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事情或工作顺利开展,常常要根据具体情况预先制定方案,方案是综合考量事情或问题相关的因素后所制定的书面计划。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方案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方案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小学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方案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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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免试就近划片入学、阳光招生、阳光分班、按计划招生原则和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全覆盖、零拒绝”原则,确保我旗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一)招生执行就近原则和相对就近原则。就近安排原则指:安排在家庭住址所在学区内入学就读;相对就近安排原则指:如果所在学区学位已满,安排在所在学区较近的学校入学就读。
(二)小学秋季招收的一年级新生年龄须满6周岁(即2015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幼儿园新招收入园儿童须满3周岁(即2018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招收不足龄儿童入学;各普通中小学要依法接受适龄能适应普通中小学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在普通幼儿园就读入园前,应当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三)严格按招生计划招生,不得随意突破招生计划或班级定额。幼儿园小班不超过25人,小学每班不超过40人,初中每班不超过45人。
(四)残疾儿童、少年接受学前教育的入学年龄为5周岁(即2016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不小于6周岁(即2015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
(一)巴彦浩特镇地区汉授中小学招生
1.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就读报名安排
(1)父母(法定监护人)持有学区内不动产权证书的,不分户籍,按就近原则,在划片对口学校报名入学。
(2)孩子出生时父母与祖辈同户同址同居住的三代同户,其间孩子和父母户籍未做任何迁移,父母名下无其他住房;由旗教体局统一安排到指定地点报名,按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就读。
(3)租住、寄住、借住的学生,由旗教体局统一安排到指定地点报名,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就读。
(4)新购房未入住、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和购买他人房屋未过户至监护人名下、购买车库改建住宅等情况,按租住、寄住的学生对待,由旗教体局统一安排到指定地点报名,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就读。
(5)申请住校的学生,由阿左旗教体局统筹安排到寄宿制学校入学就读(寄宿制小学:阿左旗第五小学,寄宿制中学:阿左旗第八中学)。
2.入学登记所需材料
(3)小学一年级新生须提供户籍地所在社区或苏木镇政府出具的适龄儿童入学通知单,并携带儿童预防接种证。
(二)农牧区中小学招生
2.农牧区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毕业生,直接升入本校初中部就读,学校要做好报名注册入学工作。
(三)蒙古族中小学招生
1.巴彦浩特镇地区蒙授小学适龄学生,可按居住地及租住、寄住地到就近民族学校免试报名就读;或按所在学区到相应汉授中小学报名就读。
2.原则上,阿左旗蒙古族实验小学六年级毕业学生到阿拉善蒙古族完全中学报名就读。阿左旗蒙古族学校六年级毕业学生直接升入本校初中就读;或按南大街、南粱街为界做为学区界线,父母(法定监护人)不动产权证在南大街、南粱街以西的学生可到阿左旗蒙古族学校报名就读;父母(法定监护人)不动产权证在南大街、南粱街以东的学生可到阿拉善蒙古族完全中学报名就读。
(四)幼儿园招生
1.公办汉授幼儿园按以下条件由划片对口幼儿园接收入园:
(1)阿左旗户籍且年满3周岁(即2018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
(3)适龄幼儿能适应幼儿园教育、生活环境的;
(4)按规定政策缴纳相关费用。
3.蒙古语授课适龄幼儿可就近选择蒙古族幼儿园入园就读。
4.幼儿入园须提供的证件:户口簿、房屋产权证、儿童出生医学证明、入园健康体验报告单、儿童预防接种证(经疫苗接种单位查验盖章)。
(五)特殊教育学校招生
1.义务教育阶段:招收适合在校学习的义务教育阶段学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不适合在校学习的残疾儿童,采取“一人一案”送教上门的形式保障其受教育权益。
2.学前教育阶段:只招收5周岁学前教育阶段学龄残疾幼儿入学就读。
(六)优待对象子女入学入园
(3)在阿拉善盟服役期间的现役军属子女入学需提供家长所在部队的证明、军官证和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及居住地相关证明(未能按时提供相关证明的不享受优先安排政策)。
2.阿拉善盟范围内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后代优待对象入学入园。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细则(暂行)〉的通知》(内应急发�z2019�{29号)精神,对阿拉善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入学入园依照细则中消防救援人员后代优待对象给予优待照顾。
(4)阿拉善盟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入学需提供家长所在单位的证明、消防员证和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及居住地相关证明(未能按时提供相关证明的不享受优先安排政策)。
3.阿拉善盟范围内在职公安民警后代优待对象入学入园。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公办发�z2019�{51号)精神,对阿拉善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在职公安民警子女入学入园依照办法中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对象给予优待照顾。
(一)中小学新生预报名登记时间
1.有房有证且实际居住的新生,于2021年8月11日至13日持相关证件材料到片区相应的学校报名登记。户口簿和房屋产权证原件学校报名时收存由阿左旗教体局复查,复查时间为2021年8月14日至16日。
2.巴彦浩特镇地区租住、寄住、三代同住的以及外来务工随迁子女就学的,于2021年8月11日至13日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旗教体局指定地点报名登记。租住户、借住户、寄住户需提供全家在巴镇地区无房屋产权的不动产证明,租住户要签订责任书,合同的真实性,并接受社会监督(指定报名地点:阿左旗第八小学)。
3.在旗教体局报名登记的中小学新生就学分配名单于2021年8月24日在阿左旗第八小学校门口公示,请届时查看。
(二)幼儿园新生预报名登记时间
1.符合公办园入园条件的适龄儿童,2021年8月12日至13日持相关证件材料到相应片区幼儿园报到登记。户口簿和房屋产权证原件幼儿园报名时收存由阿左旗教体局复查,复查时间:2021年8月14日至16日。
