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评课稿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学设计(5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评课稿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学设计篇一
章节名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课程类型:理论课
学时:1学时
授课教师:
授课班级:
教材名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三维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目标:通过本节课与上节课内容,掌握公民基本权利,公民基本义务。
2、过程与方法目标:通过社会事件的导入和讲解,结合民航机场和航空公司的现状及发展前景,深入浅出地讲授知识。
3、情感与价值观目标:通过知识的讲解,让学生树立保护自身权利、遵守法定义务的理念;引导学生认同和遵守学校的军事化、标准化管理模式,培养学生为标准的军人;使学生认识到生命、健康的可贵,各民族同学之间互相尊重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和睦相处。
教学重点: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
教学难点:人身自由的边界,引导学生遵守军事化、标准化管理模式。教学用具:多媒体教学设备,教学课件和教案,学生作业本,纸条等。
教学方法:使用多媒体设备进行课堂讲解,以教师讲解、学生互动探讨知识、回答问题为主的方法;采用启发的方法,结合实际案例和练习,巩固知识。教材分析:
本学期教材为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课程,是法律条文的照本宣科和空洞乏味的理论说教。我校是民航职业院校,培养学生为标准化的军人、高端职业化民航员工;本课结合社会事例、民航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前景,积极引导学生了解民航知识和社会基本常识。
学情分析:
难点分析及解决方法:
学生对于学校搜查寝室、没收学生违章用品的行为抱有很大的抵触情绪。为了能够积极引导学生认同、遵守学校军事化标准化管理,在授课的过程中,需要循序渐进地通过民航安检搜身合法化的导入,结合成都“一环七纵”道路车辆限
行等社会事例,使学生树立权利和义务并举的理念,防止权利的滥用而产生极大的破坏作用。
同时,通过课堂讲解和作业题等形式让学生引起持久和广泛的讨论,最好能够形成全校性的大讨论,从而让学生从心底里接受对于搜查、没收寝室违章物品的做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尽量从根源上杜绝违章电器的使用,尽可能避免由于使用违章电器而触发的火灾事故。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在学生的引导和管理过程中,更应该发起出现火灾如何自救逃生、合理使用灭火器、发生事故时如何疏散人群等急救宣传。通过事故前预防,发生事故中的积极合理处理,事故后的反思、学习,使火灾事故发生的几率尽可能接近零点。
教学内容及过程:
课堂内容导入:
回顾上节课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在重点讲授“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内容之前,通过上节课知识的回顾,起到承上启下和加深记忆知识的作用。)
新课程讲解:
一、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通过图片形式,展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习近平在全国人大的选举过程,引入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通过图片的介绍,向同学们宣传课堂外的知识,如莫言及其作品,诺贝尔奖文学奖,习近平的孝道,国家主席当选的条件等。
(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法律规定
宪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提问?
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必须具备什么条件呢?(学习知识后,迅速让学生总结)
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规则:留出思考题,并提问学生回答
年满18周岁精神病人,是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案: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没有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能力。(随着医学的发展,精神病人被治愈后,依然有能力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人身自由
(一)宪法37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
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提醒学生在课本的空白处记笔记,并思考:法律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合法搜查需要什么条件呢?(讲解展示搜查证等)
遇到紧急情况可以不用搜查证!
(1)身带行凶、自杀器具的;
(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品的;
(3)可能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二)机场安检搜身
链接机场安检小知识:
机场安检三难
(1)由于航班延误而导致旅客第二次安检
(2)对于醉酒旅客安检的苦恼
(3)冬季由于旅客穿着厚重引起的安检麻烦
通过“6岁女孩机场被搜身,母亲交涉遭拒”的视频,引发学生的思考: 机场安检搜身,是否违法?并提问学生回答
答案:个人的人身自由不足以对抗公共安全,因此不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公民。
(三)学校搜查学生寝室,收缴违禁物品,是否违法呢?
