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奖惩规定宣贯报道(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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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惩规定宣贯报道篇一
一、目的:为维护公司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公司运作的正常进行,激励员工的敬业爱岗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商场专卖店员工。
三、内容:
惩罚:
1、每日检查,各店卫生不达标,着装不至位,饰口摆放不整齐,展厅形象不到位的,店员罚款10元/次,店长罚款20元/次。
2、每日检查,各店单据(包括收据,送货单、盘点表、考勤表、每日收款报告、月销售报表等)填写潦草、不规范的,店员处以5元/次罚款,店长处以10元/次罚款。
3、销售合同单出错的,责任人罚款20元,直属上级监管不到位罚款50元。
4、上班口气清新,女员工要求化淡妆,第一次罚款20元,第二次罚款50元,第三次扣除当月化妆补贴,继续违规者处以20元/次罚款;男士不得留长发、胡渣,面部清洁,工作服干净整洁,否则处以10元/次罚款。
5、销售过程中,折扣过低或送货地点超出市区范围而未加收运费的,示经品牌经理或总经理批准擅自作主的,罚款100元。
6、传真单据不及时,交接不及时或漏传单据的,罚款50元/次。
7、上班时间私聊电话,罚款50元,情况严重的(煲私人电话粥等),由其支付当月店内的电话费。
8、不得在专卖店中大声喧哗、吵闹,坚守工作岗位,不得随意串岗,否则罚款20元/次。
9、上班时间销售人员手机开为振动,不得做工作无关的事情,违者罚款10元/次。
10、上班时间不得坐货品,否则处以10元/次罚款。
11、上班时间不得私自外出,外出半小时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扣除一天工资)。
12、不能与客户有语言性质和肢体冲突,否则处以50元/次罚款。
13、店员不能对店长安排的工作置之不理,否则处以10元/次罚款。
14、工作其间,同事间应互相帮助,不得相互诋毁,谩骂等行为,否则处以50元/次罚款,视情节严得者公司给予开除。
15、上班时间不得因其它事情对客户视而不见,否则处以10元/次罚款。
16、所有员工不得将公司产品款式、销售情况、利润等公司相关信息外泄,如发生此类事件视情况而定,给予50-300元/次罚款,视情况严重者公司给予开除。
17、店员与店长要互相监督,不得有包庇,否则给予20元/次罚款。
18、新入职店员试用期内不认真学业习,没有销售业绩,业务知识不熟悉,各种表现均不积极的,给予辞退。
19、周六,周日不得请假,请假一天则扣除两天工资。
20、公司要求上交的各项数据及报表应及时上报,否则处以10元/次罚款。
21、展厅内的货品人为损坏,按实际情况罚款50元—100元。
22、严重损坏公司形象,利益的,公司给予开除。
23、拒不服从公司安排,煸动闹事的,公司给予开除。
24、偷盗公司物品或同事财物的,公司给予开除,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5、匿藏客人遗忘物品的,公司给予开除。
26、造谣、拉帮接派的,公司给予开除。
奖励:
1、新入职店员试用期,如表现及销售业绩良好(独立开单较多),个人业绩完成个人基数80%以上(含80%),公司通报表扬并奖励200元。
2、个人销售业绩连续三个月排名第一(必须完成基本任务),公司给予500元奖励。
3、对于比较难处理的样品或者损坏变形的货品以及比较难处理的库存货品,在经理同意的价格范围内,将其销售出去,除公司本有的佣金外,根据折扣高低,额外奖励100元—300元。4.每月个人讲客达25人以上(讲客20分钟以上,并留下电话号为有效客户),公司奖励100元.
员工奖惩规定宣贯报道篇二
员工奖惩管理规定
一、奖惩目的:为了规范员工日常行为,奖优罚劣,有据可依,特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干部员工。
三、奖惩原则:
1、按照权限进行提报、审核、决定、报备。
2、奖惩记录,由项目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备案。人力资源部将信息及时录入员工人事档案,扣除的绩效奖金在当月工资中结算,奖金按照财务流程支付给项目办公室。
3、奖励中提及的‘工作创新、降低费用’,严禁通过偷工减料或降低服务标准实现。
4、及时处理(当时发现当时处理)、实事求是;特别是处罚员工,教育为主,应坦诚沟通并做谈话记录,核准事实,指明错误,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5、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在处罚决定公布后,如本人对处罚不服,可在10日内向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提出书面申诉。
6、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规定的修订与解释。
四、奖励内容:
1、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嘉奖、记功。对于现金奖励,要当众发放,而不是放在工资中。(1)、通报表扬:每次奖金为100元。由部门经理提报,项目总经理和人资总监决定,报备集团客户总监,公司总经理。
(2)、嘉奖:每次奖金为500元,授予嘉奖证书。项目总经理提报,人资总监和集团客户总监决定,报备公司总经理。
(3)、记功:每次记功奖金为1000~3000元,授予记功证书。项目总经理提报,人资总监和集团客户总监审核,公司总经理决定。经总经理特批也可予以其他形式同等价值以上奖励。
2、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通报表扬。
(1)、工作勤恳,超质超量完成工作任务,有据可查者。(2)、对员工安全、效率等改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者。(3)、在工作中自觉降低成本,节约费用者。(4)、预防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使工作不中断者。(5)、其他应当给予通报表扬的事迹。
3、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嘉奖。干部员工在提出合理化建议、改革创新,取得经济效益(rmb5000元以上)或有明显社会效益。嘉奖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1)、提合理化建议或发明创造,使公司获得明显效益者。
(2)、对于主管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成绩突出,为公司带来显著收益或提升社会形象者。(3)、维护公司利益,抵制、制止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司荣誉和利益或避免重大损失者。(4)、策划、承办、执行、督导重要工作或大型活动表现优异者。(5)、其他应当给予嘉奖的事迹。
4、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记功。干部员工在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降低成本等方面创新,取得经济效益(rmb20000元以上)或社会效益显著。记功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1)、为公司管理有重大改善或经营重大决策出谋划策,卓有成效者。(2)、检举、制止舞弊、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使公司免受损害者。
(3)、及时制止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或在在突发事故中确保公司及员工人身及财产安全者。(4)、其他应当给予记功的事迹。
六、员工惩罚规定:当场填写过失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1、员工惩罚分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通报批评、解除合同。
(1)、口头警告:给与口头警告,不进行经济处罚。部门主管及以上级别可以决定。
(2)、书面警告:给与书面警告,每次扣除绩效奖金的20%。部门主管、经理提报,项目总经理和人资总监决定,报备集团客户总监。
(3)、通报批评:每次扣除绩效奖金的50%。部门主管、经理提报,项目总经理和人资总监决定,报备集团客户总监。
(4)、重大过失:扣除当月绩效奖金,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部门主管、经理提报,项目总经理、人资总监、集团客户总监决定,报备公司总经理。
