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电话(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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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电话篇一
一、兴安红色文化的基本含义
一定的文化,是一定社会政治和经济的反映。为了把兴安红色文化发生、发展的过程说清楚,我们有必要对兴安盟抗战胜利后至新中国成立前这段历史作个简要的回顾。
(一)大家知道,我们兴安盟是全国解放战争初期的1946年1月设制的,隶属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下辖五旗一街,即:西科前旗、西科中旗、西科后旗(“西科三旗”于1949年恢复“科尔沁右翼三旗”称谓)、喜扎嘎尔旗、扎赉特旗和王爷庙街。1946年5月,撤销东蒙自治政府,成立兴安省政府,盟政府改隶兴安省政府,至1947年5月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时撤销。在这期间,所辖旗街未变。1946年11月成立中共西科前旗工委,同时兼兴安盟工委,领导西科前旗、西科后旗、喜扎嘎尔旗、扎赉特旗和王爷庙街党的工作。当时西科中旗党的工作归中共辽吉省委领导。1947年7月成立中共兴安盟中心旗委,1948年11月改建为中共兴安盟工作委员会。至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时,中共兴安盟工委领导科右前旗,科右中旗、科右后旗,喜扎嘎尔旗、扎赉特旗和突泉县(1949年3月划归兴安盟)党的工作。1948年11月,成立兴安盟人民政府,到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时,盟政府下辖科右中旗、科右后旗、喜扎嘎尔旗、扎赉特旗和突泉县五个旗县政府。科右前旗政府由兴安盟政府兼。这是兴安盟成立初期的组织沿革。
(二)兴安盟盟旗两级党政组织,是在抗战胜利后国共两党争夺东北、争夺东蒙、争夺兴安地方这一大的时代背景下建立健全的。大家知道,早在1931年“九·一八”事变以后,以王爷庙为中心的东蒙(包括今内蒙古东部的赤峰市、通辽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和区外的郭尔罗斯前旗、郭尔罗斯后旗、杜尔伯特旗、伊克明安旗等地--作者注)就沦为侵华日军的殖民地。日本侵略者及其代理人,先后在王爷庙置伪兴安省和兴安总省,把王爷庙打扮成了奴役整个东蒙的殖民统治中心。1945年8月15日侵华日军宣布无条件投降后,王爷庙很快成为东蒙古民族自治运动的中心。当时,这里的局势很复杂。一些人主张“内外蒙合并”,一些人主张“高度独立”自治。东蒙同样面临着“两个前途、两种命运”的抉择。中共中央东北局、西满分局对东蒙地方的自治运动极为关注,先后派张策、朱继先、胡秉权、胡昭衡、张义诚等到王爷庙开展工作。
(三)张策等人来王爷庙后,于1946年4月5日,组建了中共东蒙工作委员会,为东蒙地方第一个省级党的组织。同年5月,根据“四三”会议精神,撤销东蒙古自治政府,成立兴安省政府,同时将中共东蒙工委改建为兴安省工委。同年6月,东北战局恶化。在党的领导下,以王爷庙为中心的东蒙人民,奋起反击国民党反动派的军事进攻,很快扭转了战局,将东蒙建成位于我党我军主力后方的巩固根据地。1947年2月,以乌兰夫为首的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领导机关抵达王爷庙。同年4月23日到5月1日,内蒙古首届人代会在王爷庙隆重举行,会议选举产生了以乌兰夫为主席的内蒙古自治政府。这是内蒙古民族解放运动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开创了内蒙古民族解放的新的历史纪元。同年7月9日,内蒙古共产党工作委员会成立。这些是我们兴安大地的大事要事,同时也促成我们兴安红色文化的形成和发展,由初创走向成熟,迎来了新中国的诞生。
所以,兴安红色文化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革命斗争,实现民族解放的历史文化。可以概括为:
(一)兴安红色文化特指东北“九·一八”事变爆发后至新中国成立前这个阶段,在中国共产党的影响和领导下形成与产生的我们兴安地方的历史文化;
(二)兴安红色文化起源于大革命后期,经过抗日战争,形成于全国解放战争初期,成熟于内蒙古自治政府的成立和兴安盟党政组织的健全完善,并统一于内蒙古民族民主革命之中,统属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文化。
二、兴安红色文化的形成和产生
(一)中国共产党的建立,马克思主义先进文化思想在东蒙的传播是兴安红色文化产生的前提。以王爷庙为中心的东蒙是有着悠久历史的蒙古族聚居区。1921年中国共产党创建后,就十分关心中国各少数民族的民族解放事业。早在党的二大,党就提出了关于解决中华民族问题的基本纲领。核心问题是:“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自治,成立民主自治邦。”“用联邦制,统一中国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强调了反对民族压迫,实行民族平等的原则,提出了民族地方应实行区域自治的基本主张。这在当时的影响很大,同时也为少数民族地方的民族解放斗争指明了方向。1925年,在中共北方区委的领导下,内蒙古地方开始有了党的活动,先后创建了热河、察哈尔、绥远、承德等党的地方组织,这对马克思主义先进文化思想在东蒙的传播产生了进一步的影响。
(二)东蒙的沦陷,反满抗日的影响和斗争,是兴安红色文化产生的重要基础。1932年,日本人扶植了一个伪傀儡政权--满洲国。东北各族人民奋起反抗伪的殖民统治。现在看,有些历史事件,对东蒙地方的影响较大:一是东北抗日联军在扎兰屯、江桥、博克图一带的抗日斗争;二是1940年至1943年,抗联丛世和部在我盟境内扎赉特旗一带的活动;三是受共产国际东方蒙古支部派遣、曾在北平蒙藏学校和莫斯科中山大学学习的特木尔巴根等在东蒙地方的活动;四是以哈丰阿为代表的民族进步人士对马克思主义先进文化思想的学习、研究和传播;五是蒙古民族知识分子和进步青年对法西斯殖民统治和民族压迫的不满情绪;六是民族下层和贫苦农牧民的悲惨生活。因此,也就有了抗战胜利前夜,伪陆军兴安军官学校师生,在王海山等的组织领导下,杀死日本反动军官,迎接苏联红军的这一“八·一一”起义的壮举。也就有了日伪投降后,东蒙地方民族解放“热”的升温和自治运动的兴起。
(三)抗战胜利以后,东蒙自治运动的兴起和党的工作,则是兴安红色文化发生、发展的关键。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内蒙工作的指示》和东北战场态势,党派干部赴东蒙开辟工作。现在分析起来,主要有这么几种情况:一是专做东蒙地方自治运动领导人的工作。象胡秉权、朱继先、张策来王爷庙,中共中央东北局请东蒙代表团去沈阳,还有后来的“四三”会议都属于这种情况,目的在于解决东蒙自治运动的性质、方向、道路和党对东蒙地方自治运动的领导问题。二是分别地域开展工作,实行“蒙地蒙治、汉地汉治”,建立党的组织,创建民主政权。象冀热辽李运昌所部在赤峰一带,新四军三师黄克诚部在通辽、阜新一带就属于这种情况。三是党在帮助东蒙地方进行民族自治过程中,在妥善处理我党我军与东蒙的双边关系时,组建党的领导机关和盟、旗工作委员会来领导东蒙地方的工作。例如中共东蒙工委在王爷庙成立以后,就做了大量组织群众、发动群众,开展自治运动,进行民族解放斗争的工作,打开了东蒙党的工作新局面。
依据如上分析,兴安红色文化的形成与产生大体可分为如下四个阶段:
一是萌芽初始阶段(1931·9-1945·8)。这个阶段,应从“九·一八”事变、东北沦陷开始,主线是东北抗联的活动和特木尔巴根等人在东蒙地方的活动,到1945年8月葛根庙“八·一一”起义结束。前后十四年的历史。
二是曲折发展阶段(1945·8-1946·4)。这一阶段,应从抗战胜利后的东北、东蒙光复开始,主线是以王爷庙为中心的东蒙地方的民族自治运动,至1946年4月“四三”会议的召开结束。前后近一年时间。
三是乘势发展阶段(1946·4-1947·4)。这一阶段,应从“四三”会议的召开开始,主线是东蒙自治政府的撤销、兴安省政府的成立和东蒙根据地的创建,到以乌兰夫为首的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领导机关抵王爷庙着手筹建内蒙古自治政府结束。前后一年左右的时间。四是走向成熟阶段(1947·4-1949·10)。这一阶段,应从内蒙古首届人代会的召开开始,主线是内蒙古党政军组织的建立、兴安盟地方党政组织的健全完善和土地改革、支前支战,到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结束。前后二年半多一点的时间。
三、兴安红色文化的内容和特征构成兴安红色文化本质内容的主要有两大体系或者说是
两大形态:
一个是理论形态。理论形态的基石是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的中国共产党关于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的学说。具体到我们兴安盟地方,主要有为什么要进行民族区域自治,怎样进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的性质、方向、道路以及具体的方针与任务又是怎样的等一系列内容。构成或者说是能反映和再现这些历史文化内容的文电、文稿、草纲、法规等文献资料、档案资料、报刊图书资料主要有《中共中央关于内蒙工作的指示》、《内蒙古自治运动统一问题会议的主要决议》、《乌兰夫同志在内蒙与首届人代会上的政治报告》、《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内蒙古自治政府暂行组织大纲》、《中国共产党内蒙古地区简史》等。这些是我们研究兴安红色文化的基石,也是我们兴安红色文化赖以存在的基础。一个是实践形态。实践形态是理论形态的反映,并能动地作用于理论形态的发展。如果把兴安红色文化提高到新民主主义的反帝反封建反民族压迫的这一历史文化的高度来认识,兴安红色文化则包融了当时政治、军事和经济社会生活的全部内容。具体可概括为党的领导、自治运动、武装斗争和民族民主统一战线的建立。内容相当广泛,涵盖了党领导兴安人民进行革命斗争、实现民族解放的全过程。进一步地讲,构成兴安红色文化实践形态的,还有三大版块,即:兴安盟地方、东蒙地方和内蒙古地方革命斗争的历史文化版块。这“三大版块”,是由我们兴安盟是由蒙古革命的老区,王爷庙是东蒙民族解放运动的中心、是自治区首府等特殊的历史地位所决定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为依托,互为条件,谁也离不开谁”。基本内容包括:一是内蒙古、东蒙、兴安省和兴安盟党政军组织的创建和发展;二是以王爷庙为中心的东蒙民族自治运动的开展和东蒙根据地的创建与巩固;三是东蒙人民代表大会在葛根庙的召开和东蒙第二届临时代表会议、内蒙古首届人代会在王爷庙召开;四是以王爷庙为中心的东蒙解放区和内蒙古解放区的开辟和建设;五是兴安盟地方的减租减息、剿匪反霸、土地改革、恢复经济、发展生产,包括基层党政军组织、群团组织的健全完善和公开建党;六是兴安人民的子弟兵内蒙古骑兵第一师的成长壮大和兴安人民的支前支战。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电话篇二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全盟法院队伍建设工作的报告
