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医学感想1000字 法医学的收获和感受(4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法医学感想1000字 法医学的收获和感受篇一
最近,高校一门《哈利波特与遗传学》成立全城话题,而我选修了法医学案例分析这门公选课,当时戏称,法医学案例,不如改名叫《洗冤录与法医学》或者《法证先锋与法医学》,肯定很火爆。当然这只是玩笑话,但相信不少人像我这样的非医学生,对于神秘的法医学认识仅仅是来自于《洗冤录》、《法证先锋》、《鉴证实录》等等电视剧,毫无疑问的是,这些电视剧带我们走近了法医学,但同时也会对缺乏判断力的广大观众造成常识上的错误引导,如,相信不少人会认为滴血认亲是科学。
由于之前已经选修了一些医学院、护理学院和公共卫生学院所开设的医学类公选课,虽然我本身不是学医,但是学习这种医学类课程对于我了解自身以及他人身体健康状况有非常大的帮助。
在当今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的情况下,医院医死人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而法医鉴定在处理医患冲突当中承担了重要的角色。所以我带着疑问和期待,走近了这看似神秘的学科。一开课,老师就给我们生动地讲述了他的验尸经历,有轰动一时的孙志刚案件,也有引起广泛关注的人大代表断肠草中毒案件等等,听着老师用波澜不惊的语气为我们讲述这些案件,我明白到,法医的职责是揭露死亡的真相,还死者的清白,用公正不阿的态度最大程度去还原真相,这是一个伟大的职业。
老师在课堂上尝试用图片还原死亡现场的方式来让我们扮演一名警察或侦探去破案,我才明白到法医学不仅仅是研究尸体,法医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人(活体、尸体)和物。第一、活体检验 活体检验包括检查被害人和被告人的生理状态和病理状态内容、有损伤程度、伤残等级、劳动能力的鉴定;有关性犯罪、性功能、妊娠、堕胎的鉴定;个人识别检查、同一认定、亲子鉴定;诈病、造作病(自残)的检查和诊断;司法精神病检查和诊断、精神状态和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的鉴定;疾患(含外伤和疾病,职业性和公害引起的疾患);年龄鉴定(犯罪年龄的确定);酒精检查(酒后肇事);毒品注射痕检查(兴奋剂和麻醉剂注射);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鉴定等。第二尸体检验,尸体检验是法医学研究的最重要对象,主要检查目的是判明死亡原因、推断死亡时间、确定损伤部位、形状和程度,鉴别生前伤和死后伤,以及受伤时间、伤后行为能力、推断致伤凶器、分析作案方式确定死亡性质(自杀、他杀、灾害)、有无中毒和疾病体貌特征检查。第三、物体检验 物体检验包括人体的一部分(骨片、毛发、组织块、血痕等);人的分泌物、排泄物(精液、尿、汗液、粪便等及其斑迹);人体表面复制物(指纹、足迹);人体附着物(化妆品、垢、尘土);凶器与衣着;剩余食物饮料、药品、呕吐物、胃内容物等。
其实我印象非常深刻的是老师所讲解的关于猝死的案例,由于现代人生活节奏越来越紧张,日常生活中也缺乏对自身身体健康情况的认识,近年来猝死案件越来越多,所谓猝死,是指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者在24小时内发生的意外死亡。后世界卫生组织定为发病后6小时内死亡者为猝死。目前大多数学者倾向于将猝死的时间限定在发病1小时内。特点是死亡急骤,出人意料,自然死亡或非暴力死亡,死得不明不白。老师尝试从法医的角度为我们剖析了人猝死前和猝死后的生理机能的变化状况,以及在解剖过程中如何进行科学的决断,我们学会了怎么预防各种病因的猝死,也体会到了处理医患关系的困难,责任决断的困难,以及法医在当中所肩负的神圣职责。
课堂上老师放出大量真实血腥的尸体解剖图片和视频,这让普通人难以接受,但我尝试用科学的态度去对待,生老病死本来就是人生的常态,死亡并不可怕,还有比死亡更加可怕的东西,那就是隐藏在这些死亡背后那令人心寒的杀戮与道德的沦丧。面对图片上视频上鲜活的人体,我更加体会到生与死的意义,这些人,有自杀,有他杀,也有因病死亡的,说实话,我无法淡定。以前曾经看过日本电影《入殓师》,我认为法医和入殓师都是值得尊敬和充满人性关怀的职业,他们与死亡打交道,不得不面对世俗的眼光,但他们还是义无反顾地坚持
