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稽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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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稽查工作要点
科学部署税收专
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
税收专项检查指
令性项目:
① 成品油批发、零售
企业;
② 办理电子、家具、服装类产品等出口
退(免)税的企业;
③证券公司、基金公
司。
税收专项检查指
导性项目:
①房地产业、建筑
安装业;
②中介、培训服务
机构;
③ 高收入者个
得税;
④资本交易;
⑤承接出口
业务的货代公司、报关公司。
各地结合实
所 物情人货际
况
对营改增地区货
运货代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矿产品(包括煤
炭)采选经销企业及
走逃、注销企业等
虚开发票易发、多发行业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
总局选择部分地
区直接督导整治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2012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的通知
稽便函[2012]1号2012.1.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2012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印发你局,望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
2012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坚持依法行政,推进税务稽查工作现代化、国际化建设,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为目标,突出工作重点,更新稽查理念,完善体制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服务,创新工作方法,提高队伍素质,严明廉政纪律,不断提高税务稽查工作的整体水平,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2012年税务稽查工作考核指标包括:全国平均稽查选案准确率达到90%以上;稽查案件结案率达到90%以上;稽查查补收入入库率达到90%以上;总局督办案件协查按期回复率达到100%,协查信息完整率达到95%以上。
一、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1.认真开展常规税务检查工作。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制定科学合理的常规检查计划,主动、积极开展常规税务检查工作。始终保持对各类税收违法行为的高度警惕,通过科学选案提高检查质量,增强检查威慑力,防止税收流失,防止苗头性问题演变成趋势性问题。
2.严厉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集中力量查处一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加大对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和偷逃税案件的查处力度,对重点地区加大督促力度。重点查处成品油购销、煤炭、运输等行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四小票”活动;重点查处电子、家具、服装类产品的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房地产、建筑安装等行业偷逃税案件。
3.科学部署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工作。贯彻适当精简检查项目、统一归口管理、发挥各地主动性的指导思路,科学部署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 1
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总局加强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督导,着力做好项目数据的收集、整理、分送、汇总工作。
税收专项检查指令性项目:①接受成品油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②资本交易;③办理电子、家具、服装类产品等出口退(免)税的企业及承接出口货物业务的货代公司。税收专项检查指导性项目:①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②地方股份制银行、地方商业银行;③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④非居民企业;⑤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开展的其他项目。
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较为集中、税收秩序较为混乱的地区开展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税收专项整治,总局选择部分地区直接督导整治工作。
4.有序开展重点税源企业检查工作。继续对近几年未检查过的重点税源企业按照行业确定重点,开展检查工作,促进企业提高纳税遵从度。总局在企业总部所在地成立督导协调小组,研究建立总局牵头、多省联动、国地税联合的省际稽查联动协作机制,做到上下联动、政策统一、查深查透、全国一盘棋。继续总结并探索重点税源企业检查的方式方法,继续推行查前辅导、查中约谈、自查为先导、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各地要根据当地重点税源情况,选择当地部分重点税源企业开展检查工作。
5.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落实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各项工作部署,按照“打击与建设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制度建设和根本性措施,建立综合整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协调沟通、督办指导作用,实施社会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比。结合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税源企业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检查,认真开展虚假发票“买方市场”整治工作,选取部分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开展发票使用情况的重点检查,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假发票“卖方市场”的打击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印制、贩卖假发票的犯罪团伙,捣毁制假贩假窝点。积极配合通信管理、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发票违法信息的整治工作。
二、坚持依法稽查文明执法
6.夯实稽查基础制度。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建立健全适应稽查工作现代化建设的稽查制度规范,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稽查执法行为提供制度保障。印发实施《税务稽查分类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起草《普通发票案件协查管理暂行办法》。继续补充设计稽查执法文书。积极参与《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工作,完善稽查职权、体制、机制。协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草论证涉税刑事司法解释。
