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市场调查报告(五篇)
报告是指向上级机关汇报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工作情况、做法、经验以及问题的报告,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报告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劳动市场调查报告篇一
一、概况
洛阳牡丹桥及王城路建材大世界两个自发的马路劳务市场,已形成多年,主要是以建筑、装修、木工、油漆、杂修等业务为主的劳务市场。其间曾因多次发生劳务纠纷,影响交通安全及社会安定,市政府、市建委、市劳动局于2003年12月下文,取消这个马路劳务市场,并在此成立建筑业务劳务市场管理咨询机构。然而,这项措施成效不大,要取消的市场依旧是每天聚集着上百人,熙熙攘攘,交易不断,而建委成立的建筑市场中介所则是门前冷落车马稀。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供需双方直接见面,无需交中介费用。从我们调查的20个求职人员情况看,61.5%的人愿意到自发的马路劳务市场来找工作。他们的理由是:在这里直接与用人单位见面协商,不需支付任何费用者占53.8%;零工活多,易找工作者占92.3%;对工人素质要求低占61.5%。而在这里招工的单位大多是施工队、个体户和个人家庭,他们一是不愿声张,不想经过管理部门,因为签定了用工合同就约束了
自己;二是不愿交付中介管理费,更不愿交纳养老保险金;三是认为这样快捷方便,只要双方谈妥,工人马上就能上班。
2、求职者不知道、不了解政府有正规劳务市场。当我们对这20名被访者提出“你是否知道政府有正规的劳务市场?”时,回答“不知道”者占69.2%,虽然他们也认为政府办的劳务市场有“安全感”、“可靠”、“有信誉度”、“权益能得到保障”,但当问及他们的求职渠道取向时,仅有30.7%的人愿意到政府办的劳务市场去求职。他们理由是:(1)“不易找到工作”占69.2%;(2)认为“收费高”者占61.5%;(3)“用工单位对求职者素质要求较高”者占38.5%;(4)认为“手续繁琐”和“很少有零工活”者各占30.7%。
3、求职者急于挣到现钱。在这两个马路劳务市场聚集的大部分都是农民工,普遍租住在附近的民房。他们认为打零工能及时挣到钱,解决家里每月的日常开支,如孩子交学费、购买油盐酱醋、种植农业所需的种子、农药、化肥等物资,而打长工,不能按月挣到工资,基本上都等工程完工才可能拿到钱,而大部分情况下即使工程完工也不可能领到应得的全部工资,无法解决家庭急需之用。
4、这里零工活多,个人能自主支配时间。聚集在这里求职者,大部分都是从外地远道而来,他们认为自己家住农村,上有老下有小,本人是全家赖于生存的顶梁柱,农闲时抽空进城打工挣点零花钱,农忙时就赶回去收割、种地。目前在这里找工作,虽然不是每天都有好运气,面临“僧多粥少”的困境,但也有时来运转的时候。能挣个全
家生活生产所需的零花钱也就知足了。如果去找长期打工的活,自己不能支配时间,即使家里有事想请几天假,好说歹说,看不完老板的“脸色”且不谈,还要冒减扣工资的危险。所以他们还是愿意到这里来。
后几天的访问行程里,我们专门选择了洛阳火车站。沿着金谷园路往北行走,不时映入眼帘的是路边那写满招工信息的一块块的大红广告牌。我们仔细数了数,不到500远的路段上,竟分布着10家招工的中介机构。每家中介所门前都放着3至5块大型招工信息广告牌,其招工内容琳琅满目,招工范围覆盖社会所有领域,每月工资低的300元,高的5000元,大红纸上“急招”二字格外诱人。我们分上午、中午、下午三个时段,去“侦察”了三次,均没见一人前来求职。我们时常听到和看到的情况是,农民工、下岗工一年比一年多,社会就业压力巨大。然而在这里我们看到了成千上万条的招工信息,却没有人前来“揭榜”,原因何在?我们十分困惑。
二、问题
洛阳牡丹桥及王城路两个自发的马路劳务市场,由于缺乏管理,往往给一些不法之徒或道德素质不高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了投机的机会。在这里交易不要单位证明,不签订劳务合同,工作时间、工作数量、工资待遇、工资清付方式等仅靠“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一诺千金”进行劳务交易。而这种原始的劳务交易方式又源源不断的产生着种种令人尴尬问题。
1、上当受骗现象普遍。在我们调查的20名求职者中,69.2%的人反映他们在求职或打工过程受过骗。其受骗的情况是:61.5%人是干了活,老板寻找各种理由,如没干完活了,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了,损坏工具或浪费材料了等等,以此为借口不给或少付工资。23.1%的人被骗到工作环境很差的地方,让交押金或以身份证作抵押,方能工作,可到付工资时,却少的可怜,如果说不干,用工单位不给身份证或者不退押金。23.1%的人是在个体职介所交了中介费而找不到工作。
2、劳务纠纷引发社会治安问题。在这样的自发马路劳务市场中形成的交易,因为没有合同这张求职者和用工单位双方的护身符,往往是有理说不清,这个问题在家庭装修方面尤为突出。在调查的5个装修工中,就有4个人发生过劳务纠纷,而且都是在装修的质量上。一个装修工诉说道,因给一家庭搞装修,对方说装修质量不合格,要扣工钱。可装修工不答应,认为装修质量没问题。谈了几次没能解决。装修工采用过激方法,打了被装修家庭的主人,结果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被公安机关拘留了15天。
3、求职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在这个自发的劳务市场里,每天聚集着上百人的求职者,而每天来这里“招工”的人仅是求职者的十分之三而已。在这样供需悬殊的情况下,大量过剩的求职者这个弱势群体面对十分紧缺的“招工”单位这个强势群体,为了找到工作,往往在劳务交易中,不得不做出个人正当利益的重大让步。就拿签定
劳务合同这件事来讲,在我们调查的20名被访者中,92.3%的人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以求得个人利益能有所保障。然而来这里招工的单位没有一个同意签订合同。也就是在这个马路劳务市场,曾发生过一件让所有求职者不能忘记的事情。几名求职者被一包工头征去拆迁房屋,不幸的是一名打工者在工作中被水泥板砸成重伤,包工队声称去借钱治病,可一去不回,打工的几个人只知道包工头的姓,而家在哪里,叫什么名字全然不知,无奈自己只好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所有善良的人们在憎恨这不公平的交易的同时,也在发问:农民工该不该纳入城市管理体系?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在洛阳火车站,高密度分布的众家职介所,打出那么多诱人的招工信息,却没见有人前去求职,原因何在?那么这些职介所又是怎样生存的呢?为了解开这个迷,我们又来到了洛阳市劳动局开设的劳动力资源市场。这里每天都有五千左右前来求职的人。我们随意调查了10个人,告诉他们火车站附近有很多职介所,发布了多条用人信息,为什么不去那里一试呢?他们回答都是一句话:那是骗人的地方。我们在牡丹桥自发劳务市场调查时,也有3名求职者告诉我们,他们在职介所交了钱,就是找不到工作。因为介绍去的地方,要么要求技术高、要么给的工资比职介所说的低几百元。大家都这样认为个体职介所不可靠,那么这些职介所不是要关门了吗?其实不然,一位在这些职介所附近开店的职工解开了这个谜团。他说,这些信息广告70%都是假的,职介所老板都很精明,工作主要介绍给外地农村前来找工作的人。老板说的很好听,介绍一个工作
只收介绍费50元,不合适可以再调,直到满意为止。实际上他们与一些人员共同织成个骗局,今天让你到一个单位干了两天,称你不合格,辞退。明天再给你介绍另一个单位,可这个单位又说你不符合要求。后天再给你介绍一个单位,这个单位说老板不出差了,让你等几天再来。就这样推来退去,可求职者每天都要吃都要住,老是在这里呆着也不行啊。不用人家赶,你自己就开溜了。介绍费是不可能退的,因为老板说,谁答应你一次就找成工作了?你不等吗?骗了你还让你没啥说。就这样,一天骗两个,一个月也能骗个3000元呢。原来骗子的招数是如此“高明”。
三、建议
