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1、中国法律制度的起源
法的起源就是从自发的个别性调整到规范性社会调整的过程。原始社会不存在法律,随着生产力发展,生产关系发生变化,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发展,原始习惯有了阶级色彩。此后国家机关根据阶级统治的需要,赋予某些符合统治者利益的习惯以国家意志使之成为习惯法。夏朝法律来源于原有的行为规范如礼、战争军令、苗族习惯法。
2、奴隶制五刑 墨、劓、剕、宫、大辟
3、中国奴隶制法律制度在形成中出现了哪些特点?
一、是阶级社会的统治工具,是在政权中占统治地位的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
二、最高统治者的命令代表着整个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法律效力
三、阶级社会法律的权威建立在残酷的刑罚上
四、奴隶没有任何权利和自由
五、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用暴力手段强迫人们必须遵守。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1、西周法律思想中礼与刑的关系?
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密切,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缺”, “出礼入于刑”。对于等级制度,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说明出礼入刑是不平等的。
2、什么是“五听”?
3、简述西周的婚姻制度。
原则:(1一妻一夫多妾(2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3同姓不婚
2、简述法经的内容、特点和意义。
主要内容:正律—关于盗贼杂法—六禁、逾制具法—加减刑罚
意义: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成文封建法典,确立了封建刑律的根本任务,确立了封建法典的编纂体例,是我国封建法典之源,开创了我国法制史新纪元。
4、试述商鞅变法及其影响。
影响:使得秦国更强大、推动了封建法治发展、促成了国家统一。
5、试述春秋儒法之争及其对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意义。
春秋战国之际社会发生剧烈的变革,呈现“百家争鸣”的局面。当时影响最大的是儒法两家。儒家代表保守的旧贵族势力,主张“礼治”,是为“复古”;法家代表新兴的地主阶级,力倡“法治”,是为“变法”。春秋战国之际,双方进行着激烈的论争,法家要变法,就必须抨击保守的礼治思潮;儒家要复古,就要进行积极的反击,批驳法治主张,这样的论争称为礼法之争。
意义: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
1、简述秦法制的总体特点和历史教训。
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法、以刑杀为威。
秦国笃信法家、力行法家的严法之治,最终因急政暴虐,导致速亡。
2、简述秦朝的主要刑事立法。
秦律:定罪量刑的内容如责任年龄、有无犯罪意识、区分故意过失、数罪并罚、共犯加重、自首减刑、诬告反坐 刑罚:(1、死刑(2、肉刑(3、作刑(徒刑)(城旦与城旦舂;鬼薪与白粲;隶臣和隶妾;司寇与舂司寇)(4、笞刑(5、迁刑(5、赀刑和赎刑 罪名:(1、危害国家政权罪(2、侵犯人身罪(贼杀伤罪)(3、侵犯财产罪(盗窃罪)(4、职务犯罪(5、逃避赋税罪(逋事或乏徭罪)
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
1、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2、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及影响。
过程:确立德主刑辅法律思想、严格维护封建纲常关系、规定儒家化的刑罚原则和司法制度 影响:上继周秦下启唐明,确立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基本风貌。
3、汉文景帝刑制改革的内容和意义。内容:文帝废除肉刑,景帝改革笞刑。
意义:正式废除了肉刑,中国古代形制由野蛮步入较为文明阶段,为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奠定基础,是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的过渡。
2、简述汉朝的主要立法。
汉律六十篇,九章律是国家基本大法。
3、简述汉朝的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4、试比较汉朝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和唐朝的“同居相为隐原则”的区别。
(2)限制适用范围大致一致,汉代对于“谋反”、“谋大逆”者不得适用相隐原则,唐代则规定犯谋反、谋大逆、谋叛者不得适用“同居相隐原则”。
不同点:(1)适用范围不同:汉代的相隐原则仅适用于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之间,而唐代的相隐原则不仅含超过三代的直系血亲,甚至是旁系血亲也适用,还包括“同居者”即在一定居住范围内的人,尽管不是血亲,也适用相隐原则,即唐代扩大了相隐的范围。
(2)处罚不同:在汉代适用“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时,对于卑者隐尊者的不予处罚,对于尊者隐卑者,除死刑外也不处罚,唐代的“同居相隐”原则对于尊卑之间的互隐则无具体的处罚规定。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
1、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发生了哪些变化。
2、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发生了哪些变化。
(1、门阀世族特权的法律化(“八议”、“官当”特权制度,等级占田制与租调制,九品中正制,婚姻家庭制度)
(2、法律儒家化的体现(“准五服以制罪”与留养制度;北齐重罪十条,改革刑罚制度)
(3、促进经济发展(有关借贷、买卖等法律关系的立法增多
3、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律学的兴起与发展。
专门的律学在汉代产生,本是经学的分支。三国两晋时期成为一门专门学问,即法律注释之学。晋代是律学鼎盛时期。律学的发展对中国传统法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4、试论述“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
五服指的是五种丧服,在中国古代社会,以丧服来表示亲属之间血缘关系的远近以及尊卑关系。服制愈近,关系愈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血缘关系愈疏远,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晋律》中第一次将五服制罪即“服制”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从此确立了后世的法定亲属等级制度。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1、简述隋朝的主要立法。
(一)《开皇律》(承前启后)体例:篇章及条文简明扼要
刑罚:刑罚宽简(封建制五刑体系)罪名:十恶
贵族特权:八议、官当、例减
(二)《大业律》
2、简述封建制五刑的发展过程。
汉代文景两帝废除肉刑,改革笞刑为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后北魏律又首创“徒刑”这一刑罚并规定了5等流型制度,进一步推动了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到了隋朝,《开皇律》正式确立了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此封建制五刑一直为后世所沿用,一直到清末变法是才被改变,减轻了刑罚的残酷性,为社会保留了必要的劳动力。
3、简述唐朝的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4、唐律的主要篇目及其历史地位。
永徽律疏(唐律疏议)篇目12个:名例律(主要内容:
(一)五刑
(二)十恶
(四)主要的刑法使用原则)、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历史地位:是中华法系的代表,对唐后一些封建朝代立法和当时一些东亚国家立法产生极大影响。
5、唐律的总体特征。
(一)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二)科条简要,刑罚适中
(三)礼法合一,一准乎礼
(四)首创疏议,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第八章宋朝、元朝的法律制度
1、理学与宋朝法律思想的变化
理学:是宋代形成并在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占统治地位的官方学说,萌发于唐代中后期的韩愈、李翱,中经北宋的周敦颐、程颢、程颐等最后由朱熹集其大成。理学集儒、道、佛的理论为一身,发展出不同于三家的理论。理学的最高范畴是“理”,认为“理”是宇宙的最高本体和万物的起源。理在社会历史领域的体现就是封建政治制度和与其相适应的封建伦理道德观念。理学的思想统治地位使社会的思想文化高度集中,在客观上使思想文化失去了多样性,为加强封建皇权创造了思想文化上的条件。将儒家为主的封建正统思想哲学化、系统化。
2、宋朝的法律制度在形式和内容上的变化
法律形式的变化(1、《宋刑统》第一部刊印的法典(2、编敕、编例、条法事类 内容变化:(1形事政策:维护地主对佃农的特权、限制适用请减当赎、增加附加刑,减少死刑适用,肆行恩宥。(2、罪名(重惩贪官、盗贼重法)(3、刑罚的变化:主刑刑法趋向弱化,但附加刑(配役)、替代刑(折杖法)的适用却逐渐重于主刑。宋代的刑罚是一个向两级化发展的过程,轻者愈轻,重者愈重。
第九章明朝的法律制度
1、明朝的主要立法 大明律
2、明朝刑事法律制度发展变化及其特点 变化:轻其轻者重其重者。
3、明朝重典治国的法律思想及其体现。
即用重典猛法来治国。体现:严密法网与法外用刑、重典治吏、重典治民
4、明朝“重其重罪,轻其轻罪”的刑法原则。
即与唐律比较,在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在盗贼及有关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
5、明朝的法律的总体特征。
第十章:清朝的法律制度及清末变法修律 鸦片战争前清代的主要立法成就
1、鸦片战争前清代法律的总体特征
2、清末变法修律的背景、内容、实质与影响
实质:清末修律是清代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影响: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对后世特别是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党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
1、试述清朝的会审制度。
三法司会审:由御史、大理寺官员、刑部官员共同审理,审判后送皇帝裁决。
2、简析清末资政院的性质。是中央咨询性机构,资政院尚且不是正式的议院,是为上下议院奠定基础,实质上是清政府专制统治的御用机构。
3、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制度的建立及对中国司法主权的影响。
是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重要标志,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b “八议”中有“议宾”一项,指的是(前朝皇帝的后代)。b “被庐之法”是(晋国)国制定的。c 春秋时期最早公布成文法的是郑国。
c 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将刑罚条写在(铜鼎)上。c 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将刑罚条写在(竹简)上。
(六)篇。作者是(李悝)。
f 法典体例在宋朝发生了变化,采用(刑统)作为法律形式。g 改“法”为“律”是战国时期的(商鞅)。h “昏、墨、贼,杀”中的刑名是(杀)。
h 皇帝制度的理论化、神秘化,开始于(汉朝)。
h 汉武帝之后,汉朝的法律指导思想的核心主导是(儒家思想)h 汉初至文景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的主导是(黄老思想)。h 汉武帝之后,法制指导思想的核心是(德主刑辅)。h 汉朝律典的代表是(九章律)。
h 汉朝以典型判例作为法律形式的一种,称作(决事比)。h 汉朝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叫做(科)。h 汉朝首次下诏废除肉刑的皇帝是(汉文帝)。
h 汉朝规定,吏民如知有人犯法,必须举告,否则就是(见知故纵)。
h 汉律规定,女子犯罪量刑,可以不亲自服徒刑,每个月出钱三百以顾人,此刑罚叫做(女徒顾山)。
h 汉代对特定人才的任用方式叫做(征辟)。h 汉代致仕的年龄是(七十)。
h 汉代诸侯百官的器用、服饰、乘舆各有规制,如有“逾制”,即构成(僭越罪)。h 汉代的买卖契约叫做(券书)。h 汉代的起诉叫(告劾)。
h 汉代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叫(鞫狱)。h 汉代对当事人进行判决叫(断狱)。
h 汉代经过审讯,得到口供,三日后再行复审,叫做(传复)。
h 汉朝有一种法律形式是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此法律形式为(比)h 汉朝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同秦朝一样,叫做(廷尉)。
h 汉律规定,如果官吏不执行而且阻碍皇帝诏令,侵犯皇权,则定为(废格诏书罪)。j 将“八议”制度最早规定在法典里的是(魏律)j 将“法”改为“律”,是在(战国时期的秦)。j 晋国公布成文法时遭到孔子的反对。j 晋国的“常法”是(赵盾)制定的。
j “君权神授”理论的最早提出者是(董仲舒)。j 加役流作为死刑的减刑始于(《贞观律》)。k 《开皇律》规定的笞刑分(五)等。k 《开皇律》的篇章体例主要依据(《北齐律》)。l 《吕刑》的作者是(吕侯)。l 两汉的立法活动始于汉朝建立前的(约法三章)。m “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是(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m “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最早规定在(西周)。p 炮烙之刑出现于(商朝)。
q 秦朝有一种以极端残忍的死刑与肉刑并用的刑罚,叫做(具五刑)q 秦朝的判案成例叫做(廷行事)
q 秦朝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程序的文书程式的法律形式是(式)。q 秦朝的法廷成例叫做(廷行事)。
q 秦朝有一种将罪犯活着投入水中使其淹死的刑罚,叫做(定杀。q 秦朝有一种以极端残忍的死刑与肉刑并用的刑罚,是(具五刑。q 秦朝多对麻风病人犯罪所适用的刑罚是(定杀)。
q 秦朝有一种徒刑,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长城。这种刑罚是(城旦)。q 秦朝的鬼薪适用于男犯,它的刑期为(三年)。q 秦朝有一种罪名,即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各项政策和制度,此罪叫作(以古非今罪)。q 秦律规定,禁止偷偷地移动田界的的标志,否则构成(盗徙封罪)。q 秦朝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叫(廷尉)。
q 秦律规定,宣判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秦朝叫做(乞鞫)。s 商朝“立纣为太子案”进一步说明了王位继承实行严格的(嫡长继承)s 商汤讨伐夏桀时发布的命令是(《汤誓》)。s 商朝法律制度的的总称叫做(九刑)。s 商朝初期王位继承实行(兄终弟及),辅以父死子继。s 商纣王曾囚周文王于(羑里)。
s 商汤讨伐夏桀时,宣布了夏桀的一条罪名,即(舍弃啬事)。
s 商汤灭夏之后,吸取夏桀灭亡的教训,告戒他的诸侯们,禁止(不有功于民)。s 商朝有一种罪名相当于后世的诈伪、内乱、谋反等罪名,这个罪叫做(暂遇奸宄)。s 商鞅入秦国变法改革,携带了李悝的(法经)。s 隋朝以(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s 隋唐时期最高行政机关是(三省六部)。
s 史料记载,商朝的九侯触犯了商王,而受到(醢)的刑罚。s 宋朝将判案的成例叫做(断例)
s 宋朝将中央主管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叫做(申明)s 宋朝将判案的成例叫做(断例)。
s 宋朝尚书省和中央其他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同类事件具有约束力,与敕、令并行,这种法 律形式叫做(指挥)。
s 宋朝中央官署可依就某项法令作解释,所作的解释叫做(申明)。s 宋朝中央官署根据过去敕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叫做(看祥)。
s 宋朝规定了一种法律,即在开封府诸县加重处罚犯罪,强化京畿地区的治安,这种法律叫做(重法地法)。s 宋代初年出现了官府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是(红契)。
s 宋太祖为了巩固新建立的政权,缓和阶级矛盾,取得民心,制定了旨在改革“五刑之苛”、减轻刑罚的(折 杖法)。
s 宋太祖统治后以宽恕死罪为借口,为了赦免死罪者的死刑,而用其它刑代替,推行(刺配之法)。t 通过胡惟庸案,可以总结朱元璋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重典治吏)t 太平天国后期的纲领性文件是(《资政新篇》)
t 唐宣宗时期,将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有关的令、格、式,编成《大中刑律统类》。t 唐律关于户籍、赋役、土地、婚姻方面的内容规定在《户婚》 律。t 唐代官吏退休的年龄是(七十)。
t 唐宣宗时期编成的《大中刑律统类》共(121)门。t 唐律中凡是不列入其他“分则”篇的犯罪,都归于(《杂律》)。t 唐朝全国设十个监察区,监察区的名称叫(道)。
t 《唐律疏议》中相当于现代法典总则的篇名为(名例律)。t 《唐律疏议》的第十二篇的篇名为(断狱律)。w 我国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人是春秋郑国的(子产)w 我国奴隶制国家的第一个国王是(启)。
w 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法典是(《法经》)。w 为防止臣下结党,最早设置奸党罪名的法典是(《大明律》)
w “威侮五刑,怠弃三正”是夏启讨伐有扈式时发布的(战争动员令)。x 相传夏桀时,曾把商汤“囚之(夏台)”。x 先王发布的誓命,在西周称作(遗训)。
x “刑名从商”是(荀子)总结商朝的刑事法律制度而总结的。x 夏、商、周三代的法律以(刑)命名。x 夏商时期将死刑称为(大辟)。x 夏商周三代监狱的通称是(圜土)
x 夏朝法律制度“昏、墨、贼,杀”中规定的刑名是(杀)x 夏朝有五种刑罚,共(三千)条。
x 夏朝有“昏、墨、贼,杀”的制度。据叔向解释: “杀人不忌为(贼)”。x 夏朝有“昏、墨、贼,杀”的制度。据叔向解释: “己恶而掠美为(昏)”。x 夏朝有“昏、墨、贼,杀”的制度。据叔向解释: “贪以败官为(墨)”。x 夏朝出现了一种制度,可以用财物折抵刑罚,这种制度叫做(赎刑)。x 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动员令叫做(甘誓),它也是夏朝的法律。x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x 西周的成文刑书是(九刑)。
x 西周奴隶制社会的根本法是(周礼)。x 西周的判例叫(成)。
x 西周有一种法律形式,是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朝统治的那些内容,即(殷彝)。x 西周初期,为了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将夏商原有的礼加以补充、厘定使之成为(法)x 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明德慎罚与以德配天)。x 西周将故意称为(非眚)。x 西周将偶犯称为(非终)。x 西周将惯犯称为(惟终)。x 西周将过失称为(眚)。
x 西周时期,对公族施用的死刑方法为(绞)。x 西周的拘役来于(坐嘉石)。
x 西周的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用、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所谓的“(田里不鬻)”。x 西周的买卖契约叫(质剂)。x 西周的借贷契约叫(傅别)。x 西周的已经出现了买卖契约,其中买卖人民马牛之类的东西用(质)。x 西周规定了“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即后世的(强盗罪)。x 西周的婚姻管理机关叫做(媒氏)。x 西周将 结婚程序叫做(六礼)。
x 西周法律规定,在几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妻子,叫作(三不去)。x 西周自后成王以后,王位继承开始实行(嫡长继承制)。x 西周时期,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叫做(士师)。x 西周时期,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为(小司寇)。x 西周的民事诉讼叫做(讼)。x 西周的刑事诉讼叫做(狱)。x 西周的民事诉讼书状叫(剂)。
x 西周时期,刑事案件的书状叫(傅别)。
x 西周法律规定,民事案件要缴纳(束矢)作为诉讼费。x 西周法律规定,刑事案件要缴纳(钧金)作为诉讼费。
x 西周结婚要遵循“六礼”的程序。其中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它礼物前去求婚,请求女家收下的程序是(纳采)。x 西周结婚要遵循“六礼”的程序。其中男方纳采之后,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生年、月、日,然后卜于祖庙,占其吉凶,卜得吉兆之后,再往下进行的程序是(问名)。x 狭义上的唐律,指(《唐律疏议》)。y 原始社会部落首领的继承实行(禅让制)。
y “以五声听狱讼”中的“五听”最早作为(西周)断案的依据。y 《永徽律疏》的篇目共(十二篇)。
z 在我国,程序法和实体法分开,始于(鸦片战争后清朝)z 在我国,首次制定赎刑是在(夏朝)。
z 在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劳动人民指定的反帝反封建的伟大纲领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z 在天平天国的法律中,主张发展近代经济、提倡修铁路、造轮船的法典是(《资政新篇》)z 在历史上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人是(董仲舒)。
z 在奴隶制五刑中,破坏犯罪者的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是(宫刑)。
