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原因(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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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01 00:00:00    小编:Darcy大发

最新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原因(五篇)

小编:Darcy大发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原因篇一

内容摘要:本文以大量事实从各角度阐述了什么是侵犯行为,即:凡是以伤害他人身心健康为目的的任何行为都是侵犯行为,同时叙述了侵犯行为是如何形成的,侵犯行为有本能的因素,也有后天形成的因素,后天的挫折影响是最大的,人在挫折面前很难控制情绪,既而形成侵犯行为。另外,本文还从不同角度讲述了控制侵犯的途径和方法,这些方法有建立公平机制减少挫折感,运用奖惩机制控制侵犯行为,通过说服教育等办法来控制侵犯行为。关 键 字:侵犯行为原因控制

一、什么是侵犯行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文化素质的提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呈现出相互团结、相互尊重、和谐发展的境地,但是人们所处的社会环境仍然十分复杂,有许多事情令人们愉快,还有许多事情是令人们不愉快的,其中,侵犯行为就是令人们普遍感到担忧的问题。为此,从心理学的角度对侵犯的行为进行研究,探讨和对其提出防范的对策。实现对侵犯行为,有效控制就显的十分重要。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误导,认为只要一种行为导致了对他人的伤害就是侵犯,而不管这种行为是如何发生的,这种界定显然会引起不同性质行为的混淆,我们不能把体育比赛中的意外伤害、日常生活中的失手误伤、正当防卫等都认为是侵犯行为,而把那些原本就是侵犯行为如:本来就想伤害他人而未遂或由于对方的反抗而使侵犯者受到伤害的行为等认为不是侵犯行为,为此,给侵犯行为下一个定义就显得格外重要,免得使我们很多人分不清是与非。

那么什么是侵犯行为呢?从社会学理论来看,侵犯是一个十分复杂的事物,它包括了造成伤害的行为,破坏性的影响以及社会标定的过程,根据这一观点,有侵犯的完整理解就必须考虑到伤害行为,也考虑到决定哪些伤害行为被标定为侵犯的社会判断,因此,我们认为凡是以伤害他人身心健康为目的任何的行为都是侵犯行为,任何一种行为看他是否是侵犯行为,一是要看他的外在行为表现,另一方面就是看他的内在意图和动机,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行为都属于侵犯行为,诸如:人身攻击、凶杀、打群架等。有些人不想劳作,但又想不劳而获,这只有实施抢劫、偷盗,而有些人在利益没有得到保证的情况下,没有通过正常的司法程序,而是利用暴利对某些人进行侵犯,如:现阶段活好干,钱难拿、所有进城务工人员体会最深,虽然国家三令五声要求各部门都要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监察督促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但有些用人单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造成很多农民工拿不到工资,但我们的个别农民工法律意识淡溥,没有利用有效的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采取武力解决的办法来拿回自己的工资,这就使原本是受害者的农民工,却演变了对他人身体或心理上造成伤害的侵犯行

为的人员。

二、侵犯行为的形成对侵犯行为的理论解释是众说纷纭,有人认为人有两种本能,一是生的本能,这是每个人的愿望,也是人们对生命的追求和爱与创造的力量,没有一个人说他愿意死,而且还要求生活的无忧无虑,生活的好一些,从金钱、物质、精神上得到一切满足,这就要求我们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事情往往不像我们所期望的那样发展,某些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息一切代价,甚至杀人、放火,对别人实施侵犯行为,来达到自己的各种满足需求,这时侵犯行为就形成了,还有一种是死的本能,当死的本能向外表现时,就成为破坏、征服、伤害和侵犯的动力,引发对他人的侵犯行为,当人的内部天生的侵犯能量达到一定量的时候就要向外宣泄,但是按着能量的不同,宣泄的结果也不同,这就与每个人的忍耐程度、文化程度和个人修养的高低有很大的关系,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说这样一名话“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也没有化解不了的矛盾,当一个人的侵犯行为向外表现受到阻碍时,就会转而指向个体内部,这时人们往往会想不通,当这种死的本能达到极端时,就会产生自杀的行为,这种人就是以死来报复别人的行为,当这种人让别人死和自己死都受到阻碍时,就会产生焦虑的情绪,甚至产生疾病,在我们身边的很多事例可以看出,忍耐程度、文化程度和个人修养高的人侵犯行为往往是低于忍耐程度、文化程度和个人修养低的人,但我们也不排除高科技犯罪,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利用高尖端技术犯罪的越来越多,实际上侵犯是人生所具有的本能,这种本能的能量是可以不断在体内积蓄的,当达到一定水平后就会转变为侵犯的冲动而表现出来,所以说人类必须定期加以发泄,为什么说几千年来几乎每个时代都要发生战争,就像前几年欧洲几大巨头为了获得石油而展开的大规模的海湾战争是一样的,那么我们这些小的群体要发泄是不是就没有办法了呢?不是的,如我们定期开展的体育活动、文艺活动、技术比武、知识竞赛、演讲活动等都是一种宣泄方式,这些活动的开展有利地阻碍了侵犯行为的发生,使社会空气得到了净化。我们都知道在城市为了加强治安综合治理,都要把人们居住的地段划分成无数个小区来进行管理,只要是哪个小区各项活动开展的好,他的治安状况就非常好,犯罪率就很低,虽然侵犯是人的一种本能,但是人的侵犯行为不一定全是由本能来决定的,因为人是有思维的高级动物,而且人们无论做出何种行为,都会受到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再有一种说法就是:侵犯行为是由于受到挫折而形成的,我比较赞同此观点,当人受到挫折时,往往会看破红尘,觉得社会对自己不公平,觉得周围没有一个可信认的人,这就说明当一个人受到挫折时,他会把对社会、家庭和个别人的不满情绪全部积累起来,当达到一定量时,就会发泄出来,但个体受到

