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人员健康卫生管理制度(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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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28 00:00:00    小编:长久的心动-

2025年人员健康卫生管理制度(六篇)

小编:长久的心动-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人员健康卫生管理制度篇一

1、员工须参加基础卫生培训、持有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健康证时效为一年。

2、员工(待聘人员)办理健康证须统一组织在指定地点进行体检。

3、员工(待聘人员)健康证办理须本人进行,严禁代检、代查;严格遵守体检注意事项。

4、健康证到期再行体检的员工,检查未合格的应立即停职,禁入加工间、禁止与原材料接触,并进行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将予以解聘,复查合格者则恢复原岗位工作;待聘人员体检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5、员工在岗期间,健康证原件交个人保管,其复印件交食堂、餐厅统一存档管理,以备查阅。

6、健康证到期而未办理的员工,应立即组织办理,直至领取新的健康证后方能上岗工作。

7、学校食堂主管人员须经常对员工个人健康、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从业人员应及时调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

人员健康卫生管理制度篇二

1.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3.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从业人员健康情况进行记录并设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4.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5.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6.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7.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8.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2.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5.新招收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后方可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等记录归档。

人员健康卫生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透明度,明确财务会计人员的职责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财务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第二条财务机构负责人的岗位职责

1、负责组织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领导全体财务会计人员学习、贯彻和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法律、法规、政策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依法行使会计监督职能,防范会计风险。

2、具体组织会计核算,设计会计核算形式和程序,监督、指导财务会计人员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处理会计业务,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审查重要会计事项。

3、组织编制部门预算和年度会计决算。

4、研究解决财务会计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指导和监督基层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5、负责协调和处理财务部门与单位内部和外部有关单位之间的业务关系,组织好有关部门审计和财务检查的接待工作。

6、监督因故离职的会计工作人员办理好会计移交手续。

7、完成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出纳的岗位职责

1、负责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日常收支工作。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保管现金,按照现金使用范围收支现金,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票据法》和国库集中支付等规定,办理银行收付款手续。

2、按有关规定设置现金、银行存款账户日记账或备查账,根据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办理资金收付,并及时登记账簿。

3、每日终了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做到不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不保管账外现金,保证账款相符,对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及时送存银行。对收到或取回的银行收、付款通知单,要及时通知有关岗位,定期核对银行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发现差额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保证银行存款账实相符。

4、牢记保险柜密码并严格保守秘密,未经批准不准将保险柜钥匙交给其他人员,确保库存现金的安全和完整无损。

5、妥善保管银行印鉴,不保管签发票据所使用的全部印鉴。

6、严格保管和按规定使用各种银行票据、收款收据等票据。对领用银行票据、收款收据的必须办理批准和领用登记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督促领用人员及时办理款项清交、票据交回和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条稽核的岗位职责

1、确保收入归口管理,审核各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合法性、收付款手续的完备性、及时性,以及财务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

2、审核原始凭证的内容及格式是否合法和完备,记账凭证的摘要是否准确,会计科目的运用及其金额是否正确。

3、审核会计科目或账簿的设置;审核登记或打印的账簿是否能满足审计、财政等部门财务检查和归档的要求;审核会计报表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财务报告

包括《会计制度》规定和主管部门临时通知编报的主要财务指标快报,月、季、年度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上级主管部门对报告的批复及社会审计的审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预算,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1、及时性,是指财务报表要按规定时限上报,不迟报、漏报、拒报。其中漏报按迟报处理,并按规定要求补报。

2、规范性,是指各种报表的上报、格式、登记等方面要规范。上报要规定方式上报;报表格式统一,装订整齐,有目录、页号,不得杂乱无章;登记质量要规范,做到工整清晰,不得乱涂乱改。

3、完整性,是指按规定的范围、内容建立本单位财务报表制度,做到不缺、不丢。财务报表做到种类齐全、指标填全、手续齐备,报表封面项目填写单位名称、单位公章、单位编号、年度、季度、月份、报送时间,并由领导、会计主管签章。同时应明确责任,确保财务资料的安全、保密,防丢防盗。

4、准确性,是指财务报表数据需真实准确,表内指标直接和表间相关指标之间的关系平衡,勾稽关系准确无误,坚决杜绝人为性失实。

第六条会计档案管理的岗位职责

1、负责对当年形成的会计凭证、账簿、各种报表等会计资料进行整理、装订和日常保管,年度终了按照归档的要求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并保管。

