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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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目前,这已经成为一种流行的典当质押方式。
财产权利质押特别是股权质押作为典当业务的一种创新模式,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在典当业务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这种新型的典当业务模式不仅进一步推进了现代典当行业的发展,而且也提升了典当行业客户群体的质量,同时也提高了对典当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要求。
2008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管理实施细则》,为股权质押业务规范操作提供了依据,同时,《担保法》、《物权法》这些法律文件也对为财产权利质押业务进行了规定,是我们业务操作的准绳。
一、基本概念
㈠、股权质押的含义
3、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
㈡、股权质押的标的物
1、股权质押的标的物,就是股权。
2、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
3、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财产性,二是具有可转让性。
4、股权兼具该两种属性,因而,在质押关系中,是一种适格的质。
㈢、质押标的物股权的表现形式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股票(可流通)--股份(股票转让)
二、股权质押操作流程
三、股权质押业务操作要点及风控分析
㈠、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相关分析
1、适合办理股权质押业务的企业类型
⑴、适合办理股权质押业务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的股权属于出质的范围。
⑵、已获得银行贷款、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⑶、企业具有一定规模且生产经营时间较长
⑷、生产型实体企业
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72条:
⑴、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3、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142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法》第143条:
外资企业股权出质适用于法律法规对于内资企业股权出质的相关规定。但是,应当注意,外资企业股权出质的,要先经过外经局及外管局的批准。
5、股权出质涉及国有资产
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股权出质的批准本文件。
6、核查股权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
⑴、股东构成⑵、公司章程中对股东权利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禁止性规定
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分析
1、考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⑴、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
⑵、核实企业供货合同或订单
2、企业财务状况分析
⑴、财务报表分析
③、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⑶、企业贷款卡信用记录查询
⑷、企业纳税情况调查
㈢、出质股东情况分析
一个公司的组成可以由另一个公司投资而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投资而成,或者可以由公司和自然人共同出资组成,因此股权质押业务中就出现了出质人可能是公司也可能是自然人的情况,对于不同性质的出质人来说,所需要考察的内容也是不同的。
1、出质人为公司(即股东为一个公司)
⑴、《公司法》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2、出质人为自然人
出质人为自然人的情况相比较来看,比较简单,但需要注意的是,股东为自然人的话,办理出质登记时,自然人股东必须本人亲自到工商局办理登记,签字、盖章,不得授权。
四、股权出质登记的相关问题
1、股权出质登记的部门
有限责任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非上市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上市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股权出质登记的性质及效力
《物权法》第226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登记的直接效力是质权的设立。与动产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相区别。
3、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程序
⑴、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所需资料
①、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②、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③、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④、质权合同、股东会决议
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⑵、审核通过,领取股权出质审理登记通知书(每方各一份)
3、出质股权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
以上就是股权质押典当项目操作流程及风险防控的详细信息,襄阳市民在进行以上业务操作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相关细节问题,在实现快速融资的同时还能保证业务的安全性。
(原标题:股权质押典当项目操作流程及风险防控)
股权质押公示制度的建立:
股权托管,是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将股东名册委托股权托管机构管理的民事行为,由客观公正的第三方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的股东名册记载,为股东所持股权提供有效权属证明。
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及公示方法变化:
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担保,贷款人据此提供贷款的融资业务。
股权价格变动的频率和幅度都远远大于传统用于担保的实物资产,当企业经营困难或出现资不抵债的时候,股权价格下跌,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债务。
虽然法律规定质物变价后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仍由债务人继续清偿,但是,由于中小企业的现实状况,贷款人继续追讨的成本和收益往往不能成正比。
(2)出质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风险
指股权质押可能导致公司股东“二次圈钱”,甚至出现掏空公司的现象。股权的价值依赖于公司的价值,股权价值的保值需要质权人对公司进行持续评估。但质权人难以对其生产经营、资产处置和财务状况惊醒跟踪了解和控制,容易导致企业通过关联交易,掏空股权公司资产,悬空贷款人债权。
而且,有限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点,其经营管理情况一般不对外公开,典当行对其设质的股权价值难以评估。
②涉外股权瑕疵设质的风险。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对外国投资者实行的是注册资本授权制,即股权的取得不是以已经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前提,外国投资企业的股东可能以其为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设定质权,这给质权人带来一定的风险。
在股权质押中,若借款人无法正常归还借款款项,处置出质股权的所得将成为债权人不受损失的保障。但各地的产权交易所一直无法形成统一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市场。市场的不完善,绝大部分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定价机制难以形成,股权难以自由转让,质权人和出质人难以对股权价值进行合理的评估。评估过低,出质人无法获得更多的融资;出质评估过高,质权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①公司法142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不得转让的禁止性规定;
②各地无统一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市场;(《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
股权质押贷款融资风险的防范:(1)加强对质押权的审查
一方面对公司进行实力的综合审查;
注:公司法14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中)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
(4)完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体系
在公司审批和登记管理部门的统一监管下推动企业股权的正常转让和流动;
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对于股权质押,我们天交所提供的服务是为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合作进行促成,对于企业与银行之间的质押担保等不提供任何的保证,仅仅是作为企业融资的一种方式,为企业和银行办理相关股权的冻结手续,对于其可能给天交所带来的风险,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对于股权质押前期的告知,包括对企业、银行的告知,表明天交所对相关的债务债权没有相应的保证的义务,只是为相互之间的合作提供一种新的方式,为企业后续融资提供新的途径,最终的合作达成仍然要以企业和银行为主,防止企业或者银行等在股权出现问题之后,将天交所拉下水。
其次,办理股权质押的流程文件必须收集完整。在次之前,因为手续不全导致义务无法履行,权利无法使用的情况已经发生过,因此,在相关的流程中必须保证相关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否则就可能就会因为手续、资料不全,为天交所带来一定的风险。
最后,在股权质押实施之后,需要对其后续的工作进行相应的监督,而不是简单的办完手续即完成所有工作,如果因为股权质押,为银行等机构带来损失,将会导致金融机构对天交所的能力产生质疑,不利于以后的发展与合作,对于进一步拓展资本市场形成了阻碍作用。
2025年股权质押法律风险(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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