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事后,对方保险公司对其客户给予了足额赔偿,但公司前往自己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由于没有对方保险公司的定损单,被告知无法办理理赔。
于是公司请求对方保险公司出具定损单,但对方保险公司认为,他的客户已经就修理费用差价对我方进行了赔偿,事情就应视为处理完毕,他只对自己的客户负责,没有义务为别的保险公司的客户出具定损单。再说,我公司的保险公司也无权以他的定损单作为对我公司的理赔依据。
该公司的保险公司认为,同为保险业,相互间应互相尊重。作为责任的次责方,应尊重主责方的定损。希望对方保险公司出具加盖定损专用章的定损单。我公司的保险公司尊重对方的定损价格对我公司进行理赔,以免因两家公司定损价格差异而损害客户利益,进而损坏自己公司的声誉。
以上双方都有道理,我公司和两家保险公司的关系都比较好,无意责怪任何一方。而双方保险公司都认为,应由客户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诉,求得解决办法。
公司说明
我公司是沪a-j04x的保险公司。经查实:沪a-732x是我公司承担第三方保险责任的保险理赔车辆,对于刘某信件中提出“要我司出具两车定损清单,以便提供给对方保险公司作为定损依据”的要求;其作为我司保险车辆出险事故的第三方,若对我司保险事故定损过程有异议,可以会同被保险人与对方保险公司共同商议理赔定损事宜,但出具我司定损对方保险公司作为理赔依据,我司认为此操作方式不妥当。对此处理意见我司已向刘某(沪a-732x驾驶员)作了解释工作。
编者评析
车辆碰撞后,在理赔过程中,双方保险公司应加强相互沟通,共同做好理赔工作,避免因两家公司定损价格差异而损害客户利益。但要求对方保险公司出具定损单作为本公司定损依据的举措也是不太合理的,本公司的理赔应该有自己的标准,而不是按照对方公司的标准进行。
多车相撞法律问题探讨
塘沽法院民一庭李夏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车辆数量增加,道路交通环境问题突出,多车相撞事故数量也呈现上升趋势,而有关这方面的研究非常少,遇到问题时没有统一的定论,不利于我国法制的进步,本文将就多车相撞事故中出现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本文所探讨的多车相撞,是指3辆以上(包括3辆)的车相接触,发生碰撞。以3辆车相撞(分别标记车a、车b、车c)为例,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一)车a1与车b1相撞,然后车b1又与车c1相撞;
(二)车a2与车b2相撞,然后车a2又与车c2相撞。因3辆以上车相撞情形是3辆车相撞情形的扩展,问题研究是建立在3辆车相撞的情形上,所以本文研究问题时都以3两车相撞的这两种类型为例。
明确了研究对象,现在我们来探讨多车相撞的几个问题。
一、多车相撞法律主体问题
在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中事故主体一般是明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一般会将每辆车的主体列明,分别定责。但在诉讼中,责任主体,尤其是投保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是否应该作为责任主体参加到诉讼中则是现实存在的一个问题。
多车相撞事故中投保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一般不存在问题,但与原告方所乘坐车辆没有接触,且无责方的保险公司是否应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就是本文想探讨的问题。
这种情况在上述两种碰撞情形下都会出现,在第一种碰撞情形中,例如车a1上乘客起诉车b1,车c1没有责任,且与车a1没有接触,是否应该追加车c1的交强险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第二种情形的碰撞中,例如车c2起诉车a2,车b2没有责任,且与车c2没有接触,是否应该追加车b2的交强险保险公司作为被告?
首先,追加无责方交强险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的理由是: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作为一项具有第三者责任险性质的保险,是为了避免出险事故后车主无钱赔偿对方、引起更大纠纷的情况,国家规定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的目的是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
其次,不追加无责方交强险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的理由是:无责方车辆与应该车辆没有接触,多车相撞事故可以看作两次事故,在第一种碰撞情形中可以看作车a1与车b1的一次交通事故和车b1与车c1的一次交通事故;在第二种碰撞情
形中可以看作车a2与车b2的一次交通事故和车a2与车c2 的一次交通事故。假设车c1和车b2都没有责任,第一种碰撞情形中的车a1与车c1,第二种情形中的车b2与车c2就没有关系,那么就不应该追加车c1和车b2的保险公司参加到车a1和车c2作为原告的诉讼中。
实践中两种处理方式都存在,而两种理由都有合理之处,但是笔者更赞成第一种方式,因为从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来看,在多车相撞事故中追加无责方的交强险保险公司也与该立法目的相一致,一方面有利于对受害人的赔偿,另一方面也减轻肇事方的经济负担。这种处理方式在诉讼中更有利于化解矛盾,达到定争止分的目的。
二、多车相撞事故中的责任比例问题
多车相撞事故中各方主体按照事故责任认定承担各自的责任一般是不存在问题的,有问题的是上一个问题中提到的无责方交强险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时如何承担责任,换言之则是作为被告的有责方车辆交强险保险公司与作为被告的无责方车辆交强险保险公司责任如何分配问题。
按照相关规定,有责方车辆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责任限额是医疗部分10000元,伤残赔偿部分110000元,财产损失部分2000元,无责方车辆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责任限额是医疗部分1000元,伤残赔偿部分10000元,财产损失部分100元。在原告损失超过二保险公司责任限额之和时是不存在问
题的。而在原告损失没有超过限额时,无责方交强险保险公司与有责方交强险保险公司是按照相当于1:9的比例分摊,还是无责方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有责方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补充赔偿责任就存在问题了。
