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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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双方就劳动关系解除、未签订劳动合同、加班、社保等所产生的劳动争议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自2013年 8月 31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二、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所有款项共计人民币5000元,乙方承诺不再要求甲方另行支付其他任何款项。
三、乙方确认:收到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款项后,双方劳动争议一次性了结,无其他任何未了的争议和事宜,乙方不得再以劳动关系的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索赔。
四、乙方已清楚了解本协议所有条款的含义,无异议和不明确之处,愿意按协议约定严格执行。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签名捺印):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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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二级建造师备考辅导: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
招标文件中应当确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招标文件中可以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并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财产权制度
债的发生根据主要包括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等。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专利权的主体主要有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的单位或设计人的单位、受让人等。《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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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和解书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本合同由盈科研究院 何力、漆明、李超 律师提供】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乙方(劳动者):
性别:民族:文化程度:
身份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户籍地址:邮政编码:
居住地址: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律师提示】以便甲方顺利向乙方送达相关文书,避免因无法送达带来的法律风险。
固定电话:手机:电子邮箱:
紧急联系人: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因发生争议,乙方于年月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xx年x月x日。
第二条乙方于签署本协议后三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提出撤回仲裁请求。
第三条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核准乙方撤回仲裁请求后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共计¥元(大写:人民币)。
第四条甲乙双方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条款完全知悉并理解,且乙方对项目及数额充分知晓。
第五条甲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的所有劳动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
第六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威海工业新区于2008年成立后,充分发挥新经济增长极的磁场效应,聚集了一大批大项目、好项目,企业用工量也呈“水涨船高”之势,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发生率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面临着服务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双重任务。工业新区人力资源局立足本区实际和部门职责,积极行使调解仲裁工作职能,切实发挥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调整劳动人事关系,解决劳资纠纷的调节器功能,维护社会和谐的稳定器功能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助力器功能。为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按照上级单位的要求,我们扎实开展调研活动,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当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开展情况
(一)稳步推进仲裁委员会建设
工业新区成立时间短,仲裁工作起步较晚,于2009年2月才成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年多来,我们不等不靠,努力配全配强干部队伍,工作人员从成立之初的1人,增加到目前的3人;不断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制定了《仲裁员办案守则》、《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10多项制度,对每项工作、每个工作环节实施精细化管理,以此规范干部职工的言行和办事程序。目前,工业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运行正常,在化解劳资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不断加强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
为保障调解仲裁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我们争取到了管委大力支持,建立了实体化的办案机构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院现有专兼职工作人员3人,其中专职1人,兼职2人,持有仲裁资格证书的2人,学历均在本科以上,业务素质和职业精神较好;经费保障方面,工作人员工资及日常工作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鉴于新区财力物力有限,建设了集仲裁院办公室和仲裁庭于一体的办公室,配置了电脑、打印机等设备,保证了调解仲裁案件的正常开展;仲裁院采取主被动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调整劳动人事关系,解决劳资纠纷职能。一方面加强与劳动监察部门的合作,经常性到企业走访,排查劳资纠纷隐患,及早化解矛盾。另一方面积极受理劳动仲裁案件,坚持“调解为主,仲裁辅助”的原则,采取调解、仲裁两道关口,确保和谐解决各种劳动争议。
(三)努力实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社会化“大调解”格局
