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民工劳动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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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优秀的合同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项目民工管理,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安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增强民工安全生产意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民工管理、民工工资发放、民工工资清算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第2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工是指我公司选择的施工班组从社会招用的在本项目从事生产建设服务员工。
第3条 民工安全生产管理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4条 本项目民工实行“谁带班,谁负责”方式进行管理,即凡是进入本项目的民工,统一由各班组负责人直接进行管理,施工班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民工住宿、生活、安全、计划生育、禁毒、社会治安、工作任务等事项的管理。
第5条 施工班组进场后由班组负责人到项目部报到,填写登记项目部统一定制的民工花名册。
第6条 民工花名册上的每一项必须认真填写,并附上对应民工身份证明证件复印件。
第7条 民工花名册及证明必须在进场后的第2天上交项目部1份备查,形成完整的民工档案。
第8条 项目部根据班组提交资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民工,严禁拒绝招用,现场查核出现未登记民工,按处罚条款处罚施工班组。
第9条 因民工的行为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或本项目制定的规章制度,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民工和其所在班组负责人共同承担。
第10条 对首批进场民工,进行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和签认手续。交底内容包括相关作业的质量、安全、工艺及管理等相关内容。
第11条 对新进民工,除履行登记外,由施工班组负责人根据技术交底记录进行个别交底,并上报交底签字记录。
第12条 民工之间应和睦相处,民工之间因工作或生活关系发生冲突,应该立即上报其班组负责人或现场技术员进行调解。民工之间的暴力冲突,产生对工程的破坏、施工设备破坏、他人伤害,一切后果由发生冲突的双方共同承担外。第13条 民工驻地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同时个人应收藏好自己的物品,对物品的丢失或被盗而造成的损失民工自行承担。
第三章 项目部安全生产职责
第14条 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省厅、业主相关加强安全管理文件精神,宣传安全文化,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15条 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措施、预案,建立三级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立安全生产技术档案,落实安全责任,负责和施工班组、民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组织施工班组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等。
第16条 监督检查施工班组安全组织机构、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督促施工班组民工的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使用情况;
第17条 对机械操作手、架子工、电工、焊工等特殊工种进行资格审查和培训,分工种建立特殊工种档案。
第18条 定期召开项目部相关部门、各施工班组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和解决施工中遇到的安全生产问题,总结推广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先进经验。
第19条 组织安全知识讲座、培训,开展劳动竞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评比,表彰先进班组、处罚违章行为。
第20条 建立农民工轻伤、重伤、死亡、职业病档案,定期统报,发生事故应立即上报业主及当地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抢救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章 施工班组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第21条 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行业安全生产规定、技术操作规程。
第22条 施工班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施工员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负责和民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负责民工的安全生产教育,教育民工遵守操作规程,遵章守纪,杜绝“三违”作业,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24条 在施工区域按规定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牌及防护设施。第25条 建立切实可行的安全施工应急预案。
第26条 民工驻地和机械停放选址应建在避风、水流上游、山体稳定等安全地带,确保驻地安全。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环境复杂的施工场所、驻地做到24小时有人值班巡查。
第27条 安排好民工的作息,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做好均衡生产,劳逸结合。第28条 经常对民工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或整改。
第29条 按施工季节、施工环境,做好民工的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中暑、防煤气中毒、防坍塌、防滑波、防火灾、防意外伤害等安全预防工作。
第五章 农民工安全生产职责
第30条 自觉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合同。
第31条 民工在施工现场必须服从项目部负责人及现场技术员的合理安排,严禁民工穿拖鞋出入施工现场区域,如有违例者,现场技术员可直接对其批评教育或通知其班组负责人并对其说服教育。
第32条 民工出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如发现违纪者,现场技术员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通知其班组负责人对其说服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然拒不改正者,现场技术员可通知其班组负责人将该民工清理出场,由此而产生的遣返费用由民工自行承担。
第33条 参加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岗位技术培训和事故预案演练活动,学习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不断提高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
第34条 作业前要检查机具、设备、环境的安全状况,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的违章作业,有权力口以劝阻和制止。
第35条 按有关规范要求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及防护器材,精心维护和使用机械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第36条 发生事故后要立即上报,保护好现场,积极参加事故抢救,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章 农民工工资管理
第37条 为了保障民工的利益,班组负责人应该按时必须按时对管理民工工资造册,不得无故拖延时间。