挫折后将做出什么样的反应,这就取决于其周围环境是否为他提供了可以实施行为的导火索,当我们受到挫折后,并不是只有愤怒、恐惧等情绪的唤醒才能触发侵犯行为,情绪的兴奋,异常愉快等情绪的唤醒也有可能触发侵犯行为。

三、控制侵犯的途径和方法

关于对侵犯的控制或者消除,不同的社会心理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但我们认为,在现实社会中要实现对侵犯行为的控制,途径和办法是多种多样的,总体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建立公平的分配制度以减少挫折感

由于利益分配的不公平引起的挫折体验,进而导致侵犯行为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如:在我单位就发生了这样的情况,该单位目前属于水利工程施工建设单位,正式职工和合同制职工人数基本对半,但二者的利益差别相差很大,就连进城务工人员都有节假日的加班工资都没有,但为了保证大多数合同工的饭碗,我们的很多合同工则采取辞职的方法来对抗,但也有个别侵犯行为的发生,所以建立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帮助人们树立科学的公平观,可以有效地减少由于挫折而引起的侵犯行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开发,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就业难的问题仍然存在,有些人就在想:为什么别人有工作而我则没有,为什么别人能拿很高的工资,而我则不能,这就不可避免地使某些人产生自卑、挫折、消极的心理状态,在这种心理状态的驱使下就会产生侵犯行为,这个侵犯行为的破坏程度就要看积蓄的能量大小,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解决再就业,缩小贫富差距,加强自身的修养,通过这些方法来基本消除和控制侵犯行为的发生。

2、运用奖惩制度控制侵犯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对侵犯行为的惩罚是必要的,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分析,任何人都是畏惧惩罚的,所以,利用惩罚来控制侵犯行为是必要的,有效的,但依靠惩罚来控制侵犯行为也是不可取的,这就叫物极必反,我们就拿父母对子女的惩罚来说明这个问题,现在都是独生子女,子女不听话,不爱学习,不合群是普遍现象,我也是有儿女的人,过去一味地打骂孩子,给孩子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因为人都有逆反心理,你越是强迫他做的事,他就越不想做,这就形成了恶性循环,近两年我看了很多关于心理学方面的书,学习使我感到对孩子经常打骂,体罚等,只能使孩子对你产生反感情绪,父子之间关系紧张,孩子学习成绩下降,学习时边学边玩,见你应躲等。在家里产生的怨气不敢在家里发泄,就跑到外面去发泄,为此近几年我改变了教育方法。首先,我和儿子之间建立朋友关系,让他缩短父子之间的距离,遇到事情都是和儿子商量解决,而且当着孩子的面不说脏话、不实施暴力,孩子的模仿能力很强,他常常以父母的某些行为为榜样,久而久之大人的很多不良行为均被孩子所吸取,通过我的努力,现在孩子进步很快,学习成绩上去了,吃饭、写作都快了,而且我和儿子之间也成了好朋友,去年他还取得了全疆奥林匹克数学竞赛的三等奖。故,只有在子女对父母尊重,依赖的情况下奖罚才是有效的,父母对子女的惩罚必须是理智的,不是随心所欲的,父母为子女要树立良好的榜样。

