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渔业生产安全注意事项(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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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01 00:00:00    小编:就业与未来

2025年渔业生产安全注意事项(四篇)

小编:就业与未来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渔业生产安全注意事项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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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安全生产讲稿

同志们、渔民朋友们:

今年以来,我国海上渔业生产安全事故频繁发生,渔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给渔业生产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渔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近期,山东、福建、浙江、广东四省接连发生了6起、造成30人死亡失踪的商船碰撞渔船事故。目前,正值海上生产旺季,但由于近期海上大风、大浪等恶劣天气频繁,渔船极易发生安全事故,特别是今年4.15突发性风暴潮,使我县停靠在不安全地域的渔船遇险,教训深刻,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工作敲响了警钟,同时也对渔业水上安全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容不得一丝马虎,应常抓不懈。为此,我们按照县委、县府的安排,举办全县渔业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班,主要目的是通过培训,帮助大家更全面地了解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学习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明确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掌握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方法,着力提高各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切实增强渔船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全面提高渔船民的安全操作技能,以此来推进我县渔业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本次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法》、《渔业法》等渔业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渔船安全驾驶等基本知识、渔业安全生产的基本常识等,既强化理论,又联系实际;既着眼于全局,又突出重点。希望同志们珍惜机会,认真对待,以端正的态度、饱满的热情参加这次培训。下面我就此次培训谈以下几点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渔业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的重要性

渔业安全生产事关人的生命健康、社会安定与和谐的大局,是广大渔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是我县区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首先,加强安全培训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政治任务。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要求,科学发展必定包含安全发展,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我们举办安全生产业务培训,是一项既基础又重要的工作,也是当前具体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一个方面的政治任务。

其次,加强安全培训是构建和谐无棣的重要保证。海上安全生产则是保持我县区稳定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安全培训抓不好,海上安全生产就没保障,所以我们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着力建设我县海域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通过举办海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技能培训,能够进一步增强渔民的安全意识,克服麻痹大意思想,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海上自救与互救能力,逐步提高渔民整体安全生产的素质,是从源头上抓安全生产、是完善我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保障,也是构建和谐无棣的重要内容。

再次,加强安全培训是我县海上安全生产工作的迫切需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最重要的还是人的因素。从近几年的统计分析资料来看,90%以上的事故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这些不安全行为具体表现为安全知识不够,安全意识不强,安全习惯不良,安全防护不当。这进一步说明了实现渔业安全生产,必须以较高素质的从业渔船民做支撑,否则,安全生产就是一句空话。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安全素质,最根本、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因此,我们要把安全培训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性、基础性工作,切实抓紧、抓好;牢牢把好安全生产培训这个安全生产的第一道关口,增强抓好我县渔业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教育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保障广大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扎实推进“平安渔业、和谐渔区” 的建设。

二、强化责任,靠前指挥,着力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我们各级各部门的首要职责,做好当前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是我们必须承担的政治责任,要切实落实责任,加强领导,靠前指挥,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一是努力建立齐抓共管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形成工作合力。此次集中培训活动是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安排下,由县海洋与渔业局和渔业乡镇、渔村共同承担的重要工作任务,县政府还专门就培训的时间、学习内容、组织形式等方面做了明确指示,力求构建“政府统一领导、渔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管、沿海企业全面负责、渔民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二是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制定好渔业安全生产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要站在一线抓领导、抓落实。分管领导要靠上抓,专注于工作中薄弱环节和问题的解决,做到不解决问题不撒手。船东、渔业企业是渔业安全生产经营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船东、船长必须亲自组织、亲自把关,把安全责任逐级分解到职工、船员,落实到每个环节和每个工作人员身上。各责任单位必须坚决服从全县统一指挥调度,坚持以大局为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通力协作,认清形势,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把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落到实处,把责任制逐级贯彻落实到渔民、船员与渔业企业。