在笔者看来,更偏向于认可无责方车辆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有责方车辆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补充赔偿责任。在交通事故中,责任承担应该以过错为基础,有责方车辆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有责方车辆的责任,由其在赔偿限额内先赔偿原告损失,不足部分再由无责方车辆交强险保险公司在其赔偿限额内承担更符合过错与责任相符的原则。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问题也出现越来越复杂化的趋势,法律的制定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的,要以现存的法律解决社会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显然是不够完善的,只有在不断的探讨和研究中才能更好地抓住问题的本质,从而更好地利用法律,完善法律,让法律更好地为社会发展服务。
两车相撞 烈焰腾空而起
事发酒航公路,消防队员火海中救出一名伤者
飞天周刊新闻 时间: 2011年10月27日 来源: 飞天周刊
10月23日下午酒航公路发生一辆油罐车与小轿车相撞后引发火灾的事故,金塔县公安局消防中队迅速出动赶赴现场扑救,从火海中救出一名伤者。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23日下午3时34分,在酒航公路距离金塔县城约20公里处,一辆油罐车和小轿车相撞并引发火灾,过路司机看到后拨打119报了警。
3时50分,金塔县公安局消防中队两辆消防车到达事故现场,现场位于酒航公路118公里处,一辆油罐车与一辆小轿车相撞于道路北边,油罐车与小轿车已成猛烈燃烧状态,油罐车罐体上方黑烟翻滚,火焰高达20米,现场风向东南风,风力5-6级,小轿车东面0.2米处有一
受伤人员正在呼喊“救命”。
消防队员冒着油罐车随时可能发生爆炸的危险,用水将自己的救援服浇湿,匍匐进入火海,快速爬到受伤男子身边,将对方挪移到担架上后从火海中爬出来,伤者随后被抬上赶到现
场的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救治。
随后,消防队员根据现场情况,用一支喷雾水枪对油罐车罐体进行冷却,同时用高压水枪掩护,在现场附近进行搜寻,经过一段时间的冷却后,消防队员用喷雾水枪先扑救两车驾驶室
火势,并进一步搜救有无其他被困人员。
这时,油罐车泄漏到地面上的油已经被引燃,消防队员一边扑救地面流淌火,一边继续对油罐车罐体进行冷却。下午3时58分,酒泉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特勤中队一辆泡沫消防车和一
辆抢险救援车到达现场加入扑救工作。下午4时27分,火势基本扑灭。
大火被基本扑灭后,消防队员立即对两辆车进行检查,发现小轿车内驾驶员已经死亡,再
无人员被困。
据每日甘肃网
案情简介
某公司新购了一部货车和一部轿车,分别选择不同的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保险。货车在a保险公司,轿车在b保险公司,都投保了车辆综合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及其它附加险种。一天,货车不慎追尾与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毁。经认定,货车负事故全部责任。那么,是否判定应由承保了货车的的a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此次事故的全部损失呢? 分歧意见
意见一认为,货车追尾轿车,完全是货车司机的责任,因此,理所当然由货车的承保公司即a保险公司负责此次事故的赔偿,即货车和轿车的损失全部都应由a保险公司赔偿。
意见二认为,机车险条款(保监发[2000]16号)责任免除第四条第(一)条款明确规定,保险车辆造成被保险人或其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很显然,货车和轿车同属同一被保险人所有,那么,根据这条除外责任的规定,a保险公司只需承担货车的损失,对于轿车损失没有赔偿的义务。b保险公司则认为,货车和轿车既然为同一被保险人所有,那么由于货车的责任也就是被保险人的责任造成本公司承保的轿车损失,就应该由被保险人自已负责。根据机车险条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只有损失由第三方造成并由第三方负责的,保险公司才可以先赔后追,行使代位追偿。如果保险公司赔偿了在事故中无责任的轿车,又该向谁追偿呢?显然货车不是可以实施追偿的对象。
意见三认为,货车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a保险公司根据“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之间发生意外事故,相对方不构成第三者”的条款精神,对轿车的损失认定不属货车的第三者责任损失并作出拒赔是完全符合规定的。但承保轿车的b保险公司就此认定货车负事故全责,推断轿车损失只能由货车的所有者即被保险人自已承担没有法律依据。车辆损失险属财产损失保险,它是建立在“损害填补”的基础上的,即以填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补偿原则。轿车已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发生的“碰撞”事故又属车损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况且车损险责任免除项下并未有“与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发生碰撞”除外这一条款。因此,轿车完全可以按照单方肇事事故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结论和分析
在机动车辆的理赔实务中,常常会碰到这样类似的问题,即发生保险事故时,只有当被保险车辆在事故中承担一定责任时,保险公司才予赔偿。对于事故中无责任的一方,保险公司往往会要求被保险人直接向肇事方索赔,而简单地以拒赔了事。其实这样做不仅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社会声誉。
本案中,保险公司出具的两张保单,都承保了车辆的损失保险。根据车损险承保责任的本质和范围,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如“碰撞、倾覆”是包含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责任的。一般财产保险普遍将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行为列为承保风险的范围内的。因此,由货车造成的轿车损失即被保险人的疏忽所引起的碰撞事故是完全包含在保险人所承保的损失内的。
其次,保险人不能向被保险人实施代位追偿的权利,这一原则由代位追偿的性质决定的。只有损失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才能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取得向第三方追位的权利。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也有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他组成人员行使追偿权利的规定。之所以有如此限制,主要意义在于,如果保险人通过代位追偿拿回了被保险人通过保险所获得的赔偿,那么被保险人实际上就没有任何保险的保障。因此,被保险人为自已的疏忽所造成的损失而购买的保险,是完全有理由向保险公司索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