这次调查虽然完成了,我们总是忘不了那些民工兄弟为找工作所表现出的种种无奈。在我们调查的20名求职者中。有38.5%的人愿意到政府办的劳务市场找工作,他们认为,那里保险,干完活能拿到工资。可有69.2%的人不知道洛阳有政府办的劳务市场。这说明,我们的政府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
1、要加大宣传力度。为了保护求职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利益,规范劳务市场秩序,保证供需双方平等交易,特别为使农民工在出力流汗前提下,拿回自己应得的工钱,不再流出让人心酸的泪水。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下大力气,追欠农民工工资,整治劳务市场混乱问题,建立了一些如市劳动局成立的劳动力资源市场,城建局成立的建筑劳务市场等。然而在我们调查的20人中,竟有69.2%的人
不知道政府办有正规的劳务市场,100%的人误认为政府办的劳务市场有较高收费,其实这些市场都是免费向求职者开放的。因此建议我们的有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不仅要在各种新闻媒介上宣传,还要在一些自发劳务市场进行经常性的宣传,说明劳务市场的各项政策,引导求职者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利益走向正规劳务市场进行交易。
2、降低收费标准。如上所说的这些自发劳务市场,之所以多次取缔,多次再生,生命力如此旺盛,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里的交易不收任何管理费。我们了解到来这里招工的大部分都是一些施工队、个体小企业、居民家庭等,他们的工作基本上都是临时性的或短期性,也正应了来这里求职者的需要,因此建议有关部门也能把这部分劳务项目纳入正规劳务市场,进入城市管理体系。对这部分招工者免收或微收一些管理费,一是减少这个招工群体的负担,二是增加政府劳务市场的吸引力,三是真正做到政府市场为人民的作用。
3、提高道德素质。在目前市场经济的情况下,人们更多的行为是要靠自身的道德素质来约束,人人、处处、事事讲求城信显得十分迫切。也只有我们的所有社会成员都自觉的践行城信,提升自己的道德品质,违约、坑骗、欺诈、陷害等种种丑陋的现象才能减少,我们的社会生活才能步入良性发展的道路。我们的管理部门,尤其是要对那些遍布城市各处的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不断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君子取财要有道,要靠真诚、正直、真实、完善的服务来发展自己,切勿走上害人又害己的邪路。
4、加强引导管理。从以上调查可以看出,自发马路劳务市场和个体中介机构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显然不是一个文件,一次取缔行动,一次例行检查就能解决的。我们的管理机构要认真分析自发马路劳务市场和个体中介机构的特点,不断进行引导规范。同时还要加强管理,采取经常检查与突击检查以及暗查的形式,发现涉嫌欺诈的人和单位,要从重处罚,直到吊销营业执照,对那些有违法乱纪行为的人,要依法追究他们刑事责任,决不能让他们今天骗这个,明天骗那个,扰乱我们正常的社会秩序,败坏城市形象。
5、完善法律法规。根据我们在劳动执法部门的了解,他们现在执法的主要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河南省的有关劳动法规条例,象一些劳务合同法、劳务市场法等子法还没有出台,这就给我们的劳动执法部门执法时造成一定的难度,因此,我们呼吁国家尽快出台完善劳务法规体系,为保障劳务市场正常有序奠定坚实法律基础。
劳动市场调查报告篇二
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宛建建[2011]78号
签发人:
关于印发《南阳市建筑劳务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市直施工企业:
现将《南阳市建筑劳务市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南阳市建筑劳务市场管理办法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南阳市建筑劳务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劳务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各方的正当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劳务分包作业的活动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是指为建筑工程提供单项或多项工种施工的建筑劳务性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建筑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作业是指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劳务企业的资质审批与管理、外地进宛建筑劳务企业的登记备案、劳务合同审查备案、劳务人员的培训、鉴定和输出,并实施行业管理。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劳务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外地进宛的建筑劳务企业实行备案管理: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均为原件),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筑劳务分包活动。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七条从事劳务分包作业的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证书》。
第八条新设立劳务分包企业申请资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金、作业人员等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申请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应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四)企业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作业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条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实行动态考核制度,考核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第十一条同一内劳务分包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发生两种以上行为或同一种行为连续发生两次以上的,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类别、等级范围承揽工程的;
(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三)拖欠工人工资的;
(四)发生过四级以上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十二条 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年检基本合格,注销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劳务分包企业上一年考核合格,可申请增项和资质升级。
