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规定(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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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规定篇一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机构和人员
(一)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方案 1.设立审计部,配置若干专职人员。2.附属财务部,设专职审计人员。
(二)公司根据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 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第四条 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司应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五条 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 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七条 审计对象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员工。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
(三)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
(四)总经理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第八条 内部审计范围
(一)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二)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三)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四)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
(五)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六)公司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
(七)管理活动、行政活动。
(八)其他认定事项。第九条 内部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公司规章制度;
(三)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四)其他有关标准。第十条 审计种类 公司内部审计包括:
(一)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二)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
(三)专项审计。包括:
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一)报送(送达)审计。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二)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财务计划及其预算的执行的决算。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以及预算、决算、竣工、开工审计。
(三)资产管理情况。
(四)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五)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严密、有效性。
(六)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
(八)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和项目投入投入资金、财产使用及其效果。
(九)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有关部门的审计。
(十)其他交办审计事项。
(十一)向总经理室、审计机关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
内部审计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二)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三)要求被审单位及时提供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计凭证、帐簿等文件资料。
(四)检查被查计单位的凭证、帐簿、报表、资产。
(五)对有关事项调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七)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十)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总经理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一)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制定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在年初应根据上级部门的部署,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计划,报请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必要时报送审计机关。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制定计划
根据批准的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审计计划,确定具体的审计时间、范围和审计方式。
(三)发出审计通知书
将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要求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通知被审计单位要求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实施审计
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
(五)审计记录
记录审计过程,各种旁证材料齐全,做好调查记录并应有关人员的签名盖章。
(六)争议处理
审计中如有争议应如实反映给领导,必须依法有据,实事求是地提出解决办法,切忌主观、武断。
(七)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组在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写出审计报告。
1、其内容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
2、审计报告必须附有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每项审计工作结束最迟不得超过 天提出审计报告。
3、审计报告的要求
(1)事实清楚。(2)数据确凿。(3)依法有据。(4)建议恰当。
(八)下达审查处理决定
审计报告报送公司经理审定批示,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执行。
(九)复审
应在 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复审,并指定复审小组的人员构成。复审小组应在 日内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十)被审计单位对总经理指示的审计报告必须执行,审计部必须在一定时期内向总经理报告执行结果。
(十一)建立审计档案。每一审计事项都必须按规定要求建立审计档案,以备查考,非经批准不得销毁。
第十五条 审计注意事项:
(一)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出示由总经理签章的审计通知书及授权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处理决定由总经理批准下达。
(三)复议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照常执行。
(四)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
(五)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公司报告及时 制止。
第十六条 审计档案制度。
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文档。
第十八条 审计档案管理参考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 理等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奖励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人员之遵纪守法、效益显著行为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奖励建议。第二十条 处罚
审计人员对下列行为之一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处罚建议。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八)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九)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二十一条 对审计过程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附则
(一)本制度由审计部制定并负责修订和解释。
(二)本制度经总经理审批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内部账务审计细则
第一条 记账凭证的审核或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每一交易行为发生,是否按规定填制传票,如有积压或时候补制者,应查明其原因。
(二)会计科目、子目、细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适当,有无遗漏、错误以及各项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
(三)转账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四)应加盖的戳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五)传票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乎规定、齐全、确实及
手续是否完备。
(六)传票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
(七)传票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录日记簿或日计表。
(八)传票的调阅及摘阅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第二条 账簿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账簿的记载,是否与传票相符应复核者,是否已复核,每日应记的账,是否当日记载完毕。
(二)现金收付日记账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
(三)各科目明细分类账各户或子目之和或未销讫各笔之和是否与总分类账各该科目之余额相等,是否按日或定期核对。相对科目之余额是否相符,有无漏转现象。
(四)各种账簿记载错误的纠正划线、结转、地页等手续,是否依照规定办理,误漏的空白账页,是否划“×”形红线注销,并由记账员及主办会计人员在“×”处盖章证明。
(五)各种账簿启用、移交及编制明细账目等,是否完备,并送该管税捐稽征机关登记。
(六)各种账簿有无经核准后而自行改订者。
(七)活页账页的编号及保管,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订本式账簿有无缺号。
(八)旧账簿内未用空白账页,有无加划线或加盖“空白作废”戳记注销。
(九)各种账簿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已否登记备忘簿,账簿的销毁,是否依照规定期限及手续办理。
第三条 库存检查时,须注意下列事项
(一)检查库存现金或随到随查,如在营业时间之前,应根据前一日库存中所载今日库存数目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后应根据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现款、银行存款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内应根据前一日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加减本日收支检点。支票签发数额与银行存款账卡是否相符,空白未使用支票是否齐全,作废部分有无办理注销。
(二)现金是否存放库内,如有另存他处者,应立即查明原因。
(三)库存现金有无以单据抵充现象。
(四)托收未到期票据等有关库存财物,应同时检查,并须对有关账表、凭证单据。
(五)检查库存除查点数目核对账簿外,并应注意其处理方法及放置区域是否妥善,币券是否分清。