z 在西周,初了刑作为法律存在以外,还有一种重要的规范作为法律存在,是(礼)。z 在西周的“六礼”中,男家问名之后,已经卜得吉兆,男家仍以雁作为礼物请媒人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的程序,被称做(纳吉)。
z 在西周的“六礼”中,纳吉之后,男家以玄纁(音勋,玄,黑色;纁,绛色)束帛(五匹为束),两张鹿皮作为聘礼送给女家,即后来所说的订婚礼,这道程序叫做(纳徵)。
z 在西周的“六礼”中,纳徵之后,男家择定吉日作为婚期,备礼往告女家,求其同意的程序是(请期)。z 在西周的“六礼”中,新郎亲至女家迎娶的程序叫做(亲迎)。z 在汉朝,如为农民起义通风报信、提供饮食,则构成(通行饮食罪)。z 在秦朝,多用于惩罚轻微犯罪官吏的刑罚是(谇)。z 在秦朝中央的三公中,掌管军事的是(太尉)。
z 在唐朝遇重大案件,常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做(三司推事)。z 在“十恶”中,将侵犯皇帝尊严的行为称为(大不敬)。z 战国时期魏国制定了一部法典,其作者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这部法典是(法经)。z 战国时期楚国在悼王时任用(吴起)任令尹,实行变法。
z 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中心是(取消旧奴隶主贵族 在法律上享受的特权)。
z 最早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思想的人是(孔子)。z 最早确立“十恶”罪名的封建制法典是(《开皇律》)z 最早规定“封建五刑”的法典是(《开皇律》)
z 最早确立封建法典十二篇体例的法典是(北齐律)z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采取的政体是(责任内阁制)
z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采取的政体是(总统制)
z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苏维埃国家的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z 《竹书纪年》记载:“夏后芬三十六年作(圜土)”。z 曾命吕侯作《吕刑》的是(周穆王)。z 周朝统治者吸取商场灭亡的教训,要求官吏勤于政务,不要饮酒,规定了一条罪名叫做(群饮罪。
c 春秋时期政治经济的基本特点是(1井田制被破坏2王权旁落 3宗法制松弛 4法治取代礼治)
f 《法经》的历史意义在于(1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2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体系3它对当时魏国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积极的作用)
g 根据宋朝法律规定,典卖与一般卖的区别是(1典卖是活卖,一般卖是绝卖 2典卖可以收赎,一般卖不可以收赎3典价比卖价低得多)h 汉朝的三公分别是(1丞相2太尉3御史大夫)
h 汉律六十篇包括(1九章律2越宫律3朝律4傍章律)
m 明朝统治着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了许多经济方面的法律,如在明律中详列(1钞法2钱法 3盐法4茶法)
m 明朝时期的会审制度包括(1秋审2朝审3热审)
q 清政府司法权半殖民地化的表现是确立(1领事裁判权2会审公廨)q 清朝统治者认为立宪有三大好处(1皇位永固2外患渐轻3内乱可弥)s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表现在(1八议入律 2官当入律3确立重罪十条4准五服以治罪)s 宋朝为加强对盗贼的处刑,所立的专门法规有(1盗贼重法2重法地法)s 商朝的肉刑有(1墨刑2劓刑3剕刑 4宫刑)s 商朝适用的死刑有(1戮 2炮烙3醢4脯)
s 商鞅在秦国的第一次变法内容包括(1整顿户籍,设立连作法,防止隐匿坏人2奖励告奸3奖励农业生产4奖励军功)
t 唐朝的立法形式有(1律2令3格4式)
t 《唐律疏议》的结构包括(1律文2疏义3问答4注)
t 唐代吏部考试科举生的标准是(1体貌丰伟 2言词辨正3楷书遒美 4文理优秀)w 为晋律作注释的是(1张斐2杜预)
x 西周的婚姻家庭制度包括(1六礼2七去3三不去)
x 先秦时期的“三重选官法”在选拔官吏时,分别注重(1客士2军功 3通晓法律)
x 西周婚姻制度中的“三不去”的内容包括(1有所娶无所归,不去2与更三年丧,不去3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x 夏朝的法律有(1禹刑2甘誓)x 西周中央司法机关有(1大司寇 2小司寇 3士师)y 以下属于汉朝的罪名是(1通行饮食罪2见知故纵罪)
y 以下属于秦朝的作刑(徒刑)的是(1城旦、舂2鬼薪白粲3司寇、作如司寇4罚作、复作)
y 以下是太平天国时期制定的法律内容有(1龙凤和挥2保举制度 3国库制度4保升奏贬制度)
y “约法三章”的内容包括(1杀人者死 2伤人抵罪3盗抵罪)y 以下属于隋朝颁布的法典有(1开皇律 2大业律)
z 中国法制史上出现的具有行政法典性质的文件有(1《大唐六典》2《大明会典》3《清会典》)
g 古代法字有多种含义,其中包括(公正、不偏不倚、限制、强制)。夏朝的监狱叫(圜土、夏台、均台)。
“昏、墨、贼,杀”中的罪名是(昏、墨、贼)。
据东汉郑玄记述,夏刑除墨外,还有(大辟、膑、宫、劓)。夏朝的法律规范包括(禹刑、甘誓)。
夏朝的法律规范的内容来源于(原始社会的礼、原始社会的战争命令、原始社会的苗族习惯法)。
以下说法正确的有(夏朝全国共分为九个地区、夏朝中央有职事官六卿、圜土和夏台都是夏朝监狱的名称)。
夏朝法律制度包括(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威侮五行,怠弃三正、昏、墨、贼,杀、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在我国古代作为法律名称适用的的术语有(刑、命、诏、典)。
夏朝的法律具有以下特点,即(夏朝法律体现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不再代表全体社会成员、夏朝法律非常残酷、夏朝法律维护奴隶主与平民之间的不平等、夏朝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商朝的立法主要有(《汤刑》、《汤誓》、《汤诰》)。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有(戮、炮格、醢、脯)。
奴隶制五刑包括以下的(墨刑、劓刑、刖刑、宫刑)。商朝的罪名主要有(不吉不迪、暂遇奸宄、不从誓言)。商朝的监狱称作圜土、牖里、囹圄。
西周的中央除三公外,还有众多官吏,组成(卿事寮、太史寮)。西周的政权机构根据其地位的重要与否,分为(内服、外服)。
以下关于西周的礼与刑的说法正确的是(礼和刑共同构成西周的法、西周的礼与刑相比,居于主导地位、西周的礼不能脱离刑二而发挥职能作用、西周的法要通过礼和刑的相互作用完成阶级统治)。
西周立法指导思想较商朝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是(殷商单凭“君权神授”的天命观念,不可能永保王朝的长治久安、西周统治者将天命和自身的德性融为一体以取得民心)。西周的主要立法有(《吕刑》《九刑》)。
以下属于西周的法律形式的有(誓、礼、遗训、殷彝)。以下属于西周时期定罪量刑原则的有(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耄悼之年有最不加刑”是西周定罪量刑原则之一,其中“耄”、“ 悼” 分别指(7岁以下、80、90岁以上)。西周区分眚和非眚,就是区分(过失、故意)。西周区分非终和惟终,就是区分(偶犯、惯犯)。西周已经开始区分犯罪者主观形态的差别,这体现在定罪量刑的原则上就是(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慎侧浅深质量以别之、罪疑从赦)。“刑罚世轻世重”的具体含义是指(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西周处死一般平民的方法有(腰斩、弃市、磔)。
西周对判处拘役刑的,根据罪过轻重,在司空监视下分别服劳役(一年、九个月、七个月、五个月)。
以下是西周的罪名的有(违抗王命罪、不孝不友罪、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群饮醉)。西周缔结婚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娶妻不娶同姓、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西周规定“娶妻不娶同姓”的目的是(防止近亲结婚、附远厚别)。西周“三不去”的内容包括(无家可归的、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前贫贱后富贵的)。西周贵族男子可以有各种妻妾,天子有(后、夫人、世妇、嫔)。西周时期,婚姻制度上的六礼包括以下的(纳采、纳吉、亲迎)。西周的“七去”包括以下的(无子、盗窃、妒忌、恶疾)。西周的买卖契约和借贷契约分别叫做(傅别、质剂)。西周的中央司法机关的有(大司寇、小司寇、士师)。西周的地方司法机关有(乡士、遂士)。
“以五声听狱讼”中的“五听”,除了辞听和色听外,还包括有(气听、耳听、目听)。西周规定的上诉期限根据远近划分,出了一年外,还有(一旬、二旬、三旬、三月)。西周的中央政府设有一大批官吏,组成(卿事寮、太史寮)。西周的监狱叫做(圜土、囹圄)。
以下属于西周罪名的是(违抗王命罪、不孝不友罪、寇攘与杀人于货罪、群饮罪)。西周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义刑义杀、明德慎罚)。西周礼治的核心是(亲亲、尊尊)。
楚国在楚文王和楚庄王时两次制定法律,分别称作仆区法、茆门之法。
战国时期法制指导思想是“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重其轻者”。
商鞅两次变法的重点分别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郑国两次公布法律,公布者分别是子产、邓析。春秋时期基本特点是(井田制被迫坏、王权旁落、宗法制松弛、法治取代礼治礼不下庶人)。晋国公布成文法的人是(赵鞅、荀寅),他们把刑书铸在鼎上。
孔子反对晋国公布成文法的理由是(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贱无序,何以为国)。春秋时期当郑国和晋国分别公布成文法时,坚决反对的人有(孔子、叔向)。
战国时期魏文侯李悝实行改革的内容包括(“尽地力之教”,鼓励开垦荒地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废除井田制,发展土地私有制、“善平籴”,就是国家在丰收之年收购一定数量的粮食,防止谷贱伤民、制定《法经》以维护新政权所建立的统治秩序)。战国时期秦国在商鞅变法以前,制定了(“初租禾”、“止从死”)。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的意思包含(要制定成文法、要公布成文法)。
《法经》的历史意义在于(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体系、它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商鞅在秦国的第一次变法内容包括(整顿户籍,设立连作法,防止隐匿坏人、奖励告奸、奖励农业生产、奖励军功)。ab cd 商鞅在秦国的第二次变法内容有(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取消分封制,建立郡县制、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制、统一度量衡)。
秦始皇建立了统一的多民族专制主义国家后,统一了(文字、货币、度量衡、车轨)。秦朝立法指导思想包括(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法、以刑杀为威)。秦朝的“以刑杀为威”的意思是(法网严密、严刑重罚)。《睡虎地秦墓竹简》经后人整理,内容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
秦朝的法律形式有(法律答问、廷行事)。
秦朝中央实行“三公九卿制”,三公指的是(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先秦时期的“三重选官法”,在选拔官吏时,分别注重(客士、军功、法律)。秦朝分别将故意和过失称为(端、不端)。
以下属于秦朝定罪量刑原则的有(责任年龄、数罪并罚、共犯加重、诬告反坐)。秦朝规定的作刑(徒刑)有(城旦、鬼薪、司寇、罚作)。
在秦朝的下列徒刑中,适用于女犯的有(舂、白粲、作如司寇)。在秦朝的下列徒刑中,适用于男犯的有(城旦、作如司寇)。
秦朝按照是否在审理时刑讯逼供,将审判结果划分为三等,分别是(上、下、败)。“约法三章”的内容包括(杀人者死、伤人抵罪、盗抵罪)。
《九章律》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汉律六十篇包括(《九章律》、《朝律》、《傍律》、《越宫律》)。汉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科、比)。汉朝官吏的选拔途径包括以下的(从开国功臣中选拔、通过中央的“太学”培养、征辟、察举。汉代的征辟分为(征召、辟举)。
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有(亲亲得相首匿、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汉朝定罪量刑原则“亲亲得相首匿”规定,一定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隐匿犯罪,但两种罪除外,这两种分别是(谋反、大逆)。
汉代的书面遗嘱叫做(先令书、遗令)。
10.以下关于汉朝财产继承的说法正确的有(出现诸子均分财产的情况、出现遗嘱继承、庶子有财产继承权、女儿有财产继承权)。
汉武帝时国家运用行政干预市场,调剂物件的两项措施是(均输、平准)。
汉朝重农抑商的措施有(不准商人穿丝绸衣服、不许商人购买土地、不许商人及其子孙到政府做官、颁布“告缗令”,奖励人们告发不纳税的商人)。
在押犯告人,司法机关不受理、对普通犯罪,有人告发或被官吏告劾,随时予以逮捕、封建贵族官僚如果犯罪,需要逮捕,要先请)。
“春秋决狱”的要旨是(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罚、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汉代地方监察机关有(司隶校尉、州刺史)。
唐朝从积极方面规定行为准则的法律形式有令、格、式。唐朝中央司法机关包括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唐律规定承审官如与当事人有亲属、师生、仇隙关系者,须回避。唐朝财政立法主要有两税法、租庸调法。唐朝监察机关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隋朝的主要立法有(新律、开皇律、大业律、开皇令 唐律把盗罪分为(窃盗、强盗)。
唐律除了规定八议特权以外,还规定了(请、减、赎、官当)免官等法律特权。唐律规定物权取得条件有(买卖、继承、埋藏物的发现、孳息物的取得)。唐朝规定告诉的形式有(自诉、越诉、直诉、亲属代诉)。宋朝的法律形式除了赦、令、格、式外,还有(看详、断例、指挥、申明)。宋朝立法的主要特点是(编敕、以敕代律)。
s 宋朝为了加重对“盗贼”的处刑,先后实行了(1“重法地”法2“盗贼重法”)。
g 根据宋朝法律规定,典卖与一般卖的区别有(1典卖是活卖,一般卖是绝卖 2典卖可以收赎,一般卖不可以收赎3典价比卖价低得多)。
禹刑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规定了五刑,共三千条。
甘誓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规定了“威侮五刑,怠弃三正”。
圜土圜土是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因其在地下挖成圆形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土墙而得名。汤刑是商朝刑法的总称。并非商汤时所作,而是因“乱政”而作,所谓“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其内容已不可考,据《竹书纪年》记载“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此次修订使汤刑更趋完备。
炮烙是商朝的死刑方法,即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碳加热另有罪者行其上。醢是商朝的死刑方法,即把犯罪者捣成肉酱。脯是商朝的死刑方法,即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劓殄是商朝的死刑方法,将犯罪者和其亲属和后代都杀掉,即后世的族诛。
墨刑。奴隶制五刑的一种,也叫作黥刑。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此犯罪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墨刑,在四种肉刑中是最轻的。
劓刑。奴隶制五刑的一种,就是割鼻子的刑罚。甲骨文中有劓刑的象形字。劓刑比墨刑重一等。
剕刑。奴隶制五刑的一种,也叫作刖刑。即断足的刑罚。剕刑比劓刑重一等。
兄终弟及是中国古代的一种继承制度,指的是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承。父死子继是中国古代的一种继承制度。指的是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自己的儿子。
所谓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它是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正妻生的长子。周礼周初,周公为了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用以加强统治奴隶的力量,将夏商原有的礼加以补充、厘定而成的法定的典章制度。
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期在人们头脑中构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义刑义杀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即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情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法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刑罚世轻世重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重典,刑乱国用重典”。意思是说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
坐嘉石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田里不鬻西周初期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制度,即诸侯和辰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竹简有两种,长的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短的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品。傅别西周时期出现的借贷契约。在一片简牍上只写一分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牍上的字为半文。
六礼西周缔结婚姻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七去又称“七去”、“七弃”。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包括无;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大司寇西周的全国最高司法机关。辅佐周王“掌建邦之三典”。
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物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囹圄西周监狱的名称。囹圄不仅负责关押各类犯罪分子,而且承担者教化的职责。《九刑》《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吕刑》《吕刑》是西周穆王时期命令司寇吕侯所制定的有关刑法和赎刑的规定。遗训遗训是西周的法律形式之一,指由先王发布的誓命,其中也包括长期以来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的某些习惯。
殷彝殷彝是西周的法律形式之一,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王朝统治的那些内容。
礼不下庶人礼不下庶人是周礼的特点之一。一方面是说作为统治阶级特权的“礼遇”,庶人百姓不得享有或无从享有;另一方面是说作为禁忌用的“礼”,无论是贵族与平民、百姓,一律具有约束力,如违礼则入于刑。刑不上大夫刑不上大夫是周礼的特点之一。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大夫以上的贵族犯罪不受处罚,但重罪除外。小宗五世则迁小宗五世则迁是宗法制的原则,即只允许小宗祭祀四世内的高祖,一旦满五宗,就要将远祖的神位迁入祧庙。子产是春秋时郑国贵族。公元前543年他把刑法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它是我国首次公布成文法的人。邓析是春秋时郑国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认为。他把刑法条文写在竹简上,被当时的执政杀害。铸刑书于鼎,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事件,郑国贵族子产把刑法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竹刑,系春秋时郑国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认为邓析所作。李悝,战国时期魏文侯。力主变法改革,提倡法治,在总结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著《法经》。《法经》,系战国时期魏文侯李悝所作。共六篇,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法典。
商鞅,战国时期任秦国的宰相,主持变法,改“法”为“律”。
仆区法,春秋时期楚国制定的一部法律,关于严禁和搜捕努力逃亡的法律。
a 按宗法等级实行的奠定了奴隶制政权组织的基本形式。
b “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八种人除犯 进一步完善,此后历代相沿,直至《大清律例》。c 春秋时期,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郡县制取代了分封制。c。
c 春秋时期邓析作
c 春秋时期楚国制定了严禁和搜捕奴隶逃亡的法律,叫做 c 春秋以前,奴隶主贵族不公布成文法的目的是“,威不可测,则民畏上也。” c 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
d 《大清民律草案》的后两编由理学馆制定,名称分别是亲属和 f f 法的起源经历了从、再到 f。
g 官当是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和爵位折抵刑和刑的刑罚。h h 汉朝有一种定罪量刑的原则,即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互相隐匿犯罪,即所谓的。h h 汉初至文景时期,汉朝的统治思想以为主,辅以法家思想。
h 汉高祖刘邦进入咸阳,与秦民约法三章:“”。