(5)、员工惩罚实施累进制:在1年内:累计三次口头警告,升级为书面警告;累计三次书面警告(或相当于三次书面警告),升级为通报批评;累计三次通报批评(或相当于三次通报批评),自动升级为解除合同。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口头警告:员工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形象,未给公司直接造成损失。口头警告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形:
(1)、在工作时间未按公司规定着装、佩带胸卡、或瞌睡、禁烟区吸烟、吃东西、喧哗、闲聊、上网玩游戏、浏览任何和工作无关信息、网页等。
(2)、对上级合理命令,有不同意见,未予礼貌说明,或虽经陈述,未被采纳,而擅自违抗者。(3)、无故迟到、早退月累计两次以上或旷工半天者。
(4)、因工作态度不认真或个人过失导致工作发生失误,情节较轻者。(5)、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或不按工作时间表或分派的任务开展工作的。(6)、浪费、不爱惜公物或设备,情节轻微的。(7)、个人办公场所、更衣柜等不符合5s规定者。(8)、其它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以口头警告的行为。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书面警告:员工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未给公司直接造成经济损失,但在客户、顾客及社会中有损公司的形象。书面警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因个人过失导致工作失误、客户投诉,情节轻微者。(2)、不服从工作安排、擅离工作岗位、干私活者。
(3)、工作时间内喝酒及酒后上班者(公司安排的业务招待除外)。
(4)、超越职权或未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指挥不当、有章不循、或监督不周,致使发生错误者。(5)、对合作伙伴或同事不礼貌、使用污言秽语或恐吓威胁的。
(6)、违章指挥或违法安全操作规程,尚未造成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员工及其主管领导。(7)、无故迟到、早退月累计五次以上或旷工一天者。(8)、其它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以书面警告的行为。
4、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通报批评:员工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给公司直接造成经济损失或增大费用支出(5000元以下)或直接造成公司工作程序等发生混乱,在客户、顾客及社会中有损公司的形象。书面警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不按流程、消极怠工或办事疏忽,对工作产生严重影响者。(2)、擅自移动、动用公司消防器材、设备、设施者。
(3)、发表损害企业形象,员工或客户声誉的言论,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者。(4)、库存与实物不符,以虚报手段掩饰差错,推脱责任者。
(5)、库存物料短缺,未能及时发现报告,造成备料不及,影响工作正常运转者。(6)、由于管理不善或故意损坏公司或同事财、物;对知情不报采取同等处罚。(7)、其它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以通报批评的行为。
5、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解除合同:员工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给公司直接造成经济损失或增大费用支出(5000元以上)或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或严重损害公司的形象。解除合同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形:
(1)、未经允许,泄露公司的机密文件、资料、数据;
(2)、无故迟到、早退月累计十次以上或累计旷工三日及以上者;(3)、隐瞒、伪造履历或提供虚假的医疗证明者;
(4)、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或从事与公司利益冲突工作者;(5)、在公司范围内与顾客、同事发生打架斗殴。
(6)、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故意侵吞或非法占有公司、客户或他人财物、利益者;(7)、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未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或声誉损失的;(8)、伪造、盗用公司印章、偷窃、涂改、伪造公司档案、资料、各种原始凭证、原始记录者;(9)、违法乱纪,被公安司法部门收容审查或追究刑事责任;(10)、未经公司允许,同时受雇于其它雇主、公司或单位者。(11)、违章指挥或违法安全操作规程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12)、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影响公司声誉或利益,或导致严重不良后果者。
联合协创(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
二o一六年三月五日
员工奖惩规定宣贯报道篇三
员工奖惩规定
1、目的为维护公司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保障公司工作的正常进行,激励员工的敬业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2、奖励类别
奖励分为:嘉奖、小功、大功三种和年终评奖。
惩处分为:警告、小过、大过、勒令辞职(视为以实际行动提出自动离职)四种。
3、奖惩权责
3.1惩罚事件在小功以下者,由部长签发奖罚决定,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后生效。对部长以上的,直接由总经理签发奖罚决定。
3.2奖罚事件在大功或大过以上者,由总经理决定。
3.3奖罚决定生效后,须由人力资源部登记在册并由关系人签字认可,以备存查,大功或大过以上者在规定的张贴处张贴告示,并在离职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告知其本人家属和下一家单位。
4、奖励标准
4.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
(1).积极维护公司荣誉,在客户中树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
(2).认真勤奋、承办、执行、或督导工作得力者。
(3).工作勤奋,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者,当月被评为优秀员工者。
4.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小功:
(1).对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
(2).积极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减低成本确有成效者。
(3).检举揭发违反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事件者。
(4).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及财物安全者。
(5).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务成绩显著者。
(6).其它应给于记小功事迹者。
4.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1).在工作或技术上大胆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应。
(2).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者。
(3).对公司发展有重大贡献,应记大功之事迹者。
4.5、员工有下列情形者年终可参加优秀工作者评奖。
(1).一年中累计三次记大功但无记大过记录者。
(2).在当年工作中给公司带来重大效应者。
(3).在当年工作中,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本员工作,工作成绩优秀者。