三是进一步抓好渔业安全生产各项基础工作,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各渔业乡镇、渔村、沿海渔业企业要紧密结合当前渔业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细化工作措施,密切协作,精心准备,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并组织开展好相应的演练,提高抗险救援能力;同时,要立足实际,警钟长鸣,加大对安全隐患巡查整治力度,不断探索遏制事故发生的具体措施,协调解决渔业安全生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端正态度,确保培训学习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要端正学习态度,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真正把培训和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珍惜为期不长的培训时间,珍惜每一次的授课内容,真正做到静下心,钻下去,使这次培训学有所得,学有所获。同时,要严格纪律,保证学习质量。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三个保证”,确保这次学习培训的严肃性和实效性。一是学习培训时间要保证。在学习培训期间,严格遵守学习培训纪律,没有特殊情况,大家不要请假。二是学习培训内容要保证。大家要按照学习培训内容,联系实际进行思考,保证所学知识能及时地消化吸收。三是学习培训质量要保证。在学习培训中,一定要集中精力静心学习,潜心钻研,虚心听课,认真做笔记,力求多学一点,学深一点。

同志们,县委、县府非常重视这次培训班,在当前各项工作十分繁重的情况下,投入了很大精力。希望大家珍惜这次培训机会,在培训期间,严守培训纪律,认真学习讨论,扎实掌握好各项内容,努力做到学习上有进步、思想上有提高、工作上有促进。在此,预祝本次培训班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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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生产安全注意事项篇二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渔业股及相关人员为成员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建立完善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认真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保障了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并向社会公布渔政执法及办公室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形成全社会参与保护渔业资源的良好氛围。

认真组织开展渔业“安全责任,重在落实”为主体的多种形式,多种类型安全生产教育活动,采取无声宣传和有声宣传相结合,固定宣传和流动宣传相结合,现场说教和咨询相结合的办法,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及宣传车,编写简报、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进行宣传,在主要交通沿线及重点水域制作标志牌和警示标牌,广泛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渔业条例》、《澜xx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糯扎渡电站库区非法设置网箱养鱼及库区放物的通知》、《澜xx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糯扎渡电站库区非法捕捞及垂钓鱼活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印发宣传资料1万余份,编写简报信息10期。

(二)加强渔业安全生产检查和渔政执法工作力度

今年以来,进一步加大了库区巡查和检查力度,共出动执法车辆46辆次,执法船艇21艘次,执法人员242人次。在执法检查行动中,共发放《关于限期停止糯扎渡电站库区(澜xx县辖区)擅自使用“三无”船捕捞及电鱼炸鱼毒鱼等违法捕捞行为的通知》112份、《关于限期拆除糯扎渡电站库区(澜xx县辖区)擅自网箱养鱼设施的通知》38份、《关于禁止在糯扎渡电站库区(澜xx县辖区)擅自收购、加工、经营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通知》15份、执法警告165起,查处禁渔期非法捕捞1起,没收并放生渔获物275千克,查处禁渔期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1起,没收鲜活加工半成品渔获物495千克,加工好成品干鱼1005千克。立案调查2起,处以罚款2.4万元人民币;销毁30m×40m抬网26张,价值14.3万余元。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检查行动,从源头上治理违法行为,有效保护了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平衡,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维护广大群众生产生活和渔业安全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加强养殖生产安全的监管

重点检查糯扎渡电站库区养殖网箱浮桶的安全承载及救生、消防相关安全保障设施的配置,养殖场电路及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工人吃、住、行和工作平台的安全检查指导及培训,检查渔业工作船及渔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实际操作,渔业安全基础设施配备情况指导服务,做好山洪、泥石流防范措施。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20xx年3月14日县人民政府召开了全县渔业生产工作会议,安排部署了全县渔业工作,把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工作考核目标,县人民政府与20个乡(镇)人民政府签订20xx年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与20个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与县直属的4家渔业生产企业也签订了20xx年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切实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省、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及县渔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渔政执法人员各负其责,各尽其职,真正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部门细致抓,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并加强定期和不定期渔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指导,进一步完善各项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渔业养殖苗种与用药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养殖场电路及机械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努力做到每季度进行1次渔业安全生产情况的分析。