阿左旗教体局要严格落实阳光分班制度,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各学校实行常态编班,不得在招生结束后再次组织分班学业测试。不得设重点班、实验班等,不得按学生学业成绩分快慢班。各学校要充分认识均衡分班的重要意义,把做好此项工作作为规范办学行为、加强教体系统政风行风建设、促进教育公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加强对均衡分班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均衡、阳光分班工作公开、有序、规范实施。
1.学生均衡分班。各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和实际录取入学的学生数,按照规定的班额标准,确定起始年级教学班班数;每个班的学生总数和男、女生人数均衡搭配且分班时每个班级要有少数民族学生,比例均衡;镇区、农牧区到镇区上学学生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都要均衡搭配;各班学生学识水平要均衡;各学校要严格控制“大班额”,任何学校不得出现“大班额”现象。各学校要于8月26日进行阳光分班,并公布分班学生名单。于8月27日公布班主任、任课教师名单。
2.教师均衡搭配。坚持学生分班和班主任、任课教师搭配背对背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各学校要按照“均衡搭配、结构合理”的原则,确定相应的任课教师,每个班的师资力量配备力求统筹兼顾、合理搭配,尽可能做到任课教师在年龄、教龄、专业能力等各方面均衡组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为做好控辍保学工作,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同等水平的义务教育,凡年满6周岁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接受义务教育的学龄儿童,需延缓入学的,各幼儿园联系家长,办理延缓入学手续,提交延缓入学申请表,由各幼儿园统一上报旗教体局基础教育办;各苏木镇、街道办要对辖区内适龄但未及时入学的儿童、少年进行统计。凡年满6周岁未办理延缓入学手续的适龄儿童,阿左旗各公办、民办幼儿园都不得接收入园;开学后阿左旗教体局将组织工作人员入园督查,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相关责任领导和有关责任人。
(一)本地户籍学生转学
(4)经阿左旗教育体育局进行转学复审后同意,办理转学手续。
2.转入学校在接收学生转学时要严格控制班级人数,不得在未经阿左旗教体局审核的情况下私自接收转入学生,以免导致学生在转学后学籍还留在原学校,出现人籍分离和大班额、超大班额现象。
(二)外地户籍学生转学
1.外地户籍转入学生持学籍基本信息表、房屋产权证直接到阿左旗教体局办理转学手续,经审核原则上在有空学位的情况下安排到学区内学校就读,如学区内该年级无学位,则分配到相对就近有学位的学校就读。
(一)阿左旗公安局负责配合入学适龄儿童及法定监护人户口薄查验工作;阿左旗自然资源局负责配合入学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房屋产权证查验工作。
(二)旗教体局、各中小学、幼儿园要成立相应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严格执行上级招生政策要求,科学制定方案,统一步调,妥善处理有关招生矛盾和适龄儿童入学问题,规范、平稳、有序地做好各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
(三)旗教体局负责办理小学和初中录取名册的审批和建籍工作,任何学校不得无计划或超计划违规招生,不得以小班化名义随意拆班增班。
(四)旗教体局将按照盟教体局文件的规定,加大招生政策的宣传力度,公开招生办法、招生咨询、举报电话(0483―8222009),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旗教体局对辖区内各中小学、幼儿园的招生工作实行监督管理,有违必查,有责必究。家长因学生择校提供虚假户籍和房屋信息者,经查属实的,阿左旗教体局将违规情况向有关部门反馈,家长将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各学校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办学性质、办学规模、招生计划及施教区范围。在显著位置张贴招生政策信息、入学事项公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校要积极做好残疾儿童入学的宣传、调查和动员工作。结合实际,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做好视障、听障和智障等残疾儿童少年的招生工作或推荐工作,视障、听障、智障儿童少年可到特校就读。残疾儿童少年到施教区学校随班就读或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应在做好宣传工作的同时,尊重家长的意愿和选择,任何学校不得拒收施教区内具备随班就读条件的残疾儿童入学。
(六)新生录取后,各中小学要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及时将新生信息录入并上传到学籍管理系统,同时做好户籍核查工作,整理好三类残疾儿童少年、留守儿童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相关材料,在学籍审查时上报旗教体局。小学与初中的学籍审定工作从9月1日开始至9月15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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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方案篇二
根据省教育厅、市教育局招生入学工作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严肃招生纪律,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从根本上解决择校、择班问题,消除义务教育学校大班额,结合镇内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依据,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维护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大力促进教育公平,推进义务教育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促进义务教育更高质量的均衡发展。
二、招生原则
坚持义务教育阶段无择校、无择班的原则;
坚持按户籍所在地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督导、纪检监察和人民群众监督;
坚持控制办学规模和班额的原则;
坚持小学新一年班额不得超过45人的原则;
坚持学校自主招录与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调配相结合,确保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均有学校就读的原则。
三、招生条件
镇小学适龄儿童,持户口簿和家长身份证,到所在地小学报名入学;
申请入学儿童应年满六周岁,出生日期截止招生当年的8月31日;
户籍等证件日期截止为报名入学当年的7月1日之前。
针对镇内两所小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各校办学规模,下发招生计划。各校依据招生要求,招录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城镇内学校招录结束后,若有剩余招生计划,向社会公示后,可依据报名情况经抽签等公平透明的方式对外来务工随迁子女实施招录。学校依据招生数可以适当灵活调整班级数。
