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赃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赃款赃物的司法解释篇一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未能登记结婚,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被告应当予以退还。证人邵某是原、被告双方的介绍人,给付彩礼的过程证人也实际参与,且证人与原、被告双方均无利害关系,其证言可信度较高,并且证人陈述的情况也符合本地的风俗习惯,因此对其证言法院予以采信。证人高某的证言与证人邵某的证言,并不矛盾,也印证了原告存在订婚给付彩礼的事实,因此对其证言法院亦予以确认。法院认为,证人邵某出庭作证只证明原告给付被告现金40000元,该40000元被告应当予以退还原告。原告主张后来又给付被告20__元用于购买衣服,但没有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因此其要求退还该20__元,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已将首饰退还原告,原告也已经接受,因此原告主张的首饰钱12000元,被告不需再返还。原告要求退还购买物品的价款3000元,没有提供购买物品的发票,所购物品价值不能确定,因此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张某某彩礼款40000元,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原告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予被告彩礼,但原告与被告之后未能登记结婚。关于此种情况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作了明确规定,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法院应支持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彩礼虽具有赠与的外观,但法律后果与普通的赠与却大相径庭。被告关于原告给予其彩礼的行为为赠与行为的抗辩,法院不应支持。
本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赃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赃款赃物的司法解释篇二
:***。
赵凤军,董事长。
郝婕,北京汇融(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
何礼良,总经理。
吕慧宾,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荣贵,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以下简称盛天强公司)诉被告***(以下简称大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俊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天强公司委托代理人郝婕、被告大马公司委托代理人吕慧宾、王荣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天强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3月9日签订《柴油配送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成品柴油。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油品质量标准、结算价格、结算方式等,2015年12月原告向被告供油42780升,至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40540.60元,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40540.60及违约金774元(截至2016年4月12日)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大马公司辩称:原告所主张的货款金额并未按照合同约定价格计算,该数额与被告实际欠款数额不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为183307.45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长期业务关系,2015年3月9日,双方签订柴油配送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原告)向甲方(被告)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柴油,甲方收货后,双方按照甲方计量器确认无误后结算。甲方向乙方采购油品时,价格以提油之日当日挂牌价为准,(低于国家到位价0.12元/升)。甲方向乙方采取电汇方式进行付款,每月25日为对账日,每月15日为结账日,账期最长不超过80天。合同签订后,原告自2015年11月28日至2015年12月24日向被告供应负10号柴油7次,累计供应柴油42780升,相应价款被告至今未给付。
庭审中,就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当日挂牌价,原告主张该价格系当日的市场零售价格,其参考了天津市发改委公布的同期最高零售价格定价。就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国家到位价,原告庭审中表示不清楚其内容,被告认为该价格应为天津市发改委公布的同期最高零售价格,在该价格基础上每升降低0.12元应为原告的供货价格。原告同时主张,被告未依约向其给付货款,应向其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对账日为每月25日,结账日为每月15日,且双方约定有80日账期,因而本案所涉及的.货款被告应于2016年3月15日给付,因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主张被告应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庭上双方确认自2015年2月27日至2015年11月27日被告已经给付原告货款2129570.60元。被告主张由于上述已经给付原告的货款中原告也未按双方约定计价,故要求将其中产生的差额从未付货款中扣除。
另查,原告向本院提交的7份送货单中,2016年11月28日供货单价为5.69元/升,与天津市发改委公布的同期负1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一致。2015年12月2日至12月24日,原告供货单价分别为5.69元、5.57元,同期天津发改委公布的负1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为5.56元。庭审中原告称其定价受到市场价格影响。
赃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赃款赃物的司法解释篇三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__)辽0105民初2902号
原告邢旭。
委托代理人郑洁,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合红兴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
经营者孙彤。
委托代理人罗树贤,系沈阳正兴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冉宇。
原告邢旭与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合红兴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以下简称“合红星服务部”)、第三人冉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__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关然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__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旭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合红星服务部经营者孙彤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树贤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冉宇经本院依法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办理退车手续,判令被告退还购车款98,000元、保险费1,949元、购买真皮座椅费用1,6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略,详见起诉状。
被告合红星服务部答辩称,不同意返车辆,按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履行。20__年3月6日双方签订协议,起诉日期是3月28日,按照协议已经超过约定的时间,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退还购车款,诉讼费有原告承担。
第三人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__年3月6日,原告邢旭(乙方)在被告合红星服务部(甲方)购买了辽a凌派牌黑色车辆一台(车架号:lhggj565xe2135211、发动机号:2156707)。约定价款为98000元整,双方签订了机动车交易协议书,协议书对车辆型号、价款及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在备注处,被告合红星服务部填写了“甲方保证此车无重大事故无水淹”。当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了购车款98,000元,车辆由第三人冉宇过户至原告邢旭名下。原告以被告隐瞒了车辆发生重大事故的事实为由,要求被告退还车款未果,故于20__年4月19日诉至我院。