第十四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考核的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十五条劳务分包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提交相关变更资料,予以变更。
第十六条劳务分包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发。
第三章劳务分包交易管理
第十七条劳务分包交易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揽劳务作业施工的活动。前者称劳务发包人,后者称劳务承包人。
第十八条劳务发包人应当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分包给其它不具备建筑劳务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劳务发包人分包工程时应当审查劳务承包人的主体资格条件。劳务承包人承接分包工程时应当提供资质证书,负责该项目的劳务队长的岗位证书.进宛劳务承包人还应同时提供进宛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劳务发包人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劳务分包企业。招标应通过各级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或所)完成劳务发包交易。各级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或所)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收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条劳务承包人应当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劳务作业,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或转包。第二十一条劳务发包人与劳务承包人应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方可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应明确约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等级、安全生产目标、文明施工措施、劳务分包价款数额、计价方式、标准及结算方式、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连带责任的内容、执行条件和期限、监控方式、承包人的现场作业、向承包人拨付劳保费及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加盖双方企业法人公章,不得使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办事处及个人印章。双方不得另行订立背离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推荐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市〔2003〕168号文件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
第二十二条劳务发包人应当在订立或变更劳务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劳务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出示劳务合同备案手续。劳务分包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不予备案。
第二十三条劳务发包人与劳务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解除分包合同的,应当及时付清所完成的分包工程款。
第二十四条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二十五条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送原备案部门重新备案。
第四章劳务分包作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劳务发包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必须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结算方式向劳务承包人足额支付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不得违约拖欠、克扣或拒付。发包人不得要求劳务承包人垫资带资施工。
(二)劳务发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显着位置明示建筑劳务作业的类别、数量、延续时间,劳务承包名称、劳务队长、技术员和各班组长等信息;并为劳务承包人提供必要的临时设施,作业要素和作业面.
(三)劳务发包人负责向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办公、住宿、饮食、文化、卫生等临时设施;负责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及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以及各劳务分包企业之间的协调和现场管理。
(四)劳务承包人未执行劳动合同规定,拖欠、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劳务发包人应对劳务承包人所使用的劳务人员工资采取直接支付的措施。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五)对劳务承包人的履约及综合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指导、监督,有权清退不履行劳务分包合同、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劳务承包人。
(六)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划分施工作业区和生活区,合理设置宿舍、食堂、饮水、淋浴、卫生等基本生活设施,保证劳务人员生产生活条件达到标准。
第二十七条劳务承包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履行劳务分包合同,组织劳务人员完成约定的工作内容。
(二)严格执行劳务人员工资的月支付季结算制度,禁止将劳务人员工资挪作他用。劳务承包人应当保存上述工资发放资料3年以上.
(三)负责向所承建项目委派项目劳务队长等管理人员,负责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人员的生产安排、质量安全和工资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劳务发包人的协调和管理。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服从劳务发包人的调度安排,接受劳务发包人的监督管理,确保建筑劳务作业的质量和安全.并有权拒绝执行危害质量安全和人身健康的操作指令和作业程序。
第二十八条劳务承包人应当做好人员聘用、劳动合同签订、员工培训、施工班组管理等基础性工作。特别要加强劳务价款和工资收支、印章使用、经办人员配备、证明材料归档等管理。禁止用工企业雇用童工。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劳务作业施工实行劳务队长负责制.