(六)金库钥匙及暗锁,密码表的掌握部门及库门的启用与库内的安全,金库放置位置等是否适当,严密办理。
(七)汇出汇款寄回的收据,是否妥为保存,有无汇出多日尚未解讫的汇款。
(八)内部往来账,是否按月填制未达账明细表,查对账单是否依序保管。
(九)内部往来或外县市单位往来账,是否经常核对。
(十)营业日报表的记载是否与银行存款相符。
(十一)检查县市单位各种周转金及准备金时,应注意其限额是否适当。有无零星付款的记录,所存现款与未转账的单据合计数,是否与周转金、准备金相符。有无不当的垫款或已付款,而久未货的零星支付或请购案件。
第四条 报表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报表是否按规定期限及份数编送,有无缺漏。
(二)各种报表内容是否与账簿上的记载相符。
(三)数字计算是否正确,签章是否齐全。
(四)报表编号、装订是否完整及符合规定。
(五)报表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第五条
附则
(一)本制度由审计部制定并负责修订和解释。
(二)本制度经总经理审批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资产审计流程
(一)货币资金审计
1、审计目标
证实货币资金余额的存在性、完整性、收付业务的合法性
2、内部控制系统测试
调查了解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系统→查验签发支票登记簿与签发支票存根→抽验资金收付款凭证→核实收入货币资金收款收据→检查日记账,抽查银行存款调节表与库存现金盘点表→检查不相容职务划分情况→检查货币资金收付凭证管理→评价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系统。
3、实质性审查(1)库存现金审查
首先出纳员将现金全部放入保险柜暂作封存,要求出纳员将全部凭证入账,结出当日现金日记账余额,填写“现金出纳报告书”。在会计主管人员和内审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清点现金,并作记录。填制“库存现金清点表”,该表由出纳员、会计人员共同签字,作为审计工作底稿。库存现金清点表应反映实际库存现金清点数,当日现金日记账结余数,账实是否相符,即有无溢缺。
(2)现金收付业务的审查
抽查现金日记账记录,至少抽查1-2个月的现金日记账,审查原始凭证。
(3)银行存款的审查
审核银行存款日记账记录,核证银行存款收支的截止日期,抽查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
(二)存货审计
1、审计目标、证实存货的存在性、完整性、所有权归属、计价的正确性、采购与销售的合法性、分类的正确性。
2、内部控制系统测试、调查了解企业存货内部控制系统→抽查部分采购业务文件,追踪其业务处理系统→抽查部分存货出库业务→追踪其业务处理系统→审查存货管理制度→抽查盘点记录→评价存货内部控制系统。
3、实质性审查(1)材料的审查
材料采购的审查:审查订货合同→审查材料的验收入库情况→审查材料采购成本,查看采购成本的构成项目是否正确,采购费用分配比例是否合理,采购成本是否合法、正确。采购成本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审查在途材料→审查材料采购的账务处理。
(2)库存材料审查
盘点库存材料,时间安排在结账日或接近结账日。(3)材料出库的审查
对生产领用材料应核实生产计划,核查发出材料的计价,揭露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应收账款审计
1、审计目标
证实应收款项的存在性、正确性、销售退回、折让与折扣的合法性、截止日期的正确性、坏账损失的真实性。
2、内部控制系统测试
调查了解并描述应收款项内部控制系统→检查不相容职责的划分→验证期末余额的合理性→抽查客户账龄分析表→审查销货折扣与收款的合理性→审核坏账损失的账簿记录及相应的手续→评价应收款项内部控制系统。
3、实质性审查(1)应收账款的审查
取得应收款明细表→发出询证应收账款→分析询证函及应收账款余额→取得或编制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确定应收账款的可实现价值→审查坏账准备的提取与使用。
(2)应收票据的审查
取得应收票据分析表→清点库存应收票据→询证应收票据→对应收票据发生和收回的审查→对票据贴现的审查→分析评价应收票据的可兑现程度。
(四)固定资产审计
1、审计目标
证实固定资产的存在性、完整性、分类的正确性、所有权的归属、计价的正确性、折旧方法的选用及其计算的正确性。
2、内部控制系统测试
深入了解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系统→验证固定资产的新增手续→验证固定资产的退废手续→抽验固定资产验收报告→检查固定资产账、卡的设置情况→评价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系统。
3、实质性审查
(1)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审查。(2)固定资产增加与减少的审查。(3)固定资产折旧的审查。(4)固定资产结存的审查。(5)在建工程审查。
四、收入、成本与费用审计流程
(一)主营业务收入审计
1、审计目标
证实主营业务收入的真实性、分类的合理性、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2、内部控制系统的测试
了解并描述内部控制系统→测试销售计划→审查销货合同→检查岗位职责的执行→测试销货制度的执行→评价主营业务收入的内部控制系统。
3、实质性审查
(1)分析检查主营业务收入的变动趋势→将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与该计划数对比了解计划完成程度,与上比了解其变动趋势。根据存在的异常现象进一步确定审查范围,以查明有无故意隐瞒或虚增利润的现象。(2)验证主营业务收入的真实性→索取产品出库单存根、销货发票副本和有关明细账,相互核对→审阅一定数量的产品发运单、销货发票副本、结算凭证、有关明细账,根据生产经营和结算方式,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3)核查主营业务收入会计处理的正确性。发票和销货合同的审查→审查发票和销货合同,采取重点抽查。审查销售收入计算是否正确→审查根据结算方式选用不同的方法与相关账户进行对比,查明收入的入账金额是否正确。核实主营业务收入的截止期→一般可对决算日前后一周有关收入的记录进行检查、核实,核对有关的发票、运单及其他单据,确认收入截止期是否准确无误。
(4)销售退回、折让及折扣的审查
销货退回的审查→销货退回的合理性→退回批准手续的性→退回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折扣和折让的审查→折扣和折让的合理性→折扣和折让冲减当期销售收入,进而影响利润,因此折扣和折让应符合公司有关规定,发现异常情况应重点审查。折扣和折让的真实性→折扣和折让必须经过销售部门负责人的批
准,按规定程序例行手续。
(二)产品成本审计
1、审计目标
证实成本形成的真实性、合规性、成本会计处理的正确性、计算正确性。
2、内部控制系统的测试
调查了解并描述产品成本的内部控制系统→审查产品成本计划→审查产品成本管理责任制的执行→审查成本基础工作→评价产品成本内部控制系统。
3、实质性审查
(1)产品成本开支范围合规性的审查。(2)直接材料费的审查。
直接材料耗用量的审查→直接材料计价的审查→直接材料费用分配的审查。
(3)直接人工费的审查
审查直接人工费的真实性→审查工资结算的正确性→审查工资分配的正确性→审查员工福利费计提及分配的正确性→审查直接人工费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4)制造费用的真实性
审查制造费用的真实性→审查制造费用项目的合规性→审查制造费用会计处理的正确性。
(5)辅助生产费用的审查
审查辅助生产费用的归集→审查辅助生产费用的分配。(6)在产品成本的审查
审查在产品结存量→审查在产品的计价方法。(7)产成品成本的审查
审查产成品数量→审查产品成本的计算。
(三)费用审计
1、审计目标
证实费用分类的合规性、正确性、开支的合理性、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2、内部控制系统的测试
了解并描述费用内部控制系统→索取并审查费用计划、预算及执行情况→抽取有关凭证、检查费用审批手续→检查费用账户的设置、登记及凭证保管→评价费用内部控制系统。
3、实质性审查
分析主要费用的变动趋势→审查费用开支的真实性与合规性→核查期间费用的截止日期→审查费用会计处理的正确性。
五、利润审计流程
(一)审计目标
证实利润形成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处理的正确性。
(二)内部控制系统的测试
了解描述利润的内部控制系统→审查利润计划→审查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查验会计处理程序→评价利润内部控制系统。
(三)实质性审查
1、产品销售利润的审查
审查产品销售利润的合规性→产品销售内容应符合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严格分清与其他业务利润的界限,计算方法符合规定。
审查产品销售利润组成项目的真实性和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1)产品销售成本计价是否正确:审阅“产品成本明细账”、“发出商品明细账”、“委托代销明细账”等。查核采用的计价方法是否前后一致,应注意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时,结转成本的同时是否同时结转已售产品应负担产品成本差异,有无为调节利润而人为多转、少转成本的现象。
(2)销售成本的结转是否符合配比原则→审阅“产品销售成本明细账”并与“产成品明细账”、“发出商品明细账”“委托代销商品明细账”相核对,检查实现销售收入与结转销售成本的产品品种、数量、规格及入账时间的一致性,确认是否遵循了收入与成本、费用相互配比的原则,如发现有多转、少转成本的现象,应扩大审计范围。
2、其他销售利润的审查(1)审查材料销售收入、审查材料销售的合法性→审查材料销售手续的合规性→审查材料销售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2)审查技术转让收入
审查技术转让双方是否签有合同,是否经过公证→审查企业转让的技术商品是否经过国家有关机构的确认→审查技术转让收入是否属实,成本、费用是否真实。
(3)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的审查
审查固定资产出租业务是否有完备的审批手续、是否订有合同→审查固定资产出租业务是否有专人负责、管理→审查固定资产出租收费是否合理,租金收入是否及时、全部入账→审查固定资产出租合同的执行情况。
(4)审查其他业务支出的真实性。
(5)审查其他业务支出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3、投资净收益的审查、审查投资收益的真实性→审查投资收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规定篇二
内部审计监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工作,提高审计监察工作质量,促进公司发展,根据《审计法》、《行政监察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监察部是宏立实业股份公司整体经营、管理、发展战略目标的管理、监督、审计、咨询部门,防范公司经营风险,规范公司管理,工作重点是做好事前审计工作。
第三条
通过开展事前、事中审计,及时向管理层预警业已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错弊风险,并协助、督促管理层适时改进内控机制,合理保证运营的合规性、有效性。
第四条 审计监察部范围
对宏立实业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立体式、全方位的审计监察,审计监察主要包括:税务筹划、法务管理、内部审计。
第二章
审计监察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审计监察部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审计监察工作,对宏立实业股份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现立体式、全方位的审计监察,审计监察部对董事长负责,并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监察部下设:审计组、税务筹划组、法务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2人,法务管理1人,负责人1人,共计3—4人。
第七条
审计人员资格要求:具有大专以上财务、审计、建筑工程专业学历,或取得国家认可的会计师任职资格证书、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工程师、工程造价师,从事财务工作10年以上,从事审计
工作3年以上。
第八条
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监察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和阻挠。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监察人员。
第九条
内部审计监察人员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宴请、礼品,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不得隐瞒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十条
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办理审计监察事项,与被审计监察单位或者审计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监察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章
法务组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法务人员的职责