h 汉代高级主管官吏或地方郡守以上的官吏在……向中央举荐的制度叫做h 汉文帝刑制改革的方案包括:当劓者,笞三百。
h 汉朝为了惩罚诸侯在酎祭时所献贡金不合标准,特制定了《。j j 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的法典是开皇律。
k 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在政权组织方面具体化的表现是实行“”原则。k 孔子反对晋国公布成文法,认为“晋其亡乎!失其度矣。” k 《开皇律》确定了封建制五刑,即。l l 礼制的原则是。
l 两汉时期,公侯及其嗣字和官吏三石但以上者在法律上皆享有有罪“ 的特权。q 清末修订法律,确定了“,”的修律方针。
q 秦始皇为了加强文化思想领域的专制统治,统一人们的意识形态,发动了“”事件。q 秦朝采用“法家”思想作为自己统治思想的基础。
q 秦始皇和李斯等人取消了世卿世禄的分封制,在全国实行了。q 秦朝中央行政机关实行“三公九卿制”。
q 秦朝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
q 秦朝司法机关审讯后,作出判决,要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叫做
s 商朝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继承了原始社会的
s 商朝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的刑罚叫做劓殄,相当于后世的族诛。s 商朝将人割掉鼻子的刑罚是 s 商朝已有文字记载,文字主要刻在龟甲和牛的肩胛骨上,称之为甲骨文。s 商朝的婚姻形态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s 商王掌握商朝的最高司法权,他利用假借天意断案。
s 隋唐时期官吏的来源有多种途径,但主要是通过科举考试进入仕途。s “十恶”之首是。
s 宋朝把日积月累的单行敕令,加以分类整理,删去重复矛盾之处,然后…...,就是所谓的“编敕”。s 宋朝立法活动的主要特点是“”。
s 宋仁宗嘉祐中期,加重处罚犯罪,开始实行“
t 唐初立法指导思想是礼刑并用、法令简约、宽仁慎罚。
t 唐高祖武德四年,政局趋于稳定,根据唐初的社会情况,制定自己的法典,于武德七年完成,称为 t 唐高宗时期最大的立法成就是长孙无忌等人对《永徽律》注解,并经皇帝批准,颁行天下的封建法典的代表唐律疏议。
t 唐玄宗开元时期由李林甫主持编定的是中国封建时代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
t 唐宣宗时编的一部大中刑律统类,把律、令、格、式混合编在一起,改变了自秦、汉以来律的传统体系。t 唐朝法律的基本形式有四种。
t 唐律规定了原则,发展了汉律关于“亲亲得相首匿”原则。t 唐律对化外人案件的处理原则是:同类相犯者,依本国法律处断;异类相犯,依唐律处断。t 唐代官吏犯赃罪据《职制律》规定按犯罪情节不同,主要有三种情况。t 唐《户婚律》规定,夫妻之间情义断绝为“,必须强制离婚。x 《夏书》曰:” x 夏朝第一个帝王是 x 荀子总结商朝的法律,总结出“。
x 西周的“九刑” 即在五刑的基础上加上四刑。x 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和 x 西周的拘役来于坐嘉石。
x 西周把刑事诉讼叫做,把民事诉讼叫做x 西周的国家机构根据其地位的重要与否,分为内服和外服。
w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y 原始社会经历了
y 原始社会部落首领通过“禅让”(制)产生。
z 早在先秦时期,秦国运用法家选拔官吏的思想,提出“三重选官法”。z 在三公中,最高监察,监察百官的是。
1《甘誓》的发布及其主要内容。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其中规定了:(1)“有扈氏威侮五刑,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罚。”夏启向他的臣民宣告有扈氏的罪行,有扈氏不学习黄帝、尧、舜、禹四世的 德行与政绩,不走正道,逆天而行,引起天怒人怨,因此上天要灭绝他,夏启奉上天的意志对他进行讨伐。(2)“左不攻于左,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意思是说,在战车左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左边攻杀的人,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在战车右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右边攻杀的人,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驾驭战车的兵士,如果不好好驾驭战马,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在先祖的神位前赏赐那些奉行命令的,在社神面前惩罚那些不奉行命令的。2夏朝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有:(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证。据后人追述,夏朝已经有了“五刑”,共三千条。(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一条罪名。(3)“昏、墨、贼,杀”。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夏朝已经有了赎刑。当时用青铜来赎罪。3夏朝的监狱。夏朝已建立囚禁罪犯的监狱。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圜者,圆也”,“圜土”,是监狱的形象称呼,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的 土墙。夏朝在都城阳翟“均台”(今河南禹县)这个地方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相传夏桀曾把商汤“囚之夏台”。均台也叫夏台。所以后来“均台”和“夏台”都成为夏朝监狱的代称。
4夏朝法律的特点。第一,法律作为阶级社会的统治工具,与原始社会的习惯不同,法律不再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而是在政权中占统治地位的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第二,作为最高统治者夏王的命令,代表着整个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第三,阶级社会法律的权威,建立在残酷的刑罚基础上。史料记载,夏朝有五刑,共三千条。第四,夏朝的法律确认和维护奴隶主的权利,规定奴隶没有任何权利和自由,奴隶主与奴隶和平民之间存在着不平等。夏王是奴隶主阶级的总代表,他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他的命令即是法律。并且因为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所以法律规定他们可以用钱赎罪。第五,夏朝的法律不再像原始社会的习惯那样,靠社会舆论来维持,而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用暴力手段强迫人们必须遵守。5商朝的主要立法。(1)《汤刑》《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时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它并非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汤刑的内容亦不可考。但可知,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2)《汤誓》《汤誓》是商汤讨伐夏桀时发布的命令。(3)《汤诰》在《汤诰》里,商汤将夏王的罪恶和商朝的政治纲领宣告给老百姓。6奴隶制五刑包括墨、劓、刖、宫和大辟。(1)墨刑。也叫作黥刑。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此犯罪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墨刑,在四种肉刑中是最轻的。(2)劓刑。劓刑就是割鼻子的刑罚。甲骨文中有劓刑的象形字。劓刑比墨刑重一等。(3)剕刑。也叫作刖刑。即断足的刑罚。剕刑比劓刑重一等。(4)宫刑。即破坏犯罪者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宫刑最初适用于淫乱行为,所以也叫作淫刑。宫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5)大辟。即死刑。死刑的适用方法很多,主要包括:斩、戮、炮铬、醢、脯、劓殄。
7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主要有哪些?商朝处决死刑的方法很多,主要介绍以下几种:(1)戮。就是活着刑辱示众,然后再斩杀。(2)炮烙。就是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很快就会坠入炭中烧死。(3)醢。也叫“菹醢”。即把犯罪者捣成肉酱。(4)脯。即把犯罪者晒成肉干。(5)劓殄。即刑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相当于后世的族诛。
8商朝的监狱。商朝的监狱名称分别是:(1)圜土(2)羑里,羑里是一个地名,在今河南汤阴县。“纣囚西伯(即周文王)羑里。”(3)囹圄也是商朝监狱名称。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1)义刑义杀,即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2)明德慎罚,这一思想要求,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9简述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这表明西周统治者重视犯罪主体的意识能力,并据此考虑用刑问题。(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故意或一贯犯罪从重处罚,过失或偶然犯罪从轻处罚的原则。西周统治者已经开始区分犯罪者主观形态的差别,灵活地运用刑罚手段。(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断狱时,首先要考虑犯罪者的罪行严重程序,谨慎测度罪犯的动机,以此区别量刑的轻重。西周统治者将犯罪主观动机与对社会危害性结合起来考虑。(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这一原则在西周以前已产生,周朝使疑罪从轻从赦原则定型化。(5)刑罚世轻世重:即所谓的:“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意思是说,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其适用须有节度,不能一味的使用重刑手段。10西周如何规定徒刑的适用的?西周法律规定,处以徒刑的罪犯不带冠饰,以区别正常人。他们要在圜土从事三年、二年或一年不同刑期的生产劳动,能改者期满释放。如果不老老实实接受改造,企图越狱潜逃的,要从重处以死刑。
西周对贵族和平民施以死刑的方式有何不同?西周死刑条目有二百条之多,基本上可分为两类:一是对公族施用的;一是对没有爵位的奴隶主和平民施用的。两者处刑的方法不同。公族是掌握政权的奴隶主阶级的上层,他们如果犯罪处死,只用绞,也叫磬,以全其尸。又规定公族犯死罪,要在远郊隐蔽的地方处决。这样,能够保全奴隶主贵族的脸面。对于无爵位的奴隶主和一般平民犯罪处死,方法很多,有斩(腰斩)、弃市(杀之于市,与众弃之)、轘(音环)(车裂,使头与四肢各部位分裂)、磔(剖断肢体)、膊(去衣磔之)、焚(用火烧死)等。对平民处死的方法非常残酷,而且在人多的市朝执行,以杀一儆百。
西周法律如何处理拾得遗失物?西周法律规定:凡拾得遗失的财物。奴婢、家禽家畜,都要送到外朝交给朝士,公开招领,10日后无人认领者,贵重的大物件以及7岁以上的奴婢,由政府收为公有。小的物件以及7岁以下的奴婢归拾得人所有。
11简述西周的“六礼”。六礼是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亲迎。(1)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2)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然后去占卜。(3)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男家仍以大雁作礼物请媒人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4)纳徵后来也叫纳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即后来所说的订婚礼。(5)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6)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12简述西周“三不去”。这是古代对丈夫休弃妻子的三种限制,即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丈夫不得休弃妻子。“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先贫贱后富贵,不去。”也叫“三不出”。
13简述西周的司法机关。西周的中央司法机关有:(1)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2)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3)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西周的地方司法机关有:(4)乡士,国都之外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5)遂士,国都百里之外、三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
15试述西周的诉讼制度。(1)诉讼,西周时期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有了区别。民事诉讼用“讼”表示,“以两造禁民讼”;刑事诉讼用“狱”表示,“以两剂禁民狱”。(2)起诉,可以口头起诉,也可以书面起诉。刑事案件的书状叫“剂”,民事案件的书状叫“傅别”。起诉是要交纳诉讼费,否则不予受理或被认定败诉。民事诉讼交纳“束矢”;刑事诉讼交纳“钧金”。(3)审理,西周规定两造(当事人)具备才能审理,但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审理时“以五声听狱讼”。所谓“五听”,是指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这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法,是奴隶主阶级在长期的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经验总结,也是最早对犯罪心理分析的的尝试,虽然时形而上学的,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4)判决,要有司法机关制作法律文书,还要向当事人宣读。西周的判例叫“成”,即以往的办案成例,可以作为断案的参考。(5)上诉,当事人不服,允许上诉。西周法律规定了不同的上诉期,有一旬、二旬、三旬、三个月和一年。
16西周的法律形式包括哪些?(1)誓,即誓词,多位周王或诸侯于战前对臣下发布的军令。在以誓作为形式的王命中,被讨伐之罪,即成为刑法的罪名;被宣布的处罚,便成为刑罚的种类和惩罚的手段。(2)诰,即统治者关于施政的训令。(3)命,是周王针对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4)礼,礼涉及范围广泛,不仅有政治、经济、军事,也同时有法律、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方面的内容,故法律成为周礼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部分。(5)遗训,是指由先王发布的誓命,其中也包括长期以来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的某些习惯。(6)殷彝,是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朝统治的那些内容 西周的立法概况。(1)制定成文刑书——《九刑》《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西周的《九刑》实际上指西周成文刑书共分为9篇。(2)吕侯制《吕刑》 《吕刑》是西周穆王时期吕侯奉王命所制。所谓“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吕刑》是根据夏朝赎刑制度,针对西周时期的“疑罪”而规定的赎刑之法。
公布成文法的意义。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为封建法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但由于其锋芒仍然是指向劳动人民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统治。
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全)
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
(一)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一)内容:
1、背景:
(1)为谋求长治久安,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
(2)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2、“天”涵义:
(1)夏商以来的一直奉的“上天”;
(2)周初统治者的新认识: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3、“德”的要求: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
——具体要求:统治者要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4、“明德慎罚”:
(1)在“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提出的具体法律主张。
(2)要点: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 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具体要求:“实施德教,用刑宽缓”。注意:“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3)“德教”的具体内容:“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二)影响:
1、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的基本政治和基本的治国方针;
3、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
4、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
5、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一)礼的内容与性质:
1、礼: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2、礼的起源: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
3、礼的发展: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尤其周朝,礼制的内容和规模都有了空前的发展,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4、礼的含义:
(1)是抽象的精神原则。
(b)“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有应以君主为中心。
————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2)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1)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2)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二)“礼”与“刑”的关系:
1、“出礼入刑”:
(1)“刑”:多指刑法和刑罚,对一切违法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2)“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
(3)两者的关系:——《汉书·陈宠传》:“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的法律特权。
(1)“礼不下庶人”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2)“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三、西周的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一)契约法规。
1、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
(1)注意:“质”、“剂”有别——“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 “剂”,是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的较短契券;(2)“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2)“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二)婚姻制度
(1)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只能有一个;
(6)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婚姻最终成立。
——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其中:
(1)不顺父母(公婆)是“逆德”;(2)无子是绝嗣不孝;(3)淫是乱族;(4)妒是乱家,(5)有恶疾不能共祭祖先;(6)口多言会离间亲属;(7)盗窃则是反义。
(3)“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妻时贫贱,但以后变的富裕。按礼制夫妻应为一体。贫贱时娶之,富贵时休之,义不可取,故不能休妻。
——“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西周婚烟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岁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继承制度:“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1)王位的继承必须是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否;(2)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如何。