——在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兴安盟工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近年来,在盟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下,全盟法院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司法为民工作要求,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为基础,以提高司法能力水平为手段,不断强化法官队伍建设,为审判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障。现就队伍建设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盟法官队伍基本情况
(一)编制情况
全盟法院系统现有编制604个,其中政法专项编制570个,占94.37%,事业编制34个,占5.63%。全盟法院系统具备法官资格的共有375人,占总人数的62.1%。
(二)职级配备情况
全盟两级法院有副厅级1人、正处级6人、副处级17人、正科级78人、副科级115人。
(三)学历情况
全部法官中有研究生学历的16人、占2.8%,本科学历的436人、占76.5%,参加最高法院专项培训人员43人(相当于大学学历)、占7.5%,大专学历71人、占12.5%,大专学历以下4人、占0.7%。
(四)岗位配置情况
全盟法院系统375名法官中,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院有71人,占18.9%;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有78人,占20.8%;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有17人,占4.5%;突泉县人民法院有45人,占12%;科右前旗人民法院有61人,占16.3%;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有47人,占12.5%;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有56人,占14.9%。
全部法官中,在审判一线工作的法官人数为265人,占71%;从事司法行政辅助工作的法官人数为110人,占29%。
二、队伍建设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及成效
近年来,全盟法院不断总结队伍建设经验,进一步加深 了队伍建设是法院全部工作的关键和根本的认识,加深了对法院队伍建设规律的认识,逐步完善了以队伍职业化建设为目标,以先进性建设和司法能力建设为主线,以提素质、严管理、重奖罚为内容的队伍建设机制,促进了队伍综合素质的不断提高。
(一)坚持政治建警思想,切实加强了法官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近年来,全盟两级法院始终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队伍工作的首要位臵,陆续开展了“公正司法树形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组织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针。使全体法官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维护党的领导、服从人大监督、服务发展第一要务、服务人民群众的大局 意识、责任意识、宗旨意识有了显著提高。今年以来,两级法院又按照中央和最高法院统一要求,组织开展了“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活动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会见大法官、大检察官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为主线,做到了“四个结合”,即实现了与全党开展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结合,与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结合,与司法规范化建设活动的结合,与兴安盟委提出的“五大工程建设”活动的结合;体现了“四个贯穿始终”,一是把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穿始终;二是把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提高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贯穿始终;三是把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落实贯穿始终;四是把解放思想、促进工作贯穿始终;全盟法院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紧紧围绕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讨论重点,并突出了“四个专题”:即突出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及其在中国的发展”专题,突出了“中国国情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专题,突出了“中西方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比较”专题,突出了“政法工作要把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作为出发点和检验标准”专题。今年7月14日至15日,中院举办了“全盟法院系统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研讨会”,组织两级法院主要领导、中院环节以上干部进行了座谈交流。会后编印了《兴安盟法院系统“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研讨会文件汇编》,作为全盟法院“大学习、大讨论”指定教材,下发给了中院各部门及各基层法院、人民法庭。10月21日至23日,盟中级人民法院又与盟党校联合举办了全盟法庭庭长“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培训班。为确保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在促进审判工作上取得明显的推动作用,兴安盟中院在创新工作载体上狠下功夫,突出了“一个活动载体”,即在全盟法院中组织开展了“法官进社区、诉讼零距离”活动,确保全体法官和工作人员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走进社区服务群众,切实将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各项措施落到了实处。通过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一步澄清了模糊认识,明确了司法思想,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群众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有了明显增强,机械执法、就案办案的司法偏向得到了有效纠正,做到了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用和谐司法理念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为审判工作科学发展、服务第一要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活动开展情况得到了盟委政法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的充分肯定。
(二)坚持业务强警思想,切实加强了法官队伍的司法能力建设。坚持把提高队伍综合素质作为打基础、利长远的工程来抓,按照自治区高院部署,指导全盟法院坚持内部挖潜,推行“人才强院”战略。按照“在2008年前解决45岁以下法官本科学历问题”的要求,组织法官参加函授或远程教育。同时,制定了高层次人才的培训规划。在规划中我们把普及专科学历上升为普及本科学历,并把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作为今后教育培训工作的重点,着眼于培养专家型法官,提高法官的素质。两级法院用三年时间完成了把基层法官轮训一遍的教育规划,并于2007年9月22日 组织基层法院全体干警参加了最高院组织的法官轮训结果考试。另外,着眼于提高队伍综合业务素质的提升,盟中级人民法院近几年来持续开展了以驾驭庭审、司法调解、裁判文书写作、书记员记录、司法警察比武为主要内容的岗位大练兵活动,年年进行评比、年年进行表彰,有效激发了法官队伍的学习热情和工作干劲。
(三)坚持从严治警思想,切实加强了法官队伍的纪律建设。近年来,全盟法院系统相继开展了“强化管理年”、“规范化管理年”、“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年”、“司法规范化建设年”以及“133工程建设”等一系列活动,以强化审判质量、提高审判效率、增强审判效果为核心,以严格职业纪律、降低错案率、杜绝超审限案件为主线,强化了审判管理、队伍管理和政事务管理,从而使审判质量效率有了新的提高,队伍建设水平有了新的增强,法院政事务工作更趋规范。其中,我们针对队伍建设工作,陆续推出了严肃工作纪律、整肃工作作风、严格干部管理、人员分类考核、落实一岗双责等5个方面的30多项具体措施。把2003年实行的“五个一律辞退、三个绝对禁止”的硬性规定,扩展到“五个一律辞退、五个绝对禁止”,进一步扩大了法官行为的约束范围。2007年以来,两级法院全面推行了判后答疑制度,规定对法官承办案件出现信访问题的,实行判后答疑的“终身制”和“有效制”,并纳入全盟法院队伍建设工作质效考核目标当中,作为法官奖惩的一项重要依据,进一步增强了法官的责任意识,减少了裁决的随意性,提高了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有效控制了涉诉信访案件的 发生。两级法院高度重视纪检监察工作,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持从严肃审判纪律入手,不断加强法官队伍纪律监察工作。按照“案件不出错、队伍不出事、廉政不出规”的要求,层层落实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述职述廉和诫免谈话制度。组织法官观看反腐警示片,加大廉政教育力度,做到警钟长鸣。立足于从源头上防止司法腐败问题,针对容易发生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和枉法裁判的环节,制定了严格的审判、执行人员禁止性规定,明确了法官执法执纪的“高压线”。加大信访案件查办和案件评查工作,坚持从涉诉信访案件、改判发回重审案件中找问题、查原因、进行整改。同时,注重拓宽渠道,加强外部监督,通过聘请司法监督员、邀请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审理、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等多种途径,扩大审务公开化,通报有关情况,征求意见建议,促进了对法官队伍执法执纪行为的监督。在今年年初盟委组织开展的“机关工作作风建设月”活动中,全盟两级法院上下联动,从纠正不规范语言、不规范行为入手,努力转变机关工作中存在的不良作风,产生良好的效果,在盟直单位评比中获得了第三名的好成绩。