7.坚持依法稽查文明执法。依法稽查是稽查执法的生命和灵魂,依法稽查、文明执法理念要贯穿于税务稽查全过程,落实到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各个环节。严格依照法定职责、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稽查,坚持稽查执法的公正与效率,提升稽查依法行政水平,规范稽查执法,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文明执法水平,尊重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8.提高稽查依法办案质量。严格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开展办案工作,强化稽查执法质量意识,增强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细化办案质量标准,实施案件质量全程监控机制,严格审核证据和适用法律,坚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集体审议制度,确保权限合法、程序无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当。开展案件复查工作,加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坚持有错必究,及时纠正执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规范稽查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加大对涉税案件的曝光力度,发挥税务稽查的教育、惩治、警示、震慑效应。
9.坚持稽查内部“四环节”分离。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稽查部门内部“四分离”制度,选案、查案、审案、执行四个环节不得分设于稽查外部。落实四环节分工制约机制,实施稽查四环节的工作标准化,强化流程监督制约,有效监督选案、回避、检查时限、案件撤案、调查取证、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结案等流程,加强对税务稽查内部工作环节的监督制约。
10.改进税务稽查服务。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原则,通过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和公正文明执法,为守法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转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方法,在加大执法刚性的同时,注重运用服务、疏导、教育等柔性执法手段,从源头上控制执法不规范的问题发生。严格控制检查频率,减少重复检查,尽量
缩短检查和处理处罚时间,减少对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促进征纳和谐。加强服务意识,提高稽查执法透明度,充分听取纳税人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积极推进税务稽查现代化、国际化建设
11.加强稽查现代化、国际化建设理论研究与实践。加强调查研究、理论探索和实践应用,积极参与税收征管模式改革工作,开展稽查的机制、体制、职责、作用定位的调研工作。开展和推进稽查工作现代化、国际化调研工作,为稽查工作现代化、国际化建设提供理论来源和实践支持。
12.推进税务稽查管理方式改革工作。鼓励各地开展稽查管理创新,推进稽查管理方式改革。选择部分省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开展税务稽查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调整、充实省、市两级稽查力量,积极推行市(地)级一级稽查体制,实施分类分级稽查管理方式,提高税源专业化管理水平,使稽查资源与稽查执法对象相匹配;加强重点税源监控,提高查办大要案件质效,初步形成适应我国现代税源结构特征的稽查资源配置模式和管理机制。
13.全面推行税务稽查分类分级管理。按照税源分布结构,赋予不同层级稽查局相应执法任务,合理确定省、市(地)、县三级稽查局组织检查和直接检查企业的分类标准,使稽查人力、物力、财力等稽查资源与重点税源的分布相对应。省级稽查局负责对重点税源企业实施定期轮查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市(地)、县两级稽查局负责对一般税源企业实施常规检查和一般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
14.强化稽查系统办案指挥。发挥国、地税稽查合力优势,始终树立协查地就是案发地的理念,严格贯彻执行大要案件报告制度、重大案件督办管理办法,落实重大案件查处责任制,加大督办、组织查办大要案件力度。以案件查办质量为纽带,加强对税收秩序较为混乱地区稽查工作的指导,确保上级稽查局案件指挥权。完善案源管理办法、案件管理制度、工作跟踪反馈办法等,逐步建立有力的监督管理机制,在提高受理案件的反应力、查处案件的打击力和案件曝光的影响力上多下功夫。
15.强化稽查案源管理工作。在各地已开发运用选案分析平台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完善稽查选案分析平台运用范围和功能,完善稽查选案软件功能模块,充分利用征管信息、协查数据、第三方信息等案源信息强化稽查案源分析,细化选案指标,实施科学选案,提高选案准确率。建立、应用稽查违法企业信息库,总结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动态和趋势,预防重大涉税案件的发生,防范税收流失风险。
16.推广应用审计型检查工作底稿模式。在国税稽查系统,对大中型企业等会计核算较为健全的纳税人全面推广应用稽查审计型检查工作底稿模式,统一规范检查流程,强化检查环节痕迹管理,加强对稽查检查环节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制约,做到税种查全、环节查到、项目查清、问题查透,实现对稽查过程和质量的控制、监督。适时开展地税系统审计型检查工作底稿模式的试点工作。
17.提高稽查信息化水平。树立“信息管税”理念,坚持以信息管理稽查、建设信息稽查平台。提高举报软件和协查软件应用水平,鼓励各地使用查账软件等现代化手段,为信息化稽查提供手段和技术支持,提高对信息化管理企业的稽查办案能力,有效应对企业利用电子账簿虚假记账、隐匿或销毁电子账簿的违法情况。
18.建立、应用税务稽查案例库。以协查信息系统为依托,建设和应用稽查案例库,提供查办案件经验交流平台,加强重大案件、案情复杂案件、有争议案件的案例分析,提高税务稽查案例分析和应用水平。省级稽查局要积极向总局稽查局推荐优秀案例,注重发现和总结作案新手段和违法新情况,形成有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的典型案例,报送案例数量不少于6篇。总局稽查局定期通报税务稽查案例报告情况,开展优秀案例评选工作。
19.高度重视税收违法行为检举工作。贯彻落实《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实施检举案件分类处理,明确分类权限和程序,提高检举案件管理水平。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引导检举人准确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树立稽查窗口良好形象。严格为检举人保守秘密,依法确认、计算和兑付奖金,积极为检举人兑奖提供优质服务和方便。做好检举案件的矛盾化解、疏导、说服工作。
20.注重开展调研式检查。紧密结合税收专项检查,选择部分社会热点、新型产业和征管监管薄弱行业,有针对性地开展企业经营模式、行业总体规模和税法遵从情况等方面的调研式检查。调研式检查要及时总结共性问题,归纳有效检
查方法,注重摸透作案新手段、违法新情况,掌握行业的运作规律,发现行业存在的税收风险点,为重点、全面、深入检查和提高稽查选案准确性提供可靠依据。