(一)渔政执法大队现有编制4人,实有专职执法人员3人,人员少,工作量大,管理力量薄弱。

(二)渔政执法工作经费和执法装备严重不足,手段落后,目前仅有渔政执法艇一艘。

(三)由于我县辖区面积大,库区水域面积广,渔政执法和渔业安全生产,监管难度大。

(四)电站库区乱捕乱捞和非法放牧现象突出,渔业安全隐患较大。

(一)加大电站库区渔政执法和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

(二)加大执法工作经费的投入,完善渔政执法装备,改善执法手段。

(三)制定出电站库区管理办法,提升库区的管理水平。

总之,我县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由于辖区面积大。库区水域面积广,渔政执法和渔业安全生产监管难度大,乱捕、乱捞现象突出,渔业安全隐患较大。在今后工作中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全县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稳定,实现渔业健康稳步发展。

渔业生产安全注意事项篇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保护,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维护渔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西湖水域、西溪湿地水域以及城市河道水域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开展渔业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加强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跨行政区域的,由市渔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有关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渔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渔业资源保护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渔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水利、环保、海事、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公安、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地方特色渔业品种名录由市渔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鼓励、支持开展本市地方特色渔业品种的基础性、应用性科学研究。

第七条本市实施重要渔业水域严格保护制度。

重要渔业水域名录、类型、范围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八条禁止在重要渔业水域范围内设置新的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其排放的污水应当达到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要求。

在重要渔业水域范围内进行水工建设、疏浚航道、勘探、建设锚泊地、爆破、采砂、排污等作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前应当征求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前款作业对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有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预防和补救措施,并接受渔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对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国有渔业资源损失的,渔业主管部门有权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第九条市、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重要渔业水域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的动态监测、调查和评估,为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渔业捕捞限额控制等提供决策依据。

渔业、环保、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环境监测数据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

第十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进行捐赠。

市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渔业资源监测、调查结果,每年组织实施增殖放流,确保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单位和个人实施增殖放流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增殖放流期间,禁止在增殖放流水域范围内进行渔业捕捞作业。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实施增殖放流七日前向社会公告禁止捕捞的期间和水域范围。

第十二条禁止非法捕杀、伤害国家和省、市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市渔业主管部门设立或者委托公益性救护机构,对受伤、搁浅、误捕、没收、移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救治和暂养。暂养和救护治愈的水生野生动物应当及时放生。

第十三条市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生生物生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确定并公布危害性外来水生物种名录。

禁止向开放性水域投放危害性外来水生物种。

第十四条七里泷大坝下游富春江水域、钱塘江水域的禁渔期、禁渔区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其他水域的禁渔期、禁渔区由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一)遵守禁渔期、禁渔区、禁捕品种、最低可捕标准的规定;

(二)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或者污染水体的饵料;

(三)不得妨碍渔业生产;

(四)除休闲渔船外,不得使用船舶或者其他水上浮具离岸垂钓。

在千岛湖水域划定的垂钓区垂钓的,应当遵守千岛湖渔业资源保护的有关规定。具体办法由淳安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六条属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和捕捞权,可以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出让,所得资金专项用于渔业资源增殖、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渔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渔民的社会保障。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削减新安江水域、富春江水域和钱塘江水域的网箱养殖规模,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在七里泷大坝下游跨县(区、市)行政区域的水域实施捕捞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市渔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款规定以外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所在地的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渔业资源总量及区域分布情况制定捕捞渔船数量和捕捞工具控制办法。

市渔业主管部门在上级核定的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捕捞限额总量内,按照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核定全市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捕捞限额指标,下达各区、县(市)。

各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核发渔业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市渔业主管部门核定的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并与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第二十条渔业捕捞许可证持有人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已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渔业捕捞许可证自行失效。

(一)使用鱼鹰、灯光诱捕的;

(二)在鱼类洄游通道设置断江捕捞的;

(三)利用水位落差搭建围坝、围堰等设施捕捞的;

(六)在千岛湖水域使用二层框刺网、三层刺网等渔具捕捞的;

(七)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方法进行捕捞的。

前款所称密网,在千岛湖水域是指最小网目尺寸小于4厘米的渔网,在其他水域是指最小网目尺寸小于25厘米的渔网。

第二十二条本市渔业水域主要保护鱼类品种的起捕标准由市渔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各种捕捞作业应当主动避让幼体群。捕获小于前款规定起捕标准的主要保护鱼类及其幼体的应当立即放回水域。