(四)发挥典型引路作用,切实加强了法官队伍的司法形象建设。近年来,全盟两级法院加大培养、宣传先进典型工作力度,成功树立了科右前旗人民法院陈银福、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保安沼法庭、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涉军维权法庭、科右前旗人民法院大石寨法庭、突泉县人民法院杜尔基法庭、科右中旗巴彦淖尔法庭、阿尔山市人民法院等一批全国、全区先进典型。做到了选有典型、学有典型,用先进典型带动了全盟法院法官队伍建设工作的蓬勃发展。2002年以来,全盟法院共有31名个人、19个集体受到了区以上表彰,其中有3个集体、3名个人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司法部的单项或联合表彰。科右前旗法院副院长兼大石寨法庭庭长陈银福同志,先后被授予“盟级十佳干警”、“盟级劳动模范”、“全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先进个人”、“全区优秀共产党员”,“全区模范基层法官”、“全国指导基层调解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在9月23日召开的“全区法院基层院长会议”上,我盟又有3个集体和3名个人受到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表彰。其中,科右前旗法院大石寨法庭、盟法院法警支队和行政审判庭,分别荣立集体一、二、三等功。乌兰浩特市法院马金武和突泉县法院于双、科右前旗法院陈银福分别荣立个人一、二等功。
(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切实加强了法官队伍的人事制度改革。
全盟法院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等文件精神,在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和人大的监督下,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热点轮岗等方式对环节以上干部进行了不定期的调整,使法院中层干部更加符合了年轻化、知识化、职业化的要求。盟中级人民法院不断加大干部协管力度,按照自治区高院提出的“大稳定、小调整”的总体要求,协助旗县党委认真做了换届选举基层法院领导干部的推荐、考察、选任工作,2007年底2008年初中院班子交流任职3人、新提拔任用1人。6个基层法院院长中,3名为法院系统内 部交流、3名为盟委政法委、公安、检察系统交流任职。全盟法院顺利完成换届选举工作,优化了两级法院班子结构。各基层人民法院努力落实法官职业保障,积极协调地方党委,为多数法庭庭长解决了科级待遇问题,部分法院的副院长做到了按同级党政机关的正职配备,中院和大部分基层法院落实了法官津贴,法官职业保障条件不断得到改善。
(六)不断转变审判作风,司法为民工作取得新成效。今年以来,全盟法院按照盟委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 “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在全盟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以司法为民、便民、利民为主要内容的“法官进社区、诉讼零距离”活动,初步实现了“六个进社区、六个零距离”。
一是预约立案进社区,实现了零距离受理人民群众诉求。为方便群众诉讼,全盟两级法院设计并制作了“便民联系卡”,向基层司法所、村委会、人民调解员、联络员和社区群众发放。部分法院通过定制固定电话和移动手机彩铃业务,公布法院预约立案电话,极大方便了广大群众与法院法官的联系。广大群众不出家门就可以通过电话在法院立案,或由法院派人上门办理立案手续。各基层人民法院还分别采取定法官、定时间、定地点巡回立案,以及在各社区设立诉讼立案联系点、聘请义务联络员定点登记等形式,方便快捷地为群众办理立案手续。今年以来,两级人民法院共进社区预约立案3516件,占民商事案件立案总数的31%。
二是调解开庭进社区,实现了零距离化解群众矛盾纠纷。盟中院系统明确提出,对拆迁安臵、物业管理、邻里纠纷、婚姻家 庭、小额债务、劳务合同纠纷、抚养费或抚育费等七种类型,且道路交通不便、群众行动不便的案件,均由法官到村屯社区开庭、到群众家中开庭。另外,必须按照“能调则调、调解前臵”的要求,全部实行庭前调解,尽最大努力通过诉讼调解方式进行结案,以求发挥诉讼调解优势,妥善化解矛盾纷争,促进社区稳定和谐。今年以来,全部社区立案中,现场开庭审理621件,现场开庭率为17.6%;现场调解结案2696件,调解率达到了76.7%;院内开庭审理199件,仅占社区立案总数的5.7%。
三是院长接访进社区,实现了零距离消除重大信访隐患。全盟法院系统面对涉诉上访问题,不犯难、不回避,而是结合“法官进社区、诉讼零距离”活动主动出击,积极应对,变被动接访为走进社区主动接访。中院健全完善了“院长信访接待日”制度,每周一至周五分别有一位院长到“院长信访室”接待来访当事人。针对困难群众重复来信案件,中院主要领导先后8次深入到群众家中进行走访,了解问题、反馈情况。各基层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则定时轮流到社区接访、零距离接触上访群众,及时消除了大量重信重访、缠诉闹访隐患。部分基层法院建立了审结案件回访制度,法院领导不定期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征求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促进了审判作风的转变和办案质量效率的提高。截止目前,两级法院院长共进社区接访121件次,其他班子成员进社区接访198件次。
四是司法宣传进社区,实现了零距离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进社区开庭调解过程中,全盟两级法院注意邀请社区群众进行旁 听,让群众通过身边的案例学习法律、使用法律、遵守法律,做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收到了良好的法制宣传效果,有效控制了社区同类型案件的发生。同时,两级法院还通过举办社区法律咨询活动、开办社区法律讲座等多种形式,对广大群众开展法制宣传。部分基层法院在社区设立了法官讲堂,辅以设臵法律信箱,及时提供法律服务并了解群众的法律需求。广大法官还经常深入中小学校,给老师学生宣讲法律,增强了在校师生的守法意识。各基层人民法庭则利用乡村赶集、送粮购物等人群密集时段,发放法律宣传单、开展法制宣传,为农牧民群众解疑释惑、宣讲法律知识,让群众切实感受到了法律就在身边,懂得了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活动开展至今,受教育群众达到了3万多人次。
五是业务培训进社区,实现了零距离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全盟两级法院注重借助“法官进社区、诉讼零距离”活动,充分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各基层法院不定期选派经验丰富的法官,采取办讲座、办培训和组织研讨等形式,对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切实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既节约了审判资源,也减轻了群众讼累。1至11月份,各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共举办讲座、培训班等88场,培训人民调解员2128人次。
六是社会矫正进社区,实现了零距离帮教监外服刑人员。全盟两级法院将社会矫正工作与进社区活动紧密结合,实现了审判工作的向后延伸。两级法院除及时向基层公安派出所送达刑事司法文书、协助社区开展预防未成年人重新违法犯罪帮教工作外,还加强了与社区矫正组织的联系,深入社区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活情况,与有关部门配合开展了“关爱单亲家庭”行动,帮助矫正对象、弱势群体解决生活、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部分法院还建立了监外服刑人员考察档案,把每一名监外服刑人员都登记在册,并由专人负责,定期对其进行回访考察。今年以来,两级法院共向基层公安派出所送达刑事司法文书158份,通过监外服刑人员定期到法院报告情况、法官电话询问、进社区了解情况等方式,对195名社区矫正对象、监外服刑人员进行了回访帮教。
在组织开展“法官进社区、诉讼零距离”活动中,全盟两级法院清楚地认识到,这项活动的载体不大,但谋划的是司法为民实践的大文章;举措虽小,但牵动的是司法关注民生的大群体;成本虽高,但收益的是群众满意度的大提升,为确保这项活动取得扎扎实实的效果,两级法院分别购臵了巡回审判车辆和便携式设备,并先后对立案、民商事审判人员进行了调整充实,做到了不惜投入、不计成本,财力、物力、人力全面向一线倾斜。但广大法官走进社区、走近群众,使大量司法诉求在第一时间得到了满足、大量矛盾纠纷在第一现场得到了解决,广大法官懂得了用群众的眼光去看待矛盾纠纷,用群众的语言去阐述法律问题,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距离拉近了,广大法官的群众工作能力提高了。同时,进一步扩大了审务公开化,增强了司法亲和力,提高了司法公信力,收效是十分显著的。全盟法院系统开展“法官进社区、诉讼零距离”活动的举措,得到了地方党委、上级法院、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肯定与好评。盟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党委、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以信息和督查专报形式对这一做法进行了刊转,盟内各新闻媒体、人民法院报也多次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了跟踪报道。11月18日,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邢云同志一行到兴安盟中院检查指导工作时,对兴安盟法院系统开展“法官进社区、诉讼零距离”活动给予了充分肯定,并表示将向全区政法系统进行推广。
