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宣传内容(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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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传内容篇一
项目名称:城乡低保
法定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申请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持有重庆市户口;2.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区城乡低保标准;3.不具有家庭财产和消费支出超标的情形。
申请材料: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4.家庭收入相关有效证件材料;5.家庭财产相关有效证明材料;6.家庭生活支出相关有效证明材料:①家庭水电燃料费、通讯费或物业管理服务费缴费凭据;②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当提供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7.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①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复印件;②因患严重疾病失去(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报告;③夫妻离异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当前婚姻状况证明;④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提供租(住)房相关证明。 办理程序:本人书面申请→镇街受理、经济审核、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当地区县审批
受理时间: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当地区县城市低保每月21日—25日,农村低保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1—25日集中受理。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2)
项目名称:城乡困难群众人文关怀临时救助
法定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人文关怀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申请条件:因病、因灾、意外等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具有本区户籍或在我区长期居住的城乡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
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3.家庭收入证明、家庭财产证明;4.重大支出证明;5.各种社会救助政策兑现情况。
办理程序:本人书面申请→镇街受理、经济审核、审核→当地区县审批
受理时间: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当地区县每月1日、15日集中受理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3)
项目名称:农村五保审批
法定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 申请条件:老年、残疾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申请材料:1.本人申请;2.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无劳动能力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本人书面申请→镇街受理审核→当地区县审核
受理时间: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当地区县每月15—20日集中受理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4)
项目名称:城市三无人员审批
法定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
申请条件:具有本区非农业户籍的居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申请材料:1.本人申请;2.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无劳动能力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本人书面申请→镇街受理审核→当地区县审批 受理时间: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当地区县每月15—20日集中受理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5)
项目名称: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批
法定依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0】184号) 申请条件: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
申请材料:1.申请书;2.孤儿及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3.父母死亡或失踪的法律文书;4.儿童免冠2寸照片2张。
办理程序:监护人书面申请→镇街受理审核→当地区县审批
受理时间: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当地区县随时受理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6)
项目名称: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审批 法定依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2】116号)
申请条件: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家庭儿童。
申请材料:1.申请书;2.儿童及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3.儿童父母双亡、失踪、服刑等法律文书;4.儿童免冠1寸照片2张。
办理程序:监护人书面申请→镇街受理审核→当地区县审批
受理时间: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当地区县随时受理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7)
项目名称: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 法定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
申请条件:1.1954年11月1日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证的人员;2.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退伍时档案记载的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做出相关医疗结论或者原始病历)义务兵和初级士官;3.家庭生活困难。以上三个条件需同时具备。
申请材料:1.本人申请;2.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或退伍军人等级表、军队医院证明等相关资料复印件;3.近期指定医院身体复查诊断结论书;4.镇街对申请人身体、生活状况调查材料;5.审批表。 办理程序:本人书面申请→镇街受理初审→到指定医院复查→当地区县审批
受理时间: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当地区县每月15日—20日集中受理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8)
项目名称:在乡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 法定依据:《关于做好部分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调查摸底和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渝信联办【2007】78号)
申请条件:1954年11月1日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参加作战(核试验)未享其他抚恤补助的农村籍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军队退役人员。
申请材料:1.本人申请;2.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或退伍军人登记表、参战(涉核)档案相关资料复印件。 办理程序:本人书面申请→镇街受理初审→当地区县审批
受理时间: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当地区县每月15日—20日集中受理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9)
