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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 ___(陕at 车主)男 汉族 年 月 日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申请人诉西安 实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针对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 民终 号《民事判决书》,现向贵院提出判后答疑申请,请求对以下问题予以答复:
一、就本案案由部分。
1、申请人在原审时诉请为“物权确认和经营权为申请人所有和享有”,依照《物权法》法院应当对本案的案由如何定性?
2、二审法院属上级纠错职能的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 民终 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的出资、证据、证言、证词、要求调取的相关手续资料…不足以对抗特定行政机关核发的…证书…”不予审查,以商事条例搪塞。申请人继受取得涉案出租车的财产所有权,为车辆的当然所有权人。依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时效力”。既然申请人确认的是物权归属为何法院依据合同审判?
二、就本案事实部分。
3、申请人出资数万元购车款。被被申请人以“空手套白狼”的违法方式,利诱、逼迫签下制式条款。以挂靠经营的模式将车辆登记在 ___ 出租车公司名下并支付一定的管理、服务费用。公交管〖2000〗98号文件中公安部向最高法所做复函中内容“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于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依据《法物权》所有权如何判定归属?
4、申请人在合同中的签字是对出租车商事经营模式的认可,能否因签字而丧失对物权的请求权,申请人对经营模式的认可及对名义权利人的认可是否从而完全丧失对自己物权的主张?
5、承包合同的签订能否引起物权权属的设立和变动?
6、判决中为何未对涉案车辆交易、转让、出资更新的事实进行鉴别论述?
7、既然西安市交通管理委员会(市交管发【2013】8号)文件已经作出“企业应充分考虑‘承包人’在过去的承包经营中一次性承担车辆及附属设施购置费等成本的实际”的认定,对该文件的性质出租车公司亦不持异议,那么承担了车辆更新费用的人是否是车辆的实际出资人?其出资行为如何认定,对其法律性质及法律意义如何认定?为何法院未依法认定车辆归申请人所有?
8、承包合同是指发包人拥有承包车辆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承包人在承包期内经营承包车辆从而收取承包收益,那么申请人作为车辆的实际出资人,能否因合同关系取得对自己物权的承包权?
9、使用权的基础什么,承包合同的标的能否单纯是使用权?
10、原车主作为实际权利人与申请人之间的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有效?若双方之间成立转包关系,转包的标的是什么?标的物是什么?
三、就本案适用法律部分。
11、针对本案申请人提起的“依法确认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归申请人所有和享有”的诉请,法院在审理时应当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还是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12、《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及《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意见》的适用,能否否定《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的规定,能否与民法相悖,与行政许可法相悖?
13、依据《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在承包期限内更新车辆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发包人不得再同承包人收取费用”,若是出租车承包人是否应承担车辆的更新费用?
14、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机动车登记证书能否作为认定车辆权属的依据?
15、既然“谁出资,谁所有”是我国法律规定确定物权归属的原则之一。原审法院是否规避性司法?
综上所述,申请人根据规定依法向贵院提出以上疑问,请贵院予以答复。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二)申请人:靖边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xxx,院长。
因靖边县人民医院与xx医疗损害纠纷一案,虽经两次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但依然疑点重重。基于此,申请人请求贵院就(2013)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xxx号判决书的有关疑点予以解释或答复:
一、关于证据问题。
1、榆林市法院系统为何不按照鉴定程序由双方选定鉴定机构,中院统一指定鉴定机构的依据和原因是什么?
2、鉴定书不依照病历作出分析和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3、对于存在明显缺陷的司法鉴定意见,贵院不允许申请人提出重新鉴定的原因和依据是什么?
4、临床医学认为臂丛神经损伤恢复期为两年,被申请人在损伤恢复期内的4个月内提出申请并作出伤残的依据或合理性何在?
二、关于因果关系。
1、被申请人臂丛神经损伤与申请人的医疗损害有何因果关系?
2、被申请人臂丛神经损伤与申请人的医疗损害有何因果关系的证据何在?
三、关于赔偿问题。
1、残疾赔偿金和护理费取最高赔偿值的依据何在?
2、一审判决护理费为87元,二审改判107元的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上述疑问,请予以答复。
此致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靖边县人民医院时间2013年7月17日
(三)申请人:杨宏伟(2014)沪高行终字第 4 号上诉人
申请事项:
申请对(2014)沪高行终字第 4 号判决书的疑点进行解释。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收到贵院的(2014)沪高行终字第 4 号判决书后,对判决书中诸多问题存有疑问。为了解贵院判决所建立的事实与法律的基础,达到服判息讼之目的,特向贵院申请判后答疑。
贵院对于该案争议焦点的归纳:“本案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主要解决涉诉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是否应当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开,而不是解决《萌芽》杂志社承担的公开义务问题。”
但是贵院的判决理由并未对以上争议焦点作出具备法律依据的说明:
一、贵院在判决书中采纳了被上诉人的答辩理由一:“《萌芽》杂志社并非国家行政机关,因此该组织制作获取的资料不属于政府信息”。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以及第三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海市作家协会以及其属下的《萌芽》杂志社作为上海市人民政府全额财政拨付的事业单位,贵院是如何认定《萌芽》杂志社的组织机构性质的?以及如何理解引用上述二条法规中“适用本条例”的法律含义的?
