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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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篇一
和清理工作的自查报告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和清理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08号)要求,我县对2010年以来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情况和2010年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和清理工作情况
(一)201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2010年,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90号)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银政办发„2010‟72号)的要求,永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2001年至2009年以县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县政府各部门(单位)、直属机构3次征求意见,县法制办对93件规范性文件提出了清理建议:其中对37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了废止;对4件依据缺失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订;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正在执行的52件规范性文件提出继续保留。清理建议经永宁县人民政府2010年11月21日第十六届五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报 请银川市法制办预审后,以永政发„2010‟224号,对36件规范性文件做出了废止决定,以永政发„2010‟225号,对4件规范性文件做出了修订决定,其中1件已修订完成并公布,3件正在讨论修订中,以永政发„2010‟226号,对41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公布,以永政发„2010‟227号、永政发„2010‟228号、永政发„2010‟229号,对三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公布。清理结果均在永宁县政府公众网上公布。
(二)2010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情况
我县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认真抓好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修改等各个环节。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通知‣(宁府法„2009‟39号)文件要求,于2009年12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永政办发„2009‟148号),对我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备案程序、监督程序和送审、备案样式作了详细规定,逐步在全县范围内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专人负责,逐级落实的工作责任体系。2010年,对•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强化乡镇执法权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党办发„2010‟53号)、•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0‟87号)、•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乡村医生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0‟116号)、•永宁县行政执法委托书‣、•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强化乡镇执法权试点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永政办发„2010‟122号)这五个规范性文件从制定权限、程序、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和审查,严格做到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并向银川市政府报送备案。
(三)2011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情况
截止目前,对•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县2011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这三个规范性文件从制定权限、程序、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和审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永政发„2011‟23号、永政发„2011‟29号、永政发„2011‟30号对外公布,并在规定时间内给银川市政府报送备案。另外,由县卫生局负责起草的•永宁县乡村医生管理办法‣和县财政局负责起草的•永宁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正在审查中。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在制定程序方面,不严格、不规范。有的规范性文件出台前,不经过政府法制办审核就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个别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影响重大的规范 性文件不公开听取意见。
2、在备案方面,个别部门存在有件不备、备案不及时、不规范现象。
3、因工作人员不足、工作经费短缺,在监督检查方面,存在力度不够的问题。
三、今后工作打算
1、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的学习、宣传培训力度,为全面提升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法制化水平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2、完善程序制度。我县已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方面的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这主要是程序意识淡漠,因此,要进一步加强程序制度建设,解决程序的缺位,为法治政府建设打下良好基础。
3、完善责任制度。按照有权必有责的要求,认真梳理、分析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中的责任规定,结合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实际,建立完善的责任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及时发现有件不备、报备不及时、不规范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进一步提高备案率。
4、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保障。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篇二
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几个问题
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特点
规范性文件也就是百姓俗称的红头文件,是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的行政主体为了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据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授权而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之外的行政文件。
2004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基础:
《宪法》第89条第1项、第90条第2款、第107条、第108条规定:各级政府及部门可以发布决定、命令、措施、指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第1项规定:各级政府及部门可以发布决定、命令、措施、指示。《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不受理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第32 条规定: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处罚法》第14条规定:除本法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以及第13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法》在表述这类规范性文件时用了“行政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特点: 第一,行政性。