项目名称:60周岁及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法定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放【2011】110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发办【2011】11号) 申请条件:享受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1954年11月1日以后退伍;2.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3.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并且目前仍为农村户籍,或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4.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
申请材料:1.本人申请;2.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或退伍军人登记表档案相关资料复印件;3.信息采集申报表。
办理程序:本人书面申请→镇街受理初审→当地区县审批
受理时间: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当地区县每年6月15日—30日集中受理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10)
项目名称:“三属”定期抚恤 法定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湖综合已满18周岁单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申请材料:1.本人申请;2.身份证、户口簿、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3.镇街对申请人生活状况调查材料;4.审批表。
办理程序:本人书面申请→镇街受理初审→当地区县审批
受理时间: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当地区县随时受理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11)
项目名称: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定期定量生活补助 法定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申请条件: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未享受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
申请材料:1.本人申请;2.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的、本人月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资料复印件;3.信息采集申报表。 办理程序:本人书面申请→镇街受理初审→当地区县审批
受理时间: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当地区县随时受理
行政审核服务事项(1)
项目名称:新平残疾等级
法定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1.对象范围:①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②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2.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1.本人申请;2.原始医疗证明;3.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4.个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照7张(人民警察着制式服装);5.国家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还应提供以下材料:①两个以上直接见证人的旁证材料;②本单位评残的正式函件,编办出具的受伤时身份证明,附公务员登记表,警察的授衔文件;③交通事故评残须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6.退伍军人职业病评残还应提供以下材料:①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档案原始记载;②退伍登记表复印件;③镇街对申请人退伍前后是否从事过粉尘作业的调查笔录;④涉核人员还需提供近期就诊病历;7.镇街申请评残函件。
办理程序:本人书面申请→镇街受理初审→当地区县复核→到指定医院复查鉴定→当地区县审核上报→市民政局审批
受理时间: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当地区县随时受理
行政审核服务事项(2)
项目名称:补评残疾等级
法定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同时具备一下五个条件:1.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2.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3.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4.本人(精神病由利害关系人)申请;5.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 申请材料:1.本人申请;2.档案记载或者或原始医疗证明;3.退伍登记表、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4.个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照7张;5.镇街对申请人的调查笔录;6.镇街调查评残函件。
办理程序:本人书面申请→镇街受理初审→当地区县复核→到指定医院复查鉴定→当地区县审核上报→市民政局审批 受理时间: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当地区县随时受理
行政审核服务事项(3)
项目名称:调整残疾等级
法定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1.已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2.复查鉴定伤病情应在一年以上。
申请材料: 1.本人申请;2.残疾军人证原件,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3.个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照7张(人民警察着制式服装);4.属退伍军人职业病评残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档案原始记载;②退伍登记表复印件;③镇街对申请人的调查笔录;5.镇街调查调残函件。
办理程序:本人书面申请→镇街受理初审→当地区县复核→到指定医院复查鉴定→当地区县审核上报→市民政局审批
受理时间: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当地区县随时受理
永川当地区县行政确认的服务事项(1)
项目名称:婚姻登记
法定依据:《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申请条件:1.当事人男方必须年满22周岁,女方必须年满20周岁;2.当事人必须自愿和无配偶;3.当事人非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6.当事人必须双方到场办理。 申请材料:户口簿、身份证、三张大两寸免冠红底合影照片(6×4厘米) 办理程序:审查核实办理
办理时限: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即办
永川当地区县行政确认的服务事项(2)
项目名称:补领结婚证
法定依据: 《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申请条件:1.当事人依法结婚登记,现今仍维持该状况的;2.当事人双方到原办理登记机关或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3.当事人无法到场的,需出示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申请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原结婚档案、村(居)委会或单位证明、三张大两寸免冠红底合影照片(6×4厘米)
办理程序:审查核实办理
办理时限: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即办
永川当地区县行政确认的服务事项(3)
项目名称:离婚登记 法定依据: 《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申请条件:1.当事人双方系合法夫妻;2.当事人双方自愿;3.当事人双方对子女、财产、债务达成一致条件;4.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系本辖区常住户口;5.当事人必须双方到场;6.当事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申请材料: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婚姻档案、离婚协议书、两寸红底单人免冠照片(3.5×4.5厘米)各两张。
办理程序:审查核实办理
办理时限: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即办
永川当地区县行政确认的服务事项(4)
项目名称:补领离婚证
法定依据: 《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申请条件:1.当事人已经依法协议离婚登记的;2.当事人向原办理登记机关或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办理。 申请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原离婚档案、两寸红底单人免冠照片(3.5×4.5厘米)各两张。 办理程序:审查核实办理
办理时限: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即办
永川当地区县下放镇街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1)
项目名称:城乡医疗救助