2、会计档案的保管要做到管理科学、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保证其安全和保密。

3、负责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4、按照会计电算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会计电算化档案的管理。

5、协助有关部门查阅会计档案,但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拿出本单位,如确需拿出本单位的,负责履行单位负责人批准手续,并督促限期归还。

6、负责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提出销毁意见,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便财务机构负责人鉴定以及单位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会计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由计财科负责,指定专人负责在专门地点保管。保管地点应具备完善的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等条件。

(2)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3)会计档案归档的范围

①会计凭证。包括外来的和自制的各种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银行存款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等。年度终了都必须按照规定归档。

②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各种辅助登记簿等。

③其它会计核算资料。凡与会计核算紧密相关的,由计财科负责办理的有参考价值的数据资料。

(4)会计档案的整理

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将装订成册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立卷。各种会计档案应按会计档案材料的关联性,分门别类地组成几个类型的案卷,将各卷按顺序编号。

①会计凭证。

a按月立卷:每月末将装订成册的凭证,统一登记案卷目录,每月立卷一份。

b分散装订:根据凭证的多少,分散装订,做到整齐、牢固、美观。

c装订封面的所有内容要填写齐全,包括:单位名称、年度、月份、起止日期、号码、装订人签章等。

②会计账簿。

各种会计账簿办理完年度结账后,除跨年使用的账簿外,其它均需整理妥善保管。

a会计账簿在办理完年度结账后,只在下一行的摘要栏填写“结转下年”字样,不填其它内容。

b会计账簿在装订前,应按账簿启用表的使用页数,核对各个账户账面是否齐全,是否按顺序排列。

c装订后的会计账簿应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掉页现象。

d装订后,会计账簿的脊背应平整,并注明所属年度及账簿名称和编号。

e会计账簿的编号为一年一编,编号顺序为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分户明细账、辅助账。

③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并按时报送后,留存报表均应按月装订成册,年度终了统一归档保管。

(5)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

①当年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计财科保管一年,期满后存入档案并由专人保管。

②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部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保管、调阅、销毁等一系列工作。

③机构变动或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将全部案卷逐一点交,接管人员逐一接收。

(6)会计档案的借阅使用

①建立会计档案清册和借阅登记清册。

②凡需借会计档案人员,须经财务负责人或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调阅手续。

③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标画,不得拆散原卷册,更不得抽换。

④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出外,特殊情况,须经单位领导批准。需要复制会计档案的,须经财务负责人或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制。

(7)各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①会计凭证保管15年。

②会计账簿保存15年,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存25年。

③会计报表保存10年,其中年度决算表永久保存。

(8)会计档案的销毁

①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清单,汇同计财科共同鉴定后,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销毁。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②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审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要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有关领导。

(9)附则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未涉及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八条根据实际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九条建立会计、出纳责任制,明确会计、出纳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的全过程。

第十条单位负责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制授权批准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财务经办人应当按照单位负责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第十一条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的程序办理。

1、支付申请

单位有关部门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用途、金额等内容。

2、支付审批

将申请单或报销凭证提交部门主管领导,领导根据申请和报销内容批准后,转负责财务领导审批。

3、支付复核

财务负责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或报销凭证进行复核,复核批准程序、手续是否正确齐备,复核无误后,交由会计人员复核,由会计人员交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

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或凭单,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并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四章监督检查

1、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查库制度,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一是出纳人员要坚持每日业务终结时自查;二是本单位领导和会计等有关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重点检查银行存款往来支付情况。

3、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4、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一人保管现象。

5、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6、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中的簿弱环节,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五章票据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票据的购领、发放、使用、保管及核销的管理,根据《白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1、票据购领

(1)财务科是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票据的购领、使用、管理。财务科负责保管《票据购领登记簿》,由财务科统一向xx市财政局购领。

(2)财务科制定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工作,建立票据内部使用登记制度,在票据登记备查簿上登记票据名称、数量、起止号码、发放日期、领用人及票据作废情况等。

2、票据使用

(1)票据为机打票据,必须使用电脑打印,手工开票无效。

(2)发票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使用完毕后按顺序号装订成册,并记录起止票号;第二联为收据,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用于缴款单位留存;第三联为财务记账凭证,会计记账并作为原始凭证存档。

(3)作废发票按顺序号将三联统一保存在已开票据的存根里。

4、票据保管

财务科对已经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应视同会计凭证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保存期满后,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