(4).其他可参选优秀工作评奖者。
5、处罚标准
5.1员工有下列情形者,予以警告。
(1).因过失导致工作发生错误但情节轻微者,或当月绩效考核不达标准的60%者。
(2).防碍工作秩序或违反破坏安全,环境卫生制度者。
(3).初次不听主管合理指挥者。
(4).经查实在一个月内两次(含)以上未按规定配戴胸卡者。
(5).不遵守考勤规定,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两次者。
(6).同仁之间相互谩骂吵架情节尚轻者。
(7).一个月内两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8).对各级主管的批示或有限期的命令,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处理不当者。
(9).在工作场所防碍他人工作者。
(10).在工作时间内睡觉或擅离工作岗位者。
(11).工作时间,非招待客户或业务关系饮酒者。
5.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小过。
(1).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司损失但不大者,或当月绩效考核不达标准的50%者;
(2).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伤害但不大者。
(3).检查值班人员未按规定执行勤务者。
(4).捏造事实骗取休假者。
(5).季度内累计三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6).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含)以上者。
(7).上班期间中午非工作需要饮酒者。
5.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1).在工作时间睡觉或擅离职守,导致公司蒙受损失者。
(2).携带危险或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着。
(3).故意撕毁公文者。
(4).虚报工作成绩或领先伪造工作记录者。
(5).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较大伤害者。
(6).遗失重要公文者(物品)者或故意泄漏商业秘密者。
(7).职务下所保险的公司财物短少、损坏、私用或擅送他人使用,造成损失较小者。
(8).违反安全规定,使用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9).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六次(含)以上者。
(10).未完成工作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者,或当月绩效考核不达标准的40%者;
(11).工作时间,非招待客户或业务关系饮酒者。
5.4、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勒令辞职。
(1).拒不听从主管指挥监督,与主管发生冲突者。
(2).在公司内酗酒滋事造成恶劣影响者。
(3).在公司内聚众赌博。
(4).故意毁坏公物,金额较大者。
(5).聚众闹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
(6).违反劳动合同或公司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者。
(7).对同仁施以暴力或有重大侮辱威胁行为者。
(8).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者。
(9).连续旷工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20天以上者。
(10).盗窃同仁或公司财物者。
(11).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12).在公司内部有伤风败俗之行为者。
(13).利用职权受贿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
(14).内累计十三次记大过行为者。
(15).经公检法部门给予拘留、劳教、叛刑处理者。
(16).其它应给予除名。
6、奖罚金额:
6.1员工奖惩经领导后生效,每嘉奖一次,按当月标准工资总额的10%奖励,小功按15%奖励,大功按20奖励;
6.2每警告一次,按当月标准工资总额的5%处罚,小过按10%处罚,大过按15%处罚,勒令辞职按20%处罚,主要责任者或部门主管以上者加倍处罚。
7、员工年终被评为优秀工作者,公司将给予一定奖励。
员工奖惩规定宣贯报道篇四
东莞市濠亮实业有限公司版次:0/a制作部门:人事行政部制作日期:2010-07-20
员工奖惩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维护公司良好的生活秩序,规范员工行为,提升员工的道德素质,激励员工爱岗敬业与遵纪
守法之精神,使各级员工奖惩行为办理有所遵循,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定义:公司员工奖惩是指员工在公司个人行为表现优劣时,公司视表现成绩或违纪程度对其给予行政奖
励或行政处罚(包括精神激励)。在行政奖励上分为嘉奖,记小功,大功。在行政处罚上采用警告,记小过,大过,除名解除劳动关系等方式。
第二章奖励规定
第四条、奖励部分:员工奖励分为三种,即嘉奖,小功,大功。同时给予通报表扬,晋升,授予优秀员工、先进个人等精神奖励。员工奖励除给予绩效加分外,另设奖金。绩效加分列为绩效考评项目,与绩效奖金挂钩。
(一)、嘉奖:每嘉奖1次,给予绩效加1分,奖励rmb50元,最高加绩效分2分,奖励rmb100元。
具体事项如下:
1、能及时完成各项专案工作任务的;
2、积极参与公司各项活动,提案改善各项管理措施的;
3、拾金不昧,价值达100元以上的;
4、在社会上言行表现良好,经公务机关,媒体披露或感谢人信件证实的;
5、品德良好、技术超群、克尽职守足为同仁表率且有具体事迹者;
6、代表公司参加对外竞赛,获取优良名次的;
7、积极维护公司声誉,在客户中树立良好形象和口碑的;
8、忍受较为困难,肮脏难受之工作足为楷模者;
9、节约意识强,避免资源浪费有显著成绩者;
10、及时制止公司内部恶性斗殴事件的发生或发展;
11、领导有方,使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12、有其它嘉奖事迹,足以成为其他员工效法的依事实情况评定;
(二)小功:每记小功一次,给予绩效加2分,奖励rmb100元,最高加绩效分6分,奖励rmb300元。
具体事项如下:
1、对生产技术提出改进提案,经采用实施卓有成效的;
2、检举违规或舞弊等危害团体利益,使公司能设法防止或免受损失的;
3、发现职责外故障,予以速报或妥为防止损害足为嘉许者;
4、节约物料及对废料利用有成效者;
5、发现意外事故,能及时汇报或及时终止,使公司免受损失者;
(三)、大功。每记大功一次,给予绩效加6分,奖励rmb300元,最高加绩效分60分,奖励3000元。
具体事项如下:
1、重大意外事件,能尽力保护公司人员及财产安全,避免遭受损失的;
2、杰出之发明与贡献,足以节省成本及创造利润在3000元以上的;
3、其它特殊优良事迹,能成为公司全员表率的;
第三章处罚规定
第五条、公司各级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员工因无意或故意违反本规定,均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行政处罚分四种,即警告,小过,大过,除名。公司在给予违纪员工行政处罚的同时并连带给予绩效扣分。绩效扣分列为绩效考评项目,与绩效奖金挂钩。违纪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警告: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书面警告或批评,警告每次扣除绩效1分
(相当于扣款10元),当月警告两次给予记小过处分。
1、未到用餐时间提前用餐、未排队用餐、餐后未清理桌面饭菜渣或扔在地下、将饭菜未食完倒掉浪费的;
page 1 of 42、在宿舍通道赤身露背的;
3、宿舍内未经同意私自调换房间、床位或宿舍值日生打扫卫生未尽责或外宿未经申请私自回厂住宿的;
4、在工作场所、宿舍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工作或休息的;
5、未经允许私自开启餐厅电视或乱调频道的;
6、厂区骑车(单车/摩托车)或未按规定停放的;
7、工作时间脱岗、串岗、嬉闹、电话闲聊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宜的;
8、公司早会、公司集会、授课、开会迟到的;
9、讲话不文明或未按公司电话礼貌用语接听电话的;
10、违反写字楼门禁进出规定或厂区大门门禁进出规定的;
11、上岗前饮酒影响工作,情节轻微的;