3、通过说服教育控制侵犯行为

说服教育有利于提高人们对侵犯行为后果危害性的认识,有利于改变人们的态度,从而降低或避免人们侵犯行为的发生,对于孩子来说要及早进行说服教育,让孩子从小就明白是与非,让他们懂得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懂得侵犯行为对他人对自己的危害,使“侵犯他人是不道德的,侵犯他人会受到制裁”等观念,深深扎根于儿童的幼小心灵;对大人也一样,现在有很多人喜欢喝酒,酒醉后便失去理智,想起以前不愉快的事,并实施侵犯行为,在实施侵犯行为之前对他进行说服教育,可能会消除或降低他的仇恨感,如果在实施侵犯行为之后对他进行说服教育,可能会激发他的内疚感,使他感到很后悔,从而促使他想办法如何弥补,这样就表明你对他的说服教育是成功的。同时,我们还可以通过另的途径来抑制侵犯行为的发生,如同前面我们所说的如:球类比赛、跑步、拳击、做梦、心理咒骂或写暴力故事、把自己的痛苦倾诉给别人,大哭一场、拼命地工作等都不可以消除和降低侵犯的能量,在美国的各大企业如果员工不满意,就可到出气室,对着国家总统、企业领导的橡胶人像发泄一通,通过这个方法职工的干劲更高了,效率比过去高一倍,侵犯行为的发生率也几乎降低为零。再有就是电视、广播、报刊杂志、小儿书等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在现代生活中电视是儿童获得侵犯行为的重要来源,我记的在80年代中期,电视在西部省份才刚刚开始,但当时最游流行的香港古惑仔影片对孩子和影响很大,孩子看完电视后便模仿电视里古惑仔的样,成立了什么像大刀帮、斧头帮等大战于街头的黑社会帮派,严重危害着国家、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所以控制和减少儿童观看暴力影片,以减少接触电视暴力的机会,同时减少购买暴力图书和减少观看有暴力内容的报纸,是有效防止儿童侵犯行为发生的有效办法,让他们和大人一起看一些有教育意义的影片,给他们看一些有教育意义的图书,对儿童的身心健康是有好处的。

总之,我们利用现代化科技工具制定对策和防范侵犯行为是可行的,也是有效的。

参考文献:

1、时蓉华 《新编社会心理学概论》东方出版社中心19982、徐联仓 《管理心理学》人民出版社19883、朱启臻、张春明《社会心理学原理及其作用》中国社会出版社2000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原因篇二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一、专利权用尽后的使用、许诺销售和销售行为

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又称专利权的穷竭。但是专利权的穷竭是有地域性,即专利权在一国的穷竭并不当然导致在他国的穷竭。

该规定是对“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产品原则的部分摆脱。”

二、先用权人的实施

1、先用权的概念

先用权,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专利侵权的制度。

采用先申请制的国家普遍对先用权的产生条件和适用范围作了限制。

先用权并不是一种单独存在的权利,而仅仅是一种对抗专利侵权指控的抗辩权,它只有在满足下述条件才有必要考虑:

(1)有人针对一项发明创造申请并获得专利权;

(2)他人在上述专利权的申请日之前已经开始实施该发明创造或为实施该发明创造作好了必要的准备;

(3)上述实施行为尚未使有关技术为公众所知,构成使之丧失新颖性的现有技术;

(4)先用者在专利申请公开后或授权后继续其实施行为;

(5)专利权人认为先用者的实施行为构成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向有关法院或专利管理机关要求予以处理。

2、产生先用权的条件

(1)先用技术的来源必须合法。

(2)先用行为的地域和时间限制

必须是在专利权有效的领土范围内进行的实施行为

在先实施行为或者其准备工作必须在申请日之前,并一直持续到申请日。

(3)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4)先用权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在原有的范围内使用”。

(5)先用者不得将先用权单独转让。但可随企业一起转让。

三、临时过境(外国运输工具运行中的运用)

这项规定是巴黎公约的一项条款,纳入了我国专利法。

故该条款仅适用与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与我国双边协议和互惠原则的国家国民的运输工具。

四、专为科学研究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

专利法规定的科学实验是指针对专利技术本身而进行的科学实验,而不是指利用专利技术作为手段,在另外的项目中进行科学实验。

另外,《专利法》修订后,善意使用或销售专利产品,并能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的,依然构成专利侵权行为,但是能够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原因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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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多长?

