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企业所得税 填表说明(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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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填表说明篇一
正常申报:申报期内,纳税人第一次申报为“正常申报”;
更正申报:申报期内,纳税人对已申报内容进行更正申报的为“更正申报”; 补充申报:申报期后,由于纳税人自查、主管税务机关评估等发现以前申报有误而更改申报为“补充申报”。这个补充申报会产生滞纳金。
2.“101汇总纳税企业”:纳税人根据情况选择。(这个不能修改的,如有汇总纳税企业须到国税大厅维护)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57号)规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总机构的,选择“总机构”,选择的纳税人需填报表a109000和a109010;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按比例缴纳的总机构,选择“按比例缴纳总机构”(此项我省不填);其他纳税人选择“否”。
3.“102注册资本”:填报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或认缴的股本金额(单位:万元)。(请企业核对一下,以现有的为准,如有不符,尽早到税务机关变更)
4.“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有下拉框的,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1)标准填报纳税人的行业代码。如所属行业代码为7010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可以填报表a105010中第21至29行;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50**,为工业企业;所属行业代码为66**的银行业,67**的证券和资本投资,68**的保险业,填报表a101020、a102020。这个是为区工业企业、其他企业,与六大行业用的。
5.“104从业人数”:填报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先算: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请大家翻到第8页,第5小点第5行,请把全年从业人数=月平均值*12划去,总局写的这行是多余的。
6.“105资产总额(万元)”:填报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平均数,依据和计算方法同“从业人数”口径,资产总额单位为万元,小数点后保留2位小数。7.“106境外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规定,境外中资控股企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8.“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纳税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9.“108境外关联交易”:纳税人存在境外关联交易,选择“是”,(这是反避税调查的重点),不存在选择“否”。
10.“109上市公司”:纳税人根据情况,在境内上市的选择“境内”;在境外(含香港)上市的选择“境外”;其他选择“否”。
11.“201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纳税人根据采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选择。
12.“202会计档案存放地”:填报会计档案的存放地。
13.“203会计核算软件”:填报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如erp。14.“204记账本位币”: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人民币或者其他币种。15.“205会计政策和估计是否发生变化”:纳税人本年会计政策和估计与上发生变更的选择“是”,未发生的选择“否”。
16.“206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可选择多项。(如果有缩短年限法加速折旧的就选:其他)
17.“207存货成本计价方法”: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可选择多项。18.“208坏账损失核算方法”: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备抵法是通过坏账准备的,有坏账了直接转营业外支出的就是直接核销法。
19.“209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企业有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只有所得税费用与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的是应付税款法。
20.“301企业主要股东(前5位)”,填报本企业投资比例前5位的股东情况。包括股东名称(填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证件种类(企业股东的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股东填:身份证、护照等),证件号码(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号、身份证号、护照号等),经济性质(单位投资的,按其登记注册类型填报;个人投资的,填报自然人),投资比例,国籍(注册地址)据实际 填列。这个税务机关是后续管理用的
国外非居民企业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可不填写。
21.“302对外投资(前5位)”,填报本企业对境内投资金额前5位的投资情况。填报方法与企业主要股东填报方法一样,包括被投资者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济性质、投资比例、投资金额、注册地址。这个也是税务机关后续管理用的
企业所得税 填表说明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下列所得,按次或按期扣缴或申报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报告。
1.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所得并实行指定扣缴的。
二、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税法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并同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扣缴义务人确有困难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的, 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适当延期。
四、扣缴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表中所称国家有关税收规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根据税法制定的相关规定。
六、本表要求中、英两种文字填写的栏目,应当使用中、英文同时填写。
七、本表各栏填写如下:
1.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扣缴义务人的全称。
2.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证上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
3.扣缴义务人地址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扣缴义务人的地址。
4.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按企业的经济类型和税务机关确认的相应代码填写。
5.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及名称:按企业的经济行业和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编制的《经济行业代码》(代码位数6位)填写。
6.纳税人在其居民国纳税识别号:填写企业在其居民国(地区)的纳税识别代码。
7.居民国(地区)名称及代码:填写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或来华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等的外国企业的总机构的居民国(地区)的名称和代码。
8.纳税人在中国境内的名称:填写纳税人在中国境内的全称。
9.纳税人在其居民国名称:填写纳税人在其居民国(地区)的全称。
10.纳税人在其居民国地址名称:填写企业在其居民国(地区)的注册地址。
11.申报所得类型及代码:请按照如后的类型及代码进行填写,股息红利所得—10,利息所得—1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2,转让财产所得—13,不动产租金—6,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所得、其他租金—7,其他所得—21。
12.合同名称:填写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与我国居民企业签订的合同名称。
13.合同编号:填写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与我国居民企业签订合同的合同编号。
