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家公务员八项规定内容 公务员8项规定(汇总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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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家公务员八项规定内容 公务员8项规定(汇总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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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项规定内容篇一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辞退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辞退,是指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下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和人事关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机关科级及以下公务员。

第四条 辞退公务员,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五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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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六) 因个人原因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后果或因违法违纪被劳动教养,因违法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以及被免于刑事处罚,不适宜继续在机关工作的。

第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 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七条 辞退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讨论提出建议并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二) 任免机关组织人事(政工)部门审核。

(三) 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作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任免机关未同意辞退的,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旗县区、稀土高新区机关辞退公务员,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旗县区党委、稀土高新区党工委或者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作出决定,并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被辞退的公务员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辞退前应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四) 《辞退公务员审批表》和辞退决定等存入本人档案。

任免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直接作出辞退决定。

第八条 被辞退公务员应在接到书面通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所在单位负责收缴其公务员证及有关证件、公务徽章和器械等,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辞退公务员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被辞退公务员本人。直接送达本人有困难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务员对辞退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被辞退公务员自接到辞退通知的三十日内可向任免机关申请复核,任免机关应当组织认真审核,查清事实,并在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通知其本人及所在单位。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管理部门或者作出辞退决定机关的上级公务员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在认真核查的基础上,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被辞退公务员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接到辞退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被辞退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经审查认定辞退错误的,辞退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及时恢复其人事关系和补发停职期间的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辞退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公务员被辞退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并同时取消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公务员被辞退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转递档案。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递至人才服务机构保管。

第十三条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其住房公积金由原单位返还给本人或转至重新就业单位,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领取辞退费的,机关在其档案转出后十五日内,将辞退费一次性向接收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拨付。

(一) 公务员被辞退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被辞退的次月起,由有关的人才服务机构按月发放辞退费。

(二) 辞退费发放标准为公务员被辞退前上月基本工资。

(三) 辞退费发放期限根据被辞退公务员在机关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不满两年的,按照三个月发放;满两年的,按照四个月发放;两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辞退费停发:

(一) 领取期限已满;

(二) 重新就业;

(三) 应征服兵役;

(四) 移居境外;

(五) 被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

(六) 死亡。

未发放的辞退费,有关的人才服务机构应当返还被辞退公务员原所在机关。

第十六条 辞退公务员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公务员被辞退后重新就业的,其被辞退前在机关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 在辞退公务员时,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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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项规定内容篇二

虽然四川省各地的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告中均没有说明面试将采取何种形式,但从近年考试情况来看,四川公务员面试普遍采用结构化面试形式,且题目以“一拖三”式材料题为主,即给定一段材料,附带3道结构化面试题目,对考生进行考查。

(二)面试时间

(三)面试时长及作答方式

在近几年的四川公务员面试中,题量为全天一套题,“一拖三”式材料题,每个考生的面试时间为15分钟,其中5分钟为考生阅读材料及思考的时间,10分钟为考生的作答时间,考试时间剩余3分钟时会有提醒。面试采用考生自己看题本作答的方式,场内看材料,考场内提供草稿纸和笔,但不能在材料上做标记,所有题目,一起思考一起作答。

(四)成绩计算

四川公务员各个地区都发布了自己的面试公告,从整体情况来看,大多数地区的总成绩计算方式为:考试总成绩=笔试折合总成绩+面试成绩×30%(成绩均不进行四舍五入处理)。

(五)面试人员确定

经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面试通知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参加面试。各职位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折合总成绩高低确定名次;笔试折合总成绩相同的,先后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名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的人选。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未达到录用名额3倍的职位,进入体检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本次公招达到比例职位拟进入体检人员(不含递补体检人员)的最低考试总成绩。