本办法所称劳务队队长,是指由劳务承包人聘用并对项目施工劳务作业进行组织和管理的人员。第三十条劳务队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劳务承包人指派的劳务类别,组织劳务工人开展劳务作业;
(二)协助劳务承包人雇用的劳务工签订劳务合同,办理劳务工上岗及安全操作资格证;
(三)负责现场劳务工人每日出工记录,编制月工资报表;
(四)对劳务工人进行入场前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及施工作业技术交底;
(五)协助落实劳务工人生产生活条件;
(六)建立完整的施工现场档案资料;
第三十一条施工现场档案资料包括:
(一)企业资质证书、外地进宛企业备案手续、劳务队长岗位证书和劳务人员岗位技能证书。
(二)经过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
(三)劳务作业项目现场管理日志;
(四)施工现场劳务人员化名册、考勤表、和安全培训记录;
(五)劳务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流水账。
第三十二条劳务承包人完成施工作业内容并经劳务发包人验收合格进入下一步施工作业工序,即为工程质量责任履行完毕。禁止建筑劳务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延期支付或扣留分包人的分包价款。
第三十三条劳务分包企业现场作业人员中的特殊、关键岗位和主要技术工种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相应施工活动。
第三十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促进劳务分包模式的优化。鼓励劳务发包人积极推行将辅助材料、辅助机械等和人工费捆绑计价的清单计价分包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劳务发包人针对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同劳务企业的实际,采取单项分包或其它带有相对综合性质的分包方式。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在签发开工令前应要求劳务分包企业出示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劳务分包企业未能出示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工程施工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分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劳务发包人或者劳务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有关部门查实认定并催告后,仍不付清劳务工资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暂扣其资质证书直至付清工资;
(一)拖欠工资3个月以上的;
(二)拖欠工资额达3万元以上的;
(三)拖欠工资人数达10人以上的;
(四)因拖欠分包工程款、劳动者工资致使发生极端群众性事件的。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建筑劳务分包人,也不得直接干预建筑劳务分包活动。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劳务发包人或劳务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将不良行为记入行业信用管理系统。
(一)劳务发包人未报送或所报送的建筑劳务分包登记信息虚假的;
(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劳务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
(三)劳务发包人未按规定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的;
(四)劳务发包人未选择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劳务分包企业的;
(五)劳务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分包价款的;
(六)劳务分包企业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任务的;
(七)劳务分包企业未委派项目劳务队长等管理人员的;
(八)劳务分包企业的现场作业人员持有岗位技能证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九)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企业克扣或者拖欠劳务人员作业工资的;
(十)劳务承包人未编制工资支付表、未保存工资发放资料2年以上,未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第四十条劳务分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处理:
(一)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
(二)将承揽的工程转包和再行分包的;
(三)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建筑劳务市场执法管理部门及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宛建建[2006]93号文《南阳市建筑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作废。
[ 时间:2011-08-16 17:59:27 | 浏览:641次 | 来源: ]
劳动市场调查报告篇三
一、什么是中国对外劳务合作
中国对外劳务合作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是中国对外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对外劳务合作是按照“互利共赢”的原则,通过经中国商务部批准的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有组织、有管理地向劳务输入国派遣其短缺的劳动力,参与当地经济建设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既有利于缓解劳务输入国个别行业劳动力不足的困难,提高其产业竞争力,也有利于中国与劳务输入国通过优势互补实现相互合作,它不是单纯的劳动力输出,所以称为对外劳务合作。通过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出境务工的中国劳务人员,在境外工作期间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与当地社会和谐共处;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返回中国,不给劳务输入国造成就业和移民压力。
二、中国对外劳务合作简况
目前中国对外劳务形式有两种,第一种是雇主为国内公司的,主要以建筑工程类为主,目的国集中在亚洲、中东和非洲。此类的务工人员人数最多,占到总体出国人员人数的百分之七十,此类出国务工人员的输出地一般在河北、河南、江苏、安徽、湖北等省份,收费范围为0---20000元;第二种形式是雇主为国外公司的,主要集中在日本、韩国的研修生项目和新加坡的wp/sp项目类,此类出国务工人员的输出地一般集中在辽宁、山东、河北等省,收费范围在30000元---60000元。
