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出让土地承诺书 土地转让承诺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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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出让土地承诺书 土地转让承诺书篇一
受让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第二章定义第四条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范围。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_______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
第三章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第五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__。(见附件________地块地理位置,略)。第六条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____平方米。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_年;自取得该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第四章土地用途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___%用地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第九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第十条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土地费用及支付第十一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税(费)。第十二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十四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乙方同意从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__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
银行名称:_______银行______分行,帐号为_______。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委托出让土地承诺书 土地转让承诺书篇二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又称批租!
招标出让: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具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拍卖出让: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跟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挂牌出让: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协议出让:是国家一协议的形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有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在投资开发的经营的基础上,对出让土地的在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时土地使用者之间的横向土地经营行为。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之后,将该幅土地交付使用,或者将土地的使用权无偿交付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房地产市场调查:从广义上讲,指为了了解和预测房地产市场的产品供给和需求信息,正确判断和把握市场现状及其发展趋势,同时为制定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的一项市场调查活动。狭义上讲,是指开发商为了将项目的需要而进行的市场调查活动。
房地产市场调查的原则:客观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 经济性原则 学习性原则
房地产市场调查的特点:调查内容的广泛性 调查内容的针对性 调查内容的时效性 调查方法的多样性与专业性 调查结果的局限性
房地产项目策划的特性:地域性 系统性 前瞻性 市场性 创新性 可操作性 多样性
房地产项目策划的作用:能创造显著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能为项目决策指明方向 能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增强竞争能力 能有效的整合房地产资源。
产品定位的原则:定位的市场化原则 定位的差异化原则 定位的前瞻性原则 产品之间的不可替代性原则
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的指导思想与主要内容
指导思想:项目规划设计应当体现项目总体策划的基本构思原则 规划设计中的和谐理念 工作内容:规划布局 建筑造型 住宅户型 配套设施规划 道路交通规划 绿地与景观规划 住宅开发中常见的建筑风格形式:中式建筑风格 欧陆风格 异域风格 新古典主义 现代主义风格 主题风格
房地产开发的风险因素:投资决策阶段 前期工作阶段 工程建设阶段 租售与物业管理阶段
房地产开发商对项目贷款是如何进行风险管理的:开发商在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后,一方面应认真安排资金的使用计划,加强工程建设阶段的成本管理,降低财务风险的发生,从而合理的利用金融贷款,是根据开发项目的估算的资金需求量和开发计划筹集的,只能用于指定的贷款项目,不能挪用于其他项目或做其他用途。开发商在项目开发过程中,要加强贷款资金使用的严格监控和管理,保证开发项目的顺利实施。
委托出让土地承诺书 土地转让承诺书篇三
委托出让土地承诺书
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实事求是、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共同磋商达成“国有出让土地”委托出让有关事项如下:
一、委托出让土地名称:
1、出让土地(工业用地)。
2、土地面积:17900.62平方(26.87亩)
3、土地坐落在:乾州办事处兔岩社区乾城大道。
4、土地证号:吉国用(2013)第4-4-6号。
二、土地出让价格及费用的承担:
1、甲方与土地买受人签定出让合同为每亩35万元,共计金额为940.45万元。
2、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由甲方同买受方共同协商办理。要求该土地权属瑕疵必须清晰,地界明确,为买受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三、居间服务费支付标准、方法及时间:
1、乙方为甲方牵线搭桥,促成土地出让成功,负责联系好该土地出让业务,接洽、商谈等相关事宜。
2、乙方负责为甲方同买受人签订出让土地合同后,视为居间服务成功,乙方已完成甲方委托事宜。
3、甲方自愿按每亩5万元支付给乙方做为居间劳务费,共计金额:壹佰叁拾肆万元整(¥134万元),其中不含任何税费,该劳务费一次性付清。
4、甲方同买受土地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在付土地款的同时,一次性支付居间劳务费。
5、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欠或扣减居间劳务费,否则所引发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6、本委托承诺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定后生效,居间劳务费付清后,本委托书同时失效,空口无凭,立此为据。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委托出让土地承诺书 土地转让承诺书篇四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一、判断题(5小题,每题4分,共20分。正确选a,错误选b)1.土地使用权转让是转让人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占有的结果。()
2.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收回。()3.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
4.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以由土地使用者双方签订。()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只要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应当予以批准。()
二、选择题(5小题,每题4分,共20分)1.招标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种方式。
a.出让 b.租赁 c.作价出资 d.作价入股 2.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规定为()年。a.90 b.70 c.50 d.40 3.土地使用权变更不包括()
a.主体变更
b.客体变更
c.内容变更
d.其他事项变更 4.城市公有房屋因房屋使用人无正当理由闲置一定期间后就要由产权所有人收回其使用权,这个期间是()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5.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a.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 b.无偿收回地土使用权
c.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d.处以20%的罚款
三、案例分析(3小题,每题20分,共60分)案例一
1994年1月甲公司向市土管局提出计划新建一座水泥厂的用地申请。经审查研究,市土管局批准了该项申请,与甲公司签订了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同年5月,水泥厂正式投建,但后来在施工中发现主厂房处地面严重下沉,部分房屋开裂变形,迫使基建工程于10月初下马,未能如期完成建厂计划。适值此时,乙公司急于寻找场地建娱乐中心,甲、乙两公司经协商于同年12月签订了买卖水泥厂房屋财产合同,合同约定:(一)甲公司将水泥厂现有房屋10间、未建完围墙及场地等全部财产卖给乙公司;(二)甲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5天内将上述房产和全部手续资料清点后移交乙公司,乙公司在接收上述房产和全部资料后将50万元价款一次性付清。次日,此事被他人举报到市土管局。与此同时,经他人帮助,甲、乙两公司领导认识到签订买卖水泥厂房屋财产合同的错误性质,到市土管局交待了错误行为的经过事实,承认这是一种违法行为,提交了买卖水泥厂房屋财产合同作废的共同声明和检讨书。问题:
1.甲公司和市土管局签订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是否合法?