走这条道路。影片中“生如夏花般绚烂,逝如秋叶般静美”这一句台词触动人心,我认为这也是对法医和入殓师的真实的诠释。
不得不承认的是,我国目前仅有31所高校开设法医专业,每年培养出的法医专业人才只有1200人左右,仅公安系统缺少的法医专业技术人员就达6000多人。这其中需要改变的不仅仅是社会大众对于法医这一职业的的误解,更重要的是在广大公民中培养正确的死亡观。非常感谢这么多位专业的老师给我们上这一门法医学案例,不仅仅加深了我对法医学的认识,而且明白到法医学不光是遥不可及的只有侦探警察破案时才会用到的知识,它对于医疗纠纷等方面的意义十分重大,所以我认为学校开设法医学课程十分必要,虽然我们将来可能不会从事这一行业,但是有了初步的了解,会给我们将来处理问题上带来很多帮助,同时也在告诫我们,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无论如何,都不要做违背法律与道德的事。
法医学感想1000字 法医学的收获和感受篇二
一、案情摘要
1988年5月31日零时许,郭庆玲(女,8岁),因“阵发性脐周疼痛”由其父亲郭泅光带到××省儿童医院就诊,由门诊主治医师孙××接诊,诊断为“肠虫症”,于零时45分收住内科三病区,医嘱:5%颠茄合剂l00ml,4.8%新诺明合剂100ml,vitc及apc片等,将处方给郭泅光外甥去药房取药,药房护士告知其服药方法。早7时许,孙×共医师查房时,见郭庆玲仍喊肚子疼,又见其服药不多,即嘱其“多喝点”后离去,郭泅光遵医嘱加大服药量。
早班护士发现夜班医师医嘱未补处方,即让实习医师补了一个处方,而下午又一护士将处方交与郭泅光取药,下午3时郭泅光去药房取药,取回后同房患者家属说和晚上所开药为同一药,郭泅光即将晚上所剩药物至6时左右全部给郭庆玲服完。早10时左右患儿颜面潮红。晚7时30分患儿开始出现烦燥,视物不清,问话不答,10分钟后出现抽风,两眼上翻,瞳孔约6mm大小,光反应迟钝,下午9时50分出现呼吸暂停,昏迷。6月1日晨5时50分测体温38.2℃,在使用呼吸机,抗阿托品等治疗下,患儿于6月2日神志转清,但双肺出现水泡音,6月4日右侧肢体软瘫,6月5日下午面色转灰,又陷昏迷,血压下降,体温仍高。6月7日病情恶化,呼吸困难加重,肺部×音增多,经抢救无效于6月9日下午9时许死亡。在抢救过程中,于6月1日、6日、8日三次胸透均报告有肺水肿,(6月1日有一次x一线检查报告无肺水肿)。(摘自西宁市中院案卷所附郭庆玲门诊及住院病历)。
1988年6月28日,青海省公安厅9处对郭庆玲尸体进行了解剖检验,解剖中发现:距回音部132cm处的回肠有一长9cm,周径13cm的,壁上有手术缝线的憩室,憨室内有食物残渣贮留;双肺呈暗红色,质地变实,浮扬试验阴性,支气管分支处有淡红色
泡沫状液体,肺切面边缘外翻。组织学检查,肺包膜不增厚,大部分肺泡间隔增宽,有单核,中性白细胞浸润,肺泡腔内有大量白细胞浸润,并有嗜伊红液体渗出,部分肺泡有透明膜形成,部分支气管分支粘膜上皮脱落,管壁、管腔及其周边有上述炎细胞浸润。鉴定结论“郭庆玲系颠茄合剂中毒后并发肺炎死亡。”
l988年9月24日经××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颠茄中毒后在抢救过程中并发了肺炎,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肺炎,不属医疗事故。
二、分析意见
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我们审阅了全部的案卷材料,并复查了11张组织学切片,现将有关问题分析如下:
(一)关于郭庆玲的死因问题