三、中国对外劳务合作的特点
(一)中国对外劳务合作是有组织有管理地按照双边经济合作项目的方式进行的。经中国商务部批准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根据劳务输入国政府的批准,并按照境外雇主的需求,有组织地为境外雇主选派劳务人员并提供服务。对境外雇主的服务主要包括:挑选符合境外雇主要求的劳务人员、协助雇主管理在境外的劳务人员、组织劳务人员在合同期满后回国等。对中国劳务人员的服务主要包括:办理各种出境手续,开展适应性培训、协助与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协助解决与境外雇主的沟通和纠纷处理等。
(二)中国对外劳务合作是通过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境外雇主和劳务人员三方签约实现的。在实施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时,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境外雇主和劳务人员应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三份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内容必须一致。
(三)中国对外劳务合作要求劳务人员在合同期满后返回中国。中国不谋求对外输出劳动力,中国的就业依靠中国自身的经济发展来解决,不会转嫁给其他国家。因此,通过对外劳务合作渠道派出的劳务人员在履行完合同后,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负责组织其返回中国,不给劳务输入国带来就业、移民等社会问题。
(四)中国对外劳务合作是在双边经贸合作框架下进行的。中国商务部利用双边经贸联委会、混委会和自贸区谈判等经济合作框架及平台,与劳务输入国建立定期沟通机制,通过签署双边劳务合作协议和工作磋商等方式,促进双边劳务合作的规范、健康发展。
(五)对外经济合作项下外派劳务是中国对外劳务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企业在境外从事对外投资和实施承包工程时,优先使用当地劳动力,对在当地找不到合适的劳动力,将国内自有职工或招聘的工人带到境外实施项目,并保证项目完工后组织劳务人员回国。
四、中国对外劳务合作的政府主管部门
根据中国国务院的授权,中国商务部是中国对外劳务合作的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中国对外劳务合作的主要政策
为保证双边劳务合作的规范顺利进行,中国政府制订了一系列对外劳务合作政策并责成商务部负责监督执行,主要包括:
(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商务部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实行经营资格核准制。
1、只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经商务部核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持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
2、按照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境外法人、自然人及外国驻华机构不得直接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
3、商务部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违规经营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撤销其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外派劳务项目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外方雇主及劳务人员所签合同是否符合中国和所在国的法律规定,劳务人员是否经过培训等。
(三)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
中国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负责对外派劳务项目进行项目确认,项目确认的主要内容是劳务项目是否真实存在,雇主引进外籍劳务人员是否经过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四)明确收费标准
按照中国政府有关规定,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可向其派出的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服务费不得超过劳务人员与境外雇主所签合同工资额的12.5%。此外,劳务人员的护照、签证、体检、培训、合同公证等费用由劳务人员自行承担,如需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提供协助,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收费。如双边签有协议,也可对具体收费标准做出规定。
(五)外派劳务培训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必须组织外派劳务人员在出国前进行适应性培训,并组织外派劳务人员赴外派劳务考试中心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后领取《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合格证》。培训的目的是教育劳务人员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了解基本外语知识,严格执行劳动合同,与雇主更好地进行合作。
六、中国外派劳务人员的保护
中国驻外使(领)馆负责向中国外派劳务人员提供领事保护。此外,中国外派劳务人员的权益保护还通过商签双边政府间劳务合作协定、劳务输入国的法律以及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的规定来实现。
劳动市场调查报告篇四
关于建筑劳务企业、劳务市场情况的调查报告
为加强对建筑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行为,维护建筑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劳务市场健康发展,同时根据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建人函[2006]80号)文件,杭州市颁布了《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第224号】令),以及《办法》的实施细则(杭建市发[2006]488号)。
现将调查情况汇总如下:
一、各地在推进建筑劳务市场管理以来发生的变化
2005年,建设部下发了131号文《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要求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劳务队伍职业素质和建筑企业的整体素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与此同时,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采取了具体措施,加大这方面的工作力度。近几年来,劳务市场管理中都发生了一些积极的变化,主要表现为:
1、各级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视,把建立劳务分包制度、注重劳务队伍建设、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放到了行业管理的议事日程上,专门设立日常管理机构来负责劳务分包交易并制定、下发了有关劳务管理的一系列操作性文件。在日常管理的工作机构设置方面明确各管理部门的分工以及劳务市场的职责。在劳务分包交易环节上规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必须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并到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办理合同备案。
2、建筑企业领导对加强劳务队伍建设、完善劳务分包制度的重要性的认识逐步提高,全行业关心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氛围正在形成。在各级政府的强势推进下,广大建筑施工企业的领导充分认识到,无论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还是从提高农民工的技能素质以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角度考虑,都必须把劳务这一生产要素的管理放到十分重要的位置。因此,尽管劳务用工制度从总包企业直接使用逐步转变为向劳务企业分包,但总包企业对劳务的管理并没有放松。在劳务工人的物质精神生活方面能够提供满足行业要求的基本条件,创造出以人为本做好劳务管理的经验。
3、围绕维护农民工权益和加强劳务队伍建设所要做的一些具体举措有了启动和推进。目前,各地实施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以后,在上海实际效果最明显的就是综合保险的收缴得到了保证和提高,杭州的工伤保险由施工单位按工程造价的1.1‰交纳,绍兴市区可以在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二者选一进行参保。在农民工上岗培训、农民工健康检查、工人技能培训和鉴定等方面在不同程度地实施。在实施了“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后,为解决恶意拖欠工资提供了保障。劳动管理的一些基础性工作,如强制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设立最低工资标准等有了一定的强化。2007年10月,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给广大农民工提供方便,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为在上海市范围内的务工人员统一设置信息卡,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系统以“劳务交易进市场、劳务队伍成建制、劳动关系有合同、务工人员经培训、工资支付有规定、工伤事故有保障、用工行为有责任、监督管理有依据”为管理目标,从用工的源头开始对用工行为进行管理。2010年3月1日起,杭州试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制度,这是加强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是针对目前劳务用工管理上的问题而采取的重大举措,是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管理的重大改革,更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构建杭州和谐社会的长效机制。
二、当前劳务市场管理和劳务队伍建设的突出问题
近几年来,各地经过各方面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是,这些变化反映的只是一些浅层次的表象,而市场行为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依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这些问题可以归纳为:
1、劳务分包市场的主体在形式上变了而实质依旧。建设部提出建立完善劳务分包制度的基本思路可以理解为“以发展劳务企业为突破口,规范市场秩序,调整组织结构,提高队伍素质,保障质量安全”。而发展劳务企业的近阶段要求就是培育劳务企业这个合法主体,取消“包工头”这个非法主体,但目前的现实是“非法”主体依旧活跃。
对市场中的实际情况作分析:
(1)劳务企业产权背景。大致可以分为四类:一是国企在主辅分离时建立的劳务企业,它和总包企业母体的劳务管理机构是两块牌子两套班子,双方主要靠业务关系、行政关系而非资产关系连结;二是为了适应劳务分包的管理要求而由总包企业新设立的劳务企业,它和总包企业的劳务管理机构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设立公司主要是为了便于按行业管理要求提供劳务分包合同,这在一些劳务分包量比较大的总包企业中较为普遍;三是有明晰投资主体的不依附于总包企业的专业劳务企业,其中既有一定市场经历或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也有近年来由“包工头”做“大”后形成的企业,这类企业在用工量比较大的总包企业、总包项目上所占的份额不大,可以说是在夹缝中求生存;四是配置了劳务资质的三级企业,这类企业的主业是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劳务只是其“副业”。
(2)劳务企业承接业务的主要渠道。可以分为三种:
1、有总包母体背景的企业以母体企业作为业务的唯一来源;
2、既面向母体又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 企业;
3、完全靠自己在 市场上找任务的企业,这类企业很少且很难生存。
(3)总包企业选择劳务公司的途径。也可以分为三种:
1、总包企业的劳务分包业务全部交由下属的劳务企业这种单一模式;
2、总包企业的劳务大部分由下属劳务企业做,小部分由其他劳务企业承包;
3、没有下属劳务企业的总包企业完全用市场选择的方法进行劳务分包。
总包企业选择劳务的形式多样化和劳务企业承接业务的形式多样化相互交叉,构成了目前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的实际现状。但是,真正变化流动频繁、相对活跃的“细胞”则仍旧是原来的劳务作业队即包工头,只不过现在的包工头合法地用某某劳务公司的名义去和总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或者是总包企业和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然后仍旧自己招用包工头,再和他们签订内部协议或合同。
不难发现,劳务企业之所以还只是一个“壳”,这是因为动机使然。不少总包企业是因为被分包合同备案制度所“逼”而成立劳务企业的,很多劳务企业也只是为别人“挂靠”而备,收取少量管理费用。而真正“以营利为目的,以劳务为卖点”成立的劳务企业很少。包工头之所以是活跃的“细胞”,这是因为它是形成劳务作业生产力的基本单位。目前,极少有劳务公司是由公司层面来组织生产作业、进行成本核算,统一的模式是公司只是签订合同、收取管理费,所以,劳务企业收取管理费的高低便成了总包企业选择劳务公司的标准。