21.切实加强协查工作。稳步运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挥协查系统快速、便捷、实时监控的优势为案件查处服务。在地税稽查系统逐步推广应用协查系统,将货物运输发票纳入协查系统,研究实施普通发票案件协查工作。强化对委托发起及受托检查质量的跟踪和监控力度,努力提高协查委托发函质量和受托检查、受托回函质量和效率。除另有规定外,能够通过协查系统发起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一律通过协查系统开展。总局重点考核总局督办案件和总局组织发起协查案件的协查质量并定期通报。各省级国税局稽查局要进一步加大对协查发函、受托回函情况的监控力度,既要监控委托协查准确率、受托协查的按期回复率,也要监控协查的信息完整率、回函的质量。
22.严格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认真贯彻《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严格遵循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原则管理、使用稽查专项办案经费。加大对一线稽查办案和基层稽查办案的经费投入,逐步加大稽查办案设备、科技装备投入,夯实稽查工作现代化发展的物质基础。提高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使用效益,坚持大要案件查办质量等工作实绩与稽查办案经费挂钩。加强稽查专项办案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监督,纠正超权限审批、超范围使用、超标准支出办案专项经费行为。
23.完善国、地税稽查协作和部门协作良性互动机制。继续建立健全国、地税稽查协作机制,提高对共管户的信息交换和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及大要案件查处的协作水平,及时办理案件移交,确保查补税款足额入库。继续建立健全与征管、法规、税政和电税中心等部门的良性互动机制。巩固完善税警协作办案机制和情报交换制度,发挥打击税收违法犯罪的合力优势。总局与公安部继续督办一批重点案件,各地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两部局”共同督办的重点案件查处取得实效。进一步会同海关、公安等部门完善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联合工作机制。切实加强与银行、工商、证监、审计以及监察、法院、检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
四、强化税务稽查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
24.加强稽查整体力量。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探索稽查人员业务能级管理办法,加强充实省、市两级稽查力量。调整充实稽查人才库,提高一线检查人员占全体稽查人员的比例,提高具备独立查账能力人员和电子查账能力人员占一线检查人员的比例。以公正合法为核心、以专业化为导向强化对稽查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切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基层领导班子素质能力和纪律作风建设。
25.提高稽查队伍整体素质。总局加强处级以上稽查干部和稽查专家型人才培训工作,举办第二期oecd国家跨国公司税务稽查培训班,举办资本交易等税收专项检查项目培训班。省级稽查局要重点开展针对提高稽查干部的税收政策水平、法律素质、查账技能等实用型培训,重视稽查人员调查取证、电子税务稽查和执法办案策略的训练。鼓励稽查干部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和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司法资格等考试。
26.探索完善稽查执法内控机制。围绕保证权力正确行使、促进廉政建设目标完善和落实稽查执法内部监控机制,突出对税务稽查内部工作环节的监督制约。建立完善高效、标准的稽查岗位流程,完善查办案件中的制约措施,加强对稽查执法风险的有效控制,实现科学分权、强化流程监督,从源头上有效控制和化解稽查执法风险。深入开展廉政执法教育,教育和警示广大稽查干部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提高廉洁自律意识,严于执法、廉洁奉公。集团风险提示:
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更便于税务机关掌握股权变动的信息,资本交易面临的税务风险可能进一步加大。
税务稽查测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只有一个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序号填题前括号中。每题1分,共计25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b),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a、营业执照 b、税务登记证件 c、营业执照即税务登记证件 d、税务机关开出的证明
()
2、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d)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a、税务所所长 b、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c、省局税务局局长 d、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
3、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向(b)追缴。
a.扣缴义务人 b.纳税人
c.由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双方协商确定 d.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各按50%()
4、征管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a)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a、2000元 b、1000元 c、10000元 d、500元
()
5、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要追缴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这里所说的“税务机关的责任”不包括(d)。
a. 适用税收法律不当 b. 执法行为违法 c. 适用税收行政法规不当 d. 税务行政处罚偏重
()
6、纳税人申报的数据电文与报送的书面数据不一致时,应以(b)为准。
a.数据电文数据 b.书面数据
c.税源管理岗调查的数据
d.对数据电文数据与书面数据进行分析比对,选择较合理的()
7、税务机关和(a)的涉税罚没收入,应当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上缴入库。
a、司法机关 b、政府部门 c、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d、工商管理部门
()
8、以下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税务案件定案的证据(a)。a、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b、视听资料 c、物证 d、书证
()
9、对于规模较小、经济业务不多、会计核算较简单或是
问题严重,财务管理较混乱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通常选择的稽查方法是(a)。
a、全查法 b、抽查法 c、顺查法 d、核对法
()
10、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b)内发现多交税款的,只能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a、两年 b、三年 c、五年 d、十年
()
12、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c)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b、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c、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d、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13、(c)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a.没收非法财物 b.责令停产停业 c.拘役 d.罚款