关于这一问题,呱呱知道网小编就整理一些信息为大家解答: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多长?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专利诉讼时效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法律所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侵权人履行的权利。

《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是两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知道”侵权行为,是指有侵权行为的事实发生,这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人主观上的状态,别人很难证明。“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则是客观上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知道有侵权的事实,这是别人能够证明的。在专利权人提起侵权诉讼后,如果被告人认为诉讼时效已经过,那么,该被告得出证明。利害关系人是指被被许可人,尤其是独占许可或者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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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的被许可人,以及强制许可的受益人。如果诉讼时效届满,专利权人当然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同时,他们也不能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保护。这是因为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与人民法院的审理具有相同的作用,都是强制侵权人履行义务。因此,时效届满专利权人也不能请求人民法院给予保护,也不能再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保护。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原因篇四

将两项专利技术组合使用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来源:作者:日期:10-06-11

将两项专利技术组合使用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张志杰、娄宁伟、房力诉北京天诚鼎力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案例简介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8410号案由概述

原告张志杰、娄宁伟、房力分别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名称为“大型装饰灯具”(飞燕灯)及“装饰灯”的外观设计专利。张志杰等三原告所在的北京奥尔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将两专利技术组合使用,形成了名称为“现代都市灯”的产品。2002年9月,北京天诚鼎力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诚鼎力公司)向湖南省湘潭市韶山东路建设指挥部销售了“现代都市灯”共2盏,总销售额为73100元。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专利权,诉至法院。一审案件事实及证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1年10月31日和11月15日,张志杰、娄宁伟、房力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大型装饰灯具”(飞燕灯)及“装饰灯”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后,分别于2002年5月22日和6月26日授予上述两项申请专利权,专利号为01350557.2和01350884.9,张志杰、娄宁伟、房力等三原告均在北京奥尔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工作,并分别担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职务。该公司以制造、销售艺术灯为主要经营业务,在实施三原告的两项涉案专利过程中,将两专利技术组合使用,形成了名称为“现代都市灯”的产品。张士亮、李宁曾为澳尔公司员工,主管销售工作。二人分别于2002年7月和10月离开澳尔公司。天诚鼎力公司于2002年8月成立,张士亮、李宁为该公司股东。2002年9月,天诚鼎力公司向湖南省湘潭市韶山东路建设指挥部销售了“现代都市灯”共2盏,总销售额为73100元。诉讼中,天诚鼎力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其与中山市古镇星雨灯饰厂的销售合同,其向该厂订购“现代都市灯”2盏,合同价款为17600元。天诚鼎力公司以此证明其销售该产品是由中山市古镇星雨灯饰厂制造的。对此,原告认为,根据该合同显示,“现代都市灯”的图纸是由被告设计的,中山市古镇星雨灯饰厂只是按照被告提供的图纸进行加工制作。原告根据被告的实际销售额,推算其非法获利为58700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庭审中,原告出示了

其拍摄的被告销售的“现代都市灯”的照片,观察其外观,灯头部分与“装饰灯”专利的外观相同,整体部分与“大型装饰灯具”(飞燕灯)是相似的。

一审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对“大型装饰灯具”(飞燕灯)、“装饰灯”的外观设计享有的专利权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鉴于张士亮、李宁曾为澳尔公司负责销售的职员,二人在职期间,“大型装饰灯具”(飞燕灯)、“装饰灯”两项外观设计已获得专利授权,其对于本公司制造、销售的“现代都市灯”产品的事实应是知悉的。由于张士亮、李宁是被告的股东,因此,对上述事实,被告亦应知晓。虽然涉案被控侵权的玉兰灯并非由被告自行制造,但是根据订购合同显示,该产品的技术图纸是由被告方提供的,综合此因素,对被告称其是在不知道涉案产品系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情况下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现原告将上述两项专利技术组合使用,使“现代都市灯”产品中包含有两项专利。被告销售的“现代都市灯”整体部分的外观与“大型装饰灯具”(飞燕灯)专利的外观相似,其灯头部分的外观与“装饰灯”专利的外观相同。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个人或者单位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经营目的销售其专利产品。天诚鼎力公司的上述销售行为构成了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消除影响的请求,因原告未能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的人身权造成了损害,故对其上述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因侵权的实际获利数额,因被告未予认可,且缺乏充分证据的支持,法院不予采纳。法院将参照被告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数额、被告委托他人制造侵权产品的合同款项等因素,对侵权赔偿数额予以酌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请求,因未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天诚鼎力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未经张志杰、娄宁伟、房力许可,不得实施“大型装饰灯具”(飞燕灯)和“装饰灯”两项专利技术;

二、北京天诚鼎力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志杰、娄宁伟、房力经济损失3万元;

三、驳回张志杰、娄宁伟、房力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焦点

专利技术的组合使用

专利技术的组合使用是指使用人将两项或者多项已被授予专利权的专有技术进行有机组合,形成一种新的专利产品,并将其在生产经营中予以实施的行为。专利权的组合使用是对专利技术进行实施的一种方式,应为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技术的独占实施权所包括在内。法律依据