第38条 民工工资发放问题,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发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技术员是管辖班组的第一责任人,对应班组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39条 民工工资原则上由班组负责人负责按时造册,项目部统一发放,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员执行监督。
第40条 因民工工资拖欠造成项目经理部责任人被举报或民工闹事,一切损失由分管技术员和班组负责人共同承担,同时民工保证金作为处罚金。
第41条 因班组提供名单和数据不准确造成的后果由班组负责人全部负责,因现场技术员监督不到位或工作失职由其本人自行负责。第42条 民工工资发放统一采用规定的《民工工资发放表》; 第43条 发放民工必须透明公开,严格按下述流程办理:
① 民工在班组负责人的带领下施工;
② 现场技术员根据班组完成工作情况开出计量单;
③ 项目部计划合同部复核后开出计价领款书;
④ 施工班组负责人按实造册,报送办公室,办公室对应班组民工档案信息进行核实;
⑤ 现场技术员对具体工作量核实后报送经理部工程计划部;
⑥ 计划合同部根据办公室和现场技术员提供数据进行民工工资保证金扣留;
⑦ 施工班组在现场张榜工资发放公告;
⑧ 民工本人提供身份证原件,项目按照民工工资发放册对照进行工资发放;
⑨ 民工工资发放完毕,经理部返还施工班组保证金。
第七章 奖罚规定
第44条 对拒绝填报民工登记表的民工予以清除出场,对填报信息不准确的民工予以班组长通报批评并重新填报。
第45条 施工中无故辱骂技术员的民工,对班组负责人处以50~100元的罚款;殴打现场技术员或分管技术员的民工,除对该民工清除出场外,另除以班组负责人1000~3000元罚款,同时所有损失由民工班组负责人负责。
第46条 施工过程中,发现酒后上班的民工,对本人除以20~50元罚款,同时对班组长处以100~500元的罚款。
第47条 对不服从管理的民工,施工过程中违反相关安全、环保、行政管理规定的民工,按照相关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处罚记录进入其档案。
1.累计两次不听安排或违章的民工,其本人和班组负责人在本合同段内通报批评的处分,处分将载入民工档案,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累计三次不听安排的民工将被清理出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该民工自行承担。
第48条 施工中对表现优秀、组织能力较强、吃苦耐劳的民工,项目部在举办专项技术培训时优先考虑;
第49条 年终总结中,由各班组推荐优秀民工,项目部按照当年文件和具体安排予以适当的物资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50条 本办法未尽之处项目部在每的管理考核中予以修正补充;在实施过程中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文件精神有冲突的地方,以前者为准。
《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申请表
注:本表一式两份,县(区、市)劳动就业部门签署意见后存档一份,返回乡镇街道 劳动保障所一份。
打工证明
兹有镇沅县乡(镇)村小组组员,性别:,文化:现在我单位打工,从事特此证明。,身份证号:工作。
法人签字:
单位签章:
年月日,证明
兹有镇沅县乡(镇)村小组组员,性别:,文化:,身份证号:此人自年起常年在外打工。
特此证明。
出证人签章:
村委会签章:
年月日,
《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异地办理申请表
身份证号码:□□□□□□□□□□□□□□□□□□
说明:1.本表一式一份,交办证机构留存;2.“申请人(签名)”处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填写;3.用人单位请于本表左上角加盖公章;4.本表可复印使用。
异地办理《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须知
2009-6-25 17:13:45阅读数:328
1根据云劳社[2008]76号文件规定,本省农村劳动者都须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农民工服务手册》,我局为了方便企业办理“招录用登记备案”的相关手续。特开设此项服务,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凡需在我局办理《农民工服务手册》的,必须是在我局办理《招录用登记备案》的企业。省属用人单位、中央、外省和部队驻滇用人单位及在国家、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外资企业或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录用登记在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办理。
二、办理范围:云南省内非昆明地区户籍的农村劳动者。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
三、办理时须本人填写《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异地办理申请表》,并签名,申请表右上角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四、办理时提供近期半寸免冠照片2张,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五、异地办理《农民工服务手册》只对企业办理,不对个人办理。个人需要此证,请到户口所在地办理。
六、企业注册地在昆明(如劳务派遣企业等),工作地不在昆明,一律不予办理。
七、中介公司代办《农民工服务手册》的,必须提供相应的“委托协议书”。
温馨提示:
一、我中心异地办理《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的范围是指:按户口所在地划分,省内除昆明外,其余十五个地州的农村劳动力。具体包括:
1.曲靖市;2.玉溪市;3.昭通市;4.楚雄州;5.红河州;6.丽江市;7.迪庆州;8.文山州;9.西双版纳州;10.思茅市;11.大理州;12.保山市;13.德宏州;14.怒江州;
15.临沧市。
二、对于昆明本市户口的农村劳动力,请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社会保障服务站咨询办理《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昆明市的行政区划范围如下:
1.五华区;2.盘龙区;3.官渡区;4.西山区;5.东川区;6.安宁市;7.呈贡县;8.晋宁县;9.富民县;10.宜良县;11.嵩明县;12.石林县;13.禄劝县;14.寻甸县;15.经开区;16.高新区;17.度假区。
云南省农民工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简明情况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简明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1.固定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2.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月**日起,预计至
****年**月**日止。工作任务完成经甲方验收后,则本合同即行终止。
3.无固定期限:自
****年**月**日起。
第二条
乙方在甲方从事的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为,工作地点为。
第三条
乙方工作时间执行
工时工作制(标准/综合计算/不定时)。乙方工作期间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享受休息休假权利。
甲方根据需要安排乙方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第四条
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现金或委托银行代发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标准为。
第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安全生产培训,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甲方应采取职业危害防护措施,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乙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甲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使乙方得到救治,并按规定为乙方申报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