四川省乡镇机关公务员面试人员的确定则是有统一公告的,据公告:“根据考生笔试折合总成绩,按照1:3(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可放宽到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复审的人员名单(笔试有缺考科目者不得进入资格复审),最后一名笔试折合总成绩相同的,一并进入资格复审。进入资格复审人数达不到录用名额3倍(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可放宽到2倍)的职位,该职位符合条件的笔试人员可全部进入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合格者,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由市(州)组织、人社部门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递补人员并进行资格复审。未在规定时限内参加面试资格复审的,视为考生自动放弃面试。

公务员项规定内容篇三

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辞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任用关系。辞职辞退制度对破除旧的人才“部门所有”、“单位所有”,切实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择业权利,打破行政机关“铁饭碗”,建立优胜劣汰机制,畅通机关出口,实现能进能出,优化公务员队伍,促进行政机关勤政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行政机关的辞退工作,最早是从公安机关开始的。1989年7月,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公安机关辞退公安干警的规定》,率先在全国公安系统实行了辞退制度。1992年以后,沈阳、青岛、重庆、深圳、苏州等地以及海关、税务系统的部分单位也开展了辞退工作。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始于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八十年代初,当时做出允许干部辞职的规定,有肯定个人择业权的考虑,但更侧重考虑机关的廉政建设。198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不要与群众合办企业的通知》中规定“有些党政干部愿意辞去原来职务转入了办企业的,可以允许”。之后,中央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既肯定了个人的择业权,使人才得到合理流动,同时,有效地防止“官”商行为,促进了廉政建设。1991年,上海市根据当时任的朱容基同志的批示精神,对机关人员的辞职工作进行了规范,使机关辞职工作走上合理、合法、有序的轨道。

中央领导对辞职辞退工作非常重视,胡-锦-涛同志1994年曾两次在有关青岛、沈阳等地实行辞退制度的情况反映和报告上作了重要批示“既要坚持正确方向,积极探索,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又要认真总结经验,抓紧配套政策的制定,使其不断完善”。1995年人事部在青岛召开“全国推行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工作会议”,部署辞职辞退工作,国务委员李贵鲜同志亲临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1995年7月,人事部制定下发了《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明确了辞职辞退的程序、条件及相关要求。1996年7月,人事部制发了《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对被辞退的公务员的档案管理、辞退费发放等做了补充规定,完善了辞退制度,保障了被辞退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下发后,北京、上海、天津、四川、山东、吉林、河南、福建、广西、贵州、宁夏、广东、内蒙等18个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先后制定了辞职辞退工作的实施细则。黑龙江、河北、辽宁、青海、陕西等14个省区市转发了《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目前,辞职辞退工作已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展。

据人事部统计,从96年至2002年,全国共有28626名公务员辞职,其中有大批人员到国有企业、三资企业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国家机关辞退了17857名公务员,机关工作作风明显转变,受到广大群众拥护。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规定,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的,可以向任免机关提出申请辞职。国家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予以审批,超过三个月没有审批的,任免机关应当为公务员办理辞职手续。国家公务员如果连续两年被确定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以及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国家行政机关都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将其辞退出公务员队伍。

在严肃队伍管理的同时,也制定了对公务员进行保护性的规定,对因公伤致残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人员以及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不得辞退。

各地各部门实施辞职辞退制度的实践表明,实行辞职辞退在严格队伍管理,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和优胜劣汰机制,造就一支廉洁、精干、高效的公务员队伍,便公务员制度形成良性循环和整体效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几年来,辞职辞退制度的推行,取得了显著成效。

辞职辞退制度的建立,对那些思想和工作相形见绌、不干事、不尽职、一个人不干影响一片,小病大看,小错常犯,诸如此类,看你怎么办的人员,通过辞退,将他们“请”出机关,优化了公务员队伍;对那些“懒官”“馋官”“闲官”普遍产生了压力,使他们增加了危机感,增添了动力,促使他们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自身素质,尽快适应工作;对那些接近辞退边沿的人起到的`警示作用,使他们看到了干不好,要丢官,“铁饭碗”能砸破,“保险箱”不保险,增加了紧迫感。辞职辞退制度的建立与推行,完善了公务员竞争激励机制,建立了优胜劣汰机制,极大地改变了机关的风气,使人民群众看到了公务员勤政廉政的新形象。