二、贵院在判决书中判定理由二:“有关高校对该大赛获奖者的认可并不改变该大赛的目的和属性,该大赛获奖者的身份资料和获奖评审材料不属于政府信息”
上诉人在原审以及二审中均举证说明了“认可新概念大赛获奖者”的有关高校均为新概念大赛组委会成员,同时也都是大赛的主办单位、组织者。同时也是上诉人申请公开信息的制作获取单位。
因此,上诉人不能理解贵院的该条判决理由是如何界定新概念作文大赛获奖者被大赛主办单位提前录取、高考加分、特招录取权利的法律性质的?七所高校作为首届新概念作文大赛的主办单位之一,通过新概念作文大赛自主选拔、评审并给予获奖者高考加分、提前录取、特招入学是如何获得相应的行政授权的?
三、贵院在判决书中判定理由三:“本院认为,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能与具体的信息公开职能不能混同,具有监督管理职能并非等同于直接承担其他主体的信息公开义务,且被上诉人上海市人民政府和《萌芽》杂志社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主体,并无证据证明上海市人民政府对《萌芽》杂志社有直接的监督管理职责。”
而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四条:“本市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上诉人无法理解“上海市人民政府和《萌芽》杂志社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主体”这样的判决理由,更无法理解在法律法规明确的信息公开工作范围内,上海市人民政府是以什么法定理由免除了“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法定职责的?
上诉人对以上判决理由的疑问,申请贵法院以及原审合议庭给予答疑。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4 年 3 月 2 日
判后答疑申请书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德生与江苏省建信招投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认可贵院(2018)苏01民终字第4931号判决结果,特提出如下答疑申请:
一、2014年-2016年漏算工作量提成的结算,一、二审法院认为依据(或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的疑问?
1、上诉人提供的2014年至2017年经过双方签字确认的业务清单明细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是否作为结算的依据? 2、2014年-2016年提成发放单的业务工作量和双方核对确认的业务结算清单工作量是否存在漏算的事实?那么漏算工作量的提成是否应该结算给上诉人?
二、2017年业务工作量提成的结算,一、二审法院以未形成定案报告为由不予处理的疑问?
1、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1.1.5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人审核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28天内审核完毕。
2、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审查时间:(1)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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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二、法定时限和关键工作时间应醒目地写入施工招标文件中
遵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施工招标的法定时限有下列几种: ⑴、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⑵、最短投标截止时间或者最短开标时间不少于二十日;⑶、招标人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至少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以前;⑷、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日;⑸、招标人最迟确定中标人(定标)时间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前三十个工作日;⑹、最迟向项目所属产业的招投标活动监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施工招标情况的备案)不大于自确定中标人(定标)起以后十五日;⑺、最迟订立施工合同时间不大于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以后三十日;⑻、最迟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时间不大于自订立施工合同之日起以后五个工作日。
由上述法定时限和各产业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可以推定下列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关键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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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施工招标文件最终稿编写日期至少在投标截止时间二十日以前;②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时间不小于招标人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十六个日历天以前);③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不小于投标预备会(如有)的召开时间或者不小于招标人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十六个日历天前);④投标预备会的召开时间不小于招标人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十六个日历天前);⑤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应为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当天;⑥投标有效期最短不少于六十个日历天;⑦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如果招标人设定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拦标价),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三个日历天前公布此拦标价;⑧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在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网站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公开招标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最短不少于两个工作日。
