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程序流程图(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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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程序流程图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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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有哪些途径及程序
我国将行政赔偿分为两种途径:一种是单独就赔偿问题向行政机关以及人民法院提出;另一种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
行政赔偿有哪些途径及程序?
(一)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程序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害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受理赔偿请求。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决定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与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相比较,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程序的特点是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先行处理程序是指赔偿请求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先向有关的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双方就有关赔偿的范围、方式、金额等事项进行自愿协商或由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从而解决赔偿争议的程序。其意义表现在:
1.为赔偿义务机关自我纠正错误提供机会,体现对赔偿义务机关
赢了网 的尊重,同时也有利于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
2.有利于迅速解决赔偿争议,减少受害人的诉累。先行处理程序手续简便、及时,从而根本上有利于减少赔偿义务机关和受害人的支出。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受理和处理受害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时,办理手续:
1.确认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从国际赔偿法的规定和实践经验来看,受害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必须以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得到确认为前提。确认加害行为违法性的途径有:
(1)赔偿义务机关自己确认。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书面承认其行为的违法性。
(2)通过行政复议确认。行政复议机关的撤销决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是确认加害行为违法性的直接根据。
(3)通过行政诉讼确认。人民法院的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和确认
判决都是确认加害行为违法性的根据。
2.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具备以下事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请求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如果有代理人的,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或居所。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赔偿请求包括赔偿的范围、方式等,如请求赔偿的金额或恢复原状的内容等,要求必须要明确、具体。事实根据是指受害人遭受损害的时间、地点、客体、范围等。理由是指损害形成的原因,如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等。
(3)申请的年、月、日。
(4)有关的附件。包括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法院的判决书等文件、医疗证明、证人、照片等有关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
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笔录。请求赔偿申请书,应由请求人和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对于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受害人可以向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被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先予赔偿,并不是由该赔偿义务机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免除其他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责任。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共同承担行政侵权造成的损害。某一赔偿义务机关先予赔偿之后,可要求其他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同时提出一个或者数个赔偿请求。数个赔偿请求相互之间应当具有一定的联系,同时提出,一并解决,可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解决赔偿争议。受害人也可以提出具体的赔偿数额。
(三)对行政事实行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性的确认,可以通过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对事实行为的违法性的确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能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
受害人可以应当首先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确认事实行为的违法性;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受害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和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责任。理由是:
第一,这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加害行为的违法性是赔偿责任
赢了网 的构成要件之一,赔偿义务机关柜绝确认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实际上就对于拒绝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受理受害人的请求之后2个月内不予赔偿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这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赔偿义务机关拒绝确认事实行为违法性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受害人的赔偿请求,作出确认和赔偿判决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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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程序流程图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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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行政赔偿案件审理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使行政赔偿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准确、公正、及时的审理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赔偿案件(以下简称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受害人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
第三条 审理赔偿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正确,符合《赔偿法》及本规定的程序。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已被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确认违法,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由《赔偿法》第七条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管辖。
第五条 赔偿义务机关审理赔偿案件,由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没有行政复议职责的赔偿义务机关审理赔偿案件,由本机关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未设政府法制机构的赔偿义务机关审理赔偿案件,由本机关指定的机构承担具体工作,但是不得指定引起该赔偿案件发生的机构承担。
第六条 赔偿义务机关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确定的具体审理赔偿案件的机构,对外使用(或者与原机构名称同时使用)“××人民政府(或部门)行政赔偿审理办公室”的名称。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并审查赔偿请求;
(二)审查被认为侵权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就此提出意见;
(三)对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提出具体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
(四)了解、研究行政赔偿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向本机关领导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
第七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的,应当依照《赔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第八条 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案件,应在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对赔偿申请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受理,并以赔偿义务机关的名义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二)对申请书不符合要求或者材料不足应补充有关材料的,应以行政赔偿审理办公室的名义将申请书发还请求人,限期补正。补正后决定受理的,以收到补正后申请书之日为收到申请日期。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三)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以赔偿义务机关的名义裁决不予以受理,并将不予受理裁决书发送申请人。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审理办公室对依照《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需要立案办理的案件,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本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
第十条 赔偿案件调查取证应当有两名以上的案件承办人员参加。下列证据经查证属实后,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一)行政机关职权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证人证言;
(五)视听资料;
(六)申请人陈述;
(七)现场勘验笔录;
(八)检验、检定或者鉴定结论。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并通知申请人到场;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承办人员记录在案,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
第十二条 对赔偿案件中的受害人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鉴定,应到法定鉴定机构进行;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应到县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作调查询问时,可根据需要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被调查询问人校阅后,签名或者押印。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直接受理的赔偿请求案件,对依法已经确认或者经审理确认有《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第十五条 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赔偿,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事项、赔偿方式及赔偿标准等在法定范围内进行协商。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协议书。协议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赔偿请求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赔偿义务机关的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三)请求赔偿依据事实和理由;
(四)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赔偿的方式及标准;
(五)履行协议的期限;
(六)协议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
(七)协议人签名或者盖章;
(八)制作协议的年、月、日。
第十六条 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赔偿经过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行政赔偿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赔偿请求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赔偿请求的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赔偿义务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
(四)赔偿的标准、方式;
(五)实施赔偿的期间;
(六)不服赔偿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七)作出赔偿决定的年、月、日。
赔偿决定书由赔偿义务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赔偿义务机关的印章。
第十七条 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请求案件,经过审查,认为依法不予赔偿的,应当制作拒绝赔偿决定书,其内容除载明第十六条一款(一)、(二)项外,还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拒绝赔偿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二)不服拒绝赔偿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三)作出拒绝赔偿决定的年、月、日。
第十八条 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请求行政赔偿的,应当符合《行政复议条例》关于管辖和受案范围的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一并请求赔偿的行政复议案件,依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并应当在复议决定书内作出有关赔偿的决定。
一并请求赔偿的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书内有关赔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第二十一条 对立案审查的赔偿案件,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结案。
第二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但请求人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交中止时效原因的有效证明。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三条 送达赔偿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押印。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必须使用挂号信,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到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送达赔偿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本人已向赔偿义务机关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收发部门签收。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赔偿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押印,把赔偿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五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在赔偿决定书中规定的期间向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赔偿。赔偿请求人应当出具收据或者其他凭证。
第二十六条 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与核拨,按《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及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依照《赔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责任者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追偿的标准及程序,按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赔偿义务机关审理赔偿案件,应当在结案之日起一月内将赔偿结论的副本报上级行政机关备案。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所属部门的,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备案;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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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程序流程图篇三
行政赔偿程序
一、赔偿办理机构:本局法制科系厦门市思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的法制工作机构,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负责本局行政赔偿案件的具体工作。
二、申请:
(一)申请行政赔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赔偿请求人必须是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赔偿义务人,且赔偿义务人之一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3、有具体的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4、具体行政行为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
5、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内。
(二)赔偿申请应当使用书面申请,并载明下列事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
三、赔偿程序:
(一)赔偿申请书的审查与处理:
法制科收到要求赔偿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赔偿申请进行审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对符合法定赔偿条件的,报主管局长和局长同意后立案受理,并书面告知赔偿申请人;
(2)对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的,经主管局长同意,裁决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将申请书退还申请人;(3)赔偿申请书有缺项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二)赔偿审理及决定:法制科对立案受理的行政赔偿案件,应当制定专人负责审理,法制科可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或局长办公会作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决定。
(三)赔偿执行:对应予赔偿的案件,本局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责任部门 厦门市思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事地点 厦门市思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联系方式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54号
邮编: 361004电话:5800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