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计划方案(大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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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25 00:00:00    小编:阿楠木木qaq1

2025年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计划方案(大全13篇)

小编:阿楠木木qaq1

方案的设计应该考虑到各种因素和可能的风险。方案的制定需要我们不断地学习和改进,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需求。方案制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以下是一些成功案例供大家学习参考。

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计划方案篇一

根据《^v^中央^v^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发〔20xx〕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xx〕84号)文件要求及《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抓紧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高质量完成我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以下简称确权登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是^v^、^v^的重大工作部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体现,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将农房等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颁证纳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范围,是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建设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的必然趋势,是提高不动产产权保护和管理水平,建立现代不动产管理制度的客观要求。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由市人民政府主导,市自然资源局牵头,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市法院、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v^等部门配合实施。

(二)规范调查,依法登记。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查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相关登记。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没有手续的必须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再进行登记。

(三)提高效率,便民利民。采用土地、房屋同步调查的方法,组织技术单位进村入户调查。通过建立和完善配套服务平台和办事流程,提高效率,减少重复调查和资金浪费。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按照国家和省、贵阳市工作部署,依据国家、省有关技术规定,在原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调查及农村房屋确权登记的基础上,全面查清我市农村范围内每一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面积、界址、用途及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以登记发证为工作目标,在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实际及兼顾发展准确可靠的调查方法予以实施,依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坚持“全面查清、房地一体、规范确权、依法登记”的原则,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统一登记发证。建立“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数据库,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对接,推动数据成果互通共享,确保我市在20xx年3月15日前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全面排查工作,20xx年上半年完成全市农房“房地一体”调查任务的60%以上,20xx年底前通过信息系统完成登记成果汇交国家,基本建成农村不动产登记基础数据库,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为逐步建立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严格规范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和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供依据,为加强农村房屋管理打下基础。

(一)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地籍调查。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以未登记颁证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为重点,涵盖国有农场、林场等参照农村宅基地管理的住宅。调查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位置、界址、用途和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房屋的权利人、产权来源、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批准面积等信息,丈量地上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填写地籍调查表,制作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形成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成果。

(二)依法依规办理确权登记。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v^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19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xx〕84号)要求,依法确权,规范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农村违法用地合法化,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取得的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

(三)建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加强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信息化建设,将确权登记颁证资料数字化处理,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建立图形、属性、电子档案为一体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调查数据库,实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并与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相衔接,实现登记颁证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v^等部门和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专班,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专班下设办公室在市自然资源局,由杨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施春旭和刘光武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制定方案和考评办法,以及业务指导、督促检查、成果汇总和上报等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入户调查以及权属纠纷调处等相关工作。

(一)市自然资源局。

2.组织制定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办法和指导意见;

3.研究和制定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工作技术方案和标准;

4.开展相应询价、经费预算及采购工作;

6.指导乡(镇、街道)依法依规完善房屋相关规划手续。

(二)市农房办。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制定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确权办法。

(三)市住建局。

1.根据相关法规配合市农房办制定房屋确权办法;

2.参与房屋确权面积的认定。

(四)市农业农村局。

1.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各区域宅基地使用权面积标准;

2.研究制定分户的认定标准。

(五)市公安局。

负责提供调查户籍数底数。

市^v^。

负责牵头做好涉及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中出现的信访事项,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解释疏导和宣传教育工作。

(七)市财政局。

负责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的经费保障。

(八)市司法局。

负责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中涉及的确权程序、办法及相关文件合法性审查。

(九)乡(镇、街道)。

负责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的摸排、历史登记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对摸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总结、汇报,提出确权办法制定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市确权办法组织开展好农村“房地一体”确权工作;做好属地群众信访维稳工作;负责对已确权的宅基地,组织完善宅基地上房屋的规划手续办理工作;负责化解工作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加强现有农房的管控,严控新增违法建房。

全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20xx年12月底前)。

1.成立工作机构。

成立市级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发证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建确权登记工作小组。各乡(镇、街道)要成立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从相关站、所抽调得力人员组建专门的办公室,报市确权发证办公室。

牵头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v^、各乡(镇、街道)。

2.调查摸底。

以村组为单位,以^v^门的户籍数为基础,全面摸清本辖区内农户数、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总宗地数。并查找历来的档案资料,对已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登记资料进行全面梳理,摸清本辖区内已登记存量和未登记增量数,厘清存在的问题,认真组织填写《清镇市宅基地摸底登记表》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表》。通过摸底调查,弄清四个方面的情况,并收集体相关状况第一手资料:一是摸清本辖区内农户数;二是摸清本辖区内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总宗地数;三是全面排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档案和台账,确定已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宗地数;四是分析查找开展确权登记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为后续的地籍调查,“房地一体”的确权登记工作打下基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3.经费预算及保障。

