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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受托方(乙方): 律师事务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委托律师服务合同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传真:
受托方(乙方):律师事务所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传真:
1.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现行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拟就不良资产(详见清单)尽职调查事宜(以下简称“本项目”)聘请乙方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此,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2.服务的范围及服务的时间
2.1服务范围包括:具体包括:
2.1.5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出具法律意见书。
2.2服务时间要求: 本协议签订后2个月内。
3.服务的方式及要求
3.1乙方派出由以下律师组成的工作组,按照本合同第2条服务范围及服务时间的要求完成法律服务,并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换工作组人员。
3.2乙方派出律师(主要工作组成员)从事本合同项下的工作。
3.3乙方完成本合同法律服务,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
3.3.1资产金额介于10万元和50万元之间,其中保存原始文件资料的不良资产以及资产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不良资产,对每笔资产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
3.3.2根据甲方关于节约工作成本的要求,资产金额在10万元以下以及资产金额介于10万元和50万元之间,其中没有文件资料的不良资产,不再对债务人进行调查,采取表格的方式,逐笔列举,统一出具法律意见书。
3.3.3乙方承诺为本合同提供的法律服务,能够按照同业律师服务的水平。实现提供法律服务的及时、准确、完整及合法,在最大程度上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3.4乙方向甲方声明它本身包括其派出人员没有同时为其他人就同一事件提供法律服务、不存在利益冲突。
3.4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对资产金额少于10万元以及资产金额介于10万元与50万元之间其中不存在原始资料的不良资产,不对债务人进行调查、统一出具法律意见书,乙方不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纠纷或者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
4.保密
乙方向甲方作出的承诺《保密函》作为本合同附件,乙方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甲方业务机密履行保密义务。本合同终止、解除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5.费用及支付
5.1.1本合同项下的律师服务费用根据乙方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不良资产笔数确定,具体计费标准为:(最终律师服务费用可能根据上述统计数据的变化而进行相应调整)
5.1.2本合同采用风险代理服务费用的计费方式,即:
5.1.3本合同采用律师小时费率的计费方式。律师的小时费率分别为:
5.2本合同的律师费用采用下列第 5.2.2 种支付方式:
5.2.1一次总付,在 全额付款。
5.2.2分期支付
5.2.2.2 本合同项下委托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余款。
5.2.3其他方式:
5.4乙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日常杂费,包括但不限于工商调查、复印、打印、电话、传真、印刷、差旅、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因本合同所产生的所有税项、税费由 乙方承担。
5.5其他约定:
5.6乙方银行帐户:
开户银行:
6.权利和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外,双方约定如下:
6.1甲方权利
6.1.1有权随时对乙方的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6.1.2有权要求乙方对其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6.1.3有权要求乙方不时提供相关的工作汇报和阶段性工作汇报;
6.1.4其他 无
6.2甲方义务
6.2.1在合同生效后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乙方提供与本合同委托事宜所有有关的资料,保证该等资料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保证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和相符;对没有任何资料的资产提供书面说明,保证书面说明所陈述事实与所发生事实一致。
6.2.2向乙方提供以下工作条件:协调*有限公司各二级单位配合乙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提供资料,接受乙方询问,根据乙方要求就相关事实进行说明,根据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负责乙方人员在各二级单位本省区域内的交通等。
6.2.3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
6.3乙方权利
6.3.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本合同委托事宜有关的资料等;
6.3.2有权要求甲方协调各核算中心配合乙方工作;
6.4乙方的义务
6.4.1为本合同提供的法律服务,应符合高质量的律师服务水准,并实现提供法律服务的及时、准确、完整及合法,最大程度上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6.4.2对甲方交给的资料、材料、证据妥善保管 ;
6.4.3乙方在进入甲方工作地点时,须遵守甲方工作地点的有关要求。
7.健康、安全
乙方应负责自行对其派出的律师、顾问及工作人员等进行人身保险,并对其派出的人员的健康、安全负责。甲方对在委托期间发生的乙方人员健康、安全问题不负任何责任。
8.不可抗力
8.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采取积极措施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10 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
8.3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和/或任一方未积极采取减损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该方应就扩大的损失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双方应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有效期和/或合同有关执行期间应相应延长。
9.违约及其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受损害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可依法请求违约方赔偿由此而产生的损失。
10.合同的生效、变更、终止
10.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10.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10.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0.3.1合同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毕;
10.3.2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
10.3.3 一方依下列第10.4款规定解除本合同。
10.4.5其他情形: 。
11.争议的解决
11.1提交 北京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名称)申请仲裁; 11.2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3如本合同属于关联交易合同,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甲乙双方关联交易总协议及相关分协议的原则解决。
12.通知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服务方(乙方): 律师事务所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13.其它约定
13.1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协商另行订立补充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3.2本合同正本一式 四 份,甲方执 二 份,乙方执 二 份。执行本合同所需要的通知、报告及其一些通讯信件,均以书面形式有效并以书面形式传送到甲乙方指定的地址。
13.3以下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附件: 保密函
委托方(甲方): 服务方(乙方):
签字人: 签字人:
《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京发改规[2016]1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北京市定价目录》,现将《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收费,执行本通知的规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发改[2010]65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司法局
2016年5月4日
