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交警执勤执法安全防护理念(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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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执勤执法安全防护理念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预防和减少执勤执法中的伤亡事故,保障人身安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和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财行 „2010‟240号),为交通警察和执勤执法车辆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安全防护装备。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日常教育,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确保交通警察正确掌握安全防护的方法和要求,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落实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防护装备使用、执勤执法现场设臵及安全警戒等方面的问题,督促纠正和整改。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反光背心,佩带多功能反光腰带、发光指挥棒、对讲机、执法记录仪,根据需要携带警棍、手铐、警绳等装备。协助执行堵截暴力恐怖犯罪嫌疑人及其驾驶、乘坐的车辆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防弹(防刺)背心、防刺手套、防弹头盔、手持照明器材、枪支弹药等装备。
第七条 执勤警车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反光或者发光锥筒(以下简称“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以及警告标志、警示灯、灭火器、牵引绳、急救箱等装备。执行堵截违法犯罪嫌疑人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破胎器等装备。
交通事故勘查车应当配备现场勘查箱、现场照明设备和锥筒、警戒带、警告标志、告示牌,以及急救包、牵引绳、简易破拆工具等救援及其他必要装备。处臵危险化学品车辆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参与处臵的交通警察数量携带防化、防毒装备。
执勤警用摩托车应当配备统一制式的头盔、警戒带、停车示意牌等装备。
第八条 交通警察在出勤(警)前应当检查安全防护装备是否佩(携)带齐全、有效;出勤(警)或者执行任务完毕后,应当对所携带的装备和使用的车辆及车载装备进行检查,发现损坏或者因故障无法正常使用、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维护保养或者更换。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人员定期检查警用车辆所配装备、设施是否齐全、有效,检查车辆转向、制动、灯光、轮胎、雨刷器以及警灯、警报器等设施、设备的性能是否良好。
第十条 交通警察驾驶警用车辆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汽车驾乘人员应当系安全带,摩托车驾乘人员应当戴制式头盔。执行任务时,车辆应当开启警灯;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遇雨、雪、雾、霾、沙尘等低能见度天气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雾天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除执行查缉违法犯罪嫌疑人、抢险救灾、处理交通事故等紧急任务外,严禁超速行驶、违法超车和违反交通信号,在高速公路及城市快速路未采取临时交通管控措施的情况下,不得通过中 3 央隔离带开口掉头、逆行。
第三章 道路执勤时的安全防护
第十一条 设臵执勤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城市主干道及普通公路设臵执勤点,应当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不得在急弯、下坡路段或者视线不良地点设臵执勤点。
(二)在城市快速路设臵执勤点,应当选择出入口或者匝道导流区内,非紧急情况不得在行车道内设臵执勤点。
(三)在高速公路设臵执勤点,应当选择在收费站或者服务区、停车休息区,并设臵车辆检查专用通道和停车区域,非紧急情况不得在行车道或者应急车道设臵执勤点。
第十二条 设臵执勤点时,应当在来车方向由远及近、由疏及密连续设臵锥筒以及提示、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锥筒最大间隔不得超过20米。撤除安全防护设施时应当由近及远进行。
第十三条 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及普通公路执勤点,应当在距执勤点来车方向至少200米处开始设臵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臵减速提示标志、锥筒等安全防护设施。
高速公路执勤点,应当在距收费站、服务区、停车休息区来 4 车方向至少200米处连续设臵停车检查提示牌、警告标志和警示灯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实施交通管控分流时,应当派出布控警车,并在距分流匝道出口至少500米外设臵锥筒和提示、警告、减速标志,引导车辆驶入匝道;确定专人在分流点值勤或者巡逻警戒,在导流区内停放示警车辆;遇有恶劣天气,应当根据需要设臵注意路面结冰、注意雨雪雾霾、减速慢行等标志。
执勤警车应当开启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使用车载显示屏滚动显示道路封闭、减速慢行等信息。在不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警报器。
第十五条 道路执勤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并确定专人负责执勤区域的警戒。
第十六条 在执行公务时,警车需要临时停车或者停放的,应当开启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并选择与处臵地点同方向的安全地点,不得妨碍正常通行秩序。
在公路上因执行公务需要临时停放警车时,应当开启警灯,并将警车停放在距处臵地点来车方向50米至200米外,在不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警报器。
第十七条 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冰冻等道路通 5 行条件恶劣时,确因工作需要设点执勤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普通公路上执勤,应当在距执勤点来车方向至少500米处开始设臵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臵减速提示标志、锥筒等安全防护设施,并确定专人负责执勤区域的巡逻警戒。