包括制定机关的行政性和公文的行政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行政公文的种类分为: 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十三种。行政公文从发文对象来分:一是单纯向权力机关行文的,如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律或地方性法规议案;二是直接向社会发布的,如通告、公告;三是向行政机关行文的,如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四是既向行政机关行文,也同时向社会公布的,如命令、决定、通知。规范性文件应当属于后三种,更多的应当属于第二种和第四种。
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政府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不具有行政管理权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除行政机关外的其他国家机关,以及委托组织不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
第二,外部性。在讲规范性文件外部性特征时,要特别强调并不是指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对象的外部性,而是指规范性文件中管理内容的外部性。因为,规范性文件在内容上属于管理范畴,是一种管理规范,是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既包括对外部发布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外部管理规范,也包括对行政机关内部发布的规范行政机关行为但对外部发生影响的指示、规定、批复、意见和函等内部管理规范。涉及行政机关运转、后勤保障、人员福利、人事管理、工作部署、工作计划方案、内部请示报告等内容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三,规范性。
一方面是指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不是针对特定的人或事物,对本行政管理区域所有的人和事都具有约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是指文件不是一次性适用,而是可以反复适用,不是对已经发生的行为进行的具体处理,而是对未来行为的约束。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具体决策)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规范性文件的功能和作用
第一,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有关法律制度。1.实现上位法授权。2.实现上位法立法目的。3.细化上位法有关程序。4.解释、适用上位法。
第二,履行法定职责,发挥行政管理效率,弥补法律不足,促进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
第三,规范行政行为,约束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见补充材料自由裁量权。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规定了违反本条规定的“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就是说,即可以在拘留、罚款、警告这三种处罚中选择一种,也可以就拘留或罚款选择天数或数额。)第四,推进政务公开,促进民主科学决策,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三、规范性文件的性质
规范性文件不是行政立法,也不是法的表现形式,但是具有法律规范的属性。第一,在法理上,规范性文件具有规范性,对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对违反规范的行为具有强制力。第二,在内容上,规范性文件规范的是行政管理事项,调整的是社会关系,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效力。第三,在执行力上,规范性文件是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依据,对行政机关具有确定力。第四,在行政诉讼中,可以直接被行政裁判所引用,承认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第五,在行政复议中,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也成为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第六,在功能上,起着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法律制度,履行法定职责,弥补法律不足,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作用。
四、规范性文件的现状和问题
规范性文件的现状:一是,制定机关众多;二是,数量巨大;三是,种类繁多、内容庞杂。现状特点: 贯彻实施上位法律规范的规范性文件占有较大比例;所有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都在根据本政府、本部门职责权限制定创制性的管理规范;规范管理相对人行为的规范性文件仍然占绝大多数;各级政府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数量有明显差别。
规范性文件内容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超越权限规定了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越权:越上级、越平级、越下级。
(二)实行地区封锁,限制或歧视外地、外国产品和企业。(三)实行行业垄断,保护行业产品,指定商品或服务。(四)擅自增设行政许可,违法设立收费、基金、集资、摊派项目。
《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一)行政处罚;(二)行政强制;(三)行政许可;(四)行政收费或者以基金、会费等名义的收费;(五)限制或者处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义务。前款第(四)项规定,省人民政府以及省财政主管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外。
(五)不同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六)通过规范性文件改变行政执法程序。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把规范性文件列为制度建设范畴。提出:重在提高质量,规范程序,改进方法,讲求效果,及时评估清理。针对规范性文件的问题,《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两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我市现行的规范性文件有 件,其中
(见2012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和执行情况)
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制度
《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权限、范围、起草、审查、决定、登记、公布、解释和备案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以下简称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除另有规定外,按照本办法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违反本办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一)制定原则。《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精简、统一和效率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合理性原则。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从实际出发,依法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3.公平、公正、公开原则。4.效率原则。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率的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二)制定权限。
《决定》规定: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1.应当由市场去解决或者通过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不纳入行政管理的范畴。
2.不得超越制定机关自身的行政管理权限。3.采取的行政管理手段、方式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共管理的需要规定。
4.不得违法创设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收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三)制定程序。