14.合同执行起始时间:填写合同开始执行的年月日。
15.合同执行终止时间:填写合同执行完毕或终止执行的年月日。
16.合同总金额:填写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与我国居民企业签订的合同上注明的应税总金额。
17.本次申报所得的取得日期:按照合同规定取得所得的日期填写,填写支付日期或应支付日期。
18.汇率:填写每1单位外币兑换人民币的额度,按国家公布牌价折算。
19.扣除额:填写转让财产所得类型中允许扣除的金额及其他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
20.适用税率:填写税法规定的申报的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
21.实际征收率:我国与企业居民国(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或安排中对该项申报所得的税率低于10%的,填写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适用的税率。其他按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填写在税收优惠期内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
22.声明人签字:由扣缴义务人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负责人签字。
23.申报日期:填写实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当日。
八、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企业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企业所得税 填表说明篇三
附件8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以及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情况下自行申报的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下列所得,按次或按期扣缴或申报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报告。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所得并实行指定扣缴的。
二、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税法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并同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扣缴义务人确有困难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的, 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四、扣缴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表中所称国家有关税收规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税法制定的相关规定。
六、本表要求中、英两种文字填写的栏目,应当使用中、英文同时填写。
七、本表各栏填写如下:
1.扣缴义务人进行扣缴报告的选择“扣缴申报”,纳税人自行申报的选择“自行申报”。2.扣缴义务人纳税识别号:填写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证上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3.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扣缴义务人的全称。4.地址: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扣缴义务人的地址。
5.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按企业的经济类型和税务机关确认的相应代码填写。
6.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及名称:按企业的经济行业和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编制的《经济行业代码》(代码位数6位)填写。
7.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填写扣缴义务人的经办人、联系电话及其邮政编码。8.纳税人在中国纳税识别号:是指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填写在中国的纳税识别代码。9.纳税人在其居民国纳税识别号:填写纳税人在其居民国(地区)的纳税识别代码。
10.居民国(地区)名称及代码:填写非居民企业居民国(地区)的名称和代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或来华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填写非居民企业的居民国(地区)的名称和代码。1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的名称:填写纳税人在中国境内的全称。12.纳税人在其居民国名称:填写纳税人在其居民国(地区)的全称。13.纳税人在其居民国地址:填写纳税人在其居民国(地区)的注册地址。
14.申报所得类型及代码:请按照如后的类型及代码进行填写,股息红利所得—10,利息所得—1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2,转让财产所得—13,不动产租金—6,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所得、其他租金—7,国际运输—8,其他所得—21。
15.本次申报所得的取得日期:按照合同规定取得所得的日期填写,即填写支付日期或应支付日期。
16.合同名称:填写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与我国居民企业签订的合同名称。
17.合同编号:填写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与我国居 1 民企业签订合同的合同编号和税务机关要求填报的其他信息。18.合同执行起始时间:填写合同开始执行的年月日。
19.合同执行终止时间:填写合同执行完毕或终止执行的年月日。
20.合同总金额和币种:填写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与我国居民企业签订的合同上注明的应税总金额,币种为合同注明的币种。
21.是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税收协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统称税收协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选择“是”,不享受的选择“否”。
22.适用税收协定条款:按以下条款选择:(1)股息条款(2)利息条款(3)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或技术服务费条款(4)财产收益条款(5)海运、空运和陆运条款(6)常设机构及营业利润条款(7)其他所得条款。
23.是否享受其他类协定待遇:是指享受税收协定以外的其他类协定税收优惠,例如海运协定、航空协定、互免国际运输收入协议等,享受的选择“是”,不享受的选择“否”。
24.其他类协定名称:如享受税收协定外的其他类协定规定的税收优惠,请填写相关协定或协议全称。25.是否享受国内税法优惠: 享受国内税法优惠的选择“是”,不享受的选择“否”。
26.国内税法优惠项目:按以下内容填写:(1)外国政府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2)国际金融组织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3)qfii和rqfii股票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4)沪港通a股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5)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6)分配08年以前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7)非居民企业购买国债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8)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9)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0)海峡两岸海上直航免征企业所得税(11)海峡两岸空中直航免征企业所得税。
27.是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是否享受其他类协定待遇、是否享受国内税法优惠不能同时选择“是”。28.汇率:填写每1单位外币兑换人民币的额度,按国家公布牌价折算。
29.扣除额:填写转让财产所得类型中允许扣除的金额及其他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
30.所得减免:填写本说明第26项所列国内税法优惠的所得金额或属于税收协定规定所得减免金额。包括享受税收协定财产收益、其他所得条款待遇不构成在中国纳税义务的免税所得金额。31.适用税率:税法规定的申报的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10%。