郭庆玲从5月31日晚零时45分入院至早7时孙××医师查房时,几乎未服颠茄合剂(见中级法院案卷,孙××谈话笔录),而到下午6时许,已将100mi颠茄合剂全部服完。即患儿于11小时内服完几乎100ml颠茄合剂(三日量),足以引起中毒。5月31日上午10时左右患儿额面潮红,下午7时30分出现烦燥,谵语,视物不清,10分钟后出现抽风,双瞳孔散大,光反应迟钝,血压115/95mmhg,心率l00次/分,符合典型颠茄合剂中毒症状和体征。在中毒后抢救过程中出现肺炎、肺水肿,这在胸透及尸体解剖时均已证实。患儿是以“阵发性脐周疼痛”为主诉就诊,病历中末发现患儿在服药前存在呼吸系统疾病的证据,正是因为中毒才使肺血循环紊乱而出现肺水肿,同时毒物(颠茄合剂)抑制呼吸道粘膜分泌,使肺局部抵抗力下降,肺泡中的蛋白液体的渗出,又为细菌的繁殖生长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加之在抢救过程中气管插管,增加了肺部感染的机会,终致肺炎。由此可见,没有中毒也就不会发生肺炎,肺炎是颠茄中毒后的并发症,中毒是患儿死亡的主要死因。
(二)关于郭庆玲腹疼的原因
在解剖中发现:距回盲部132cm处的回肠有一长9cm,周径13cm的向肠壁一侧突出的带有手术缝线的憨室,其内有食物残渣存留,说明腹疼原因是因为回肠憨室,而非肠虫症。临床诊断错误。
(三)关于郭庆玲颠茄中毒原因的分析
患儿郭庆玲在误诊为肠虫症的情况下,第一次用颠茄合剂后,腹疼不止。5月31日查房时,大夫嘱其“多喝点”。颠茄合剂属剧药,有一定的极量,大夫没有说明究竟能多喝多少。加之护士交接班不清,又让重取了一瓶颠茄合剂。这样就可能导致了缺乏医疗常识的郭泅光误解为开这么多药就该多吃,以致在约11小时内将近l00ml颠茄合剂全部服完。患儿在过量服药的过程中出现了面红,口渴等中毒症状,但这11小时内竟无医生、护士巡视病房。以致不能及时发现,及时停服,及时解毒治疗,直至严重中毒才行抢救。
对剧、限药物本应按每次服用量分次发给住院病人,而该病区一次发给三日量的颠茄合剂,更有甚者,竟一日两次发给三日量的药(计6日量)。对急诊患者应加强巡视,而该病区大夫在早查房嘱多喝点颠茄合剂后,全天竞无人巡视,说明医院管理制度不正规,不严格;也说明了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以致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中毒事故。遵照国务院1987年6月29日所发“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鉴定认为,此案已构成医疗事故。
(案例分析者:西安医科大学法医学系刘明俊)在课堂上看了许多的图片,懂得了许多死亡的定义与迹象,那些死者的图象实在是残不忍睹啊。在看过的电视剧里面,警察局里新到的法医第一次看见现场时候都会恶心的吐出来,原本不明白为什么,想不通啊,有那么恐怖吗?现在看了那些图片,才理解了他们的心情。我对法医们更是升起一股敬佩之情!
记得很久以前看《c.s.i.犯罪现场》时,男主角说了法医学由来的故事,而最后的解答竟是公元1247年中国人宋慈所著的《洗冤集录》。从一个金发碧眼的洋人口中说出中国古代的人物,心中有一种莫名的感动,那个叫“宋慈”的法医,很自然地成了我的偶像。
后来,我从网上下载了全本的《洗冤集录》,和偶像开始了一段纯精神的交流,我逐渐读懂了他写的每一个字。略显滞涩的文字背后,是他挣扎但不绝望的内心。而从《大宋提刑官》中,我更深入的了解了“法医”这个职业。在南宋,那样一个浮花浪蕊的年代,法医的职业使他如此卓而不群.面对尸体,他的执著、清醒与坚定让我为之动容„„他就是为尸体而生的。
如果时空倒转、轮回,能让我和宋慈在某一时刻相遇,我只想问一句:在那个时代,你做“法医”开心吗?有一句罗马谚语是这样说的,“有证据证明的才是存在的”,可能是现代证据学中“疑罪从无”的原始描述,而在漫长的中国封建时代,一直奉行的是“疑罪从有”的潜规则,冤狱的产生遂成为不可避免。宋慈的思想是靠近现代证据学的思维的,《洗冤集录》起到了里程碑的作用。
“洗冤”就是“还无辜者以清白”,宋慈认为这是他义不容辞的责任,这种责任无法逃避,因为人命重于天。他撰写《洗冤集录》书的初衷是让有关人员避免因“差之毫厘”,而“失之千里”。和包拯、狄仁杰相比,包、狄都有杀权,有先斩后奏的权力,而宋慈没有。他所拥有的只是一颗坚定、执着的心。可以说,我对法医学的兴趣最初便是始于对宋慈这个人的崇拜。
感谢老师给我们上了这门课,使我加深了对法医学的认识。从这门课中,我认识到了现代法医学体系是如此的发达。将来的我也许会成为一名法医,而这门课便是我的启蒙课。
我是学经济的,对医学是没有什么了解的,两个学科之间距离也着实隔得很远。当时我选择这门课主要是因为好奇。医学世界是复杂和神秘的,而法医更是其中最神秘的。法医是如何工作的?法医学研究什么?案件是怎样一步步水落石出?也许等我大学毕业就再也没有机会碰触到这些领域,好奇心催使我选择了这门公选课。