1.立项(前期论证制度一一预见性)。《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建议。行政机关收到建议后,应当研究决定是否立项,并给予答复。
2.起草(征求意见制度一一科学性)。《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十六条: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或者对本地区、本行业建设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个人和专家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在起草或者审查阶段进行,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听证会等形式。
3.审查(法律审查制度一一合法性)。《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法制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必要、可行;(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三)与有关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权限、范围和程序;(五)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个人和专家对规范性文件内容主要问题的意见;(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符合本办法规定。法制机构在审查中需要有关单位作出说明、提交依据、协助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在要求期限内回复。
4.决定(集体讨论制度一一民主性)。《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决定;但涉及面小、各方面意见比较统一的,可以由主要负责人审批。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乡(镇)长办公会议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委、办、厅、局务会议决定。
5.公布(媒体公布制度一一公开性)。《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三十二条:规范性文件经登记后,本级政府公报和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电子政务网站及其他媒体应当及时予以刊登。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经登记后,可以在县级政府公报或者其他媒体上以及乡(镇)的公告栏上刊登。第三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登记和刊登的规范性文件可以拒绝执行。
6.备案(报备审查制度一一监控性)。《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四十条:规范性文件经登记后,应当自刊登之日起15日内由制定机关报上级行政机关备案。
7.修改和废止(定期清理制度一一系统性)。《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四十六条: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制定机关的上级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四)制定程序中的重点制度。
《决定》规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决定》规定: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一一公开征求意见制度。一一合法性审查制度。一一集体讨论制度。一一公开发布制度。《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二十八条:法制机构应当会同起草单位根据会议审议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告。第三十五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签署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可以除外。(第四十七条:规范性文件涉及突发事件和紧急状态事项的,起草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直接送法制机构审查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告予以公布后立即施行。前款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签署公告之日起15日内,由制定机关补报登记并进行备案。)
一一定期清理制度。
六、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制度
荀悦《申鉴》:先其未然谓之防,发而止之谓之救,行而责之谓之戒。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
由于《行政诉讼法》未将规范性文件这类抽象行政行为列入行政诉讼范围,因此,我国目前尚不存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监督。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对于规范性文件主要有赖于权力机关的监督和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
(一)备案监督制度。《决定》规定:市县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市县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
《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三十条: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签署之日起5日内,报上级行政机关登记。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登记报告之日起5日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向制定机关出具统一编号的《规范性文件登记回执》;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退回制定机关重新报送或者作其他处理。第四十条:规范性文件经登记后,应当自刊登之日起15日内由制定机关报上级行政机关备案。
(二)备案监督机制。
备案监督原则: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有件必备:
第一、建立备案登记制度和公布制度。第二、建立规范性文件通报制度。第三、建立备案检查制度。
第四、把报备情况纳入执法责任制和年终考核范围加以监督。
有备必审:
第一、要建立健全社会公众启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机制。第二、要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尤其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要真正承担起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责任。
第三、要充分利用行政复议机制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
第四、高度重视人大、法院发现的问题。有错必纠:
第一、发现有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作出处理决定。第二、要严格监督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对相应责任人员要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三)备案审查内容。
形式审查:制定主体、审议决定形式、发布形式、施行时限、部门单独制发规范性文件的权限等。
实质审查:合法性、适当性与协调性。
关于合法性:
一一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包括是否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是否超越权限等。
1.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2.不同位阶规范性文件的关系,下级不得违反上级。3.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以及其他影响管理相对人利益的事项。
4.不得增加行政管理程序和条件。关于适当性:
一一是否合理,包括对象是否合理、制定文件的动机与目的是否合理、对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规定的处置是否公平、是否尊重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等。
对审查发现问题的处理:1.说明情况。2.沟通协调。3.建议自行修改。4.暂停执行。5.撤销。
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篇三
豆坝九年制学校规范性文件