三、法官队伍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全盟法院队伍建设在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制约着队伍的健康发展。主要问题及原因是:
(一)队伍整体素质仍然偏低。由于历史原因,相当一部分缺少法律专业知识和司法工作经历的人未经严格选拔进入法院,并且在达到一定年限后被任命为法官。虽然这些人通过后学法律、积累经验,有的成为业务骨干。但其中极少数人由于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培训,文化层次较低,个人素质不高,在审判工作中不能严格约束自身行为,损害了法院和法官队伍的整体形象。另外,由于我盟6个旗县市中多为国家或自治区重点贫困旗县,法官教育培训经费无法得到保障,制约了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一些法官和工作人员长期得不到培训,政治素质、审判业务能力提高较慢。
(二)法官队伍年龄老化问题严重。由于提高法官职业准入标准和受人员编制制约,近年来全盟法院新进人员较少。而法院系统通过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c证居多,受法官任职规定 的限制,有近三分之一的人无法任命为法官。由于法院进口不畅,新老人员无法实现正常的交替,使法官队伍年龄老化现象日显严重,如科右中旗法院69人中,50岁以上的法官有13人,占18.8%。在中院和其他基层法院中,40岁至50岁的法官也占绝大多数,35岁以下的法官可谓“凤毛麟角”。法官队伍已经出现了“青黄不接”的现象。
(三)法官待遇落实不到位。一是法官职级待遇偏低,部分基层法院与同级党政部门相比,领导和非领导职数少,未能完全解决基层法院副院长按同级党政机关正职配备问题。特别是由于受非领导职数限制,人民法庭庭长科级待遇问题未能得到完全解决,一些法官在基层工作二、三十年甚至直到退休仍是一般干部,严重挫伤了广大基层法官的工作积极性;二是法官的工资偏低。我盟属经济欠发达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平均工资与发达地区形成强烈的反差,造成了法官的心理严重失衡;三是基层干警的福利待遇较差。扎赉特旗、阿尔山市、乌兰浩特市三个法院法官津贴还没有落实。从优待警政策难以体现。
(四)在职法官流失严重。一是近年来受地方优化干部队伍年龄结构,实施“一刀切”政策的影响,致使一批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官提前离开工作岗位,造成非正常流失;二是因待遇等原因,导致一些年纪轻、学历高、业务好的法官,选择了调离或去外地法院工作;三是由于法官队伍年龄老化,退休、退养等自然减员现象逐年增多,法官短缺现象日趋严重。
(五)经费紧张影响了法官工作积极性。由于近年来全盟两 级法院都在负债建审判综合楼、建人民法庭,平均负债都在200万元以上,所以办公办案经费十分紧张。部分法院办案用车无法保障、法官外出办案差旅费无法及时报销,影响了法官的工作积极性。特别是开展“法官进社区、诉讼零距离”活动过程中,虽大大减轻群众的诉讼负担,但法院办案成本却不断增加,经费更趋紧张。
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的对策
为有效解决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全盟两级法院将继续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组部、中编办、最高法、最高检《关于缓解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的意见》,坚持“一手抓审判、一手抓队伍”的思路,着眼于内部挖潜,整合资源,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的司法能力和水平。
一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思想政治建设是队伍建设工作的首要任务。全盟两级法院要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不断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采取更加有效的形式,扎实开展理想信念、职业道德、公正司法教育。要以深入开展“法官进社区、诉讼零距离”活动为载体,抓好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教育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坚持司法关注民生、改善民生要求,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克服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自觉做 到胸怀大局、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二要加大高层次人才、复合型人才培养力度,提高法官队伍的业务素质。审判业务能力是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前提,是人民法院实现科学发展的基础。全盟法院在全面完成本科学历教育的基础上,重点做好2008年至2010年的教育培训工作,争取让更多的基层法官及时参加上级法院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活动,确保法官队伍业务知识得到及时更新,审判能力有新的提高。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双语法官选拔、培养力度,更好地适应区域审判工作的现实需要。落实奖励措施,加强法官高等学历教育工作,力争到2010年底使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达到法官总数的6%以上。
三是加大岗位练兵力度,提高队伍的司法能力和水平。在近年来持续开展岗位练兵活动的基础上,全盟两级法院将进一步组织开展好庭审观摩竞赛、裁判文书评比活动,使广大法官在观摩中提高驾驭庭审能力,在评比中增强辩法析理水平。同时,要借助网络平台开展远程培训,健全培训制度、完善培训机制、提高培训质量,真正实现“大规模培训”与“大幅度提高”相统一,进一步提高队伍的司法能力和水平。
四是深化法院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发队伍活力。全盟两级法院要以实施法官助理试点为突破口,全面推进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优化司法资源的合理配臵,努力缓解基层法官短缺问题。要按照人尽其才、人尽其用的要求,合理调配现有人力资源,使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官尽量回归审判岗位,减少法官资源浪费现象。要完善法官队伍分类管理办法,建立符合科 学发展观要求的干部绩效考评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勤政廉洁的高素质的法官职业队伍。
五要完善加强审判监督,强化法官队伍约束工作。要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等制度规定,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司法监督员应有作用,拓宽监督渠道,拓展监督领域,进一步加强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加大法官违法违纪案件举报查处力度,严肃处理法官办“三案”、贻误工作、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纯洁法官队伍,树立良好形象。
总之,全盟两级人民法院有决心在盟委的正确领导、人大的监督、行署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思想,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工作,强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其他各项工作,为全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社会稳定和谐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电话篇三
内蒙古兴安盟白狼林业局有效预防蒙古国草原火入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组评审意见
2011年4月13日,由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主持,于呼和浩特市召开了《内蒙古兴安盟白狼林业局有效预防蒙古国草原火入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议。自治区发改委、兴安盟发改委、白狼林业局、内蒙古第二林业监测规划院的领导和代表,以及主持单位邀请的4位专家出席了会议。专家组审阅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听取了建设单位前期工作情况、编制单位的编制说明后,对该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如下评审意见和建议。
一、总体评价意见
《内蒙古兴安盟白狼林业局预防蒙古国草原火入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国务院关于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2010-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1」119号)编制。白狼林业局属兴安盟阿尔山市是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的建设范围,也是处于重要的边境森林草原防火区域。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具体意见和建议
1、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的文字,图表需进一步的完善。
2、投资规模和建设期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权限客观的修改编制。