一、完善公司法务管理体系,指导、协调公司法律事务处理,保证其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确保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起草、审核公司中的各类合同,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会签、签订权限授予、示范文本制作、合同登记,保障和促进公司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做好合同变更、补充和解除手续。
三、起草、修改和审核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保证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各类的书面文件。
四、参与制作、审核劳动合同文本,协助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协调劳资关系,及时解决各类劳动争议。
五、参与公司重大合同、项目谈判,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招标事务,进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代表公司处理各类诉讼、非诉讼、仲裁案件;提出解决方案,根据事实和法律,积极维护公司权益。
七、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保障公司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
八、协助有关部门办理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变更等事务,保障公司的有序发展,避免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九、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
法律事务管理
一、公司法务人员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工作制度,如:合同签订制度等具体工作制度。
二、涉及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法律事务,经业务部门告知参与处理的法务人员,由法务人员进行分类登记,报送法务主管人员,由其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量,制定承办人员。如需要公司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的,业务部门应交送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法务人员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说明及材料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三、一般法律事务由承办的法务人员提出处理方案。
四、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经法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后,制定具体处理方案。
五、公司在对外正式签订合同(包括出具、接受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之前,应先由法务人员审核,并由主管人员签字后转下一程序,经会签后方能对外签订、出具或接受。需要法务人员参与起草、谈判的,业务部门应该将主要谈判内容提前告知承办法务人员。
六、公司从事招、投标活动,应在招、投标前告知法务部,法务部指派相关专业的法务人员全程参与,并出具法律意见。
七、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承办的法务人员应制作结案报告,并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将报告及有关材料归档封存。
八、以上法律事务涉及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的,必须报请法律顾问单位审核。
第十四条
公司合同管理
一、公司生产经营方面的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等)管理按本节的规定办理。公司后勤服务类合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签订、管理,必要时法务部参与审核。
二、法务人员负责公司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审查,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给业务部门按具体分工,负责合同的实际履行。
三、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经办部门起草或者收到合同文本后,应当送交法务人员审查,并附送起草说明及合同形成的有关背景资料(包括电子文档),但在送交法务部门之前,主办部门必须先行对合同进行初步审核,并保证合同中内容与谈判记录相符。
四、法务人员在收到合同文本后,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有特殊情况时除外。主办部门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征得法务主管同意后,可以相应缩短审查期限。
五、送交法务人员审查的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由法务人员存档,不予返还,送审部门应当自留原件。
六、以公司名义正式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合同最后一方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送交法务部备案。
七、需要公司法务部派人员参与合同谈判的,主办部门应当在谈
判日前三个工作日前以工作联系单通知法务部,并提供有关背景材料和谈判内容大纲。
第十五条
公司规章制度管理
一、以公司或者公司各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需要进行合法性及有效性审查的,主办部门起草完毕后送法务部,并附起草说明和有关背景资料。
二、法务部在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三、公司规章制度的审查不包括公司各部门制度的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方面的审查。
四、公司其他法律性文件管理
五、以公司名义形成的其他法律文件,需要进行合法性、有效性审查的,在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公司盖章前,送交法务部参与会审。
六、所指法律性文件,是指除合同、诉讼文书之外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各种权利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涉及公司或员工权利义务的文件等。
第十六条
公司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的管理
一、公司法律事务确定有必要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的,由法务主管统一负责,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同意。同时,法务主管应当认真监督聘用单位指派人员的工作。
二、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法律机构介入的;
2、有关法律事务必须法律中介机构人员配合的;
3、其他确实需要聘请外部法律中介结构的。
三、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应当坚持能力优先、效益优先的原则,选择社会信誉良好、报价公平的法律中介机构。
四、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的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协议(合同)。
第十七条
公司诉讼与仲裁案件管理
一、诉讼案件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者作为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非诉讼案件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二、公司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三、案件起因人或案件涉及部门负责人有配合、协助法务部处理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
四、在公司经营或其它活动中,其它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应及时向法务部报告案情并提供相关材料,以备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对于案件处理进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调,案件关联部门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法务人员开展针对性工作,保证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
六、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漏案件信息内容。
七、在案件审结完后,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法务人员应继续做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判)决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并报法务部在法
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法务人员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建立案件归档制度,发挥好信息库作用。
第十八条、公司非诉讼(仲裁)事务管理
一、需要以公司名义启动非诉讼(仲裁)活动程序的,由法务人员办理,必要时可以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办理。
二、办理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行政复议、听证活动等事宜。
三、非诉讼(仲裁)活动处理完毕后,法务人员应当作出结案报告,报公司领导并送交有关业务部门。
第四章
税务筹划组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税务筹划的职责
一、进行税务筹划、纳税计划及相关策略
1、编制公司税收筹划方案,完善税收体系,编制税收申报标准和流程,确保公司整体税收最低;
2、在熟悉掌握国家税法、政策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公司的税务计划;
3、制定税务策略使公司税务受益计划最大化,为高级管理层的商业战略、投资决策提供税务方面的专业建议;
4、编制公司税收预算,监督税收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税务办理和监督
1、负责办理各类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涉税工作;
2、建立纳税辅助账簿和纳税档案;
3、监控落实公司经营亏损的税务签定及税前弥补工作;
4、填写每月公司的会计利润及税务数据统计表;
5、配合公司外聘税务专家实施税收筹划;
三、负责税务审核
1、审核所有对外报送的纳税资料和文件;
2、指导、审核公司会计人员的税务工作;
3、对各种税费凭证进行严格审核,保证公司的合法利益;
四、提供税务咨询
1、研究各类税务问题,为公司业务运营提供税务咨询;
2、针对公司经营业务,提出相应的税收建议;
3、解答公司内部有关税收方面的日常咨询;
五、内外部沟通
1、与主管税务局、财政局和税务顾问保持密切的工作联系,统筹各项税务关系;
2、协助审计监察部负责人的审计工作;
3、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工作。
第二十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同时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清单也需要盖发票专用章),否则不可以抵扣进项税。例如办公用品、低耗等,开具“货物一批”或“详见清单”的专票,如果没有清单,是不可以抵扣的。
二、集中采购商品,合同中要注明价格是否包含税金,约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发票时注意内容是否与合同一致。
三、发票中公司信息,请一律按照开票资料中的内容开具,项目
齐全,字迹清晰,不得压线,错格。发票联、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另绿色的抵扣联无需粘贴在报销单上,用别针别上即可。
四、报销期限: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为180天,过期就不能进行抵扣。所以拿到发票后尽快走报销流程。
五、开具增值税发票,尤其是专票必须提供相应开票信息对方才可开具。请大家取得发票时注意核对信息是否准确,专用发票打印必须清晰,尤其是右上角的密文区,否则无法进行抵扣。
六、原则上应选择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品、服务供应商签订协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保“货物、劳务及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原则上,支付的款项须转账至对方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开户银行账户。