法定依据: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永川府发【2012】57号) 申请条件:1.城乡低保对象;2.城市“三无”人员;3.农村五保对象;4.城乡孤儿;5.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6.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7.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8.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
申请材料:社保卡、身份证、低保证等有效证件。 办理程序:镇街审核身份→录入医疗救助系统并确认救助对象类别→救助对象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同步结算窗口即时结算 办理时限:即办
永川当地区县下放镇街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2)
项目名称:民政建档特殊困难家庭
法定依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城乡特殊困难家庭普查建档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1】96号) 申请条件:除城乡低保家庭、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人员外,其他城乡低收入家庭中(原则上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因病、灾、各种突发意外事件、贫困家庭子女入学等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特殊困难的家庭。 申请材料:1.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2.就医发票、诊断证明等造成家庭特殊困难的证明材料;3.重庆市城乡特殊困难家庭登记表。 办理程序:本人书面申请→镇街经济状况核查、审批→当地区县备案
办理时限: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5个工作日办结
永川当地区县下放镇街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3)
项目名称:灾民冬春生活救助
法定依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渝民发【2010】136号) 申请条件:因灾造成冬春期间口粮、饮水、衣被、取暖、医疗等基本生活困难户。
申请材料:1.申请书;2.户口簿复印件;3.户主身份证复印件;4.民主评议记录;5.张榜公示资料;6.镇街审批件。
办理程序:灾民书面向镇街民政办申请→镇街民政办调查核实并公示无异议→镇街审批
办理时限: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5个工作日办结
永川当地区县下放镇街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4)
项目名称:灾民倒房重建
法定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申请条件: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 申请材料:1.申请书;2.户口簿复印件;3.户主身份证复印件;4.原房屋宅基地证(房产证)复印件;5.调查核实资料;6.张榜公示资料。 办理程序:灾民书面向镇街民政办申请→镇街民政办调查核实并公示无异议→镇街审批
办理时限: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5个工作日办结
永川当地区县下放镇街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5)
项目名称:百岁老人营养补助
法定依据:《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永川府办发【2008】50号)
申请条件:100周岁及其以上老年人
申请材料:1.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2、一寸照片1张
办理程序:本人书面申请→镇街民政办审批 办理时限: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即办
永川当地区县下放镇街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6)
项目名称:老年证办理
法定依据:《关于做好老年证办理工作的通知》永民发【2008】41号
申请条件:60周岁及其以上老年人
申请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一寸照片一张 办理程序:本人书面申请→镇街民政办审批 办理时限: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即办
政策宣传内容篇二
“就业政策集中宣传月”活动成效显著
【出处:荣成市劳动就业办公室 发表时间:2012/7/18 查看次数:38】
为进一步推动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提高就业工作群众满意度,根据省及威海市委宣传部、人社局关于开展2012年“就业政策集中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要求,自6月1日起,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就业政策集中宣传月”活动,形式多样,成效突出。
开展政策便民“四个一”行动。以方便群众了解政策、享受政策为出发点,以畅通政策发布渠道、简化政策审批流程、改善就业服务环境为重点,推出“四个一”政策便民服务举措:一是印制政策便民公开卡7万份。本着简洁实用、通俗易懂的原则,对现行的积极就业政策进行梳理,分类分别制作成政策便民公开卡,载明政策办理事项的名称、标准、流程、要求、时限、责任单位、服务电话,在市人社系统相关部门、窗口及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社区服务站统一摆放、免费发放。活动月期间累计,全市累计发放宣传卡、宣传纸5万余份。二是设立政策咨询便民电话。面向社会公开就业政策咨询便民服务电话----7572853,为用人单位和城乡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创业政策咨询、投诉受理等电话服务。活动月期间电话解答群众咨询600余人次。三是设立微笑服务“导服台”。结合开展“微笑服务•和谐就业”主题实践活动,在市劳动就业办公室一楼建立就业政策微笑服务“导服台”,由副主任及科长轮流值班,为各类人员提供政策解答、业务咨询、告知提醒等人性化服务。活动月期间接待群众咨询550余人次。四是建立在线就业服务平台。依托“荣成就业创业网”建立在线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设立“就业创业政策问答”专栏,活动期间充实专栏内容10余条,政策问答内容被浏览次数达到1000余次。同时利用室内外先进的电子大屏,对现行的就业创业政策每日进行广泛宣传。
开展“就业政策宣传日”活动。6月16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以“政策面对面,服务心贴心”为主题的“就业政策宣传日”活动。在市区,劳动就业、人才等部门在市人力资源市场门前开展了“就业政策宣传日”活动启动仪式,各镇、街道当天同步开展就业政策宣传活动。活动当天,现场共设立创业补贴、就业服务、灵活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场地租赁补贴、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失业保险、高校毕业生9个政策咨询台,每个咨询台由2名工作人员负责,向咨询群众解答各项就业政策,并向过往群众发放宣传材料。同时在人力资源市场横屏播放“落实创业政策,以创业带动就业”等就业政策宣传日活动口号,彩色电子屏幕播放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活动现场吸引大量群众,工作人员现场共解答群众咨询300余人次,发放宣传材料5000余份。通过在全市范围内的广泛宣传日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就业政策的总体宣传效果,增进了社会各界对就业政策的了解和对实施积极就业政策成效的认识,进一步提高了就业工作的群众满意度和社会认可度。
开展“五查五看五提高”活动。活动期间,荣成市人社局组织工作人员对现行政策进行梳理,力争不断优化政策办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同时积极开展就业资金自查工作,确保资金落实到位。自查中发现针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职业介绍补贴和创业人员定额社保补贴这两项就业政策落实效果不理想,市人社局立刻安排相关科室查找原因,制定下步工作计划,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个人及时落实政策。
开展“就业政策评议”活动。将《就业政策情况评议表》通过各服务窗口发放给办事群众,开展问卷调查,征求意见建议,累计共回收问卷近400份,并将问卷中的意见逐一梳理汇总,群众对荣成市落实就业政策满意率达99.9%。
开展“四进四送”活动。一是开展就业政策进校园活动,以威海工程技术学院、哈尔滨理工大学荣成学院为重点,为在校学生特别是毕业学生提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职业技能培训、就业见习、基层服务项目政策和就业信息服务。二是开展就业政策进社区活
动,在前段开展就业困难群体和就业援助岗位调查的基础上,以城市社区为重点,为社区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有创业意愿的社区居民、外来务工人员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政策和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动维权、子女教育、文化娱乐等公共服务。三是开展就业政策进企业活动,以中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为重点,提供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开发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等政策和人力资源服务。四是开展就业政策进乡村活动,通过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为乡村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劳动法律法规培训和岗位信息服务。