图片展示之后,安排三分钟的讨论时间。分法纸条,让学生书写观点,每一条观点的背后写上姓名,最后由学生收集后交到教师处,并由学生书写至黑板。(只要言之有理,不论对错,酌情作为平时成绩)
在学生书写过程中,带领学生讲解成都“一环七纵”道路限行的规定和加油站抽烟可能引发的灾难,并讲述“过失纵火罪”,过失引起火灾,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回到学生板书,并公布正确答案。学校发起集中销毁违禁电器做法的合理性。
三、宗教信仰自由
1、宪法第36条之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展示图片,介绍几个宗教常识,讲解中介绍学生了解宗教常识,风景名胜,著名人物等。
2、介绍伊斯兰教,转而介绍清真饮食之南航的“新疆航食”。
我们学校新疆学生众多,特别是有独特民族习惯的回族和维吾尔族,他们禁
食猪肉、血液,曾经在四川有“猪是回族祖先”的错误说法,不同民族和宗教的学生住在一起,可能由于平时开玩笑而引起打斗事件,甚至上升为民族仇恨。穆斯林学生与汉族等其他民族同学共同生活学习,同学们应该互相尊重信仰、民族习惯,和平共处。
3、机场和航空公司为不同信仰人群提供礼拜、祈祷场所
图片展示:银川机场、香港机场、迪拜机场建立礼拜或起到地点。
四、知识总结
1、公民的基本权利
2、公民的基本义务
五、练习和巩固
单选7道,判断题5道。
六、上次作业回顾
高考状元拒录事件
2009年,因重庆市高考文科状元何川洋少数民族身份作假,北京大学决定放弃录取。此前,由重庆市监察局牵头,公安局、重庆市民宗委、重庆市教委和重庆市招办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在对事件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纠正了包括何川洋在内的31名考生的少数民族身份,31名考生被取消录取资格。
点评:
1、少数民族加分。《宪法》规定公民具有“平等权”,“各民族平等”。因少数民族身份而在高考分数的基础上可以加分,是否与我国宪法规定的民族平等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精神相符合?高考加分是否构成对其他非少数民族考生的反向歧视?
2、受教育权。《宪法》规定公民具有“受教育权”。国家民委等部门基于弄虚作假的情况取消考试资格,或者是录取资格。对何川洋进行处理是否侵犯了何川洋的受教育权?
七、作业(作业1必做,作业2、3中选做一题)
作业1(必做)
1、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必须具备什么条件呢?
2、宪法规定“执行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3、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4、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什么?
作业2
夜里凌晨2点,寝室同学都在熟睡。突然附近寝室有人大声疾呼,“着火了,赶快逃命啊!”门外火势凶猛,大烟弥漫。
住在六楼的你遇到火灾,应该怎样自救?
作业3
你现在是一名首都机场安检员,正在给即将登机的乘客进行安全检查,这时走过来一名酒气熏天的乘客。经过多次提醒,但都拒绝接受安全检查。
请想办法说服醉酒乘客接受安全检查。
要求:(把你的办法详细写在作业本上,100字以上。
并与你的同桌分别扮演安检员和醉酒乘客,下节课上课进行“情景模拟”演练。)
八、教学反思
高尔基说,“爱孩子是老母鸡都会做的事情,可是要善于教育他们,这是国家的一桩大事,需要才能和全部的生活知识。”给学生讲授知识,不仅仅只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传授做人的道理和如何正确生活的常识。
高校发生火灾事故比较频繁,多是学生偷用违禁物品造成的。除了学校每周的强制检查之外,能够使学生尊重自身的生命,尊重别人的生命,认识到由于自身使用违禁物品而产生危害的严重性。同时,通过宣传、学习,能够正确掌握自救或逃生的技能,这不仅仅是课堂上可以做到的事情,需要全体教师和同仁齐抓共管,安全责任无小事,一个微小的火灾事故,毁掉的不仅仅是学生公寓,更重要的是花季少年对远大理想的追求,以及家人刻骨铭心的伤痛!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评课稿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学设计篇二
第十三周教案
第一节
李海霞
2015 11 25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教学目标
1.正确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树立宪法权威;
2.了解公民的八项基本权利和六项基本义务,并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现实现象; 3.理解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特点。
二、教学手段:使用多媒体辅助教学,将抽象的理论形象化、具体化。
三、教法引导:小组讨论、案例研讨、讲授分析
四、教学重难点:
重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其特点 教学难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五、教学过程
(一)设置悬念,导入新课 多媒体出示图片:《史上最牛的钉子户》
看材料,思考问题:
1、物权法高调保护合法私产说明了什么?(小结过渡到新课)
2、杨武和妻子吴苹杨武和妻子吴苹不是来清理房子迎接大限到来后的拆迁,往屋里搬些液化气钢瓶、桶装水、炒锅、床板等生活用品,这样子,是准备与小楼共存亡,抵制法院的强制拆迁。他们的做法对吗?为什么?对此你有何看法?
3、你认为开发商、房管局、法院、杨武夫妇怎么做才是最和谐的?
