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风险管理基本原则(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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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25 00:00:00    小编:公务员干货

反洗钱风险管理基本原则(五篇)

小编:公务员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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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风险管理基本原则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反洗钱内部监督管理,促进反洗钱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有效防范洗钱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行反洗钱主管部门对辖属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负有检查、监督、指导的职责。检查结果作为对各级机构反洗钱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在反洗钱检查中,对于违反反洗钱工作规章制度或未尽到反洗钱义务的行为,依据吉州珠江村镇银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章 检查形式与实施主体

第四条 反洗钱检查分为反洗钱自查、反洗钱督导检查和反洗钱专项检查3种形式。其中反洗钱自查由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反洗钱督导检查由综合管理部会运营管理部组织实施;反洗钱专项检查由反洗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检查对象与检查内容

第五条 反洗钱检查对象为我行相关业务部门(包括我行信贷管理部、市场营销部、运营管理部、营业部,下同)。

第六条 反洗钱检查内容

(一)对我行相关部门的检查内容

1、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1)制度建设

是否及时建立并完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在业务推广过程中将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工作要求落实到相关业务制度中,并细化到每个业务环节和岗位;是否及时根据业务调整情况完善相关制度中反洗钱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备上述制度。

(2)组织建设

是否认真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是否按规定参加反洗钱领导小组会议;是否及时处理涉及本部门的反洗钱工作协调事项;是否对本业务条线反洗钱工作进行有效指导;是否设立反洗钱信息报告员并及时报备。

2、反洗钱职责履行情况(1)客户身份识别及管理情况

是否按规定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业务存续期及终止业务关系时落实身份识别制度,是否及时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更新客户身份资料,是否按规定落实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管理工作,是否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等。

(2)反洗钱宣传培训情况

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部门是否按规定对本条线人员开展了反洗钱培训,是否能配合反洗钱主管部门对本条线人员开展反洗钱培训。是否配合反洗钱主管部门做好本反洗钱宣传工作,是否按时报送本部门所负责的反洗钱调研报告等。

(3)协助打击洗钱活动履职情况

是否按要求及时报送反洗钱大额交易、可疑交易以及协助报送重大可疑交易线索专题报告,是否按要求协助反洗钱协查工作。

(4)日常保密工作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与岗位是否严格遵守反洗钱保密制度规定,是否严格落实对泄密责任人的处罚措施。

3、反洗钱检查监督情况

反洗钱领导小组相关部门是否制定反洗钱检查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是否积极主动配合内外部反洗钱检查监督工作,各相关部门是否按规定对内外部反洗钱检查监督发现的、涉及本部门的问题予以整改。

(二)对各经营机构的检查内容

1、反洗钱组织运作情况(1)组织建设

是否成立反洗钱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否对反洗钱工作进行有效指导;是否配备反洗钱专管员,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及专管员变动是否及时报备。

(2)协调联动

是否建立了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是否有效联动。

(3)工作处理

反洗钱各项日常工作管理、落实情况:是否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电子及纸质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季报、年报,是否按照要求将反洗钱培训、检查等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进行报告,反洗钱工作档案是否规范、完整。

(4)保密工作

反洗钱工作涉及部门与岗位是否严格遵守反洗钱保密制度规定,是否严格落实对泄密责任人的处罚措施。

2、反洗钱职责履行情况(1)客户身份识别及管理情况

是否按规定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业务存续期及终止业务关系时落实身份识别制度,是否及时根据个人业务、公司业务开展情况更新客户身份资料,是否按照要求落实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管理工作,是否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等。

(2)反洗钱培训宣传情况

是否制订反洗钱培训计划,是否按规定开展反洗钱培训,反洗钱培训是否涵盖管理人员、反洗钱专管员和反洗钱信息报告员、会计与营销等主要业务部门人员、对外营业机构人员等。是否制定反洗钱宣传计划,是否落实反洗钱各项日常宣传及专题宣传工作。

(3)协助打击洗钱活动履职情况

是否按规定及时报送反洗钱大额交易、可疑交易以及重大可疑交易线索专题报告,是否按时、按质完成我行下达的反洗钱协查工作,提供的协查档案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3、反洗钱检查监督情况

是否制定反洗钱工作检查方案,反洗钱检查监督是否涵盖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客户洗钱风险划分机构及对外营业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反洗钱检查工作,是否积极主动配合内外部反洗钱检查监督工作,是否按规定对内外部反洗钱检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予以整改。

第七条 营业网点反洗钱自查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要求组织员工每月进行一次反洗钱学习培训。

(二)是否按规定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把好客户准入关,认真审核账户开立资料,登记相关要素。

(三)是否按规定落实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做好反洗钱资料、信息的归档保存和保密工作。