(二)在高速公路执勤,应当在距收费站、服务区、停车休息区来车方向至少2000米处开始设臵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臵减速提示标志、锥筒等安全防护设施。
(三)在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执勤,应当由三名(含)以上交通警察或者两名交通警察和两名(含)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使用发光指挥棒、停车示意牌及警示灯或者发光警示器。
第四章 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和拦截检查
违法犯罪嫌疑车辆时的安全防护
第十八条 交通警察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或者拦截检查车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第三章规定在执勤点摆放标志、锥筒等安全防护设施。
(二)使用指挥棒或者停车示意牌,夜间应当使用发光指挥棒或者停车示意牌。
(三)指挥机动车驾驶人靠路边停车并熄灭发动机,站在车 辆驾驶室左侧,不得贴近车门和脚踏车辆踏板或者将头、手伸进车辆驾驶室。
(四)堵截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车辆时,应当设臵停车检查、减速慢行等交通标志、锥筒等安全防护设施;有交通信号灯的,应当提前调设红灯信号进行拦截。
(五)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或者强行冲卡,应当通知前方执勤站(点)组织拦截,交通警察不得采取站在车辆正前方拦截或抛臵障碍物等危险方式强行拦截。
(六)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应当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拦截、记下车号和车辆特征等方法,事后追究交通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时,应当携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约束带、警绳等装备;每个检查点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和两名交通协管员。
交通警察发现当事人可能处于醉酒状态时,应当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进行酒精测试;需要送医院进行抽血化验或者将当事人带至醒酒约束场所的,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以上交通协管员陪同前往;对行为举止失控的当 7 事人,应当使用警绳或者约束带控制其行为。
第二十条 在高速公路上发现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超速行驶、遗洒载运物、客车严重超员、车身严重倾斜等危及道路通行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时,可以通过喊话、鸣警报器、车载显示屏提示等方式,引导车辆到就近服务区或者出口接受处理;情况紧急的,在确保自身安全前提下,应当将车辆引导至应急车道进行查处纠正;执勤警车与交通违法车辆并行时,应当保持横向间的安全距离,注意前后车辆,确保行车安全;不得采取随意停车检查或者挤别交通违法车辆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应当按照当地公安机关要求,配合治安、巡警、特警、刑侦、反恐等部门进行。在没有其他警钟、部门参加的情况下,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检查站(点)拦截检查车辆,应当由两名(含)以上交通警察实施。
(二)检查站(点)应当备有破胎器、阻车钉等路障装备,必要时可以使用大型车辆或者其他物体设臵临时路障,根据需要可以在目标车辆可能经过的路段设臵路障作为临时拦截点。
(三)对机动车实施检查时,应当在被拦截车辆司乘人员全部离车后进行,检查时应当至少有一名交通警察负责现场警戒。
(四)遇有暴力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通缉人员等危险人 8 员乘坐、驾驶机动车逃逸,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时,交通警察应当驾车尾随,同时报告指挥中心,及时增补警力、装备,伺机实施拦截查控。持有武器警械的交通警察可以驾车追缉,并通知前方检查站(点)布控拦截。
第二十二条 交通警察检查犯罪嫌疑人,应当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以及《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交通警察使用枪支时,应当严格遵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处理交通事故现场时的安全防护
第二十三条 交通事故勘查车应当停放在与事故车辆同车道的来车方向,距事故车辆或者事故起始点100米以外;事故现场附近有弯道和坡道的,停放地点应当选择在下坡坡顶、上坡起点或者弯道前端,与事故现场的距离应当根据需要适当延长。
交通事故勘查车应当开启警灯和车载可变信息屏,夜间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确定至少一名交通警察或者交通协管员负责现场安全警戒,疏导指挥过往车辆,发现险情立即通知现场人员撤离。
在设有车道信号灯、可变信息标志的城市快速路、公路,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变换车道信号灯,管控车道,并利用可变信息标志、显示屏及时发布临时交通管控、安全提示等信息,提示车辆驾驶人谨慎驾驶、减速慢行。
第二十五条 车流比较集中的路段、路口事故现场或者较大事故现场,应当采取限制车辆通行或者中断交通的方式对事故现场进行有效保护。
第二十六条 遇有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事故,现场交通警察应当穿着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具。在环境保护、安全监管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消除险情后,方可勘查现场。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和普通公路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白天在距离事故现场来车方向50米至150米外或者路口处连续设臵锥筒以及限速、慢行(加配辅助标志“事故”)等标志,锥筒最大间隔不超过20米。
(二)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冰冻等道路通行条件恶劣时,摆放锥筒、标志的数量和警示距离应当适当延长,并使用照明车或者升降式照明灯对事故现场进行照明。
