技能。

3、全部人员要培训考试,持证上岗。

(三) 制度建设

执行公司相应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根据实际制订进一步细化管理制度。

(四)客户关系管理

建立协作单位和重点客户基本档案,便于联系和对货物的跟踪、查询。

第六条 作业程序

(一)受理。小件快运的受理,是对托运物品的安全检查、计重量(体积)、填写票证单据、挂标签、交收运费、加盖戳记。按运送的线路、站点、车次顺序进库堆码保管的过程。

1、受理人员应向托运人宣传解释小件快运托运的注意事项和要求,耐心回答托运人有关小件快运运输方面的咨询。

2、鼓励托运人办理小件快运运输保险、保价手续。对不办理小件快运运输保险、保价的物品发生商务事故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条款及双方约定处理。双方约定内容为托运单托运条款内容。

3、声明以下情况不负赔偿之责任。

①包装完整无异,而内部缺损、变质;

② 被有关部门查获处理的物品;

③ 自然属性变质、损耗;

④ 间接损失;

⑤ 保险、保价超出实际价值的部分;

⑥ 不可抗力的因素。

4、检查物品的性质,必须符合快件托运范围。如对托运的物品质量有异议的,应会同托运人开包检查,必要时由受理方提供密封袋加封。对符合规定的易碎品、易潮物品,贴上标记便于识别。

5、检查物品的包装,是否牢固和适合运输。

6、计量过磅,按要求填写和粘贴“小件快件标签”。

7、计算机打印(或人工填写)填写“小件快运托运单”。托运单主要内容包括:发运站、到达站、托运人和收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物品名称、件数、重量、托单号、班次、车号、运费、日期以及关联方(人)签字等项。

8、运费交付后,分别将“小件快运托运单(客户联)” 交托运人。如需开具发票的,受理员应开具小件快运专用发票。

(二)仓储

小件快运受理后,应及时进仓保管,以确保安全。在进仓时,应按营运线路与到达站整齐堆码,大不压小、重不压轻、易碎物品上不准堆物,“快件运输标签”向外便于验货。

(三)装车

1、装车前,受理员应对车辆的班次、线路、车号及密封行李舱完好整洁状况进行例行检查。

2、受理员应逐件核对“小件快件标签”、托运单票号、件数是否相符,装车的班次抵达站是否一致,然后组织装车。搬运时要做到轻装轻卸、合理配载、安全堆放,并做到与旅客行李包分隔,便于区分。

3、驾驶员或乘务员应负责监装,逐件核对清点。如无异议,在“小件托运单”上“承运人”处签字确认。

4、小件快运装车完毕后,受理员应及时将发运班次、车号、抵达时间等信息通知托运人,以方便托运人与收件人之间的联系。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5、受理处留存“小件快运托运单(存根联)”,客户保存“客户联”,“随货同行联”交付承运人带至到达站,“承运人”联由承运人保管作为结算依据。

(四) 运输

小件快运是随同客运班车运输的,驾驶员和乘务员对快件运输安全负有直接责任。行使途中车辆应保持平稳运行,停车检查车辆安全的同时,应检查行李舱的完好、舱门锁定牢固,以确保运输质量。

(五) 交接

1、客车进站后,驾驶员或乘务员应及时与到达站的快件到达处联系,快件到达处应有专人接受小件快运货物和“小件快运托运单”,并与驾驶员或乘务员点交验收。如无异议,应在“小件快运托运单”相应联上签字确认,交驾驶员或乘务员,以作为运输结算凭证。

2、小件快运到达处在接收小件快运后,应及时进仓,妥善保管,确保安全。

(六) 交付

1、到达站接收小件快运后,应先登记,再及时电话通知收件人。收件人凭“小件快运托运单(托运联)号码”和本人有效证件(企业应持介绍信或有关证明)提货。委托他人提货的,凭收货人和提货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小件快运托运单(托运联)号码”提货。

2、托运人办理送货上门手续或收货人要求送货上门的,快件到达处应落实送货服务。

3、收件人提取小件快运后,应在“小件快运托运单(随货同行联)”上签字确认,并由到达站快件到达处留存备查。

4、小件快运入库后,在24小时内提取的不收取保管费,以后每超过24小时为一天收取保管费,按实际天数计费。

5、小件快运到站后10天内无人提取时,到达站应告知小件快运受理方,由小件快运受理方与托运人联系。超过90天仍无人提取的(鲜活易腐物品及时处理),参照有关规定,按无法交付物品处理。