()
15、行政机关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是(d)。
a.行政赔偿 b.司法赔偿 c.行政补偿 d.行政追偿()
16、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c)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a.5 b.10 c.20 d.15()
17、税务稽查案卷按照以下情况确定保管期限(a): a.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b.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20年 c.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
d.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
18、典当物品的保险费和利息,属于(b)的范围。a.服务业 b.金融业 c.娱乐业 d.文化体育业
()
19、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b)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a.1 b.6 c.3 d.12()
2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是(c)。
a.在外国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b.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
c.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d.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
23、下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有(b)。
a.财产转租收入
b.外籍人员的探亲费
c.职工加班补助费
d.参加有奖销售获得的奖金
()
24、个人取得下列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c)。
a.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500元
b.职工领取的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30000元
c.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取得劳务报酬2500元
d.职工超过退休年龄每月取得的工资1500元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至少有两个答案正确,请将答案序号填在题前括号中。每题2分,共计30分,多选、错选、少选均不得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abd),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a、财务、会计制度 b、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c、营业执照
d、会计核算软件
()
2、税务案件证据的种类包括(abcd)。a、书证
b、物证
c、视听资料、证人证言 d、鉴定结论、现场笔录
()
3、以下各项所得中适用20%个人所得税税率的有(acd)。
a.稿酬所得
b.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c.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d.财产转让所得
()
4、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的形式由(ac)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b、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c、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d、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
5、税务稽查的基本原则包括(abcd)。a.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b.必须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 c.必须依靠人民群众
d.必须加强与司法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
6、送达《税务约谈通知书》应当取得送达回证。取得的送达回证可以由纳税人的(abcd)签收。
a.法定代表人 b.财务负责人 c.收件负责人 d.法定代理人
()
7、在税务稽查方法中关于抽查法叙述正确的是(ab)。a、抽查法是对被查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有针对性地抽取一部分进行检查的一种方法 b、该方法针对性强,省时、省力,稽查效果明显 c、以抽样结果推断总体的结论比其他方法更准确 d、一般适用于经营规模较小,经济业务不多的纳税人()
8、下列何项符合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要求(ab)。a.立案 b.调查取证
c.当场收缴罚款 d.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9、下列适用简易程序的有(ab)。a.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b.对法人及其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c.对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d.对法人及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10、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有(cd)。a.转让固定资产的费用 b.广告性赞助支出
c.遭受自然灾害有赔偿的部分 d.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
11、下列企业的营业行为,属于混合销售,应征营业税的有(ad)。
a.某保龄球馆在提供娱乐服务的同时销售罐装饮料 b.某饭店同时开设餐厅、客房又开设商场
c.某商店销售并负责为用户安装空调 d.影楼在提供照相劳务的同时销售相框
()
12、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例是条例规定的按差额征税的是(abd)。
a.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
b.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c.转贷业务
d.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
13、下列项目中必须由纳税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abc)。
a.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b.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
c.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d.一次取得稿酬较高的
()
14、下列与个人任职有关的收入中,可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acd)。
a.年终加薪
b.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c.实行年薪制而兑现的年薪