(二)新课教学
一、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板书)提问: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多媒体显示宪法的根本内容)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
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基本权利和义务——八项权利和六项义务 [教师点拨] 板书1:宪法规定国家生活的根本问题
[展示材料] 《义务教育法》第一条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刑法》第一条为了处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体育法》第一条
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学生思考]:《义务教育法》、《刑法》、《体育法》等普通法律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教师点拨]:普通法律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基础和依据。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其他法律的母法。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板书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设问质疑]:通过对比,此表说明了什么问题? [学生思考]:(略)
[教师点拨]:说明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板书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过渡:当然,宪法不可能把公民的一切权利全都规定下来,只是规定公民最主要最根本的权利。那么宪法规定的是公民的哪些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呢?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板书)[学生活动]:
1、请同学们思考一下并举例说明(教师事先对学生进行分组),比一比哪组同学举的例子又快又多又准。然后(教师多媒体显示)公民的八项基本权利和六项基本义务。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板书)
师:从以上⑴---⑿例子中可见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什么特点?
生:(略)
1、公民权利和自由广泛性、现实性(真实性)(板书)师: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是广泛的、真实的。广泛性
表现在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内容是广泛的。它包括了公民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同时还表现在,享受到这些权利和自由的公民是广泛的。例如,以能够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数来说,选民占18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99%以上。真实性
表现在我国宪法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师联系导入时《史上最牛的钉子户》,然后举例。例如,为了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宪法规定“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也有辱骂他人,不听劝阻,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的规定,这样就把宪法的保障进一步具体化了。同时,我国还从物质上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自由。例如,为了确保劳动者的休息权,国家规定了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并根据实际条件与可能,在各地建立了许多疗养院、休养所,来保障和增进职工的健康。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我国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广泛而真实的。这些权利和自由是我国人民长期奋斗的结果,是来之不易的,我们一定要好好地珍惜它。
再看案例:(多媒体显示)
师:不知你们看了之后有何感想?它说明了什么? 生:(略)师点拨:(君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说明不论是谁,只要犯了法,都要受到法律制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公民的权利义务的平等性和一致性(板书)
师:平等性包括哪些内容?
生思考回答后师多媒体显示:
第一,任何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第二,任何公民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六、当堂训练
同步68、69页
七、板书设计
法律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一、法律是特殊的行为规范
二、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三、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 四、行使权力
履行义务
八、课后反思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评课稿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学设计篇三
宪法在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对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作了详尽的规定:
关于政治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等。
关于人身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关于宗教信仰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关于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残疾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宪法在规定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评课稿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学设计篇四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学设计
执教者:张振东
一、教学目标
1、通过学习,让学生初步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
3、提高学生法律意识,初步建立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二、教学重点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三、教学难点
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构建法治意识
四、教学过程
1、故事导入
师:《闻鸡起舞》《中流击楫》
师:祖逖、刘琨的英勇行为让我们敬佩不已。同学们,你们已经年满十周岁了,相对于一二年级的小弟弟、小妹妹,你们长大了,长高了,也更加懂事了。你们有自己的道德要求,让“学法、知法、守法、用法” 成为你们的习惯,因为法律就是无论做什么事情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师:这节法制课我们来学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看了课题你有什么疑问?结合生活实际谈谈你的理解。(引导理解概念)
学生自由发言讨论,师总结解释概念。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3、权利的范畴
你们生活在家庭、社会和学校中,每一个成年人都有责任保护你们。了解自己的权利,知道权利被侵害后如何保护自己,是十分必要的,相信学习了本课之后同学们会有所收获。
师:描述案例1情景
课件演示《宪法》中密切联系小学生的权利的条款。
4、义务的范畴
说完了权利我们再来看看我们的义务。请先看案例2,课件出示案例2。
师:从中你了解了哪些信息?学生自由交流。师:义务是我们必须去做的事情,宪法中对公民的义务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课件出示)指名读。
5、知识拓展
不仅我们国内的法律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就是国际上也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来保护少年儿童的权利。
课件出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指名读。
6、知识梳理 本节课我们学习到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知道了小学生也是公民,也具有和成年人一样的法律赋予的权利,就是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涉及保护我们少年儿童的法律还有很多很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等,我们会在今后的学习中慢慢接触,希望法律改变你们的生活。
7、巩固升华