5、票据交接

票据管理员调离岗位时,必须认真办理移接手续。移交不清,不得离岗。

6、票据销毁

已作废票据、不需要的票据和保管期满的票据存根,上交财政局,由财政部门统一监销。

人员健康卫生管理制度篇四

确保员工的健康与个人卫生处于受控状态,以预防可能引入的生物性(如传染病等)、化学性(如化妆品等)、物理性(如饰物等)食品安全危害。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特制定本要求。

适用于与包装材料、食品原料、生产线和成品直接接触的员工的健康、卫生控制。

3.1厂部负责编制本制度,各相关部门严格执行。

3.2办公室负责安排员工身体健康检查工作,生产科及各生产班组负责当班组工人的卫生控制工作。

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每年检查一次,1次/月,新聘员工时。

4.2发现工作人员因健康可能导致产品、原料污染时,应及时将可疑的健康问题汇报告卫生监督员。卫生监督员应检查工作人员有无可能污染产品、原料的受感染的伤口,填《日常卫生检查表》。每天开工前检查次。

4.3个人卫生:

1)食品加工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勤理发,勤洗澡,勤换衣。

2)进车间前,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靴,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并洗手清洁。

3)食品加工人员上岗后遇下述情况之一者,各班组长监视执行洗手消毒:

上厕所之后;

处理被污染的物品之后;

从事与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之后。

4)不得将手表和各种饰物及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带入车间。

5)不得穿工作服、鞋进入厕所或离开车间。

6)食品加工人员上岗前应洗手消毒,其工作服、工作帽应定期清洗消毒。

7)严禁在车间内吸烟、吃食物及做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8)进入生产加工车间的其他人员(包括参观人员)均应遵守上述规定。

车间领班上班时负责考核人员的个人卫生遵守情况,并下班时填写《日常卫生检查表》。

a)未及时体检的员工应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的,调离原工作岗位或不许上岗,未参加培训的员工应及时组织进行食品卫生相关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b)受伤者应调离原工作岗位或重新分给其不接触产品的工作。

c)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纠正,班长或副班长应针对不符合情节影响程序采取适当措施,如上厕所之后或处理被污染的物品之后未按要求洗手消毒而进入车间作业时,报质量负责人确定处置方案。

6.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需建立相应记录,并保存两年以上。

人员健康卫生管理制度篇五

防止直接接触食品的员工对食品造成污染。

生产科(车间)员工的健康及个人卫生状况的控制。

办公室负责对员工的健康及卫生状况进行监控。

4.1员工健康

4.1.1由办公室对每个员工建立一份健康档

4.1.2生产车间的加工个人、管理人员每年一次由办公室部组织体检,并出具健康证明。新入厂员工必须取得健康证后才能上岗。

4.1.3经市(区)卫生防疫站体检或主管人员检查,发现有或可能有疾病、传染病、外伤(如切伤、烫伤)、开放性溃疡及其他任何可能对食品、食品接触面或包装材料造成污染的员工,都要立即调离生产岗位,直到恢复健康或符合条件为止。

4.1.4对新入厂的'员工进行培训,要特别强调在以后的生产过程中如果生病或受伤、或是传染病(肠道疾病、肝炎疾病等)者有接触,都必须立即通知生产主管人员。

4.15所有管理人员都有监督了解个人身体健康状况的责任,在观察到或被告知有可能污染生产工序的个人生病或受伤的情况下,生产主管人员可以要求其离开生产线,并记录在《每日卫生检查记录》中。

4.2个人卫生状况

4.2.1由办公室按照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个人卫生和食品安全的教育培训,新进厂员工要集中进行系统的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培训和考试效果要记录。

4.2.2工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帽、鞋,袖口要扣严,勿使内衣外露,工作帽要将头发完全罩住,防止头发等夹杂物落入食品中拆包和封口工序要戴口罩。

4.2.3与食品接触的从业人员要勤理发、洗澡,不得蓄留指甲、涂指甲油及佩戴饰物等。

4.2.4工作人员手部应经常保持清洁,并于进入加工厂前、上卫生间后手部受污染时,须即清洁洗手。

4.2.5工作人员的个人衣物及物品应放置在更衣室,不得带入工作间。

4.2.6工作期间严禁大声喧哗、吸烟、咀嚼及饮食等行为。

4.2.7上厕所时,要换帽换鞋,遵守卫生间使用制度。

人员健康卫生管理制度篇六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实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采购员、库管员、厨师(学徒工)、洗碗工、洗菜工、传菜人员、售菜人员、服务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员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和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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