注意: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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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公开、不成文的法律体制与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相冲突;
(二)具体活动
2、竹刑。邓析是郑国大夫,与子产同时代的思想活跃的人物。公元前530年,综合当时邓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
注意:邓析的“竹刑”属私人著作,但在当时有很大影响。
3、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于鼎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
(三)意义
胜利。
2、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明确了“法律分开”这一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原则,对于后世封建法制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二、《法经》与商鞅变法
1、主要内容——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其中:
——注意: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
(2)《网法》(又称《囚法》)——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3)《捕法》——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
总之,《法经》规定了各种主要罪名、刑罚及相关的法律适用原则,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
2、基本特征:
(1)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
(2)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
(3)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
3、历史地位
(1)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和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2)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3)其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继承与发展;
因此,无论从其历史作用还是对后世的影响来看,《法经》都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为极为重要的法典。
(二)商鞅变法——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
2、基本情况: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先后过两次;基本手段是法律、法令,贯彻到了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领域。
3、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使之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
注意:“改法为律”,是在法律观念上又一进步。
(2)颁布系列法令。
b:鼓励发展小农经济,扩大户赋的来源——颁布《分户令》;
c:奖励军功——颁布《军爵律》,规定有军功者按其功劳大小赐爵,设置了从公士到彻侯等二十一级爵位,凡斩敌首者按级晋爵,投降敌人及反叛国者处以重刑。
注意: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是变法的终极目的。
(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实行按军功授爵,规定除国君的嫡系以外的宗室贵族,没有军功即取消其爵禄和贵族身份;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剥夺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
(4)是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
c——不赦不宥。强调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反对赦宥,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d——鼓励告奸。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规定“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
f——行军事连坐、家庭连坐;
4、历史意义
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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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秦代的罪名与刑罚
(一)罪名
1、危害皇权罪
(1)谋反——最严重的犯罪;
(3)其他——泄露皇帝行踪、住所、言行机密;偶语诗书、以古代非今;诽谤、妖言;诅咒、妄言;非所宜言;投书,即投寄匿名信;不行君令等。
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1)侵犯财产方面——主要是“盗”,被列为重罚,按盗窃数额量刑;
a:一般意义上的盗
b:共盗、群盗
共盗——五人以上共同盗窃
群盗——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属于危害皇权的重大政治犯罪。
(2)侵犯人身方面——主要是贼杀、伤人
注意:这里的“贼”与今义不同,而是荀子和西晋张斐所说的“害良日贼”、“无变斩击谓之贼”,即杀死、伤害好人,以及在未发生变故的正常情况下杀人、伤人。此外,斗伤、斗伤、斗杀在秦代亦属于侵犯人身罪。
3、渎职罪
(1)官吏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
(2)军职罪
(3)司法官吏渎职的犯罪
主要有:
①“见知不举”罪
③“失刑”罪——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若系故意,则构成“不直”罪)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违令卖洒罪——在《田律》中规定;
(2)逃避徭役——在《法律答问》中,包括“琢事”与“乏徭”;
“琢事”——已下达征发徭役命令而逃走不报到;
“乏徭”——到达服徭地点又逃走;
注意:《徭律》还规定,主管官吏征发徭役延的,也要加以处罚;
4、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1)关于婚姻关系的,包括夫殴妻、夫通奸、妻私逃等等;
——注意:
其中:前5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3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注意:秦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
2、徒刑——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其服劳役;
包括:
①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
④司寇,即伺寇,意为伺察寇盗,其刑轻于隶臣妾;
⑤候,即发往边地充当斥候,是最轻等级;
3、流放刑——包括迁刑和谪刑,将犯人迁往边远地区的刑罚,其中谪刑适用于犯罪的官吏,但两者都比后世的流刑要轻。
5、死刑,主要有:
①弃市——杀之于市,与众弃之;
②戮——先对犯人使用痛苦难堪的羞辱刑,然后斩杀;
③磔——裂其肝休而杀之;
④腰斩;
⑤车裂;
⑥阮,又作坑,即活埋;
⑦定杀——将患疾疫的罪人抛入水中或生埋处死;
⑧枭首——处死后悬其首级于木上;
⑨族刑——夷三族或灭三族;
6、羞辱刑,徒刑的附加刑
(1)“髡”——剃光犯人头发和胡须、鬓毛;
注意:死刑中的“戮”刑也含有羞辱之意。
7、经济刑——“赀”,对轻微罪适用的强制缴纳定财物的刑罚,包括:
(1)纯属罚金性质的“赀甲”、“赀盾”;
(2)“赀戌”,即发往边地作戌卒;
(3)“赀徭”,即罚服劳役。
注意:赎刑也可归入这一范畴,但它不是独立刑种,而是一种允许已被判刑的犯人用缴纳一定金钱或服一定劳役来赎免刑罚的办法。从“赎耐”、“赎黥”、“赎迁”,到“赎宫”、“赎死”,均可赎免。
8、株连刑——主要是族刑和“收”
收——亦称收孥、籍家,就是在犯人判处某种刑罚是,还同时将其妻子,儿女等家属没收为官奴婢。
1. 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以身高判成年定是否成年,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
2. 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从轻处理。
3. 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把赃值划分为一百一十钱、二百二十钱与六百六十钱三等,依据不同等级的赃值,分别定罪。
4. 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在处罚侵犯财产罪上共犯罪较个体犯罪处罚从重,集团(5人以上)较一般犯罪处罚从重。
5. 累犯加重原则——本身已犯罪,再犯诬告他人罪,加重处罚,除耐为隶臣外,还要判处城旦苦役6年。
6. 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教唆未满15岁的人抢劫杀人,虽分赃仅为十文钱,教唆者也要处以碎尸刑。
7. 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如隶臣妾在服刑期间逃亡后又自首,只笞五十,补足期限。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以减免处罚。
8. 诬告反坐原则——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
三、汉代文帝、景帝废肉刑
背景:(1)西汉建立后,重视总结秦亡教训;
(2)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继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1、刑制改革的内容
(1)把黥刑(黑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
(1)将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
(2)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2、刑制改革的意义——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四、汉律的儒家化
1. 上请与恤刑。
(2)宣帝、平帝相继续定上请制度,凡百石以上官吏、公侯及子孙犯罪,均可以享受“上请”优待。
——以“为政以仁”相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刑思想:
注意:给老幼以优待,以不危害统治阶级的利益为限。
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2)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
(四)一、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的发展变化
(一)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
(1)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型名”置于律首;
(2)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3)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
注意:此举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2)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3)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注意: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 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晋律》亦称“张杜律”。
(1)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
注意:《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1)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2)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注意:它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具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
(4)式——公文程式。
a——议亲(皇帝亲戚)
b——议故(皇帝故旧)
c——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
d——议能(有大才能)
e——议功(有大功勋)
f——议贵(贵族官僚)
g——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
f——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注意:从此此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唐律中的名例律在五刑、十恶之后即规定了八议制度。
a——《北魏律·法例篇》规定:每一爵级抵当徒罪2年
b——南朝《陈律》规定更细,凡以官抵折徒刑,同赎刑结合使用。
注意:这表明当时封建特权法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1)反逆(造反);
(2)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
(3)判(判变);
(4)降(投降);
(5)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
(6)不道(凶残杀人);
(7)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
(8)不孝(不待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
(9)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
(10)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北齐律》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注意: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
3、刑罚制度改革
(1)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4)废除宫刑制度——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
——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1)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
(2)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袒免亲为服外远亲,尊长犯卑幼处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长处罚相对从轻。
注意: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
5、死刑复奏制度——奏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为唐代的列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三、西周至秦汉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从司寇、廷尉到大理寺。
(1)西周时期的司冠——最高裁判者:周天子
a——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
b——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
c——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
d——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2)秦汉时期的廷尉——最高审判权掌握者:皇帝
a——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d——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工作。
(3)北齐的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进一步提高尚书台的地位(其中的“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囚帐,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
2、御史制度
(1)秦代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
(2)汉代时期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负责法律监督;
(4)魏晋以降,为抑制割据势力,御史监督职能有明显加强——晋以御史台主监察,权能极广,受命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行为。
(二)诉讼制度
1、狱讼、“五听”、“五过”、“三刺”与公室告。
(2)西周时期的“五听”、“五过”与“三刺”制度。
②“五过”——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惟官,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抱私怨而枉法;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凡以次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③“三刺”制度——西周时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叫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
(3)秦律中的“公室告”与“公室告”
a——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
b——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强行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3、春秋决狱与秋冬行刑。
——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亦溯源于此。
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
(五)唐律与中华法系
(一)《唐律疏议》——礼法统一的法典
1、《唐律》的修订过程——从《武德律》到《永徽律疏》
(1)唐高祖李渊奏上《武德律》——唐代首部法典;
两者均为12篇500条。《贞观律》增设加役流,缩小连坐处死的范围,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等原则与制度,基本上确定了唐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对《永徽律》及其他法典有很深的影响。
2、《永徽律疏》(《唐律疏议》)的颁行
注意:由于疏议对全篇律文所作权威性的统一法律解释,给实际司法审判带来便利,因此其作用至重。
3、《永徽律疏》的历史地位:
(3)是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得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1、从“重罪十条”到“十恶”——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
(1)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
(2)唐律承袭此制,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
2、具体内容:
(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
(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
(3)谋判: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
(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
(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节器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8)不睦:指谋杀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
(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
(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唐律中“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其一、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
其二、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
这些犯罪集中规定在名例律之首,并在分则各篇中对这些犯罪相应了最严厉的刑罚,而且,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
(三)六杀、六赃与保辜
(1)“谋杀”指预谋杀人;
(2)“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
