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仪馆设计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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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商务活动中确保各方行为合规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方式。合同的编写应当遵循经济合理性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合同的语言应当简明扼要,避免使用过多的法律术语,以确保双方的理解和认可。
结合当地习俗、交通和地理条件,以安葬意愿调查和需求预测为依据,优先选择意愿强、需求大的地区试点建设公益性公墓,根据试点经验逐步推广,避免一次性盲目铺开,造成土地和资源浪费。
2.分期分批建设,减少环境干扰。
以3—5年为周期估算安置需求,分期分批进行墓穴建设,未利用土地应先期用于绿化,原用地性质为农用地或林地的应维持原使用功能。
3.强化动态管控,建立增减挂钩机制。
建立殡葬用地增减挂钩机制,以保障城乡居民殡葬服务需求为前提,将禁限建要素和违法违规用地清退释放出的土地资源与新增公益性公墓用地挂钩联动,保持全市殡葬设施用地总量相对稳定,进一步提高公益性公墓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用地规模稳中有降。公园绿地、林地和耕地中的散坟和集中埋葬点在迁移后应恢复原有功能。
4.优先存量资源。
以兼顾安置容量与服务便利度为前提,充分依托现有设施,大力挖潜已占土地资源,尽量避免另行选址新建,减少邻避影响范围。新增设施应优先利用减量腾退用地和荒山瘠地。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升设施管理层级,加强资源统筹。构建“市—区—乡镇”三级公益性公墓体系,以市、区为建设审批和资源统筹层级,以乡镇为基本管理层级,将村级公墓纳入乡镇级管理,实现大范围资源优化配置,避免重复建设,提高管理效率和规范性,提升服务水平。
1.建立村墓镇管制度。
明确公墓管理层级,以区为单位制定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方案,以乡镇为单位统筹规划实施,由市级进行审定。强化乡镇政府管理责任,完善考核办法,健全评价标准。现状村级公益性公墓由乡镇政府统一管理、运营,切实扭转目前部分村级公墓存在的举办主体不明、监管不到位、违规对外销售等问题。
2.完善乡镇级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
以乡镇级公益性公墓为重点,统筹推进基本殡葬服务全覆盖。强化公益性公墓乡镇集中管理,实现科学合理的骨灰安置容量,提高管理水平,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鼓励打破乡镇辖区限制,综合安置需求量、公墓规模合理性和安置服务便利性,统筹划定乡镇级公墓骨灰安置服务范围。
人口分布分散、交通条件较差、不适宜建设乡镇级公墓的地区,可以以村级公益性公墓作为补充。通过设置公益岗位、聘请专业人员等方式,加强后续维护管理,逐步改变农村墓地无人管、环境差等问题。
3.强化市级资源统筹。
加强市级层面对全市骨灰安置资源的统筹力度,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资源调配,统筹解决中心城区居民公益性骨灰安置需求。
在保障城乡居民殡葬需求的基础上,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充分利用存量资源,严格控制殡葬设施数量及占地规模。至2035年,全市各类殡葬设施占地总规模原则上不再增加(现状占地规模不含散坟和集中埋葬点)。逐步建立以公益性服务为主体的殡葬设施发展格局,优化公益性公墓布局,压缩现状占地,形成与安置容量相适应的发展规模。除特殊情况外,全市原则上不再新增殡仪馆和经营性公墓审批,进一步加强规模管控和用地规范化管理。
1.殡仪馆:基本保持现状。
现有殡仪馆占地规模可满足未来长期全市火化处理能力要求。除特殊情况外,至2035年,原则上不再新增殡仪馆审批(不含迁建)或扩展占地。
2.经营性公墓:全市资源统筹。
现有经营性公墓占地规模可满足至规划期末全市骨灰有偿安置需求。除特殊情况外,至2035年,原则上不再新增经营性公墓审批或扩展占地。
3.公益性公墓:合理控制增量。
应以安置范围内的服务人口、公益性骨灰安置比例和散坟迁移任务合理预测公益性骨灰安置需求,严格按照葬式结构和占地标准进一步估算安置用地需求。至2035年,力争将公益性公墓占地总规模压缩至现状的70%左右。
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未来全市常住人口将长期稳定在2300万左右,考虑墓位租期届满后的循环利用和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推广普及,预计2035年后,全市殡葬设施总体规模将长期保持稳定,不再出现大规模增长。
8.履约承诺函。
所有投标文件应一式六份(正本一份副本五份,正本须逐页盖章,副本可为正本盖章复印件),分别注明“正本”或“副本”,分别装订成册,分别加盖骑缝章,将六份投标文件汇总后密封包装,封口处应加盖公章,封面注明投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手机号码。所有投标文件(请提供纸质件和电子扫描件,整套材料需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共六份须于截至时间2023年1月11日16时前送至深圳市殡葬服务中心办公楼1栋406室。