3、建设内容还需进一步需要按照项目管理进一步梳理和调整。
4、按照程序上报修改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立项。
(一)防火专业
1、项目编制符合《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2010-2020年)》的要求,符合兴安盟白狼林业局防火工作实际,可研报告论证。编制科学,同意《内蒙古兴安盟白狼林业局有效预防蒙古国草原火入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建议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
2、白狼林业局为边境防火的重点地区,加强边境防火工作十分必要,但建议控制投资规模与国家林业局相关部门,发改委、财政相关部门沟通确定,明确国家现有防火投资的项目方向。
(二)林业专业
1、封面:各标中有效二字值得商确:有效谗明前期的无效,应回避。
2、文本中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的内容包括:①、消防、安全、卫生、节能等。②环境影响评价。③招标方案④白狼林业局防火机构现状,人员编制专业扑火队和年专业扑火队人数,防扑火指挥,迅通监测、防火通路、耕防火隔带分边境,林局开设情况等等的现状说明,用以支撑本可研的建设内容。⑤建设目标应数字化说明。
3、云台铁制塔4个(10-20年)及附属设备设施、投资中没有明确应补充。建议增加系统和预测预报系统的建设内容。
4、文本11页5,4,1只买几台设备就是标准防火站?目前是什么现状缺说明各内容需补充。5、11页5,4,2为什么使用如此大的工程量需要说明,缺乏可行性。6、12页5,4,3改为“防火通路布局”。国务院批复的《大小兴安岭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中道路工程没有林—四级公路(沙石路)应结合边境巡逻公路设计。7、21页5.,4,4边境防火隔离带宽度500m没有依据,应做说明,建议按照边境地区的地形特点设计宽度。开设500m宽,涉及采伐林木要有说明。开设时间多为夏末秋初。
8、投资估算指标中:特殊防火段建设工程投资90万元/公顷,指标运用不对,应按建筑工程和土石方m计算。1.4.4防火隔离带3968亩来自何处?文本中没有见到说明单价1万元/亩没有依据,应参照《森林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
9、可研报告表的投资估算表有明确要求:要分建安工程、设备购量和其它费用分别计算,需改投资估算表。
10、项目申请全部国家财政投资缺乏依据。
11、建议增加风力灭火机,灭火水枪和二号三号工具的购置,以及扑火特殊求生装备的购置。还有指挥中心办公家具及扑火人员培训也需列入。还可考虑建1-2个监时停机坪。
12、结论性意见及建议:
① 兴安盟境内与蒙古国边境接壤的林业局还包括森正集团的阿尔山林业局,阿尔山市林业局、五岔沟林业局的辖区,均有过火历史。项目应从整个区域考虑,形成联防体系,才能真正做到有效预防。
② 二个特殊地段的防火工程投资达1.16亿元,与国情不符,有些地段可采用化学灭草
3的方式来进行,节省投资。
③ 防火机构、设施设备、各系统现状不清。很难对报告做出准确判断。
④ 白狼林业局是大兴安岭林业区施业区面积最少的林业局,在项目建设中应充分考虑国家财力与防火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七)结论及建议:
本报告所研究的内容基本符合白狼林业局实际情况,建设内容安排基本合理,建议按修改意见补充完善后上报。
专家组 2011年4月13日 于呼和浩特市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电话篇四
关于我公司承建平顶山飞行化工集团公司二期工程的核算
审核意见的意见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平顶山飞行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6月15日提交的《关于六化建承建飞行集团二期工程核算审核意见》,我方在其六条意见的基础上,又增加第7、8、9、10条四点意见:
1、关于新旧定额套用及取费,我方意见:关于土建工程新旧定额之差,依据已按的95年河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关费率计算的总造价再下浮4%;
即土建工程总造价为:20566550.05元*96%=19743888.05元
安装及电仪工程新旧定额使用划分按飞行化工集团公司基建处下发的《关于二期工程竣工结算有关新老定额执行问题》的会义纪要执行,总造价不应再下浮。
2、包干系数的计取,我方意见:包干系数的计取执行建设施工总合同(合同号phec-96-01)第3条的3.5条中的第(5)条规定“预算包干系数,以定额直接费为计算基数,取2.6%”。计取办法按规定执行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第11页及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综合解释第82页有关规定;包干费不应该扣减。
3、土建工程类别的划分,我方意见:根据《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综合解释》第84页问题8的回答,我方承建的年产八万吨合成氨工程应按所有单位工程中类别最高的单位工程取费,其它单位工程均按此类别取费;压缩工程为一类工程,按合同规定降为二类工程
取费,其它单位工程均按二类工程取费。我方所报结算书已按此规定计算,不应扣减造价。
4、总造价优惠中的甲供材料部分,我方意见:关于甲供主材不优惠按1996年4月12日双方签订的合同备忘录。合同备忘录明确规定甲供主材不优惠,所以此费用扣减的不合理。
5、关于施工质量未达到优良工程扣款,我方意见:根据化肥厂改扩建工程合成氨标段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条件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等级中规定:合同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审标准部级优良工程等级。建筑工程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应全部合格,其中50%及其以上为优良(必须含主体和装饰分部工程)。以建筑设备安装为主的单位工程,其主要的分部工程(建筑室内采暖、电气照明、通风、空调、电讯等)必须优良。而我方施工的所有土建工程中,分部工程均已达到这一条件。其中冷冻站分部工程优良率为87.5%氨库操作室及厂房分部工程优良率为100%空分厂房分部工程优良率为71.43%压缩厂房分部工程优良率为100%外管架分部工程优良率为100%.所以土建单位工程已达到优良工程等级。应不予罚款。安装工程方面:
从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上显示:压缩、冷冻站、全厂给排水管网工程均评为合格工程。其中压缩工号中的机器设备安装工程、管道安装工程、电气安装、仪表安装四个分部工程均被评为优良。防腐蚀工程被评为优良,优良率为100%(见交工资料6.02.04-139-41第682页);冷冻站中机器设备安装工程、管道安装工程、电气安装、仪表安装、绝热工程五个分部工程均评为优良,防腐蚀工程评为合格。优良率为83.3%(见交工资料6.02.04-139-52第84页);全厂给排水管网中管道安装分部工程评为优良,防腐蚀工程被评为合格,优良率为50%(见交工资料6.02.04-139-5第140页);而防腐蚀工程均是由业主方直接发包的防腐施工单位施工的,是与业主方直接签定的施工合同。根据业主方和归档要求,单位工程交工资料整理时必须将其纳入。(质量上仍执行谁发包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所以我方认为:防腐施工并不在我合同范围内,防腐蚀工程的合格评定参数影响了我方单位工程优良率的指数,导致未达到合同中规定的优良工程。应剔掉此项,剔掉此项后,我方施工的该三个单位工程中分部工程优良率为100%。已达到合同中规定优良工程条件。故不应罚款。
6、施工用水电费的扣除,我方意见:水电费扣除办法按建筑工程合同(合同号yhec-96-01a)第33页第7.2条规定及安装工程合同(合同号phec-96-01b)第5页第7.2条规定“乙方使用甲方水、电按甲方规定的办法装表计量并按预算价每月由甲方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7、飞行化工集团公司的“二期工程核算审核意见”中提到的我方所报的工程结算书中的工程量、定额子目、甲供材料进价已核对完毕;我方要求对已核对完的内容双方签字认可
8、关于我方应计取施工配合费的问题,施工过程中飞行化工集团公司把合成氨装置中各单位工程的防腐、保温工程承包给其它施工单位;根据《建筑法》中“建设单位不得把单位工程肢解分包的规定”
及根据《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综合解释》第30页规定,我方应计取施工配合费,按工程总造价的1%计取应为56.77万元;实际施工中我方为防腐、保温公司提供了配合,如负责通知、提供场地、电源、脚手架等。
9、电气仪表工程结算中缺少部分设备随机资料的问题,根据安装工程合同(合同号phec-96-01b)第4页第4.2条规定“图纸提供份数,与本合同及施工有关的技术附件、协议书等一式二份”;实际施工中飞行化工集团公司仅提供设备随机资料一份,部分资料在施工中已损坏,结算时缺少随机资料的部分工程价款为30万元(以飞行化工集团公司二期工程现场实物及审定的工程进度报表为依据)。
10、利息:按工程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根据以上综述我方工程总造价为5764.69万元,甲供主材为2977.11万元,飞行化工集团公司已支付我方工程进度款1949.80万元;所以飞行化工集团公司应支付我方工程款为
5764.69万元-2977.11万元-1949.80万元=837.78万元(不含利息)。此致!
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
2004年6月18日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电话篇五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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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十二五”期间,合肥要全面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和现代产业基地,朝着区域性特大城市的方向阔步前进。法院的工作要为城市建设服务,“执行难”是一个困绕全国法院系统的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全市法院除了对已经受理的执行案件要全力执行外,还必须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和社会各界配合下,着眼于从源头上找问题,在现有的执行联动机制基础上,从建立综合督促制度,信息网络机制等多方面入手,完善我市的执行联动机制,进而打造我市的社会诚信体系,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更多地通过当事人自动履行得以实现。