课程中,我看到了造成机械性损伤的各种工具,从刀、剑、锯子、榔头,到冲气钻、切割机,工具一件比一件凶残,案情一件比一件发指。看到那些触目惊心的作案工具,我的心情异常沉重。仇杀、情杀、凶杀,每一个“杀”都是一个宝贵的生命,因财、因色、因仇,每一个“因”都走向了一条不归之路。我看到的不仅仅是一件件残留血迹的冰冷凶器,更不仅仅是一历历凶残的画面,摆在我面前的,是泯灭的人性,是对生命的践踏。也许镜头充满了血腥,让人感到不适,甚至恐怖。但我以为,恐怖的不是案件照片,恐怖的是那血淋淋的现实。
课程中,我看到人的脆弱。溺死、坠死、缢死、掐死、勒死、憋死等等10多种,专业的词汇我记得不多,但是那是我在一节课当中听到的最多的死法。这让我触动很大,一个人要结束自己的生命实在太容易了,而正是它太容易失去让我备感珍惜。看到那些上吊死亡的人微露的舌头,我在慨叹!看到那些溺毙身亡的人那化成手套状的手,我在痛惜!我慨叹,我慨叹为什么每一天都有像他们这样的人这么想不开!我痛惜,我痛惜为什么他们抉择最终选择了逃避。
对于我们这些医学的门外汉,通过课程,我了解了尸斑、尸僵的原因和特点,机械性损伤的特点,什么是猝死,什么是体位性窒息,如何作法医鉴定。这些只是法医学博大精深的一小部分,而我们对这一小部分的了解也只达到走马观花的水平。但学习的过程中,课程让我对生命和人性进行了深一步的思考。
法医,无法让他们的“病人”苏醒,然白真相于天下,让逝者得到最后的尊严。
法医,无法劝止那些意图轻生的人,然现悲剧于人间,让生者珍惜享有的生命。
这就是我,一个门外汉走近法医学的体会。
法医学感想1000字 法医学的收获和感受篇三
1.在我看来学习应是广义的,而早在正式上法医学这门课程之前,我就已经初步接触(当然不能算是系统地)过这门课的知识。恰巧的是,我的毕业论文有大量关于巴塔耶之神圣世界的论述,其中关于“尸体”的另类观察视角是其理论的主要基点。所以我并不想只是写学习这门课程的感受,而是从知识的积累和相关思考的深入来写。当然,这也主要是因为随着大四毕业急促“丧钟”的响起,自己也没有非常“系统”地按时听讲这门课程和阅读自己买下的相关教材资料。
老师在这个系列的题目下,有这样一句话,即写写“从法医学课程学到的知识”,确实如此,法医知识对于我们法学学生而言,只是一种职业必需了解的知识,是为了更好的达致职业要求。但对我而言,或者对大多数法学同门而言,从这门法医学课程学习了解到了哪些知识呢?在我看来,这恐怕主要是人体中出现的和法律事实有关的现象吧,也就主要是关于死亡与受伤,或者各种死亡和受伤的种类和程度。
2.法医学,在我看来如同将法医描述为“不救人的医生”那样,是让人有点难以对其进行分类的学问。无论在中国还是外国,社会公众对于关于尸体所进行的事情并不是非常理解,以至很难配合,直至当下中国,仍然存在不可思议的令人恶心的从死刑犯身上“抢夺”人体器官的事情。其实,上述对法医进行分类的困难决不是简单的偶然,而是作为科学研究手段的作为“法医学”这门科学的研究对象的“尸体”本身在人类心理层面有其神圣特殊的一面。按照巴塔耶的理论,尸体散发着令人恐惧的不可抗拒的魔力(当然按照其说法,那些只将身体视为大大小小各种分子、原子构成的科学逻辑,是不会承认这一点的)[1]。于是,正如现代医学,也就是现代西方医学通过科学的定量(这是西医最引以为荣的特点,也是其嘲笑中医自以为是的“资本”)分析的进路,尤其是近代随着科学技术发展以来大大发展了的外科理论和实践,法医学也开始立足于其隶属刑侦的追求事实真相的立场,而确定了其对尸体进行了科学中立的客观描述的任务和性质。甚至,在追求事实真相的相关领域,还存在“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争。正是这种以只把“尸体”当作客观对象来研究认识的理论与实践为表征的人类认知世界的知性=理性,让法医学成了只研究作为物的“尸体”,让法医背上了“不救人的医生”的称谓。
提到较早前就关注法医学,其实只是说在大二那次模拟法庭活动中,自己当时负责“法庭调查”阶段的台词设计,不得不上图书馆查找关于“巴比妥” 类催眠药的资料;还有就是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实习时间,由于抢劫类案件是由刑二庭审理,因此也有不少机会看到法医制作的被害人尸体的解剖照片(现在想来突然发现,被害人被大卸八块的照片远没有那些被枪决的被告人行刑照片让大家嫌恶,这恐怕和其已经做出让人嫌恶的恶的缘故)。