《专利法》(2以刃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胃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七)赔偿损失。

法理分析

一、关于专利权组合使用的构成要件

(一)必须被使用的为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专利技术

此处专利技术既可以是发明也可以是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同时被使用的专利技术必须是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现存的合法有效的专利技术。

(二)必须将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专利技术进行组合,并且形成一种新的产品

专利技术的组合使用不同于对于各个不同专利技术的分别使用。组合使用的一个较为明显的特征是将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专利技术有机结合,并且作用于同一载体,形成一种新的产品。

(三)使用人将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专利技术之载体即新产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在本案中,三原告的“大型装饰灯具(飞燕灯)”和“装饰灯”是两种不同的外观设计专利技术。三原告所在的北京奥尔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将上述两项专利技术有机结合,形成了“现代都市灯’,的产品,是典型的外观设计专利技术的组合使用行为。而本案被告天诚鼎力公司“自己设计”图纸委托制造并销售“现代都市灯”的行为,也是上述两种专利技术的组合使用行为。

二、专利技术的组合使用是专利权人独占实施权的一种具体形式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对其外观设计专利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实施其外观设计专利技术是指使其外观设计产品在生产或者经营活动中得到应用,而不论该专利有一种或者几种用途,不管是哪一种用途,不管是反复实施还是单独实施。因此,将一项专利技术与其他专利技术组合使用的权利,同样是权利人独占实施权利范围之内的,理应由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享有。

具体到本案中,三原告享有“大型装饰灯具(飞燕灯)”及“装饰灯”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将上述两项专利组合使用的权利,应为专利权人享有。三原告所在公司北京奥尔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在三原告许可之下(此为本案之推论,在此是否存在职务发明问题不很清楚)将上述两项外观设计专利组合使用并无不可。而天诚鼎力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将两项专利组合使用则侵犯了专利权人的独占实施权。

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组合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构成专利侵权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一般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应当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2)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近似。

(3)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应当进行整体观察和综合判定,看二者是否具有相同的美感,比较的重点应当是专利权人独创的富于美感的主要设计部分和被控侵权产品的对应部分,看被告是否模仿抄袭了原告的独创部分。在对组合使用专利技术的产品进行侵权判定时同样需要进行上述工作,只不过要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多项外观设计专利技术分别进行比较。

具体到本案,首先,“大型装饰灯具(飞燕灯)”及“装饰灯”与被控侵权产品天诚鼎力公司的“现代都市灯”均为灯具,为同类产品。通过比较,被告所销售的“现代都市灯”的整体部分的外观与“大型装饰灯具(飞燕灯)”的外观相似,其灯头部分的外观与“装饰灯”的外观相似。因此,足以认定被告天诚鼎力公司的销售行为侵犯了三原告的两项外观设计专利权。纵观此案,法院认真分析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其判决结果是令人信服的。律师点评本案并不复杂,适用法律上也没有很大的争论,同时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也没有提出较为有力的抗辩。本案的典型之处就在于被控侵权产品同时侵犯了三原告的两项外观设计专利技术,是将两项专利技术予以组合使用,由此而侵犯了专利权人独占的专利实施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享有对其专利技术的专利实施权,“专利实施”的范围极为广泛,组合使用其专利技术当然应当包括在其范围内。同时,组合实用专利技术并不是个别现象。现代社会中,几乎每一件产品均需要多项技术的支持,例如一支圆珠笔,其墨水的配料或许为一项方法专利,而其外形或许又是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同样是多项专利技术的组合使用,高科技产品更是如此。而非专利权人若要组合使用专利技术,应当就其所要使用的不同专利技术分别向其专利权人分别取得许可,否则就有构成专利侵权的危险。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原因篇五

专利权:是指法律赋予的专利权人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依法在一定范围内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专利的客体:1发明(产品发明,方法发明,改进发明)2实用新型3外观设计

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1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2疾病的诊治和治疗方法3动物和植物的新品种(但是对动物和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除外)4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5平面印刷品中做标识作用的设计6违法获得的遗传物所得的发明创造

获得专利和实用新型的条件:创造性,实用性,新颖性

获得外观设计的条件:有明显区别

专利申请原则:申请在先原则,单一原则,书面申请原则,优先权原则

保护期限:自申请之日起发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

专利权人的权利:销售权,许诺销售权,转让权,使用权,制造权,销售权,进口权,标记权,署名权。

专利权人的义务:缴纳专利年费,禁止滥用专利权,依照国家需要推广应用专利,对发明创造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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