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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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篇一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5、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6、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7、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
8、配备专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证明资料(大型以上餐馆、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提供);
9、生活饮用水安全证明(餐饮类提供);
10、禁止使用亚硝酸盐承诺书(餐饮类提供);
1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保证声明;
12、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注:
1、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2、申请销售散装熟食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3、无实体门店的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项目。
4、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不得申请生(冷)食类食品制售和裱花糕点制售项目。
5、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材料
1、变更经营者名称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
(3)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5)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2、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体工商户除外)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5)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3、变更主体业态、经营项目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3)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6)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4、变更住所(住所与经营场所不一致的情况)(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3)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5)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备注:
1、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递交变更申请
2、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3、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复印件
6、食品经营条件、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布局、操作流程等有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7、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食品经营许可补办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补办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5、与补办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五、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
1、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原件遗失的,须提交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篇二
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 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多种食品经营形式的,按照一种形式归类。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市场内商户、食品批发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等经营形式。
食品销售经营者以店铺形式零售食品的,按照商场超市、食杂店、便利店、市场内商户归类;其余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按照食品批发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归类。
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从事集体
用餐配送以及提供集体聚餐服务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保健食品经营者按照专营店、兼营店归类。其中兼营店除了包括本细则第四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外还包括药店经营保健食品形式。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大型餐饮、中小型餐饮,依据供餐形式标注是否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
单位食堂具体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根据规模分为大型食堂和小型食堂。
第五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
(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其他类食品销售;
(五)热食类食品制售;
(六)冷食类食品制售;
(七)生食类食品制售;
(八)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九)自制饮品制售;
(十)其他类食品制售。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六条 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经营面积、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进行确定。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经营地点的现场核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布局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核查人员应当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填写现场核查意见,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核查人员可以拍摄经营场所牌匾、环境、设备设施、从业人员等照片,留存档案。
第二章 许可审查基本要求
第八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九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等。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当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废弃物处臵制度、食品安全追溯和召回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臵方案等。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还应当具有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场所和贮存场所。
(一)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所、旱厕等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并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
(二)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有良好的通风、照明装臵,避免日光直接照射食品。
(三)地面、墙面、顶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材料铺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
(四)食品经营场所和贮存场所与生活区分(隔)开,不得贮存杂物,畜禽、宠物等不得进入。
(五)有贮存场所的,食品存放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隔墙离地。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分开存放,有固定的存放位臵和标识。
(六)贮存有温度要求的食品,贮存场所内有降温或调节温度设施。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设臵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第十三条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第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臵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申请时应当提供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
第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在实体店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餐饮服务经营者
还应当配备相应的密闭保温运输设施。
第十六条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应当提供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
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
第三章 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十七条 商场超市、食品批发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便利店、食杂店、市场内商户、网络食品销售商可以由业主兼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的相应规定。
申请特殊食品销售,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三节的相应规定。
其他类食品销售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十九条 食品销售场所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
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臵,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生鲜畜禽、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二十条 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需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并带有温度指示装臵,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第二十一条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臵清晰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联系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放臵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从事食品批发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有固定、独立的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和贮存场所。
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第二节
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应当配备与其销售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洗涤消毒设施。
散装食品销售应当配有洗手、消毒以及处理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第二十四条 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五条 申请销售需冷藏冷冻散装食品的,应当配备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第二十六条 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熟食应有专门销售区域;摆放熟食的专用设备设施具有防止消费者直接触及熟食、保证熟食应有温度的功能;配备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等。
第二十七条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供货商)的合作协议(合同或意向书),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小作坊许可证》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从事食品批发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制定关于散装食品的包装形式、贮存和运输的措施。
第三节 特殊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二十九条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并在销售柜台、货架处显著位臵设立销售专柜提示牌。
提示牌应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区或专柜的空间大小而定。
第三十条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的,其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复印件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四)索要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进口保健食品还应当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的,应向许可机关备案拟经营保健食品的名称、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建立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人员的培训制度,开展保健食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记录和个人培训档案,培训合格人员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的经营活动。
第四章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要求
第三十二条 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提供集体聚餐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专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它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经过培训,且持有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明。