最后送给同学们几首关于法律的小儿歌(课件出示)指名读。
8、质疑
同学们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吗?学生质疑——交流——疑难解惑(师)课后反思: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评课稿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学设计篇五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教学目的和要求】
保护人权是宪法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以人权为基础形成的宪法权利是宪法教学的最重要内容。学习本章内容,要求学生全面掌握人权和公民权基本理论,把握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关系,强化权利意识和宪政民主观念。【教学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1.人权和公民权基本概念
2.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关系
教学难点: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关系 【司法考试考点】
国籍的取得与丧失;公民与人民的区别;八大基本权利;五大基本义务;人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教学方法、学时】
教学方法:讲授式教学;案例式教学 教学学时:1学时 【教学内容】
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一、国籍
(一)国籍是自然人被确定属于某一国家成员的法律上的资格或者身份,是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的惟一标准。国籍具有对内和对外两种意义。对内的意义是,一个人一旦取得某一国家的国籍后,就可以享受该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对外的意义是,具有某一国家国籍的人,其合法权益受到该国家的外交保护。
(二)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
1、出生取得国籍方式:有三种。
a、血统主义原则,就是一个人出生时以父母的国籍为依据确定其国籍;
b、出生地主义原则,就是以一个人的出生地所属的国家为依据确定其国籍;
c、采用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其国籍。
我国采用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混合主义原则,包括三项内容:一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二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他依然具有中国国籍;但若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且定居外国,本人出生即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三是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且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2、继有取得国籍方式: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申请人须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二是须出于本人自愿。且同时必备以下条件:①申请人是中国人的近亲属;②申请人定居在中国;③有其他正当理由,例如享有在中国政治避难的权利等。只要具备上述前提并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若本人未满18周岁,可由监护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手续。在国内,可以向当地市、县公安局申请;在国外,可向中国外交代表机关或领事机关申请。上述机关负责受理申请并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然后由中国公安部审批。公安部批准并由有关公安机关发给证书后,申请人取得中国国籍,就丧失了外国国籍。
二、公民
(一)公民的概念
公民是指具有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各国普遍的做法是,将取得国籍作为取得本国公民资格的法律条件。公民的概念在我国的使用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解放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使用的是“人民”和“国民”两个概念。1953年的选举法开始使用“公民”作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主体。1954年宪法正式使用“公民”作为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体。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沿用了这一称谓。1982年宪法也使用了这一称谓。根据本条的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在宪法学上,我国的“公民”与“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属性不同。公民是法律概念,他是和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相对应的一个法律概念。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它对应的词是敌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在现阶段,依据《宪法》序言第10段的规定,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所以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属性的词。
2、范围不同。公民和人民所指的范围不同。二者是一个包含关系。公民的范围大?还是人民的范围大?当然是公民的范围大,公民当中不仅包含了人民,还包括了取得了这个国家国籍的犯人、精神病患者、未成年人,当然还包括拥有我国国籍的敌对分子。他的范围要比人民的范围大。并且公民的范围固定,只要具有中国国籍,你就是中国公民。
因为不同的历史阶段,由于不同的政治任务和政治需求,人民的概念是发生变化的。比如抗战时期所讲的人民和解放时期所讲的人民,是不是一个范围呢?抗战时期的政策是减租减息,地主实际上是包含在人民的范围当中的。到解放战争时期,地主是作为斗争的对象的。所以公民和人民的范围是不同的。
3、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公民当中的人民,是完全的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而公民当中敌人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到限制。比如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他不享有政治权利当中的选举被选举权。有些义务是不能承担的,比如说为国家服兵役的义务。
4、公民通常所表达的是个体的概念,人民所表达的是集体概念。
三、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含义:
1、权利,就是人们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在国家生活中享有的最主要的最基本的权利。特点有:a、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权利体系中的基础。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普通法的立法依据,普通法律不能与宪法相抵触,那宪法当中规定的基本权利就成为一个国家其它法律规定公民具体的权利的立法依据和基础。b、是稳定的权利体系。因为宪法本身具有稳定性,所以宪法本身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也具有稳定性,不会轻易改变。c、基本权利具有不可转让性。宪法里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公民的法律身份、公民的法律地位,不可转让,只能被剥夺,不能自动放弃。
2、义务也就是公民按照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的某种责任。基于这种责任,公民必须为一定行为,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这里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例如: 法律要求消防人员在火灾现场必须救火,这就是对消防人员提出作为要求,那消防员的义务就是积极救火,如果消防人员不作为,那就是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作为。咱们再说说不作为,法律规定不得假冒他人注册商标,a的义务就是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那如果a实施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之行为,就是触犯了法律。理解了作为与不作为,大家还要知道,公民义务是基于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民对于义务的履行不具有选择性。法律强执行规定是指法律规定必须这样做,不能这样做的条款,具体体现为“应当怎样怎样”、“不得怎样怎样”,例如“转让房屋所得应当依法纳税”,这是要求作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得结婚”,这是要求不作为。这些都属于法律强执行规定。