d.实行绩效工资办法兑现的绩效工资
()
15、下列关于居民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表述中,说法正确的有(bd)。
a.企业一般在实际经营管理地纳税
b.企业一般在登记注册地纳税
c.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登记注册地纳税
d.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纳税
三、判断题(判断正误,并将答案序号填在题前括号中,正确打“√”,错误打“×”,每题1分,计15分)(√)
2、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
3、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1个月内完整退还。
(√)
5、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
6、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
7、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
8、被查对象死亡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
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审理部门审核,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
(√)
10、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可以拒绝检查。
(×)
11、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可以由税务机关指派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
12、以假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以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3、税务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
14、纳税人有兼营行为但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营业额。
(×)
15、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其总机构在国税征管的,其分支机构应缴纳增值税的,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四、综合计算题(共两题,计16分)
1、某房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建筑资质、勘察设计资质),从事多业经营,2009年12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将自建的商品房5000平方米全部售出,每平方米成本2000元,每平方米售价3000元,2008年建房时预收60%房款,本月收到余款600万元,另外代收房屋专项维修基金120万元。(建筑业成本
利润率10%)
(2)酒店营业收入200万元,其中有餐厅收入160万元,歌舞厅收入为40万元。
(3)客房部的客房收入50万元,洗浴收入200万元。
(4)本年和某公司合作建立一家五星级酒店,自己将一座10层办公楼转入合资公司,每月约定取得100万投资回报。本月已经收到该笔款项。
(5)本期承包一项省政府的建筑勘察设计项目,收取价款1500万元,将其中的部分辅助勘察设计劳务转包给另外一个设计单位,支付价款689万元。
(6)本月部分土地被政府依法拆迁,收到政府补偿款3580万元,该土地原购进价格850万元,建筑成本1280万元。(根据当地规定,娱乐业税率为20%)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完成下列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1)计算该公司应纳建筑业营业税税额(c)万元。a.33 b.33.4 c.34.02 d.36 【答案解析】:建筑业营业税=5000×2000×(1+10%)÷(1-3%)×3%÷10000=34.02(万元)
()(2).计算该公司应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税额(a)万元。a.30 b.36 c.38 d.75 【答案解析】:销售不动产营业税=600×5%=30(万元)专项房屋维修基金不征收营业税。
()(3).计算公司应缴纳的服务业营业税税额(b)万元。a.25.5 b.66.05 c.74.05 d.97.15 【答案解析】:应缴纳服务业营业税=160×5%+50×5%+200×5%+100×5%+(1500-689)×5%=66.05(万元)()(4).计算该公司应纳营业税总额(d)万元。
a.104.05 b.130.07 c.182.05 d.138.07 【答案解析】:应纳营业税=34.02+30+66.05+40×20%=138.07(万元)
2、某企业2009生产经营情况为:销售收入6000万元(其中属于符合条件的综合利用资源产出产品的收入为1000万元),销售成本为5600万元,销售费用为50万元,交纳的增值税为30万元,交纳的消费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共计47万元,发生管理费用100万(其中业务招待费24万)。通过救灾委员会向灾区捐款20万,直接向灾区某学校捐赠10万元。
根据以上资料,完成下列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1)企业全年的收入总额为(a)万元。a.6000 b.5000 c.5900 d.5100
()(2)企业应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a)万元。
a.14.4 b.30 c.10 d.20
()(3)捐赠支出准予扣除额为(d)万元。
a.26.71 b.30 c.10 d.20()(4)全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b)万元。
a.48.15 b.23.15 c.43.25 d.33.75
五、操作实务题(计14分)请阅读以下资料并回答问题: a县地税稽查局接群众举报称某建筑公司采取少列收入、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进行偷税,2009年6月20日,县稽查局派两名稽查员对该酒店实施了检查,稽查员在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对账簿及记账凭证进行核查;同时经县地税局局长批准,对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进行了查询。查实了该公司利用收入不入账方式、虚假纳税申报手段偷税20万元的事实。在取得证据后,地税稽查局于6月30日作出了补税、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和处以1倍即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该企业不服,在缴纳20万元税款后于7月25日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地税局于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8天以“未缴纳罚款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该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人民法院上诉,又不履行。县地税局在屡催无效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扣押、依法拍卖了该企业相当于滞纳金和罚款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了滞纳金和罚款。
请分析以下几个问题:
(1)地税部门在该案处理中有哪些违法行为,并说明理由。(2)该建筑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3)如该建筑企业对不予受理的裁决不服,可通过什么途径寻求帮助?