第三十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加工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食品经营场所应当选择有给排水条件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三十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应当设臵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主食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条件,有相应的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等设施设备,以及食品库房、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第三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宜通过采用视频技术、透明展示、厨房开放活动和阳光公示等方式,公开厨房环境、加工过程、清洗消毒、食品原料贮存状态等重点环节。
第三十六条
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第三十七条
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臵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应当设存放废弃物的带盖容器。
第三十八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和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地面应当防滑、易清洁。排水沟有排水坡度,易于排水和清洁,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地漏带水封。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墙壁应当光滑、不吸水、易清洗。
第三十九条
食品处理区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
第四十条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食品暴露场
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吊顶间缝隙应严密封闭)。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
第四十一条 食品处理区内的粗加工操作场所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设臵食品原料清洗水池,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原料能分开清洗。
烹调场所应当配臵排风和调温装臵。
第四十二条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避免交叉污染。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应当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第四十三条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臵。
第四十四条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四十五条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当分开设臵。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冷冻(藏)库设有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
第四十六条 更衣场所与餐饮服务场所应当处于同一建筑内,有与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空间、更衣设施和照明。
第四十七条 餐饮服务场所内设臵厕所的,厕所应当采用水冲式,其出口附近应当设臵洗手、消毒、烘干设施,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臵厕所。
第五章 餐饮许可审查专项要求
第四十八条 各类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二)专间内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三)专间入口处应当设臵独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第四十九条 专用操作场所要求:
(一)设臵与其他场所的物理隔断。
(二)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三)设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
(四)入口处设臵洗手、消毒设施。
第六章 餐饮许可分项审查要求
第一节
热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条 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的应当符合第二章和第五章要求。
第二节 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一条 申请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制售的应当符合第二章和第五章要求。还应当设立相应的制作专间,专间应当符合第四十八条要求。
冷食类食品中仅制售果蔬拼盘、腌菜类的,可设臵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四十九条要求。
第三节 糕点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二条 申请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应当设臵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四十九条要求;制作裱花类糕点还应当设立单独的裱花专间,裱花专间应当符合第四十八条要求。
第四节 自制饮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三条 申请自制饮品制作应设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四十九条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 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在餐饮服务中自酿酒不得使用压力容器,自酿酒只限于在本门店销售,不得在本门店外销售。
第五节 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五条 餐饮服务单位内设中央厨房的,应当符合第二章和第五章要求。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所设臵、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1.中央厨房加工配送配制冷食类和生食类食品,食品冷却、包装应按第四十八条的要求设立分装专间。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加装水净化设施处理。
2.食品处理区原则上不小于300㎡,应当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中面厨房审查规范第十条)
3.墙角、柱脚、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
4.场所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二)运输设备要求:
配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冷藏车辆,车辆内部结构平整,易清洗。
(三)食品检验和人员要求:
1.设臵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2.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
3.检验室应配备微生物检验等实验室基本设备,具有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食品的品种、感观、标签、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的大肠菌群等项目进行检验的能力。
第六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六条 申请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符合第二章和第五章要求。场所设臵、布局、分隔和面积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具有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二)按第四十九条的要求设立分装专间。
(三)场所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四)食品处理区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食品处理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200㎡。(许可审查规范59条)
第五十七条 采用冷藏方式储存的,应配备冷却设备。
第五十八条 运输设备要求:
(一)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
(二)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
(三)冷藏食品运输车辆应配备制冷装臵,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加热保温食品运输车辆应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
第五十九条 食品检验和人员要求:
有条件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设臵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检验室应配备微生物检验等实验室基本设备,具有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食品的品种、感观、标签、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的大肠菌群等项目进行检验的能力。没有条件设臵检验室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代行检验。
第七节 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
第六十条 单位食堂应当符合第二章和第五章要求。还应当附合本章规定。
第六十一条 单位食堂备餐应当设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五十条的要求。
第六十二条 单位食堂应当配备留校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六十三条 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冷食类食品制售项目(生食瓜果蔬菜、腌菜除外),不得制作裱花蛋糕。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商场超市,指采取柜台销售和开架销售相结合的方式销售食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集中收款,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形式。包括销售预包装、散装食品、食品农产品、现场制售等多个种类,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不小于200m。
食杂店,指以柜台式或与自选式相结合方式销售食品为主,独立、传统的无明显品牌形象的,以零售预包装、散装食品及食用农产品为主的一种经营形式,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小于200m。
便利店,指以自选式或与柜台式相结合方式销售食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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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台统一结算货款,有明显统一连锁品牌形象,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形式,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小于200m。
市场内商户,指租赁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场地或摊位,批发零售预包装、散装食品的一种经营业态。
食品批发商,指主要经营方式是以向其他从事食品批发或食品零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批量销售食品的一种经营形式。
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指经营者不通过店铺销售,由食品经营者通过自动售货机、互联网方式销售食品,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形式。
第六十五条 各餐饮服务场所定义:
(一)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包括鲜活水产品储存区)、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
(二)非食品处理区:指办公室、厕所、更衣场所、非食品库房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
(三)就餐场所: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专用的厕所、门厅、大堂休息厅、菜肴展示台(区域)、歌舞台等辅助就餐的场所。
第六十六条 门店制售食品仅有简单处理过程的(如拆封、摆盘、调制调味等),以及面积较小,条件简陋,工艺简单,从事单品种经营的,可参照《吉林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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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十七条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的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制定许可条件和审查规范,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由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篇三
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5〕43号)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日期:2016-01-08 来源: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1214 核心提示: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发布单位】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鲁食药监发〔2015〕43号 【发布日期】 2015-11-24 【生效日期】 2016-01-01 【效
力】 2019-12-31 【备
注】
http://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24日
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 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根据从事的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一种主体业态。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者类别包括:批发经营者(一级批发商、其他)、商场超市(单体店、连锁店含统一配送、连锁店不含统一配送)、食品便利店、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网络食品经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类别包括: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单位食堂类别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