(一)报名:符合学区入学条件的小学适龄儿童,其父母需在报名入学当年的8月10日——8月12日之间凭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到所属学区学校进行报名(报名时间按招生当年的具体通知,可能略有变化,具体时间如有变化另行通知)。8月15日——8月16日,接待本学区内适龄儿童报名,8月17日公布剩余招生名额,8月18日外来务工随迁人员子女报名,8月19日外来务工随迁人员子女抽签确定入读学校。
(二)审核:阳光入学领导小组分工包保学校,与学校领导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家长所提供的各种有效证件,并通过核查、认定等方式确定入学资格。如对涉及的户口、身份证等证件有疑义,应联系公安部分进行核实,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公示:各校要于报名入学当年8月17日,把《镇xx年xx小学阳光入学名单》及剩余计划,在学校显要位置公示。
如两所小学学额都已招满,仍有报名的学生,两所学校可将超出学额范围的学生进行抽签分配。现场确认抽签结果,及时公布。学生按照两所学校领导小组现场抽签的结果到具体学校入学。
(五)上报:各校在8月19日将招生名单上报教育局基教科。
五、阳光分班
严格执行《县义务教育学校“阳光分班”实施方案》文件精神,进行阳光分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工作要求
(一)教育局高度重视此项招生工作,成立阳光入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基教、法制纪检等人员组成,由局长亲自任组长。对各校采取包保责任制。镇两所学校要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与属地政府密切联系,及时将招生政策宣传到位。认真执行招生工作的操作程序,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各学校要利用秋季开学初有利时机,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认真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确保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二)在招生过程中,要积极争取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各学校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成立本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凡户籍、身份证信息、外来人口等相关证件审核均由镇两所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监督下完成。要在各自学校显著位置张贴包保领导联系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如出现工作失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如存在重大违纪行为,上报县纪委监察处理,触犯法律的,由相关部门移交司法处理。
(三)学生报名就读学校需上交父母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坚决杜绝一生多报情况发生。抽签结果确认后,原则上不允许变更,阳光入学工作完成之后原则上也不允许发生转入。各学校严禁违规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提前招生。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坚决杜绝超限招生现象发生。
乡镇小学疫情后复学工作方案
小学入学申请书
小学入学自我介绍
小学入学申请书
小学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方案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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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行为,促进教育公平,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全市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确保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规范有序,促进全市教育事业健康稳定发展。
(一)坚持依法规范原则。免试入学是法律赋予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杜绝不按统一部署、不按时间节点的招生行为;
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坚持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规范办学行为,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免试、就近、划片”原则。我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采取单校划片方式,2020年新增市第七中学学区,其余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区不变。各公办学校要按照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违规招收学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城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在城区范围内招生,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
(三)坚持阳光招生原则。各校要向社会公开招生入学工作相关信息(如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招生范围、招生日程安排、招生结果等),科学设计招生工作流程,严格审核新生入学条件,把好新生入籍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严格实行“阳光分班、均衡编班”,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各种形式的实验班、特色班等。按课程标准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要求,小学一年级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注重做好幼小衔接。
(一)一年级招生对象。入学年龄为截至2020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在学校有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必须是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年满6周岁的儿童。对于放宽年龄入学,学校必须公开规范办理。各校要做好引导工作,不鼓励不足龄儿童入学,不得超班额放宽年龄招收不足龄学生。不足龄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
(二)七年级招生对象。招生对象为市2020年毕业的小学生。
实行网上报名。适龄儿童、少年的监护人可登录“省中小学入学登记服务系统”()或关注“省教育厅服务号”进行网上入学登记,如实填写学生相关信息,也可到学区学校报名点,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网上报名登记。如有特殊情况或有疑问,可到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咨询或拨打市教育局咨询电话。每名适龄儿童、少年限报一所学校。
(一)公办学校