政策宣传内容篇三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
一、实施范围及资助对象基本条件
1、学前教育资助实施范围
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 ②根据《湘西自治州民办教育机构设臵基本要求》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③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不列入资助范围。
2、资助对象基本条件
①在我州范围内,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入园就读;
②按照有关规定注册有正式学籍; ③家庭经济困难;
④原则上在园就读年龄为3~6周岁,每名贫困家庭幼儿享受入园补助金不超过3年。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幼儿,可由其家长向所在幼儿园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同等条件下应予以优先资助。①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孤残幼儿; ②单亲家庭子女,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幼儿; ③城镇或农村低保家庭幼儿;
④家庭遭受大病、大灾或重大变故的幼儿;
⑤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贫困家庭幼儿; ⑥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女孩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
⑦家庭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的幼儿。
二、资助比例及标准
1、资助比例:我州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资助面为在园幼儿总数的15%,各县市在分配指标时,应重点向农村幼儿园倾斜。
2、资助标准:我州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为每生每年1000元,原则上分春、秋两个学期发放,每学期发放标准为每生500元。
三、资助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资助有关政策,公平公正评定资助对象,面向社会全面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2、坚持动态管理原则。根据幼儿学籍异动和家庭经济状况变化进行相应变更,对违反国家收费政策的幼儿园可减少资助名额或取消其园享受资助资格
四、工作程序
指标分配—政策宣传—家长申请—幼儿园审核—复核审查—资金发放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及条件
1、资助对象:凡在我州范围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学习,具有正式学籍,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向学校申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2、资助条件:受助学生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同等条件下应予以优先资助: ⑴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或孤残学生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⑵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⑶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⑷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⑸享受农村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⑹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的; ⑺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者。
二、资助比例及标准
1、资助比例:我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平均资助面为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分学校确定,农村普通高中学校可适当提高比例。
2、资助标准:我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3档: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分别占资助人数的10%、30%、60%。
三、资助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动态管理,学生在校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或终止资助: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家庭和学生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资助条件的;其他不符合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条件的。
四、操作程序
指标分配—学生申请—学校审核—学校公示—学校上报—复核审查—打卡发放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级财政统筹落实,省和省以下各级财政根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五条 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测算标准和一定比例与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为:西部地区,不分生源,分担比例为8∶2;中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的,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分担比例为6∶4;东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分担比例分别为8∶2和6∶4,生源地为东部地区的,分担比例分省确定。
第六条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第一、二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
第七条 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补助方式为:对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照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八条 中央财政于每年9月30日前按照财政部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的有关规定,根据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核定的学生数和生源结构,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提前下达的免学费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尽快分解下达,确保下一春季学期学校正常运转。
中央财政于每年10月重新核定当年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按时拨付免学费补助资金,保证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免学费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免学费工作负主要责任。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应当编制决算。
第十一条 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保证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和准确。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省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各省(区、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3号)同时废止。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盘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大兴安岭南麓山区、燕山—太行山区、吕梁山区、大别山区、罗霄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及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以后,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附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六条 中央财政于每年9月30日前按照财政部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的有关规定,根据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核定的受助学生数和生源结构,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提前下达的助学金预算后,应尽快分解下达,确保下一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按时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中央财政于每年10月重新核定当年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按时拨付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学生资助卡,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资助卡后方可使用。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建档备查。