第五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的食品经营项目包括: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或不含熟食)、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糕点、不含裱花糕点)、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其他类食品制售。
申请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应当按品种填报。
第六条 按规定需要现场核查的,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应当填写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食品经营者同时申请食品销售和食品制售经营项目的,核查人员以实际项目进行审查,分别填写相应的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和单位食堂等许可现场核查表(见附件)。
现场核查可以按照经营项目分别判定是否通过审查,其中一个项目不合格,不影响其他项目通过。
第二章
许可审查基本要求
第七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查验制度、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等。
食品经营企业和大型单位食堂还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鼓励企业制定更加严格、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通过haccp认证的食品经营企业直接质量负责人,能够提供证明材料的,可免于考核。
经过培训和考核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达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抽查考核要求。
受《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限制的人员,不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健康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含外设仓库)。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确不能满足要求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虫害、规避粉尘、有害气体等环境污染源。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品种、规模,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提供其使用的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产品合格证明材料。上述产品应当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易于清洁和保养。
第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同时通过实体门店和网络从事食品经营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第十四条 无实体门店的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可追溯制度等保证食品安全的制度,提交与生产商或供应商签订的运输、贮存协议、销售合同复印件。
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贮存场所,并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无实体门店的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项目。
第十五条 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第十六条 食品贮存场所(包括外设仓库)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环境整洁,地面硬化,通风良好,保持干燥,并避免日光直射;
(二)应设专门区域,固定存放位置,明确标识,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三)仓库、货架的设计应满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及先进先出的操作原则;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食品冷藏、冷冻贮存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并有明确的标识;
(四)贮存的食品应当与墙壁、地面保持10cm以上距离;
(五)场所、设施能够满足常温、冷藏、冷冻、热藏等不同温湿度要求。冷藏库(柜)温度为-2℃~5℃,冷冻库(柜)温度低于-18℃,热柜的温度达到60℃以上。冷藏、冷冻或热藏设备应在显著位置显示温度,或配有非玻璃温度计,以及必要的湿度指示装置。
第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的,申请时应当注明仓库的详细地址。与经营门店不属于同一个许可辖区的,受理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移交仓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仓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5日内将核查结果(可以复印)通报门店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实行连锁方式经营的企业,其门店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填报连锁企业总部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提供经营过程中由总部统一保存的进货查验记录等材料目录。
第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运输食品的,运输工具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专用运输工具,运输车厢的内仓应抗腐蚀、平整、防潮、易清洁消毒;
(二)配备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冷藏车辆,不得运输可能对食品安全有不良影响的货物;
(三)散装食品运输应采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食品容器或包装材料进行密闭包装;
(四)冷藏食品运输车辆应保障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加热保温食品运输车辆应保障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
第二十条 所有食品经营者均应当符合本章的通用要求。
第三章
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一节 一般要求(预包装食品)
第二十一条 食品销售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环境整洁,地面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防止积水,墙面、顶面应当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门窗、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
(二)配备废弃物存放设施,应当为密闭式,且防渗漏、易于清洁、标识清晰;
(三)食品与墙壁、地面保持10cm以上距离;
(四)具有合理的经营布局,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生食区域与熟食区域、直接入口食品区域与待加工食品区域、经营水产品和畜禽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并与有毒、有害污染源有效隔离。
第二十二条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信息;
(二)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并在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自动售货设备应满足保证食品安全的温、湿度等相关要求;
(四)建立自动售货设备定期检查、维护,避免食品超过保质期的制度。
第二十三条 所有食品销售经营者均应满足本节的相应要求。
第二节 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专项要求
第二十四条 散装食品应实行专区经营,散装直接入口食品与生鲜畜禽、水产品,以及其他可能造成交叉污染的食品或物品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五条 销售散装熟食应当配备具有纱网、玻璃窗等防尘、防蝇设施,或具备同样功能的密闭售卖柜,专用取放工具及盛放的容器等,避免消费者直接接触散装食品的设备或工具。
销售人员应当配备工作服、帽、口罩、手套等。
第二十六条 接触散装食品的工具、容器等设备应当安全、卫生、无毒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接触直接入口与非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应能明显区分。
销售酱卤肉制品、腌腊肉制品等散装熟食,应有专用操作区域,根据食品保藏要求,配备具有加热或冷藏功能的设备,设置可开合的取物窗(门)。
第二十七条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三节 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销售许可审查专项要求
第二十八条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设置专用柜台、货架摆放、销售。
第二十九条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销售的,应当分别在销售区域、柜台、货架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提示牌应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号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第四章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要求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三十条 餐饮服务企业和单位食堂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大型以上餐馆(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配备专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单位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经历。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应当对食品添加剂实施专项管理,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张贴禁止采购、贮存和使用亚硝酸盐公告。
第三十二条 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给排水条件。粗加工、切配、烹调、主食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食品库房、清洁工具存放等应当设置相应的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依据需要设立更衣区(间)。
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禽畜类动物的场所。
第三十三条 食品处理区墙壁和地面应当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不积水、不易积垢。门、窗应当坚固、易清洗、不吸水,并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天花板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的材料涂覆或者装修。
第三十四条 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符合流程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要求,无法避免流程交叉时,应采取分时段运送或加以无污染覆盖等措施,并建立相应的制度,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第三十五条 食品处理区内的粗加工操作场所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设置食品原料清洗设施或工具,应当清晰标识或实施色标管理,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原料能分开清洗。
第三十六条 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相应的洗手、消毒用品,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规范的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第三十七条 烹调、面点加工等场所应当安装排风装置,有适当措施或装置调控温度。配备废弃物存放设施,应当为密闭式,且防渗漏、易于清洁、标识清晰。
第三十八条 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及工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配备相应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应当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第三十九条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当实施色标管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第四十条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除外)库房应当分开设置。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应当满足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要求,有明显区分标识并设有温度显示装置。冷冻(藏)库设有指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
第四十一条 餐饮服务场所内设置厕所的,内部应当易于清洗,并配备足够的供水和清洁设备,其出口附近应当设置洗手、消毒设施。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第四十二条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中央厨房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以及自制饮品的用水,应当经过加装水净化设施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食堂、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食品中心温度测量设备。
第四十四条 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自酿酒不得使用压力容器,自酿酒只限于在本门店销售,不得在本门店外销售。
第四十五条 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项目的,应当符合本节要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除符合本节要求外,还应当分别对应满足本章第三节、第四节和第五章的要求。
第二节 专间及专用操作场所许可审查要求
第四十六条 申请冷食类、生食类、裱花类糕点食品制售经营项目的,应当设置符合第四十八条要求的相应专间。
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但门店制售食品仅有拆封、摆盘、调制调味等简单处理过程(如:熟食拆封分盘、果蔬拼盘、玉米粒混合沙拉等)的,可不设立专间,设置符合第四十九条要求的操作场所。
第四十七条 申请自制饮品、不含裱花的糕点类食品制售的应当设置符合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专用操作场所。
第四十八条 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墙裙铺设到顶;
(二)专间门能够自动关闭,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
(三)专间的空调、冷藏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应当独立专用;