4、根据以上对结算审核和清单控制价编制的法定时限规定,说明任何事情都具有时效性。上诉人已经离开被上诉人公司1年多了,被上诉人还以未形成定案报告为由按惯例不与上诉人结算,被上诉人说法成立吗?上诉人多次找到被上诉人要求结清业务提成都不予理睬,而一、二审法院竟然也以未形成定案报告为由不予处理,是何原因?法院作此认定的依据是什么?难道法院也根据结算惯例作为法律依据吗?若被上诉人一直以未形成定案报告不与上诉人结算,上诉人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上诉人的诉讼时效又到哪年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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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这份完全倾向于被上诉人的判决书,一点都没有采信上诉人的证据和答辩,上诉人感到万分疑惑与不解,对于以上有关疑点恳请南京市中院能一一作出合理的书面解答。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
年9月14日4 / 4
申请人:
判后答疑申请书
申请人….,又名何肖洒,男,生于1997年8月25日,汉族,学生,公民身份号码:***812。
法定代理人:…..,男,生于1965年10月4日,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816。被申请人:洛南县寺坡中学
法定代表人:….,系该校校长。
被申请人:….,男,生于1996年4月30日,汉族,学生,住洛南县寺坡周岭村。
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商洛市中级法院(2013)商中民一终字第00…号民事判决,申请判后答疑。申请判后答疑事项:
一、申请人对法院对明显存在鉴定瑕疵的鉴定,不做分析,违反证据认定的原则,断然采信,申请人不服。申请人身体遭受侵害,伤害程度需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伤残程度。申请人一审向法院申请鉴定,鉴定经商洛市中级法院委托,由各方确定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评定。蓝图司法鉴定中心按照鉴定规则,活体检查等鉴定过程得出合理公正鉴定结论---8级伤残。结论得出后,被申请人洛南寺坡中学为逃避责任对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按照证据规则和民诉法被告对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应在确定时间 1
缴纳重新鉴定申请,并支付重新鉴定的费用。可洛南县法院不顾诉讼规则还让受害人---申请人重复支付鉴定费用,重新进行鉴定。二次鉴定机构---西安交大司法鉴定中心明显违背鉴定规章制度,自认为鉴定鉴材不全还作出鉴定结论,将8级伤残变为9级伤残。申请人要问,二次鉴定是对方不服引起为什么费用由我方支付,不交费用的法律后果就是承认一次鉴定结论,可法院让受害人在此承担费用明显偏袒对方,决定做法和诉讼法公平原则相违背。二审法院明知二次鉴定存在问题为什么还要认定,为什么不传讯鉴定人员当庭询问,可见认定二次鉴定存在违反诉讼法关于鉴定结论认定的法律规定,请给予解释和释明。
二、本案是健康权纠纷属于侵权案件,造成侵权的直接当事人已经确定,直接因果关系清晰。按照侵犯人身权案件侵权人应该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一二审法院主观认定侵权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请问为什么不是混合过错。既然认定原告有过错,作为侵权直接人难道无过错。显然法院认定有违基本事实,请给答复。
三、一二审都认定原告—受害人有主要过错,被申请人学校为次要过错,违背客观事实事实,并且没有真正证据支持。侵权发生地点特定,时间地点特定,学校作为造成原告受伤的事件-----体育课组织实施者,对发生学生伤害可能预见不够,没有起码的安全保护措施,没有尽到起码的组织
者责任,对即将发生事故听之任之导致原告身体受伤,并造成终身残疾。学校对原告伤害有明显过错,应该承担主要过错。一二审主观让学校承担次要过错,有违客观事实,并且缺乏必要证据。申请人不服,请给答复。
四、对于认定受害人的部分损失标准以及剔除受害人损失数目没有依据,原告直接花费都被剔除让人不服,请答复。
五、申请人在学校办理团体学生平安险,学校隐瞒保险公司承保必须赔偿的事实,导致申请人无法向保险公司主张申请赔偿,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致申请人应该得到赔偿无法实现。一二审明知存在此事实却不做处理,还让学校承担次要责任,让人不服。
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对申请人健康权一案的认定和判决有违事实和法律,申请人不服,特提出判后答疑。望中级法院能给申请人一个合乎事实、情理和法律的答复。
此 致
商洛市中级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理人:
2014年6月5日
判后答疑申请书
申请人:靖边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xxx,院长。
因靖边县人民医院与xx医疗损害纠纷一案,虽经两次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但依然疑点重重。基于此,申请人请求贵院就(2013)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xxx号判决书的有关疑点予以解释或答复:
一、关于证据问题。
1、榆林市法院系统为何不按照鉴定程序由双方选定鉴定机构,中院统一指定鉴定机构的依据和原因是什么?
2、鉴定书不依照病历作出分析和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3、对于存在明显缺陷的司法鉴定意见,贵院不允许申请人提出重新鉴定的原因和依据是什么?
4、临床医学认为臂丛神经损伤恢复期为两年,被申请人在损伤恢复期内的4个月内提出申请并作出伤残的依据或合理性何在?
二、关于因果关系。
1、被申请人臂丛神经损伤与申请人的医疗损害有何因 果关系?
2、被申请人臂丛神经损伤与申请人的医疗损害有何因果关系的证据何在?
三、关于赔偿问题。
1、残疾赔偿金和护理费取最高赔偿值的依据何在?