康德认为人自始至终都应被当作目的而不是手段,而被法医当作物、当作作业之客体而解剖的“尸体”从生理学角度来看已经属于“非人”,从而便可以作为服从于调查事实真相的目的手段了。而其实,“尸体”是怎样的一种物呢?是对于活生生的人来说是怎样的一种恐惧呢?这是我在阅读巴塔耶之前根本没有想过的问题,但是我却深深记得在刑二庭实习期间,对于死刑犯执行结案表中的执刑前后对比照片,那些书记员总是感到一种恐惧和厌恶,连死刑犯的案件材料也是远见远“闪”。其实我个人虽然比较不爱看各种类型的恐怖片,但对于更加真实、甚至是血淋淋的法医解剖照片却没有太多的恐惧感,尽管如此,我现在却可以在回忆那些曾经活在这个世界的同类的血淋淋的尸体中,感受到一股嫌恶来。
法医中对待尸体的中立态度,当然有其技术专门化的要求,但不应当忽视的是这是与刑事案件审理中证明标准提高同时发生的,甚至无法确定何者才是发展的原动因。正如当我阅读相关的法律推理的作品时感到的那样,刑侦的过程无不包含逻辑推理(恐怕应该排除“无罪推理”这个包含价值判断的原则),而作为刑侦的服务手段之一的法学鉴定作业也必须纳入到这个逻辑场中。然而,在我的疑惑是,法医那种将“尸体”精细解剖的作业和变态杀人狂将活人或者被简单杀害的“尸体”大卸八块的行为究竟有什么不同?正因为大众也有这种疑惑(不一定是自觉的意识到),所以才会偶尔对法医这种职业抱以另类的看法,认为法医工作对于心理素质要求的严苛或者反过来认为其工作性质的专门化。也正是这种疑惑让公众将法医看作是“不救人的医生”。
接着上面提到的被枪决了的被告人行刑照片,我觉得生活在现今俗世界中的人,已经按照人类理性生存的逻辑规定了许多“法”和价值观念的标准来了,那就是理性标准的“价值判断”界定了“可欲”和“嫌恶”的标准,让人不知不觉中只能按其标准做出判断,甚至思考。但是无论如何,有一个人类知性=理性无法捕捉的领域,那里产生着对外界环境的两义性认识,让人们无法把握。所以对于“尸体”,人们在人类历史中做出了各种界定和判断,即使到了科学=理性昌明发达的当今。
或者应该说,行刑前后的对比照片有这么一种效果,使死者不像被大卸八块的“尸体”那样纯粹属于静态,而是显现了一种正在“死去”的动态效果,让观者有种“摹拟着”经历类似死亡过程的经验。我想这也是为什么网络上的交通事故视频如同黄色视频一样热播的原因(当然,有一点值得思考,当下中国黄色视频才是被禁播的,而交通事故视频却没有。恐怕这和各种死刑未被废除有着同样的原因),因为人们在观看的同时“摹拟着”经验了这种死亡的过程,虽然这种摹拟远不能使观者直接感受到这种死亡的神圣。按巴塔耶的说法,上述的动态的“死去”在献牲中最能体现,而且“尸体”都会散发出既让人嫌恶又让人感到魅惑的力量。
当然,在被视为科学的法医学中,任何象征性的说法都不算是“合科学”的,因此关于“尸体”的隐藏意义并不会被承认,而且知性=理性将其作为认知对象对其做出认知的领域也并不在此,而是传统的被制度化了的宗教和各种文学艺术领域。所以,法医学的性质仍然不被提到应当提到的范畴进行讨论,人们对于其学科性质的认识恐怕也仅局限在科学的范畴之内了。
3.说到对课程的建议,我觉得首先应该将其提前到大二或者大三学习。因为,众所周知到了大四,不仅各种压力(不光就业压力)使我们在学习的时间精力上有所分心,更使我们感到一种功利的复杂感情,一方面作为法学专业学生,认为能够系统学习法医学知识是一种职业专门化的体现,而且这也能够给我们带来某种深入学习专业知识的自豪感;但另一方面,迫使自己在毕业择业时转行的残酷现实又暗暗嘲笑这种想法,就像绝大多数农科专业的学生也无法在商品经济大潮的社会现实面前对自己的专业知识感到自豪那样。于是,我们大多数人就在这种复杂的感情中在每次上课前都要犹豫半天:今天要不要去听课呢?与此同时,老师“点名”的做法使得情况越来越糟,因为这样让我们更认不清自己面临怎样的问题和抉择;
其次的建议,其实老师平时的教学已经有所体现,但仍然让人感到有遗憾,那就是更多地传授专门性的知识,但方法方式却必须得生动有趣。这恐怕跟上述在学生中产生的复杂的感情投射到老师的教学当中的结果,也就是说老师也感觉到了这种类似的复杂感情,从而避重就轻,以免内心的痛苦挣扎的产生。
法医学感想1000字 法医学的收获和感受篇四