12、未依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人已自行离厂的;
13、利用饮水机洗涤物品、洗手的;
14、带食物到工作场所食用的;
15、下班后,未将办公台或工作区物品摆放整齐的;
16、参加各种活动、会议或领工资未按规定排队的;
17、上班期间私自回宿舍者;
18、违反公司相关规定不服从相关管理人员批评教育情节轻微的(严重者记大过或除名处理);
19、将厂证借给他人佩戴或佩戴他人厂证或在厂区未佩戴厂证或厂证遗失进出大门未在保安室登记的;
20、违反公司进出规定,拒绝接受保安或管理人员查询、劝阻者;
21、非放行时间外出无外出放行单或外出携带个人物品无放行单强行带出的;
22、文件、单据、技术资料失效作废未依作废规定处理的;
23、下班铃响前提前关机,提前下班等候刷卡者;
24、私自在宿舍内安装电源的;
25、卫生责任区内混乱
26、使用水、电、气后不关闭或上下班未按规定关闭空调、风扇、电灯等电器设备的;
27、乱丢垃圾,随地吐痰,故意污损墙面清洁的;
28、蓄意破坏卫生设备,故意将杂物、垃圾丢入洗手间下水道的;
29、工作经常出错,教育未能改进的(严重者记大过或除名处理);
30、因工作需要调动其工作岗位未报到或不服从工作安排者(严重者记大过或除名处理);
31、站在手拉叉车上滑行的;
32、在工作场所妨碍他人工作的;
33、拒不参加培训学习者;
34、上班穿拖鞋,短裤,打赤膊者;
35、个人使用之公用工具或借用公司各种工器具损坏或遗失的(物品价格50元以上者按市场价格赔偿);
36、其它违纪事项足以依照警告处分的;
(二)、小过: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书面记小过处分,并予绩效扣分,小过每次扣除绩效5分(相当于扣款50元),当月小过两次给予记大过处分。
1、浪费原材料,毁损机器、工具、用具等情节轻微的(严重者记大过或除名处理);
2、在宿舍内喝酒及赌博情节较轻微的(严重者除名或送公安机关处理);
3、将生产现场各种物料带到宿舍的(严重者除名外理);
4、在禁烟区吸烟,违反公司吸烟区规定的(严重记大过或除名处理);
5、上班打瞌睡的(严重者记大过或除名处理);
6、未尽职责,消极怠工情节轻微者;
7、在厂内外不注意个人品行,在社会上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给予除名处理);
8、在公司与人发生争吵或向他人施行暴力或恶意攻击的(情节严重给予除名处理);
9、管理人员对其下属明知舞弊有据而进行隐瞒庇护或不予举报的(严重者除名处理);
10、上班中途离岗出厂或回宿舍睡觉的(严重者除名处理);
11、利用公司设备办理私人事务的(严重者记大过或除名处理);
12、管理人员未按程序作业,滥用职权的(严重者记大过或除名处理);
13、打向或泄露公司技术、工资资料的(严重者记大过或除名处理);
14、虚报工作成绩或伪造工作成绩的(严重者记大过或除名处理);
15、上岗前饮酒影响工作,情节严重的 ;
16、违反公司相关规定或不服从相关管理人员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
17、受到处分或对他人有意见时摔打设备、产品和不完成工作任务者;
18、其它违纪事项足以依照小过处分的;
(三)、大过: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书面记大过处分或降职处理并予扣绩效分,大过每次扣除绩效10分(相当于扣款100元),当月大过两次给予除名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导致经济损失在100元以上的;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生产工艺或作业标准、流程,导致生产错误造成经济损失在100元以上的;
3、拒绝服从上级领导的合理指挥监督,经教育不改进的;
4、违反国家、公司安全作业规定,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严重者除名处理);
5、在宿舍用电器煮食物、烧热水的(严重除名处理);
6、私自动用、挪用消防设施或占用安全通道或破坏消防器材的(严重除名处理);
7、担保使用假证件的人员入厂的(严重者除名处理);
8、发现违规人中有重大违规事实知情不报的(严重者除名处理);
9、入厂时使用假证件者(身份证、学历证、健康证、驾驶证、其它特殊技能等证件),(严重者除名处理);
10、厂外不注意个人品行,给公司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严重者除名处理);
11、对他人进行恐吓、威胁、辱骂情节轻微的(严重者除名处理);
12、在禁火危险区吸烟或使用明火的(严重者除名处理);
13、未经批准私自带人进入厂区的(严重者除名处理);
14、非公务到异性宿舍、浴室、洗手间的(严重者除名处理);
15、未经厂方批准,在厂区派发刊物,传单,图画或张贴标认,以破坏劳资感情或煽动怠工者(情节来得除名
处理);
16、聚众要挟破坏厂规或生产拖慢生产进度,经查属实者;
17、集团宿舍男女混住,有伤风化者;(严重者除名处理);
18、其他违纪事项足以依照大过处分的;
(四)、除名:对于以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之职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予绩效扣分20分(相当于罚款200元)。
1、利用职权以公谋私、贪污或在外经营与本公司类似和兼作其它厂商之事务的(情节严重送公安机关处理);
2、私自携带公司公文资料等物品及他人物品出厂的;
3、为达晋升目的,有请客、送礼、行贿等行为严重的;
4、相关干部在人员晋升中接受他人行贿、收受贿赂的;
5、工作不负责任,故意生产报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情节严重送公安机关处理);
6、私自操作机械设备,因而造成机械设备损坏、报废的(情节严重送公安机关处理);
7、携带枪支、刀械、毒品及一切违法乱纪物品等进入厂区或行凶的(情节严重送公安机关处理);
8、违反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不接受管理人员规劝及纠正,且对管理人员进行辱骂、恐吓、威胁的(情节严重送公安机关处理);
9、挑拔劳资双方关系,非法煸动员工怠工罢工者;
10、伪造公文的(情节严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11、遇重大事故,伺机逃避或事后做不实记录并转嫁其责任者;
12、3个月迟到、早退或二者累计10次以上或旷工3天以上的;
13、在公司范围内有吸毒、赌博、打架、盗窃、敲诈勒索、威胁恐吓、怠工、罢工、煽动他人制造事端、酗酒
等违法犯罪、违背社会良好风俗或扰乱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行为的(情节严重送公安机关处理);
14、侵占、故意毁坏、盗窃、抢劫、抢夺公司财产或将他人财物占为已有的(情节严重送公安机关处理);
15、怠慢、擅离职守3次以上或不完成工作任务3次以上的;
16、不服从工作安排3次以上的;
17、在公司的业务往来中收受回扣或有利用公司条件谋取个人非正当利益行为;
18、忽视安全隐患或违反操作规程引发重大事故,给公司造成1000元以上损失或管理失职,6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使公司的财产或员工生命健康处于危险状态的;
19、故意或过失泄露或未经允许私自使用公司及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第三方的商业机密,知识产权的;
20、与其它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关系或录用后跟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从事与公司相竞争业务的;
21、故意严重过失损害公司声誉的;
22、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记大过3次以上或造成公司损失或取得不正当利益1000元(含)以上的;
23、采用以下行为为欺诈行为致公司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因此造成个人损失的公司概不负责;
(1)提供虚假身份证及其它身份资料的;
(2)提供虚假工作履历的;
(3)提供虚假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奖励证书、成绩单的;
(4)提供虚假离职证明;
(5)其它致使公司违背真实意愿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
24、经公检法部门给予拘留、劳教、判刑处理的;
25、其它严重违规事项及有违良好风俗的。
第四章奖惩说明
第六条公司实行奖惩制度,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
反纪律的员工要坚持以教育,引导,培训为主,行政处分为辅的原则。