根据乡(镇、街道)排查我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情况,结合第七次人口普查的人口及房屋相关数据,概算我市“房地一体”工作经费,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市财政局负责提供经费保障。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

4.确定调查实施单位。

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技术能力强、信誉高、业绩突出的技术单位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原则上选择具备测绘资质,具有开展农村房地一体调查工作经验的单位。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5.制定调查方案。

在充分考虑我市社会经济条件和地理条件的情况下,组织调查实施单位,按照上级确定的测绘及地籍调查等调查规程技术路线要求,结合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及系统必须采集的信息编制切实可行的调查方案。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调查队伍。

6.开展业务培训。

组织乡(镇、街道)、国土所、村建所、农业服务中心、村居有关工作人员,对土地权属调查、房屋调查相关专业知识和调查方法等工作进行沟通培训。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乡(镇、街道)。

7.制定确权登记办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下发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农房确权实际情况,制定确权登记办法。

牵头单位:市农房办。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司法局、市^v^、各乡(镇、街道)。

(二)组织实施阶段(20xx年1月—20xx年12月底)。

1.全面完成外业调查任务,同步完成资料整理归档与数据建库。

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各村(居)成立由村(居)支部书记任组长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化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协调小组,村干部实行分片包干制,负责协助调查实施单位开展调查工作,组织动员村民积极配合确权登记,收集农户的确权登记资料,协助房地权属纠纷调处、外业调查、测量,逐户逐栋明确权属界址,对长期在外的农户提前通知联系到位,对确实不能回家办理的,可采用电话、微信等方式委托办理,并将调查结果开展集中公示,确保所调查的农村房屋界址清晰、产权明确。

调查队伍:严格按照《地籍调查规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等要求,全面查清每一宗地的权属、界址、位置、面积、用途等情况,并及时填写地籍调查相关表。形成满足“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要求的地籍调查成果。

工作时限: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

2.调查结果公示。

乡(镇、街道)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结果在本村村委员公示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天。公示无异议的,进行建库归档。

工作时限: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

3.逐级开展确权审批。

乡(镇、街道)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结果进行公示后,按照调查成果分类处置,确需进行确权审批的依法开展确权审批工作。

工作时限: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

4.审查登记发证资料。

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计划方案篇二

1.外业调查成果。

(1)原始调查图件。

(2)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地籍测量原始记录。

(3)土地权属调查有关成果。

2.图件成果。

(1)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2)土地利用挂图。

(3)土地权属界线图件。

(4)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5)耕地坡度分级等专题图。

(6)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等专项调查的专题图件。

(7)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

3.数据成果。

(1)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

(2)各类土地的权属信息数据。

(3)城镇村庄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

(4)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

(5)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等专项调查数据。

4.数据库成果。

(1)县(区)级第三次土地调查及专项调查数据库。

(2)县(区)级第三次土地调查及专项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

5.文字成果。

(1)县(区)级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报告。

(2)县(区)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技术报告。

(3)县(区)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报告。

(4)县(区)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5)县(区)级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现状分析报告。

(6)县(区)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库质量检查报告。

(7)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等专项调查成果报告。

(8)县(区)级调查成果自检记录及报告。

(二)市级调查成果。

1.数据成果。

(1)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

(2)各类土地的权属信息数据。

(3)城镇村庄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

(4)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

(5)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等专项调查数据。

2.图件成果。

(1)土地利用挂图。

(2)土地权属界线图件。

(3)市级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4)耕地坡度分级等专题图。

(5)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等专项调查的专题图件。

(6)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

3.文字成果。

(1)市级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报告。

(2)市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技术报告。

(3)市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4)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等专项调查成果报告。

(5)所辖县(区)级调查成果的市级检查报告。

4.数据库成果。

(1)市级第三次土地调查及专项调查数据库。

(2)市级第三次土地调查及专项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与共享应用平台。

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计划方案篇三

1.组织准备。

成立组织机构。北海市成立了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北海市“三调”办设在市国土资源局。按工作需要,北海市“三调”办内设七个具体工作组,分工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业务和日常管理事务,并对调查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研究并报自治区土地调查办审定。

2.资料收集。

收集调查所需最新成果资料,主要包括:

(1)2014年以后分辨率优于1米正射影像图。

(2)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资料。

(3)建设用地审批材料。

(4)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和2011年耕地质量补充完善成果。

(5)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资料。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7)城乡利用总体规划。