2、劳务分包市场管理的思路、手段、措施没有与时俱进地改变。从总包直接使用劳务队伍转变到总包向劳务企业分包、劳务企业组织使用民工,不只是增加了一层经济合同关系,同时也是一种劳动法律关系的转移。无论是农民工基本权益的保障,还是劳务队伍素质的提高,其客体指对的是“人”,因此,从《劳动合同法》的原则来看,其责任主体应该是“用人单位”。但是目前的情况是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严重错位。
建立完善劳务分包市场,让劳务企业这个市场主体浮出水面,其实就是增加了一种经济合同的法律关系,作为建筑业企业的三个层次,都应成为主管部门直接监管的对象,但事实上,现在的总包企业不但承担了工程质量安全的全部责任和“向上总包、向下分包”的经营行为的责任,还要延伸扩大到承担分包单位自身经营管理行为的责任和其他社会责任。
3、劳务队伍的技能素质和劳务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仍然处于自发状态。由于目前的劳务企业基本上是以收取管理费来维持经营,因此很少有企业在劳动力的组织管理上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的。作为一个专业提供劳务作业的企业,它应该将技辅工种的搭配、实物工效的提高以及内部薪酬分配制度的研究等方面作为管理内容,但不少劳务企业只有一个经理两个兵,工作内容是订订合同抄抄名单,完全是一种粗放型的没有管理的状况。同样,在劳务工人技能素质的提高方面也在“三不管”的状况下始终在低水平上徘徊,劳务输出地没有管,总包企业不想管,劳务企业不去管,除了岗前培训作为一道门槛而有所保证。因此,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行业的发展管理思路,可以看到总承包企业的中长期战略规划,但是,很少有劳务企业有像模像样的长远思考打算。在杭州,浙江城建的劳务企业在劳务分包管理的方式上很有特色,其采取了培育自有作业人员模式和建立劳务企业分级管理模式(如建立劳务企业→工种作业分公司→项目部工种作业队的三级管理模式),改变当前总承包项目部将清工作业直接包给个人的不规范行为。劳务企业与劳动力输出基地建立合作机构,把农民工持证放在输出地所在的行业部门。
三、劳务市场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及可能带来的后果
1、劳务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低,造成劳务企业不重视自身的品牌和长远的发展。建筑市场上劳务企业的产权所有人基本上都是建筑业的法人或自然人,以前,劳务企业的资质根本就是无足轻重,注册资金10万~~50万元就可以成立一个公司;对劳务企业内部的结构也没有任何要求,区区二、三个人可以算一个企业;甚至有的劳务企业是“送”给他一个资质,因此,市场上已经积累了大量的劳务企业。而劳务企业的牌子只不过是在签合同、开发票时的一件合法外衣。这件衣服派得上用场时就用,派不上用场时就放一边,可穿的时候就穿,不可穿的时候就换一件再穿。劳务企业在对搭建一个创品牌服务的平台没多大兴趣,因为现在承接劳务分包任务一靠包工头,二靠关系,三靠收费价格,而企业品牌、诚信优势等在公开竞争的市场上通行的规则在劳务市场上是行不通的。结果是,建筑市场上有一大批耳熟能详的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也有很多优质工程,但服务于这些企业和工程的劳务企业却极少有人能呼出其名。
2、对劳务企业没有进行有效的动态管理,劳务企业缺乏优胜劣汰的竞争压力。目前,各地建筑市场上的劳务企业总量已能满足甚至超过需求。在 上海某一个区就有百余家劳务企业就可以说明,但是,对这一业已形成的建筑业企业的一个序列,没有实施有效的动态管理。从管理手段来讲,各建管部门实行的经营手册登记制度和企业年检制度多少还有些作用。市场对劳务企业准入清出的尺度还没有一个衡量标准。在各地区备案,政府和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只要求有公司的管理机构,配备相关管理人员,对劳务企业是否拥有自己的劳务队伍没有制约条件。在劳务市场管理中的一条“高压线”就是农民工的工资问题,现在发生民工讨薪事件,管理部门也只找总包企业,劳务企业基本上游离于事态之外。劳务企业的心态是“我上了黑名单又有何妨?”管理部门的心态是“把他上了黑名单又有何用?”。
3、对劳务分包市场管理的要害没有抓住,市场中的实际经营实体和利益主体无人监管。建设部提出禁止包工头承揽业务,是为了要改变包工头违法转嫁经营风险、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造成市场管理混乱无序的状况,但并非是要、也不可能改变包工头在向市场组织、提供建筑劳务工中的地位和作用。企业也想从劳务输出大省的劳务基地中源源不断地引进合格的技术工人,但是这样的基地现在还很少,一度靠行政手段接纳的成建制队伍素质却差强人意,所以只能找包工头来解决工地上劳动力的需求。在既无对口的行政支持又无充分的市场交易的情况下,包工头成了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包工头存在的基本条件在于它适合建筑劳务队伍“投亲靠友,乡邻街坊”的特点,无论是在一个劳务企业里还是在一支作业队伍中,“四川人管四川人,安徽人管安徽人”是 一种很明显的特征,建筑劳务队伍有很强的地域性。因此,劳务企业与劳务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上是对包工头考察聘用工人结果的一种认可。从发生的一些群访闹事事件来看,大多是包工头本人或包工头怂恿手下人在搞的结果。
4、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对劳务企业限制多扶持少,成为劳务企业发展的瓶颈。建设部把建筑业企业分成宝塔形的三个层次,劳务企业作为基础的一层,实际上是建筑业的一个细分行业。根据逐利性的定律,有利可图才能自发形成市场中的一个行业。而现在的劳务企业是“政策逼迫型”的产物,新的劳务企业是为满足劳务分包制度要求成立而不是为“赚钱”成立,原来一些真正意义上的劳务企业则正呈日趋萎缩的状况。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在政策导向上没有扶持促进劳务企业的良性发展。
劳务企业反映突出的问题来自两个方面:(1)是在税收政策方面。
在上海,对建筑劳务企业的营业税实行由总包企业代扣代缴的办法,对劳务企业基本没有影响;企业所得税虽然没有实行减免政策,但劳务企业几乎没有利润;而个人所得税实行以营业收入为基数按1%的比率代征的办法。这种代征的办法不合理之处表现在:
1、建筑劳务工是高风险低收入的人群,大都达不到1600元的起征点,用代征的方法方便了税务部门而侵害了公民的利益;
2、建筑劳务人工单价由于市场恶性竞争明显偏低,向劳务企业代征则使企业雪上加霜;
3、有的企业的避税行为造成同为劳务企业而竞争的起跑线不同。
在杭州,从2009年12月1日起,对建筑劳务企业的营业税实行有原来的总包企业代扣代缴转变为有劳务企业自己缴纳,税率为营业额的3.36%;而个人所得税实行以营业收入为基数按0.2%的比率代征的办法。由于总包企业提供给劳务企业的代扣代缴税收凭证已不能再使用,劳务公司原在此基础上开展的为总包企业配套单位开具劳务发票的业务取消,劳务公司将失去很大一块利润空间。以萧山机场国际航站楼工程为例,2009,总包清工费和配套费一项,通过劳务公司在萧山地区开票,所得利润为17.8万元。全年通过这一项业务,共创造利润27.04万元,占全年总利润的35%,而 从2010年开始,劳务公司在此项业务上将不再创造经济效益。
(2)在承包方式方面。《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有“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揽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但在现行的经营行为监督管理中,劳务作业通常被理解为包清工,那种包工包料的方式被视为转包行为。那些既无总包企业背景又在市场上尚能立足的劳务企业,一般都采用人工加辅料包死、主材包定额消耗的办法来取得经济效益。