辞职制度确立了公务员的自由择业权,使那些业务不对口,志趣转移,不愿在机关工作,善于经营的人才,通过辞职另择天地,人尽其才,从而促进了人才结构的调整和市场机制的形成。同时,在公务员辞退规定中明确行政机关的用人权和辞退权,将机关不需要和不廉洁、不称职、能力和素质明显不适合在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辞退出去,不仅有利于畅通队伍“出口”,搞活队伍,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而且形成了行政机关新陈代谢的良性循环。

辞职辞退制度与公务员考录、考核、申诉控告等制度发挥联动作用,有效地克服了队伍出口不畅,新鲜血液得不到及时补充,培养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就成为一句空话的弊病。不适应、不愿意从事机关工作的公务员,可以申请辞职,离开公务员队伍,国家机关也可以通过辞退制度,将不合格人员清理出队伍,从而为机关腾出空编,使一些有志于服务公众的优秀青年通过考录进行机关,施展他们的才华;将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辞退出公务员队伍,强化了考核制度的激励作用,被辞退人员对辞退不服的,可以申诉,促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有效地制约个别领导挟嫌报复、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保护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辞职辞退制度与考录、考核等制度发挥着联动效应,促进了公务员队伍的良必循环。

辞职辞退制度的实施,涉及到社会保险、重新就业以及住房、户籍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方面的问题,需要许多部门相互配合,需要与有关制度配套推进。

目前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制度不配套不完善,如辞职辞退制度推行,迫切需要与失业保险制度相衔接,目前,全国只有极少数的地区的国家机关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大多数地区尚未建立起来。由于没有建立失业保险制度,而辞退费支出无门,影响了辞退工作开展力度。再如,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辞职辞退的法定情形,《规定》第九条规定,患严重疾病的公务员不得辞退,但是“严重疾病”的标准尚未制定,造成应当辞退的人员仍滞留在公务员队伍中,不能及时清理出去,给政府公务员形象造成很坏的影响。

1、完善相关规定。如制定患严重疾病的标准等,研究国家公务员辞职条件,使辞职辞退规定更加科学合理。

2、加强培训,加大宣传,保证辞职辞退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条件执行,减少因辞职辞退程序不合法形成的申诉案件,使辞职辞退工作向科学规范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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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项规定内容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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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9日中共中央组织部部务会会议审议批准 2009年7月24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 2020年12月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部务会会议修订 2020年12月2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保障机关和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任免机关的任用关系。

法律法规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辞去公职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尊重个人意愿和从严审核审批相结合;

(三)保障合法流动和加强离职后从业管理相结合;

(四)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审核、审批、从业限制期限内从业情况的了解核查等工作。

第五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六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正在接受审计,或者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七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或者二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以上职级的,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二)组织人事部门审核,重点审核公务员是否具有不得辞去公职或者辞去公职后的从业限制情形,并征求其所在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保密等部门的意见。同时,提醒其严格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告知违规从业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其中,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四)任免机关将批复送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

(五)同意辞去公职的,办理公务交接手续。

(六)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和《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等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同时将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予以审批。

第九条 经批准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撤销同意辞去公职的决定,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未予批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该人事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公务员在辞去公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专项培训等订立协议约定工作期限的,在未满约定工作期限内一般不得申请辞去公职。申请辞去公职的,应当向所在机关支付违约金或者履行相应义务。

机关要求申请辞去公职公务员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约定工作期限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最高数额不得超过机关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

第十三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原所在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将其人事档案转递至相应的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者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具体按照人事档案工作有关规定办理。