关键词:区域性特大城市执行联动机制诚信体系构建
引论
“十二五”期间,合肥要全面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和现代产业基地,朝着区域性特大城市的方向阔步前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的日益扩大、社会转型的不断推进势必进一步带来深层次的利益格局调整,进而引发一系列新的矛盾纠纷。在保障区域性特大城市建设顺利推进在这一背景下,全市法院每位干警都需要树立服务大局意识,强化能动司法理念,依法支持、鼓励和引导一切有利于加快合肥经济社会发展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因作者所在部门为市中院执行局,故本文主要围绕执行改革中最为热点的执行联动机制构建的问题,结合如何以此破解“执行难”,为区域性特大城市建设服务进行相关论述。
一、“执行难”的成因及执行联动机制构建的必要性
“法律的生命在于法律的实现,而执行是法律获得生命必不可少的形式与途径。”①一直以来,“执行难”是一个严重困绕全国法院系统的问题,从最高法院的统计数据中也能看出。一是执行实际到位率低,全国实际到位率大约只有40%;二是按照法定结案标准计算的执结率低,全国只有60%左右;再次是生效判决的自动履行率低,全国只有40%左右。②1999年以来,全国先后开展了四次较大规模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但“执行难”问题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缓解。在中法发【1999】11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将法院的“执行难”概括为四句话:“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第一,被执行人难找。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故意躲避法院传唤。被执行人拒收法院传票。举家迁徙。强力阻碍;第二,执行财产难寻。多头开户,空城计;恶意串通,假破产,假交易等等;第三,协助执行人难求。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懈怠协助,法院处罚措施威慑力不足;第四,应执行财产难动。被执行人肆意撕毁人民法院的查封令、扣押令擅自处置应执行的财产,假抵押,假租赁,将应执行财产混同为或谎称为国家不允许强制执行的财产。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院长在《听取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验收检查组汇报工作时的讲话》中分析了“执行难”的成因:从社会层面上来看,影响向执行工作的因素大量存在。一是社会诚信体系并未建立。二是地方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产生严重干扰。三是无财产可执行案件比例大。四是法院执行队伍素质问题。从王胜俊院长的讲话中我们不难发现,要解决“执行难”的问题,首先要破解的就是如何建立社会诚信体系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当前,我国的社会信用制度还很不完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以及企业的经营活动还缺乏有效的监管,法院与政府各监管部门之间也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从而导致一些当事人一边欠债不还,一边高额举债、购房置地、奢侈消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并没有因自己的不法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除了对已经受理的执行案件要全力执行外,还必须着眼于从源头上找问题,必须借助国家和社会的综合力量,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合力破难,才能达到标本兼治之效。我国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最后上升为国家意志。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有给付内容的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需要当事人自觉履行,一旦进入执行程序,人民法院通常采用常规执行手段,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如果被执行人采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规避、逃避甚至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必须动用国家强制力,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这是构建执行联动机制的法律基础。人民法院动用国家强制力,既要形成强制的氛围,也要动用强制的手段,既要使强制对象履行法律义务,也要威慑非强制对象履行法律义务。因此,构建以法院为主导,集合单位、个人等国家公权力及社会力量的执行联动机制成为必要。我国国家层面的执行联动机制近些年来也在不断地推进着。2005年,中央政法委曾经下发《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2007年又下发《关于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国家执行联动威慑机制。2008年11月,最高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明确管辖权、细化执行异议程序和强化上级执行监督制度等加强解决执行难问题。2009年3月,最高法院启动了全国性的执行案件查询系统,将执行案件的信息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开放。2010年7月,最高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法院与中央19个部门联合会签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简称《意见》)。参与会签的部门包括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等四个中共中央部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等13个中央政府部门,明确规定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规定了执行联动机制的启动和运行程序等。有的学者对我国执行联动机制的内涵概括为:“所谓执行联动机制,是以司法主动,社会合作为依托,通过调动包括司法系统本身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多管齐下,集体合围,形成一个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高压态势和共同惩戒局面,同时致力于削减执行工作的其它阻抗因素,将治理执行难追溯到执行难问题产生的源头上去。”③
二、我市现有的执行联动机制状况
近年来,合肥市的经济、社会各项工作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正呈现跨跃式地大发展,当然法院工作包括我们的执行工作也一直强调在争取“全国一流,全省领先”,但实际执行到位率也前些年也只有60%多。为破解“执行难”,在市委、人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市近年来的执行联动机制建设还是卓有成效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和社会各界配合的执行工作格局正在我市逐步形成。2007年我市就相继建立了由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全市两级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效地解决了一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2008年6月,市中院院长许建同志向市人大常委作了《关于我市法院执行协调配合工作的报告》,就破解“执行难”,进一步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建设进行了汇报,并提请审议。2009年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期间,市中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辖区社情和执行工作实际,向市委政法委提交了《关于建立合肥市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的报告》,市委政法委对报告给予高度重视,随即以该委的名义下发了《关于建立合肥市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在意见的附件中,明确了相关协助执行部门和单位的协助义务和职责,并在第一时间召开全市执行联动机制座谈会,成立了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为组长,人大副主任、法院院长等为副组长,各联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合肥市执行工作社会联动机制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协作工作,确保联动工作落到实处。2009年底市从大常委会颁布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立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机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各单位建立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机制提出了总体要求,2010年上半年市中院根据上述《决定》精神与22家联动单位签订了具体《协助执行办法》,《办法》详细规定了各协助单位协助法院执行的内容,由法院将有关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情况向参加联动的单位通报,并通过联动单位系统查询,迅速、准确地获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海关监管物品、国库支付中心、社保帐户缴费、申报、退税等财产情况,及住宿、上网、税务登记等信息材料。同时,借助协助执行单位的联动,使被执行人在履行法律义务前,在公司注册,社团法人登记,工程承揽、项目许可、资质审批、规划报建,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投标,经济鉴证业务的采购招投标,个人出入境,通关,福利彩票点的销售资格,道路运输,信贷投资融资等方面受到必要限制,进而丧失其社会信用度。2010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专门会议对各成员单位落实决定情况进行督查。