(3)“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4)“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5)“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
(6)“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基于上述区别,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
(2)故意杀人,一般处斩刑;
(3)误杀、斗杀,减杀人罪一等处罚;
(4)戏杀则减斗罪二等处罚;
(5)过失杀,一般“以赎论”,即允许以铜赎罪。
注意:“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律对传统杀人罪理论的发展与完善。
2、六赃——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具体包括以下罪名:
(1)“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的行为;
(2)“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担未枉法裁判行为;
(4)“强盗”——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窃盗”——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6)“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授受财物的行为。
注意:六赃的分类与按赃值定罪的原则为后世所继承,在明清律典中均有《六赃图》的配附。
3、保辜——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限外死去或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
注意:唐代确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不够科学,但较之以往却是一个进步。
(四)五刑与刑罚原则
1、唐律中的五刑——承用隋《开皇律》中所确立的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作为基本的法定刑,其具体规格与《开皇律》稍有不同。
(2)杖刑,亦分五等,由六十至一百,每等加杖十;
(3)徒刑,分为五等,自徒一年至语三年,以半年为等差;
(4)流刑,分为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另有加役流;
(5)死刑,分崭、绞二等。
2、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b——私罪,包括两种:
其一是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如盗窃、强奸等;
其二是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
注意:适用官当时,也要区分公罪和私罪,犯公罪者可以多当1年徒刑。
(2)自首原则
a——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作自新。
(注意:自新是被迫的,与自首性质不同,对自新采取减轻刑事处罚的原则。)
b——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后果危害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
c——规定自首者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规定如数偿还;
d——自首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对犯罪情节交待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尽”。
注意:《名例律》规定:“自首不实及自首不尽者”,各依“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至于如实交待的部分,不再追究。
e——其他规定: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 ;审问它罪而能自首余罪的,免其死罪。
注意:出于分化打击犯罪的目的,唐律全面系统地发展了传统刑法的自首原则;影响到了后世。
注意:唐代类推原则的完善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
(五)唐律的特点与中华法系
2、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立法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3、立法技术完善——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超的水平;
——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具有封建法律的典型性,对宋元明清产生了深刻影响。
——唐律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高丽律》;日本的《大宝律令》;越南的《刑书》。
(六)宋元时期的法律
(一)《宋刑统》与编敕
1、《宋刑统》——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宋建隆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1)编纂体例可追溯至唐宣宗时颁行的《大中刑律统类》;
(2)和《唐律疏议》相比有这样一些特点:
a——与《唐》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
d——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如将“大不敬”的“敬”字改为“恭”等。
2、编敕
(注意:依宋代成法,皇帝的这种临时命令须经过中书省“制论”和门下省“封驳”,才被赋予通行全国的“敕”的法律效力。)
(1)仁宗前基本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的体例分类,但独立于《宋刑统》之外。
(2)神宗朝敕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已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3)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所谓“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
(二)刑罚的变化
2、配役——推行折杖法之后,原有的流刑实际上便称为配役。为补死刑和折杖后的诸刑刑差太大,有轻重失平之弊,朝廷遂增加配役刑的种类和一些附加刑,使配役刑成为一种非常复杂的刑名。
3、凌迟——死刑的一种,始于五代时的西辽,是一种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极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一种酷刑。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三)契约与婚姻法规
1、契约立法。
(2)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
a——绝卖:一般买卖
b——活卖:附条件的买卖,当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
c——赊卖: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法,而后收取出卖的价金
有效。
(4)租佃契约——地主与佃农签定租佃土地契约中,必须明定纳租与纳税的条款,或按收成比例收租(分成租),或实行定额租。地主同时要向国家缴纳田赋。若佃农过期不交地租,地主可与每年10月初一到正月三十日向官府投诉,由官府代为索取。
(6)借贷契约——因袭唐制,对借与贷做了区分
借——指使用借贷
贷——指消费借贷: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并规定:“(出举者)不得还利为本,”不得超过规定实行高利贷盘剥。
2、婚姻法规
(1)“男年十八,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
(2)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但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
(注意:其定婚在前,任官居后,及三辅内官门阀相当情愿者,并不在禁限)
(4)离婚方面,仍实行唐制“七出”与“三不去”制度,但也有少许变通
(四)户绝与继承——有较大灵活性
1、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权;
2、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注意:南宋又规定了绝户继承的办法:
(1)“立继”——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
(2)“命继”——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
(五)四等人——元代法律的主要特点:以法律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
1、等级: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2、定罪量刑的差别:
(1)宗室及蒙古人的案件,中央大宗正府专门负责
(2)汉人、南人诉案归刑部,审判机关的正官由蒙古人担任
(3)蒙古人与汉人犯罪同罪异罚
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
(七)明清时期的法律
(一)律例与大诰、会典
1、明律与明大诰
b:历史地位: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
(特点:名例律置于最后,内容繁于唐律。)
(特点:法典结构至此一变,基本条款仍同唐律,但“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立法技术也更为精细,体例更趋完备、科学。)
④洪武三十年最后完成,“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
(2)《明大诰》——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时,为防止“法外遗奸”,手订的四编《大诰》,集中体现了他“重典治世”的思想。
a——大诰:原为周公东征殷民时对臣民的训诫;
特点:
①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
③“重典治吏”,其中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
注意: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明太祖死后,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
2、清代律例的编撰。
律例进行逐条考证,重加编辑,于乾隆五年完成,颁行天下。
(2)清代的例——条例、则例、事例、成例
事例——皇帝就某项事物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一般不自动具有永久的、普遍的效力,但可以作为处理该事务的指导原则。
成例(“定例”)——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项单行法规。
3、明清会典。
(1)《大明法典》:行政法典,起着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的作用。
(2)《大清会典》与清代行政法:仿效《明会典》编定,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计有康煦、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二)罪名、刑罚与刑罚原则
1、奸党罪与充军罪。
(1)“奸党”罪的创设。朱元璋洪武年间创设,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
(注意:“奸党”罪无确定内容,实际是为皇帝任意杀戮功臣宿将提供合法依据。)
(2)在流刑外增加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
2、从重从新与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
(1)实行刑罚从重从新原则
(八)唐宋至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唐宋时期的司法机关:唐沿袭隋制,宋沿唐制,在皇帝以下(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
(1)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下副长官,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
(2)刑部与审刑院
宋代——负责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及官员叙复、昭雪等事。
注意:神宗后,刑部分设左右曹,左曹负责死刑案件复核,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审核。其职能有所扩大,处理有关刑法、狱讼、奏谳、赦宥、叙复等事。
——宋审刑院是太祖时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设立的,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地方上报案件必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审,再经审刑院详议,交由皇帝裁决。神宗时裁撤,恢复刑部与大理寺的原有职能。
察院——执掌纠察州县地方官吏的违法行为;
2、明清时期的司法机关——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督察院。一改隋唐以降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
——清代刑部是清朝的主审机关;
注意:对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
4、延杖与厂卫。
(2)“厂”、“卫”特务司法机关--明代司法的一大特点和一大弊政。
“厂”--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
“卫”--皇帝任命亲信“提督”厂卫干预司法
注意:到明后期,厂卫特务多达十佘万,严重地干扰了司法工作。其一,奉旨行事,厂卫作出的裁决,三法司无权更改,有时还得执行。其二,非法逮捕行刑,不受法律约束。
(二)诉讼制度
1、刑讯与仇嫌回避原则
(1)刑讯的条件与证据
(2)刑讯的方法
b——拷囚数额的限制(三次、20天、200)
c——反拷、查明诬告
(3)禁止使用刑讯的两类人:特权身份之人、老幼废疾之人;
(4)《唐六律》:第一次以法典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
3、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
(1)明代:九卿会审、朝审、大审
(2)清代:
a、秋审: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
——经过秋审和朝审后,分四种情况:
情实——奏请执行;
案情属实、危害不大——减为流放、或充军、或再押监侯;
可矜——免于死刑,减为徒、流刑;
c、热审:对发生在京师的苔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
(九)一、清末“预备立宪”
主要特点:
2、内容--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1)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
(2)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
4、即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二)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
1、标志着中华法系开始解体
2、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注意:清末变法修律活动在主观上讲是一种被动的、被迫进行的立法活动,本身也存在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在中国近代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二)《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2、《钦定宪法大纲》
(1)性质: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3、“十九信条”
(四)谘议局与资政院
1、谘议局
(1)“预备立宪”时期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
(2)实质:各省巡抚的附属机构;
(3)宗旨--指陈通省利弊,筹计地方治安;
2、资政院
(1)“预备立宪”时期设立的中央咨询机关;
(2)御用机构,与现代社会的国家议会有根本的不同;
二、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一)《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
1、《大清现行刑律》
(2)主要内容及变化:
a--改律名为“刑律”;
b--取消六律总目;
c--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d--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
e--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
注意:它不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2、《大清新刑律》
传统;
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
总则、分则; 主刑、从刑;
近代刑法原则和制度(罪刑法定、缓刑制度)
(二)《大清商律草案》与《大清民律草案》
1、清末的商事立
1、简述夏商的王位继承制度。
在古代,政治身份的继承意义远远超过财产的继承。在夏商,王位继承制度是兄终弟接与父死子继并行。即,兄死后,其王位和财产由其弟继承;若无弟,则传给其子。商代末期,父死子继基本上代替了兄终弟及,但也出现了嫡长子继承的现象。这一制度影响西周嫡长子继承制的形成。
2、简述西周时期的礼的主要内容。
作为抽象的精神原则,“宗”、“孝”、“节”、“义”、“仁”、“恕”等都是“礼”的基本内容。
从精神原则上看,“礼”的核心在于“亲亲”和“尊尊”,强调等级、名份差别;从具体的礼仪形式上看,“礼”通常有“五礼”、“六礼”、和“九礼”之说。“五礼”是指吉、嘉、宾、军、凶等五个方面的礼仪;“六礼”是指冠、婚、丧、祭、乡饮酒、相见等六个方面的礼仪。
3、简述西周时期“五刑”制度及“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西周时期的“五刑”制度沿袭了夏、商以来的主要内容。所谓“五刑”,即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这五种刑罚。前四者为肉刑,大辟为死刑。墨刑,指的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指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剕刑,指砍去受刑人的脚;宫刑,指破坏受刑人的生殖器;大辟,指死刑。五刑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比较完备的刑罚体系。
“明德慎罚”是西周统治者的法律主张。所谓“明德”,指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所谓“慎罚”,指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要审慎、宽缓。明德慎罚的观点实际上是强调教化与刑罚相结合。西周统治者以此观点作为处理立法和司法事务的指导理论。
4、简述《吕刑》的主要内容。《吕刑》也成为《甫刑》,是西周时期吕侯所作。其主要内容是:记录了“五刑”、“五罚”、“五过”的有关内容。所谓“五刑”,即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这五种刑罚。前四者为肉刑,大辟为死刑。《吕刑》关于“五刑”的规定很多,达三千多条。“五罚”即赎刑。如以“五刑”定罪量刑有疑问时,就罚罪犯出铜赎刑。“五过”,即赦免,以“五罚”惩处仍有疑问者,又是过失犯罪,因此可以赦免。
5、简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
礼和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与西周时期的“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两者相互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社会法律体系。其中,以礼为主,以刑为辅。“礼”是积极的、主动的典范,是禁止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是罚恶于已然的制裁。也就是说,“礼”总是从正面主动地提出要求,其功能重在“教化”;“刑”相对处于被动状态,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刑法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亦必然为“刑”所不容。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刑”的功能,重在制裁。
6、论述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意义。
西周时期主要的法律思想表现在“以德配天”和“明德慎罚”两个方面。
“以德配天”说是西周君权神授说的具体表现。西周统治者继承和发展了商代的神权法思想,认为“天”或“上帝”是天下各族共有的神,“天命”属于谁,要看谁能拥有使人民归顺的“德”。
“明德慎罚”是西周统治者的法律主张。所谓“明德”,指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所谓“慎罚”,指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要审慎、宽缓。明德慎罚的观点实际上是强调教化与刑罚相结合。西周统治者以此观点作为处理立法和司法事务的指导理论。