第二十三条从事渔业捕捞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具备捕捞作业技能,并通过渔业法规和渔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渔业捕捞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向发证机关备案登记本船捕捞作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从事渔业捕捞人员作业期间,不得向渔业水域倾倒垃圾、排放油污,不得携带禁止使用的渔具。临水作业应当穿着救生衣。

市、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从事渔业捕捞作业的人员发布潮汛、洪水、水体污染等涉及渔业生产作业安全的水文信息。

建德市、桐庐县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在新安江大坝、七里泷大坝下游划定禁止进行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确保渔业生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渔民转产转业提供政策、资金支持,鼓励、引导渔民从事休闲渔业、水产养殖等其他行业。

第二十六条市、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增殖放流水产苗种检验检疫工作,建立捕捞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产地准出等制度,推广应用水产品健康养殖技术和模式,提高和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在禁止捕捞的期间和水域范围内进行渔业捕捞作业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没收渔船。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非法捕杀、伤害省、市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捕捞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渔业从业人员的,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开放性水域投放危害性外来水生物种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投放的危害性外来水生物种,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渔业从业人员的,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违法进行垂钓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和钓具,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使用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和渔具进行捕捞作业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没收渔船。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捕捞小于规定起捕标准的主要保护鱼类及其幼体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没收渔船。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不符合条件的渔业捕捞人员从事渔业捕捞作业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渔业捕捞许可证持有人改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渔业捕捞许可证持有人不向发证机关备案登记本船捕捞作业人员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从事渔业捕捞作业期间携带禁止使用的渔具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没收禁止使用的渔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罚款。

(一)未依法核发养殖证、渔业捕捞许可证的;

(二)参与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规定征收、使用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

(四)未依法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滩涂以及国家规定由本省实施渔业监督管理的水域从事养殖、捕捞等渔业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增加资金投入,提高渔业科技水平,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加强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

乡镇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村民委员会、渔业专业合作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渔业管理工作。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公安、边防、环保、水利、交通、海事、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渔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立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职责。

渔政检查人员对渔业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监督。

第六条渔业生产者应当遵守水产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渔业环境,促进渔业资源增殖,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确保生产安全。

第七条 鼓励渔业生产者依法成立或者参加渔业专业合作组织。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和改革、渔业、水利、交通等部门根据上一级水域综合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域综合利用规划,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水产养殖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产养殖规划,经同级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衔接平衡,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水产养殖规划应当根据不同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和自然承载能力,确定合理的养殖种类、容量、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养殖证。

申领养殖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养殖的范围符合水域综合利用规划;

(二)养殖品种、规模和方式等符合水产养殖规划;

(三)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养殖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养殖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主要依靠其毗邻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维持基本生活的;

(二)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的;

(三)因水域综合利用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水域、滩涂的。

第十一条承包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后,从事养殖生产,并可以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养殖证。对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核发养殖证。

第十二条 养殖生产者应当按照养殖证载明的养殖范围、品种、规模、方式和期限进行养殖生产。

第十三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或者征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征收或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规定办理。

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已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从事水产种苗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产,但自育自用的水产种苗除外。

第三章 捕捞业

第十五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财政、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发展远洋捕捞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捕捞量,合理调节近海捕捞能力,严格控制沿岸渔场和江河湖泊的捕捞强度。

第十六条 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海洋捕捞渔船实行船网工具指标控制。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捕捞渔船的数量、功率不得超过捕捞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分配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捕捞许可证。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捕捞作业。

捕捞的许可条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许可权限的具体划分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规定。

第十九条捕捞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捕捞许可证载明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进行作业,并按规定期限和标准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捕捞许可证应当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应当随身携带。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第二十条特定渔区、特定水产品种的专项捕捞许可,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专项捕捞权的招标、拍卖所得款项应当全额用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和渔民的社会保障。具体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捕捞渔船未经依法批准,不得进入他国管辖水域作业。

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第二十二条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要求,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渔业船舶作为单独的生产作业单位,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组织实施交通、生产各项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并服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指挥。

第二十三条 渔业船舶上的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交通、生产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

渔业船舶上的作业人员有权依据船舶安全技术标准对渔业船舶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改正意见;在安全隐患未排除时,有权拒绝上船作业。