参考答案:
(1)地税部门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①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税收征管法》第59条规定:税务机关派人实施税务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该案中,稽查局既未下达稽查通知书,又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计1分)
②查询储蓄存款没有合法手续。《税收征管法》第54条第6款规定: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必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查询。县地税局局长无权批准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计2分)
③处罚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及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本案中,稽查局未履行这一法定程序。(计2分)
④市地税局超越法定期限作出复议申请是否受理的裁决。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5日内不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可推定为已受理。市地税局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8天才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属无效决定。(计2分)
⑤市地税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市地税局以“未缴纳罚款”作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 的理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计2分)
⑥县地税局申请强制执行有误。《税收征管法》第88第3款规定,对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可强制执行,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税款及滞纳金应按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自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计2分)
(2)该建筑企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补税、加收滞纳金决定有异议的,应先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的罚款决定不服可直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故该建筑企业应在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后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单独就行政处罚一事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计2分)
(3)如该建筑企业对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不服,于接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计1分)
xx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稽查报告
根据稽查工作计划,我稽查人员于2007年4月29日至2007年5月10日对该单位2005年01月0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稽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该单位是股份合作制企业,成立于2001年3月,注册资金300万元,主要经营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
2005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预征率1%)执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带征率1%)执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按应税收入额100%依适用税率核定征收。帐面体现工程结算收入1960077.61元(其中2005年1月份市场服务中心、林业局、药监局三笔工程结算收入107727元已按税款所属时间为2004年12月依率申报缴纳各项地方税费;2006年1月份工程结算收入3000元已按税款所属时间为2005年12月依率申报缴纳各项地方税费),应税收入额为1855350.61元(1960077.61-107727+3000)。已缴营业税55660.53元、城建税2783.05元、教育费附加1669.80元、地方教育附加556.60元、印花税561.60元、个人所得税18553.52元、企业所得税18553.52元(以上税费均含2006年1月份工程结算收入3000元应缴税费)。
2006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率4%核定征收;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征收率0.7%核定征收;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按应税收入额100%依适用税率核定征收。帐面体现工程结算收入2595899.26元(1月份工程结算收入3000元已按税款所属时间为2005年12月依率申报缴纳各项地方税费),应税收入额为2592899.26元(2595899.26-3000)。已缴营业税77848.63元、城建税3892.43元、教育费附加2335.47元、地方教育附加778.51元、个人所得税19238.53元、企业所得税33107.93元、印花税783.51元。
2005-2006能按规定设置账簿,能准确核算收入,但成本费用难以核实。在稽查过程中,我们审核了该单位提供的会计报表、帐簿、凭证及有关资料,稽查方法主要采用抽查法。
二、发现问题
(一)增值税及附加
2004该单位实际缴纳增值税元,申报不足。
(二)营业税及附加
2004年6月该单位取得房产租金收入10000元直接用于冲减费用,未申报营业税及附加,属故意行为。
(三)房产税
2004从价计征房产原值104715元,未申报缴纳。
(四)土地使用税
至2004年6月份使用新办公楼,该大楼实际占用土地面积2000平方米,该土地7-12月未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原因是会计人员对税收政策不了解。
(五)车船使用税
2004年有2辆1.5吨双排座工具车,2辆10座以下乘人小汽车,应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660元,多申报(附固定资产-汽车帐页和已缴税单复印件)。
(六)印花税1、2004年1月签订购房合同100万元,未贴印花税,属工作疏忽。
2、该单位2004年核定征收印花税,8月份应申报缴纳印花税300元,已申报缴纳240元,申报不足。
(七)资源税
2004年5月份收购河沙500立方米,未代扣代缴资源税。
(八)企业所得税
2004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计税所得额为850000元,经检查应调整项目如下:
(1)实际提取工资2000000元,允许列支计税工资1900000元,多提取工资100000元;相应多提取职工福利费14000元,职工工会经费2000元,职工教育经费1500元。
(2)实际列支业务接待费120000元,允许列支业务接待费50000元,企业在纳税申报时自行调增50000元,税前仍超支业务接待费20000元。
(3)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罚款、滞纳金7500元。
(4)2003年8月50号凭证白条入账5000元。
(九)个人所得税
2004年2月工会发放春节补贴每人1000元,未并入工薪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发票违章
2004年8月50号原始凭证未按规定取得正式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三、处理意见
(一)营业税及附加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四、五条的规定,应补缴营业税500元(10000×5%)。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525元(10000×5%×5%+80000×5%-2500)。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闽政[1994]13号)的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915元(10000×5%×3%+80000×3%-1500)。
4、根据《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三条的规定,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305元(10000×5%×1%+80000×1%-500)。
(二)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四条和《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建城区税种征管范围认定的批复》(樟政[2000]文144号)的规定,应补缴房产税5700元[10000×12%+1000000÷2×(1-25%)×1.2%]。
(三)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额标准的通知》(闽地税政三(1996)011号)[2006年起应为《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额标准的通知》(闽财税[2006]13号)]通知及《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建城区税种征管范围认定的批复》(樟政[2000]文144号)的规定,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00元(2000÷2×1.00)。