其历史意义表现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影响深远。它不仅在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及宏观法制特色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直接的指导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被后世各朝统治者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原则和正统标本。西汉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学派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法律思想和法制方针,成为中国古代最具影响力的一种法律观念。
二、春秋战国
1、简述李悝及其《法经》。
李悝,魏国人,是法家学派的鼻祖。公元前五世纪,魏文侯重用李悝为相,实行变法改革。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的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魏国的情况制定了《法经》。《法经》共有六篇,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2、简述邓析及其《竹刑》。
邓析是春秋时期郑国的大夫,是一位与子产同时代的思想政治人物。他曾在郑国办私学传授法律知识,并经常帮助他人进行诉讼。公元前530年,邓析综合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史称“竹刑”。后来邓析因政治纷争而被当政者杀害,但“竹刑”在社会流转后最终被官方接受,成为郑国的正式法律。
3、简述《法经》的结构、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
结构:《法经》共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将《盗法》、《贼法》立于篇首,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一”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主要内容:《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则和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历史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其次,《法经》的立法技巧已经走向成熟,可以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它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帅,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六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
4、论述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活动的情况及其历史意义。
春秋时期的法制变革,主要体现在公布成文法活动方面。是中国法律史上一次划时代的变革。其中最著名的是郑国的“铸刑书”、郑国邓析的“竹刑”和晋国的“铸刑鼎”等事件。
(1)郑国的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向全社会公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书”。
(2)郑国的邓析综合了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史称“竹刑”。竹刑流传社会后最终被官方接受,成为郑国的正式法律。
式公布成文法活动,史称“铸刑鼎”。
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第一,公布成文法活动是对奴隶制法律观念、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第二,公布成文法活动客观上为封建政治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第三,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进步;第四,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为战国时期及以后的封建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并标志着以封建社会关系为内容的成文法律体系开始走向中国法律的历史舞台。
三、秦朝
1、简述秦律的“公告室”及“非公告室”的规定。
“公告室”及“非公告室”的划分是秦代的两种诉讼形式。秦代的诉讼形式已有明确的划分,依据诉讼主体的地位,一般可以分成两种:一是官吏代表官府对罪犯提起公诉,相当于今天的公诉;二是当事人直接对罪犯起诉,相当于今天的自诉。所谓“公告室”及“非公告室”的划分,是指秦朝根据告诉状的不同,把犯罪分为“公告室”和“非公告室”犯罪两类。“公告室”是指“贼杀伤、盗他人”等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犯罪。对于此类犯罪,任何人都有权力和义务向官府告发;所谓“非公告室”是指家庭内部的侵害行为,凡是犯“非公告室”的犯罪,受害者本人无权提出控告,官府也不受理。
四、汉朝
1、简述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两汉时期,主要的法律形式有律、令、科、比等。
(1)律。自商鞅改法为律后,刑律一直为秦汉时最基本的法律形式。(2)令。是皇帝针对特定事件特定对象临时发布的诏令。(3)科。是一种针对特定犯罪而设的单行的刑事条例。
(4)比。又称决事比。是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与近代的类推相似。
2、简述文景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汉初基本上沿用了秦的死刑及肉刑制度。到了汉文帝和汉景帝时代,社会矛盾已趋于缓和,为刑制改革创造了有利的社会条件。而缇萦上书更是促进了刑制改革。
汉文帝下令废除肉刑。把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汉景帝继位后,在文帝的基础上对刑罚制度作了进一步的改革。将文帝时劓刑的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的笞五百改为笞三百;后又改笞三百为笞二百,笞二百为笞一百。并规定笞杖的长宽及厚度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这使得刑制改革迈进了一大步。
3、试述汉代司法“儒家化”的情况及其影响。
事实上,汉代儒家士大夫不仅根据《春秋》之经义断狱,而且用儒家经典解释律典,使律典中的条文符合儒家的经义。这样,当律学著作得到统治者的确认后,法律也就儒家化了,当时的《大杜律》、《小杜律》成为了司法实践的依据。
从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看,无论是引经决狱还是引经注律都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步骤。它们为后世的“纳礼入律”即直接把儒家道德纳入封建法典铺平了道路,奠定了基础。从此,儒家思想开始全面登上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舞台。
4、论述西汉前期的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大体经历了三个过程。
一是汉初的政治形势与黄老学派“无为而治”的思想。汉朝建立后,统治者总结了秦朝灭亡的教训,认识到轻徭薄赋、省减刑罚、让人民休养生息乃是争取民心,使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必要措施。汉初所推崇地道家学派是黄老之学。黄老学派在思想上兼综道家与法家学说,主张治国应德刑并用,但须以德为主,先德后刑,刑罚要轻缓,法令要省减,反映了一种重德轻刑的主张。“重德轻刑”是“无为而治”的一种表现,汉初统治者采取这一治国主张,为当时的政权稳定、经济恢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是“独尊儒术”的原因与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文景之后的统治者放弃了“无为而治”的政策。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这种政策与当时统治者的加强中央集权的愿望相悖。而儒家学说对有关加强中央集权、抑制统治集团内部的离心倾向、巩固社会程序等非常有利,故儒家学说取代黄老学说被汉朝统治者采纳成为历史的必然。董仲舒在这一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他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被汉武帝采纳。至此,儒家思想成为封建统治者的正统思想,影响中国近两千年的历史。
1、简述从“具法”到“名例律”的演变。
“具法”首先出现在战国时期的《法经》中,位于篇末,具有现代法典总则的功能。《法经》中其余五篇为分则。《法经》确立了当时的法典的体例结构为:总则在后,分则在前。中国的封建法典以《法经》为源头,比如秦律就继承了这种体例。到了汉代,《九章律》又在继承《法经》六篇的基础上与六篇之后增加了三篇,但这种结构使“具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显得不尽合理。三国时期,《曹魏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仍具有总则的性质,并将其提前至首篇,其后依次排列所统帅的分则各篇。《晋律》在其基础上增加了“法例”一篇。到了北齐定律时,《北齐律》最终将总则性质的“刑名”及“法例”合为一篇,称之为“名例”,仍置于首篇作为总则统帅其余各篇。“名例律”的确立,在法典结构上最终形成了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模式。从此,总则名称及总则与其它各篇的关系被固定下来,为后世历代的封建立法所继承,使法典结构更加完善。
2、简述《北齐律》的法典特点。
三是在封建刑罚体系的确立上,也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基本确立了封建制五刑。《北齐律》集中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的封建立法经验,使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进一步完善,在中国法制史上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水平,成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成就最高,对后世封建法典影响最直接、最深远的法典。
3、简述死刑复奏制度的形成。
死刑是各种刑罚中最重的一种。因此,决定是否适用死刑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权力。秦汉时期,对于死刑复奏制度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郡主即有权决定判处死刑而无须奏请皇帝事先批准。
至三国时期,这一行为开始受到限制。为了减少错杀无辜,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开始将死刑权收归中央。魏明帝曾规定,除谋反、杀人罪外,其余死刑案件必须上奏皇帝。南朝自宋开始,死刑奏报皇帝批准已经渐成惯例。至北魏时,法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从此,地方的死刑决定大权控制在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死刑奏报制度正式形成。它规定,凡属死刑必须奏报中央批准。否则,违反者,以杀人罪论处。这一制度为后世各封建王朝所继承。
4、简述“十恶”、“八议”及“官当”制度。
隋朝在《开皇律》中正式形成了“十恶”制度。所谓“十恶”是:谋反、某大逆、谋叛、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作为封建法律集中打击的对象。“十恶”集中概况了严重侵犯国家根本利益、危害封建统治秩序重点打击的十种重大犯罪。规定,凡犯此“十恶”者,不仅对本人施以最重的刑罚予以严厉制裁,而且要株连家族,没收财产。即使是贵族官僚,也不能享受“八议”和赎刑的优待。
《魏律》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史称“八议”入律。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这八种人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八议”制度起源于西周的“八辟”,是“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至此以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主要内容,历经1600余年而相延不改。
“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刑的一种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北魏律》规定,每一爵位可抵当徒罪二年;《陈律》规定,凡以官爵抵折徒刑,同赎刑结合使用。准许以官当徒两年,其余年限服劳役等等。这表明当时封建特权法有了进一步发展。
5、论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典内容的变化。
该时期法典内容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的确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表现出封建特权法的鲜明特征,其突出代表就是曹魏《新律》中的“八议”制度以及《北魏律》和《陈律》中的“官当”制度的确立。“八议”制度规定8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不得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官当”制度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刑的特权制度。这表明了当时封建特权有了进一步发展。二是“重罪十条”的产生。《北齐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并置于篇首,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所谓“重罪十条”,是指危害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三是刑罚制度的改革。该时期的刑罚制度规定了绞刑、斩刑等死刑制度;规定了流刑、鞭刑、杖刑等制度;并废除了宫刑制度。
四是“准五服制罪”制度的确立。《晋律》与《北齐律》相继确立了“准五服制罪”的制度。规定根据服制将亲属按远近分为五等,以此确定继承与瞻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并据此确定亲属间是否犯罪及犯罪时的定罪量刑标准。
六、隋唐
1、简述《永徽律》的主要篇目。《永徽律》12篇,502条。包括:(1)《名例》相当于现在的刑法总则篇,集中体现了唐初的法律指导思想,体现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2)《卫禁》维护皇帝安全和国家主权的内容;(3)《职制》规定官吏职守,惩治官吏贪赃;(4)《户婚》保证国家徭役来源,维护封建家庭婚姻关系;(5)《厩库》维护官有财产不受侵害;(6)《擅兴》军队征调、指挥、军需供给和兴造工程,保证皇帝控制军队;(7)《贼盗》严刑镇压谋反、谋大逆、恶性杀人、害人罪,打击各类盗罪;(8)《斗讼》包括斗殴和诉讼两方面;(9)《诈伪》惩治欺诈和伪造行为;(10)《杂律》不便列入其他分则的统归本篇,拾遗补缺;(11)《捕亡》追捕逃犯、逃兵、逃丁、逃奴婢的法律;(12)《断狱》关于审判、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方面的法律。
2、唐律中关于处理涉外案件的原则。
唐朝中的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也就是“化外人”原则。唐律中的“化外人”就是外国人。“化外人”原则规定,“诸化外人有犯,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即凡属一个国家的外国人互相侵犯,依照该国的法律处理;中国人与外国人或不同国家的外国人互相侵犯,则适用唐朝的法律。这一规定既维护了唐王朝的国家主权,又反映了唐朝统治者尊重外国习俗和法律的大国风度。
一是“礼法合一”。唐律把封建伦理道德力量与政权法律统治力量结合起来,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约束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加了法的威慑力量,真正做到了礼与法的统一,有力地维护了唐代统治。
三是语义精确、立法技术高超。唐律在律文内容上,所涉广泛,但多而不乱,文字简约,却保证疏而不漏,法律概念和术语的使用准确而规范。在体例篇目上,结构严谨,排立有序,篇目之间联系清晰。其语言之精确,结构之严谨,立法技术之高超为举世公认。
唐律的历史地位及影响表现在:唐律是我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代承袭秦汉立法成果,吸收汉晋律学成就,使唐律表现出了高度的成熟性,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唐律的影响超越了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朝鲜的《高丽律》的篇章内容取法于唐律;日本的《大宝律令》大都参用唐律。可见,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的地位。
4、论述《唐律》中规定的定罪量刑原则。
一是区分公罪、私罪原则。唐律规定,官员犯罪首先要区分是属于公罪还是私罪,然后根据犯罪性质及主观恶性的不同适用不同的刑罚,原则是公罪从重,私罪从轻。
二是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刑原则。唐律中虽然没有规定具体的“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但提出了四个年龄段分别承担不同刑事责任的原则,同时还规定,犯罪时虽未老疾,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
三是同居相隐不为罪原则。唐律规定,大功以上的直属亲属可以互相包庇隐瞒;下人也可为主人隐瞒罪情,并可通风报信;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处罚。
四是自首减免原则。唐律规定,如果犯罪行为尚未被发现,主动自首,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犯罪也被告发才去自首,只能减轻刑事处罚。
五是再犯累犯加重原则。唐律中的再犯是指犯罪已被告发或已被决配而又犯新罪者;累犯是指构成三次以上犯罪的罪犯。唐律规定,对再犯采取加重处罚,对累犯采取比再犯更重可以加重至死刑的原则。
六是共犯区分首从的原则。唐律规定,两人以上犯罪称为共犯,提议者为首犯,其余为从犯。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区分首从的标准不一样。若家长与家人共犯,不管家长是否为提议者,均以首犯论处。对于共犯的处理原则是,提议者依律断处,随从者减一等处罚。七是类推原则。唐朝规定可以适用类推原则。其具体办法是:对那些应当减轻或免除的犯罪,可举出重罪条款以比较轻罪,使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得以减轻;对那些应当加重处罚的犯罪,则可以举出轻罪条款比较重罪,使犯人受到较重的刑罚处罚。
八是化外人处罚原则。唐律中的“化外人”就是外国人。它规定凡属一个国家的外国人互相侵犯,依照该国的法律处理;中国人与外国人或不同国家的外国人互相侵犯,则适用唐朝的法律。
七、宋、元
1、简述《宋刑统》在体例上的变化。
四是《宋刑统》删去了《唐律》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
2、简述元代“四等人”制度。
关于元代“四等人”制度。元代统治者怀有强烈的民族偏见,公开实行民族歧视政策,使法律带有民族压迫的显著特征。他们依据不同民族的社会地位划分为四等:蒙古人社会政治地位最高;色目人次之;汉人再次之;南人(指原南宋统治的民众)最低。元代还规定,国家机构的主要职务必须由蒙古人或色目人充当。
3、宋代刑罚制度的变化及对后世的影响。
宋代的刑罚改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颁布了折杖法。即除死刑外,笞刑、杖刑、徒刑、流刑(包括加役流)均可折杖行刑,分别折换为臀杖和脊杖。二是规定了刺配刑。“刺配刑”目的在于宽贷死刑之制。但被后代滥用,既复活了肉刑,又没有发配地近远之限,造成了恶劣地影响。
三是确定了凌迟刑。凌迟是以利刃残害犯人肢体,然后缓慢至死的残酷刑罚。宋仁宗时增加的凌迟刑,用以惩治荆湖地区以妖术杀人祭鬼的犯罪。从北宋至南宋,适用愈益广泛,后将凌迟与绞、斩并列,至清末才被废除。
对后世的影响:宋代的刑罚制度对后世影响极坏,如,刺配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上的一种倒退,在宋代和后世都曾遭非议;凌迟自宋广泛使用后,一直为后世统治者所沿用,至清末才被废除。这些刑罚制度对后世王朝复活非法死刑起到了恶劣的推动作用。
八、明朝
1、明代“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含义。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是明代刑罚适用原则的一个特点。这是用明律比较唐律得出的结论。
所谓“重其所重”指的是明律在唐律规定的重罪量刑上加重了处罚。如对谋反、大逆、谋叛、劫囚、强盗等之类直接危及专制统治的重大犯罪量刑重于唐律。特别对“盗贼”、“乱臣贼子”不仅据律加诛,且大量法外用刑,可谓枉诛滥罚。可见,明代明显加重了对危害统治阶级政权犯罪处的罚。
轻其所轻,是指明律在对有关礼教风化之类的犯罪较唐律都减轻了处罚。如对“事关典礼及风俭教化”一类非直接侵犯君主政权等方面的犯罪,唐律对“凡属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列为不孝,判徒刑三年,而明律仅杖八十。这就明显体现出了明律为突出“重其所重”,而对某些危害不大的“轻罪”从轻处罚的意图。
2、明代司法机构的变化。
明代司法机构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明代中央司法机关有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一改隋唐以来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1)刑部增设13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控制;(2)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扩大了监察组织和职权,犯罪纠举弹劾全国上下官吏的违法犯罪。
二是地方司法机构的变化。地方设三级司法机构,分为省、府、县三级。省级有专门司法机关“提刑按察使司”。府县仍是知府、知州、知县兼理司法。三是厂卫特务司法机关。厂卫之制是皇权高度集中的产物,它几乎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上。其机构先后有锦衣卫、东厂、西厂等。其司法特权主要有:一是侦察缉捕权。二是监督审判之权。三是法外施刑之权。对厂卫的行为,司法机关一般不敢过问。
九、清朝
1、清朝的会审制度。