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进依法行政,使本校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校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规范性文件是指本校制定或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在全学区围内进行行政管理、规范教学工作的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康县豆坝乡九年一贯制学校文件”的字样发布,根据内容使用“规定”、“办法”、“细则”、“通知”、“决定”等规范的名称。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第五条 本校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起草调整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工作;
(三)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解释;
(四)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第六条 下列事项,本办可制定规范性文件:1
(一)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和方案,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的;
(二)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程序,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确定的;
(三)调整本办机关对外的行政行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由办公室拟定项目建议书后提交主任批准。
第八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注重本区的实际情况。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起草专业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有关机构及专家的意见。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其他部门工作关系紧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进行会签,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起草。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在主任审批通过后,上报区政府法制办,由区政府法制办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本办进一步说明情况的,本办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经区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由主任签署,经统一登记、编号发布施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篇四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
单选 下列哪个文件属于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a行政处罚法 b关于王某某任免职的通知
c关于党的廉政建设的规定 d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d《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施行日期()。
a2013年3月18日 b2013年5月1日
c2005年10月1日 d2009年7月1日
b 3 《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的施行日期()。
a2005年7月25日 b2005年10月1日 c2013年5月1日 d2009年7月1日 b《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的施行日期()。
a2009年2月1日
b2009年7月1日
c2013年5月1日
d2005年10月1日
b 5 下列行政行为中属于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是()。
a对张某矿山开采的许可 b2对李某交通违法的处罚
c对赵某欠账不还的强制执行 d某市关于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实施意见 d下列哪个单位符合法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
a县人民政府 b街道办事处 c公安厅法制总队 d市行政执法支队 a各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哪个机关备案()。
a省法制办 b市法制办
c县法制办 d本级政府法制办 d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时限要求()。
a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备 b每年年底一次性集中报备
c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备 d没有具体的时限要求,根据情况自行报备 c 9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
a正式文本5份 b备案报告1份 c起草说明1份 d正式文本5份、备案报告和起草说明各1份 d下列哪项是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经法定程序()。
a上级领导指示 b必须要经过本单位某位领导的同意
c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 d必须经过全体行政相对人的一致同意 c 11 下列哪项是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经法定程序()。
a行政机关内部传达 b只有在具体行政执法时才能出示 c限制规范性文件的知晓范围 d向社会公开公布 d国务院和省政府对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的时间规定()。
a每年清理一次 b每隔2年清理一次 c每隔5年清理一次 d没有具体规定 b 13 规范性文件属于哪一种行政行为()。a具体行政行为 b抽象行政行为 c事实行为 d行政处罚 b 14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效力等级由大到小的排列顺序是()。
a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b规范性文件、规章、法规、法律 c排列顺序不分高低 d效力等级相同 a 15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效力等级由小到大的排列顺序是()。
a规范性文件、规章、法规、法律 b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c排列顺序不分高低 d效力等级相同 a 16 备案审查属于下列哪一种监督行为()。a权利监督 b司法监督 c社会监督 d层级监督 d 17 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哪个机构报送备案()。
a人大常委会
b上级部门 c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d上级政府 c 18 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主要目的是()。
a保持办公环境整洁 b迎接上级检查 c绩效考核的要求 d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d 19 社会公众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不当的正当救济渠道是()。
a行政诉讼 b进京上访 c向有权机关提出审查的建议 d申诉控告 c 20 下列哪项不可以自行创设行政处罚()。a规范性文件 b部门规章 c政府规章 d行政法规 a 21 规范性文件监督的主管部门是()。a政府法制办 b司法局 c人民法院 d人大常委会 a 多选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基本原则包括()。
a有件必备 b有备必审 c有错必纠 d有问必答 a,b,c 23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的法定程序包括()。a调研论证 b征求意见
c合法性审查 d公开发布 a,b,c,d 24 下列可以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是()。a法律 b规范性文件c省委组织部文件 d药监局法规处文件 a,b 25 下列不可以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是()。
a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文件 b本系统内部传达的文件 c政府规章 d规范性文件 a,b 26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时限和材料内容是()。
a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 b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