公办学校按照“线上线下同步报名、线上登记校验、线下审核”要求,实行网上报名登记。适龄儿童、少年报名登记依据材料主要包括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房产证等。
1.本市居民子女入学。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行单校划片、“两个一致”(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
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地址一致)的招生入学办法。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到户籍地所在学区学校入学。
非住宅房(如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办公用房、阁楼、地下室、车库等)不能作为本学区入学依据。
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挂靠在某一亲友处(非适龄儿童、少年的直接监护人),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挂靠在某亲友处,但在城区无房产且不在城区实际居住和工作,应回父母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地接受义务教育。
因特殊情况造成城区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凭相关证明材料,确定其入学学区: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中一方户口不在本市区,另一方在本市区工作,其户口随另一方在本市区生活并实际居住的,以实际居住地(房产证地址)确定其入学学区。
(2)房屋拆迁户。因旧城改造、拆迁过渡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拆迁户需提供拆迁协议书和原房产证等证明材料,拆迁后重新购房的,以新购房产确定其入学学区;
拆迁未购房的无房户,凭拆迁协议,原则上按其原居住地(原房产证地址)所在地确定其入学学区;
拆迁异地安置的,以安置地确定其入学学区。
(3)随父母户口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其父母双方均未购房,户口从未迁移过,且实际常住,第三代适龄儿童、少年可依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籍、房产证地址确定其入学学区。
(4)全家已实际入住,非因本人原因未办理房产证、未迁移户口的,凭购房合同和发票、水、电、气、物业管理费发票等凭据,在实际居住地确定其入学学区。
(5)因故未能取得房产证的城市低保家庭子女,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在实际居住地确定其入学学区
(6)父母离异的适龄儿童少年户口与人民法院或者民政部门认可的抚养人(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在实际居住地确定其入学学区
(7)自建房。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双方或一方的户籍与自建房住址相一致,且能提供房产信息证明(房产证、建筑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之一)及乡、村两级证明材料的,可依据自建房确定其入学学区。若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双方或一方的户籍与自建房住址不一致,但能提供无房证明及乡、村两级证明材料的,经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在实际居住地确定其入学学区。
2.随迁子女入学
全面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凡持有我市居住证人员的适龄子女可以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进城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需要提供居住证明、户籍证明、经商证明或务工证明、外出就读证明,向居住地所在学区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学校因学位限制无法接收的,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
3.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公办学校要按照确定的学区范围,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任何学校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符合随班就读条件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不能随班就读的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一人一案”落实好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扎实开展送教上门工作,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并为其建立学籍,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4.其它儿童、少年入学
(1)现役军人或公派出国人员的适龄儿童、少年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实际居住,可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的学区学校入学。
(2)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的子女入学,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可在实际居住地的学区学校入学。
(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按照《省应急管理厅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一线医务人员子女按照《关于全力做好一线医务人员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文件执行。
(二)民办学校
1.招生范围。城区民办学校原则上在城区范围内招生。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实行同步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招生,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条件与公办学校一致,严格遵守招生计划,按照“线上报名、摇号录取”的原则实行网上报名、录取。各民办学校要根据免试入学要求和批准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并报教育局审核同意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2.录取办法。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通过教育局统一或认定的系统实施电脑摇号,邀请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学校不得自行选择性录取。未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由教育局安排原学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民办一贯制学校七年级招生可根据家长意愿,采取直升的方式确认录取,直升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摇号。