七、有关费用报销的可抵扣项目详见附表 1。
第二十一条
合同中有关增值税的条款
一、合同签订时应当审查对方的纳税资格,并在合同中完善当事人名称和相关信息。
1、签订合同时要考虑服务提供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结算票据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增值税率是多少,能否抵扣,再分析、评定报价的合理性,从而有利于节约成本、降低税负,达到合理控税,降本增效的目的。
2、需要把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信息主动提供给供货方,以便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保证合规使用增值税发票。
二、合同中应当明确价格、增值税额及价外费用等
1、在采购过程中,一定要在合同中做特别约定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
价,对企业的税负、收入和费用的影响是也很大的。
2、在采购过程中,会发生各类价外费用,价外费用金额涉及到增值税纳税义务以及供应商开具发票的义务,有必要在合同约定价外费用以及价外费用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
三、合同中对不同税率的服务内容应当分项核算
同一家企业可能提供多种税率的服务,甚至同一个合同中包含多种税率项目的情况也会经常发生,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税率项目的金额,明确地根据交易行为描述具体的服务内容,并进行分项的明细核算,以免带来税务风险。
四、发票提供、付款方式等条款的约定
1、应该将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一项合同义务的条款,同时应该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方支付货款,规避提前支付款项后发现发票认证不了、虚假发票等情况发生。
2、在合同条款中应特别强调虚开增值税的条款。约定如开票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开票方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必须明确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3、另外,增值税发票有在180天内认证的要求,合同中应当约定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等方式及时送达对方,如逾期送达导致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在涉及到货物质量问题的退货行为时,如果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当约定对方需要履行协助义务。
五、要规避三流不一致的风险
1、为了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必须三流一致”,所谓“三流一致”,即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
律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收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如果三流不一致,将不能对税款进行抵扣。
2、合同中应当约定由供应商提供货物的出库凭证及相应的物流运输信息。如果货物由供应方指定的第三方发出,为了避免三流不一致、导致虚开发票的行为,需要明确供应商提供与第三方之间的采购合同等资料。
3、对于委托第三方支付和收款等三流不一致的情形,可以通过签订三方合同的方式减少风险,或者也可通过约定由第三方付款的方式来解决,但需要提供相应委托协议,以防止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对于分批交货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为了做到三流一致,防止出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在收货当期开具该批次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对于跨期合同的处理
1、要严格区分合同执行时间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纳税义务在营改增之前的,按原合同条款执行;如纳税义务发生在营改增之后的,应与合同方签订相对应的补充协议;
2、需要明确供应商应提供增值税发票类型以及合同双方银行账户和纳税人信息,保证合规使用增值税发票;
3、对部分供应商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按照营改增政策要求,修改合同总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金额,明确提供发票类型、价款结算方式与开票事宜等内容。
七、合同中应当约定合同标的发生变更时发票的开具与处理
1、合同标的发生变更,可能涉及到混合销售、兼营的风险,需
要关注发生的变更是否对我方有利。必要时,我方需要在合同中区分不同项目的价款。
2、合同变更如果涉及到采购商品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则应当约定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收票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则可以由开票方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则由开票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五章
审计组工作职能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构
审计组由审计监察部成员组成,在董事长的领导下对宏立实业股份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审计工作,小组成员4人。第十四条
审计时间
审计按时间一般分为:日常审计、半审计、审计,重大事项审计根据领导安排随时进行,一般采用日常审计和定期审计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的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拟定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各类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公司和部门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对经济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独立开展对宏立实业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监察工作,规范单位的生产经营及财务收支行为,并提出审
计建议,促进经营管理。
六、对在审计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整改不力单位的主要领导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七、完成董事会、董事长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岗位职责
一、审计组组长岗位职责
1、拟订工作计划并分解落实。
2、按期提交本组工作总结
3、及时、准确地传达公司的有关规定,对审计人员进行指导。
4、完成监察部安排的审计任务并按时提交审计报告。
5、根据审计监察部要求,对审计报告中涉及问题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并及时上报跟踪落实结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审计人员岗位职责
1、完成部门经理安排的审计工作,并按时出具审计报告。
2、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主动提出审计要求和建议。
3、分类、分项整理、汇总、装订审计档案。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的管理权限
一、有权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类文件、资料,并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取证,各部门不得拒绝。
二、审查会计凭证、账表、决算等,检查资金和财产。
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的决定,并报审计监察部处理。
四、对阻碍审计工作、拒绝提供审计证据和有关资料的,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五、有权参加公司各部门组织的各类工作会议。
六、盘点检查小组成员直接隶属审计监察部,在合理安排审计工作的情况下,审计监察部可以随时从各部门、子公司抽调人员。
七、各部门、子公司必须向审计监察部提供准确的文件、相关资料,如果这些文件、相关资料存在问题,相关部门应各自承担责任,审计人员以此作为审计证据时,应审查其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行为规范
一、审计人员应当依照公司的职责、权限和规定开展审计工作。
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
三、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不受其他机构和个人的干涉。
四、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审计人员应当保持职业谨慎态度,坚持审计业务稳健性原则,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六、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七、审计人员应保守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
八、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审计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
九、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事项的处理依据
一、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公司的规章制度。
三、公司无相关规章制度的,由审计监察部依照董事会的意见,报经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审计工作流程
一、审计工作流程
1、根据经营管理需要,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审计工作计划。
2、审计准备。搜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开展审前调查,编制项目审计方案,下发审计通知。
3、实施审计。运用适当的审计方法,对被审计事项进行审核、取证,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
4、整理审计工作底稿,编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
5、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查,形成正式审计报告。
6、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审定审计报告。
7、根据董事长的批示,向相关公司、部门发送“审计报告问题落实、跟踪调查函”。
8、根据相关公司、部门回函情况,由审计监察部下达审计处理处罚决定。
9、相关部门可就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监察部提请行政复议。
10、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形成后续审计报告。
11、整理审计案卷,装订存档。
二、审计报告报送规定流程:
1、本规定所述审计报告为审计监察部审计组在实施审计项目时,已履行全部规定的审计程序,编制完成的审计报告。
2、审计组出具的审计报告,均直接呈报公司董事会、董事长。
3、经相关部门申请、审计监察部同意,审计组完成的审计报告,必须同时报送董事会、董事长和相关部门,保证内容完全一致。
三、审计报告问题落实、跟踪调查流转程序:
1、审计组审计报告上报后,审计监察部总监视报告问题的轻重缓急,决定是否直接签发跟踪调查报告至相关部门。
2、相关部门对跟踪调查报告的落实负直接责任,具体落实工作可指定相关责任人落实。
3、相关部门收到跟踪调查报告后,应按照限定的回复日期制订落实、解决工作计划。
4、回复的跟踪调查函必须对审计报告的问题作是与否的确认。
5、回复的跟踪调查报告必须对确认的审计报告问题落实直接责任人,并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6、对不确认的审计报告问题,应出具书面辩诉材料,审计监察部将指派审计人员进行审计落实。
7、经审计人员重新审计落实的问题,审计监察部再以跟踪调查报告的形式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四、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流程:
1、审计监察部总监依据审计报告、相关部门回复的跟踪调查报告,以及董事会的意见,由董事长签发审计处理处罚决定。