第七条各项违纪处分视当事人违规轻重和态度酌情处理,对严重过失当事人在进行规劝处理时态度恶劣的可从重处罚。员工所犯过失如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时,除依照本标准有关规定处分时,并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第八条惩罚不是最终目的,我们制定纪律处分规则是为了维护制度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保障公司的正常运
转。惩罚对象是违反以上行为准则但不局限与此,所有违背公司利益或他人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本 规定制裁。
第九条凡因没有按照操作流程造成经济损失的,除了按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及绩效扣分外,还应按损失的大小予以赔偿(损坏物品价值以公证金额为准),赔偿金可以从工资中扣除,但原则上不要超过本人基本工资的20%,如当月按20%扣除后仍不够扣,则可以分月扣除;如果在扣款期间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经请示总经理同意后可酌情减少。
第十条绩效分数为绩效考评的重要项目,涉及各人员的绩效奖金,也是务晋升考核之重要项目。
第五章奖惩流程
第十一条员工行为符合以上奖惩规定者,由相关部门执行人员给予提报奖惩事由,填写《奖惩单》,经部门
最高负责人审批后送人事行政部签署意见。
部门提报奖励员工,经人事行政部审查后呈报总经理核准。
部门提报惩处员工,给予行政处分,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或见证人),允许受处分者进行申
辩,慎重决定,记大过处分者需经人事行政部审查上报总经理核准。
第十二条奖惩单一式两联,第一联人事部存档,第二联部门公布。重大奖惩人事行政部届时全厂通告。
第六章生效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0年08月01日起生效,之前与之有关的规定同时作废,未尽事宜,另行公布。
总经理核准:人事行政部:
员工奖惩规定宣贯报道篇五
xx煤矿员工奖惩规定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煤矿员工奖惩暂行规定性质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严明员工纪律,加强全体员工在工作中的责任意识,激励先进员工,保障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促进企业稳步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和我矿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员工的奖励。根据员工在平时工作中的表现,由管理部门直接奖励或将员工突出表现以书面形式报人力资源部、纪委监察科,两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核实后,报矿领导班子研究,对员工做出奖励决定。
第三条:对员工的处分。员工在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过错,矿党政领导班子责成业务部门成立调查小组,由纪委监察科、人力资源部参与,依照内部管理规定及本规定条款进行调查。根据调查认定结果,报矿党政班子联席会研究决定,进行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全体员工。
第二章
奖励
第五条:奖励主要形式分为:口头表扬;通报表彰;奖金奖励;提升晋级。
第六条:根据员工践行行为规范、岗位责任制情况,由其直接领导或上级领导做出口头表扬奖励,有突出表现的由矿做出通报表彰奖励;员工个人行为使矿上挽回重大损失或免受损失,为矿上节约成本、创造经济效益或赢得荣誉等,根据贡献大小或影响程度,由矿做出通报表彰、奖金奖励、提升晋级奖励。
第三章
处分
第七条:处分的主要形式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七种。
第八条:经济损失的区分
1、造成经济损失在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为情节较轻,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2、造成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情节较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3、造成经济损失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给予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处分。
4、造成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给予留用查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九条:影响程度的区分
1、影响不大是指在矿区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2、一定影响是指在矿区内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3、较大影响是指在集团公司、矿区造成较坏影响,且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4、严重影响是指在省、市、矿区造成极坏影响,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处分;
5、恶劣影响是指在国家、省、市、矿区造成极坏影响,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留用查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1、工作过失、失误情节轻微的;
2、对过错行为能自行纠正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挽回损失或影响的,有效阻止危害程度发生的; 3、因不可抗拒或无法预见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况。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因主观故意且多次发生执行过错行为的。2、过错行为严重,在群众中影响恶劣的; 3、在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处理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理的情况。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1、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影响,起决定性作用的工作人员。
2、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
3、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责任者出现失职、渎职行为,除给予直接责任者处分外,同时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降低档次处分。
第十四条:共同责任和主办责任
1、共同责任是指两个以上部门人员,存在共同过失行为,按照职责分工和承担责任大小共同承担责任。
2、按照工作主办负责制原则,负有组织、领导、牵头的部门人员,或者共同责任中起主要责任的人员,负主要责任。
3、共同工作中起次要、协调、配合作用的人员,负次要责任。
4、对于次要责任人员,可以从轻处分。
第十五条:工作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之日起10日内,向纪委监察科申请复查,受理部门应在一个月内作出维持、改变或撤销处分的决定。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责任行为发生在本规定执行前,其结果发生在本规定执行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二编
分
则
第五章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方面有失职、渎职行为,视情节轻重、经济损失大小或影响程度,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安全监督检查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1、对矿井上下各生产环节安全隐患排查、监督、落实、整改不力,造成影响的;