(四)是否按规定甄别大额和可疑交易,并及时登录反洗钱报送系统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

(五)是否按时提供相关的协查、核查资料。

营业网点在组织自查工作时,应当对之前自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登记(见附件4)。

第八条 督导检查内容(综合管理部会运营管理部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要求组织员工进行反洗钱学习培训。

(二)对开立人民币、外币对公账户的客户身份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查手续,开户手续是否完备,相关的开户资料是否齐全,有无及时将有关信息资料录入账户信息管理系统。

(三)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服务时,是否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是否进行核对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予以更新。

(四)对客户是否了解,包括对客户的基本背景、经营规模、经营特点、资信状况等的了解,是否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五)是否按规定正确识别本外币可疑交易,对符合报告标准的本外币可疑交易是否及时登录反洗钱报送系统进行报送,有无迟报、漏报现象。

(六)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是否重新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

(七)是否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

第四章 检查频率

第九条 反洗钱自查由对外营业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每月1次;运营管理部对辖属机构反洗钱检查每季1次。

第十条 各单位未纳入督导检查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反洗钱督导检查由我行运营管理部结合督导工作定期开展。

第十二条 我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我行相关业务部门组织开展1次反洗钱专项检查,检查覆盖面100%。

第五章 检查方法

第十三条 反洗钱检查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询问被检查单位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二)抽查测试被检查单位工作人员(包括中层管理人员)反洗钱知识掌握情况;

(三)查阅相关账户分户账及账户交易流水记录或其他登记资料;

(四)从综合业务系统中抽取相关营业机构账户电子交易信息。

(五)根据需要,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反洗钱工作会议记录及其他相关会议记录资料;

2、反洗钱自查及检查情况记录;

3、反洗钱工作计划、总结和检查通报等资料;

4、大额现金支取登记薄和可疑交易报告资料;

5、部分账户开销户情况记录及部分交易凭证、部分交易留存资料;

6、反洗钱培训、宣传资料;

7、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资料。第六章 专项检查程序

第十四条 反洗钱专项检查程序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通报、检查处理和总结归档5个步骤。

(一)检查准备

1、由我行反洗钱主管部门拟订《检查实施方案》,检查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组分工、检查依据、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

2、组成检查小组,召集检查人员学习讨论《检查实施方案》,同时明确分工、分解任务、落实责任。

(二)检查实施

1、召开现场检查碰头会。由检查组召集被检查单位主管领导、反洗钱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反洗钱岗位人员及检查人员,就检查的目的、内容、范围向与会人员进行宣布,提出检查要求,听取被检查单位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2、调阅相关资料。由检查组填制一式两份《反洗钱检查调阅资料清单》(附件2)递交被检查单位,并要求被检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

3、进入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检查组要严格按照《检查实施方案》开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对检查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并认真填写《反洗钱检查工作底稿》(附件3),检查底稿须经被检查单位签字确认。经确认的检查工作底稿,可以当场反馈给被检查单位,作为其日后整改的依据。

4、检查组要将检查情况进行归纳、汇总,进行综合评定。反洗钱检查评定实行计分制,满分100分,并按《反洗钱专项检查评分表》(附件1)的内容,逐项进行评分,并列明扣分事项,计算出总分后,由被检查单位和检查人员共同签名认定。

(三)检查通报

检查组收集检查的相关资料,对检查认定的事实和资料进行整理、分析、评价,形成检查报告,向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汇报。在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检查组发出检查通报,向被检查单位进行反馈。检查通报应当包括:检查基本情况(检查的组织、内容、对象)、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要求或下一步工作要求等。

(四)检查处理

1、检查组根据认定的问题和检查事实,认为可以由被检查单位自行整改纠正的,要在检查通报中要求被检查单位限期做出整改;对认为应该予以处罚的,由检查组根据吉州珠江村镇银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被检查单位自接到检查通报后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我行反洗钱主管部门。

3、我行反洗钱主管部门根据《检查通报》和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报告》进行整理、总结、分析,深入研究存在问题的原因,完善有关制度,强化反洗钱工作措施,同时要对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后续跟踪检查。

(五)总结归档

1、检查情况总结。我行反洗钱主管部门要对全行的反洗钱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作为完善下一步或下一反洗钱工作重点的依据。

2、检查资料归档保管。我行反洗钱主管部门须建立反洗钱检查资料档案,每次检查后将《检查工作底稿》、《反洗钱专项检查评分表》、《检查报告》、《整改报告》等资料归档保管,至少5年。反洗钱检查档案资料要作为对各单位反洗钱评价考核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州珠江村镇银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我行部门反洗钱专项检查评分表