第二十四条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应当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鼓励小型海洋捕捞渔船和辅助渔船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渔业船舶,应当按规定予以补助。

第二十五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资金,建立渔船海上救助专项资金,用于渔业船舶海上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当地渔业生产者建立非商业性渔业互助保障组织,鼓励渔业生产者对船舶、船员或者养殖水产品进行非商业性互保。

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为海上从业人员办理人身保险。

第四章 渔业环境保护

第二十六条渔业水域及周边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有对渔业资源和水生野生动植物影响评价的内容。

在渔业水域周边设置排污口的,应当符合保护渔业环境的要求。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渔业水域周边排污口的设置时,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单位、船舶和个人向渔业水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证排放物达到渔业水质保护标准;禁止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等国家禁止排放的'物质。

第二十八条渔业生产者投喂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因卫生防疫、病害防治向渔业水域投注药物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防止渔业水域环境污染。

渔业生产者不得在开放性渔业水域直接泼洒使用对公共水域有毒有害的渔用兽药、农药。

排放养殖废水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水域水质状况、水生生物毒性和疫情等渔业环境的监测,按规定公告监测结果。

第三十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船舶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单位、船舶和个人,应当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水产养殖用水和养殖水体的水质,应当符合渔业水质标准。

渔业捕捞应当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的水域内作业。

第三十二条 渔业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保证水产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第三十三条 渔业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如实填写并保存生产、用药和产品销售记录;

(五)及时合理处置被污染或者含病原体的水体和病死养殖生物,防止病害传播。

第三十四条 渔业生产者应当保证渔业船舶的设施和卫生符合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并遵守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操作规程。

第三十五条渔业水域遭受突发性污染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发布公告,禁止在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采捕水产品;情形严重时,可以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职责加强对渔业生产中饲料、渔用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水生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

对依法进行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渔业生产者不得阻碍或者拒绝。

第六章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

第三十七条 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工增殖放流,增殖放流的品种应当属当地地方品种。

实施增殖放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增殖放流的方案进行区域生态影响评估,并征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禁止向开放性水域投放外来水生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及种质不纯的物种;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经济鱼、虾、蟹类的产卵场等敏感水域进行放流。

第三十八条 禁止养殖、销售未经国家或者省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

养殖、销售经国家或者省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外来有害水生物种的侵入或者逃逸。

第三十九条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闸坝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批机关应当对过鱼设施或者其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案书面征求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在鱼、虾、蟹生殖洄游季节,闸坝管理单位应当适时开闸纳苗。禁止在闸坝上下拦网捕捞。

第四十条进行水下爆破、勘探、采砂等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在依法向有关部门报请批准前,应当事先同有关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严禁围填重要渔业种苗基地、重要养殖场所和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水产品种的渔业水域,或者将其改作其他功能。确需围填或者改作其他功能的,应当在书面征求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符合前两款规定从事爆破、勘探、采砂、围填等施工作业,或者改变重要渔业水域功能,造成国家渔业资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捕捞作业主要渔具的规格标准除依法由国家制定的以外,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并按规定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禁止制造、维修、销售、使用电脉冲、地笼网、帆张网、多层囊网拖网等禁用的渔具。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敲舟古以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第四十三条对省内重要渔业资源实行重点保护。除国家规定外,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资源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十四条严格保护缢蛏、牡蛎、贻贝、文蛤、毛蚶、泥蚶等重要养殖品种的种苗及其繁殖场所。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封涂护苗、封岩礁护贝等保护措施。

第四十五条 禁止捕捞鳗鲡、河蟹、鲥鱼、石斑鱼、银鱼、真鲷、香鱼、对虾、梭子蟹、青蟹等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产种苗。

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前款规定水产种苗的,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专项捕捞许可证,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核定的数量捕捞。

第四十六条调运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品种的野生水产种苗出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准运证。

申领准运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调运种苗的品种、用途、数量符合渔业资源保护规定;

(二)运输方式符合保障种苗安全的要求;

(三)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准运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七条 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除国家有关禁渔区、禁渔期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的实际情况设立禁渔区、禁渔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渔区、禁渔期应当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八条在禁渔期,渔业船舶和个人不得携带禁止作业的网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违禁作业的渔船供油、供冰,不得代冻、收购、销售违禁渔获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处滞纳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对没有捕捞许可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暂扣其渔具,并出具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暂扣凭证。