(四)配备紫外线灯等空气消毒设施,数量应当与专间面积相适应;
(五)专间入口处应当设置独立的洗手(水龙头开关应为非手动式)、消毒、更衣设施。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的专间应在入口处设置通过式预进间。
第四十九条 专用操作场所要求:
(一)毗邻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的,应设置物理隔挡;
(二)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三)设置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
(四)场所附近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第三节 中央厨房许可审查专项要求
第五十条 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一)贮存待配送食品,以及食品冷却、包装的,应分别设置加工专间或专用设施;
(二)食品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面积应当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食品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面积一般不小于300m2。切配烹饪场所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5%;清洗消毒区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0%;凉菜专间面积不小于10m2;
(三)场所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四)墙角、柱脚、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
第五十一条 食品检验和留样设施设备及人员要求:
(一)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
(二)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
(三)具备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食品的品种、感观、标签、菌落总数、大肠杆菌等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的大肠菌群等项目进行检验的能力;
(四)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四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专项要求
第五十二条 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
(二)具有足够的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三)按照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设立分装专间;
(四)场所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第五十三条 采用冷藏方式贮存的,应配备冷却设备。
第五十四条 食品检验和留样设施设备及人员要求:
(一)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及有资质的专业检验员。没有条件设置检验室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
(二)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五章
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五条 单位食堂备餐,应当设置符合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专用操作场所。
第五十六条 单位食堂应当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五十七条 学校食堂场所布局应当科学合理,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出口、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通道及入口,应分开设置;就餐场所应设置满足学生使用的洗手设施。
第五十八条 学校食堂应当提供条件,公开食品贮存和食品加工的关键环节,畅通学生、家长、社会的监督渠道。
第五十九条 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不得申请生(冷)食类食品制售和裱花糕点制售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批发经营者,指向生产企业、代理商或其他经营者购进食品,批量销售给零售商、生产企业或其他非营利组织,一般不直接服务于最终消费者的经营者。
商场超市,指以零售为主,采取开架自选销售食品,统一管理,分区销售,出入口分设,收银台统一结算货款,以及实行连锁经营方式的食品销售经营者。
食品便利店,指采取自选方式或柜台方式销售食品,以方便周围居民或人群为主,规模较小的食品销售经营者。
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指通过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经营者。
网络食品经营者,指通过互联网方式销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六十一条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审查要求的,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审查后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附件1 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附件2 食品经营单位外设仓库现场核查表
附件3 餐饮服务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一般要求、热食类食品制售要求)
附件4 单位食堂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附件5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记录
附件6 填表说明【
附件下载】
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篇四
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6-03-16 12:22
信息来源: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 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食品批发商、商场超市、食杂店、便利店、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集中交易市场食品销售者、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 包括: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单位食堂,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其他食堂。
第五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
1.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2.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散装熟食”标注。
3.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4.其他类食品销售(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按品种明确标注)。
5.热食类食品制售。6.冷食类食品制售。7.生食类食品制售。
8.糕点类食品制售(需标注含或不含裱花蛋糕)。9.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不含自酿白酒)。
10.其他类食品制售。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进行分类审查,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地点的现场核查。必要时对申请人的食品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应当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应当填写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食品经营者同时申请食品销售和食品制售经营项目的,核查人员以实际项目进行审查,分别填写相应的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和单位食堂等许可现场核查表(见附件)。
食品销售现场核查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关键项必须全部符合(合理缺项除外),重点项不符合不得超过3项,一般项为引导和鼓励项。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现场核查可以按照风险程度不同,现场核查项目。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在经营场所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 食品销售经营许可审查要求
第一节 通用要求
第七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八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第九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食品经营场所和贮存场所应与营业执照标明的地址或住所相一致。
食品销售、贮存场所与卫生间应当有效隔离。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十条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申请时应当提供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并注明仓库的详细地点。
仓库与经营场所不属于同一个许可辖区的,由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仓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受委托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核查结果报经营场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和废弃物处理等设备或设施。
第十二条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第十三条 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字样。
第十四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在实体门店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供许可机关审查。
第十六条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经营场所,并应当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供许可机关审查。
贮存场所、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均应当符合本章要求。
无实体门店经营互联网食品的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第十七条 网络食品销售商,申请时应当提交销售食品的网站、网页或网店主页的截屏图,截屏图上应标明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公示的具体位置。第十八条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需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信息,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第十九条 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无积水,并易于清洁消毒。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
第二十条 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贮存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离地隔墙不低于10cm,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第二十一条 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第二十二条 食品销售过程需要运输食品的,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运输工具。
食品运输车辆使用的设备、工具、容器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卫生。
运输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运输车辆应配备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所需的温度要求。
食品运输车辆不得运输有毒、有害物品。
第二节 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二十三条 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
第二十四条 销售散装食品应在贮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标示所经销售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熟食应有专门销售区域;摆放熟食的专用设备设施具有防止消费者直接触及熟食、保证熟食应有温度的功能;配备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夹取及售卖。第二十六条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供货商)的合作协议,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登记备案证明、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三节 特殊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二十七条 申请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销售,并在销售柜台、货架显著位置设立专柜提示牌。
提示牌应注明“xxx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的,其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中应体现以下内容:
(一)索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商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二)索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备案凭证(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
(三)索要供货商出具的销售发票或相关凭证;
(四)建立保健食品购进验收台账;
(五)进口保健食品要有中文标识(标签、说明书),还应当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第一节通用要求。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第一节、第二节的相应规定。
申请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第一节、第三节的相应规定。
第三章 餐饮服务食品经营单位许可审查要求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三十条 大型以上餐馆、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应当配备专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第三十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三十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加工经营场所面积比例,根据经营品种、数量及食品安全风险高低等因素确定,具体执行标准参照附件1。