2、相关部门收到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后,应在限定的日期内执行完毕。
3、审计监察部将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对不执行或执行不完全的,可向董事会、董事长提请二次处罚。
4.、审计监察部要对相关部门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时发生的文件、凭据等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五、专项审计申请程序
1、因工作需要,需审计组核查某些事项,由申请部门向董事会及审计监察部书面提出“审计申请”,说明事件的起因、所要达到的目的、完成时限等。
2、由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后实施审计。
第二十九条
审计类型
一、常规审计:审计监察部审计组按计划对所属各控股子公司进行的全面审计,主要包括日常性审计、税务审计、税务筹划、财务审计、经营审计等。
二、专项审计: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对特定项目所进行的审计。
三、离任审计:根据授权或委托对宏立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部门经理级以上人员及财务、仓管人员在离职前所进行的专项审计。
第三十条
日常性审计
一、日常性审计是指对宏立股份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每笔支出费用按公司规定走完所有的审核、审批程序后,还必需经过审计监察部对支出的费用进行审计并签字后,出纳方可付款。
二、单笔支付金额在100万的还需由审计监察部报董事长确认或批准后,出纳方可付款,在日常审计中报销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1、严格财务收支审计制度,公司发生的各项开支都必须实现计划管理,按照董事长办公会议审批的资金使用计划执行,实现分级负责、层层把关、最终审计或报董事会、董事长批准。
2、“费用报销单”后附发票(收据)、入库单、请购单(申请单)、送货单(此单在购材料、办公用品、物料消耗品时提供);
3、“费用报销单”和附件内容、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如有不一致者,按最小金额报销;
4、附件一律用胶水粘贴在“费用报销单”后面,正面朝上。
第六章
内部审计项目
第三十一条
货币资金的审计
一、货币资金是公司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具流动性和可接受性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二、对货币资产管理的要求是:保证货币资产的收支平衡,使公司有足够的支付能力,避免发生财务危机;保证货币资产的适度存量,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
三、货币资金审计目的:
1、货币资金真实存在。
2、货币资金收支记录完整,审批手续符合公司规定。
3、货币资金入账及时、准确。
4、货币资金在会计报表上披露恰当。
四、货币资金审计要点:
1、现金日记账要日清月结,现金库存不得限额,现金盘点及时。
2、账实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的现象。
3、有无违反公司规定私设小金库的现象。
4、现金的支出是否有合法的凭证及审批手续。
5、现金是否按规定保管。
6、赊款购物是否超过公司规定的限额,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回。
五、银行存款审计要点
1、银行日记账要日清月结,审查付款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与公司经营活动无关的款项收支。
2、审查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账户的现象。
3、及时和银行核对,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是否及时编制,存在长期未达账项,须查明原因。
4、审查签发的远期支票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正确的账务处理。
5、审查银行存款收支的正确截止,确定有无结账日未开出或结账日后开出的支票在本期入账的情况。
6、审查支票领用情况,所有领用的支票是否及时进行登记,是否按规定期限及时报账,有无超期报账的情况。
7、关注银行承兑汇票的额度、解付情况,是否建立“银行承兑汇票备查簿”管理制度,按时逐笔登记公司对外签发的承兑汇票,待付款后逐笔予以核销。
六、其他货币资金审计要点
1、核对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等各明细账期末合计数与总账数是否相符
2、以信用卡结算的单据上缴银行后是否全部入账(扣除手续费
后),有无坏账部分。
3、银行承兑汇票等其他货币资金入账时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
第三十二条
筹资与投资循环的审计
一、资金筹措是财务管理的首要任务,是财务管理的起点。资金筹集包括投资者权益和负债。主要有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借入的资金以及应付未付的款项。
资金筹措既要防止筹资不足影响公司经营,又要防止筹资过量造成资金浪费。总之要正确选择筹资方式,确立最佳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降低资金成本。
二、公司的对外投资是指根据宏立实业股份公司总体发展战略的要求,出资收购、创办新公司,新项目时的出资额。
三、在此循环中要防范财务结构不合理、贷款集中到期,筹资成本高于投资项目内部收益率的风险,故各个项目都应事先评估,谨慎安排,切忌盲目投资。
四、审计目的:
1、所有投资和筹资业务须经合理授权。
2、投筹资业务的授权、记录以及对相关资产的保管要有合理的职责划分。
3、对投筹资业务涉及的资产和记录已被安全地接触和使用。
4、投资,筹资入帐金额准确且正确核算。
五、审计要点:
1、审查财务中心每年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登记、汇总并确定责任人,每半必须对流动资产进行一次盘点。
2、审查固定资产是否超过使用期限、有无使用价值或其他特殊
原因需处置的资产,应及时处理,资产变价收入及报损、报废资产的残值收入应及时报财务部中心。
3、审查筹资的审批程序是否按宏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的实际情况,采用科学的方法,确定资金需求量,要有编制好的项目说明书、资金计划、融资申请书及相关部门的论证,董事长的审批意见。
4、审查董事会、董事长向经办人员进行授权的书面文件。
5、对筹资,投资所涉及的相关资产进行盘点或函证以确定资产的存在性。
6、对借款合同或协议进行合同审计,以确定其筹资合法合规性。
7、审查宏立实业股份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是否定期(如年、季、月、周等)的资金使用计划,该计划是否经过董事长审批。
8、审查有无计划外用款或超计划用款的情况发生。
9、审查资金内部调拨是否有资金调入单位的书面申请,是否有财务总监、执行总裁,审计的签字,调出单位总经理的批准确认书。
10、审查对外投资是否按宏立实业股份司有关规定办理,即要通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项目决策三个阶段。
11、审查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是否真实客观,有无随意缩小或扩大项目的投资规模,压低或提高投资预算,夸大项目的经济效益的行为。对项目建议书中投资预算及效益分析、评估进行审查。
12、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财务,技术,经济分析的正确性和方法恰当性进行审查。
13、对于重大项目,审查是否实行集体决策,以及相关决议的由董事会组织的会签记录。
14、审查投资是否采用成本法记价,即按照投出时实际支付的价
款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是否得到恰当的使用,期末价值是否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合理计提减值准备。
第三十三条
购货与付款循环(支出循环)的审计
一、此循环包括工程招投标,材料设备的采购,施工质量、工期的控制,工程价款的决算与拨付,广告策划与销售代理等环节。此循环是管理的核心环节,加强此环节的管理,有效的控制成本。
二、审计目的:
1、财务报表所反映的支出确实存在。
2、支出业务以正确的价格和数量准确的计列在相应的总帐及明细帐中。
3、所有支出业务(减去购货退回)已被全部反映且在恰当的会计期间。
4、所有支出均应为企业所承担的合法义务。
5、所有支出均已做了充分的披露与恰当的分类。
三、审计要点:
1、审查公司是否建立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投标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工程造价的审核办法,工程质量的控制程序。必要时进行穿行测试,已测试的是否按制度执行。
2、审查初步设计与概算的编制依据是否合法,项目是否完整,是否具有相关部门的会审记录,对概算超投资估算是否按规定的授权审批程序进行修改或重报。
3、审核施工图预算工程量计算得准确性,价格及相关费用计取的合理性,汇总的准确性。
4、参与招投标及评标定标的全过程,着重审核是否按制度规定
进行招投标评定标程序,有无徇私舞弊的现象。
5、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及索赔要求进行审核,是否有相关授权人员及监理方、设计方等第三方的书面确认,发生数量是否真实,金额计算是否准确。
6、材料在工程造价中的比重较大,对材料与设备的采购应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此基础上应注重审核如下环节:
(1)供应部门是否根据项目设计及工程实际制定材料采购计划,材料计划尽量做到合理采购、节约使用,既保证项目开发经营的需要,又能最大限度地控制采购用款。
(2)采购计划是否按公司规定的程序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是否在董事长审批的资金使用计划内,是否超计划。
(3)对采购用款限额之外的采购计划是否重新办理申报手续,是否有董事长批准资金使用计划。
(4)查验材料设备采购过程中的托收单,检查库存材料、设备台账是否清楚、真实、完整、准确,月末盘点数与财务部门有关会计记录账实相符。对不符合使用要求等各种原因退回的材料、设备,是否有《材料、设备退库单》,并及时得到相关授权批准。
(5)领用工程材料、设备时,是否有使用部门填写的材料(物资)领用单或设备领用单,库管出具的出库单。领用单,是否有在由领用部门领导、领用人和保管员签章后才能予以发放。
(6)材料、设备的管理部门是否定期、不定期对材料、设备进行实地盘点,是否对盘盈、盘亏变质、毁损、超储积压和长期闲置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做出正确帐务处理。
7、项目投资开发,具有投资大、周期长、风险大的特点,项目
投资成本管理的在于保证项目在取得最大收益,将投资风险降低到最低。在开发成本的审核中要关注以下几个环节:
(1)正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在项目办理竣工决算手续之前发生的费用,计入项目“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在项目开发完毕,办理竣工决算手续之后发生的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项目开发成本。
(2)是否遵守各项支出的授权审批制度,严禁越权审批。
(3)公司是否按单个项目向董事会上报成本计划,是否有董事长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
(4)是否在各项工程预算范围内,严格控制各项成本,遵守成本开支范围,无乱挤乱摊成本现象。
(5)对可控开发成本,是否根据各项工程预算,将成本项目按材料、人工、机械、费用层层分解,将成本标准分配到到工程管理、施工的每一个环节,将成本控制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员工身上。
(6)项目开发的资金结算环节应关注:
a、合同订金,合同预付款,进场费等合同规定的工程款的拨付。是否经由预算、材料、工程三个职能部门汇签之后,上报总经理、审计监察部批准后方能支付。
b、材料、设备款的支付。应按材料、设备供货合同规定,由材料部门填制《材料设备进度款支付申请单》,经工程、预决算审核后,交财务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计监察部审计后,方可向供应商支付。
c、工程进度结算款的支付。应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及具体要求进行资金结算,当期工程进度款原则上不能超过当期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时须有工程或材料两个职能部门提供的《工程量确认清单》
或《入库单》等相关文件。须有预算管理部门财务部等有关部门汇签,上报总经理批准,计监察部审计后,方可支付。
d、工程决算款的支付。决算工程款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共签决算书后,才能拨付除保证金以外的尾款。
e、零星工程款、零星材料款的支付。须由工程、材料部门填制《零星工程/材料款支付申请单》,在交预决算部门、财务部门审核,上报总经理审批,计监察部审计后,方可支付。
(7)、对预售开发产品的审核须关注以下要件是否存在: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设计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客户签订的符合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级政府部门制定标准或者完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董事会确定的预售价格(定价和价格调整)的书面文件,销售部门制定的经批准的详细销售计划、营销政策及折扣政策。同时审核在办理产权移交手续之后,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会计上是否将对应的开发成本和分配的土地成本配比作为销售成本正确核算开发产品利润。另须关注已经预售的开发产品不得用于抵押,也不得再预售给第三方。