(七) 中转

1、到达站在收到需要中转的小件快运后,应分别进仓保管,并优先发运。

2、小件快运中转费用原则上由受理方一次收取,按段划拨。

3、凡需要中转的小件快运,受理方应增加托运单据,以便交接环节的签收落实。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领导工作职责

1、受理、承运、到达各方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

2、受理、承运、到达各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分管领导的领导、管理责任以及考核办法根据股份公司相关目标考核细则进行。

第八条 小件快运负责人工作职责

1、制定本单位小件快运工作的发展方针和管理制度。

2、指导、带领本车站业务人员开拓市场、寻找商机,完成全年的小件快运经济任务。

3、对本车站小件快运日常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4、统计、分析本车站小件快运营收和利润情况,对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5、年底对本车站的小件快运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测算,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并制定下一年计划。

第九条 受理员职责

1、对待托运人,要做到态度和蔼、礼貌问答。

2、提示托运人阅读托运须知,指导或代托运人填写托运单的托运人填写栏。

3、对托运人的托运货物进行外包装检查,对有疑义的货物提出开包检查意见。托运人不同意检查的,报请分管领导处理。

4、确认货物属于可托运范围的,对货物进行司磅、计量称重,确定托运价格。

5、对托运物实行一次性收费(含中转、送货上门费用等),按托运人要求开具托运单或发票。

6、收取相关费用后,及时与车队联系,合理安排承运车辆及时间,并将发车及预计到达时间告知托运人。

7、将托运人留存的托运单交托运人以备托运人查询。

8、要求上门接货的,应配合接送员做好接货合理路线安排,协助将接到仓库的货物搬运下车。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 货物到达房接货员职责

1、随时准备好装卸工具,确保货物到达时能够及时接纳货物进仓。

2、车辆到达后,与承运车辆乘务员对货物进行确认,防止错卸漏卸,对到达本站的货物进行签字确认。

3、将进库货物进行分类、分区域存放。

4、及时电话通知收货人上门取货

5、妥善保管货物,做好防盗防损措施。

6、托运人上门取货的,收取相关保管费用后,收货人签字取货。

7、要求上门送货的,应配合接送员做好货物的合理路线安排,协助将送货上门货物搬运上车。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货物接送员职责

1、对有上门接送要求的货物做到及时上门接送。

2、接货时,要求托运人仔细阅读托运须知,指导或代为填写托运单。

3、收取货物后,开具托运单或发票给托运人。将货物运达受理车站仓库,托运单及发票存根交受理处。

4、送货时,对多件货物应作到合理规划路线,科学运送货物。

5、对接送的货物要做到轻拿轻放,防止出现人为损伤。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运价与单据

第十二条 小件快运的运价参照有关法规及上级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另行制订。

第十三条 单证、票据统一由公司印制、发放,收取印制工本费用。

1、小件快运托运单:是受理方和托运方之间确立的运输合同,由双方共同填写完成,并经托运人签字和受理单位加盖戳记后生效。小件快运托运单一式四联,受理方、托运方、到达站、承运人各自存留一联。作为托运、流通、交付、中转、结算过程中的凭据。

2、小件快运标签:是粘贴在快件上的标志。

第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应按要求报送相应报表。

第五章 参与各方

第十五条各汽车客运站是小件快运受理与到达方,各客运车队是小件快运承运方。股份公司各汽车客运站队要积极开展小件快运业务,并通过进站协议、责任书等各类协议和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 对于非公司内部的小件快运协作单位,要签订合作协议,通过协议明确各方责权利。

第十七条承运方要认真履行小件快运运输责任,确保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不得拒载小件快运货物,不得站外私自组织装载货物,不得在规定的小件快运站点以外上下货物。

第十八条驾驶员和乘务员要认真履行小件快运承运责任,对消极对待者,严肃处理。对公车驾驶员和乘务员私自带货、收钱不开票、不按规定进行开票收费的,视为“三私”行为进行严处。

第六章 运费结算

第十九条本公司内部每月进行一次结算,结算比例为3:6:1(即受理方3,运输方6,到达方1)。与外公司的业务结算根据双方合同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小件快运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公司小件快运实施日常管理、监督与协调。

第二十一条 公司稽查部门负责对小件快运规范经营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非本企业单位和车辆,根据有关协议进行责任追究;本企业单位和车辆,根据相关责任书及考核规定进行处罚。