2.反洗钱检查调阅资料清单

3.反洗钱检查工作底稿

4.反洗钱自查工作登记表

反洗钱风险管理基本原则篇二

反洗钱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控制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反洗钱风险控制的目标树立反洗钱持续风控理念,确定有效的风险管理政策,制订详实的反洗钱风险内控制度,逐步实现反洗钱风险控制与与公司业务风险控制的有效融合,构建与公司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完善的、可靠的反洗钱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反洗钱风险控制与公司其他风险控制具有同等重要性,反洗钱风险控制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在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原则下,依法采取预防、识别和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机制

第四条 公司构建自上而下的风险管理体系,以满足公司发展中内部风险持续控制的要求。

(一)公司在董事会授权下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是公司反洗钱风险控制的最高决策组织。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总裁担任组长,牵头部门分管副总裁担任副组长;

(二)合规风控部、理财中心、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部及其他必要部门部门总经理为小组成员,是反洗钱风险控制工作的执行层。合规风控部为工作牵头部门。

(三)公司反洗钱一线部门(主要为理财中心、合规风控部)设立反洗钱可疑交易分析和报告岗、反洗钱合规管理岗,具体落实反洗钱各项风险措施的实施。

第五条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义务特点,制订并不断完善公司反洗钱工作制度、操作流程、控制措施等内控制度。

(二)依法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反洗钱岗位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定期对反洗钱岗位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核中。

(三)定期召开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公司反洗钱日常工作进行全年的计划和总结;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部署反洗钱临时工作及重点工作。

(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和技能,增强公司抵御洗钱风险的能力。

(五)安排部署反洗钱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反洗钱氛围,认真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宣传义务。

(六)其他反洗钱监管政策要求的工作。

第六条 反洗钱领导小组会议由牵头部门组织发起,小组组长主持或副组长代理主持,过半数以上小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七条 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工作职责

(一)合规风控部

1、作为反洗钱牵头部门,组织落实人民银行、反洗钱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和工作安排。

2、组织发起反洗钱领导小组日常会议,保管会议记录。

3、负责与人民银行监管人员的沟通,传达、落实反洗钱工作最新政策及精神,完成监管机构安排的各项工作。

4、负责公司反洗钱合规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反洗钱各项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确保各项风控措施有效,每年按照反洗钱风险评估标准和监管部门具体操作要求,完成当年反洗钱风险自评估和整改工作。

5、组织开展各层次的反洗钱培训,保存培训记录。

6、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落实反洗钱宣传工作长效机制。

7、反洗钱非现场报表报送及报表保管。

8、其他反洗钱相关工作。

(二)理财中心

1、认真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按规定保管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2、按规定对客户进行反洗钱风险划分。

3、分析客户交易行为,识别可疑交易,报送可疑交易数据。

4、协助公司开展反洗钱培训工作。

5、负责柜台反洗钱宣传材料,的日常维护。

6、反洗钱季度报表统计编制。

7、协助公司开展其他反洗钱工作。

(三)计划财务部

1、认真履行可疑交易识别义务,按规定保管交易记录。

2、对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的制定提供指导意见。

3、协助公司开展其他反洗钱工作。

(四)信息技术部

1、提供可疑交易数据采集、上报技术支持。

2、提供客户反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管技术支持。

3、提供其他反洗钱工作需要的技术支持。第八条 公司按照《北京市金融机构反洗钱从业人员管理指引(试行)》规定,设立反洗钱牵头部门负责人、反洗钱合规管理、可疑交易分析报告等反洗钱岗位,选拔符合条件的员工担任,履行岗位工作职责。

(一)反洗钱牵头部门负责人:

1、主持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建立和完善工作。

2、督促指导业务部门按规定开展反洗钱工作。

3、组织实施反洗钱培训计划。

4、组织落实反洗钱宣传活动。

5、督促指导反洗钱非现场报表报送及报表保管工作。

6、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反洗钱能力。

7、其他反洗钱相关工作。

(二)反洗钱合规管理岗:

1、负责与人民银行北京中心支行反洗钱处联系、沟通反洗钱工作相关事宜。

2、协助进行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建立和完善。

3、协助开展反洗钱培训。

4、协助开展反洗钱宣传。

5、反洗钱非现场报表报送及报表保管。

6、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反洗钱能力。

7、其他反洗钱相关工作。

(三)可疑交易分析报告岗:

1、可疑交易识别及报送工作。

2、配合本部门按规定开展反洗钱工作。

3、协助公司开展反洗钱宣传。

4、反洗钱季度报表统计编制。

5、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反洗钱能力。

6、其他反洗钱相关工作。

第九条 除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外,公司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有责任参与反洗钱管理中重大事项或敏感事项的处理,提供必要支持,履行反洗钱义务,保障反洗钱风控措施有效执行。