借鉴国内外殡葬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经验,以先进的理念指导全市殡葬设施体系构建,坚持高水平规划、高质量建设,在葬式结构、墓位标准、绿化及配套设施标准、生态化建设、殡葬礼俗等方面,充分发挥首都在全国殡葬行业发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2.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坚持生态优先原则,树立绿色殡葬观念。加强宣传引导,完善激励政策,逐步提高节地生态葬和立体安葬比例,推动葬式结构改革。加大存量用地整合、挖潜力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严控墓位建设标准,减少新增占地需求。落实生态环境和文物保护要求,加强绿化,降低干扰,实现殡葬设施与周边环境的协调统一。
3.公益惠民、补齐短板。
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向生命全周期延伸,坚持基本殡葬服务公益属性,确保基本殡葬服务公平可及、群众受益,妥善处理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完善惠民殡葬政策,促进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发挥殡葬改革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积极作用。
4.分类施策、合理布局。
统筹平衡,差异配置,分类指导,在框定全市资源总量的基础上,对不同区位、不同类型的殡葬设施提出差异化配置要求。城市地区以环境提升为重点,降低邻避效应,推进殡葬设施与城市生活相融合;农村地区以完善公益性公墓建设为重点,保障基本殡葬服务全市覆盖。
1.近期目标(2025年)。
殡葬管理法规制度不断完善,城乡均等的殡葬设施体系基本形成,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基本殡葬服务,生态节地安葬比例稳步提高,殡葬设施用地整治取得阶段性进展,多部门协作管理平台具备雏形,服务人性化、环境园林化水平持续提高。
——加强公益性公墓的布局优化和规模控制,以分区殡葬设施专项规划为抓手,进一步厘清现状、优化设施布局,基本实现公益性公墓服务乡镇全覆盖。
——确保现有经营性公墓数量不增加、规模不扩大;积极对接相关部门,腾退与禁限建要素矛盾突出占地;提高绿化及配套设施建设水平,全面提高服务质量。
——加强现有殡仪馆设备改造,提高节约资源、生态环保、污染物减排能力,加强配套设施及环境建设投入。推进与区域发展定位存在矛盾的殡仪馆的搬迁选址工作。
——试点殡仪服务站建设,可与公益性公墓建设相结合,为居民提供便捷的基本丧葬服务。
——以规划集中建设区和“三沿五区”为重点,稳步推进散坟迁移。
——取消土葬政策区。
——推进智慧殡葬建设,构建殡葬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推动殡葬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2.远期目标(2035年)。
殡葬设施体系、服务体系、制度体系、治理体系和文化体系全面建立、协调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逝有所安的需求,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尚全面形成。
——全面形成城乡覆盖、均衡优质的殡葬设施体系,全面保障城乡居民多层次、多元化安葬服务需求。
——经营性公墓全面实现园林化建设,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科技化殡葬服务。
——殡仪馆规模与布局基本稳定,综合殡仪服务能力、园林化建设水平、环境融合发展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公益性公墓主要服务辖区居民。全市现有公益性公墓占地规模已超出规划期末骨灰安置需求,但空间布局不尽合理,占地超标、局部扎堆问题较为突出,安置服务覆盖率不高,需在整体规模压缩的前提下,进行局部优化和补充。
1.节约用地,控制总量。
合理估计新增骨灰安置量和散坟、集中埋葬点迁移需求,实现与安置需求相适应的占地规模。至2035年,力争将全市公益性公墓占地规模压缩至现状的70%左右。
2.乡镇统筹,合理配置。
以乡镇行政辖区为基础,综合考虑服务人口规模,统筹配置公益性公墓。原则上,每个乡镇可建设一处乡镇级公益性公墓,属于现状已建成多处并已投入使用、保障少数民族特殊需求、承担大量散坟迁移或辖区外安置任务等特殊情况的,可按照相关标准与要求提出合理的规划建设方案。鼓励打破乡镇辖区限制,人口规模较小的乡镇的可与相邻乡镇合建,人口分布较为分散的地区可以村级公益性公墓进行补充。
3.适宜规模,集约高效。
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范围内的骨灰安置需求合理确定,最大骨灰容量不应超过20000个、占地规模不超过3公顷,最小骨灰容量不宜小于5000个,规模过低不利于集中管理,容易造成运营困难。
本规划仅提供公益性公墓设置标准和建设引导,需要在后续分区专项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等规划中进一步明确布局、落实用地。
坚持“保基本、全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根本原则,统筹推进城乡均衡、生态节地、绿色人文、管理规范的殡葬设施规划建设,为首都殡葬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空间保障。