快递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是以储糖为主的大型物流企业,为切实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及职工生命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内贸系统仓库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等消防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公司确定一名行政副职分管防火安全工作,推行安全目标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各部门负责人和各岗位职工均对本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确保我司消防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各驻司单位和驻司民工,必须服从本公司消防安全的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共同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

第四条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属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法人代表为本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为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我司建立了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和各部室负责人组成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保卫部是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有下列职责:1、根据公司实际召开安全例会,宣传、贯彻、执行消防工作方针、条例、规定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指示精神,研究、部署、推动、检查、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做好重点防火季节的专项治理工作。2、组织制定对电源、火源、水源及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3、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普及防消知识,提高职工的防火安全意识。4、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研究制定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并针对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下达“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消除火灾危害。5、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并将消防工作纳入考评。

第八条根据我司实际,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消防培训及实际演练,积极开展自防自救工作,做到“三懂两会”即:懂预防措施,懂储存商品性质和消防设备性能,懂防火灭火知识;两会:会灭火战术,会使用和排除消防设备、器材的故障。

第九条我司实行安全值班制度,每天24小时对库区进行安全检查,特别是加强对重点部位的巡视检查,行政值班由带班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我司各级领导必须把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坚持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推动全员安全防火意识和灭火技能的不断提高,努力提高自防自救能力,确保国家财产和人身免受火灾危害。

第十一条通过开展群防群治活动,组织职工结合岗位工作实际,摆现象、找问题、查隐患、定措施、搞整改,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的落实。

第十二条防火宣传教育内容:1、深入宣传贯彻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部门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2、教育职工掌握防火灭火常识和灭火技能,做到“三懂三会”。3、教育职工自觉遵守消防法规,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

第十三条防火宣传教育和要求:1、定期普遍教育:重点防火季节和重大节日前,利用会议、板报等多种形式向全体职工进行以防火为中心的安全教育。2、针对性的教育:平时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和上级机关通报的火灾案例及时进行教育。3、重点教育:对重点部位的员工,结合岗位特点进行操作规程和防火安全教育,对保卫卡口和巡逻人员进行提高专业素质教育。4、个别教育:对调入我司和内部调岗的职工,保卫部在其上岗前进行安全防火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外来作业人员随时进行防火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5、开展防火、灭火科技教育:通过组织“义务消-防-队”活动和举办消防技术训练班,聘请专业消防人员举办防火科技讲座,提高职工的消防技术水平,改进消防工作。

2.适用范围  有限公司 

4.北京dhl货运工作程序 

4.5  不得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标志和事故照明设施。

4.6  车间内严禁吸烟,点火,吸烟可到吸烟室或其余指定地点,烟头及火柴余灰要随时弄熄。

4.14 由消防安全小组负责组织检查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消防设施检查记录表》和《防火安全检查记录表》。

快递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寄递信息、寄递物品安全,维护用户和寄递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寄递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山东省邮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寄递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本办法所称寄递企业,是指从事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全部或者部分环节活动的单位,包括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等。

第四条寄递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寄递安全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寄递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明确相关部门配合邮政管理机构做好寄递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寄递安全管理工作。公安、国-家-安-全、海关、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做好寄递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用户交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如实填写寄递物品详细信息,不得通过寄递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寄递企业是寄递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寄递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一)建立、健全寄递安全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寄递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寄递安全资金的投入和有效使用;

(五)督促、检查寄递安全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寄递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寄递安全事故。

第九条寄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寄递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寄递安全管理人员,并报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寄递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寄递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寄递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条以加盟方式从事寄递活动的企业,被加盟人对加盟人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寄递活动的被加盟人应当在本省设立省级网络寄递安全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协调本网络寄递安全等相关工作,并向省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寄递企业应当在营业网点、处理中心、分拨中心以明显方式公示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名录、收寄验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和安全标识等内容。

第十二条寄递企业应当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制定收寄验视操作办法,并报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寄递企业收寄物品时,应当提示用户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联系方式以及物品名称、类别、数量、重量等;对信件以外的寄递物品,应当当场验视内件;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

用户拒不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拒绝验视或者拒不提供安全证明的,寄递企业不予收寄。

第十三条寄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用户交寄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

寄递企业对已经收寄的禁止寄递物品,应当立即停止转发和投递;对其中依法应当没收或者销毁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不需要没收、销毁的,寄递企业应当与用户取得联系,妥善处理。