第三章 客户身份识别、等级划分和记录保存

第十条 公司对办理业务的客户建立身份识别、风险等级评估制度并保留客户识别资料、评估记录和交易记录。公司根据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客户身份识别、风险等级评估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的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第十一条 办理具体业务时应严格遵守《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及《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不得开立匿名贷款账户或假名贷款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贷款服务。

第十二条 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三条 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第十五条 现场理财经理按照公司规定程序为客户办理业务,要求客户完整填写相关申请表单,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理财经理应根据客户填写资料完成对客户的身份识别。

第十六条 理财经理按照公司制定的客户风险等级评估标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客户风险等级的划分,保留评估记录。对风险等级符合可疑交易报送标准的要及时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风险等级。

第十八条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在业务办理完毕后,按相应程序交事后监督岗位审核,并归公司档案室统一保存。全部资料自业务办理之日起保管15年。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第四章 可疑交易报送

第十九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结合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制定和完善可疑交易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现场理财经理在为对客户身份识别、等级划分后,对符合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的,应当及时向可疑交易分析报告人员报告,由可疑交易分析报告人员对可疑支付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应对重大可疑资金交易进行审查、分析,对明显涉嫌犯罪需要立即侦查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

第五章 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按照反洗钱法规和人民银行监管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反洗钱宣传,协助人民银行等机关依法开展的反洗钱调查等工作。第二十四条 公司制定《反洗钱工作操作细则》,明确反洗钱工作要求,规范反洗钱岗位行为。反洗钱工作人员应按照细则内容开展各项反洗钱工作。

第二十五条 开展《反洗钱工作操作细则》中未包含的反洗钱工作,应及时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补充工作细则,确保反洗钱工作有据可依。

第六章 监督、考核及奖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反洗钱实行双重监督体制。

第二十七条 反洗钱牵头部门作为内部监督部门应定期对相关部门反洗钱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审计部每年至少对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两次专项审计,审计结果直接上报董事会。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审计报告落实责任,制定并实施整改方案。

第二十八条 每年年末反洗钱领导小组对反洗钱牵头部门负责人、反洗钱合规管理人员、可疑交易分析报告人员全年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计入该员工全年考核成绩中。

第二十九条 对有以下行为的员工进行公开表扬或优先考虑评优:

(一)对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提出合理建议并有突出贡献。

(二)向公司提出具有创新性、可操作性的反洗钱工作方法。

(三)对公司反洗钱宣传工作有突出贡献。

(四)其他对公司反洗钱工作有突出贡献的行为。第三十条 对有以下行为的员工采取公开批评等惩罚措施:

(一)未能履行反洗钱岗位职责。

(二)严重违反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及内控制度,并造成不良影响。

(三)不积极按照公司要求进行反洗钱宣传。

(四)无故缺席公司组织的反洗钱知识培训。

(五)其他妨碍公司反洗钱工作进行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合规风控部负责解释与修订。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反洗钱风险管理基本原则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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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客户身份识别的管理,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控制洗钱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客户是指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受以上人员合法授权委托办理保险相关事宜的代办人。

第三条

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是指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价和洗钱风险等级确定。

第四条

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采取定性分析的方法,遵循统一标准、严格执行、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定对象与风险等级设置

第五条

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对象是与公司建立关系--------------------------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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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客户反洗钱风险等级划分为三类:高风险客户、风险客户和常规客户三个等级。

第三章

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

自然人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标准和操作规程

(一)高风险客户

客户具备以下任一条件:

1、客户存在中国人民银行[2006]2号令《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所界定的可疑交易行为

2、客户缴纳保险费金额、中途退保保险费金额或保险赔款金额、满期给付保险金金额50万元及以上,且结算方式为现金。

3、客户是外国政要

4、客户属金融、财务、典当、珠宝古董、交通工具(汽车、飞机、游艇)销售等行业企业法人代表

5、客户为国家党政机关省部级及以上职位干部

6、客户姓名与我国或联合国安理会或与我国签定协议的国际组织、有关国家(地区)恐怖分子、恐怖分子嫌疑人或受制裁的个体相同;

(二)风险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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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不符合自然人高风险分类标准,但具备以下任一条件:

1、客户国籍是非中国国籍;

2、客户缴纳保险费、中途退保或保险赔款、满期给付保险金现金支付金额20万元及以上;

3、客户属金融、财务、典当、珠宝古董、交通工具(汽车、飞机、游艇)销售等行业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客户是其他行业的法人代表;

4、客户为国家党政机关厅局级及以上职位干部。

(三)常规客户

客户不符合以上二类风险客户划分标准的,则评定为常规客户。

第八条

单位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标准操作规程:

(一)高风险客户

客户具备以下任一条件:

1、客户存在中国人民银行[2006]2号令《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所界定的可疑交易行为 ;

2、客户缴纳保险费金额、中途退保保险费金额或保险赔款金额、满期给付保险金金额50万元及以上,且结算方式为现金。

3、客户属外商独资企业,且在离岸中心设有银行账户。

4、客户或其主要负责人身份与我国或联合国安理会或与我国签定协议的国际组织、有关国家(地区)恐怖分子、恐怖分子嫌疑人或受制裁实体、个体相同;

5、客户注册地在美国、香港、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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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群岛、巴哈马等离岸公司相对集中国家或地区以及fatf要求加以关注的包括伊朗等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体系薄弱或有缺陷的国家;

(二)风险客户

客户不符合单位客户高风险分类标准,但具备以下任一条件:

1、客户属外商独资企业;

2、客户缴纳保险费金额、中途退保保险费金额或保险赔款金额、满期给付保险金金额20万元及以上,且结算方式为现金。

(三)常规客户

客户不符合以上二类风险客户划分标准的,则评定为常规客户。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每年初对客户风险等级做一次评定,并将高风险客户名单以签章齐全的纸质形式和电子表格发送到分公司内控部。此项工作实行零报告制。

第十条

应根据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的高低,定期审核,更新客户基本信息,持续关注客户的经营交易行为,并根据评级依据信息的变化,适时更新客户的风险等级。

第十一条

总公司合规管理总部将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司法机关、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或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名单进行定期发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计财部负责制订、修改、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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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风险管理基本原则篇四

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营业机构从事洗钱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本行反洗钱工作主要任务是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进行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合规操作;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收集反洗钱信息;依法报告大额交易、可疑交易及其相关报表和信息;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反洗钱工作,预防洗钱违法犯罪、履行反洗钱义务,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第四条 本行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条 本行反洗钱工作应坚持审慎识别、及时上报、果断处理、严守秘密的原则。总行及各级支行必须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履行。本行反洗钱工作的履行以存款人开户行为第一责任人,交易行为第二责任人。其中,对于柜台业务,如代理行认为可疑的,除应及时上报外,还应与开户行联系并作好记录;如代理行不认为可疑而未上报的,但开户行分析后认为可疑的应及时上报。对于非柜台业务(例如同城票据交换集中提入、自助设备交易、网上银行交易),应由开户行进行监控、分析,发现可疑的应及时上报。

第六条 本行所属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出本机构反洗钱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并保证该制度能够有效实施。同时应当配备必需的人员、技术设备,并给予必要的财力保障和技术支持。

第七条 本行各级机构设立的反洗钱部门或岗位在从事反洗钱工作中针对信息采集、分析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有权得到对其有帮助的以及对负责执行有关内部报告程序有用的信息。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

第八条 总行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反洗钱工作办公室。

第九条 本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组织领导辖内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分析研究反洗钱工作重点,对反洗钱工作进行指导。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对部门及辖内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十条 反洗钱工作办公室设在总行,下设反洗钱垂直管理岗。接受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具体负责反洗钱检查监督;组织反洗钱业务技能培训;组织进行反洗钱宣传;并对反洗钱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对掌握的有关反洗钱信息,认为有必要向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的,应及时向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反洗钱办公室反洗钱垂直管理岗主要职责为:

(一)提取反洗钱大额交易,通过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指定的网站上报大额交易;

(二)汇总所属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并通过中国反洗钱检测分析中心指定的网站上报可疑交易;

(三)对全辖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和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报告情况进行检查、统计、分析;负责对全辖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培训;按照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对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比和考核;

(四)完成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交给的工作,参加相关会议,做好部门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本行各级分支机构成立反洗钱工作组,工作组负责所管辖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工作组下设从事反洗钱工作的相关岗位,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的执行与协调。

各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组对掌握的有关反洗钱相关信息,认为有必要向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直接报告的,应及时向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二条 各级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组下设立“反洗钱信息采集分析岗”、“反洗钱信息复核及报告岗”、“反洗钱监督管理岗”。

“反洗钱信息采集分析岗”为接触、了解客户或进行交易记录的人员,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的相关规定,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对交易记录进行筛选、分析,将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反洗钱信息复核及报告岗”;

“反洗钱信息复核及报告岗”主要职责是对“反洗钱信息采集分析岗”提供的可疑信息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复核确认并通过指定的报送路径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相关信息;同时对“反洗钱信息采集分析岗”提供的信息质量进行分析、反馈,减少漏报及滥报现象;