医学生学习法医学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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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的有关人体死亡、损伤、疾病及与人体有关的物证检验等问题的一门特种医学科学,是一门为法律服务的医学科学。它与临床医学共属医学中的应用医学,虽然二者服务的目的及对象不同,但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当密切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大幅度提高,对医生这一关乎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职业有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全国各地的医疗投诉事件一直居高不下,由医疗引发的各类“官司”常见报道,充分的体现了法律与医学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因此,如何使医学生的知识结构更加完善,更好地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保障人民身心健康服务就显得尤其重要,而医学生要完成这一艰巨任务,则必须加强有关法律及法医学知识的学习。
加强医学生法医学课程的学习是国家对医学生的要求
1987年,国家教育委员会正式确定了法医学属于医学中的第六门类,(83)(教高二字第)034号文件和(84)(教高二字)020号文件明确规定,全国高等医学院校医学类专业的学生,要恢复开设法医学课程。国家的这个决定是及时而必要的。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卫生部公布的3医师暂行条例4也都明确规定了医生的职责和任务,要求临床医生具备一定的法医学理论和技术,并有接受政府机关委托,承担法医学检查、鉴定的义务。新的《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对有争议的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由省政府指定医院进行,全国许多省市都指定了相应的医院来开展此项工作,而作为一名临床医生,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医学知识,则很难胜任此项工作,甚至会因此而导致不必要的错案、冤案发生。加强医学生法医学课程学习可以有效防范医疗纠纷事故
医疗纠纷事故发生于诊疗护理过程中,诊疗护理的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学生作为未来的医务人员,在走上工作岗位后,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医疗纠纷事故的当事人。但在此前,他们却很难系统地学习有关专门的医疗纠纷事故课程,也就是说,在他们成为医疗纠纷事故的当事人之前,他们对有关医疗纠纷事故防范的知识掌握甚少,或者是虽然学过一些,但又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因此,他们缺乏医疗纠纷事故的防范意识,在发生了医疗纠纷事故后就处于相当被动的地位。以至对本人、对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都造成了不必要的影响。例如,在某医院,一孕妇因腹痛于凌晨2时急诊入院后流产,产下一男婴。接诊医生在简单询问了孕妇的预产期后认为该流产儿为不成熟儿,难以成活,遂将该男婴放至产房后的垃圾堆旁,告诉孕妇小孩肯定不能成活,“扔掉算了”。但至早上7点钟清洁工在清理垃圾时,发现该男婴还有微弱的哭声,随即把该男婴抱进产房抢救,该婴儿最终死亡。该男婴的父亲在得知此事后,认为接诊医生见死不救,延误了小孩的最佳抢救时机,并将医生及医院告上法庭。后经法医鉴定,认定该男婴为早产儿,活产,有严重宫内窒息征象,存活希望很小或是虽能存活,但肯定遗留严重残疾。法院认为,该婴儿既为活产,医生就应当积极抢救,而接诊医生主观臆断,不进行仔细检查就判定该婴儿为不成熟儿,难以存活,应承担法律责任。该例接诊医生对“死亡”与“存活可能性很小”、“生命”的概念认识不足,因此因“不作为”而引发了一起医疗事故,教训是深刻的。而在法医学则不同,有关医疗纠纷事故的研究是法医学的一个重要课题,如何客观、公正的鉴定医疗纠纷事故是法医学强调的重要内容,法医学的许多有关医疗纠纷事故的研究都对临床医生的医疗行为大有裨益,具备了丰富的法医学知识。将会使医学生在以后医疗工作的各个岗位上都能积极有效地防范医疗纠纷事故。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医院及医务人员的利益不受侵害,3加强医学生法医学课程学习揭露违法犯罪行为