另查,20__年12月29日,第三人冉宇因雪天发生侧滑,导致其驾驶的辽a车辆撞到路两旁的大树致使车辆发生损坏,后第三人冉宇自行到汽车修理厂更换了两侧前车门、安全气囊、挡风玻璃等部件,总计花费修车费用25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机动车交易协议书、交易明细表、机动车所有权证书、车辆行驶证、保险单及保险费收据、录音资料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车辆买卖协议的签订主体是原告与被告合红星服务部,被告合红星服务部作为经营车辆买卖的个体工商户,对车辆情况的认知有专业的经验,在销售二手车辆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的履行告知义务。原告购买的车辆发生事故后更换过安全气囊、前车门等重要部件,属于重大事故,事故后果会直接影响到原告购买行为的意思表示,被告应该将车辆事故的真实情况如实地告知给原告。现被告隐瞒车辆事故损害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原告对车辆真实情况的认知,被告隐瞒车辆事故信息系欺诈行为,其与原告订立的车辆买卖协议系可撤销的买卖合同,合同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退还购车费用98,000元、返还购买车辆的诉讼请求,正当合理、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抗辩车辆事故不属于重大事故的意见,因双方对重大事故没有明确定义,按照日常生活法则根据车辆原值,对比车辆实际损失,本院认为车辆上述事故已经实际构成了重大事故,故本院对被告抗辩称不属于重大事故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保险费1949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主张的保险费并非强制性交纳,系原告自主选择购买的,且其实际享有了保险带来的保险利益,故保险费用应由其自行与保险公司协商退还,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保险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其购买真皮座椅费用16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购买车辆后自行更换真皮座椅,系其自主行为,且该车辆原告已经实际使用近三个月,结合原告实际享有了车辆使用过程中的利益,本院对原告主张真皮座椅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第三人冉宇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一、被沈阳市皇姑区合红兴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自本判决确定的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邢旭购车款98,000元。
二、原告邢旭在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合红兴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返还购车款同时将辽a凌派牌黑色车辆退还给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合红兴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车架号:lhggj565xe2135211、发动机号:2156707),同时,原告邢旭配合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合红兴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办理车辆更名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5元(原告已交付),由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合红兴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关然
20__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宁
赃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赃款赃物的司法解释篇四
被答辩人:
因原告a与被告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提出反诉请求,故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1. 依法驳回被答辩人b对答辩人a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被答辩人认为合同无效有三个原因:一是中大恒基不是指定的央产房代理机构,二是b是脑梗塞病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三是中大恒基与答辩人之间恶意串通。
针对被答辩人合同无效的三个理由,答辩如下:
一、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因为中大恒基的居间而无效
1. 中大恒基公司提供的是居间服务,而不是上市交易服务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央产房出售办法》)第5条规定:交易办公室选择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定点交易代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交易机构),承担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务工作。根据《央产房出售办法》第5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定点交易机构承担央产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务工作。中大恒基公司提供的只是居间服务,具体地说是向买房人和卖房人提供订立买卖房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并不提供办理“上市交易”手续的服务。因此买卖合同虽然是由中大恒基公司促成的,但不违反《央产房出售办法》第5条的规定。
2. 被答辩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中大恒基不是定点交易机构之一
《央产房出售办法》规定交易办公室选择三家以上的交易机构代理央产房的上市服务,但并没有规定定点交易机构是哪几家中介公司。《央产房出售办法》是x年制定的,时至今日已经7年之久,“三家以上的交易机构”到今天可能已经扩充到很多中介公司。杨怀波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中大恒基不在“三家以上的交易机构”之中。杨怀波证明不了中大恒基不是“上市交易”的代理机构,因此认为中大恒基代理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没有证据支持。
《央产房出售办法》是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是部门规章,而不是行政法规。《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几种原因:(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此条第5款的规定,只有违反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才导致合同无效。《央产房出售办法》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因此即使买卖合同的签订违反了《央产房出售办法》,也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此外,签订的合同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也不在合同无效的其他几种情形中,因此合同不存在无效的原因。
4. 合同无效违背了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则——意思自治
综上,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a和b,双方都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影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a和b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证明杨怀波意思表示不真实。
b是一位70多岁的老人,还曾经患过脑梗塞,但这些都不能够证明签订合同的时候其意思表示不真实。此外,3月17日的谈话录音表明,签合同当日,b的女儿也在签订合同的现场。另外,合同签订之后,中大恒基的工作人员到b的家里征询房屋共有人的出售意见,b的妻子即房屋共有人在《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证明》文件上签字。综上,出售房屋不仅仅是b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b女儿及b妻子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证明中大恒基与答辩人之间恶意串通
为了解决孩子上学问题,我找到中大恒基公司,希望能买到一套学区房。在与杨怀波签订合同之前,先后看了很多房子,因此对中关村周围的房子非常熟悉。b的房子在位置和总价款上都是我所能接受的,所以中大恒基带我看房之后,很快便决定购买此房。我与中大恒基之间只是买房人与中介公司的简单关系。b认为我与中大恒基恶意串通,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因此缺少最基本的证据。
赃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赃款赃物的司法解释篇五
你好!