(8)对分期收款开发产品的审核应注意以下两点:
a、是否严格按销售合同中应明确列示的分次收款的时间、每次收款的金额进行帐务处理;
b、分期收款开发产品在房款没有收齐之前,其产权仍归公司所有,不得将该开发产品的产权移交给客户。
(9)对出租开发产品须关注以下要件是否存在:与承租方签订的《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计租标准和定期交付租金方式、金额等内容。租赁主管部门制定的经批准的详细的租赁管理
办法和出租计划。由董事会确定的开发产品的出租价格(定价和价格调整)。同时另须关注当承租户租期届满未予续租,又无其他客户承租该开发产品时,是否将出租开发产品转入未出租开发产品。
(10)对于自持商铺的审核应注意以下两点;
a、自持商铺、产权归公司所有的各种商铺。对周转房开发建造的各种费用支出,财务上应当单独进行核算并建立自持商铺的台账,用平均年限法摊销法进行摊销,计入开发间接费用。
b、对于自持商铺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修理费用,属经常性的维修费用,应直接作为当期开发成本;如属大修理费用,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7、审核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物料用品的购置、入库及领用、费用摊销、清理报废是否符合公司制度规定,须关注以下要点
(1)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物料用品的购置有无计划,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无越权审批。
(2)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物料用品是否按公司规定办理入库及领用手续。
(3)固定资产计价及核算是否真实,折旧额的提取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4)低值易耗品的计价是否真实、准确,其摊销方法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5)是否建立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定期维护与盘点制度,是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6)个人领用的办公用品,离任时是否办理物品交接手续。
(7)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报废原因是否合理,有无审批手续,残值是否及时入账,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8、费用审计
公司的费用支出是指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耗费。包括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成本,销售商品产品以及提供劳务中发生的销售费用,行政管理部门在经营管理中发生的费用,财务管理费等。对其审计应关注如下要点:
(1)审查费用明细的内容与核算范围是否符合公司制度。费用支出是否在分部授权范围内,超授权支出的费用是否有总部审批。
(2)抽查重要或异常的费用项目,审核其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合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3)费用支出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4)利息收入的入账是否及时、完整。
(5)财务手续费是否真实、合理。
(6)取得总部审批的费用预算表、财务期末费用报表,作出差异对比表,并对重大差异进行分析。
第三十四条 销售与收款循环(收入循环)的审计
一、在此循环具体包括接受客户预定,签定正式合同,收款办理按揭,交房补差价等环节,最终形成了公司的收入。包括:商品房、商品土地使用权转让及自持商铺租金收入;广告位租金收入;还有除上述销售、经营收入之外,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其他收入等等。
二、审计目的:
1、财务报表所反映的收入确实存在。
2、收入业务以正确的价格和数量准确的计列在相应的总帐及明细帐中。
3、所有收入业务(包括退回与折让)已被全部反映且在恰当的会计期间。
4、所有收入均应为企业所有的合法权利。
5、所有收入均已做了充分的披露与恰当的分类。
三、审计要点:
1、销售业务中的审批,经营,收款环节职务分离,相关单据的领用,开具,保管分别由不同的人负责。
2、审查是否建立销售人员岗位职责及奖惩制度,并严格执行。
3、审查公司每年的营业收入计划,跟踪其执行情况。对于能够划清责任的收入,要监督是否落实到部门或个人,分析报送收入收回情况表对确实因为经办人工作原因而造成损失的是否根据处罚条例进行了相应处罚。
4、销售实现收入的确认必须同时具备下述两个条件:一是物权的转移;二是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权利。即审查是否在具有合同规定的所有款项已经收讫的相关有效凭证,具有买受人正式收付开发产品的确认书或正式合同规定的租赁起始日期之后才能作为收入入帐。审查对预售开发产品、分期收款开发产品在开发产品交付给客户之前所收取的各种款项,以及出租开发产品向承租户收取的押金、保证金、订金、预收的租金等各种款项,是否根据这些款项的性质区分为预收款项、代收款项,按照收入确认条件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期转入营业收入。
5、审查收入的入帐金额是否以净额确认。这里所指的收入净额,是指按销售/租金价格减去合同约定的价格优惠之后的净额,不包括作为销售/营业费用处理的随同开发产品销售/出租赠送给客户的实
物赠品和其他形式的优惠。通过将销售发票,收据与合同台账和收款分类明细账相核实已确认所有收入已入帐,且价格是按公司审批确认过的价目表进行确认,销售折让也经过授权批准。
6、审查租售主管部门、财务部门是否分别建立收入合同,并从帐上记录追查至相关收款收据或销售发票,销售、租赁合同是否具备。检查收取的各种款项分类是否清楚、金额是否无误。
7、审查销售过程中的费用是否有经公司审批的专项预算并落实至责任人,费用控制是否纳入销售人员的业绩考核指标并严格执行。根据销售费用占销售收入的百分比的指标做定期分析,从而确定考核指标的合理性。
8、审查对应收款项是否按债务人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对每笔往来款项的发生时间、金额、事由、单位,及其增减变化是否及时反映,是否设专人负责往来事项的登记、核对工作并按“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催收,对超过收帐期限或时间较长的应收款项,是否逐项列出分析并按公司规定计提坏帐准备或确认坏帐损失。
9、可对大额,有异常的应收款项进行函证以确认应收款项的存在性与金额的准确性。
10、对于公司资金紧张,需要贴现的应收票据,审查是否经投资公司财务总监批准,并及时做好帐务处理及备查登记和披露。
11、开发产品的销售、出租必须按规定签定合同,经有关领导审批后生效执行。进行合同审计是要保证最终签订的合同符合公司的授权,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利益。在合同审计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签定合同要严格按公司有关合同签订的授权审批标准执行。
(2)审查每份合同是否附有合同审批单,要注意审核合同编号,合同审批单、附件编号的统一。对有执行总裁批示意见的合同审批单,审计时须仔细阅读合同审批单上的批示意见,对审批单上的签约结果逐项复核,保证与执行总裁的批示意见相一致。
(3)对照正在执行的合同文本或政策一览表,应注意审核合同审批单中价格,数量,付款方式填写是否真实、准确,符合公司相关规定。必要时可咨询律师的意见。
(4)对合同中的优惠条款,须关注其签约结果中的优惠条款是否符合公司规定,相关条款是否得到相应部门的审批授权。
(5)对各种赞助费、广告费、推广费、支持费的审计。审查赞助费、推广费、支持费等是否按照执行总裁批示意见执行。
(6)关注合同的变更,退房条款,如发生须有专人管理并经总经理等相关部门及人员的授权审批。
(7)合同原本及附件要由专门的档案人员进行管理。
第七章
离任审计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人员离职都必须经过审计监察部审计:
一、宏立股份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的人员;
二、控股子公司各职能部门重要岗位的人员;
三、宏立股份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会计、出纳、仓库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离职审计要点
一、被审计人员经手、保管的公司贵重物品、重要文件档案等资料是否交接清楚。
二、被审计人员的个人欠款是否清偿。
三、被审计人员未完成工作是否正常交接,是否存在须由被审计人员亲自完成的遗留事项。
四、对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进行经济责任制考评。
五、对管理级人员在职期间的工作进行评价。
第八章
后续审计
第三十七条
后续审计
一、审计监察部对被审计单位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后,于执行或整改期限界满时,应对被审计单位的落实和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并出具后续审计报告。
二、后续跟踪审计可视情况由审计监察部或审计组执行。
第三十八条
复议仲裁
一、相关部门应无条件执行监察中心下达的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有此造成可能发生的错误决定,相关部门可就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总部行政中心提请行政复议。
二、总部监察中心发生错误的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应及时撤消或纠正,并同时下达对审计责任人相应的处理处罚决定。
第三十九条
审计报告
一、审计报告为审计组在实施审计项目时,已履行全部规定的审计程序,编制完成的审计报告。审计组应在外勤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提交审计报告。
二.、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1、标题;
2、主送单位;
3、审计报告的内容;
4、审计组组长(或审计项目负责人)签名;
5、审计组向监察部提交审计报告的日期。
三、审计报告的标题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期间。
四、审计报告的主送单位是监察部,最终审定权在总部监察中心。
五、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起讫时间。
2、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3、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如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情况说明,采取的审计方法等。
4、违反公司各项制度的事实。
5、审计评价。
6、对有关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
六、审计建议。
七、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结构合理,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恰当,格式规范。
八、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九、审计组组长应当对提交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十、审计报告应当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组长(或审计项目负责人)定稿,按照规定及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十一、董事会收到审计报告后,应当对审计报告及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十二、总部监察中心对监察部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最终审定。对审计报告的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1、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2、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否恰当。
3、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4、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合法、适当。
5、提出的改进意见和建议是否恰当。
第四十条
审计处理处罚决定
审计报告经最终审定后,由董事会出具审计处理处罚决定。
一、审计处理的种类:
1、责令限期缴纳各类赔款。
2、责令限期退还各种非法所得。
3、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4、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5、责令限期整改。
6、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二、审计处罚的种类: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四十一条