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事务所驻京分支机构在本市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律师服务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市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或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本市律师事务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当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 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委托人可以自主选择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律师事务所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降低服务成本,体现社会公平,便民利民,为委托人提供勤勉尽职的法律服务。
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律师服务收费方式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收费方式。
第十一条 计件收费是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办理法律事务或制作法律文书等服务,按照服务的件数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第十二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根据当事人争议财产的数额,按比例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 计时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按照确定的单位时间收费标准,根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付出的有效工作时间,计算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四条 风险代理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根据法律事务的办理结果,从委托人获得的财产利益中按照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第十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国家规定不得实行风险代理的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律师服务收费合同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第十七条 《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是委托代理合同的从合同。《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供的服务类型、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及费用计算方法。
(二)办案差旅费概算及收取方式。
(三)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等需要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的费用概算及收取方式。
(四)收费争议的解决方式。
(五)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应当约定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数额或比例、收费阶段、结算方式等内容。
《律师服务收费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律师协会制定。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提高或者变相提高收费数额、比例。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应当按国家和本市规定明码标价,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提供法律服务的实际类型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不得为规避政府指导价改变或变相改变所提供法律服务的类型。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可以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在提供法律服务期间或完成法律服务后收取。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
法律服务过程中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三条 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等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上述费用及垫支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凭有效凭证与委托人结算。律师事务所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律师个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预收办案差旅费,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承办律师办案支出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律师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律师事务所减收、免收律师服务费的,应当在合同中注明减收、免收的原因、方式、范围及争议解决方式。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律师事务所、律师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办案差旅费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市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依据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一)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收费。
1.侦察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2000—15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2000—15000元
3.一审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4000--45000元。
(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审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1.计件收费标准为每件3000--15000元。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10%(最低收费3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 6%;
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 4%;
1000万元以上, 2%。
按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
(二)再审、申诉案件分别按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四、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五、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可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六、下列刑事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按照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收费,协商不成的,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一)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
(二)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
(三)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计时收费案件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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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旅行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旅游线路名称: ,团号: 。
组团方式:□自行组团 □委托组团 □散客拼团
行程共计: 天 夜(含在途时间)。
出发日期 ,结束日期 ,返回地点 。
第二条 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出发地: 。
途经地: 。
目的地: 。
第三条 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与标准
交通 ,标准 ;
住宿 ,标准 ;
餐饮 ,标准 ;
第四条 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
项目内容 。
游览时间 。
景点名称 。
景点游览时间 。
第五条 甲方自费游览项目(在本合同第十条约定费用之外另行付费的
项目)及价格:(详见附件)
项目名称 ,费用 。
第六条