c正式文本5份、备案报告和说明各1份 d多个文件可以汇总使用1个备案报告 a,c
社会公众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不当的,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进行监督()。
a要求制定机关解释 b提出审查的建议 c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审查申请
d请求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 a,b,c,d 28 下列哪些单位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
a行政机关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c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d省法制办备案审查处 a,b,c 29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
a行政处罚 b行政许可 c行政强制 d行政指导 a,b,c 30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有()。a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b是否符合上位法和上级政策文件的规定
c上级领导是否同意 d是否超越权限 a,b,d 31 对于违法不当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办可以采取下列哪些监督措施()。
a责令制定机关限期自行纠正 b逾期不纠正或者拒不纠正的,决定撤销 c确认无效 d直接更改后向社会公布 a,b,c 32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下列哪些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a政府法制办 b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 c办公室 d监察局
a,b 判断
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机关是各级政府法制办。
正确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
正确
未向社会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正确
制定机关可以在每个的年底前将全年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一次性统一报送备案。
错误
制定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37 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一定都要经过合法性审查。
错误
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都要经过合法性审查。
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通常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
错误
制定规范性文件是抽象行政行为。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政府层级监督的重要手段,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的重要措施。正确
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除法律、法规、规章外,还包括规范性文件。
正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不当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资格考试是国务院的规定。
正确
各级政府法制办承担着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的职责。
正确
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篇五
规范性文件备案
今年年底,我国要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在这个法律体系当中,囊括了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说,规范性文件在这个体系中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关于到底什么规范性文件的问题,其实从广义角度来说的话,我们国家有关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文件都可以被称作规范性文件,因为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特征,也就是“规范性”,都是用来规范管理相对人行为的,其实同时,它对我们有关机关本身的行为也同样起着规范的作用。
平时我们所说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今天我们所说的规范性文件,是从狭义的角度来说的,也就是说,它是由行政机关发布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文件。虽然说,我们这里所说的规范性文件不在立法范畴,但它是一种准立法行为。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宪法赋予行政机关的一项工作职责。在实践中,各级政府、各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数量也相当多,内容涉及行政管理的方方面面,在各行政机关的日常管理中被大量的使用。所以,它在我们的日常管理中也算是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由于规范性文件它是一个抽象的行政行为,它跟我们平时的行政执法这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一样,执法行为针对的是具体的人,具体的事,是一次性行为,它的影响面相对比较小;而规范性文件,它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事,而且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相比之下,它的影响面要大很多。可以说,一件好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造福一方,一件不好的规范性文件,可能会祸害一片,因此,我们在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把好质量关实在是非常的重要。
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以及其中需要注意的有关问题
市政府在1996年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规定》,这是我市建市以来制定的第一部成型的,专门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文件。2007年,市政府对这个《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作了重新发布,重新发布后的这个文件,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原则、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等方面对文件的制定程序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当中,承担着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的职责,在我们平时审查和备案过程中,发现了很多问题,值得研究,也值得注意。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原则
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原则是,在规范性文件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也就是说,我们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上位法”规定,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几个事项不得设定:1行政处罚,2行政许可,3行政收费,4行政强制,5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事项。
(二)立项
按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二章的规定,市政府各部门或各县(市、区)政府认为需要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 须在每年的11月底前,提出下一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按程序向市政府法制机构申请立项。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各单位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和研究论证,并拟订下一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报市政府审定。未列入制定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制定,有关单位认为急需制定的,须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论证后,报市政府审定。