第九条 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享受资助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条件、学费标准、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督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依法办学,规范收费。
第十条 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各省(区、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和《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同时废止。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
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涉农专业范围,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及专业设臵管理办法等规定,涉农专业范围为: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
我县两所中职学校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具体流程如下:
①学生应在入学前办理好身份证。
②学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并递交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③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初审;
④有关部门审批,并将拟资助学生名单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⑤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由有关部门将助学金直接发放到资助卡中,学生凭本人身份证、学生证至相关银行激活资助卡,方可取款。发卡银行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
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入学资助项目)的管理和实施,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润雨计划管理和实施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入学资助项目,是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润雨计划专项资金资助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到校报到。
第三条 入学资助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坚持“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有关入学资助项目的所有宣传材料,均需注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的字样。
第二章 资助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入学资助项目的资助范围与对象为中西部地区每年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在实施过程中,基金会每年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重点选取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当年项目的资助地域,并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倾斜。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学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
4.参加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录取;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入学资助项目应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绝对贫困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学生等。
第八条 入学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5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1000元。资助款用于一次性补助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用。
第三章 名额分配及资金拨付
第九条 基金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高三学生在校生人数,确定项目实施方案并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后,于每年5月将资助额度分配到有关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第十条 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综合考虑各地的贫困程度、上各地高考新生录取人数的情况以及录取院校的地域分布等因素,将资助额度逐级分配到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资助额度分配方案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信息表”(附表1)上报基金会。
第十一条 基金会按照各省上报的资助额度分配方案,于每年7月将资助款拨付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 申请程序及资金发放
第十二条 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区、市)学生的申请工作。凡符合第二章中相关要求的学生均可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由学生本人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申请表”(附表2)。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学生申请表后,须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资格、条件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必须在本县(区、市)进行为期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过程中,如有异议,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的资助标准将资助款发放到每位受资助的学生手中,并组织学生签收。
第十三条 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将受资助学生名单逐级报送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将学生名单汇总后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学生名单表”(附表3),于每年9月报送基金会(纸质及电子文档)。
第十四条 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均要建立入学资助项目受资助学生档案并将相关情况录入普通高中资助项目电子信息管理系统,申请表、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和由受资助学生本人签字的签收单一律要造册登记并保存3年以上,以备基金会和有关部门检查。如发现有领取资助款后,不到高校报到注册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责追回资助款。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入学资助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确保专款专用。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抵扣、拖延支付。