2.甲、乙两公司所签买卖水泥厂房屋财产合同是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 3.市土管局对此事应作何处理?
案例二
某市土地管理局因酒店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交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于2010年9月30日决定:解除2009年11月23日与酒店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该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所发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酒店公司已经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酒店公司因此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
1.土地管理局与酒店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酒店公司已经支付的定金该不该退还?
3.酒店公司已交纳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该不该退还?
案例三
某县氯碱化工厂始建于1975年,系县有独立企业法人的地方国有企业。该厂职工377人,土地41.32亩,系国有划拨土地。2001年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还债。清算中,该企业资产土地价值243万,设备评估31万,房产45万。负债1800万元,设备变现16万元不是抵偿清算费用。因土地系国有划拨土地,依照有关规定,应由人民政府收回。经清算组多次向当地政府报告,2004年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由于人民政府未对土地予以处置,土地闲置,其价值45万元房屋无法变现,该破产案件至今未予终结。问题:
1.土地使用权是否应交由政府收回?其法律依据何在? 2.政府收回土地的方法在现实中是否可行? 3.破产清算中,如何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附:答案及理论分析
一、判断题
1.选b。土地使用权转让是转让人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处分的结果。而不是占有。2.选b。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3.选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选b。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5.选b。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二、选择题
1.选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目前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主要是招标和拍卖。因此,招标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一种方式。2.选b。我国以用途为标准,国务院规定为:普通标准住宅用地为70年;工业用地为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和别墅用地为40年;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为50年。因此,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规定为70年。
3.选b。土地使用权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内容变更和其他事项变更,而不包括客体变更。
4.选d。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5.选c。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 1.甲公司和市土管局签订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是合法的。因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2.甲、乙两公司所签买卖水泥厂房屋财产合同是一个变相的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表面上看甲、乙双方买卖的是房屋和其他财产,实际上包括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土地使用权未经有关土管部门批准个人或单位之间不准非法转让买卖的,其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属非法无效。
3.市土管局应作如下处理:宣布甲、乙两公司签订买卖水泥厂房屋财产合同是一非法的变相买卖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是一严重错误,所签订合同非法无效,应予作废;基于情节并不严重(甲公司未移交房屋财产、乙公司未交付房价款,也未接收房屋财产,合同未完全实施),双方领导及主要责任人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责成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水泥厂土地使用权暂予以收回处理。
案例二
1.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由此可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被告市土地局与原告酒店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符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是有效的。
2.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协商可以采用保证、抵押、给付定金等方式来担保合同的履行市土局与酒店公司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的15%作为合同定金,该条款成立,应当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酒店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不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无权要求返回定金。3.酒店公司已交纳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条例》并没有“不予退还”的规定,土地局没收部分资金,于法无据。因此,土地管理局应当退还酒店公司已交纳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案例三
1.土地使用权不应交由政府收回。因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于因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在用途和转让条件上有一定的限制外,并没有附加特别的限制,反面规定该等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无使用期限的权利。我国的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因草拟而取得之土地使用权,也没有规定国家可以将因划拨而取得的地使用权收回故国家不得因该等土地使用权没有期限而可以限时收回。
2.政府收回土地的方法在现实中无法操作。国家对于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不收回,也可以收回,收回的,甚至可以不附加任何理由。如果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那就造成清算组只能对破产企业的非房产财产进行处分,而不能转让破产企业的房产。破产清算组控制破产企业房产的出卖,而不能将土地使用权一并出让;国家的授权部门国土局可以对收回的土使用权进行出让,而无权同时变卖地上附着物的房产。依照这样理解,破产案件中很多事务就无法想象,也无法操作了。正如本案的情况,政府收回土地,但未对土地予以处置,土地闲置,其价值45万元房屋无法变现。
3.破产清算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按以下方式处置:首先,城镇的土地属国有所有,国家享有土地所有权,破产企业享有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因企业需要无偿赋予企业对国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有特定的用途,企业并不能时行土地经营,亦不能因土地获取收益,更不能进行土地使用权处分。当企业破产后,自然不再需要使用该土地,国家可以收回其赋予破产企业的草拟和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处置。第二、破产企业国有划拨使用土地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属破产财产,破产企业清算组有权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对其进行清理、估价、变卖和委托拍卖。第三、破产企业清算组在处理房产前,应依照《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