审计档案管理规定
一、内部审计档案是审计组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和执行审计调
查任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审计档案分为业务档案和文书档案。
二、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责任制。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由审计组负责。
三、审计归档基础工作
1、建立审计系统相关文件夹、财务系统相关文件夹、其他系统相关文件夹。
2、建立上报审计报表的统计表(包括上报时间、内容、方式、送达部门、反馈信息、跟进情况等)。(见附表)
3、设立接收审计任务情况的统计表,包括接收时间、内容、任务下达部门(或领导)名称、要求时限、完成情况、责任人等。(见附表)
4、专项审计报告归档并设立目录卷宗(装订成册、电子归档)。
5、单独保存各月审计工作计划及月度工作总结。
四、归档管理的文件材料
1、各类审计报告及工作底稿。
2、盘点小分队每次活动的书面记录,小分队每月的工作总结及下月的工作计划。
3、现金盘点表。
4、库存商品盘点表、盘点报告。
5、其他应保留的文件资料。
五、内部审计文件材料立卷的原则
1、归入审计案卷的文件材料必须是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专门性业务文件材料。
2、审计文件材料的组合要遵循其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内在的历史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3、审计文件的排列要符合规范化要求,一般应分为“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3个单元。
六、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档案保密的规定,确保内部审计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七、内部审计文件材料立卷的要求和方法
1、为确保审计档案中文件材料的合法、有用、有效,在案卷内容上,要做到“完整”与“精练”。
“完整”是指每审计项目的案卷、每个审计项目产生的审计文件材料、每个审计案卷内重要文件的各项底稿及证明材料要收集齐全。“精练”是指在立卷时要防止审计文件材料与行政文件材料混合立卷或重复立卷;防止未经核实或未用作审计依据的文件材料进入审计案卷;防止不重要的文件修改稿进入审计案卷。
2、为便于审计档案的安全保管和提供利用,要做到案卷封面整洁、书写规范、文件整齐有序、装订严密。
3要按审计项目组成内审案卷。一般情况下,不得把几个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为一卷。
4、跨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立卷。
八、内部审计卷内文件材料的排列规则:
(一)项目审计产生的文件材料,一般应按三个单元排列:结论性文件材料在前,证明性文件材料在中,立项性文件材料在后。
1、第一单元
结论性文件材料
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重要程度的方法进行排列:
(1)审计处理处罚决定。
(2)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回执及后续审计报告。
(3)审计报告问题落实、跟踪调查函。
(4)审计报告。
2、第二单元
证明性文件材料
按与审计报告所列问题和审计评价意见相对应的顺序进行排列:
(1)汇总审计工作底稿。
(2)审计取证材料清单。
(3)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
(4)原始审计工作底稿。
(5)审计证据。
(6)审计所依据的法规依据。
3、第三单元
立项性文件材料
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1)审计计划、审计委托书。
(2)审计方案及编制审计方案所形成的文件材料。
(3)审计通知书。
(4)其他。
(二)各单元内文件材料排列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文件在后。
九、审计文件材料的立卷程序
1、审计方案经批准后,审计组组长即确定为本项目立卷人。
2、项目审计实施开始后,立卷责任人要随着审计程序各个环节的
完成,及时收集本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并认真检查每一份文件材料的内容、格式是否完整、合规,手续是否完备,字迹是否清晰。
3、项目审计终结以后,立卷责任人要对本审计项目的全部文件材料进行系统整理,进一步做好文件材料的鉴别和筛选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排列。
4、整理审计案卷,如遇有个别审计文件材料与行政文件或审计综合管理文件在内容上相互交叉,难以划分时,应在保证审计档案完整的前提下确定取舍。必要时,可在审计档案和行政文书档案中“同时立卷”。
5、对立卷责任人整理出的项目审计文件材料,由审计部门负责人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责成立卷责任人进行补救。
6、检查合格后,按以下规定做好审计案卷的编目工作:
(1)编写页号。
(2)编写卷内文件目录。
(3)填制备查表。
(4)书写案卷封面并装订。
十、审计文件材料案卷的归档时间为项目审计结束后15天。
十一、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20年。
十二、内部审计档案一般不对外借阅,必须借阅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十二条
审计人员考评、奖罚
一、审计人员的考核应坚持公正、公平、科学合理、奖罚适当的原则。
二、审计人员董事会考核。
三、考核内容,审计人员的考核主要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
(一)德
1、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谨慎,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2、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忠诚老实,不隐瞒或曲解事实。
3、工作中发扬团队精神,与同事相处要取长补短,互相学习,互相促进,努力营造一个和谐融洽、团结向上,积极进取的集体氛围。
4、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做有损公司和部门形象的行为。
(二)能
1、应具备与从事审计工作的相适应审计知识、职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并保持和不断提高职业胜任能力。
2、主动思考,开拓创新。针对审计事项、审计工作勇于发表自己的看法,提出合理化建议,主动开展审计工作。
3、具备应有的职业敏感性。对发生的各类事项做到快速反应,不压事、不推委,不拖延。
4、具备一定的协调管理能力。能处理好对内对外各种沟通工作。
(三)勤
1、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员工行为规范。
2、廉洁自律,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提出任何与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借工作之便,侵占公司和员工个人的财产。
3、按时出勤,无迟到、早退、旷工现象。
4、工作中勇于坚持原则,不怕压力,全力维护公司利益。
(四)绩
1、按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并达到工作要求和目的。
2、提交的审计报告符合质量要求,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适当,建议合理。
3、通过审计,能发现公司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可行性建议,为公司挽回一定的经济损失,同时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附表1:增值税下费用报销的可抵扣项目表
恩施宏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规定篇三
南京市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现发布《南京市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 王武龙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七日 南京市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规定的审计范围内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领导人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市、区、县审计机关依照审计范围负责指导本辖区的内部审计工作;审计机关驻政府部门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直属单位和行业的内部审计工作;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下列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专业专职审计人员:
(一)审计机关未设立派出机构的政府部门;
(二)国有金融、保险机构;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
(四)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企业(公司、集目);
(五)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性公司(集团);
(六)财务收支金额较大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七)国有资金比例较大的大型基建项目的建设单位;
审计业务较少的单位,可以设立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目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隶属于监事会。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至少应当有一名专职人员。专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财经类大专以上学历;
(二)中级以上审计或会计专业技术职称;
(三)从事财经工作三年以上。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取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任务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范围内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一)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内部各项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四)国家和单位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国家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
(六)承包、租赁经营的有关审计事项;
(七)所在单位领导人交办的和审计机关委托的其它审计事项。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所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所在单位的规定,可以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鉴制定。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制定本系统和单位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和业务规范。
第十三条下属单位内部亨计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主管的内部审计机构报送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表、工作总结及重大审计事项的报告。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权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
(一)检查会计凭证、报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有关经济决策、计划拟定等会议;
(三)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据;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或者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五)提出改进管理、力口强内部约束、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下属被审计单位报送有关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文件、资料等。有关单位必须及时报送。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拖,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规定内部审计机构作出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