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重心主动下移,沉入基层,大力加强镇、企业两级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触角延伸到田间地头、车间工棚,建立了区、镇、企业“三位一体”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网络,形成了有基层平台调解、仲裁庭调解两道防线层层把关的劳动争议调解体系,真正实现了劳动争议社会化“大调解”格局,将大量的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镇劳动争议调解服务中心,各配备了一名专职一名兼职工作人员,建有专门的调解室,配置了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到目前已成功调解企业劳资纠纷36起。依托企业工会,建立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为职工维权和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调解决劳动争议提供了平台。目前全区建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机构50个,配备兼职调解员50人,今年以来化解劳资纠纷28起。
在工作中,我们还积极创新工作思路,不断拓展调解面,加深调解力度,及早化解矛盾。一是建立劳动争议预防处理机制,增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主动性。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思路,重视劳动争议的源头治理,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经常性了解企业用工管理情况、工资支付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劳资方面的不稳定因素,敦促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处理,减少劳动争议案发率。二是开展联合调解,形成调解工作的强大合力。积极探索建立以区仲裁委员会为主导,镇调解服务中心为载体,企业调解组织共同参与的联合调解工作机制,对案情复杂的案件,由区仲裁委员会负责召集镇、企业调解人员组成联合调解组,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联合会诊,及时解决劳动关系中矛盾最突出、职工和企业最关心、社会反映最强烈的社会矛盾问题。三是积极建立流动式调解工作机制。不拘泥于调解的具体流程,安排调解人员走进企业办公室,深入职工家中,分别做好劳动争议双方的调解工作。
(四)高效公正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
本着“服务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宗旨,我们及时受理、办理仲裁案件,并将“公平公正”原则贯穿案件处理始终,有效化解了各类劳资纠纷案件。今年以来,共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48起,涉及劳动者65人,其中工伤案件19起、拖欠工资案件36起、欠缴社会保险费案件27起,结案46起,结案率达到95.8%,其中调解26起,调解率达到54%,劳资双方满意度达到100%,没有发生一起不服上诉案件。从今年以来案件情况分析呈现出一下特点:
一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成为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的重灾区。这类企业用工量大、技术含量低、工作时间长,但是利润很低、效益不好,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在支付工人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方面资金压力大。另外,此类企业由于不需要很高的技术,职工流动性较大,使企业及职工个人在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方面缺乏主动性。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在此类企业屡屡发生,造成劳动争议案件高企不下。今年以来,受理的48起案件中,有32起案件涉及到劳动密集型企业,占总数的66.7%,涉及渔具、电子、机械加工等企业。二是因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今年以来,工业新区立案受理的案件中,拖欠工资和欠缴社会保险费案件分别占案件总量的75%、56.25%,分别涉及劳动者涉及劳动者48人、36人。基层调解机构受理的案件中,涉及工资、保险的案件所占比例也高达68.5%。
三是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面临的工作压力增大。随着基层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基层尤其是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分流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其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重要,面临的工作压力也会随之增加。今年以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成功调解劳资纠纷64起,其中镇劳动争议调解服务中心调解36起,占总数的56.25%。
随着驻区单位的进一步增多以及职工维权意识的进一步提高,劳动人事争议也在悄然发生变化,呈现出“两分化、群体性”的发展态势。
“两分化”就是指劳动密集型企业与技术、资金密集型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率呈高低两极分化之势。诸如电子、服装、渔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本来就利润薄弱,外加上越来越恶化的竞争环境,此类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持续低迷,拖欠工资、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欠缴社会保险情况严重,越来越引起职工的不满。诸如本区蓝星玻璃、拓展纤维等技术密集型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良好,管理规范,劳动争议案发率低。
“群体性”就是指劳动争议案件呈群发、多发态势。目前,本区企业在落实劳动保障工作方面做得远远不够,拖欠工资、不缴保险、不支付加班费,劳动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等违法行为普遍存在,违法项目多,涉及职工人数多。而新生代的职工受到了较好的教育,法律知识较丰富,维权意识普遍较强,容易发生群体性、突发性事件。7月份全市就曾发生职工因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而集体上访事件。另外,更应引起重视的是,本区部分老镇办企业职工,已经在企业工作十几年甚至二十几年,但一直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目前,这部分职工年龄偏大,已经或即将达到退休年龄,但退休待遇没有着落。这些老职工辛苦了大半辈子,却换来晚年生活没有保障的结局,使他们对政府心怀不满,情绪波动较大,处理不好,极易导致群体性上访事件、突发事件的发生。
(五)扎实做好其他各项基础性建设
一是强化仲裁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经常组织业务人员参加省市专业培训,今年组织参加省市的专业培训20人次,提高办案人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办案能力;举办案件分析会,共同分析案情,交流办案心得,规范办案程序,促进了办案质量提高,使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是强化作风建设,树立劳动仲裁“窗口”形象。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内部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切实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深入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为中心的行政执法制度体系。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对不同的劳动争议案件采取不同的方式处理,对事实清楚,争议标的不大的争议案件,分别采取打电话、发建议书、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等方法处理;对难以协商解决的争议,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予以立案审理,做到简单争议不过日,一般争议不过周,集体争议按时效按程序及时审结;对发生罢工的企业建立回访制度,跟踪服务,及时了解企业和员工的动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徇私情、公正执法、依法办案。通过内强素质,外塑形象,树立了劳动仲裁窗口形象。