民办学校招生期间,教育局将派驻招生监督员,规范学校招生,教育局将组成招生监督领导小组对全市民办学校招生情况进行巡察。
(一)加强统筹管理。各校要服从市教育局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顾全大局、精心组织、规范操作。校长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政策规定。对群众反映的子女就学问题要热情接待、耐心解释、及时处理,不推诿、不扯皮,主动发现并化解热点问题,增强招生入学工作的透明度,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程序。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学生数不超过45人、50人,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严格控制存在大班额、大校额学校招生计划,凡存在大班额的,必须通过增加班级和教师等措施,合理分流学生。
(二)加强控辍保学。各校要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精神,加强对控辍保学重点群体的监控。适龄儿童、少年未按《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要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向当地政府报告责任。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延缓入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延缓入学。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政策宣传。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是一项法规性严、政策性强、管理要求高的重大民生工作,社会高度关注。各校要通过公告、宣传单、媒体、网络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引导学生就近入学。努力营造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规范学籍管理。各校指导学生家长正确填写学生信息,并保存由家长填写并签字的纸质采集表。七年级新生学籍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并完善相关信息。学生没有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通过招生程序将其学籍注册成正式在校生,不允许挂靠学籍,不得招收人籍分离的借读生和无学籍学生。严格执行“籍随人走、人籍一致”原则。
(六)严格监督问责。坚决落实好省、市各项招生入学纪律要求,依法依规从严规范招生入学工作,自觉维护招生秩序。健全违规招生入学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违规招生行为,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核实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绝不姑息。对于违规招生入学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进行问责,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违规招生的民办学校,给予不低于招生计划10%的比例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暂停招生或年检不合格等处罚。对于违规的校外培训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吊销相关证照等处罚,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黑名单,计入年检考核内容。
各中心校、市直各学校(含民办)要参照本方案,结合本校实际,科学细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具体实施办法。各校招生入学实施方案、招生简章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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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方案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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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保障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履行政府法定责任,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重点关注残疾儿童少年、困难家庭儿童少年、留守儿童少年等入学情况。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报区教育体育局确认批准。
(二)积极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强化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责任。依托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工作台账,发挥联控联保机制作用,健全控辍保学责任体系,切实做好控辍保学和劝返复学工作。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加强生源测算和招生计划审核。各校要科学调研,加强学区内适龄人口统计测算,结合办学规模、学校实际承载能力和义务教育大班额治理工作,编制上报年度招生计划。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实施招生。义务教育公、民办学校不得招收特长生。
(二)合理划定义务教育招生范围。根据城市发展和人口集聚现状,结合区域内住宅小区分布、适龄儿童少年理论人口数测算、学校布点和办学规模以及交通状况等因素,基于确保公平和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对城南新区义务教育学区进行过渡性调整,确保区域义务教育生源得到均衡分流和义务教育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2021年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区过渡性调整方案经过科学论证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教育体育局备案。同时,面向社会积极做好宣传,确保社会稳定。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要求,不得违规招收学区外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切实加强义务教育择校生管控,积极开展义务教育大班额化解工作。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适龄人口入学,以镇为学区单位就近入学。