因为我们现在要开展“手拉手”活动,所以我给你写了一封信,希望我们以后能成为好朋友。
我们虽然没有见过面,但我很想和你做朋友。我叫常舒翔,今年12岁,上五年级了,在西安上学。虽然我在西安有许多朋友,但我十分希望和远方的朋友做笔友。
我的家乡——西安,是个年轻而有古老的城市。这里有悠久的历史,有丰富的土特产,有名扬中外的历史古迹,还有有让人惊叹的山山水水,但她充满生机和活力,在西安人眼中,这里永远是最美的。西安有许多值得一去的地方,比如大雁塔,华清池,秦始皇兵马俑,亚洲最大的喷泉——大雁塔喷泉。这里还是古代诗人张赛、杜甫、白居易的故乡。西安的环境很好,虽然四周都有高楼大厦,车很多,但大路两边都是绿树成荫。
你的家乡是什么样的?一定也很美丽吧。或许是繁华的美,或许是古朴的美,或许是纯净的美。我想你一定和我一样很爱自己的家乡。
我真诚地希望你能成为我的朋友。请给我回信呀!谢谢!
祝:身体健康,学习进步!
在远方的常舒翔
赃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赃款赃物的司法解释篇六
原告 ,女,汉族x年3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电话:
答辩请求:
一、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二、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一.关于夫妻感情的问题
1.原、被告于x3年经人(原告的亲弟弟)介绍相识,恋爱一年时间,于x4年结为夫妻。在这一年时间两人相处融洽,感情不错,两人的结婚也是两个人共同商讨的结果,一致同意结婚,结婚不存在包办,或原告不同意的情况下结为夫妻。应该说感情基础较好,不属于闪婚情况,原告在起诉书上也提到双方是在相识一年后结婚的。
2.原被告在婚后感情也很好,没有发生争吵、家庭暴力等情况。原告对被告的感情也很好,每年都会回家过年,每年被告的衣服等都是原告买给被告的购买,就在x年八月份原告还给被告买好了衣服等待被告回来。
3.x年春节期间双方还商量改造家里的房屋,如有感情不和,原告也不会同意建新房在,并且双方商定x年春节后,原告去广东打工上班,被告在家里建造房屋并带养小孩在x小学读书。在被告在家改建房屋的期间,原告还将自己的工资寄回家建造房屋。
二.原告在我被告在家建造房屋期间,存在婚外情。
1.原告厂里的同事反映她在工作时间经常接电话,网上聊天,原告离家之后,厂里员工、同事都说其跟网友走了。原告在被告x月底来到一起后,每天都通过手机网上、qq聊天,经常聊天到晚上一两点钟。被告还在原告的手机发件箱中发现原告与一个男士聊天记录。
2.原告提出离婚就是在我方回到广东后提出来的,要是感情不和,为什么原告在被告在家建造房屋后才提出离婚要求。原告在被告不在期间,因产生婚外情,起了外心才提出离婚。
三.x年底被告回到老家
原因是儿子放寒假,被告和儿子一起回家准备过年,这是每年的惯例和当地年终回家风俗。并不是原告所说的因为争吵而回到老家。
原因有如下:
2.原告按厂规,每年都是大概初六七左右回到厂里上班。x年春节,原告还是在春节后在次期间离开家的。
3.几乎每年都是我方先期带着儿子回家准备过年,并不是x年是那样的,x年先期回来属于正常情况。
4..我方于x年x月2x号回到广东。
第一,是送儿子到广东报名上学;
第二,是家里改建的房屋做好了,到广东去打工和照顾小孩上学,夫妻团聚。
1.x年底,我方先期回家过年,原告是在x年二月初回到家过春节。原告x年春节也是在家里过的,并于正月初七离开家去厂里上班,这期间是生活在一起的。
2.x年x月2x号我方回到广东,原告于x年1x月份提出离婚,期间也是生活在一起的,这一个多月也不是处于分居状态的。
3.x年春节初七后到x年x月2x号期间,不在一起居住,是因为被告在家改建房屋,改建房屋是在原告同意的前提下发生的,不是分居,双方不在一起,是距离上的分开,是因改建房屋造成的地理空间上的夫妻两地分住。
六.原告提出的离婚时间也是不符合事实的
原告说是在年初(在起诉书上),原告是在x年1x月份提出的离婚。
七.关于原告说被告:一会说被告同意离婚,一会说是原告拖住不离。我方一直不同意离婚。
离婚是原告提出来的,我方从来没有提出离婚。至于原告说被告:一会说被告同意离婚,一会说是原告拖住不离,我方承认说过,但当时只是气话,一是冲动,当时说过之后我方就以短信向对方道歉,表明是气话。
综上所述,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感情较好。被告对原告的有较深感情,即使对方提出离婚,我方也愿意继续保持婚姻,保留整个家庭。原告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原告虚造事实,情况不实,请法院明查并请求贵院驳回原告的的诉讼请求。
此致
x人民法院
答辩人:
-12-1x
赃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赃款赃物的司法解释篇七
代理人: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 马律师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x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从化市xx街畔x11栋401房以71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现原告以被告拒收定金为由起诉至贵院。