对在寄递过程中发现武器、弹药、毒品以及危险化学品等重大危害性禁止寄递物品的,寄递企业在报告有关部门处理的同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寄递企业应当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寄递安全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邮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寄递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寄递企业应当采用技术手段,对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实行安全监控,防止寄递物品在寄递过程中短少、丢失、损毁。

监控设备应当二十四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天。

第十六条寄递企业的处理中心、分拨中心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具备透视探测功能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寄递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处理中心、分拨中心的,其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寄递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寄递企业在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应当做到规范操作,严禁抛扔、踩踏、坐压或者以其他危险方式造成寄递物品损毁。

第十九条运输寄递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道路交通运输技术规范和要求,并采用统一的运输专用标识。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交通状况,为寄递运输车辆提供通行便利。

收寄和投递寄递物品的车辆应当封闭,标明寄递企业标识。

第二十条寄递企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寄递物品投递安全。

高等院校、集中办公场所、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应当为寄递企业收寄、投递物品提供通行和车辆临时停放等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寄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根据情势变化适时修订。

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因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寄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向邮政管理机构和负有相关职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因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服务阻断或者暂停经营活动的,寄递企业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寄递企业应当对处置前款所列事件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和保存。相关资料和书面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第二十四条以加盟方式从事寄递活动,因纠纷造成寄递物品滞留、积压的,加盟人、被加盟人应当及时协商处理,避免寄递物品延误、丢失、损毁。

第二十五条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详情单以及电子信息档案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用户信息泄露、损毁、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损毁、丢失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寄递详情单的实物保存应当满足相关标准规定的'档案保管期限。保管期满后,按照规定销毁。

第二十六条邮政管理机构在寄递安全管理活动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二)组织处置或者联系其他部门共同处置寄递安全突发事件;

(三)及时受理处理用户的申诉、举报;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寄递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安全规范,引导会员企业提高寄递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寄递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扣留、扣查他人寄递物品;

(二)以围堵、聚众闹-事等形式,扰乱寄递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正常秩序;

(三)非法拦截、强登、扒乘寄递物品运输车辆;

(四)盗窃、冒领、倒卖寄递物品;

(五)倒卖用户信息;

(六)其他影响寄递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邮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寄递安全管理活动中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寄递安全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寄递活动的被加盟人未在本省设立省级网络寄递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未按要求备案的,由省邮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监控设备未二十四小时运转,或者监控资料保存时间少于三十天;

(三)未建立寄递详情单或者相应电子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对在寄递过程中发现重大危害性禁止寄递物品,寄递企业未按规定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报告的,由邮政管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抛扔、踩踏、坐压或者以其他危险方式造成寄递物品损毁;

(三)因纠纷造成寄递物品滞留、积压,加盟人、被加盟人未及时协商处理,寄递物品延误、丢失、损毁。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保管或者销毁寄递详情单的,由邮政管理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扣留、扣查他人寄递物品;

(二)以围堵、聚众闹-事等形式,扰乱寄递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正常秩序;

(三)非法拦截、强登、扒乘寄递物品运输车辆;

(四)盗窃、冒领、倒卖寄递物品;

(五)倒卖用户信息。

第一条 为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时必须加强安全验视,核对无误后加盖验视章或签字确认。应严格执行《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的规定,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第三条 寄递服务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要求寄件人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否则,不予收寄。寄递服务企业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年。

第四条 寄递服务企业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从事物品寄递服务的,应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所签订的协议应报本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备案。寄件人应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生产、经营、销售适合寄递的物品,并对所寄递物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寄递服务企业从事代收货款业务,应到本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备案。寄递服务企业代收货款时,应明确告知收件人的权利义务。寄递服务企业与寄件人结算代收货款的期限应不超过1个月,应建立代收货款台账,如实记录寄件人、收件人信息和货款金额等内容,台账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年。

第六条 邮政监管机构应向社会公告承担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物品寄递服务,以及办理代收货款业务的企业名录。

第七条 寄递服务企业应采取各种安全措施,保障收寄物品和寄递服务人员的安全。除配合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等机关依法侦破案件外,寄递服务企业对寄件人、收件人和收寄物品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对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处来源不合法及假冒伪劣等商品的工作,寄递服务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八条 寄递服务企业应强化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加强经营的规范管理和安全防范。应制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报本身(区、市)邮政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 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应加强对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的监管。对违法收寄,损害国家利益、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和人员,应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邮政局负责解释。