医生的服务对象是患者,“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治病救人”是医生的神圣职责,但在就医的患者中。经常有一些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受伤的犯罪分子。而且对怀疑受伤的犯罪分子。医院及医生往往也是公安侦察人员调查、关注的重点,如果我们的医务人员具备了相当的法医学知识。就可从人体损伤的角度来为犯罪侦察提供线索。发现证据。1996年发生在东北某省的一个“见义勇为”的事迹就是一个医生为揭露犯罪行为提供证据的典范,事情大致是这样的:青工李x对下夜班的女青年王x欲行不轨。被男青年田x发现。李,x慌忙逃跑。因慌不择路摔倒受伤。李x赶忙去医院诊治。问及受伤原因时。李x称自己遇见坏人欲强奸一女青年。上前阻止时被歹徒用匕首刺中腹部后受伤,李x单位领导对李,大加称赞。记者、电视台有关人员也闻讯赶来。采访、报道这位“见义勇为的好青年李x”,男青年田x看到报道后。深感疑惑。即去公安局说明了事情发生的经过。公安局立即请女青年王x对李x、田x进行分辨。但王x因当时天黑。自己又害怕。所以根本认不出体形相仿的李x和田x到底谁是“好人”谁是“坏人”。苦于没有别的目击证人,案件侦察一时陷入僵局。正在这时,那位当时接诊抢救李x的医生也走进了公安局。向有关人员谈了自己对李,受伤致伤物的推断分析。该医生认为,李x当时腹部伤口形态很不规则,伤口边缘不整齐,且污染有水泥渣等杂物,断定非匕首刺伤所致。得知这一重要线索后,公安局传唤了李x,并提取了李受伤当时所穿衬衫,结果发现李x衬衫上的破口处纤维断茬不整齐,破口有撕裂现象,显然不是匕首等锐器切割、刺所能形成的。在铁的证据面前。李x不得不认罪伏法。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其腹部的伤口是在逃经一建筑工地时摔倒后被地面上突出的钢筋棍戳伤的。于是一件强奸未遂案真相大白,真正的罪犯被绳之以法,弘扬了正气,打击了犯罪。而该接诊医生正是借助自己所掌握的法医学知识为该案的侦破提供了确凿的证据。正是这种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加之所掌握的法医学知识,才使得这位医生能在关键的时候站出来,维护了正义,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堪为医务人员乃至全社会学习的典范。
虽然“钝器伤”和“锐器伤”的鉴别及衣服在法医学致伤物推断中的重要性是法医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但作为临床医生,如果不具备一定的法医学知识则可能会使体现在损伤上致伤物的特点因清创缝合等处理而被掩盖或消失,从而使有些刑事案件的侦察陷入僵局,甚至成为悬案。所以,医学生必须加强法医学课程的学习,以便在以后的医疗工作岗位上及时发现和揭露违法犯罪行为,为维护社会安定,加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由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医务人员的自身利益,高等医学院校应切实加强医学生法医学课程的学习,使医学生能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同时,通过法医学有关死亡、损伤、中毒、物证等知识的学习,可以积累许多医学科学研究的资料,从而丰富医学科学的内容,更快地推动医学科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