也就是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在下一,有以市政府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需求的,要在本年底前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制定计划,经法制办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没报计划的,下一原则上市政府不予考虑,除非有充分的理由能够证明急需制定。
(三)起草
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由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起草的,极个别的,内容涉及几个工作部门职能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或主要部门牵头,组成专门小组来负责起草,但一般都是由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起草的。在起草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做好调研论证。一个制度制定后要使用比较长的时间,这个文件是不是必要,是不是切合实际,中间的制度怎么设计,对于重点、难点、敏感性问题的处理是否适当,文件主要内容是否能经得起实践的检验,等等,都需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在起草一个文件之前是不是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了,是不是听取各方意见了,它不光是程序问题,有时候还是态度问题,尤其是涉及重大问题的文件的时候。
第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该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凡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内容里面一般要对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基本原则、调整对象、具体规范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三,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对内容相近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意思是说,原来就有一个文件,现在起草的这个文件是对原来那个文件的替换,那应该在新起草的这个文件最后面注明“市政府于某年某月某日以某文号发布的某某某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关于规范性文件名称的问题。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可以称办法、规定、决定、意见、通知等,但不能称“条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叫“条例”,但规范性文件不行。
第五,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同时,应撰写起草说明(重要)。起草说明的内容应包括:该文件起草的背景、必要性和目的、起草的法律法规依据、想要明确和解决的主要问题、起草经过、调研和征求意见情况、对有争议问题的协调情况、主要条款的解释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就像一个产品的使用说明书一样,可以帮助有关人员及时了解文件起草背景和制定目的,理解主要内容,发现问题和不足,便于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或者推动有关方面及时作出决策。因此,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对于提高规范性文件通过的效率,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审查
《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明确提出规范性文件在发布之前必须要经法制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布施行。审查文件,主要是从这么几个方面:
第一,合法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要就是为了使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本地得到具体执行和实施,所以它不仅不能同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相抵触,而且还必须与它们相统一。需要说明的是,要求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统一,并不是要求和上级规定一一对应,照搬照抄。也不能片面站在部门角度,对法律、法规、规章各取所需、断章取义,形成加工国家法律的不正常现象。我们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从具体办事程序等方面作一些适当的细化和明确还是可以的。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合法,这是基础,关于它的合法性,我们需要把握好这么几点:
一是不得违法设定行政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而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这里所说的不得“设定”,它不但包括不能自己“创设”新的行政处罚,也包括不能“改变”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标准”,这一点我们一定要把握好。在平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当中,违法设定行政处罚的例子很多,比如说,我国《兵役法》罚则中有一条,大概意思是对退役士兵不安臵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这里问题就来了,兵役法规定只是说到“可以罚款”,对按什么来罚,罚的幅度是多少没有规定,实际上这个规定是没有可操作性的,但假如我们在规范性文件中将它变得可操作,那是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是不可以的。
我们自己不能设立行政处罚,对不该罚或者没有权力罚的,我们罚了,那是违法的。但是,同时,对该罚的,我们不去处罚,那也是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的。有时候,有很多法律规定说违反什么什么行为的,“可以”处以多少多少钱罚款,我们在引用这样的条款的时候不能把“可以”这两个字取了,有“可以”这两个字和没有这两个字是不同的概念,一个是视情况可以罚,也可以不罚,一个是没有选择的余地,必须要罚。另外,我们还得注意的是,我们制定的文件中也不能出现“从重处罚”、“依法予以上限处罚”“依法予以下限处罚”这样的实体性规定。行政处罚里面规定一个罚款的幅度,那是法律对行政执法机关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我们不能以一纸文件让它变了味。
曾经我们在审查文件过程中有单位提出过,说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经常发现被管理人的某些行为是违法的,不合适的,国家法律虽然没有规定本单位可以处罚,但该单位不管没人管,不处罚又制止不了,不能听之任之。在这里我们需要明确一点,我国对行政机关的职责有一个基本的原则,也就是职权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既然国家没有规定你可以罚,那你就不能罚,你罚了,你就违法了,以违法行为制止违法行为显然是不合适的。
另外,从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方面来讲,我们建议文件中尽量不要规定罚则,因为我们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权力。即使在文件中规定了,也只能是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原话,没多大必要。再说了,我们就是去执法的时候,下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引用的处罚依据也肯定都是法律、法规、规章,而不会是规范性文件。
二是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通俗的讲,就是允许某人做某事,我们以前都叫行政审批,基本就是这个意思,不过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在范围上还是有些区别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这是《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这里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和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类似,也就是说,规范性文件不但不能“创设”新的行政许可“项目”,也不能“增加”行政许可的“条件或环节”。能设定行政许可的只有法律和法规,规章都基本没有,只有省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为期一年的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可见,国家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是相当严格的。也就是说,这个事项国家法律、法规让你批,那你就可以批,没说让你批的,你就不能批,同时,经你批准需要什么条件这也都是法定的,是不能随便更改的。