第三十四条 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第三十五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当无毒、无异味、不透水、防滑,易于清洗、并有排水系统。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以防鼠类侵入。第三十六条 食品处理区墙壁应当使用无毒、无异味、平整、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
第三十七条 食品处理区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
第三十八条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应当使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的材料涂覆或装修。食品经营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应进行吊顶(吊顶间缝隙应严密封闭)。
第三十九条 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食品处理区应当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
第四十条 粗加工操作场所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等三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各类水池应有明显标识。
烹调场所应当设置排风和调温装置。
第四十一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配备能正常运转、专用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不交叉污染。设置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应有明显标识,利于防尘、清洁。提倡使用热力消毒等物理消毒方式。
第四十二条 餐饮服务单位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第四十三条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和一次性餐饮具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且易于清洁和保养。
第四十四条 餐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四十五条 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当分开设置。冷藏、冷冻柜(库)的数量和结构应当具备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冷冻(藏)库内设有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
第四十六条 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应当处于同一建筑内,有与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空间、更衣设施和照明。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的更衣场所应设置在工作人员进入操作场所入口处。
第四十七条 餐饮服务场所内设置厕所的,其出口附近应当设置洗手、消毒、烘干设施。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第四十八条 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在餐饮服务中自酿酒不得使用压力容器,不得对外销售。
第四十九条 建筑工地食堂许可现场核查,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第四类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规范进行核查。
第二节 专间及专用场所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条 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及裱花蛋糕等应当分别独立设置相应的制作专间,不得共用或混用。各类专间面积见附件1。
冷食类食品中仅制售蔬果拼盘的,可设置专用操作场所。第五十一条 食品制售专间许可审查要求:
(一)专间内不得有明沟,地漏必须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户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二)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三)专间内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凉菜间、裱花间应设专用冷藏设施。
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四)专间入口处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不具备设置预进间条件的,在专间入口处应当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第五十二条 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等应当设置专用操作场所。
第五十三条 专用操作场所许可审查要求:
(一)与其他场所设置物理隔断。
(二)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三)设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
(四)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第三节 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四条 申请现场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的应当设立相应的制作专间,专间应当符合第三章第二节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要求。冷食类食品中仅制售果蔬拼盘的,可设置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三章第二节第五十三条的要求。
第四节 糕点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五条 申请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应当设置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三章第二节第五十三条的要求;制作裱花类糕点还应当设立单独的裱花专间,专间应当符合第三章第二节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要求。
第五节 自制饮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六条 申请自制饮品制作(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不含自酿白酒)应设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三章第二节第五十三条的要求。
提供自酿酒(不含自酿白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第六节 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七条 中央厨房许可审查专项要求:
(一)中央厨房场所设置、布局、分隔、面积、设备设施等,应符合第三章第一节一般要求的规定。
(二)中央厨房加工配送配制冷食类和生食类食品,食品冷却、包装应按照第三章第二节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分装专间。
(三)贮存待配送食品,以及食品冷却、包装的,应分别设置加工专间或专用设施;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加装净化设施。
(四)配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冷藏车辆,车辆内部结构平整,易清洗。
(五)食品检验和留样设施设备及人员要求 1.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 2.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
3.具备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食品的品种、感观、标签、菌落总数、大肠杆菌等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的大肠菌群等项目进行检验的能力;
4.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六)没有条件设置检验室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代行检验,申请许可时应当提交相关委托协议等证明文件。
第七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八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要求:
(一)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场所设置、布局、设备实施等,应符合第三章第一节一般要求的规定。
(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需要分餐的应设置分餐间。分餐间的设置应符第三章第二节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加工制作工艺及品种等实际情况,可不设空调及工用具清洗消毒设施。
(三)餐用具清洗消毒应采用热力消毒(因材质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四)采用冷藏方式储存的,应配备冷却设备。
(五)运输设备要求:
1.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2.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3.冷藏食品运输车辆应配备制冷装置,运输食品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保持在10℃以下。加热保温食品运输车辆运输食品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
(六)食品检验和留样设施设备及人员要求: 1.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 2.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 3.具备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食品的品种、感观、标签、菌落总数、大肠杆菌等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的大肠菌群等项目进行检验的能力;
4.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七)没有条件设置检验室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代行检验,申请许可时应当提交相关委托协议等证明文件。
第八节 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九条 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
(一)单位食堂的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三章第一节一般要求的规定。
(二)单位食堂在申请许可时应当提交开办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并提交开办者制定的食堂食品安全的有关制度。
(三)单位食堂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与食品经营类别、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符合分类要求。
(四)集中备餐的食堂应当设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三章第二节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五)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不得申请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不得制作裱花蛋糕。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饪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分为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
(二)非食品处理区,指办公室、更衣场所、门厅、大堂休息厅、非食品库房、卫生间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
(三)就餐场所,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专用的卫生间、门厅、大堂休息厅等辅助就餐的场所。
(四)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五)餐馆,指有固定经营场所,通过即时加工、制作、销售食品,并直接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性劳动的经营场所。
1.特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2.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3.中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4.小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馆。
5.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提供者。
6.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7.饮品店,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提供者。
8.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含托幼机构)、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提供者。
9.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企业。
10.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企业。
11.冷食类食品,指经过烹制成熟、腌渍入味或仅经清洗切配等处理后的食品进行简单制作并装盘,一般无需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包括冷菜、冷荤、熟食、卤味、腌菜、生食瓜果蔬菜等。
12.生食类食品,指不经过加热处理即供食用的生长于海洋的鱼类、贝壳类、头足类等水产品。
13.糕点类食品,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等工艺现场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14.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含冰淇淋等。
第六十一条 门店制售食品仅有简单处理过程的(如拆封、摆盘、调制调味等),食品处理区可根据经营项目适当减少,需要专间或专用场所的,应当符合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其他类食品制售指本地区的区域性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其许可审查要求,由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制定,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由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场所布局要求
2.餐饮服务经营者许可现场核查表(大、中型)
3.餐饮服务经营者许可现场核查表(小型)
4.单位食堂许可现场核查表
5.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现场核查表
6.中央厨房许可现场核查表
7.食品销售现场核查表
8.建筑工地食堂许可现场核查表
9.食品经营许可证文书
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篇五
食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汇总,值得收藏!!