32.实际征收率:我国与企业居民国(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对该项申报所得的实际应纳税额占申报所得比例低于10%的,填写根据税收协定应适用的实际税款征收率,如税收协定规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协定税率,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调整计税基数的百分比,利息免征所得税的填写实际征收率为0等。
33.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反映税收协定待遇优惠税率的减免税额。即本说明第22项第(1)、第(2)、第(3)子项规定的优惠税率的减免税额。
34.行业: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的业务所属类型进行勾选。
35.本次申报的收入总额:填写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实行指定扣缴的情况下取得的收入总额。包括在指定扣缴情况下,享受税收协定和其他类协定待遇和国内法有关税收优惠的免税申报,即填报根据本说明第22项第(5)、第(6)子项,第23项和第26项第(10)、第(11)子项规定的免税收入金额,此种情况只填写收入总额,以下栏次不填写。
36.减免所得税额:填报例如国际运输等其他类协定规定的减免所得税额。
37.声明人签字:由扣缴义务人或非居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负责人签字。38.申报日期:填写实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当日。
八、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企业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企业所得税 填表说明篇四
附件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
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及报送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二)报送要求
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复印件)。
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1- 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复印件)。
二、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税款所属时期”:月(季)度申报填写月(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申报填写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总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3.“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15位)。
4.“应纳所得税额”:填写本税款所属时期汇总纳税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
5.“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6.“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7.“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税款所属时期总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由各分支机构进行分摊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8.“营业收入”:填写上一各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的合计额。
9.“职工薪酬”:填写上一各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合计额。
-2- 10.“资产总额”:填写上一各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11.“分配比例”:填写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分配比例应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12.“分配所得税额”:填写本所属时期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缴纳的所得税额。
13.“合计”:填写上一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总额、职工薪酬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及当期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数。
-3-
企业所得税 填表说明篇五
评审表填表说明
1.本表装订规格为a4版面,统一使用a3纸双面打印,竖装。可用小四号宋体填写并打印,复印件无效。或用钢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不得涂改。本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制定的标准格式,任何部门、单位、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排版格式、内容、增减页码、表格栏目。
2.本表仅供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使用。1-7页由申报者填写,9-10页由申报单位人事部门填写,第8页、第11页个人和申报单位不填写。
3.最高学历:“毕(肄、结)业时间”应将非选择项用笔划去。
4.懂何种外语,达到何种程度:应写明掌握外语的读、写、听、说及笔、口译能力。
5.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及任职时间:指申报人在本工作单位担任的技术职务和起聘时间。
6.现从事何种专业技术工作:指申报人目前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内容。
7.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时间及审批机关):填写申报人现已取得的职称、时间、发证单位。
8.学习培训经历:指申报人参加工作前后取得的所有学历,及各种相关培训。
9.工作经历:指申报人参加工作以来所服务的单位及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10.任现职前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指取得现职称前的技术工作业绩,如2000年取得工程师或助工职称,则在该栏填写2000年以前的技术工作业绩。目前无职称的,该栏不填写。
11.任现职后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指取得现职称后的技术工作业绩,如2000年取得工程师或助工职称,则在该栏填写2000年以后的技术工作业绩。首次申报的,从毕业后正式参加工作时开始填写。
12.著作、论文及重要技术报告登记:指任现职称后撰写或发表的文章;注明发表时间、刊物名称、刊号、独著或合著第x作者;有无出版、登载获奖或交流情况。
13.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指单位对申报人任职期内政治思想表现、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及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考核后的评语,重点体现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及业绩,如培训情况、论文撰写或发表情况,完成的主要技术工作内容、效果、获奖情况及在项目中所起的作用等,并由单位或部门的考核负责人签字。若在任职期内工作单位有变动,应提交原工作单位的业绩证明或考核证明。
14.基层单位意见:单位在申报材料正式上报前,应将《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在本单位张贴公示7天以上(含7天),群众无异议的,方可上报。所在单位必须在该栏填写推荐意见并注明“经公示(公示期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材料真实,符合xx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同意推荐。”最后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
12.主管部门意见:(1)由申报单位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区属单位应由区人事劳动局职改部门填写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2)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由申报者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如市、区人才交流中心)证明其人事关系并加盖单位公章。(3)人事关系不属我市管理的外地流动人员,该栏备注“xx同志属市外流动人员”,加盖工作单位公章,申报时要按有关规定提供合同、交纳社保及学历的有效证明材料。(4)人事关系属我市管理的市内人档分离人员,由现工作单位负责申报推荐,由人事档案实际所在单位证明其人事关系,在该栏备注“xx同志人事档案在xx保管”,加盖单位公章。
13.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填写内容较多时,可安原格式另加附页,竖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