清代的会审制度在明代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形成了秋审、朝审等比较规范的会审体制。主要有①九卿会审;②秋审;③朝审;④热审四种制度。
九卿会审:清律规定,凡全国性重大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吏,通政司通政使等九个重要官员组成全审机构合同审理并奏请皇帝裁决。
热审:热审是清前期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夏天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快放在监笞杖“轻刑”案犯,以体现所谓“恤刑”。
秋审:秋审是清代最重要的死刑复奏制度,号称“秋审大典”。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被看成是“国家大典”。秋审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由九卿、詹事、科道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共同审理。
朝审:朝审是清朝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的组织方式大体与秋审相同,时间晚于秋审。
2、简述清朝少数民族立法及其意义。清代为巩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加强中央对民族聚居区的行政与司法管辖,从立国伊始,就在政治上、法律上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审慎自理民族问题。
在政治上,根据需要,对各民族采取不同的下策对蒙古、西藏等民族上层实行拉拢下策对汉族实行安抚与镇压,对其它弱小民族以武力压服为主,安辅怀柔为辅。
配合其政治上的需要,清朝还制定了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如《蒙古律例》、《回疆则例》《钦定西藏章程》等单行法规。此外,还颁布了《理落院则例》,规定了对少数民族事务的管理制度。同时,中央理藩院还专门设有理刑司,专管各族地区司法机关上报案件和审查少数民族死刑案件。
从清朝《理藩院则例》等法规所反映的情况看,清朝政论在民族问题上采取的下策是明智而有成效的。就民族立法的深入性、广泛性而言,清朝的成就确实超过前代许多。
从历史上看,这些民族性的立法在客观上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制度的发展和进步,也为治理多民族国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十、清末
四是清末变法是清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地位,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被迫进行的。因而根本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清末变法的影响:一是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二是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三是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代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四是在客观上有助于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十、民国
1、论述民国北京政府的制宪活动。
北京政府的制宪活动及主要的宪法文件的制定经过了以下几个阶段: 一是《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流产阶段。袁世凯于1912年制定《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组成国会并组织起草宪法草案,史称《天坛草案》。后为了限制袁世凯当上大总统的权力,国会于1913年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共11章。但由于袁世凯的破坏,国会解散,《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未及公布便成了废纸。
二是袁世凯的《中华民国约法》的出台。袁世凯组织了“中央政治会议”作为立法机关,后又组织了“约法会议”这个机构,修改《临时约法》。制定出了《中华民国约法》。时称“袁记约法”。共11章61条。这部约法对人民的权利和自由附加了种种限制条件,但却为袁世凯实行独裁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是曹锟的《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1922年直系军阀控制北京政权,曹锟为达到当上总统的目的与国会议员之间达成丑恶交易,在“天坛宪法”的基础上仅用一周时间便制定完成的宪法,称为《中华民国宪法》。共13章141条。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颁行的宪法。其特点是,以资产阶级共和国粉饰军阀独裁,以资产阶级民主自由掩盖独裁统治。
2、论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特点、历史意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南京政府于912年公布的一部带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共7章,56条。规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制度和人民的权利义务。是中国历史上惟一带有民主共和性质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其主要内容:一是《临时约法》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使民权主义确立的政治方案和原则通过法律的形式进一步集体化;二是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三是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政治原则;四是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了人民享有的多项自由和权利;五是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其特点:《临时约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从各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国家政权体制问题上,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二是在权力关系问题上,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三是在程序性条款上,规定了特别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其历史意义:它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制度和资产阶级民族自由原则,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了“民主”、“共和”的形象。它所反映的资产阶级的愿望和意志,在当时,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的趋势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
秦法律形式的主要特征主要是多样化,分为律、令、式、法律问答、廷行事。
与秦相比,汉代的法律形式更为规范和整齐,其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开始由汉朝的律令科比向律令格式过渡,一是律令的分化,二是科进一步的规范化,1、三赦之法:对未成年人、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2、三宥之法: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等不同情形。
3、疑罪从轻惟赦制度:对犯罪事实或罪行情节的认定以及定罪量刑又异议或争议的案件实行从轻处罚或予以赦免的制度。
成为单行法规,三是格逐渐取代科成为律的重要补充形式。四是式逐步发展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规范形式。
唐代律、令、格、式四种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定型。律是唐代的刑事法规,令是规定国家制度的行政管理法规。格是具有特别法性质的单行法规,式是中央国家机关具体的活动细则。
2、宋代土地买卖的基本程序:
1.可能先进行“申牒”。(老师讲的)
2.先问亲邻,北宋之后只问有亲之邻,亲邻均表示不要方可交易,若未问亲邻,三年内有权赎回。
3.到官府印契,缴纳契税。
4.过割赋役。契约上写明标的的租税、役钱,并由官府在双方赋税帐簿内改换登记。
5.离业。契约达成后,必须转让土地占有,卖主必须离业。
3、清代对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1.一般土地所有权的保护。根据《大清律例》盗卖,盗耕种,换易,冒认及侵占他人田宅的行为按律治罪。如对土地产权有争议,以印契为凭,或进行实地勘查。
2.对旗地所有权的保护。法律禁止旗民交产,汉人不准典卖旗地,旗房。同时对已典卖的旗地,由官府付一定地价,强制赎回。
3.对宗族公有田宅的保护。即使是族内个人的私有财产,在处分时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族人变卖产业,亲族具有优先购买权。
4.对国有土地,矿产的保护。禁止隐匿,盗卖屯田,矿山的所有权也属于官府,不得私占私采。
4、列举并简释中国传统法律的特点。
“礼”和“刑”是两种社会规范,共同构成中国古代法治文明基石,前者为指导性,强行性规范,以道德教化、伦理感化为基本取向。后者为禁止性、惩罚性规范,以刑罚制裁、强制镇压为主要手段。二者互相补充,相辅相成,共同完善了中国传统法律体系。
1、中国古代法律最初是通过中原地区各个部族之间的兼并征服战争与联盟融合过程以及宗教祭祀礼仪等社会活动产生的。具体表现为“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因而分别形成了礼和刑两种不同的法律渊源,法治文明体系贯穿着礼刑并用原则。
2、中国古代法律起源发生在以家族宗族组织及其血缘亲属关系为纽带建立起来的早期国家制度的基础上,因而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具有显著的宗法伦理道德性质。
3、中国传统法律与家族、宗族制度发展相一致,以维护家族、宗族及国家等团体利益与集体和谐为基本宗旨,法律突出强调的是社会成员的服从义务,个体以及整个社会的权利意识受到一定压制。故其刑事立法、行政立法之类的公法体系异常发达,而民事立法方面的私法体系相对滞后。
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以人为本,明德慎刑;权利等差,义务本位;法尚公平,重刑轻民;恭行天理,执法原情;法自君出,权尊于法;家族本位,伦理法治;以法治官,明职课责;纵向比较,因时定制;统一释法,律学独秀;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立法修律,判例为补;援法定罪,类推裁断;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5、简述西周的刑罚原则。
4、同罪异罚制度:指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同样罪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适用的处罚结果也有别。
6、简述中国古代婚姻成立的基本条件
一,婚姻必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二,婚姻实行“同姓不婚”原则,不同时期还存在良贱不婚、不得娶逃亡妇女等限制。
三,婚姻必须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四,达到成婚年龄,不同时期以身高划分或以年龄划分。五,经官府登记。
7、简述宋朝继承制度的变化
宋朝的继承制度沿用唐朝的规定,又针对出现的新问题,增加了“户绝资产”、“死伤钱财”等内容,形成了比较复杂、完善的遗嘱继承制度。
4、中外客商死后钱物的继承:宋规定比较苛刻,但加强了对死亡客商的亲属继承权的保护,有利于促进海内外贸易的发展。
8、简述明代刑法的变化
一:加重处罚反逆大罪,对犯罪人及其亲属处罚更重,株连范围广且处罚不区分情节,一律作为罪大恶极的谋反处理。
二: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交结
明严禁臣下结党,还严禁宦官与后妃外戚干预朝政,严禁内外官交结
三:严禁官吏渎职与贪赃犯罪
四:增设新的刑罚
明代沿用唐律的五刑制度,以笞、杖、徒、流、死为法定刑,但徒、流均附加杖责。充军刑得到广泛使用,五刑之外又增加了枷号刑,还有大量的法外酷刑,廷杖是明朝皇帝处罚大臣的一种特殊刑罚。
9、南京民国政府时期民商立法的特点
1.实行民商合一的编制体例。
2.吸收各国民法新体例与新原则,同时保留少量固有的民法制度,其中保护社会公益制度和保护弱者原则的确定受各国新民法原则影响最大。
3.进一步排除传统礼教对民法的影响,但仍保留部分礼教残余:排除传统礼教体现在亲属和继承两编。保留的部分封建性内容是:男女在权力上仍有不平等,父权的残余仍有保留,在继承制度上民法规定养子女对父母,养父母遗产继承只能是婚生子女的一半。
10、试论魏晋南北朝时期罪刑适用原则的儒家化
(3)、“重罪十条”制度的确立,即将直接危害社会等级和儒家伦理纲常等方面的罪名集中在一起,作为最严重的犯罪,规定了严厉的制裁内容。这一原则将儒家的伦理纲常礼数精神引入刑事法律内容,推动了礼应与律的进一步融合,加剧了法律制度的儒家化。
“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存留养亲”制度的出现,“重罪十条”制度的确立,是罪刑适用原则的儒家化的进一步发展。
11、简述明代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司法机关的变化
中央司法机关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组成,合称“三法司”;
地方建制为省、府(州)、县三级。于各州县及乡之里社设立申明亭;
由于明朝采取了军户、民户分别治理的体制,军户的诉讼与司法管辖由专门的军事司法机关负责。
(二)、会官审录制度
明朝审判制度较前朝有较大发展,突出表现在创设了一套会官审录制度,即对疑难、重大案件以及死刑复核案件进行会官复审,主要有三司会审与圆审、朝审、大审、热审。
(三)、厂卫干预司法:东西两厂及锦衣卫从事侦缉、监视活动,直接参与司法审判,自设特别法庭,使用法外之刑。
12、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刑事立法的特点:
1、刑事特别法数量多,使用时间长,虽便于政府严厉而迅速地惩治各种刑事犯罪,但也破坏了刑法典的权威性、完整性、稳定性。
2、刑法典立法技术趋于完善,结构更趋合理、科学。
3、进一步革除刑法中的礼教内容,如刑法适用男女平等、废除五服亲属制,但没有完全清楚礼教对刑法的影响。
4、刑法典吸收了世界各国新的刑法理论和刑法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罪责自负原则。
13、简述中国古代离婚的理由、类型和限制
离婚的理由:
包括强制和协议两种。强制离婚,指义绝或七出离婚,协议又称和离,即双方自愿离婚。
离婚的限制: “三不去”,具体指①妻子无家可归;②为公婆养老送终并服过三年大丧;③丈夫离婚后由贫贱上升为富贵(糟糠之妻不下堂)。
14、简述汉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历史背景:封建制度逐步确立,改革刑罚制度特别是废除肉刑的任务历史地落到了汉朝统治者的身上。
主要内容:汉文帝用徒刑,笞刑和死刑以代替黥,劓和斩左右趾三种肉刑。汉景帝减少笞数,使肉刑在法律上基本为其他刑罚所取代,文帝在废肉刑的同时,对劳役刑改革。
历史意义:顺应历史发展潮流,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使我国古代的刑罚手段由野蛮残酷变得较为人道,是由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重要标志。
15、简述唐代的十恶重惩原则。
1、凡是预谋者即构成犯罪。
2、罪犯本人一律处以重刑。
3、株连亲属和知情不告知情不追者。
4、不可得到宽免,死刑必须立即执行。
16、简述元代刑事立法的基本特色
一、推行繁杂严酷的刑罚体系
①笞杖刑以“七”为尾数,徒刑附加杖刑;
二、确立民族压迫的刑罚原则,将居民分为四等,实行同罪异罚;
三、维护宗教僧侣的法律特权,“因俗而治”,把宗教作为统治工具。
17、论述西周法律思想与立法活动
答:法律思想:1.“敬天保民”“明德慎罚”“以德配天”“刑兹无赦”。西周吸取商朝统治者单纯信奉天命的教训,发展为敬天与保民并重,通过保民来获得天命。“明德慎罚”则要求统治者以德教化民众,施行仁政。
2亲亲、尊尊。亲亲就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就是要服从周天子及各诸侯国国君。西周立法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强化了血缘关系,并将血缘上的亲亲原则与政治上的尊尊原则紧密结合起来,以血缘上亲疏、嫡庶的标准来确定身份等级,分配权利义务。
立法活动:1周公制礼。西周初期,为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巩固王朝统治,周公进行了大规模的治礼活动,在夏商礼制的基础上制定了更为完备的《周礼》,其很多内容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及司法等方面的规则,属于法律规则。
2吕侯做刑。西周中期,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社会矛盾的尖锐化,说明周初的九刑以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需要,周穆王遂命司寇吕侯制定《吕刑》,其通篇体现“明德慎刑”的法律思想,具有重要历史地位。
18、论述明朝初年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答:立法思想 :1重典治国。元朝覆灭的教训、“刑罚世轻世重”的传统法律思想及明初复杂的社会形势使明初统治者采取重典治国的法律思想。洪武三十年的《大明律》比唐宋法律苛重,但比初期法律轻。
2重视预防犯罪与法制宣传。明太祖令各地“皆立申明亭”,将重犯姓名书写其上警示民众。后制定《明大诰》并广做宣传。
3法贵简当,使人易晓。4重视以封建礼教约束人民的思想行为。
19、简述清末修律的历史背景和指导思想
政治背景:
鸦片战争后中国主权的丧失
1、由五口通商大臣到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2、由协定关税到总税务司控制中国的关税,内政与外交
3、由领事裁判权到全面践踏中国的司法主权
4、戊戌变法和义和团运动的失败和清朝国运的危机 思想背景:
兼采责任内阁制与总统制精神,实行总统集权;实行省、县两级自治;实行“尊重条约”的外交政策;经济政策取消了国家因紧急国防需要临时管理或征收私人企业的条款,增加了“合作事业应受国家奖励和扶助”的规定。
22、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
由以刑为主到诸法并重
指导思想:
1,西法与中法结合,务期中外通行。
“务期中外通行”是晚清修律的宗旨和最根本的指导思想,它通过沈家本等人论证和修律实践,得到了具体贯彻。
2,修律与研核法理结合沈家本依然认识到法理学的昌明与法制建设的关系,并从变法修律的需要出发,探讨西方法理学,用以指导改革旧律,创建新章。
1.制定:1912年1月28日成立参议院于2月7日召开临时约法起草会议,着手起草临时约法。开始时采取总统制,由于革命党人对于袁世凯不信任而改为责任内阁制。在3月10日,孙中山公布《临时约法》。
2.主要内容:
1)规定中华民国的国体为民主共和国。2)规定了中华民国的领土疆域。3)首次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
4)规定了中华民国的政体为责任内阁制。
5)规定了《临时约法》的效力与严格的修改程序。3.意义:《临时约法》是中国资产阶级政权颁布的临时宪法。它在全国民众心中建立起来的明确而牢固的民主共和信念,使任何独裁,复辟的企图都会受到民众的反对而无法实现。《临时约法》首创了资本主义的紧急制度,首次明确划定了中国的领土疆域,这些内容大都直接或间接被以后的宪法继承。从这个意义上说,《临时约法》在中国宪法史上具有开创性的贡献。
21、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立宪活动及其理论依据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立宪活动,在形式上主要有以下四个理论依据:
1、孙中山的“建国三时期”,即军政、训政和宪政三个时期。
2、“五权宪法”理论,该学说以权能分治原则为基础,将中国古时的监察、考试职能与近代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并立为五权,分别由国民大会选举出的五院行使。
3、平均地权、节制资本,即土地归公有,大力发展国家资本,避免私人资本垄断国民生计。
4、地方自治理论,即以县为自治区域单位,县内人民能直接选举、罢免官吏、创设制度及复决本县法律。省制定宪法,选举省长,但省不是自治区域。
主要立宪活动有以下三点:
(1)1928年制定《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基本内容包括:确立国民党***体制;规定了以国民政府主席为首的五院制政府体制;规定人民的各项民主自由权;规定了以发展国家资本主义为主的经济政策;规定地方制度,县级自治。
(2)1936年制定《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主要内容包括:确立五院制与总统实权制的政治体制;在经济制度上增加了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的内容;实行县自治。
(3)1947年初公布《中华民国宪法》,主要内容包括:(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3)行刑,“重其轻者”。
23、回答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
(1)出售商品要明码标价。(2)为防止出售人贪污,要当着买主的面把钱放进瓶子中,否则罚一甲。
(3)关于货币的比价和使用。秦朝的货币有钱、金、布三种,在使用时要按照一定的比价折合。
(4)有关度量衡的使用和管理。关于官吏每年至少要检查校正一次度量衡。如果误差在千分之四多,就要受罚。
24、简述国民党时期的特殊刑事法庭?
(1)为屠杀共产党人和爱国进步人士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
(2)分两级: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和各省特种刑事法庭。(3)特种刑事法庭所作的判决,不准上诉和抗告。(4)特种刑事法庭反映了法西斯专政的审判制度。
25、何为坐嘉石?
(1)坐嘉石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
(2)坐嘉石的时间及服劳役的期限,根据罪犯罪过轻重而有所不同。劳役期满,罪犯由其居住地的负责人担保,即可被释放回家。
(3)坐嘉石类似于近世的拘役。
26、明代如何严惩贪官污吏的?
(1)对贪赃官吏加重处罚;(2)一般赃罪80贯处绞刑;
(3)监守自盗赃满40贯处斩刑;(4)风宪官犯赃加重二等。
27、什么是马锡五审判方式?