总体上来说,我市执行联动机制的建设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启动时间早。全市两级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比最高法院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要求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所提出的时间要早上二三年的时间;市委政法委下发的《关于建立合肥市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在全省也是先列;特别是大常委会颁布的《决定》,不仅是全省率先,受到省高院的肯定,推广;而且比最高法院与中央19个部门联合会签的《意见》还要早上半年多的时间。
(二)党委、人大、政府重视,各成员单位积极协助。党委、人大、政府不仅积极成立联动机制领导小组,协调各类重大事项和重大案件,还颁布各项规定与《决定》,进一步规范协助执行工作,同时展开有力的督查,将工作落到实处。各成员单位积极参加领导小组协调会,认真制定协助执行办法,开展具体协助工作。
(三)制度全面,落实到位。我市既有执行联席会议制度,又有市委发布的《关于建立合肥市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和人大发布的《决定》,也有各成员单位与法院之间的具体《协助执行办法》,内容非常祥实,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各成员单位也自觉地在协助工作中予以落实。
(四)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执行联动机制联席会协调解决了一批重大有影响的执行案件,如“桃园房产案”,“双龙案件”等等;市内的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查询效果不显著的情况下,不仅向市法院迅速提供被执行单位的帐户,还提供自然人帐户的查询,积大地支持了法院的工作;一批被执行人被限制出境或信贷投资融资及土地的规划报建;一批老赖被公告和限制了高消费等等。正是联动机制的作用,近两年市中院的执行工作已经位居全国前列,全省首位,不仅获得了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先进集体称号,且结案率、到位率等多项考核指标均居全省首位。
当然,目前我市执行联动机制在运行中也存在着以下些问题:
(一)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尚未完全形成定期化、制度化。领导小组会议主要还是针对特殊的情况和具体的案件来开展,对于联动机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分析,以及成员单位间的交流尚欠不足。
(二)各成员单位的信息联系尚未实现网上在线。无论是法院的查询等手续,还是成员单位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情况的获息,目前仍然只能依靠书面材料来进行传递,增加了人力和时间成本。
(三)对被执行人所采取的限制性措施部分难以到位。如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再次发起成立新公司或成为股东的限制;对被执行人及其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高消费的限制等等,存在着不同原因的困难。
(四)人民银行的查询出现新情况与困难。人民银行在协助法院执行工作中出现问题,不仅要求各级法院统一报省法院和再集中查询,而且人手不足,造成对被执行人帐户的查询久拖难出。
(五)公安机关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下落力度不够。公安机关在协助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及强制搬迁等执行工作中比较得力,但对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下落方面尚未尽全力。
三、进一步完善我市执行联动机制的构想
当前,我市正在朝着区域性特大城市的方向阔步前进,未来五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将突破6000亿元,占全省比重提高到25%以上,全市人均gdp达到15000美元;社会固定资产投资5年累计完成2.5万亿元,其中工业投资累计8500亿元;合肥城区常住人口将突破400万人,建成区面积扩大到410平方公里,城镇化率达到75%。④特大城市时代的到来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它必将给城市的建设模式、管理方式、管理理念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生活方式、行为习惯等带来全方位冲击。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主动适应特大城市时代的到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无论是在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以及城市管理上都要超前谋划、科学应对,做好准备、迎接挑战。法院审判及其执行工作要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全面保障,就必须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所要求的那样,加快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建设,要努力争取党委的支持,动员全市的力量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以此提高生效法律文书的自动履行率和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到位率,打造属于我市自己的社会诚信体系,保护民生,有效维护经济社会秩序,营造良好的投资氛围和企业经营理念。
根据我市目前执行联动机制的状况,对区域性特大城市提出的这一命题与要求,对于我市执行联动机制在未来几年进一步地推进与完善,笔者有以下几点主要构想:
(一)建立综合目标考核一票否决、协助执行义务单位负责人谈话、被执行特殊主体执行案件敦促负责的综合督促制度。
1、争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支持,将执行案件情况纳入文明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目前已实施),对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义务却不履行、有协助义务却不协助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文明评比资格、并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合格单位。工商、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金融等部门不配合或配合不力造成后果的同样实行“一票否决”。
2、对法院执行时协助单位以种种借口拖延或阻碍执行,或给当事人通风报信,甚至串通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由党委主要领导对该单位负责人诫勉谈话,责令整改,造成损失或致使案件无法执行的,由协助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被执行人为人大代表的,人大负责督促;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乡镇,由政法委负责督促;被执行人为国家公务员的,由所在单位党政一把手负责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同时,纪委、组织部、人事局联合发出文件,规定党员、干部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司法拘留、罚款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晋职、晋级。机关干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予以停职并严格按照干部管理程序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二)建立信息系统的联动机制。
1、全市法院将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立案时间、生效法律文书号、执行标的在网上公布,进入全国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库中。我市可通过技术手段,让这个系统跟全市的金融机构、出入境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注册登记部门等协助执行单位系统进行链接,改变现有的依据书面材料沟通不畅的局面,让相关协助执行单位通过联网查询,更细致、更严格对被执行人开立银行账号,贷款进行限制,对被执行人或其法人再设立公司,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限制,对被执行人买房、买地、买车等办理登记或者过户手续进行限制……。让社会公众了解到被执行人的资信,理性地选择,避免经营风险,减少经济纠纷的发生,使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者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2、发挥各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各自的信息管理网络资源作用。如公安机关的人口管理网络、工商部门的企业管理网络、银行金融系统的资信管理网络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房地产管理网络、税务系统的管理网络等。可通过技术手段实现法院足不出户联网查询,当然前提是指定专人,设定专用,严格审批。通过这些网络及时有效地查找到有关人员的去向,资产状况及资信状况,打破部门管理壁垒,便于法院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强制措施,促进案件高效、及时执行,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