第七条 甲方自由活动的时间与次数 乙方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购物点名称 时间 ,次数 。次数 ,停留时间 。购物点名称 。
名称 。
地址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第九条 旅游费用及其支付(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的收费标准为:¥ 元/人;
甲方应交纳旅游费用总额 元,大写 。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现金;□支票;□信用卡;□其他 。
支付时间:□ ①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旅游费用;□ ②签订合同时预付
人民币: ,余款在 年 月 日前付清,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第十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安排
1、乙方延期出团。
2、由乙方转委托其他旅行社组团。
3、改为散客拼团。如费用增加,由甲方补足;如费用减少,则由乙方返还。
4、退团返还团费,乙方应在 日内返还甲方。但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乙方损失,由乙方在甲方交纳的团费中扣除,扣除后不足部分由甲方补齐。
第十一条 保险 乙方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乙方提醒甲方购买旅游意外险,甲方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 2、 3、 自行投保; 不投保; 委托乙方代办个人投保的旅游意外保险并自行承担保险费用。
乙方受托为甲方代办保险的,乙方为甲方选择的保险公司: ,
险种名称: ,保险金额: 元 ,保险费: 元。甲方予以认可。
第十二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权利。
2、在支付旅游费用时有权要求乙方开具发票。
3、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和《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旅游服务。
4、有权拒绝乙方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行为、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
二、义务
1、保证向甲方提供及所填写的各种资料和内容的真实与准确,并对所提供资料及所填写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2、甲方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应是正在使用且能够及时联系到的,否则乙方不承担因无法联系或及时联系甲方而产生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损失)。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遵守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配合领队人员、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乙方改变旅游团队的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
5、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当地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在旅游过程中从事违法活动。
6、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风土人情;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与团员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协助。
7、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严禁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得有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8、甲方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9、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事先未与旅行社签订保管协议或因自己保管不善而丢失的,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10、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得采取拒绝登机(车、船)、拒绝入住等影响侵害团队整体利益行动的行为,否则应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根据甲方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甲方报名参团。
2、有权核实甲方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时,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或应急措施。
5、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其他要求。
二、义务
1、按照合同及《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甲方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对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应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甲方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
2、在出团前向甲方发放《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如实告知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告知甲方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以及安全避险措施和应急联络方式。
3、为甲方安排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领队证的工作人员提供服务,导游服务类型:□全陪;□地陪。
4、妥善保管甲方提交的各项证件。
5、对于特殊游客,乙方可根据甲方的特别要求,为甲方配备载明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甲方的姓名、血型、有无突发病史和急救方式、有无药物过敏史、应急联络方式等)。
6、不得因甲方年龄或职业上的差异提出与同一团队中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但乙方对甲方提供了比其他旅游者更多的服务或者甲方主动要求的除外。
7、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甲方参与合同约定外的购物活动或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项目。甲方在计划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乙方应当积极协助甲方进行索赔。
8、向甲方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9、对甲方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10、积极协调处理甲方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1、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乙方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履行协助义务。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提出变更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当退还甲方。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的,乙方可以在征得多数旅游团队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时,乙方有权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和证据。
3、出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乙方向甲方全额退还旅游费用,但乙方已实际发生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按本条第2项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减少的旅游费用退回甲方;增加的旅游费用,由甲方予以补足。
5、在行程中因紧急避险所导致费用增加的,由受益方承担。
第十五条 合同的解除
1、乙方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甲方不同意转团、不同意延期出团、不同意改为散客拼团的,视为双方同意解除合同。
2、行程前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已实际发生的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3、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按照本条第2款约定处理。
4、甲方在行程中脱团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
1、甲方出发前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15日至30日,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
出发前7日至14日,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
出发前4日至6日,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
出发前1日至3日,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