快递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四

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寄递信息、寄递物品安全,维护用户和寄递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寄递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山东省邮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寄递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本办法所称寄递企业,是指从事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全部或者部分环节活动的单位,包括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等。

第四条寄递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寄递安全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寄递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明确相关部门配合邮政管理机构做好寄递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寄递安全管理工作。公安、国-家-安-全、海关、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做好寄递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用户交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如实填写寄递物品详细信息,不得通过寄递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寄递企业是寄递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寄递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一)建立、健全寄递安全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寄递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寄递安全资金的投入和有效使用;

(五)督促、检查寄递安全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寄递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寄递安全事故。

第九条寄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寄递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寄递安全管理人员,并报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寄递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寄递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寄递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条以加盟方式从事寄递活动的企业,被加盟人对加盟人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寄递活动的被加盟人应当在本省设立省级网络寄递安全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协调本网络寄递安全等相关工作,并向省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寄递企业应当在营业网点、处理中心、分拨中心以明显方式公示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名录、收寄验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和安全标识等内容。

第十二条寄递企业应当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制定收寄验视操作办法,并报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寄递企业收寄物品时,应当提示用户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联系方式以及物品名称、类别、数量、重量等;对信件以外的寄递物品,应当当场验视内件;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

用户拒不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拒绝验视或者拒不提供安全证明的,寄递企业不予收寄。

第十三条寄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用户交寄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

寄递企业对已经收寄的禁止寄递物品,应当立即停止转发和投递;对其中依法应当没收或者销毁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不需要没收、销毁的,寄递企业应当与用户取得联系,妥善处理。

对在寄递过程中发现武器、弹药、毒品以及危险化学品等重大危害性禁止寄递物品的,寄递企业在报告有关部门处理的同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寄递企业应当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寄递安全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邮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寄递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寄递企业应当采用技术手段,对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实行安全监控,防止寄递物品在寄递过程中短少、丢失、损毁。

监控设备应当二十四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天。

第十六条寄递企业的处理中心、分拨中心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具备透视探测功能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寄递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处理中心、分拨中心的,其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寄递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寄递企业在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应当做到规范操作,严禁抛扔、踩踏、坐压或者以其他危险方式造成寄递物品损毁。

第十九条运输寄递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道路交通运输技术规范和要求,并采用统一的运输专用标识。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交通状况,为寄递运输车辆提供通行便利。

收寄和投递寄递物品的车辆应当封闭,标明寄递企业标识。

第二十条寄递企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寄递物品投递安全。

高等院校、集中办公场所、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应当为寄递企业收寄、投递物品提供通行和车辆临时停放等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寄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根据情势变化适时修订。

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因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寄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向邮政管理机构和负有相关职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因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服务阻断或者暂停经营活动的,寄递企业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寄递企业应当对处置前款所列事件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和保存。相关资料和书面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第二十四条以加盟方式从事寄递活动,因纠纷造成寄递物品滞留、积压的,加盟人、被加盟人应当及时协商处理,避免寄递物品延误、丢失、损毁。

第二十五条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详情单以及电子信息档案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用户信息泄露、损毁、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损毁、丢失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寄递详情单的实物保存应当满足相关标准规定的档案保管期限。保管期满后,按照规定销毁。

第二十六条邮政管理机构在寄递安全管理活动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二)组织处置或者联系其他部门共同处置寄递安全突发事件;

(三)及时受理处理用户的申诉、举报;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寄递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安全规范,引导会员企业提高寄递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寄递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扣留、扣查他人寄递物品;

(二)以围堵、聚众闹-事等形式,扰乱寄递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正常秩序;

(三)非法拦截、强登、扒乘寄递物品运输车辆;

(四)盗窃、冒领、倒卖寄递物品;

(五)倒卖用户信息;

(六)其他影响寄递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邮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寄递安全管理活动中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寄递安全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寄递活动的被加盟人未在本省设立省级网络寄递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未按要求备案的,由省邮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监控设备未二十四小时运转,或者监控资料保存时间少于三十天;

(三)未建立寄递详情单或者相应电子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对在寄递过程中发现重大危害性禁止寄递物品,寄递企业未按规定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报告的,由邮政管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抛扔、踩踏、坐压或者以其他危险方式造成寄递物品损毁;