三是不得违法设定行政收费。我们国家现在还没有一部规范行政收费的法律,《行政收费法》已经酝酿了好多年了,到目前还没有出台。但是虽然没有法律来规范行政收费行为,但国务院有规定。根据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三条,可以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最低层级的机关为省政府文件、省级财政和物价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地市级政府及其以下是没有权力设定行政收费的。这里面,我们不但不能“设定”行政收费“项目”、也不能“增设”收费“范围”,或者擅自“增加”收费“标准”。
四是不得违法设定行政强制。在规范性文件中随意设定行政强制的现象比起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要少一些。行政强制的措施比如有行政强制戒严、强制戒毒、强制查封、扣押、冻结、强制销毁、强制划拨、强制扣缴等等,这些在规范性文件中也是不能自己创设性地设立的。我国的《行政强制法》可能很快就颁布了,这又将是一部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
在合法性方面除以上几点需要把握外,我们在平时的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还存在着其他一些问题,需要注意,主要有:
1、如政府越权规定减免所得税和土地出让金等,这在招商引资文件中很普遍,但这是不可以的。
2、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比如曾经有个地方出台的一个政府规范性文件要求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培训,领取培训合格证后方能在当地务工,否则,对当事人和用人单位实施处罚。这与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减轻外来务工人员的负担的相关精神是相违背的。
3、违反市场经济原则。比如含有“挂牌保护”内容和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以及超国民待遇的内容,妨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咱们国家2008年施行的《反垄断法》专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作了明确规定。
4、关于“解释权”的问题。政府制定的文件规定“由部门负责解释”,部门制定的文件规定“由科室负责解释”,这和“谁制定、谁解释”的法律精神是相违背的。关于解释权的问题,《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三和三十六条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这个规定对规范性文件也是适用的。
第二,必要性和可行性
上面说的是我们制定文件时要把握合法性,在把握合法性的同时,还得把握必要性和可行性。
发布文件就是为了落实的,这个文件是不是有必要发,是不是切实可行,它的发布能不能因地制宜地得到实施,解决实际问题,都是值得考虑的,因此,必要性和可行性也显得很重要。一个脱离了实际情况的规范性文件,是没有可操作性的,因此,在制定文件的过程中在考虑合法因素的同时,还得考虑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把好技术关和语言关
这就要求我们制定的文件要主题明确、结构严谨、逻辑合理、语言规范、表述准确,我们起草文件时要注意尽量使用“法言法语”,这就对起草人员的业务素质、法律素质、文字功底和责任心都有一定的要求。需要强调的是,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中,有时候有些单位今天把文件送到法制办了,明天就想要,上午送来了,下午就想要,对于有些比较简单的文件,涉及法律问题不多的,没问题,我们很快就能出意见,甚至当时就能出意见。但是对于有些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我们在审查过程中还必须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向社会和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其中涉及重大事项的,还要召开听证会、论证会,或者上报市政府协调等,中间会需要一些时间,这个需要有些部门的理解和配合。
另外,我们平时在文件制定过程中发现还有一些问题很值得关注,比如“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等“权力寻租”的情况还是经常出现,还有,利用规范性文件解决机构问题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些问题都非常值得深思。
(五)决定、公布
在文件审查完后,报到市政府,市政府经有关会议审议、有关领导签署,就可以发布了。发布之后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现在市政府公布规范性文件的方式一般是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报。
在平时审查文件过程中,我们都比较严格,法制机构本身就是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我们必须得保证经我们审查的政府发出去的文件是合法的、可行的,是严肃的、规范的。有些时候有些同志不理解,说你们搞得也太严了,你们说这也不行,那也不行,那我们还干不干了,我们说这不是“我们”说不行,是“法律”说不行,我们必须要为政府负责,其实同时也是为各有关单位负责,我们的工作性质也决定了我们必须严格把关任何一件规范性文件。
现在关于文件的监督机制也越来越严格了,国务院和省政府都明确要求市政府制定的文件在规定期限内要报送省政府备案,接受监督审查。国家从2007年7月1日施行的《监督法》,其中专章规定人大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这还是一个法定监督。所以,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并不是一发布就完了,还必须要报送省政府和市人大接受备案审查,审查没通过的,是不能使用的。
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及其应该注意的有关事项
按照规定,不光市政府的文件要报省政府和市人大备案。各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的文件也要报送上级政府备案、市县政府各部门的文件也得报送本级政府备案,接受审查监督。市政府的文件给省政府和市人大备案,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向市政府报备的文件的具体审查工作在市政府法制办。
我们在备案审查中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和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的审查基本相通):1是否超越法定权限;2是否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规定;3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一致;4文件是否适当;5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关于报备的程序方面,《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对报备的范围、报备的时间、需要报备的材料等方面都有比较明确的要求。关于报备的范围:凡是直接或间接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文件都视为规范性文件,都要报送。不需要报备的有:
1、原文转发的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文件。但在转发的同时又作出具体规定的除外;
2、单位内部文件;
3、平行文,比如向没有隶属关系的机关发布的函;
4、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就特定的人、特定的事发布的通报、通知、批复、公告、或者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复议决定等;
5、上行文,也就是对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
6、会议通知;
7、领导讲话和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会议纪要;
8、人事任免决定。
关于报备的时间。国务院2008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自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中也有明确规定。由于省里的备案办法比国务院的决定发布的早一年,在时间要求上不太一致,我们尽量按国务院的要求来报,也就是按15日来报。
需要报备的材料:
1、备案报告1份(格式市政府以前发过,各单位都有);
2、正式文件一式3份;
3、起草说明一式1份;
4、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一式1份;
5、电子文本。
关于备案文件的合法率、报备率、按时率都属于市政府依法行政目标考核的范围,应引起各单位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