(8)地理国情普查成果资料。

(9)民政部门最新行政区域界线资料和最新的地名普查资料。

(10)土地整治资料。

(11)土地执法资料。

(12)交通水利等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由市、县统一负责将坐标系转换到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后使用。

3.方案编制。

根据《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广西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和相关技术规程,北海市“三调”办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编制我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土地调查办审查备案后实施。

4.土地调查设备及技术力量准备。

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计划方案篇四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全面采用国家提供的优于1米分辨率的航天遥感数据;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自行收集的2014年以后、优于米分辨率,覆盖城镇村庄范围的已有航空遥感数据,米分辨率数据不能覆盖的区域,可采用优于1米分辨率的卫星数据。

2.在国家提供的调查底图基础上,根据影像特征,地理特征、现状特征,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以来发现的历史遗留问题和日常国土资源管理相关资料,补充提取国家下发图斑以外的地类变化图斑,制作外业调查底图。

3.采用“3s”一体化技术,逐图斑开展实地调查及举证工作,细化调查图斑的地类、范围、权属等信息,按要求对图斑进行标注。对实地调查地类与内业预判地类不一致的图斑,需实地拍摄带定位坐标的举证照片。

4.对已完成地籍调查的区域,利用现有不动产登记成果、最新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农村宅基地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获取城镇村庄内部每块土地的土地利用现状信息。对未完成地籍调查的区域,利用现有的高分辨率影像资料,结合城镇和村庄规划的图件,开展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6.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数据库标准和土地调查增量更新模型,提取土地调查成果统一时点变化信息,形成增量更新数据,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时点统一更新到2019年12月31日。

7.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科研院所等提供“三调”成果快速共享服务;开展各类自然资源、重点城镇节约集约用地分析,形成“三调”数据成果综合应用分析技术机制。

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计划方案篇五

a.农村宅基地界址调查,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

已登记发证的,按批准文书、经实地核实界址无变化的,不需开展界址调查,只将相关信息记入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独幢的房屋可由权利人单方面在界址表上签字也可委托签字。相邻宗地相关权利人需现场指界的,确定指界时间、地点及须出席的指界人,向当事人发放指界通知书(由村民小组组长提前十五天发至户主)。调查员、本宗地及相邻宗地指界人、村组代表应同时到场指界。凡委托的应以短信(截屏)、微信(截屏)、《指界委托书》等方式委托家人或村组代表代为指界(含签字)。无权属纠纷、无相邻宗的本宗地权利人无法到现场又不愿委托指界,经权利人以短信(截屏)、微信(截屏)等方式同意,可先核查确权上图,在成果公示节点前可补签。

未委托或未按约定时间补签的按违约缺席指界作以下处理:

a.一方缺席指界,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指界为准;

b.双方违约缺席指界,由村组代表依据现状及地方习惯代为指界;

c.村组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见附件6)至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须于十五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对确定的宗地界线无异议。

现场指界无争议的,指界人应在界址签章表上签字(权利人要求本人签字的,应在公示前完成),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的,参照违约缺席指界处理。

b.新型农村社区界址调查和乡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镇企业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宗地界址调查,按照《地籍调查规程》开展,指界方法按农村宅基地指界方法执行。

宗地界址调查时,调查单位现场绘制宗地草图,填写宗地基本情况、界址签章表。

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计划方案篇六

1、妥善解决没有权属来源等材料的问题。对有合法权属来源资料,符合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按申请资料审查录入信息予以登记。无权属来源材料或不完善的,按以下规定审查:

(1)对1987年以前无权属来源材料的,应当查明土地历史来源和现状,由所在地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竣工时间、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通过《权籍调查成果汇总表》公示30天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在《宅基地及房屋补办审批表》(见附件11)中签具意见,作为确权登记依据。

(2)对1987年以后无权属来源材料的,应查明土地权属来源依法确权。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由村委会通过《宅基地及房屋补办审批表》审查呈报,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涉及农用地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确权登记依据。

(3)鉴于我县只对位于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建房进行规划、审批,农村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a、城镇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在批准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内建房,有规划、建设批准建筑面积文件的,以批准建筑面积进行确权登记;无规划、建设批准文件或超出规划、建设文件批准的建筑面积,经相关部门处理后并补办好相关手续,再进行确权登记。

b、城镇规划区外,无规划、建设批准建筑面积文件的,农村村民在批准占用的宅基地面积内建设的房屋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经村公告15天无异议的可作为确权登记依据。

2、对有权属争议的,应提供双方协议或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裁定)的生效文书作为确权登记依据。

3、根据湘自然资发〔2019〕40号规定,下列情形不得确权登记发证:

(1)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改变用出让或出租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2)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3)空闲或房屋倒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不得确权登记发证。

五、集体建设用地确权问题的处理。

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计划方案篇七

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审批农村宅基地试点工作,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根据^v^《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新区管委会下发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工作方案。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统筹规划,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中确定的一户一宅和用地规模进行审批。在审批过程中既要解决农民住房现在存在的紧迫需求,又必须规范农村宅基地建设行为,这两个方面要同时兼顾。

通过有计划的安排农村宅基地审批,有序合理的解决农民对宅基地的需求,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同时有效的遏制宅基地乱搭乱建的现象。根据各乡镇目前情况,20xx年全年拟审批农村宅基地约300户,需建设用地面积99000平方米,将依据各乡镇申请比例大小,合理分配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今后年度依据建设实际合理确定审批规模。

这次启动的具体范围为新区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以外的行政村,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区城乡统筹规划,并已完成编制经审查批准公布了村庄建设规划的村社。(见附表)。

1、农村宅基地审批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统筹规划所确定保留的行政村,并已做出完善的新农村建设规划,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

(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一)不符合以上规定所规定条件的;

(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统筹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

(三)符合以上规定,但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标准宅基地面积倍以上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四)出卖、转让、出租原有住房或改变原住房用途,再申请宅基地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其他不宜批准的情形。

2、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1)前期准备。由规划国土局负责总体牵头,各乡镇具体负责,公安局、综合执法局配合摸清可审批宅基地行政村的户籍、宅基地现状使用情况,由建设局负责督促各乡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2)村民申请。村民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申请,经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填写公示内容连同个人申请一并在所在村组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村民小组或村委会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盖村委会公章,统一上报各乡镇人民政府并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户籍薄。

(3)受理审核。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村(社)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申请人的身份证、户籍薄原件),确认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农户,由乡镇国土所组织人员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村规划进行选址并现场踏勘核实,落实清用地权属,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退还各村社,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报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4)审核审批。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对乡(镇)上报的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核同意后,按批次上报管委会审批。经新区管委会审批同意后,由乡(镇)国土所组织人员依据新村规划按上报时确定的选址范围进行现场定界放线,批准的农户按照城乡建设管理局提供的标准图集进行建设。由新区建设局会同镇政府对村民住宅建设实施建设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对选址落实情况、建设质量进行跟踪管理。

(5)组织验收。新批宅基地竣工后由国土所安排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农户按照地籍管理程序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

1、公安局负责尽快界定各审批村村民户籍。

2、各乡镇负责尽快摸清各审批村村民的超占、多占宅基地的情况,并对已审批的农村宅基地严格控制范围和用地面积,严禁超占、多占。

3、新区城乡建设局负责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并协助、督促各乡镇尽快完成村新村建设规划,并制定农村宅基地建设标准图集。对建设区内各行政村,尽快编制住房申请配套方案,以便解决村民的住房需求。

4、综合执法局负责监督各行政村宅基地建设情况,对未审批宅基地的行政村,加大检查力度,有效制止乱搭乱建行为。

5、规划和国土局负责对各乡镇所上报宅基地申请进行复核,将复核通过的宅基地申请按批次上报管委会予以审批,将批准情况送执法局、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并对乡镇政府监管情况进行检查。

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计划方案篇八

1、承担乡镇确权登记工作组办公室职责。

2、负责指导村委会、村民小组开展全过程调查工作。

3、牵头组织村委会和技术单位全过程做好户籍、宗地和房屋权籍调查。

4、负责做好由县局审核后的公告在村委会、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公示。

6、负责收集需要补办手续的公示结果并签字。

7、负责审核农村宅基地及房屋补办审批表并呈报乡镇人民政府审定签章,形成审定意见。

8、负责接收技术单位呈交验收合格的调查成果。

六、说明。

本文未涉及到的其他问题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下发的湘自然资办发〔2020〕75号文件为准。

附件下载:

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计划方案篇九

登记程序为:按照“县政府统一组织、村组集中申请、登记机构批量受理、统一公告、集中审查登簿、分批缮证颁证”的工作方式,整乡整村统筹推进。

1、登记申请:收集审查不动产登记相关申请资料,由村或组集体在《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拟审定意见汇总表》(见附件14)上签字盖章集中申请。