三是不断完善各项制度,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建立公开办事制度。将劳动仲裁程序流程图等十项制度上墙公布,同时,还提供书面简介材料(如仲裁须知),使职工对相关事项一目了然,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能自觉、主动地按有关要求履行,提高了办案、办事效率。落实首问导诉服务制。凡有当事人办理仲裁事项,首先接访的仲裁人员,必须将相关事项告知当事人或给予办理,或转交给具体经办人员办理。建立案件考评制度。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严格办案时效,调动仲裁员办案积极性。制订了《劳动仲裁员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考评办法》,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主承办人制,对主承办人处理的案件中的各个环节(自立案审查至卷宗归
档)进行自评和考评,加强自我和组织监督。该制度实行后,加快了案件处理的速度,缩短了案件处理时间。实行案件处理反馈制度。要求各劳动争议案件主承办人在结案后,请案件当事人填写《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意见反馈表》,对案件处理提出反馈意见。从中发现、总结案件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进,增强了仲裁员的责任感,保证了案件处理的质量。
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两基”建设等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部门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工业新区立足工业,多业并举,吸引了大批企业落地,目前全区企业300多家,职工3万多人,劳动争议案件发生概率大、数量多,涉及职工人数较多,而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部门工作人员仅3人,镇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部门工作人员6人,处理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和艰巨。此外,工作人员大都身兼数职且流动性大、专业化、职业化程度低,工作力量不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难以推进,无法适应新形势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需要。
二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健全由于财力物力有限,目前本区劳动仲裁部门与劳动监察部门合署办公,没有独立的办公机构。
三是劳动仲裁案件办理仍不够规范,质量不高。由于人手不足,为了尽快处理庞大的劳动争议案件,放松了对工作人员条件的限制和对其专业知识的培训,人员素质普遍不高,使得一些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办理仍不够规范,案件质量不高。
三、进一步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开展的意见和对策建议
(一)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深入实施普法工程,充分利用广播、网站、报刊等现代化手段和媒体力量,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扩大劳动法律、法规的覆盖面,不断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建设
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建设独立的办公办案场所,为调解仲裁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载体和平台。补充足够的专职办案人员,缓解劳动争议案件案多人少的矛盾。建立人才正常供应机制,保证每年分配一名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到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工作,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升了调解工作人员队伍素质。
不断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学习培训,努力提高现有工作人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积极鼓励工作人员自行学习政策法规,不断增强和拓展自身法律知识面;建立健全仲裁员培训制度,年内对仲裁员轮训一遍,积极改进培训方式,采取在岗培训、脱产培训、现场观摩、远程教学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培训活动;定期召开疑难案件研讨会,畅开思路,各抒己见,交流探讨,以提高办案质量。
(三)规范劳动争议案件办理,提高案件办理质量
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改进办案方式,规范办案程序,加强对办案的管理和监督,努力实现及时立案、快办案、办好案;要研究改革庭审方式,简化办案程序,健全重大疑难案件合议制度,缩短审理时间,提高办案效率;要规范仲裁程序,健全案件受
理、立案、庭审、调解、裁决和送达等环节的操作流程,完善庭审规范和仲裁文书,提高办案质量;要加强对仲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完善案件归档管理、案件通报、案例评析、工作考评、内部监督纠错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探索建立仲裁委员会上下级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切实提高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度;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搞好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共同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使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不出现断档,有效地避免当事人告状无门的状况。
(四)要加强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争取工作主动权
坚持落实“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把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重心前移,提前介入。做好预防工作,改变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等案上门,被动处理的现状。逐步形成“先预防,重调解,后仲裁”的工作模式,将大量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争取工作主动权,切实减少仲裁的压力。一是充分发挥劳动监察在劳动争议预防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切实加大劳动监察力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二是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构筑企业内部调解、区域性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相结合的调解体系,构筑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最大限度将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切实筑牢劳动争议处理的第一道防线;三是加强对基层劳动争议处理组织工作的指导,帮助基层调解组织提高镇、企业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进一步发挥他们在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方面的作用。指导、帮助还没有建立企业调解组织的企业,尽快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完善有关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研材料(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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