(四)车船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一、二条规定,应退还车船使用税140元[200×2+(200+1.5×40)÷2×2]。
(五)印花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和《福建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闽地税政三[1998]38号)的规定,(注:2005年1 月 1 日之后的适用“《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闽地税发[2004]319号)第二条”),责令补贴印花税300元(1000000×0.03%)。
印花税多贴不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六)资源税
建筑用砂石扣缴资源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五、十一条和《永泰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樟地税政[2001]92号文)的规定,应补缴资源税
其他项目扣缴资源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五、十一条和《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二款第三项(国税发[2003]47号)的规定,责成补扣缴资源税
(注:视情况可增引如《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征税问题的通知》(闽政[1995]综70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列资源税征税项目的通知》(闽财税政[2000]44号)等),应补缴资源税500元。
(七)企业所得税
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五、六、七、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发现调整项目中1-4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000元,调整后企业2003计税所得额为100000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9500元(1000000×33%-280500)。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五、十七条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的规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9500元(1000000×33%-280500)。
(八)个人所得税
查帐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六条的规定,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二、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0000元。
核定征收股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二、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0000元。
扣缴个人所得税(责成扣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六、八条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65号)及《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的规定,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0000元。
(九)滞纳金
除追缴以上少缴税款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教育费附加滞纳金征收比率的批复》(榕政综[2001]175号)的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注:《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教育费附加滞纳金征收比率的批复》(榕政综[2001]175号)仅在从费加收滞纳金时增引),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1740.38元(10005×0.05%×150天+49500×0.05%×40天)。
四、以上合计:查补税费59505元,加收滞纳金1740.38元,责令补扣缴个人所得税10000元,责令补贴印花税300元。退还车船使用税140
元。
五、其它情况说明:
附列资料
(一)《稽查工作底稿》共50份65页,其中:
1、帐证票证证据共14份16页
2、当事人陈述、申辩共1份1页
3、其他证据材料(含原始工作底稿)共35份48页,其中: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1页
(3)稽查底稿5份5页
(4)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准通知书2份2页
(5)印花税征收方式审请表2份2页
(二)稽查文书共3份6页,其中:
1、税务稽查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份3页
2、稽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份2页
3、监督卡送达回证1份1页
稽查人员签名:
稽查报告日期:稽查科长签名:
税务稽查要点---点点
界定虚开主要从纳税人是否有货物交易、购货与发票内容是否一致、资金结算往来情况、纳税人是否故意隐匿事实真相等方面来判定;有时违法者通过中间人完成出售和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一)、开票方虚开专用发票主要证据:
1、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领购簿》,并取得发票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
2、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为虚开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
3、相关账册凭证、货物进出凭据、生产过程资料、货物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及相关合同、协议。
4、资金往来凭据。
5、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6、有关部门等出具的生产能力、交易行为的鉴定结论。
7、发出协查的回复资料及受票方取得虚开发票的已抵扣证明。8.、已证实虚开发票的证明等。
9、其他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资料。
(二)受票方主要证据:
1、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
2、相关账册凭证、货物进出凭据、生产过程资料、货物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及相关合同、协议。
3、资金往来凭据。
4、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5、取得虚开发票的已抵扣证明。
6、其他与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资料。
二、如何认定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刑法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对于单位犯罪,通常情况下除需对单位判处罚金之外,还应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即所谓的双罚制。
3、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单位的部门负责人等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当其在单位犯罪中起着组织、指挥、决策作用,所实施的行为与单位犯罪行为融为一体,成为单位犯罪行为组成部分的情况下,上述人员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三、不合规票据列支成本费用
1、不合规票据列支成本、费用,应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以“无抬头”、“抬头名称不是本企业”、“抬头为个人”、“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以前年度发票”,甚至“假发票”为依据列支成本、费用,这些费用违反了成本、费用列支的真实性原则,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申报扣除的各项支出,应当能够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当期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所称适当凭据是指能够证明企业的业务支出真实发生、金额确定的合法凭据,包括外部凭据和内部凭据。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外部凭证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四、税务稽查基本方法
1、列出各种税种存在的主要问题:税基、征税范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重点问题、频发问题和盲点问题。
2、收入方面:查合同、查发货单、查库存、查仓库、查价格、查往来。
3、成本方面:查发票、查付款、查合同、查入库凭据、查仓库、查相关费用、查领料单、查消耗,查方法,行业比对和预警值比对。
4、费用方面:查发票、查付款、查合同、查手续、查制度、查限额费用、查关联方费用、查费用增减合理性、查所
4、费用方面:查发票、查付款、查合同、查手续、查制度、查限额费用、查关联方费用、查费用增减合理性、查所属期。
5、税金方面:查税款所属期、查申报数额、查有无完税凭证。
6、损失方面:查制度、查凭据、查内外部证据、查申报、查鉴证、查进项转出、查保险。