经查实属于无捕捞许可证从事捕捞作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处罚;属于有捕捞许可证但未随船、随身携带或者遗失后未及时补办的,应当立即发还被暂扣渔具,给予警告,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未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或者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船长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渔业生产者养殖、捕捞的水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采捕水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养殖、销售未经国家或者省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的,没收非法养殖、销售的水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外来有害水生物种侵入或者逃逸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爆破、勘探、采砂等施工作业单位未按要求采取防护措施的;

(三)擅自围填重要渔业种苗基地、重要养殖场所和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水产品种的渔业水域,或者擅自将其改作其他功能的。

(一)在闸坝上下拦网捕捞的;

(二)制造、维修、销售、使用不符合规格标准渔具的;

(三)禁渔期内,违反规定携带网具的;

(四)向违禁作业渔船供油、供冰,代冻、收购、销售违禁渔获物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擅自调运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水产种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水产种苗,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本条例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国家渔业资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核发养殖证、捕捞许可证、准运证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等款项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渔业水域,是指本省管辖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渔业养殖水域、滩涂。

水产种苗,是指用于水产养(增)殖生产的原种、良种和苗种。

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捕捞的船舶和为渔业捕捞、养殖生产服务的辅助船舶。

第六十七条 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补偿费的标准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

渔业生产安全注意事项篇四

1. 珍惜生命,安全第一。

2. 渔业生产,安全第一。

3.安全生产,重在防范。

4.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6.广大渔民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规。

7.大力增强渔民安全意识,提高渔民安全生产技能。

8.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技能,减少安全事故。

10.全面落实渔船安全生产责任制。

11.强化渔船安全措施,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12.坚决遏制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13.治理隐患,防范事故。

14.渔船船东船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15.船东船长对渔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16.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17.安全维系你我他,搞好安全靠大家。

18.觉遵守安全法规,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19.遵章是平安的保障,违规是灾祸的开端。

20.安全是生命的保障,违章是事故的祸根。

21.一时忽视安全生产,往往带来灭顶之灾。

22.今天的隐患,明天的灾难。

24.出海生产切切不可麻痹大意。

25.侥幸心理要不得,害人害己危害大。

26.今日心存侥幸,明日就有可能不幸。

27.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时刻注重安全生产

28.一船遇险遇难,众船互援互救。

29.大力弘扬渔船海上互援互救友爱精神。

30.大力整治渔业安全生产秩序,确保渔业生产安全。

31.大力整治渔业安全隐患,确保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32.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彻底清除事故隐患

33.强化渔业安全生产执法,严厉打击各类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34.严禁“三无”船舶从事渔业生产。

35.严厉整治查处非法从事渔业作业的“三无”船舶。

1. 珍惜生命,安全第一。

2. 渔业生产,安全第一。

3.安全生产,重在防范。

4.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6.广大渔民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规。

7.大力增强渔民安全意识,提高渔民安全生产技能。

8.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技能,减少安全事故。

10.全面落实渔船安全生产责任制。

11.强化渔船安全措施,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12.坚决遏制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13.治理隐患,防范事故。

14.渔船船东船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15.船东船长对渔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16.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17.安全维系你我他,搞好安全靠大家。

18.觉遵守安全法规,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19.遵章是平安的保障,违规是灾祸的开端。

20.安全是生命的保障,违章是事故的祸根。

21.一时忽视安全生产,往往带来灭顶之灾。

22.今天的隐患,明天的灾难。

24.出海生产切切不可麻痹大意。

25.侥幸心理要不得,害人害己危害大。

26.今日心存侥幸,明日就有可能不幸。

27.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时刻注重安全生产

28.一船遇险遇难,众船互援互救。

29.大力弘扬渔船海上互援互救友爱精神。

30.大力整治渔业安全生产秩序,确保渔业生产安全。

31.大力整治渔业安全隐患,确保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32.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彻底清除事故隐患

33.强化渔业安全生产执法,严厉打击各类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34.严禁“三无”船舶从事渔业生产。

35.严厉整治查处非法从事渔业作业的“三无”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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