二、关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原告主张我方拒收定金于法无据,且不可能存在拒绝收取定金的情况。
第一、我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天给了账号给原告,但对方一直未支付定金给我方,同时在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中,邮件无法看出是与本案的纠纷相关联的,也不是以原告的名义发出,仅仅是律师函三个字,正常人拒收写上律师函的邮件是情理之中的,也不清楚该邮件里面的律师函是何内容,因此,我方认为与本案无关。
第二、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的约定,经纪方作为代理人有权代收代付定金、房款及相关税费。但对方一直未将定金提存给中介,对方一直没履行合同下的义务。
第三、涉案的主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并无约定支付定金的情况,即使原告提交的证据中令页提交了一份关于定金与剩余楼款的交易的附件,但该附件无法与《房屋买卖合同》联系起来,且无原被告的签名确认,更严重的是,该合同约定的时间是20xx年,而本案的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是在x年。
第四、附件上约定支付定金的时间是在1月5日,结合《房屋买卖合同》上签订的时间也是1月5日,也就是说签订合同当天是可以直接给定金的,但是对方一直未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
第五、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过高,同时我方并非违约方,违约金是在要补充对方的损失在产生的,现对方毫无损失,要求违约金过高,并不合理。
以上答辩意见请法庭考虑!
答辩人:
二0 年 月 日
赃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赃款赃物的司法解释篇八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诉称并辩称:20xx年4月28日,我方与旅游公司签订了“租车协议书”,约定我方租11辆汽车给对方。签约后,对方付了17.3万元,余款承诺5月5日前付清。我方同意对方在未付清余款的情况下执行协议。我方准时提供租用车辆。5月14日,我方到对方处索取余款,对方交给我方现金3.7万元及投诉信、医疗费收据,被我方拒绝。后对方以乘车途中因司机急刹车使一女乘客的手骨折及司机煽动客人为由拒付。我方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义务。车辆在运行中乘客擅自走动导致扭伤,后果自负。对方以种种借口拒付是违约行为。请求判令对方支付所欠的租车款4.3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
被告(反诉原告)辩称并反诉称:按双方签订的“租车协议书”约定,对方必须准时提供租用车,确保行车安全,合同约定5月1日晚上12时到达海口,可是由于租用的6号车出故障,致使车队于次日凌晨5时才到达海口。而10号车在高速行驶而前方又无障碍的情况下紧急刹车,导致一名导游右臂骨折,另有7人也有不同程度的碰伤。在三亚市由于1号车驾驶员在索要回扣等无理要求没满足的情况下,煽动游客不按原定计划去购物点购物,并将旅游团带至不在计划之内的景点。致使我方的合作方三门峡神州旅行社拒付尚欠我方的23846元的团费。现我方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承担导游的医疗费920元,2262元的门票及23846元。
事实:
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旅游公司与汽运公司于20xx年4月28日签订“租车协议书”一份,约定旅游公司向汽运公司租用11辆空调大巴车,每辆2.3万元;汽运公司保证车辆行驶安全。签订协议时,旅游公司先付1万元定金,余款于4月30日上午11时起交清,否则没收定金,取消租车协议;汽运公司于5月1日12时10分在广西北海火车站接站,于晚上12时前到达海口,租车时间至5月5日;汽运公司必须遵守协议,必须配合旅游公司的安排,不得迟到,不得无理取闹,如有违反,双杯返还定金。签约后,旅游公司于4月29日交1万元的定金和8万元租车费。因旅游公司未按时付清全部款项,故致函汽运公司称,因“五一”放假,所余之款于5月5日付清。汽运公司在从北海至海口的行程中,因一辆车发生故障,致使整个团队不能按约定的时间到达海口。另有一辆车在行驶中急刹车,致使一名导游郭某受伤。行程结束后,汽运公司于5月16日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旅游公司只付3.7万元,同时交投诉信一份、医疗费单据给汽运公司,汽运公司表示拒绝。5月25日汽运公司再次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4.3万元未果的情况下,向本院起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旅游公司认为不付余款给汽运公司是因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造成三门峡旅行社拒付尚欠该公司团费23846元。