“反洗钱监督管理岗”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其余两个岗位的履职情况;分析报送质量;定期对反洗钱信息进行分析、数据整理,形成分析报告,为反洗钱工作提供决策依据;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逐步达到不漏报、不滥报的工作目标。

第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任何员工对掌握的有关反洗钱信息,认为有必要向总行反洗钱工作办公室或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直接报告的,可越级直接向反洗钱工作办公室或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章 尽职调查、保存记录

第十四条 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

本行各级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一)对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登记并保存复印件,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二)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三)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四)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第十五条 记录和保存客户详尽资料。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及反洗钱报送分析资料等相关资料。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反洗钱报送分析资料在报告后,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及相关规定进行保管,如某项资料规定保管期限少于五年的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二)在遇本行分支机构账务合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反洗钱报送分析材料等对开展反洗钱工作有帮助的资料移交到账务合并后的机构。

第四章 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区最高级别的反洗钱工作组应根据当地人民银行及总行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按季进行数据分析并总结本地区的反洗钱工作进展情况,形成分析报告向总行反洗钱工作办公室报告。基本操作规程如下:

(一)通过相应的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监控、提取反洗钱大额交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路径传输上报大额交易;

(二)通过相应的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监控、监测、分析可疑交易;汇总所属机构上报的可疑交易报告,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路径传输上报可疑交易;

(三)对所属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和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报告情况进行检查、统计、分析,按照反洗钱领导小组的要求进行评比和考核,负责对所属机构反洗钱工作进行培训;

(四)完成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交给的工作,参加相关会议,做好部门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反洗钱信息采集分析岗”、“反洗钱信息复核及报告岗” 负责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收集可疑交易和符合反洗钱规定的可疑情况,并于可疑交易和可疑情况发生后制作反洗钱报告表立即通过指定的报送路径报告。

第十八条 相关业务操作规程

(一)在办理现金业务时严格执行现金收付审批和授权制度,做到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和使用现金;

(二)对现金收付达到规定要求的业务进行备案管理。

(三)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做好账户管理,合规开立账户,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假名账户。

(四)发生交易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行相关操作规定合规操作,正确记录和计量经济业务。

第五章 反洗钱检查及培训

第十九条 本行各级反洗钱工作组织根据反洗钱工作需要,有权对接触客户、进行交易的部门、分支机构进行反洗钱调查,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条 本行各级反洗钱工作组织应定期对所辖网点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反洗钱工作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具检查人员证明和现场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未出示检查人员证明、现场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机构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反洗钱进行现场检查后,检查组应出具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应当交被检查机构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检查机构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检查机构确认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无误后,应由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公章;检查人员应当在确认书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调查和检查中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检查人员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检查部门和机构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文件。检查小组查阅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检查人员和在场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检查小组,一份留存被检查部门和支行备查。

第二十四条 本行各级反洗钱工作组织应建立反洗钱培训、宣传制度,切实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及对外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反洗钱意识和预防监控水平。培训必须保证每年不少于一次,并保存培训记录。

第六章 反洗钱工作纪律

第二十五条 及时报告。反洗钱信息采集分析岗应在可疑交易(情况)发生后立即向反洗钱信息复核及报告岗报告;反洗钱信息复核及报告岗应及时制作可疑交易报告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及报告路径上报。

第二十六条 保密传递。反洗钱工作人员在报告和传递反洗钱相关信息时,应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相关保密规定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漏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第二十七条 积极配合。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积极配合、协助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严肃处罚。本行各级反洗钱工作组织应对所属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有权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和本行相关制度规定,对违反反洗钱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对于触犯法律的本行工作人员,一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反洗钱风险管理基本原则篇五

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贷款风险的防范和控制,确保信贷资产的安全性。依据《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贯彻和执行安徽省金融办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制度和要求,建立建全和完善适应本公司贷款业务特点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强化贷款风险全程管控。防范、控制和化解各类贷款风险,从而降低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

第三条 贷款风险管理原则。本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贷款流动性的原则;

(二)贷款安全性的原则;

(三)贷款效益性的原则;

(四)贷款风险分类原则;

(五)股东资本责任原则; 第二章贷款风险划分

第五条 贷款风险。是指本公司在各项贷款业务运营中,由于受到各种不可预见和定性因素的影响,致使贷款无法按期收回本金和利息,公司可能遭受资金的损失。参照银行业贷款风险的划分原则,主要划分为政策、经营和操作风险三种。

(一)政策风险主要来自“三农”的贷款业务,受到国家、地方政府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出现不能按期偿还所借入贷款本金和利息。

(二)经营风险主要来自借款人因经营管理、市场变化、灾害和道德因素等原因的影响,不能或不愿意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而形成的违约和义务的不履行,出现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风险。