2、在安全检查中,未能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提出整改措施,或提出的措施不切实可行,没有针对性,无可操作性,造成影响的;
3、发现安全质量存在问题,蓄意迁就,熟视无睹,不采取措施处理,造成影响的。
4、对“三违”制止不力,造成影响的;
5、对现场检查不全面,无超前预防措施,出现影响的; 6、对矿区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小煤窑监督不力,影响矿安全生产,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1、对开拓方案、采区设计方案审查不严、不细,方案存在重大缺陷,导致生产接续严重脱节、煤炭资源率达不到要求、出现大量无效进尺以及难以正常组织生产的; 2、在检查中对工程质量缺陷未发现问题,严重影响生产正
常进行的;
3、对矿井顶板管理指导、检查监督不到位,造成顶板事故的;
4、对综采工作面的安装、拆除技术措施执行情况监督不到位,造成事故的。
5、对机电运输系统管理不善,出现重大事故的。
6、因组织不力,没有完成生产任务的。(连续三个月)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机电管理工作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1、对矿井机电运输设备和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不力,致使发生人身事故和重大非伤亡事故的; 2、对矿井供电安全管理不力,因失职导致停电事故发生,影响生产、生活的;
3、对机电设备日常管理,维护不到位,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 4、对新掘进和安装的工作面及其它机电项目的方案设计和审查不严、不细,方案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生产的; 5、对机电设备大修、中修及管理监督不力,造成损失的; 6、没有及时推广机电系统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影响企业经济效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地质测量工作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1、对矿井地质水文资料掌握不全、不细,制定的矿井水患治
理措施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矿井发生突水事故的; 2、对矿井贯通测量设计、方案审查不严,发生贯通测量失误或造成事故的;
3、擅自对外提供矿井地测资料,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一通三防”工作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1、对矿井“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排查不力,造成瓦斯聚集、自然发火,影响生产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2、对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欠风生产,造成瓦斯超限;监测系统不灵敏,数据不准确,致使采掘工作面被迫停产,影响安全生产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基本建设管理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1、对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不力,重点项目、专项工程的概、预、结算审查不严,甚至弄虚作假,造成经济损失的; 2、在工程质量的监督、认证工作中,擅自放宽“验评标准”及强制性标准,或者放纵相关责任主体单位的质量行为,造成质量事故的;
3、因工程建设组织管理不力,造成不能按时完成工期目标的;
4、因施工合同,施工方案及施工技术审查不严,监督实施不力,造成经济损失的;
5、在工程建设工作中,行动懈怠,工作进展缓慢或提供资料不真实,造成工作受阻的;
6、对工程施工工作监督不力,验收不按标准,把关不严,造成质量事故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安全生产调度工作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1、调度信息传递不及时,延误安全生产的;
2、调度失误,提供信息不准确或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3、不能及时准确调度,指挥处理不当的。造成经济损失或发生事故的。
4、影响生产时间达到《集团公司事故暂行处理规定》所规定的标准。
5、对夏季“三防”、冬季“四防”措施落实监督不到位,严重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科技管理工作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1、在科技成果管理中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影响的; 2、没有及时认真制定科研开发规划和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推广应用规划,造成不良影响的;
3、不遵守技术保密规定,擅自向外单位提供技术资料,或因管理不善,造成技术资料损坏丢失的;
4、与地方政府质量监督、环保部门关系协调不力,造成不
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5、对矿区环境监测、环境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集团公司事故暂行处理规定》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行为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
第六章
经营管理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第二十七条:在经营管理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或造成经济损失等情况,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煤炭销售管理工作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1、违反集团公司集中统一管理规定,和矿有关规定,擅自销售煤炭的;
2、不及时准确按照集团公司销售中心下达的“发煤通知单”所开具的煤种、单价、数量执行外运,造成经济损失的; 3、对煤炭质量监督检查不力,造成质量赔偿事故,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4、对所运输线路及设施管理不到位,影响正常装车和发生机械人员事故的;
5、对煤炭库存情况掌握不准,提供虚假情况,影响正常生产的;
6、不及时组织装车,造成装车延时的;
7、未及时掌握集团公司及矿下达的外运计划,在每日上报外运日报,一月一考核中,完不成装运任务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财务管理工作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1、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收支不入帐,坐收坐支,公款私存;应交款而未及时上缴的。
2、违反规定擅自借出或借入资金,造成经济损失的; 3、擅自对外提供担保,使企业受到连带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4、因玩忽职守造成现金、票据、印鉴及会计档案被盗、丢失和毁坏的,给企业造成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5、向企业领导人提供错误会计信息,使领导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
6、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和财务秘密,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供电管理工作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1、矿区供电网络及所属变压器管理不力,导致停电事故发生,影响矿井生产和职工生活的;
2、因管理不严,使当年各用户电费回收率达不到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3、矿区发生窃电问题,对主管单位和区域使用单位监管不到位的;