第十六条 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均要建立入学资助项目专账,实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 入学资助项目资金由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全部安排支出,如因特殊原因有结余则和追回的资助款一起结转至下一使用,并在上报受资助学生名单时一并说明情况,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向基金会报送名单时一并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入学资助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国家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基金会向社会公告项目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第十九条 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县(区、市)实施入学资助项目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县(区、市)受资助学生评定的公正性及资金的专款专用负全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基金会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对入学资助项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为: 1.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否建立专账管理项目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有截留、挤占、挪用、抵扣、拖延支付等情况;
2.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否将资助款及时发放给真正应该受资助的学生;
3.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操作程序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要求,相关档案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
4.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是否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在入学资助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抵扣、拖延支付或弄虚作假、资助学生名不副实等问题,基金会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会同有关方面严肃查处,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责任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除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一律暂停入学资助项目在该县(区、市)的执行,责其限期整顿;责任在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的,除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外,一律暂停入学资助项目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执行,责其限期整顿;对上述违规行为,一律通过网上公布或内部通报的形式,予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
一、资助对象
1、持有低保救助证的家庭的学生。
2、农村人均年收入低于1000元的家庭的学生。
3、父母残疾或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贫困学生。
4、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贫困的学生。
6、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
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
三、申报程序
1、提出申请:由贫困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个人申请表》,经所在学校、村委会调查核实无异议后申报。
2、汇总上报:各校填好《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单位申报表》上报到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县局核查:县教育局核查学校申报人数,依据各校实际寄宿生人数的40%左右下达资助指标到校,适当考虑照顾山区和边远地区学校。
4、公示名单: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县教育局审核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后,由学校张榜公示七天以上。
5、造册发放:各学校按规定程序,在公示无异议后将县教育局下拨的资助金在一周内造册发放到人,任何学校不得抵扣餐费或其他费用。2014年春季学期开始实行财政统一打卡发放。
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介绍
一、贷款对象
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贷款。
二、贷款合同签订频度 为了规范贷款管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开发银行规定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一年一签。初次签订贷款合同时,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必须同时到场;续贷签订合同时,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持《授权委托书》即可办理。
三、贷款额度及用途
每个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6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学生在校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确定。生源地助学贷款原则上用于支付借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
四、贷款期限及宽限期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短不低于6年,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毕业后两年为宽限期,毕业当年为宽限期第一年,宽限期到毕业第二年12月20日为止。生源地助学贷款原则上不展期。
五、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六、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原则上为借款学生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户籍必须与借款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一致;共同借款人非父母时,年龄必须在25-60周岁之间,办理时共同借款人如超过60岁请更换共同借款人。
七、还款规则
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自己负担支付利息。每年的12月20日为正常还息日。宽限期内只需自付利息,不需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次年的12月20日除自付利息外开始等额还本,贷款期限最后一年的9月20日要求全部还清。
八、贷款政策示例
假设张三为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2008年被西北大学录取,学制4年。当年8月到临潼区资助中心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贷款5000元,贷款期限14年。该生报到后在规定期限内将借款合同回执寄回区资助中心,回执确定的学费和住宿费欠缴金额为4500元。经开发银行审批通过后,支付宝将4500元划付西北大学,剩余500元用于张三生活费。
2009年张三再次申请贷款,申请贷款金额4000元,贷款年限13年。
从2008年放款日至2012年8月31日,张三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承担。2012年12月21日,张三要偿还2012年9月1日~12月20日之间的利息。2014年12月21日,除应还利息外,张三还应偿还当年贷款本金,第一笔贷款应还本金为556元,第二笔贷款应还本金为500元,合计应还本金为1056元。
九、生源地助学贷款初次申请流程
网上自助办理登陆网站并注册账户用注册账户登陆到居(村)委会办理到县级资助中心办理到高校资助中心办理录入本人及共同借款人信息办理证明材料签订合同办理电子回执在线贷款申请导出并打印贷款申请表 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网址为:https:///。初次申请所需材料:盖章的申请表、本人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在读学生持学生证)及上述材料复印件;本人及共同借款人户口簿只需出示,不需复印件;资助中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从2011年起,同学们只需到高校资助中心网上办理电子回执,无需再邮寄纸质回执。
十、生源地助学贷款续贷流程