(三)操作风险主要来自公司内部控制和对借款人所获取或了解掌握信息不对称因素产生的贷款决策失误和员工职业道德因素以及违反操作规程形成的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损失风险。

第六条贷款风险预测是指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的方法,对各种贷款风险因素、风险性质及风险程度识别和测定。是贷前调查、贷中审查的重要内容;是贷款是否发放、贷款期限的确定、贷款额度的控制、贷款的方式选择基本依据。

(一)政策风险预测。主要是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政策性扶植资金落实与承偌保证情况、贷款风险补偿金情况的依据,而对贷款政策风险进行预测。

(二)经营风险预测。应根据不同的风险因素,分别按照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对风险性质及程度进行甄别和预测。

⑴定性分析预测。主要包括对借款人法定代表人素质、经营管理水平、内部控制能力、信誉程度和发展前景分析;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所产生的影响:特定行业或地区的经济政策、经济环境、市

场供求变化、价格震荡等情况;各种灾害等不可抗衡的外部因素或诉讼、疫情等突发事件影响的分析。

⑵定量分析预测。主要是依据借款人的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对借款人的信用分析进行分析和预测。

第七条 操作分析预测。主要依据本公司是否具有较强的风险决策能力;员工是否具备所承担岗位的业务能力、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执行公司贷款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能力;风险管理是否能全面覆盖公司贷款操作的各个环节;是否具有适宜和完善的信息采集及管理手段等。

第八条贷款风险预警是指在贷款操作和监管过程中,根据事前设置的风险控制指标变化多发出的警示性信号,分析预报贷款风险发生和变化情况,提示本公司要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贷款风险预警包括微观和宏观预警。微观预警是根据各种风险预警信号,及时判断单个借款人或单笔贷款的风险程度和风险性质。宏观预警是在微观预警的基础上,通过对贷款风险分类监测,依据贷款组合风险分析,综合评价贷款质量状况,判断公司或区域或行业的贷款风险程度。

第九条 政策风险预警。主要是通过政策风险信号反映。政策风险信号包括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政策、财政金融政策、农业政策、其他特定行业政策、信贷政策、汇率政策等调整、变动。

第十条 经营风险预警。主要是通过财务预警信号。市场预警信

号、行为预警信号和其他预警信号反映。

㈠财务预警信号。一般包括借款人各项财务指标如流动性比率、资产负债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回收率、现金流量等指标低于同行业平均或有较大变动。

㈡市场预警信号。主要是通过市场供求和价格波动信号进行综合反映。一般包括借款人所处行业或地区的宏观政策、特定行业政策、财政金融政策等发生改变,可能对行业经济周期和市场发展前景产生不利变化;市场供求关系、产品价格发生持续性或大幅度的波动;地区和行业信用环境以及整体经济环境恶化等。

㈢行为预警信号。一般包括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存在违约记录,提供虚假资料套取贷款,在其他金融机构违规开立存款账户,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借款人贷款展期次数增加,借款人法人代表的变动,法定代表及其财务、会计人员发生违纪行为,主要股东或关联企业发生较大调整,改制改组不规范,担保物品价值下降或担保撤销,借款人未经银行同意擅自对外提供担保等。

㈣其他预警信号。主要是可能发生各种影响借款人经营水平的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等。

第十一条 操作风险预警主要通过本公司内部操作风险信号反映。一般包括贷款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信贷岗位责任不明确、信贷档案不规范、客户资料不全面以及信贷管理内控机制不完善等;对不符合贷款基本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不按规定办理贷款担保、不按规定用途或超权限发放贷款;贷款“三查”或审贷分离操作不规范、信贷监管制度不落实、信贷信息资料缺乏、借款合同要素不全、信贷文本遗失或失效、数据统计失真、风险预测失误以及其他违反贷款管理制度的各种违规操作行为和工作失误等。

第十二条 建立和健全贷款风险预警机制,要建立微观和宏观风险预警相一致的预警机制。要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工商、税务、土地、房管等部门查询系统、关联银行的结算渠道以及政府和主管部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识别、反馈来对影响贷款安全的主要风险信号进行前瞻性判断,并制订处置方案,落实各环节的责任,提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预防性和补救性措施。

第十三条 实行借款人贷款资格认定制度。应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经营效益、资信情况定期进行综合评价,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贷款风险程度进行贷款资格认定。

第十四条 选择有效的贷款方式。应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和贷款性质、种类、分别选择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慎用信用贷款方式和其他不成熟的保证、抵押、质押类别品种贷款方式。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本公司小额贷款操作规程。实行贷款审贷分离和贷款审批委员会制度,按照贷款“三查”程序规范操作,签订借款合同,确保借款凭证、有关合同填写要素完整、一致、做到合法有效,规避操作风险。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会应不定期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法执