(三)严格实行义务教育公、民办同步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全区统一管理,严格按南谯区教育体育局公布的招生时间节点,与公办学校同步登记报名、同步录取、同步注册学籍,坚决杜绝提前招生和掐尖招生。要严格招生纪律,规范招生宣传行为,所有学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提前摸底争抢生源。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须经南谯区教育体育局核准,招生简章或方案须经区教育体育局审核备案,原则上在县域内招生,不得跨市招生。严禁超计划招生,若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须在区纪检监察部门现场监督或公证部门现场公证下,通过公开摇号(抽签)方式录取,学校不得自行选择性录取。民办一贯制学校七年级招生可根据家长意愿,采取直升的方式录取,直升人数未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按上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要求执行。
(一)努力解决随迁子女入学问题。贯彻执行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两为主”政策,畅通入学通道。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应依法予以统筹安排。
(二)全力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切实落实“一人一案”,就近安排轻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引导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条件允许的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1.现役军人子女入学。根据《滁州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滁教〔2013〕22号)执行。
2.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根据《滁州市公安局滁州市教体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教育厅皖公政治〔2018〕34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滁公政治〔2018〕109号)执行。
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入学。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体系和社会保障机制的意见》(滁政办秘〔2019〕70号)执行。
4.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高管(副总及以上)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根据市、区招商引资政策及有关会议精神执行。
(一)完善各项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南谯区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区教育体育局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协调各成员单位加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各项政策的研判论证,协同开展招生工作。南谯区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经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联席会议研判审议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教育体育局备案。
各校成立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班,建立招生工作办公室,确保工作日正常运转。学校要加强对本学区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完善招生入学信息发布与预警机制,有效保障学位供给,严禁出现大班额现象。
(二)全面实行阳光招生。依法公开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在规定时间通过政务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批准后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各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遵照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制定本校招生简章,报区教育体育局审核备案后,通过多种途径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相关信息。严禁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和自主招生方案,严禁虚假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义务教育中小学校要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区关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有关精神,在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联席会议统一领导下,积极稳妥推进招生工作。区教育体育局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负责对口对接各校招生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各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导学校招生办规范运转、高效运作,保证过程平稳有序。
各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收本学区内符合入学条件的留守儿童、贫困家庭儿童和适合进入普通学校就读的“三残”儿童少年,不得拒收由区教体局统筹安排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校要成立由责任区督学牵头、学生家长、“两代表一委员”等社会各界参与组成的招生监督委员会,加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过程监督。建立完善招生入学监督工作机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招生工作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开展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监督检查,杜绝违规择校和大班额现象反弹。
(三)严格问责机制。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对违规招生的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要予以约谈、通报批评,学校及个人均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掐尖等违规招生的民办学校,采取削减乃至停止下达下一年度招生计划的处罚;对违规招生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营造良好氛围。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深入解读入学政策,着力宣传促进教育公平具体举措,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各义务教育学校可通过致家长一封信、召开家长会等方式,帮助家长进一步了解和理解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和相关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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