(1)马锡五是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妆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
(2)他在审判中创造了贯彻司法民主的审判方式。
(3)这一审判方式的特点是方便群众,申诉手续简便。(4)深入群众,调查研究。(5)依靠群众,正确判案。
(6)这一方式集中为一点就是充分的群众观点。
28、《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1)规定土地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
(2)规定涂改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富农。
(3)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措施。对一切对抗或破环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罪犯,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和处分。
29、邓析作竹刑
(1)最早规定在《开皇律》里。
(2)由“重罪十条”发展而来。是十种最严重的犯罪。分别是:①谋反;②谋大逆;③谋叛;④恶逆;⑤不道;⑥大不敬;⑦不孝;⑧不睦;⑨不义;⑩内乱。
3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
(1)确认中华民国是民主共和国。
(2)仿效欧美建立“三权分立”政治制度。
3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1)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
(2)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3)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4)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33、商朝的肉刑主要有哪几种?试简单说明之
(1)墨刑。面颊刺字并涂以黑墨。(2)劓刑。割掉鼻子。
(3)剕刑,也叫刖刑。断足。
(4)宫刑。割掉男子的生殖器官,破坏女子的生育能力。
34、唐律的历史地位
(1)唐律不仅对唐朝封硅法制秩序的形成以及保证经济的恢复、政治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且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的历史中,处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宋朝、明朝、清朝的法律受此影响非常明显.唐律为唐以后的封建王朝的立法提供了样本,在中国法制史上居于重要的历史地位。
(2)唐律对亚洲许多封建国家法制的发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朝鲜《高丽律》的篇目、内容与唐律相似。日本的《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宗元年颁布的(刑书)也参用隋唐律。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曾在历史上大放异彩,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也占有重要的地位。
35、清政府立宪举措及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意义
(一)清政府立宪举措:
自1840年鸦片战争至1901年,清政府面临列强蚕食中国的局面,于1905年清廷派大臣考察列国宪政,以期仿效谋国家富强,其目的有三:一是皇位永固;二是抵御外侮;三是兼有削藩统权。实施预备立宪是清廷不得巳而为之的结果。1906年,清政府设立考察政治馆,次年改建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办事机构,此后,进行了一些预备立宪活动。一是设立咨议局和筹建资政院。二是制定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并于1908年宣布立宪以九年为期。大纲的精义有:君主神圣不可侵犯;君主独揽统治权;臣民按照法律有应得的权利义务。清末钦定宪法大纲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以维护封建专制主义为根本目的,它一方面激起了人民的激愤,同时也让立宪派大失所望。三是《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则是在武昌起义的沉重打击下,清政府为了渡过危机而临时炮制的“宪法”。其采用责任内阁制,在形式上限制了君权,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用君主立宪的形式保持皇帝的统治地位,对人民民主权利只字未提,暴露了它的欺骗性和反动性。
(二)意义:
认识晚清预备立宪的保守性和欺骗性的同时,我们也要正确看待它的积极意义:一是加速了清朝的灭亡。预备立宪的措施加剧了中央与地方、满汉之间、阶级之间的矛盾,引起了社会的极大混乱,加速了它的覆灭。二是清政府在实行”预备立宪”过程中,相应地对旧有政治体制进行改革,它缩小了皇帝与国会之间的权力比例,调整和改造了君主专制制度,直接冲击了二千多年的专制政体,拉开了封建中国政治近代化进程的序幕。三是预备立宪传播了宪政知识,进行了民主政治思想的启蒙,培养了一大批具有初步民主自治能力的知识分子,为我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发展奠定了群众基础。四是《钦定宪法大纲》所确立的君主立宪宪政制度在当时历备了名称、正文、附录、实施日期。
36、中华法系“诸法合体”是如何走向“诸法分立”的?
中国的法制历史源远流长,从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法经》,到秦朝在《法经》的基础上制定《秦律》、汉朝《九章律》,隋朝《开皇律》、《大业律》,唐朝《永徽律疏》,宋朝《宋刑统》,明朝《大明律》,直到清朝《大清律例》,一脉相承,形成以中华法系,中华法系在结构上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内容于一体,用刑罚方法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在这样的法律架构中,实体法和程序法完全融合,刑事法律规范异常发达,民事法律规范则处于从属地位,形成了“重刑轻民”的规范格局。
清末变法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被打破,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传统的中华法系发生了重大变化,法典的“诸法合体,以刑为主”体例被西方式的由多个部门法共同组成的体系所取代;以儒家的纲常伦理为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一本于礼”、“家族本位”为基本特征的法律文化受到了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制原则的巨大冲击,形成中西法律文化汇合的新特征。晚清政府新制定的法律,均参照了西方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结构模式,从而彻底改造了传统中华法系的法律结构。如在修律中产生了中国首部宪法性文件,规定了中国法律史上从未有过的国会权力、权利义务等概念和内容。从1902年到1911年,通过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初步形成了以公法与私法为主体的新的法律架构,迈出了与世界法律接轨的第一步,为我国最终融入传统大陆法系奠定了形式和思想基础。
辛亥革命推翻了满清王朝,清廷的法制改革不了了之。但是,中国法制“诸法分立”的进程没有停止。民国时期,中国法制“大陆法系化”的进一步发展,基本形成了 “大陆法系化”的“六法全书”。
新中国的法律体系有两大源头:一是革命根据地法,二是苏联法。革命根据地法一方面受苏联法律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受当时国统区法律的影响。不过前者是公开的,后者是潜在的。苏联法的前身是作为大陆法系成员的俄国法;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则自清末以来一直以大陆法系为师,内容上虽然不断有变化,但形式、风格、组织、程序上自有难以逃脱的习性或胎记。因此,新中国法的两个源头都是大陆法系的,而大陆法系的一个特点就是“诸法分立”。
37、孙中山南京临时政府在法制建设上的建树。
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建树颇多:
一是南京临时政府制定具有宪法性质的政府组织法。《组织大纲》,共4章21条。其特点主要是:(1)受美国宪法影响,基本上采用总统制共和政体;(2)中央国家机关权力分配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3)采取一院制的议会政制体制,参议院是国家立法机关。其历史意义在于,作为政府组织法,《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它使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第一届政府得以依法成立,树立起法治的良好开端。
《临时约法》的目的在力图用法律制约袁氏,防范其专权,用以保卫尊重的民国政体。《临时约法》共7章56条。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为理论基础,吸收吸收西方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平等自由”等宪法原则而制定,集中反映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精神。其主要内容:(1)《临时约法》确认中华民国是民主共和国。它以根本法形式宣告朕及国家的君主专制制度的灭亡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诞生;(2)仿效欧美建立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防止个人独裁,彻底否定了君主集权专制政体;(3)具体规定了人民权利和义务和保有财产和营业的自由。《临时约法》经济的产物。其进步之处在于,它延续了自清末以来的法律改革,进一步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法律制度引进我国,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予以发展,从而把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法律制度的建设推向最为完备的阶段。但中国仍未真正实现宪政的根本原因在于《六法全书》的阶级立场,它代表的始终是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的利益。
39、共产党领导下的宪法性文件和土地立法内容
共产党领导下的宪法性文件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的特点:(1)规定的政权形式和权利关系是为了防止袁世凯专权独裁;(2)规定了修改《临时约法》的严格的程序。规定了严格的修改修改宪法的程序,只能由2/3以上的参议院议员或临时大总统提出,并经参议员4/5以上出席,出席议员3/4同意后,才能进行。《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1)它首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废除了封建帝制和等级特权制度,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首次将人民渴望的民主、平等、自由赋予法律效益,是中国历史上的一项伟大创举。它确认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使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思想深入人心,唤起了民主意识,为以后反对帝制复辟奠定了思想基础。(2)它确立的民主法制原则,在中国法制史上也是创举,在维护民主权利,一切依法办事,彻底否定了封建法统。
三是颁布了其他革命法令。(1)保障人权废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如解除“贱民”身分,禁止买卖人口;提高女权;取消官僚特权与革除官厅陋习。(2)发扬“国魂”革除封建陋习。禁烟禁赌;劝禁缠足;发布《晓示人民一律剪辫文》。(3)整饬吏治任人唯贤。
四是建立了新型的司法制度。(1)建立新型的司法机关。为贯彻三权分立,实现司法独立的资产阶级法制原则,中央设“临时中央裁判所”,后改称“法院”;地方审判机构称作“审判厅”,实行四级三审制。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干涉。(2)改革审判制度。仿效西方文明的审判方式,颁布《禁止刑讯文》、《禁止体罚文》,废除封建的刑讯体罚制度。(3)采用律师制度。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拟《律师法草案》,实行律师辩护制度、公审制度、陪审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临时政府法制具有鲜明的反封建的进步性,给几千年封建法制笼罩下的中国带来了一线新的曙光,民主共和、主权在民、平等自由、保障人权、司法独立、法制原则等等开始深入人心,体现了民主思想和法律观,对提高人民民主觉悟,争取人权,维护国家尊严,具有很大启蒙作用,意义深远。
38、如何认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
南京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在南京国民政府22年的统治中,绝大多数时期实行所谓“训政”。迫于种种压力,国民党政府管理国家的手段开始从“人治”转向“法治”。从1928年到1936年,国民党政府集中进行频繁的立法,最终建立起“六法”体系,形成了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基干。所谓《六法全书》简称《六法》,狭义是特指宪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广义是指上述六大法典及其它附属法规,亦即整个法律体系的通称。南京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特指1927年4月18日建立的国民党***时期制定的六法及其它法律的整个法律制度。就其内容而言,除搬用资产阶级的一些法律原则外,也继承了清末和北洋政府具有封建性的法律传统。
《六法全书》摈弃了历史上诸法合一的法制,采取了西方诸法分立的原则,仿造西方大陆法系的模式,是继受法与固有法的混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法学教授潘汉典指出,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是封建主义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法西斯法律的混合体,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政治行组织法(草案)》及土地立法有《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闵西《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土地政策新的改变》、《关于改变对富农的策略》及《停止没收地主土地》等。
其中《宪法大纲》对其它宪法性文件的影响非常重大,它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它同资产阶级的约法以及旧中国反动政府制定的宪法有本质的区别。同时,它肯定了革命胜利成果,提出了斗争的方向。尽管受到“左”的影响,仍是划时代的宪法性文件。它的颁行调动了苏区人民的积极性,为以后制定民主宪法提供了宝贵经验。
另外,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对这一时期土地立法的内容主要规定了没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土地财产分配的标准和方法,以有土地所有权等方面的内容。其意义在于调动了农民革命和生产和积极性,为探索土地革命路线积累了经验。通过学习,了解了根据土法制的性质及形成过程,掌握了土地立法的发展变化及其主要内容。总的来说,共产党领导下的宪法性文件和土地立法对中国的初期建设有着重大的影响。
40、试述“八议”制度。
(1)“八议”是指除犯“十恶”罪以外的死刑,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理,必须先将其犯罪事实及应享受的特权的理由奏请皇帝,由皇帝交朝臣“集议”后,最后由皇帝作出裁决,一般均可免除死罪;若犯流以下的罪,则可直接减一等处罚。但是,犯“十恶”者不得适用“八议”的规定。
议亲,皇帝的亲属。议故,皇帝的故旧。
议贤,封建德行高尚,其言论行动可作为法则者。议能,能整顿军旅,治理内政。为皇帝出谋划策,师范人伦者。
议功,对封建朝廷尽忠效力,建立大功勋的人。议贵,指三品以上高级官员及爵一品者。
议勤,指高级文武官员中恪尽职守,专心致志办理公务的人。
议宾,指国宾,前朝皇帝的后代。(1分)
41、试述明律是如何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
答:《大明律》中专设“奸党”条,规定:
(1)“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
(2)“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
(3)“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
以上都构成奸党罪,要受到严厉惩治:本人处死,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42、试述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一告九不理”的审判制度。
第一,管辖不合不受理。
第二,当事人不适格不受理。第三,未经合法代理不受理。第四,起诉不合程式不受理。第五,不缴纳诉讼费不受理。第六,一事不再理。
第七,不告不理。
第八,已经成立和解者不受理。
第九,非以违背法令为理由,第三审不受理。
43、简述“七去”的内容。
“七去”的内容。(1)无子;(2)淫佚;(3)不事舅姑(不顺父母);(4)口舌(多言);(5)盗窃;(6)妒忌;(7)恶疾。
44、请回答《唐律疏议》的篇目内容?
第二篇《卫禁律》,主要是关于保护皇帝人身安全、国家主权与边境安全;
第四篇《户婚律》,主要是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婚姻、2、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对当时各国立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此外,对后世的立法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51、请分析隶制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
第一、夏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此时尚无健全的国家机构,过去是法自君出。法改律的来源主要是以下内容:首先是原始社会的礼。其次是兵,当时的战争命令。再次是社会的民族习惯。
第八篇《斗讼律》,主要是关于惩治斗殴和维护封建的诉讼制度;
第十篇《杂律》,凡不属于其他“分则”篇的都在此规定;第十一篇《捕亡律》,主要是关于追捕逃犯和兵士、丁役、官奴婢逃亡,以保证封建国家兵役和徭役征发和社会安全。
第十二篇《断狱律》,主要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
45、什么是《宋刑统》?什么是“刑律统类”?
(1)《宋刑统》是宋太祖建隆四年颁行的宋朝重要法典,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它的体例仿自唐末的大中刑律统类》,其律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
(2)“刑律统类”即以刑律为主,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的法规。“刑统‘的出现是法典编纂的一个变化。
46、“十恶”。
(1)最早规定在《开皇律》里。(2)由“重罪十条”发展而来。是封建社会打击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分别是:①谋反;②谋大逆;③谋叛;④恶逆;⑤不道;⑥大不敬;⑦不孝;⑧不睦;⑨不义;⑩内乱。
47、简述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1)法令由一统。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2)事皆决于法。加强封建立法,凡事皆有法式。(3)以刑杀为威。法网严密,严刑重罚,滥施刑罚。
48、简述明清法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摧残表现在哪些方面。
(1)推行“禁榷制度”限制商业发展。“禁榷制度”是指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专管制度。
(2)奉行海禁政策,阻挠对外贸易。禁止人民不得私自出海,沿海居民内迁五十里等。
(3)加强对矿冶业的管禁,限制民间自由开矿。(4)重征商税,压制私人商业的发展。
49、战国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不论是谁,不分贵贱等级、亲疏远近,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照法律论罪处罚,打破了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由官府统一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有法可依。否定了奴隶制“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法经》是战国初期魏国臣相李悝所制。分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是追究犯罪人责任和囚禁方面的规定,相当现在刑法的总则。
意义:
1、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宗教信仰,并加上阶级的属性,发展为以宗教迷信为特征的神权思想。奴隶主利用天命、天罚的神权思想,并进一步发展为典型的神权法思想。
第三、西周的立法思想。西周形成了宗法礼制为核心的“明德慎罚”“以德配天”及“亲亲尊尊”的立法思想。
52、结合法治建设,谈谈如何理解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1)、成文法的公布,结束了“法不可知,威不可测”的历史。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封建贵族的特权,标致着奴隶法制的瓦解,和封建法制的创立。促进了新的生产关系的发展。
(2)、法律的公开化,有利于维护司法公开化,对百姓维护自身权利有积极作用。
(3)、有法可依是法制建设的首要环节,能有效地促进人民的守法思想,加强社会监督。
53、试论法律是封建贵族特权的保护工具
两汉时,多次颁布贵族官僚有罪先请的诏令。对封建贵族官僚逮捕得先奏请皇帝。三国两晋南北朝:曹魏律五式规定了“八议”条款,晋代:杂抵罪,以夺官爵,除名来抵罪的总称。北魏律与南朝陈律“官当”入律。隋朝“开皇律”人创设例减;确立了议、当、赎、减制度。唐朝的议、赎、官当、更官。元朝,推行民族歧视政策,把人民分成四等。蒙古、色目、汉人、商人。清律:特别赋予满族更大的特权,满人犯法不归一般司法机关审理而由专门机关审理。完全继承了明律中确认的封建等级制服度的一系列条款,良贱同罪异罚。
性质上:把法律作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