目录
一、关于提交资料的问题
二、关于业态归类的问题
三、经营项目归类问题
四、许可证登记事项说明
五、换证说明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问题
一、关于提交资料的问题
关于食品经营许可需提交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提交的资料包括: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提交的资料包括:
(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提交的资料包括:
(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实施细则规定提交的资料包括: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单位食堂许可,应当提交开办者的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五)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其他特殊情形需要提交的资料已经明确。1.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证书的问题: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有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因此所有的食品经营者都应当填报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国家职业资格认可:公共营养师、食品工程师、食品检测师、食品营销师等)。考虑到目前的实际情况,对规模较小、仅从事简单的食品销售或制售的食品经营者如食杂店和小餐饮,可以不用提交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证书。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未修订或废止前,除小餐饮外的其他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继续按规定提供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证书。
2.房产用途证明的问题:按照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精神和提交资料清单,没有此项要求,但为了避免发证后带来的投诉等问题,受理资料或现场核查时如果发现经营场所属于不宜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区域如江河海边或者非商业性质的住宅区内,可以启动听证程序。
依据:【食品经营宝典】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场所设备设施平面布局流程图:应当提交,与第四项要求“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相对应。
4.食品安全设备设施清单:包括冷冻冷藏保鲜、清洗、消毒、保洁、三防等设备实施,可以提交清单上传。监管端可不录入。
5.从业人员名单和健康证明:许可时根据实际情况提交,尚未招收从业人员的食品经营者可不提交。监管端不需逐一录入从业人员名单,可以文件的形式上传或导入。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对于非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如预包装食品销售者、餐馆收银员、洗碗工、保安等,不需提交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原申办《保健食品企业经营卫生许可证》需要提交两个人的健康证和上岗证,现在不需要提交。直接入口食品指可以直接食用的、无包装的食品。有完整密封包装的食品不属直接入口食品。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非注册为企业性质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和中小型餐馆、糕点店、饮品店、小餐饮可不提交。单位食堂需要提交食品安全管理制度。7.药店经营婴幼儿配方奶粉提交材料: 按照国家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并未对药店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提交资料提出特殊要求,所以之前有关文件规定的无违规经营假冒伪劣药品等商品被有关监管部门予以处罚的记录、具有提供食品安全消费专业指导的人员和能力证明及参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等资料无须提交。
8.销售散装熟食、散装酒的材料提交特别规定: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散装酒的,应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等有效的许可证明材料。
没有合法、明确来源的,不得受理其许可申请;不允许在家里制作熟食、散装酒拿到市场上销售,除非该加工场所取得许可。
二、关于业态归类的问题【食品经营宝典】 1.食品经营主体业态【食品经营宝典】
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不在作为一个业态类型,而是作为备注项目。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对多种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者,主体业态按其主要经营项目归类。经营项目按其实际经营范围多选。食品销售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热食类、冷食类、生食类、糕点和饮品等食品加工制售,相应按第二类或第四类许可核查要求进行核查。
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原则上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
例:过去很多企事业单位、学校食堂的餐饮服务许可证都是以餐饮服务公司申办,以后不许这样办理了。必须以这个单位的主体申请。以前办证的如到期后都要改过来。至于一些单位食堂承包给餐饮服务公司经营,无论是以协议或合同形式来承包,主体必须是单位食堂。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申办食堂,以机关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2.食品贸易商【食品经营宝典】
不以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食品为主要经营形式的食品经营者,包括食品批发商、食品代理销售商等。
3.小餐饮划分问题【食品经营宝典】
小餐饮指加工经营场所面积在 50㎡ 以下的食品现制现售经营者,加工制作即食食品且直接提供销售给消费者。
50㎡以上的小吃店等以及非食品经营为主要经营范围的经营者可以根据其供应主要品种和规模相应归类到中小型餐馆、糕点店或饮品店。如一些规模比较大的粥粉面店可以归类到餐馆;娱乐场所自助餐供应的归到餐馆,以供应酒水饮料为主的归到饮品店。4.糕点店【食品经营宝典】
现场制售糕点、面点的,主体业态应当选择餐饮服务经营者,具体业态按经营面积划分,如果经营场所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归入糕点店;面积在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的,归入小餐饮。
销售非现场制作的糕点的经营者,属于食品销售经营者。连锁糕点门店仅销售总部配送的糕点,领取食品销售类别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如果现场同时有糕点制作加工行为,则领取餐饮服务类别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连锁糕点店的总部应当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如果领取中央厨房类别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只可配送到本企业的下属门店,且不得加工配送三明治、裱花蛋糕等冷加工糕点。5.食杂店和便利店的区别【食品经营宝典】
食杂店,指以柜台式或与自选式相结合方式销售酒、饮料、休闲食品为主,独立、传统的无明显品牌形象,规模较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食品经营业态。便利店,指以自选式或与柜台式相结合方式销售食品,有明显统一连锁品牌形象,规模较小,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食品经营业态。
两者区别主要在于是否有“明显统一连锁品牌形象”。6.食品专卖店【食品经营宝典】
无法归类到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只销售单一的一类食品或者某种品牌食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比如,酒类专卖店、茶叶专卖店、桶装水专卖店、保健食品专卖店等。规模较小的销售烧卤熟肉、糕点等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可归入食杂店。7.烧腊档【食品经营宝典】
如果烧腊档仅从事烧腊的销售,则其主体业态应当为食品销售者,经营项目为“散装熟食”;如果有现场加工制作行为的,归为餐饮服务经营者。8.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如何界定?