本人应当配合转递人事档案,未予配合的,其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重新就业的,在计算工作年限时,其辞去公职前在机关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用,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其他公务员在离职2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用,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前款所称原任职务,是指公务员辞去公职前3年内担任过的领导职务;原工作业务,是指公务员辞去公职前3年内从事过的工作业务。

第十七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在从业限制期限内,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原所在机关报告从业情况。原所在机关应当同时对其从业情况进行了解和核实,对是否违反从业限制规定作出认定。

省级以上具有行业监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司法等职能的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限制清单,并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有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原所在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其原所在机关责令限期解除与接收单位的聘用关系或者终止违规经营活动;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在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中,对有不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从业限制管理等情形的,予以责令纠正;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辞去公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

2.关于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

3.关于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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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项规定内容篇五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献上公务员面试范文内容,希望对各位朋友有帮助!

公务员面试中如何作自我介绍

首先请报出自己的姓名和身份。可能应试者与面试考官打招呼时,已经将此告诉了对方,而且考官们完全可以从你的报名表、简历等材料中了解这些情况,但仍请你主动提及。这是礼貌的需要,还可以加深考官对你的印象。

其次,你可以简单地介绍一下你的学历、工作经历等基本个人情况。请提供给考官关于你个人情况的基本的、完整的信息,如:学历、工作经历、家庭概况、兴趣爱好、理想与报负等。 这部分的陈述务必简明扼要、抓住要点。例如介绍自己的学历,一般只需谈本专科以上的学历。工作单位如果多,选几个有代表性的或者你认为重要的介绍,就可以了,但这些内容一定要和面试及应考职位有关系。请保证叙述的线索清晰,一个结构混乱、内容过长的开场自,会给考官们留下杂乱无章、个性不清晰的印象,并且让考官倦怠,削弱对继续进行的面试的兴趣和注意力。

应试者还要注意这部份内容应与个人简历、报名材料上的有关内容相一致,不要有出入。在介绍这些内容时,应避免书面语言的严整与拘束,而使用灵活的口头语进行组织。这些个人基本情况的介绍没有对或错的问题――都属于中性问题,但如果因此而大意就不妥了。

接下来由这部份个人基本情况,自然地过渡到一两个自己本科或工作期间圆满完成的事件,以这一两个例子来形象地、明晰他说明自己的经验与能力,例如:在学校担任学生干部时成功组织的活动;或者如何投入到社会实践中,利用自己的专长为社会公众服务;或者自己在专业上取得的重要成绩以及出色的学术成就。

接下来要着重结合你的职业理想说明你应考这个公务员职位的原因,这一点相当重要。你可以谈你对应考单位或职务的认识了解,说明你选择这个单位或职务的强烈愿望。原先有工作单位的应试者应解释清楚自己放弃原来的工作而做出新的职业选择的原因。你还可以谈如果你被录取,那么你将怎样尽职尽责地工作,并不断根据需要完善和发展自己。当然这些都应密切联系你的.价值观与职业观。不过,如果你将自己描述为不食人间烟火的、不计较个人利益的圣人,那么考官们对你的求职动机的信任,就要大打折扣了。

这里我们介绍了一条清晰的线索,便于你组织你的自我介绍。为了保证结构明确,有条有理,你可以多用短句子以便于口语表述,并且在段与段之间使用过渡句子,口语也要注意思路、叙述语言的流畅,尽量避免颠三倒四,同一句话反复说几遍的粘糊劲,同时不要用过于随便的表述。

一般情况下,自我介绍应该是三~五分钟较适宜。时间分配上,可根据情况灵活掌握。一般地,第一部分可以用约二分钟,第二部分可以用约一分钟,第三部分用1~二分钟。

好的时间分配能突出重点,让人印象深刻,而这就取决于你面试准备工作做得好坏了。如果你事先分析了自我介绍的主要内容,并分配了所需时间,抓住这三、五分钟,你就能中肯、得体地表达出你自己。有些应试者不了解自我介绍的重要性,只是简短地介绍一下自己的姓名、身份,其后补充一些有关自己的学历、工作经历等情况,大约半分钟左右就结束了自我介绍,然后望着考官,等待下面的提问。但也有的应试者想把面试的全部内容都压缩在这几分钟里。要知道面试考官会在下面的面试中间向你提有关问题的,你应该给自己也给他人留下这个机会。