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自助办理登陆网站并登录个人账户到县级资助中心办理到高校资助中心办理在线贷款申请签订合同办理电子回执导出并打印贷款申请表 再次申请所需材料:本人签名的申请表和学生证复印件。如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一方不能前往受理现场,另一方可持《授权委托书》办理申请。从2011年起,新版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条款约定,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默认为互为授权委托关系,故不需再签订《授权委托书》。
政策宣传内容篇四
生育政策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为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的,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的,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惠民政策
一、晚婚晚育奖励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日。女方为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7日护理假。增加的婚假、产假应当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连续使用,护理假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二、独生子女奖励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优惠待遇和奖励:
(一)从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月起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给予不少于13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50%。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
由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兑现。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加发后超过100%的部分不予计发。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本市上一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加发后超过100%的部分不予计发,其经费从原工资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本市上一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救助
公益金资金救助的范围和标准是:
(一)夫妻一方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家庭,其未成年独生子女死亡、重大伤残或患有重大疾病(尿毒症、癌症、重症肝炎及并发症等)的,给予其家庭一次性救助。
(二)村(居)计生主任任职期间因公发生重大意外伤残的,给予一次性救助。
(三)经市公益金办公室研究确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四、生育一个女孩,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自愿不再生育奖励 对于只生育一个女孩,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有生育能力,自愿不再生育,且已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由夫妻双方单位分别发给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区市人民政府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兑现。
五、立农村独女户大病统筹保险制度
对于农村独女户家庭母女大病统筹制度的基本条件:
(一)母女均为农村居民或界定为农村居民的;
(二)符合二孩生育政策自愿报名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独女户家庭;
(三)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四)签订协议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的。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免除独女户家庭母女两人承担的农村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的保险金。由镇予以缴纳。
六、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一)奖励扶助对象。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照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经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七、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一)特别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全市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均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特别扶助金。特别扶助对象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伤病残的子女康复后,中止领取特别扶助金。
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对目前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家庭,按照本方案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对年龄不满60周岁享受特别扶助制度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方案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八、育龄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制度
(一)补助对象的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
2.在具有资质助产机构分娩;
3.2012年1月1日以后分娩;
4.具有我市户籍的育龄妇女或婚嫁到我市但尚未落户的育龄妇女及在我市连续居住并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年以上、具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的流入育龄妇女。
(二)补贴标准
每名妇女补助500元。该项补助不计入补助对象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其他待遇。
九、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奖励
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措施,有条件的区市对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育龄夫妻可给予100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对于放置宫内节育器又怀孕的育龄妇女,在落实节育措施后给予100元的补助。
十、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服务项目(1)孕情、环情监测;(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3)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4)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违法生育法律责任
1、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2、对符合条件,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补办生育证,并按照第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3、对符合基本条件、女方未达到规定年龄,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基数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4、对不符合条件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5、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6、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7、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基数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基数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8、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基数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9、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0、不符合 规定生育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