4、因与上级供电部门工作协调不力,使矿用电受到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煤质管理工作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1、对煤质管理办法、制度,由于考核不严、不细,监督检查不力,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2、未按规定对各类煤炭及时分析化验,提供各种数据不准,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3、未及时推广应用煤质管理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煤质分析新标准、新技术,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设备租赁管理工作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1、因综采设备、机电设备不及时或未按规定时间内租赁而影响生产单位正常生产;
2、未按规定执行设备验收制度,在使用中发生质量事故;
3、对废旧、闲置设备不及时办理退回手续,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企业管理工作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1、违反招标法律法规,未按集团公司和矿有关规定进行招标的;
2、负责招议标工作人员,组织不力,使质次价高的产品应用
于生产建设中,影响生产建设正常进行的;
3、对矿整体督查考核工作组织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4、对矿采购及内部设备修理、租赁项目,未按规定招标,造成经济损失的;
5、对矿属车辆保险工作不到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6、随意加盖合同专用章,出具介绍信,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1、未按规定标准对矿中层和机关管理人员绩效进行考评,或
考评结果不实的;
2、劳动力管理办法执行不严格、不到位,查除长期不上班、冒名顶替人员不力;各用人单位人员管理不严格,存在长期不上班、冒名顶替人员的;
3、在技校招生、农民工选招及退伍军人安置就业中,营私舞弊,暗箱操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4、薪酬管理办法执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工资奖金分配管理办法,截留、克扣职工工资的;
5、违反集团公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规定,对冒名顶替住院查除不严,造成较大影响的;
6、因协调不力,造成养老金发放过程中出现问题的;
7、对政策执行不当,造成离退休职工队伍不稳定的;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物资供应工作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1、违反集团公司和矿物资供应“四集中、五统一”管理办法,擅自采购物资的;
2、因工作失职、失误,物资供应计划不周,造成物资供应不及时,影响生产任务完成和生产建设进度的;
3、不结合生产实际,随意编制物资采购计划,盲目采购物资,导致物资严重积压和浪费,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计划管理工作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1、未按矿要求完成项目立项审批,使建设进度受到严重影响的;
2、向上级部门或矿领导提供的统计数据不真实,出现虚假信息或重大错误,造成严重影响,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3、未按照规定落实企业国补资金项目的申报与资金的落实,造成经济损失的;
4、未按照矿要求编制、申报和落实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调整规划,影响矿长期发展,造成严重影响的;
5、对企业重点投资项目研究不够,提供信息不准,预算资金不切合实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经营管理其他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1、在企业内审工作中,应当从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审计资料中,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行为,未能发现或并查出问题的;
2、对审计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或有关案件线索隐瞒不报的;
3、企业法律部门对企业重大决策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有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4、对企业合同管理、监督不到位,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5、在企业工商登记注册中,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产生严重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七章
非煤管理及对外经济合作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第三十八条:项目调研不深入,论证不实,信息失真,严重失职,造成投产后亏损,根据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
第三十九条:在与外方合作开发项目工作中,因对合作方资信状况、履行能力掌握不真实,盲目签定合作协议,注入资金,使投资无法追回的,根据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
第四十条:在引进外资工作中,由于调研不深,信息不准确,对外方资信状况不了解,盲目向领导提供信息,造成决策失误的,根据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
第四十一条:违反矿有关规定程序,擅自批准立项,造成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根据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外部单位挂靠矿非煤厂点审查不严,将其产品纳入内部自制产品保护范围,根据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
第四十三条:非煤单位违反矿用工管理规定,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劳务纠纷或重大影响的,根据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
第八章
房产后勤管理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第四十四条:房产后勤管理方面,有失职行为的,视情节轻重、造成经济损失和影响程度,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房产管理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1、在职工住房分配上和房改政策落实不力,弄虚作假,在群众中造成重大影响,导致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引起不稳定的;
2、不能依法保护国有资产,造成企业房屋、土地资产严重流失的;
3、对矿区物业管理工作协调不力,业主或职工对物业服务收费不当,服务质量差或工作不满,导致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4、管理不善,造成矿区房产开发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或存在严重不安隐患的;
5、工作监管不力,造成矿区房产出现私搭乱建,影响矿区形象,或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
6、在接到危房鉴定申请书7日内,未有明确答复或未到现场组织鉴定,致使危房酿成人身伤亡事故的;