    通过自我介绍,主动地向面试考官推荐自己,这是面试组成结构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面试测评的重要指标。

(1)自我介绍是应以面试的测评为导向。

自我介绍也是一种说服的手段与艺术,聪明的应试者会以公务员考录的要求与测试重点而组织自我介绍的内容, 你不仅仅要告诉考官们你是多么优秀的人,你更要告诉考官,你如何地适合这个工作岗位。而与面试无关的内容,既使是你引以为荣的优点和长处,你也要忍痛舍弃,以突出重点。

(2)自我介绍要有充分的信心。

要想让考官们欣赏你,你必须明确地告诉考官们你具有应考职位必需的能力与素质,而只有你对此有信心并表现出这种信心后,你才证明了自己。

应试者在谈自己的优点的一个明智的办法是:在谈到自己的优点时,保持低调。也就是轻描淡写、语气平静,只谈事实,别用自己的主观评论。同时也要注意适可而止,重要的、关键的,要谈,与面试无关的特长最好别谈。另外,谈过自己的优点后,也要谈自己的缺点,但一定要强调自己克服这些缺点的愿望和努力。

特别指出的是,不要夸大自己。一方面从应试者的综合素养表现,考官能够大体估计应试者的能力;另一方面,如果考官进一步追问有关问题,将令有水份的应试者下不了台。

面试中应试者的自我介绍,可以让考官观察到简历等书面材料以外的内容,如你对自己的描述与概括能力,你对自己的综合评价以及你的精神风貌等。自信、为人等是其中的重要的潜台词,应试者务必注意。

(1)应试者应充分利用各种个人资源。除了前面提到的面带微笑、目光交流、坐姿端正等表情、身体语言外,请以沉稳平静的声音、以中等语速、以清晰的吐字发音、以开朗响亮的声调给考官以愉悦的听觉享受,声音小而模糊、吞吞吐吐的人,一定是胆怯、紧张、不自信和缺乏活力与感染力的。

(2)情绪也是一个需要控制的重要方面。情绪,做为个人的重要素养,如果在自我介绍中起伏波动,就会产生负面影响。例如在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时面无表情、语调生硬;在谈及自己的优点时眉飞色舞。兴奋不已;而在谈论自己的缺点时又无精打采、萎糜不振。

(3)有的应试者谈及自己的兴趣爱好时,说自己喜欢唱歌,便自做主张,一展歌喉,在面试考场上为考官们唱它一曲,直到被考官客气地打断后,才反应过来行为有些出格。

(4)有的应试者描述自己喜欢这样、爱好那样,如:文学、艺术、旅游、摄影等等,由此考官进一步询问其拍摄过什么作品,这位考生的回答却是她喜欢别人给她拍照,还说家里的几本影集都已经满了。

(5)有的应试者在介绍家庭关系时,似乎漫不经心地告诉考官们,自己的某位远房亲戚是应考单位的上司单位的某领导。

(6)有的应试者表示将来踏上工作岗位,将一定要绝对诸如此类的保证,似乎在做就职演讲。

这些例子很多画蛇添足似的自我介绍不但不会为你的形象增添色彩,会越抹越黑!。

对于你的自我介绍,考官既可能就其中某一点、向你提出问题广也可能过渡一下,继续下面已经安排好的问题。这时考官会说:我们十分欣赏你的能力或你的自我介绍很精采等,那么一声谢谢将是你最得体的应答。