判案:
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车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除协议中的“甲方在旅游购物点的停车费和购物回扣均归乙方所有”违反有关规定无效外,其余内容均合法。签约后,旅游公司致函汽运公司称5月5日付清余款,而汽运公司对此表示同意。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汽运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抵达海口及造成游客损伤,属违约行为,旅游公司亦没有按约定的时间,即5月5日付清余款,其行为同样违约。因此,旅游公司亦无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所付之定金应折抵租车款。因汽运公司的违约造成旅游公司的损失大于约定的定金,故其要求汽运公司因违约行为,造成三门峡旅行社拒付团费23846元和医疗费920元,共计24766元的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旅游公司请求汽运公司赔偿不按要求所去景点而增加支出2262的费用,不予支持。
解说:
1、本案表面看起来是一起汽车租用合同纠纷,其实是一起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本案原告汽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租车协议”,约定被告租用原告的汽车按规定的路线运送客人,司机由原告所派,原告必须保证在指定的时间内将被告的乘客运送到指定的地点,因此,双方之间是一种旅客运输合同关系。
2、本案双方签订合同以后,该运输合同是否成立了呢?从我国有关运输合同的法律、法规来看,一般都规定运输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告成立,运输行业一般也认为运输合同经协商一致即告成立,并不要求支付运费或购买客票为条件,因此,从有利于保证运输和行业的正常秩序,保护合同双方的长远利益出发,一般都将运输合同视为诺成性合同。合同当然成立。
3、根据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运输费用,原告应当按照约定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运到约定地点,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给被告造成了损失;另外原告在运输途中发生紧急刹车导致旅客受伤事件,未能为旅客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违反了旅客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而本案被告在原告已经履行完毕运输旅客的义务后拖欠部分运输费用也是没有道理的,其行为同样违约。法院正确认定和划分了原告和被告各自的责任,做出了合情合理的判决。
赃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赃款赃物的司法解释篇九
您好!
父亲,首先请您原谅女儿的不懂事,让您操碎了心,也让您伤透了心。
记得小时候,有一个秋天的下午,是收玉米的时候,您推着一车刚掰下的玉米回家,门锁着,而在家看门的我早已跑出去疯玩过了头,忘记了回家。天已经黑了,母亲还在地里等你回去推最后一车玉米,而你因打不开门回不了家。
还没等我后脚踏进门里,我的屁股就啪的挨了一巴掌!我哇哇大哭起来,而且不依不饶得完全没有停下来的意思。秋收时节本来就忙急火燎得,我却不紧不慢的这样“难缠”。您被我的态度激怒了,抡起小推车上的襻就朝我抽来,把我吓得边跑边喊不敢了,以后不贪玩了,不敢顶嘴了!当时真的挺害怕的。
父亲,您在我的心目中是不言苟笑的,是一位严厉的父亲,我从来不敢在您面前放肆,但是有一次我却对您做出了大不敬的事情来。
第二天我去上班的时候,偷偷塞给弟弟十元钱,让他替我给你买把新茶壶,毕竟是我顶撞您,心里也特难受。当我推车来到路上时,发现您早已等在那里了。我眼泪顿时流了出来:每次上班走得早,您总是送我一段路,等走的人多了,你再回来。父 亲啊,您不但没打我,没生我的气,您还原谅了我,您还爱我!
这就是您,父亲!一位严厉的,武断的,又不乏慈爱的父亲!
祝您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