3、我们把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称做基本权利和义务,它是公民最主要的、必不可少和最低限度的权利和义务。是公民享有其他法律规定的具体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基础。
(二)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利:
1、公民的平等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监督权;
5、人身自由;
6、文化教育权利、7、社会经济权利
8、特定主体(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和利益。)
(三)我国公民的五大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四、公民权与人权(一)人权的概念
人权是指作为自然的、社会的人所固有的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及公民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享有的权利。
人权在法律上往往表现为具体的公民权利。公民权是公民权利的简称,与我国宪法中的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是一致的,只不过公民基本权利是8个最基本的权利,公民权的涵义更广泛些。案例:上海“钓鱼执法”案件
今年10月14日晚,上海某公司司机孙中界驾驶面包车行驶在路上时,遇到一男子衣着单薄恳求搭车,男子上车几分钟后,孙中界的车即被两辆车包围、逼停,随即孙中界被指认涉嫌黑车经营,被罚款1万元。
孙中界回公司后遭遇指责。他认为自己遭遇了“钓鱼”执法,他无法接受自己做了好事反被冤枉,遂用菜刀切断左手小指以示清白。此事引发极大关注,一时间,针对“钓鱼执法”的追问占据各大媒体头条位置。
10月2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处理意见。浦东新区区长姜木梁在会上表示,“10·14”事件中确实存在使用不正当取证手段,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0月20日公布的调查结论与事实不符,浦东新区政府为此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点评: 法治建设为何要靠血的代价来推动?这促使我们思考今天的法治建设,应当由个案的纠错转向健全宪法人权保障机制、确立良好的宪法运行机制和制度安排,充分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约。
案例:江苏先育后婚考公务员者遭拒录事件
徐州女考生王莹于今年2月,报考了江苏省的公务员考试,王莹在笔试、面试、体检阶段都顺利通过,但在政审阶段由于此前“未婚生育”,属非婚生育,最终被组织部门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淘汰。9月7日,王莹向徐州市中级法院提交了诉状,分别将铜山县委组织部以及徐州市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诉至法院。徐州市中级法院认为“铜山县委组织部并非行政主体”,裁定对该案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王莹到徐州市泉山区法院起诉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点评: 《公务员法》规定了录用公务员的条件,以及不能录用的情形。本案当事人所在地的组织部门在政审时把她刷掉了,我理解主要是认为她未婚先育、品行不良好。将一个本属于个人私生活的隐私问题作为考察职业能力的条件,本身即构成了歧视。
五、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一)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广泛性表现在:第一,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绝大多数人是国家的主人,这就决定了在我国,享有权利的主体非常广泛。我国现阶段的权利主体包括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以及其他服从国家法律的人;即使那些极少数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也仍然享有与其身份相适应的公民权利。比如根据法律规定,罪犯除依法被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以外,享有申诉权、辩护权、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控告权与检举权等等。第二,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非常广泛。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以及人身等各个方面。从基本权利体系来看,包括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等。随着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范围将得到进一步扩大。
(二)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平等性表现在:第一,公民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具体说来,1、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一律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国家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任何公民,公民有权要求得到平等的对待和服务;
3、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权,任何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第二,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平等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平等地追究一切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比如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
现实性表现在:第一,实事求是的精神。具体表现为:
1、现实中迫切需要的,就明确予以规定;
2、坚持价值性与现实性相统一的原则;
3、虽应规定,但根据我国国情在长时间内做不到,就不予确认;
4、权衡利弊,不适合规定的就不规定。
第二,具有物质和法律的保障性。任何权利和自由的实现都离不开物质和法律作为后盾,我国宪法中规定了公民广泛的自由和权利,同时又采取许多措施来保障这些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四)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一致性表现在:第一,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是一致的。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某些公民只享受权利,而另一些公民则只履行义务。
第二,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如劳动、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第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将促使公民自觉地履行义务,公民义务的自觉履行将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扩大创造条件。
六、公民行使权利和自由的原则
宪法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保障在现实中得以实现和受到尊重的权利和自由,这是民主宪政的基本要求。但应当注意,权利和自由并不是没有限制,任何权利和自由的行使都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和其他相应的条件的限制。
我国现行《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是防止滥用权利的限制性规范,也是我国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和自由的一条总的指导原则。
总之,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会受到限制,但我们也要注意,限制不是为了消灭权利和自由,而是必须适当且不涉及权利和自由的本质内容。
小结:通过本节课我们知道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最主要的、必不可少的和最低限度的权利和义务,在公民权利义务体系中处于核心和基础地位,是公民在国家中所处地位的反映。
知道了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规定了我国公民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对于这些权利和义务,我们了解了其特点是: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平等性、现实性、一致性。【课堂训练】
1、如何取得一国国籍?
2、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含义
3、公民享有哪些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4、分析讨论:有人说:“既然宪法和法律给了我的权利,那么我就可以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了”。你认为对吗?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