出发当日,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甲方应当按实际损失对乙方予以赔偿。
乙方在扣除违约金和赔偿金后,应当在甲方退团的书面通知到达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旅游费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的违约金。
3、因无故不听从乙方及其领队的劝谕或不服从导游、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而影响旅游行程,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按全部旅游费用的 %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4、甲方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一切费用及损害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5、由于甲方的故意或者过失,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与乙方出现纠纷时,甲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二、乙方
出发前15日至30日,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
出发前7日至14日,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
出发前4日至6日,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
出发前1日至3日,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
出发当日,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乙方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甲方予以赔偿。乙方应当在确定取消出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或者未经甲方同意调整旅游行程,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乙方安排的导游未经甲方同意安排甲方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甲方购物的,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终止对甲方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负担甲方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或差价,并向甲方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的违约金。如因此给甲方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乙方擅自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或委托地接社拼团的,甲方在出发前或出发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全额退回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 %支付违约金;甲方在出发后得知的,乙方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 %付违约金,但甲方得知后同意接受转团或拼团的除外。
6、乙方委托的第三方有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的,视同乙方违约,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后,有权向受托的第三方全额索赔。
7、与甲方出现纠纷时,乙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特别约定
1、黄金周旅游的特别约定:
2、第三方责任的特别约定:
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乙方不履行必要的协助义务并直接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乙方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出境游(含港、澳、台)的特别约定:
除合同约定内容外,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旅游局及外事部门的要求办理出境游手续。因途经地、目的地的签证等原因导致行程变更、日期延误等,乙方不承担责任。
4、甲方、乙方分别授权委托 、 作为本次旅游行程中履行旅游合同的代表,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其所为行为视同为委托方的行为。
5、其他特别约定: 。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住 所: 营业场所: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 编: 邮 编:
日 期: 日 期:
一、计件收费方式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审查起诉阶段:20__-10000元/件;
2、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费比例为1%-3%;
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0.5%-1%。
三、计时收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甲方因办理事宜的需要,委托乙方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经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律师的代理服务范围如下:
第二条:乙方接受委托并应甲方的要求,指派律师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
乙方指派的承办律师为二人时,至少有一名律师亲自出庭。承办律师可以将部分事务性工作交由律师助理办理,律师助理对承办律师负责。
第三条:乙方承办律师应当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第四条:甲方应保证委托的事项合法并将乙方的工作成果用于合法目的。甲方只能将乙方交付的工作成果用于本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目的,未经乙方许可,不得将该成果泄露给与本案范围和目的无关的其他第三人。
第五条: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对乙方的询问、了解作客观的陈述。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提供虚假证据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交真实的证据,并对虚假陈述作真实澄清。甲方拒绝的,乙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合同,所收律师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乙方履行本合同中若需向第三方表明乙方与甲方的代理关系,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协助,如签署有关协议、法律文书、证实委托关系等。
第七条:乙方应遵守诚信原则,在授权委托范围内依法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乙方故意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甲方可终止委托。
第八条:乙方指派的律师因故中途不能执行职务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甲方同意后负责另行指派律师接替。
第九条: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背景资料以及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接触、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甲方随时可向乙方了解委托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确有必要的,乙方应应甲方要求出具阶段进展报告。
(1)甲方预付人民币元,乙方按实际支出和有效凭证核销,多退少补。
(2)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元,实行包干制,不退不补,乙方亦毋须出具差旅费票据作为报销凭据。
(3)亦包括在律师服务费中。
第十二条:律师服务费的支付按以下方式处理:
1、律师服务费人民币共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日付清,如甲方需委托乙方处理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之外的其他事务,将根据乙方的收费标准另行支付。
2、律师收取律师费,应出具本合同项下的法定结算凭证发票。
第十三条: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但如果委托事项违法或违背律师职业道德,或者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无法定事由不得中途解约,若甲方中途解约,依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师费,乙方不予退还;若乙方中途解约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由乙方所在地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条:本合同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完成委托事项之日止。
第十七条:关于本合同的变更,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签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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