规模较大的连锁企业在工商登记时其名称已经反映出来了,但不是有分店的经营者都注册为了连锁企业。从有利于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的角度,有3家(含3家)以上门店的食品经营者都可以纳入这一类管理。
9.外卖送餐、给展会送餐的单位怎么办证?是否需要特别标注? 按规定,只有取得许可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才有资质批量送餐。
三、经营项目归类问题【食品经营宝典】 1.散装熟食指的是烧卤熟肉制品;
2.食品销售经营者将预包装食品拆封、简单加热提供给消费者即时食用的,列为散装食品销售,不需在许可证上专门标注制售类的经营项目。
此项规定主要是针对便利店、食杂店现场烤肠、蒸包、煮肉丸等的经营活动,食品以预包装冷冻食品为主。
3.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给就餐者现场消费的酒水饮料等非自制食品,不需在许可证上专门标注销售类的经营项目。如果在经营场所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非自制食品,需申请销售类的经营项目。
4.生食类食品主要指的是生食海产品,沙律属于冷食类食品。寿司视其原料,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5.酒类销售应根据其包装形式,归入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销售。
6.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各地不得自行确定其他类食品的品种。
四、许可证登记事项说明【食品经营宝典】 1.经营者名称【食品经营宝典】
应与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上标注的名称一致。2.社会信用代码【食品经营宝典】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推行实施社会信用代码。对于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应与营业执照标注的社会信用代码内容保持一致,经营者为个体工商户的,则填写经营者有效身份证号码;无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营业执照号码。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无营业执照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其组织机构代码与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等登记证证号一次申领办理,取得唯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因此应当填写法人登记证上标注的社会信用代码。此类申请人在按规定取得社会信用代码之前,许可证社会信用代码可暂时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3.住所
【食品经营宝典】
应与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标注的内容保持一致。4.经营场所
填写申办经营者实施食品经营行为的实际地点,不一定与营业执照地址一致。如有多个经营地址,应当分别取得许可。
5.盖公章的位置【食品经营宝典】 应当将公章盖在“发证机关”一栏上。6.日常监管人员的填写【食品经营宝典】 按照总局的规定,应当填写具体人员,不少于2人。日常监管人员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签章的方式在许可证上变更。日常监管人员应当为有正式编制的执法人员。7.日常监督管理机构的填写【食品经营宝典】
根据总局的意见,如果县区局对监管所有明确授权,可以填监管所。8.签发人的填写【食品经营宝典】
应当填写发证机关最后批准人姓名。如有多个,以主要经营项目的批准人为签发人。9.网络食品经营的标注【食品经营宝典】 按照省局实施细则的规定,只有无实体门店的网络食品销售商需要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有实体门店的食品经营者同时通过网络经营的,不须在许可证上进行标注。10.主体业态的填写【食品经营宝典】
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11.经营项目的填写【食品经营宝典】 热食、冷食类等。
12.有效期的填写【食品经营宝典】 5年(以前是3年)。
五、换证说明【食品经营宝典】
1.换证程序适用范围【食品经营宝典】
对在201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食品经营许可实施过渡期,领取了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和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当地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经营者在2016年1月31日前换领《食品经营许可证》,逾期不办视为无证经营。
2.食品经营者持有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只有一个证过了有效期的处理方式。
如果经营者原持有的若干涉及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许可证有一个证到期或过期,应当要求经营者同时缴销其他许可证,并按新的规定新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旧证的注销使用旧系统。
3.过渡期发放的许可证换证有效期的计算 按照换证申请办理时间,重新计算有效期。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问题【食品经营宝典】 1.可不进行现场核查的情形【食品经营宝典】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品经营管理等经营项目; 从事网络食品销售、食品自动售货销售;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延续、补办等不改变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布局的。
2.省局实施细则没正式实施前,许可核查过程中应使用哪种现场核查表和文书?
可使用实施细则文稿中所附核查表。3.材料上传的问题【食品经营宝典】
3.1 过渡期的证进行换证时,是不是要上传原来的申请材料? 需要在系统里补充完善相关材料。
3.2 是否一定要上传纸质资料?【食品经营宝典】
系统开发要求上传纸质资料是为了完善经营者的档案资料,因为部分纸质资料如经营场所布局图,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是没有对应的填报流程的。此外,更重要的是信息化监管的需要,确保以后日常监管时可以随时调取经营者档案查阅。因此,要求各地尽可能的上传资料。如果确实因设备设施等问题暂时无法上传,应当尽快完善相关设备实施。
4.单位食堂的办证问题【食品经营宝典】
4.1托管机构需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归入哪种具体业态? 取得主体资格的托管机构可以申办“单位食堂”类别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归入其他食堂。
4.2学校、托幼机构、机关单位食堂的经济性质是填什么? 许可表单的经济性质只有四种,前三种是针对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个体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为学校、托幼机构、不对外营业的机关单位食堂是不需要去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其经济性质归为其他。托幼机构一般指的是幼儿园。
4.3 按照以往的做法,不少教育部门要求学校、幼儿园要先行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才能获得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也是上述证件的前置许可?如果不是,该如何办理?
食品经营许可不是办理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的前置许可。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证明。因此,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协调当地教育部门,要求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必须获得合法主体资格证明后,再申办食品经营许可。4.4学校幼儿园的社会信用代码是填写办学许可证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吗 按照总局的填写说明,目前还没有取得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4.5 学校食堂许可证的单位名称是打学校还是学校食堂?