1.城乡均衡。
构建以基本公益性殡葬设施为重点、以多样化经营性殡葬设施为补充、城乡均衡全覆盖的殡葬设施体系。重点完善公益性安置服务空白地区的设施布局,调整优化基础薄弱及服务饱和地区的安置资源结构,全面保障城乡居民安葬需求。
2.生态节地。
坚定不移推行殡葬改革,加强供给与需求双侧引导,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推动安葬方式从传统墓穴安葬方式向骨灰格位存放、草坪葬、树葬、海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逐步过渡。
3.绿色人文。
提升殡葬设施建设质量,丰富人文内涵与服务功能,提高艺术品位和环境建设水平,形成与“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目标相适应的环境品质,实现殡葬设施园林化、公园化。
4.管理规范。
规范殡葬设施规划、建设和审批管理制度,将殡葬设施规划纳入相应层级国土空间规划,健全标准体系,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强化执法监督,构建多层级治理体系,为首都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本条规定的各项标准以现行法规标准和政策文件为基础制定。如后续相关法规标准和政策文件调整后出现与本节标准矛盾的情况,按照从严原则执行。
1.节地生态葬比例。
大力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推广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严格控制墓位建设标准,不断提高节地生态安葬比例,引导从依赖资源消耗,逐步向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转型。至2035年,全市新增骨灰实现100%节地生态化安置。
节地生态葬包括骨灰格位、草坪葬、树葬、海葬、节地墓位等。
加强宣传教育和政策引导力度,逐步降低传统墓穴葬比例。至2035年,全市年新增骨灰安置量中的节地型墓葬、立体葬、生态葬比例力争达到5:3:2。
公益性公墓应充分发挥引导葬式改革、推广生态节地安葬的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控制传统墓穴葬比例。公益性公墓中的墓葬数量不应高于骨灰安置总量的40%,节地型墓葬、立体葬、生态葬比例按照4:4:2进行引导。
2.公益性公墓服务覆盖率。
建立城乡均等的基础殡葬服务体系。加大城乡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力度,因地制宜、科学合理规划选址,提供树葬、撒散、骨灰存放等多样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提高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群众认可度和满意度。至2035年,全市公益性公墓乡镇服务覆盖率达到100%;新增骨灰公益性公墓安置比例力争由现状的30%提升至50%左右。
3.墓位建设标准。
安置骨灰的独立墓位(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平方米,综合占地不得超过2平方米;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平方米,综合占地不得超过平方米。骨灰安放格位的单位建筑面积指标不大于平方米,综合占地不得超过平方米。
综合占地指集中墓区内每个墓位占用的平均用地面积,计算方法为各类集中墓区的总面积除以该类墓区内可容纳的骨灰总量。综合占地为间接计算型指标,不可直接测量获得。
集中墓区指某类墓位相对集中分布的区域,包括墓位自身占地(即净占地)及相邻的道路和绿化用地,不含集中成片的绿化和配套设施用地。
生态葬用地计入绿化用地(不含海葬)。其中,草坪葬每穴占地面积宜控制在平方米以内,树葬每穴占地面积宜控制在平方米以内。
安置遗体的墓位(含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
各类墓位的墓碑高度不得超过地面米,鼓励墓碑小型化、艺术化或不设碑。
规划殡仪馆基本维持现状总体格局和占地规模,原则上不再新增审批(不含迁建)。按照迁建型和保留型2类,分类提出殡仪馆规划管控要求。
1.迁建型。
迁建型殡仪馆指需另外选址建设的殡仪馆。考虑到殡葬设施特殊性,迁建型殡仪馆近期可保留现状用地及使用功能,远期结合周边规划实施时序,适时启动选址及搬迁工作。新馆的选址建设需符合相关规划及规范标准。
2.保留型。
保留型殡仪馆指现状保留的殡仪馆。
(1)确定用地范围。
应在腾退违法违规占地、协调处理禁限建要素矛盾用地并补办相关手续后,确定规划用地范围。范围一经确定,原则上在2035年以前不再调整。
(2)合理控制处理量。
通过预约限流等手段,适度控制年火化量万具以上的大型殡仪馆的遗体处理量,避免人群过度集中,影响正常运营管理。
(3)优化提升配套水平。
部分殡仪馆存在配套服务设施不足(包括停灵、守灵、遗体告别场地和停车场等)、绿化及环境品质不高等问题,应按照本规划及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合理配置配套服务设施,提高绿化水平,提升殡仪服务质量。
2025年殡仪馆设计费合同(模板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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