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稽核。以促进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办法的落实,做到规范和及时操作,严禁逆程序操作。

第十七条 鼓励借款人投保。鼓励借款人对符合保险规定条件的财产办理保险,转嫁本公司贷款的风险。

第十八条 接纳具有融资担保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开展合作,拓宽贷款业务面,转嫁本公司贷款风险。

第十九条 贷款风险化解是指对已经发生的贷款风险,应根据风险的种类、特征、有选择地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采取“三农”贷款风险补偿金抵偿、抵(质)押物变现补偿、以资抵债、保险理赔、依法诉讼、呆账核销等措施,避免或减少贷款的损失。

第二十条 对已经发生的政策风险,应及时与政府沟通,争取按照规定落实“三农'”贷款风险补偿金补贴政策。

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的经营风险,应采取向担保人追索、处置抵(质)押资产、以资抵债、保险赔偿、诉讼和呆账核销等措施,化解补偿贷款风险。

(一)向保证人追索。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采取贷款保证方式的,应依法向保证人追索,督促其以货币方式和资产抵债方式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金和利息。

(二)处置抵(质)押资产。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采取贷款抵(质)押担保方式的,应依法对抵(质)押物品 6

进行处置,处置价款优先用于偿还所欠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办理以资抵债。借款人确无货币资金或货币资金不足以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应对借款人事先抵押和质押财产办理以资抵债,通过处置抵债资产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办理保险理赔。借款人因遭受灾害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已经办理财产保险的,应督促其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理赔款应优先用于归还所欠贷款本金和利息。

(五)向融资性担保公司追索。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采取贷款委托保证方式的,应按照双方合作协议或依法向融资性担保公司追索,督促其以货币方式履行其代偿责任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金和利息。

(六)依法诉讼。对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故意逃废本公司债务借款人,应通过诉讼手段主张权利依法清收。

(七)办理呆账核销。对已形成的贷款风险,采取一切化解补偿措施后仍无法收回的,按照呆账认定与核销程序核销。

第二十二条 操作风险化解。对未按规定权限操作造成贷款决策失误,借款合同要素不全或合同无效,贷款监管制度不落实,贷款信息资料缺乏,数据统计失真,以及其他违反贷款管理制度的各种违规操作行为和工作失误等所产生的贷款风险,应采取相应措施,及时纠正或补救,规范管理和操作,将贷款风险减轻到最低限度直至消除。

第二十三条 贷款风险监测。从强化贷款风险宏观预警出发,对贷款的质量状况和变动情况进行全面、持续、客观、动态滴评价和反映,以便及时掌握贷款质量状态和贷款风险程度,迅速采取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

第二十四条 贷款风险监测的依据。贷款风险预测主要依据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结果,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前两类为正常贷款,后三类为不良贷款。通过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分类的具体依据是贷款实际使用情况和物质保证程度,同时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记录(包括贷款逾期天数)和还款意愿,以及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等因素。

第二十五条 贷款风险监测方法。贷款质量分类由公司风险管理和财务会计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认定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要求进行统计。

第二十六条 贷款风险监测内容。围绕贷款风险五级分类,设置若干贷款质量评价指标,监测贷款质量静态分布和动态变化情况等,评价贷款质量稳定性和不良贷款风险程度。

第二十七条 贷款风险监测分析。通过建立定期监测分析制度,真实、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状况。根据贷款风险的高危行业、高危品种的分布情况,强化贷款风险的预警功能。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信贷管理和政策,采取各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贷款风险管理评价考核。实行贷款风险管理量化考核制度,通过对贷款质量动态监测,重点对不良贷款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将其作为衡量本公司工作业绩的考核重要内容。

第八章 贷款风险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实行贷款风险管理总经理负责制。本公司要建立贷款风险管理机构,实行贷款风险管理责任制,总经理负总责。

第三十条 公司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分开管理。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应分别由不同的岗位或部门负责。建立贷款审查委员会,明确其职能和责任。贷款审查委员会只负责对业务部提交的贷款建议进行评审并提出审议意见,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的授权人审批。

第三十一条 明确落实业务部贷款风险管理岗位职责。对贷款风险管理有关制度办法的合法性审核和风险保障措施的法律工作,并组织实施、检查指导贷款质量的监管分析、评价与考核;业务部财务管理岗位要按照贷款规定科目核算反映,执行统一口径统计和生成报表上报;财务管理负责人对贷款风险管理工作真实性、贷款损失责任认定和处理情况进行稽核检查。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实行贷款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凡因违规操作,工作及决策失误造成贷款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责任解释、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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