(三)因纠纷造成寄递物品滞留、积压,加盟人、被加盟人未及时协商处理,寄递物品延误、丢失、损毁。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保管或者销毁寄递详情单的,由邮政管理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扣留、扣查他人寄递物品;

(二)以围堵、聚众闹-事等形式,扰乱寄递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正常秩序;

(三)非法拦截、强登、扒乘寄递物品运输车辆;

(四)盗窃、冒领、倒卖寄递物品;

(五)倒卖用户信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快递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快速收寄、分发、运输、投递单独封装、具有名址的信件和包裹等物品,以及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按照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

第四条 快递市场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快递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邮政专营权受法律保护。从事快递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快递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并为快递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服务的健康发展和总体水平的提升。

第六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七条 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快递企业的运输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运输管理法规,接受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快递服务

第九条 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应当遵守其公开的服务承诺,符合《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

第十条快递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以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价格、营业时间、运递时限等服务承诺,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快递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快递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格式合同条款应当做到公平合理、准确全面,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并采取公布服务监督电话等形式认真受理用户投诉。

快递企业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应当妥善处理,并按要求给予回复。

第十三条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快递企业应当对所有与事故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和保存。相关资料和书面记录至少保存1年。

快递企业因停业、转产、破产等原因,停止快递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妥善处理所收寄的快件,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快递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快递业务员应当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第十五条 快递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快递企业或用户的合法权益 ;

(三)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四)违法扣留用户快件;

(五)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扣留、倒卖、盗窃快件;

(二) 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三)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快递安全

(一)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流通的各种货币;

(六)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第十八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对用户交寄的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验视内件,当面封装。用户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快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有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快递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

快递企业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当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

第二十条快递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并报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快递企业从事代收货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快递企业设置快件处理中心,应当事先征询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意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相关工作场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快递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利用交通运输资源,促进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

第二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服务突发事件的管理。发生影响快递服务安全和快递网络正常运行的突发事件时,邮政管理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快递统计报告制度,快递企业应当按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上报统计报表和报告。

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建立以公众满意度、时限准时率和用户申诉率为核心的快递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定期评估测试快递服务水平,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为便于邮政管理部门获取相关信息,快递企业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快递业务或经营国际及港、澳、台快递业务的,企业总部到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其他快递企业以及企业分支机构到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快递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企业基本情况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快递企业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变更备案。

第二十九条邮政管理部门在收到备案或变更备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文件进行核查。对备案文件齐备的予以备案或变更备案。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四)发现违禁品进行登记保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重大违法行为,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停业整顿,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第三十一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快递企业违反快递服务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四)、(五)、(六)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快递企业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备案或变更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拒绝、阻碍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被检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邮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公布前领取营业执照的快递企业,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对快递市场准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快递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五

为提升安全意识,加强各环节安全防范,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公司财产物资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3、安全保障措施

3.1仓库安全

3.1.1库内按派送区域堆垛,存放排列整齐,不得紊乱,决不允许因保管不善造成意外事故和损失。

3.1.2仓库内不得乱放互相起作用或互相影响的产品,应放置性质相同的产品。

3.1.3仓库内的.照明系统,须按时联系有关部门及时作好技术检查,检修,以免失效。

3.1.4仓库用的一切防火设备要经常检查,保证完整好用。其数量按规定配备。

3.1.5仓库保管员每天上下班时,对库内外要巡视一次,门窗是否牢固,是否有其它异状发生,如有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便追查处理。

3.1.6仓库周围和内部,严禁烟火,不得有垃圾或易燃物品积存,以免引起火灾。

3.1.7外来人员未经仓库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进入仓库,安全检查人员凭证件可进入检查。

3.2分站点安全

3.2.1严禁在分站点办公区域、仓库吸烟。

3.2.2勤查电源线路、开关等火源安全。

3.2.3外出要关好门窗,要牢记煤气阀门、水龙头的是否关闭。

3.2.4分站点人货分开,办公、宿舍、厨房区域,不得堆放货物。

3.3车辆安全

3.3.1车辆统一管理、使用登记,填写出车记录。

3.3.2遵守交通法规,合法驾驶。送货员必须持有效驾驶证驾驶,且驾驶有效行驶证的车辆。

3.3.3树立“安全第一”理念,坚持自检自查(贯彻“车辆三检”方针),保证车辆良好的状态;驾驶摩托车、电动车的人员必须带上安全头盔。

3.3.4文明驾驶,礼貌行车。

3.3.5按章停车,并关好车门、锁好车窗,离开前再次确认检查。

快递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六

第二条 从事快递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快递服务  

第十五条 快递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四)违法扣留用户快件;  