各位考官好,今天能够站在这里参加面试,有机会向各位考官请教和学习,我感到非常的荣幸.希望通过这次面试能够把自己展示给大家,希望大家记住我.我叫....,今年..岁.汉族,法学本科.我平时喜欢看书和上网浏览信息.我的性格比较开朗,随和.能关系周围的任何事,和亲人朋友能够和睦相处,并且对生活充满了信心.我以前在检察院实习过,所以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在外地求学的四年中,我养成了坚强的性格,这种性格使我克服了学习和生活中的一些困难,积极进去.成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是我多年以来的强烈愿望.如果我有机会被录用的话,我想,我一定能够在工作中得到锻炼并实现自身的价值.同时,我也认识到,人和工作的关系是建立在自我认知的基础上的,我认为我有能力也有信心做好这份工作.公务员是一个神圣而高尚的职业,它追求的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它存在的根本目的是为人民服务,为国家服务.雷锋说过:人的生命是有限的,而为人民服务是无限的,我要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当中去.这也是我对公务员认知的最好诠释.所以,这份工作能够实现我的社会理想和人生价值,希望大家能够认可我,给我这个机会!

公务员项规定内容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四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五条 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七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八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九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三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五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八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全体干部职工均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上班时要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串岗、离岗。

二、考勤签到时间为上午8:30以前,下午3:30(时间如有变动按上级规定作相应调整)。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

三、原则上要求全体干部职工一律上班签到后再外出办事,如有特殊情况因公或因私外出,应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但要明确外出时间;因公或因私外出完毕后,要及时参加考勤,未及时考勤视为缺勤。到外出差(办私事)需延长出差时间不能及时办理出差(请事假)手续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应在上班后一日内补办,否则视同缺勤处理。经批准外出参加培训或学习的,视同公务,履行报告手续。局领导班子成员外出办事须通知办公室方可。

四、请假和销假手续办理。工作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必须填写请假条,说明事由、时间。请假1天以内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以内者,经科室负责人同意,报分管局长审批;超过3天必须向局长请假。假期结束,请假人必须向准假人销假,否则超假按旷工处理。对不请假者,一律作旷工处理。请假条交办公室汇总。

五、实行年休假制度。各科室根据工作情况,有计划地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因工作无法年休的工作人员的事假、病假可以用年休假来抵冲。

六、工作人员考勤情况由局办公室于次月前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接受监督。如有异议,自公布之日起二日内将情况反馈办公室,逾期视为认可。

七、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作为日常绩效考核及年终考核的的一项重要依据,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其中对于表现突出的人员要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对于因工作无法年休的工作人员休假延续。

八、工作人员缺勤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缺勤超过30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九、机关工作人员要严肃认真,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写签到薄、请假条,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虚填瞒报现象,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本制度从即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公务员项规定内容篇七

安徽定向乡镇公务员面试,主要考查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解决问题能力、言语理解与表达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岗位匹配性。

1.综合分析能力

(1)重点测查要素,每套必考,基本分布在第一题。

(2)以观点类为主,考查过一道哲理故事类。

(3)考查内容以基层干部素养为主,比如基层干部的定位、工作方法、对群众的态度等。

2.解决问题能力

(1)重点测查要素,基本每套必考,位置分布不固定,比较随机。

(2)身份设定主要是政府工作人员和村干部。

(3)考查内容主要是城乡发展常见社会问题,比如大学生回乡创业、小区内涝等。

3.言语理解与表达能力

(1)重点测查要素,基本每套题必考,主要分布在第2、3题。

(2)以现场模拟和沟通劝说为主,身份设定为村干部、乡镇政府工作人员。

(3)考查内容以劝说人才返乡、土地征用为主。

4.计划组织协调能力

非重点测查要素,只在20_年考查过一道,内容是对特色小镇进行宣传。

5.岗位匹配性

非重点测查要素,只在20_年考查过一道,内容是对群众矛盾的认识和处理。

【例题】在平时的工作中,处理过的最棘手的群众矛盾是什么?你是怎么处理的?请谈谈你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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