2、一审判决护理费为87元,二审改判107元的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上述疑问,请予以答复。
此致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靖边县人民医院时间2013年7月17日
判后答疑申请书(范本)
xx区人民法院:
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判后答疑和规范申请再审立案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现申请人陈满现就马xx、周xx、周金x、周金x诉刘 xx、陈xx、张运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认可贵院(2012)x民初字第01941号判决结果,特提出如下答疑申请:(西安王斐律师:电话 ***;欢迎来电咨询、合作、交流!)
第一 关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的疑问。
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本案诉讼时效应自人身损害发生之日即2011年5月19日开始计算,期间并没有时效中断情况发生。本案起诉之日已过诉讼时效,申请人已书面递交关于时效的抗辩说明,法院为何对此抗辩不做回应,不做出任何审查认定?本案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时效方面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是什么?其次,贵院在判决书“经审理查明”部分中认定,2012年1月18日周某虎死亡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法院作此事实认定依据的是什么?从原告提供的哪份证据中得到此认定?
第二 关于周某虎死亡原因问题的疑问。
周 xx于2011年5月19日受伤,早在2011年8月1日即好转出院,时隔8个月病情不见好反而死亡,死亡到底是之前的损害所致,还是另有原因?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周某虎的真正死亡原因,就此认定死亡是由于之前损害导致,是否过于牵强?原告是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在庭审中为什么不查明周某虎死因?法院最终认定周某虎的死亡与之前的损害具有必然因果关系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是什么?
第三 关于申请人雇主身份认定问题的疑问。
本案所建房屋由房主张运过发包给刘xx,刘xx将砌墙工程分包给申请人陈xx,房屋上楼板时,申请人在人市介绍民工给刘xx。法院依据陈xx的砌墙分包事实和人市上介绍民工的行为,就认为申请人是周xx的雇主。申请人想问,法院认定雇佣关系中雇主身份的要件是什么?是工程受益人、管理人、和雇员报酬发放人呢?还是谁介绍的劳务谁就是雇主?本案认定申请人为雇主满足了哪些要件?
其次,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中称:“陈xx辩解事故发生时,其分包的砌墙工程已经完工,事故与其无关,不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见,因转包未签订任何书面约定,刘锁全也予以否认,其又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申请人想问,法院认定申请人不能证明自己只分包了砌墙工程就推出楼板工程也是申请人承包,如此推理是否符合常理?申请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承包上楼板工程就推出申请人承包了上楼板工程,如此的推断是否符合法律证据规则?把申请人是否为雇主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申请人,是否符合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还有,法院在判决书之前已经查明申请人是建房的分包者,后又得出转包者身份结论,法院的认定前后矛盾,如此事实认定不清如何作为判决依据?
最后,农村建房一般分为打地基、建房、砌墙、上楼板、装修等阶段,申请人只负责砌了个墙,并且也是长期做砌墙的活,由此法院就推出上楼板也是申请人承包的活,依据是什么,仅仅是上楼板的工人是申请人介绍的吗?既然是申请人承包的活,为什么当时是刘xx在现场,而申请人却在几里外另一个村干活?
第四 关于对本案起主要作用的吊车问题的疑问。
法院以本案涉及侵权之诉和合同之诉的竞合,原告选择了雇佣关系诉讼,而不追加吊车车主作为诉讼当事人。但追加吊车不仅仅是法律关系问题,而是对事实查明起决定性作用的问题。上楼板的过程是由工人与吊车配合完成,吊车的雇主依常理也应是工人的雇主,这对真正雇主的认定起到决定性作用,为什么法院不追加吊车车主为诉讼参与人?在能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而不查明反而靠推理推出的事实能否作为判决的依据?
综述:首先,本次纠纷已过时效,申请人向法院提出书面时效异议,法院却不做任何审查认定。其次,周xx事后病情逐步好转8个月后突然死亡,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死亡与早前的事故有必然因果联系,法院也不予查明,死因至今是个谜,由此就草率判决由被告承担责任,实为牵强。再者,申请人是专门砌墙的工头,干完活介绍几个工人给刘锁全,并且已经离开了该工地,由此法院就认定申请人为上楼板工程的工头,法院这种逻辑简直让人费解。退一步讲,如果申请人是雇主,那为什么刘xx在现场指挥管理,刘xx也是申请人的雇员吗?最后,吊车的雇主按常理应该也是上楼板工程的雇主,为什么放着可以查明事实的条件,却不追加对本案事实认定起关键作用的吊车车主为诉讼参与人,而是在此以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来推理出本案的事实认定。
申请人认为,本案存在严重的事实认定不清与适用法律错误问题,并且法律推理逻辑混乱,脱离基本常识。现申请人特提出以上判后疑问,呈至贵院,望一一答疑,并强烈要求贵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还申请人公道,彰显司法公正!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xx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