7、对社区管理不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引发不稳定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后勤事务管理工作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1、因计划生育工作不力,致使单位被当地政府黄牌警告的;
2、因工农关系协调不当,造成大规模工农冲突,影响企地关系,或在工农关系协调中,违反国家政策,使企业受到损害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3、对两堂(塘)一舍指导管理不力,环境卫生脏乱差,影响职工身体健康的;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医疗卫生管理工作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1、因管理监督不到位,发生医疗事故的;
2、对矿区公共卫生监督管理不力、重大疫情未能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疫情在矿区蔓延的;
3、在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中,未按照规定进行及时科学鉴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4、对监督和检查剧毒、麻醉、精神类药品的管理使用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5、对上级关于疫情通报,不及时采取措施或向有关领导反映的;
6、对上级疫情不及时做好宣传引导,造成矿区恐慌或引起不稳定事件的;
7、对上级下达各种医疗管理制度方案不积极组织实施的;受到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第四十八条:因管理不力,公共场所发生食物中毒,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或恶劣影响的,根据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
第九章
执行力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第四十九条:因员工执行力不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作延误、经济损失、不良影响或影响矿整体工作进度的,根据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
1、不认真传达贯彻矿或集团公司会议精神,造成职工群众有误解的;
2、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相互推诿或拒不执行的;
3、在会议上安排的各项工作,会议主持部门及时下达会议纪要,执行单位对各项工作布置实施不及时,造成拖延或没有按期完工的;
4、各业务科室下达的工作指令没有切实可行的措施,造成执行单位无法实施的;
5、其他执行力不到位的情况。
第十章
党建、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第五十条:在党建、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
第五十一条:在纪检监察工作方面,违反组织纪律的,根据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组织管理工作方面,违反档案管理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在职称评聘工作中,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根
据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宣传报道及统战工作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1、宣传报道出现严重失实、失误,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生导向性错误的;
2、因与宣传、舆论部门协调不力,给企业造成政治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3、在“文明区队”的检查评比中,组织不严,检查不细,造成恶劣影响的;
4、未按规定执行党的统战方针政策,造成政治影响的;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工会工作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1、民主管理、企务公开工作开展不力,造成职工群众严重不满,影响稳定的;
2、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对矿区特困职工帮扶不力,应保未保,引起不稳定的;不应保而保或超越标准保障的;
3、组织大型活动安全保卫措施不到位,出现人身伤亡事故的;
4、因工作不力,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保卫工作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1、本辖区内因防范不到位,而发生盗窃案件或使公共财物遭到破坏,造成损失的;
2、对矿区爆炸物品、危险物品管理不到位,发生爆炸物品、危险物品被盗的;
3、因控制不力,导致上访人员无端严重干扰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4、发生突发事件,组织出警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消防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办公室工作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1、因对上级机密文电管理不善,导致丢失、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擅自用印,或因管理不善造成印鉴盗用;
3、向领导提供信息失实或有重大缺陷,造成严重后果的;
4、接待工作出现重大失误,严重影响矿形象的;
5、对工作人员管理教育不够,造成驾驶员酒后驾车、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被盗的;
6、因工作不力,影响机关工作人员公务用车的;
7、服务态度不好,衣帽不整或行为不端,影响正常工作或单位形象的;
8、违反禁酒令,在工作日或值班期间饮酒的。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人民武装工作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1、因管理不善,造成装备器材损坏或丢失的;
2、不严格按政策办事,徇私舞弊,选送不合格兵员,造成责
任退兵等不良影响的;
3、对军人家属反映的问题,不及时协调解决,造成上访或不良影响的;
4、对预备役民兵管理不力,发生其他意外事件的。
第五十八条:发展党员、团员,不按程序审查把关,在群众中造成影响的,根据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
第十一章
信访稳定工作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第五十九条:对职工或家属群众到矿上访敷衍塞责,导致矛盾激化,造成越级上访或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信访处理和稳定工作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1、对上级和矿领导批示意见督促协调不力,导致职工群众重复越级上访的;
2、对越级上访人员控制不力、处置不当、酿成事件,影响恶劣的;
3、对上级和矿领导批示查处的案件不认真查处,或查办不实,造成性质错误和严重后果的;
4、因本单位、本部门内部原因,造成单位、部门工作人员有群体性上访的;
第三编
附
则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未明确对某种责任行为给予处理,其行为已给
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当参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如有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与矿上其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解释权归第六十五条:本规定分三编十一章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xx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