“不该交的钱盯着交(指带征个人所得税),可以赚的钱不让赚(指不能包工包料)”,这种情况造成了建筑劳务成不了趋之若鹜的“肥缺”行业,更造成了劳务企业对行业监管“不怕躺地皮”的恶性循环。
总之,在劳务企业这一层次浮出市场水面后,各有关方面对这一层次的自身本质和规律的研究滞后甚至缺乏,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不配套,是制约劳务分包市场进一步完善的原因所在。劳务企业发育不完全,市场管理的焦点就只能盯在总包企业身上了。
这种局面将会导致以下结果:
(1)、劳务企业只能是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的附属,而不能成为在市场中自由流动合理配置的生产要素。
(2)、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摆脱不了对劳务“拖儿带女”的直接管理,由此在行业管理部门→总包企业→劳务企业→劳务工人的管理链中,成为更倾向于劳务企业一边和管理部门“捉迷藏”甚至对抗的对立面,而不是协助管理部门对劳务企业进行监管的一个环节,政府在行业管理中的成本将会增加,而效果则有限。
(3)、建筑劳务队伍素质的长远建设缺乏由内而外、自上而下的内动力和有效的激励制约机制,将长期处于低水平徘徊状态。
结论:2005年,建设部下发了131号文《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总体工作目标:从2005年7月1日起,用三年的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可是市场实际并没有完全达到《意见》的目标,虽然各地建立了建筑劳务分包制度,但是,包工头依旧“活跃”在工地。而劳务企业只是流动于形式,无实质性操作,只能给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提供基本性的服务,而不能成为在市场中自由流动合理配置的生产要素。劳务市场存在着“劳务企业无钱可赚→没人愿干劳务企业→劳务企业门槛只能很低→资质不值钱就不怕制约处罚”的恶性循环状况。
劳动市场调查报告篇五
劳务市场调查报告
11月对我市的劳务行业进行了市场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1、通过巴州黄页及118114台查询,共电话或走访我市22家从事劳务派遣且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公司进行调查,这些公司都是被甲方单位委托,实施劳务派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其中只有一家有实际的劳务人员的输出,工种有叉车和装卸工,但是叉车和装卸工都是固定工资加奖金的发放方式,上班时间固定,工资是这个行业中的中等水平(叉车月3000左右,装卸2500-2800),从业人员相对整个行业较稳定,这次通过黄页及118114提取公司信息调查的,正规的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中没有适合和我厂合作的公司。
2、对开发区内的冷库等企业也做了走访调查,其中冷库的装卸用工普遍不正规,大都是由包工头和冷库主协商后以私人的方式与冷库签订装卸合同,合同内容较为简单(12元/吨),包工头再和工人商谈好价格后即可,长期工的工人以老乡亲戚为主(包工头的大小不同,长期人员为10-30人不等),月结工资有保底,短期工为临时雇佣人员,天结(10元/吨)。在冷库行业中,2010年的冷库对外价格为8-9元/吨,2011年为10元/吨,2012年为12元/吨,包工头的平均利润为20%,这个利润比例也是这个行业的平均利润。
3、开发区中的康师傅水厂也做了调查,该厂每年或每两年对外公开招标一次(根据原有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期限),投标企业要求有相关资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招投标时间段主要集中在12月,本年将要对外招标(叉车及劳务装卸的外包)。现有劳务派遣公司是
在4月接手的,接手前的中标企业无心工作,自动退出水厂的用工派遣,水厂临时招募到现在的这个劳务派遣公司(有无资质不详),其负责人员为我厂原叉车工夏小平,现拥有叉车工2名(平均3000元/月,水厂按工时给劳务公司结算,单价不详),叉车人员为亲戚,相对固定,上倒班;装卸工2名(3.3元/吨,水厂结付价不详),维族,人员流动性大,装车时35吨水的车配1名装卸工,3-4小时装完。水厂的装卸费用已两年未调整,据说今年新招标时单价会有涨幅。
经调查了解提供以下三家作为参考:
1、公司,负责人:夏小平,电话***。
基本情况:承包水厂的装卸车的劳务,拥有长期工2人,高峰期时拥有11人,水厂结付价为 元/吨,工人结付价3.3元/吨。
2、公司,负责人:,电话。基本情况:。
3、公司,负责人:,电话。基本情况:。
我厂装卸现状:
1、装卸车环节是我公司的瓶颈,长期影响着整个物流的质量和效率,10月平均装车人员2.3人,11月3.4人。装车的时间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占30%-50%,致使运输车辆效率低下,在我厂的等候装车时间过长,市区内的车辆也很难完成每天两趟的目标,同时也影响了我厂的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使叉车及保管每天的工作时长过长,在不接下线酒时有些还是达到了13-14小时,过长的工作时长不仅会影响安全生产,也使我们的工作在外厂人看来十分辛苦,给外界留下一个血汗工厂的形象(在水厂的走访中,原离职的女叉车工这样形容过长的工作时间)。
2、由于总公司考虑到节约经费及装卸搬运实现自动化等因素而推广的托盘直发,由于要侵占装卸工的劳务份额而受阻,在9月更是激发出不装车的矛盾,致使10月以来无法实现托盘加人工的装车方法,只能全车使用叉车装车,其中小品种的小数量的酒由保管和叉车司机共同装在托盘上再用叉车上车,实现托盘直发,原有的高效率的设想被现实中被打碎。劳务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能更是凌驾于我部之上,我无法指挥其工作。对于10月份的劳务公司的考核也是石沉大海了无音讯,11月中的劳务公司的考核因此原因也无动力再做,无用功。9月的计件劳务费用计算出后,其中有部分保管参与的装车,有提货司机司机自装的车,在做计件劳务费用时在内部员工装车中体现,劳务公司对此有异议,要求说明,这不是一个乙方对甲方的态度,此要求的提出已和我的上级要求我工作一般,经过间接说明后,至今9月的内部员工装车劳务费也未计提出,10月的这部分
费用也是如此,在经过和孙工及各位保管的沟通后,确定以后不再发生此费用,如有保管参与装车一律按义务劳动予以口头表扬,但通过此事可以体现出计划物流部在一个乙方单位心中的地位。没有考核的权利,何谈地位。
3、在劳务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离职后,有了短暂的平静,在组织劳务工干过一个杂工后,又接到电话称,杂工单价太低等言论,过后,再通知劳务工干除装酒卸原料以外的工作时,得知要陆总通知劳务工,劳务工才干,我的通知无效。沟通后,在干活前先讲价,讲价后的结果令其满意后其再通知劳务工,劳务工才动作。
4、进入冬季以来,由于酒的特殊性、运距等因素,更是对装卸有了更高的要求,所有成品酒一般要求在15:00前出厂,以防止冻酒,但是由于人员有限,经常发生因装卸工不足而引发的未提,造成所有工作的安排都要先考虑装卸队伍是否能够完成,再考虑其他。
没有机动人员是以上问题的关键点,因此,再次招标一定不能选择只服务一家的劳务派遣公司,要选择同时为多家企业提供装卸服务的公司,只有这样才能既保证我厂的装车需要,工人也可以挣到更多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