五、历年税务稽查关注领域风险点归
1.收入:是否隐瞒收入;收入确认时间的及时性与金额的准确性;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吻合。
2.扣除:是否虚列支出;扣除的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配比性;票据的合规性。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合法性和程序性。4.亏损弥补的真实性。
5.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真实性、资料充分性、程序合规性。
6.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六、引发税务稽查的重要财税信息体现 1.营业额大但长期亏损或微利经营; 2.长期亏损但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如不断增资、从股东或其他企业尤其是关联企业不断借入款项、固定资产规模不断增大、营业收入稳步增长等); 3.营业额大且微利经营但销售对象或订单来源单一; 4.常规判断有边角料、废品等出售但无其他业务收入; 5.长期不作盘盈、盘亏处理;
6.有直接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关联关系但不进行关联往来申报; 7.税收优惠期间利润高,优惠期满后利润率下降较大; 8.施工企业营业额高但应收账款不符合正常比例;
9.增值税税负波动大或连续3个月零申报及长期税负水平低于同行业; 10.增值税税负高但所得税税负低;
11.一般常规性企业但支付专利权、非专利技术使用费金额较大并呈增长态势; 12.资本公积项目余额大;
13.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项目余额大; 14.预收、预付账款项目余额大; 15.存货项目余额大且不断增长;
16.增值税留抵税额大但存货余额小且明显不匹配; 17.进料加工企业但内销收入增长较快的;
18.常规判断企业盈利能力强但个人所得税申报金额较低; 19.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项目关系存在错误;
20.拥有不动产(尤其是土地)的企业但进行股权转让的; 21.广告公司应付(或预付)账款项目余额大; 22.未分配利润项目的余额大幅度下降;
23.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润表申报的利润率长期与预缴所得税采用的预计利润率趋同的; 24.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利润表反应的金额与缴纳的所得税不配比; 25.有明显迹象拥有或使用较多的不动产但未申报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 26.营业外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项目金额变化较大; 27.在年度内发生重组并购交易的; 28.向境外(或关联企业与个人)大额支付商标使用权费、管理服务费等非实质性劳动支出; 29.营业收入大但印花税申报金额小的; 30.关联交易迹象明显的。
七、销项税的检查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将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是否存在购进的材料、水、电、汽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等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税。5.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6.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7.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8.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9.兼营的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增值税的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
10.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军队、军工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八、进项税额的检查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购进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税货物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向经销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5.是否存在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但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5.是否存在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但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6.是否存在购进材料、水电、燃气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7.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8.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9.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帐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九、营业税的检查要点与应对策略 1.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2.不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3.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
4.向客户收取的价外收费未依法纳税。5.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计税。
6.不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纳税义务。
7.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
8.按税法规定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而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9.兼营不同税率的业务时,高税率业务适用低税率。10.与增值税之间的混合销售处理不当。
十、所得税收入检查要点与应对策略
1.设置账外账,隐匿或少报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等
2.通过往来账隐匿或者延迟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3.通过往来账隐匿边角废料收入、价外费用等 4.混淆收入确认上的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 5.分期收款销售结账日提前但不及时确认收入 6.完全按开票时间确认收入,预收账款长期挂账 7.劳务、建造合同未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8.视同销售不计收入
9.不符合规定的折扣、折让冲减收入 10.未按规定操作的返利、回扣冲减收入
11.无法支付的应付款、关联方无偿调拨资产不计收入 12.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3.不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不申报纳税 14.关联方转让定价明显偏低
15.企业重组中资产评估增值未缴税
十一、所得税扣除检查要点与应对策略
1.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手段虚增成本
2.将基建、福利等部门耗用的料、工、费直接计入生产成本,或者将对外投资的货物直接计入成本、费用
3.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4.税前扣除不合理的工资薪金
5.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工费用处理不当 6.税前扣除不符合要求的职工福利费
7.税前扣除不符合条件和程序性要求的资产损失
8.将资本性支出、对外投资支出等列入当期成本费用
9.将罚金、罚款、税收滞纳金、非公益捐赠支出和赞助支出等税前扣除 10.税前扣除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11.税前列支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
12.超过税法规定的范围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13.混淆业务宣传费与业务招待费 14.税前扣除不符合要求的借款利息
15.成本归集、核算及分配不正确、不准确(如原材料收发存计算错误,或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16.多计销售数量进而多结转销售成本 17.销货退回不冲减销售成本
18.将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税前扣除
19.税前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或者税前列支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20.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025年增值税稽查要点(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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