劳动用工登记机关盖章:
劳动用工登记日期:
农民工计酬手册
淮政办发〔2009〕43号
关于实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
工资工作长效管理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切实维护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保证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长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属地管理,归口负责
(一)各县(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清欠及信访稳定工作。
(二)房管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清欠及信访稳定工作;交通、水利、教育、经贸等部门负责本系统建设项目的清欠及信访稳定工作;各资产公司负责其投资、建设项目的清欠及信访稳定工作。建设部门负责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的清欠及信访稳定工作。
二、严格措施,强化保障
清欠工作实行“三进三保证”,即企业“进档保落实”,工资保障金“进户保应急”,民工工资“进卡保权益”。
(一)凡外市建筑施工企业来淮经营承揽工程业务,必须在我市设立分公司,保证发生拖欠时,有人有组织牵头落实处理。
(二)设立建筑企业工资保障金和项目工资保障金,并进入清欠专门账户,保证一旦发生拖欠用于应急。
1.进入我市的外地施工企业按下列标准交纳企业工资保障金: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100万元,二级及以下企业7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50万元。
2.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按下列标准交纳项目工资保障金: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政府投资项目除外)和施工企业按工程合同造价的5%分别缴纳项目工资保障金,上限为100万元。
(三)施工企业必须与建筑业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每一个农民工建立银行工资卡(本),按月足额将农民工工资打进卡(本),不得拖欠和克扣,保证民工权益不受侵害。
三、规范制度,加强监管
(一)实行“三项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建筑业民工维权告知制度”、“工资公示制度”和“《江苏省建筑业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三项清欠制度。
(二)实行清欠准入制度。外地来淮施工企业市场准入和投标时必须出具分公司营业执照和企业工资保障金缴纳凭证。
(三)实行信用考核制度。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建筑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价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企业工资保障金和项目保障金实行差别化管理。凡连续3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可以减
免项目工资保障金,如有拖欠工资行为,则双倍缴纳项目工资保障金。
(四)实行工资表备案制度。施工企业每月由公司或分公司统一于5日前将上个月有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建造师)、班组长和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表及银行出具的工资卡进账清单报至清欠办备案。备案的工资表、施工现场公示的工资表及打入银行的工资数额必须吻合。
(五)实行售房款监管制度。售房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民工工资。房管部门对开发企业的售房款进行监管,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房管部门应对监管资金予以冻结,不经清欠办同意不得动用,直至清偿民工工资。
(六)实行无拖欠备案制度。所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备案和产权产籍办理时要出具清欠办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证明。否则,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验收备案,房管部门不予办理产权和产籍手续。
四、明确责任,严格执法
(一)加强领导。市成立清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清欠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工作。各县(区)要加强对本辖区建设工程清欠工作,着力制度建设和日常监管,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不得将矛盾扩大、转移,造成农民工集访、越级上访。
(二)畅通投诉渠道。信访、建设、房管、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信访接待工作,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事件要按辖区归口分类,妥善处理。司法部门和仲裁机构要对维权困难的农民工实施法律援助;法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快立案、快结案。
(三)明确责任。各国有资产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它建设单位是清偿拖欠工程款第一责任人,施工企业是清偿农民工工资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及时支付工程款;监理单位要严格对项目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管,对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不到位的不予签证下一步的施工;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负全面责任。
(四)及时投诉。建筑业农民工要加强自身维权意识,对施工企业拖欠工资行为应在二个月内按规定及时向建设、劳动、清欠等部门投诉,超出二个月则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五)严格执法。
1.对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改委、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工商部门积极配合房地产主管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
2.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建设部门要限制其承揽工程或将其清除出我市建筑市场,拖欠项目不得参加评优;公安部门对堵路、围堵公共办公场所等非法讨薪事件要及时予以坚决打击。
3.对未按规定设立分公司和交纳企业工资保障金的施工企业,招投标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投标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条件的施工企业。对没有实行工资卡且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没有严格执行“三项制度”,没有及时报送工资表及工资卡备案材料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将责任企业和责任人清出淮安市场。
(六)严肃纪律。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1.手续不全开工违规建设造成拖欠的;
2.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要求的施工企业的;
3.因工作不到位或推诿扯皮造成群体性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4、其他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市清欠办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云南省农民工劳动合同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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