2、审查登簿:登记机关组织集中审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统一登簿。

3、缮证颁证:技术单位凭登簿结果统一缮证,乡镇登记窗口以村为单位颁证,由村委会主任在颁证台账上签字领取不动产证书,再发放到不动产权利人。

三、宅基地登记主体资格的认定。

按照国土资发〔2016〕191号文件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该严格按照“一户一宅”要求进行确权登记,并依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户信息资格权。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户信息资格权的确认,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申请分户,原则以^v^门户籍登记为依据。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婚嫁户籍未迁移的,按^v^门登记的户籍所在地认定其享有宅基地资格权(包括其生育的子女);已迁移户籍的,只能享有新家庭所在地宅基地资格权,同时,应注销其原所在地宅基地使用权。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农村一(种养业)、二(农产品加工业)、三(服务农村农业的科技、商务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的农村宅基地混合用途占用的土地,但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上按宅基地用途认定,其他非法途径取得的不得确权登记。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依法流转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及房屋的,应当予以确权登记。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另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为住宅的,只确权登记一处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农村村民已安排在集中联建的楼房中拥有住房的,则认定为有一处宅基地,对原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予确权登记。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应按规定申请分户予以确权登记;不符合分户条件有多处宅基地的,只能选择其中一处合法的宅基地确权登记,其余的只调查记录情况,暂不确权登记。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分开居住的户,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为共有。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因依法继承(受遗赠)、法判、拆迁安置等合法来源导致“一户多宅”的,应予以确权登记。

9、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10、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地质灾害搬迁、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易地扶贫搬迁等政策要求,经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的宅基地,依法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但应退出原使用的宅基地并申请注销。

11、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港澳合同胞、长期在农村工作的教职员、医务人员、科技人员、回乡定居或落户的离退休人员),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应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历史取得”。

12、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依法继承取得房屋占用的农村宅基地,经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可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某某)的房屋合法继承人”。

13、因司法或仲裁生效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可凭有关法律文书办理确权登记。但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宅基地使用权来源于xx文书”,村民属第二处宅基地的应加注记“此宗为第二处宅基地”,属城镇居民的应加注记“该权利人为城镇居民”。

四、宅基地确权问题的处理。

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计划方案篇十

“三调”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全面细化和完善土地利用基础数据,掌握翔实准确的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变化情况,进一步完善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空间规划编制、国土资源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需要。

(二)主要任务。

1.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市、建制镇、村庄(以下简称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查清全市城乡各类土地的利用状况。

2.开展土地权属调查,将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中,对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

3.开展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基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调查成果和国土资源管理形成的各类管理信息,结合国土资源精细化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及相关专项工作的需要,开展系列专项用地调查评价,包括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等。

4.以县(区)为单位,建设土地调查及专项调查数据库,并汇总至市一级,建立市级土地调查数据与专项调查数据库分析与共享服务平台。

5.成果汇总,包括数据汇总、成果分析以及数据成果制作与图件编制等工作。

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计划方案篇十一

收集权籍调查资料,宅基地、组集体建设用地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村集体建设用地以村为单位,收集《协助查询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结果证明书》上载明的资料(见附件13),汇总摸底调查表(即附件4中的表格内容);《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宗地统计表》以乡镇(街道办)为单位收集。

为满足后续不动产登记发证需要,本次调查确权档案资料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4)、公示资料(含公告无异议证明);

(5)、补办手续及处理的相关资料。

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计划方案篇十二

3)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农民集体土地,由河湖管理单位申请征收后拨用。管理范围内的农民集体土地征拨用地手续履行完毕后,再依法确权登记。

五、工作。

计划。

六、保障措施。

附件:

华容区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胡清琴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熊艳林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胡刚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长。

付中亮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陈珍秀。

区交通局副局长。

夏淑芬。

区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赵振华。

庙岭镇副镇长。

万新兵。

华容镇党委委员。

汪建彪。

段店镇副镇长。

高寅琥。

临江乡党委副书记。

邵新如。

蒲团乡副乡长。

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计划方案篇十三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可依法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依法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依据县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依据县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妥善解决没有权属来源的问题。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予以确权登记。

(三)妥善处理违法用地问题。集体建设违法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四)对合法取得且符合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经查已使用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做出已竣工的承诺作为已竣工的证明材料。对于无法提供有关建筑物符合规划、已竣工证明材料的,可以先确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附记栏中注记有关房屋建设的情况。

(五)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因破产、兼并、抵押权实现等情形而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依法对新的权利人进行确权登记,并在附记栏内注记权利转移的原因等。

六、工作要求。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按照总调查模式开展。技术单位制定计划,乡镇政府、自然资源所、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共同参与,各司其职,紧密配合,严格按《祁东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操作办法》进行调查,规范操作,扎实做好以下具体工作。由乡镇确权登记工作组组织开展调查工作,设若干调查小组,调查小组由乡镇干部牵头、自然资源所所长指导,技术单位和村组干部组成,其中技术单位2人、村组干部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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