(三)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应定其召开,且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该到场,而不是派出会议代表,对临时的问题协调,可不定期由总召集人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应当对重大疑难执行案件,进行沟通、协调;督促查处党政部门、领导干部非法干预执行的违法违纪行为;重点协调督办受地方、部门非法干预,涉及政府机关、部队、国有企业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建设领域工程款、申请执行人为特困群众执行难案件;对重点案件实行挂牌督办、领导包案等。除了领导小组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明确两名联络员,对执行和协助执行工作中出现的一般性的问题,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
(四)推广执行联络员制度。
我市肥西县法院试行的执行联络员制度经过几年的操作来看,还是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值得在全市推广。可将执行网络延伸到基层,积极推动在各乡镇街道、农村社区建立执行联络点,发展壮大执行联络员队伍,将那些具备热心公益事业、遵守宪法和法律、无违法犯罪记录和不良嗜好、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调处纠纷能力的同志发展为联络员,建立多层次、覆盖全区的协助执行网络体系。发挥联络员队伍贴近基层、接近群众的优势,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协助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法律文书,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促成执行和解,避免执行冲突,配合法院做好其他必要的协助执行工作。当然这其中可能涉及联络员工资报酬和培训等待遇问题,还需要党委、政府给予大力支持。
(五)建立严厉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的公检法三家联动机制。
目前,我市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少见,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情况还时有发生,有些法院也向公安进行过移送,但最终追刑事责任的很少。为准确、及时地惩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的通知》精神,建议可由市委政法委组织召开公、检、法三家联席会议,制定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文件。明确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出警,依法处置。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涉嫌犯罪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起公诉,法院应当及时审判。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提请检察院予以监督。检察院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案件,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六)依托公安管控平台,查找被执行人。
在市政法委的统一协调下,争取与市公安局达成如下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的内容:
1、在法院设立执行联络机构,与公安机关信息系统联网,收集、研判、报送、反馈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信息,及时发出协查通报,网上布控。
2、借助市公安局的巡查机制,动态查找被执行人。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以及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法院将相关法律文书及协查函提交给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公安机关在日常巡逻检查中发现协查对象并经确认后,立即通知法院执行局处理。
3、加强与市公安局“110”联动,查找重点案件的被执行人。对确定的重点执行案件,法院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报送联动报警名单,并附拘传手续。同时,法院设立24小时联动热线,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110”报警卡。当持卡当事人发现被执行人行踪并报警时,在相关法律手续完备的前提下,指挥中心出警酌情控制被执行人或带回派出所,并及时移交法院处理。
(七)完善媒体曝光,限制高消费令,实施悬赏执行。
媒体曝光,限制高消费和悬赏执行可配合使用,通过相关单位与个人的协助行为,对被执行人权利和自由进行限制,提高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成本和代价,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事先可对被执行人进行信誉评审,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或虽暂无履行能力但态度恶劣的被执行人将其列上黑名单,分批进行媒体曝光,限制高消费令,实施悬赏执行。我市法院已经多次在省内主要媒体上对被执行人进行曝光,也在媒体上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一部分被执行人在曝光后主动对债务进行了履行。但仍需要从以下几方面来加以完善:一是协助曝光的媒体可扩大化,不仅限于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上都可予以公布;二是曝光应常态化,定期化;三是限制高消费后各协助单位如机场、高档私立学校、高级会所等等要认真在自己的网络里备案加以落实限制。四是对故意躲藏或逃避执行的义务人实行悬赏举报。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6月19日公布的《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八)建立执行专项救助机制。
在交通事故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案件的执行中,有的义务人因事故和其他原因,极度贫因,致使这几类案件得不到执行,严重影响权利人的伤病治疗和基本生活,矛盾十分尖锐,影响社会稳定。目前我市无专项的执行救助资金,个别执行救助案件的少量救助资金还是统一纳入涉法涉诉信访专项资金中解决的。随着我市向区域性特大城市跨进,为促进社会和偕,体现人文关怀,有必要将司法救助机制作为联动机制的子系统,通过执行救助机制由法院会同地方财政、民政部门和社会慈善机构共同建立救济专项资金,对弱势群体申请执行人适当的一次性救助,或将确有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列入政府民政部门救济的对象,长期救济,让他们感受到党和国家的温暖。
执行联动机制的构建目的就是要,就是使联动各部门实现信息互联、互享,职能互补,齐抓共管,变以强制执行为主为强制执行与联动威慑、促使自动履行相结合,使赖债者因被限制生产经营而无利可图,因被限制从业而无事可做,因被限制高消费而无福可享,因被列入债务人名单公开曝光而无处可藏,因被限制出境而无路可逃,为其赖债行为付出高昂的经济自由及道德成本。目的在于实现三个转变:将消极、被动、单一的协助执行机制转变为积极、主动、多元的执行联动机制;将法院单打独斗的执行模式转变为以法院为主、各部门协作联动的执行模式;将单纯依靠强制执行的工作模式转变为强制执行与联动威慑并举的工作模式。⑤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利益平衡,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在我市区域性特大城市的建设过程中,如果我们不断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执行联动机制,可以断言,法院的执行威慑力会使债务人望风臣服,民众的法制信仰、社会的诚信意识会不断增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将成为社会的主流。到那时,执行威慑力机制越来越成为一柄“挂在墙上的剑”,轻易不出鞘。正如法国学者让·文森和雅克普雷沃在《法国民事执行程序要义》中论述:“在民法里,某些法令途径很少得到运用,但其本身的存在却足以(对债务人)施加精神上的压力。……强制执行途径也是这样的法律途径。”
注释及参考文献:
①章武生《民事执行: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4期。
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俞灵雨《法院执行理论与实务讲座》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③肖建光、邓兴广《执行联动机制:执行难的多元化协作破解》
④《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⑤孙军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2011年7月21日版《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