第十八条下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机关反映。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上级布署,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
(三)根据审计计划实施审计;
(四)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本单位领导人。经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的领导人提出申诉,该领导人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南京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1984年3月1日批转市审计局《关于建立部门、单位内部审计的报告》的通知同时废止。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规定篇四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4号令)、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国烟办[1999]676号印发)等,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鲁烟莱州印务有限公司内部。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公司涉及的经济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向上一级内部审计部门报告工作。
第四条 公司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良好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符合国家规定上岗资格,持有上岗资格证书;
(三)原则性强,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掌握会计、经济、工程、管理、计算机应用及相关知识;
(五)具有较高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
(六)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能力、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胜任本职工作。审计人员应定期接受岗位培训(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新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审计岗位培训并取得上岗证后,方能上岗工作。
第六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的工作态度,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及主要工作内容
第九条 财务收支审计。定期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全面审查资产、负债和损益 , 评价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 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条 预算审计。对预算(包括损益、资本性支出、现金流量、资产负债等预算)编制、调整、执行、考核情况,以及预算外支出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第十一条 物资采购管理审计。开展物资采购管理审计,把物资采购纳入单位审计管理控制体系,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物资采购管理审计的重点是:(1)采购计划;(2)合同;(3)物资采购价格的合理性。重大合同未经审计不得对外签订,不得办理采购款项结算。
第十二条 内控制度评审。通过对内控制度建设的合规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全面评审,及时发现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第十三条 同级审计。根据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和集团公司的统一部署,及时确定同级审计工作重点,保证同级审计工作扎实、深入开展,使同级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四条 专项审计。主要对公司本部及所属子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及应收账款等公司资产、负债、利润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完成有关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利用、统计、立卷、归档等工作。对有关会议纪要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等按规定纳入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存档, 审计工作底稿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第四章 内部审计权限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国烟审[2004]871号文件规定,公司要赋予审计部门履行审计职责必需的工作权限。公司预算、投资、薪酬委员会应有审计部门人员参加;公司研究重大经济活动和重大财务收支问题时必须有审计部门参与,特别是预算、投资、资本性支出、借款、担保、招标、工程预(决)算等经济活动。审计部门应参与经营管理决策和财务决策研究;各部门应按时向单位审计部门提供各种经济活动资料。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权要求被审计部门提供或报送以下资料,主要包括:会计决算、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财务报告、财务情况说明书;资产评估报告、财产清查和债权债务清理资料;经济合同或协议、重要财务收支事项决策会议纪要或记录;或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审查被审计部门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查阅有关文件、合同、协议、纪要(记录)和资料等。查阅有关的财务软件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第十九条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因受职责权限和审计手段限制,或者由于被审计部门的原因无法实施必要审计程序的,审计人员在向审计机构负责人请示汇报后,对有关审计事项提出保留的审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书面建议。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确定审计事项后,应安排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第二十五条 对须进行审前调查的审计项目,内部审计机构至少应在实施审前调查5日前,通知被审计部门。被审计部门必须做好配合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对审计工作逐日进行记录,编制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工作底稿,不得遗漏、虚构、隐匿、毁弃,其他人不得删改。
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是:被审计部门名称;审计项目名称;审计事项;审计时间、审计目的;审计过程记录(简要描述审计查出问题的性质、金额、数量、发生时间、地点、方式以及相关依据、审计结论等内容);审计人员姓名及编制日期;复核人员、复核意见及复核日期;附件,即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据及相关资料;被审计部门负责签字盖章。
审计工作底稿可以是纸质、磁盘、电子文挡等有效的信息载体。无纸化的工作底稿应制作备份。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审计报告经公司领导审定批准后,下达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构要对执行审计决定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文件、凭证、账簿、报表和证明材料的;
(二)拒绝、阻碍、破坏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转移、毁弃有关会计资料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
(五)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条 对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并可给予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法纪、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要给予保护,并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三十三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审计处,修改权归公司经理办公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规定篇五
公司规章制度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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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与优化公司各项业务流程,并对流程各环节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经理级以上(含经理级)及重要岗位的人员任职期间的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
(四)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进行审计监督。
(五)20万以上基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预决算审计。
(六)公司重大投融资、并购、重组等方案的可行性分析评价。
(七)公司经营绩效及经营合规性的检查、监督、评价。
(八)高管层授权的其他专项审计。
(九)协助政府审计、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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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要求对审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回避。
(二)对审计事项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三)要求审计人员修正不合规的审计程序及不适当的行为。
(四)对审计处理决定及具体事项不服或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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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计工作中,要按规范收集相关材料,编制工作底稿,进行客观分析,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被审计部门提出改进建议。
(四)编制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部门或被审计人的意见,被审计部门或被审计人要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反馈书面意见,否则,视为同意审计报告。针对反馈的意见,经复核后确定是否修改审计报告。
(五)对重要的审计项目要通过回访方式复查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并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督促对审计问题的整改落实。
(六)审计监察部要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报告、处罚决定、审计工作底稿、原始资料和证明材料等,要及时立卷归档,专人负责。
审计监察部每年年末要将审计档案资料整理后,于次年1月30日前交给总裁办档案科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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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后由审计监察部负责人批准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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