(五)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扣留、倒卖、盗窃快件;  

(二) 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三)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快递安全  

(一)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流通的各种货币;  

(六)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快递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企业基本情况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服务与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四)发现违禁品进行登记保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库房员工上下班,统一进场,统一离场,出入中心人员,必须进过安检人员检查后方可外出,外出回来后,必须向主管或安检人员报到。对于未经检查外出的员工,第一次罚款50元,二次100元,三次500元。

二、吃饭时间,除管理人员及安检人员外,中心员工一律不得进入库房,上班后统一进场,特殊情况必须经过主管或安检员同意方可进入。对于私自进入中心的员工,第一次罚款50元,二次100元,三次500元。

三、对于揭发偷盗者,情况落实后,对举报人进行2000元奖励。

四、进出库房由2号门统一进出。

快递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七

第一条 为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时必须加强安全验视,核对无误后加盖验视章或签字确认。应严格执行《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的规定,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第三条 寄递服务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要求寄件人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否则,不予收寄。寄递服务企业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年。

第四条 寄递服务企业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从事物品寄递服务的,应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所签订的协议应报本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备案。寄件人应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生产、经营、销售适合寄递的物品,并对所寄递物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寄递服务企业从事代收货款业务,应到本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备案。寄递服务企业代收货款时,应明确告知收件人的权利义务。寄递服务企业与寄件人结算代收货款的期限应不超过1个月,应建立代收货款台账,如实记录寄件人、收件人信息和货款金额等内容,台账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年。

第六条 邮政监管机构应向社会公告承担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物品寄递服务,以及办理代收货款业务的企业名录。

第七条 寄递服务企业应采取各种安全措施,保障收寄物品和寄递服务人员的安全。除配合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等机关依法侦破案件外,寄递服务企业对寄件人、收件人和收寄物品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对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处来源不合法及假冒伪劣等商品的工作,寄递服务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八条 寄递服务企业应强化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加强经营的规范管理和安全防范。应制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报本身(区、市)邮政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 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应加强对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的监管。对违法收寄,损害国家利益、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和人员,应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邮政局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快递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快速收寄、分发、运输、投递单独封装、具有名址的信件和包裹等物品,以及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按照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

第四条快递市场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快递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邮政专营权受法律保护。从事快递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快递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并为快递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服务的健康发展和总体水平的提升。

第六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七条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快递企业的运输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运输管理法规,接受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快递服务

第九条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应当遵守其公开的服务承诺,符合《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

第十条快递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价格、营业时间、运递时限等服务承诺,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快递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快递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格式合同条款应当做到公平合理、准确全面,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并采取公布服务监督电话等形式认真受理用户投诉。

快递企业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应当妥善处理,并按要求给予回复。

第十三条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快递企业应当对所有与事故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和保存。相关资料和书面记录至少保存1年。

快递企业因停业、转产、破产等原因,停止快递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妥善处理所收寄的快件,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快递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快递业务员应当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第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快递企业或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四)违法扣留用户快件;

(五)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扣留、倒卖、盗窃快件;

(二)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快递安全

(一)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流通的各种货币;

(六)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第十八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对用户交寄的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验视内件,当面封装。用户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快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有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快递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

快递企业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当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

第二十条快递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并报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快递企业从事代收货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快递企业设置快件处理中心,应当事先征询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意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相关工作场地。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快递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利用交通运输资源,促进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

第二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服务突发事件的管理。发生影响快递服务安全和快递网络正常运行的突发事件时,邮政管理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快递统计报告制度,快递企业应当按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上报统计报表和报告。

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建立以公众满意度、时限准时率和用户申诉率为核心的快递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定期评估测试快递服务水平,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为便于邮政管理部门获取相关信息,快递企业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快递业务或经营国际及港、澳、台快递业务的,企业总部到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其他快递企业以及企业分支机构到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快递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企业基本情况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快递企业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变更备案。

第二十九条邮政管理部门在收到备案或变更备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文件进行核查。对备案文件齐备的予以备案或变更备案。

第三十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守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四)发现违禁品进行登记保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重大违法行为,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停业整顿,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第三十一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快递企业违反快递服务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四)、(五)、(六)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快递企业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备案或变更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拒绝、阻碍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被检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邮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公布前领取营业执照的快递企业,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对快递市场准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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