学校食堂以及其他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单位名称应当表述为学校食堂,公司职工食堂,工厂职工食堂等。
4.6 学校小卖部的办证问题【食品经营宝典】
如果学校的小卖部与食堂是在同一场所,而且由同一个经营者经营,可以在“学校食堂”经营许可证的基础上,增加销售类的经营项目。如果与食堂不是同一经营者,或者不在同一个地方,应当单独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5.一照多址怎么办许可证? 按照商事登记制度的规定,营业执照可能出现“一照多址”。其中法人企业的住所是唯一的,经营场所可以多个。而食品经营许可实施“一地一证”,因此按照总局的规定,住所与营业执照标注内容一致,经营场所是填写获证经营者实施食品经营的具体地址,如有多个经营地址的,要分别领取许可,因此就会出现许可证上的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不一致的情况。但也仅限于法人企业。
根据国家总局“一地一证”和食品经营许可唯一性的原则,对于一照多址的企业,其多个经营场所应当分别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不同地址的许可证应当在其经营者名称后面按照一定的规则加上后缀加以区别。比如公司是一照多址企业,其经营场所有多个,不同经营场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名称可以分别定为公司北京路店、公司天河店。具体如何命名由发证部门与申请人商定,但不宜用数字或字母区分。6.一址多照的问题【食品经营宝典】 一个地址如果注册了多个食品经营者,并且实际经营场所也在同一地址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核发食品经营许可。在满足许可条件,与各经营者所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情况下,可以同一经营场所发放多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不允许同一场所发放2个(含2个)以上的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7.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经营者需要标注最大就餐人数吗? 食品加工区的面积比例已经在核查中有相关规定。餐馆的就餐人数是分散的,所以无需标注就餐人数。单位食堂是否需要标注就餐人数,待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后定。8.销售五谷杂粮、茶叶、干果的应当选取什么经营项目?
如果所销售的五谷杂粮、茶叶、干果是由领取了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厂家生产的,则应当选取预包装或散装食品销售。如果是农民自产自销的,则属于食用农产品,不用申办食品经营许可。
9.①临街或临路店铺内现场制作焼卤熟肉或糖饼糕点等食品,并现场售卖的,是应当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还是应当申请《小作坊登记证》?②如果是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那么其主体业态应归入食品销售经营者还是归入餐饮服务经营者?
如果该店加工的食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而非配送给其他食品经营者销售,则应当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应当归入餐饮服务经营者。如果同时供应其他食品经营者销售,则应当领取《小作坊登记证》。10.市场内现场制售面条、饺子等半成品,是不是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是什么?经营项目是什么?
对于市场内的一些规模较小、进行简单食品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的,各地可以结合实际研究发放散装食品销售类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11.申请人开发app软件,用户通过软件下单购物,然后由该公司代为到各大卖场采购并配送至用户手中,配送的食品包括预包装食品(含婴幼儿奶粉)及粥、粉、面、饭等快餐。但该公司只有办公室,不设仓库,不存货。怎么发证?
此类经营者可视为无实体门店的网络食品销售者,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12.如果有经营者主要从事食堂或一些酒店的食品原料配送,其中蔬菜肉类等是从市场采购或自己种植基地获取再分别配送,而大米面粉等预包装食品则是直接联系厂家或经销商配送到食堂或酒店,但是经营者未设仓库。如何许可?
此类经营者不同于专业食品物流企业,不论其有无仓库和门店,都是在从事食品销售行为,应当承担食品进出货查验和配送等食品经营管理责任,因此,除仅配送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外,其他从事此类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取得许可。其主体业态归入食品销售经营者,具体业态可根据其经营方式、规模等归为食品贸易商或网络食品销售商。13.美食节怎么办证只要原来有证的经营者就允许参加吗?
美食节、展销会上的食品经营只是临时性的,不须另外申办食品经营许可。但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要求美食节、展销会的举办方应当依法查验入场经营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禁止无证食品生产经营者入场经营。
14.食用酒精销售者能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吗?
生产食用酒精需要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因此, 销售食用酒精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15.从事专业食品物流需不需要办食品经营许可? 不需要办理。
16.泡制药酒是否属于自酿酒?食品经营者允许销售自制泡制药酒吗?
泡制药酒不属于自酿酒。自酿酒是指使用粮食等原料,按照一定的工艺,加工酿制出的含一定浓度酒精的饮料。泡制药酒是在成品酒里加上各种药材浸泡而成。食品经营者禁止销售自制泡制药酒,可以销售合法酒类生产企业的正规产品。
17.中央厨房配送的凉茶店可否发放销售的项目?由申办了生产许可的生产厂家配送的凉茶经营者,应当归入哪一类?
按照目前凉茶店的具体经营模式,其除了复热凉茶外,还向消费者提供服务设施,具有餐饮服务的内容,应当归入餐饮服务经营者,具体业态是饮品店(50平方米以下可归入小餐饮)。全部销售预包装凉茶店的经营者归入食品销售经营者。
18.2016年1月1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许可的申请如何办理? 由于食品经营许可系统的数据与旧的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系统相差很大。新旧系统目前无法交换数据。所以,所有未审批的申请,都应当补齐资料,转入新的系统,审查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19.目前我省的经营许可系统能否与各地的网上办事大厅对接? 省局届时会制定数据对接标准发给给各地市,各地按要求与当地政府信息管理部门进行系统对接。
20.食品生产企业在网上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是否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如果该生产厂已经领取了食品生产许可证,不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21.食品经营者即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又无营业执照的,由哪个机构取缔的问题。无论是新修定的《食安法》,还是《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均为提到“无证经营”这个词。“准许可,谁监管”原则,从有利于工作的角度,建议由个体机构统一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