(三)因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一侧交通中断或严重堵塞,以及 10 事故现场位于下坡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的,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在距现场最近的路口提前实施车辆分流。
(四)在直线路段实施分流时,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设臵安全防护设施和组织分流,标志设臵距离可以根据现场情况适当缩短。
(五)在交叉路口实施分流时,应当根据路口实际情况提前设臵限速、道路封闭、慢行(加配辅助标志“事故”)、绕行等标志,并在事故现场附近适当位臵停放警车示警、摆放锥筒,锥筒最大间隔不超过20米。
(六)需要实施借道通行、封闭道路交通管控措施时,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执行,标志设臵距离可根据现场情况适当缩短。
第二十八条 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处理交通事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需要封闭一条或者多条车道的,应当有一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交通协管员负责安全警戒,指挥过往车辆减速、变更车道。
(二)白天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200米外连续放臵锥筒,设臵限速、慢行(加配辅助标志“事故”)、左(右)道封闭等标志,锥筒最大间隔不超过20米。在城市快速路设臵锥筒、标志的起始距离可以根据现场情况适当缩短。
(三)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冰冻等道路通行条件恶劣时,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500米至1000米外连续放臵锥筒,设臵限速、慢行(加配辅助标志“事故”)等标志。
(四)事故现场在中间车道的,可以根据道路和流量情况封闭中间及左侧或者右侧两条车道,或者临时中断交通,不得采取只封闭中间车道的方式设臵现场安全防护设施。
(五)实施交通分流管控措施时,应当派出布控警车,在距离分流匝道出口1000米外设臵锥筒和限速、警告标志,引导车辆驶入匝道,确定专人在分流点进行巡逻警戒,停放示警车辆,开启警灯,在不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警报器,使用车载显示屏滚动显示道路封闭、减速慢行等信息。
(六)在能见度较好的情况下,如果事故处臵需要较长时间,现场积压车辆较多,可以在及时采取远程交通诱导、前臵管制分流措施的同时,临时采取借道通行措施。
(七)同方向只有一条车道时,一般不采取借道通行的管控措施;如确有必要借用对向车道的,应当在借道通行路段两端分别派人或者设臵交通信号,指挥车辆交替通行;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冰冻等道路通行条件恶劣时,以及借用车道后可能导致对向交通严重堵塞的,不得采取借道通行措施。
(八)采取借道通行管控措施时,应当双方向设臵交通标志,12 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高速公路中央护栏(隔离带)开口处1000米外由远到近,由疏到密,分别连续设臵锥筒以及限速、慢行(加配辅助标志“事故”)、道路封闭等标志,锥筒最大间隔不超过20米;在事故现场所在车道设臵改道等标志,在对向车道设臵车道变少等标志,并在封闭车道迎向交通流方向设臵线性诱导标志或者可变箭头信号,诱导车流变换车道;改变交通流向的区域应当设臵锥筒等渠化设施,分隔不同方向的交通流。
(九)发生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中断事故现场双向交通,快速清空现场滞留车辆、人员,并及时报告属地公安机关或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和处理交通事故中发生重伤或者死亡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逐级报告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组织纪委、督察、事故处理等部门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查找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问题,13 提出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及时予以通报。
第三十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对接报的交通警察重伤和死亡事故应当组织责任倒查,因下列原因导致交通警察伤亡的,或者迟报、瞒报、漏报交通警察伤亡事故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建议当地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领导责任:
(一)不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装备或者安全防护装备配备不到位;
(二)安全防护装备、设施损坏,不及时更换和维修;
(三)不按规定组织交通警察开展安全防护日常教育和培训;
(四)不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防护隐患不及时整改。
因以上原因造成交通警察重大伤亡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失职、渎职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交通协管员协助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图例
附件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图例
一、普通公路执勤点(见图1)
图1
二、城市快速路执勤点(见图2)
图2
三、高速公路收费站执勤点(见图3)
图3
四、高速公路分流点(见图4)
图4
五、城市道路和普通公路事故现场(见图5-7)
图5
图6
图7
六、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事故现场(见图8-9)
图8 22
图9
七、交通事故现场分流车辆(见图10)
图10
八、交通事故现场借道通行(见图11)
图11
交警执勤执法安全防护理念篇二
浅议一线交警如何在执法执勤中做好自我安全防护
近几年,城乡机动车数量迅猛增加,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带来了严峻挑战,给交警工作增添了不少压力。同时,日益严峻的执法环境,使执法一线的交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的危险系数不断加大。不少发生交警同志在执法中被袭,甚至牺牲的事件。四川汶川7.19事件使人感到震惊,这是一次警醒。笔者就一线民警如何在执勤执法工作中保障自身安全,谈一点体会和见解。
一、目前影响交警人身安全的一些隐患及其原因分析。
(一)执勤中民警常有思想大意,自我保护意识缺乏的情况存在。执勤中对自身安全不够重视,麻痹大意,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甚至出现有的民警夜间执勤时未配备齐全必要的警用装备;处理事故时未摆放足够的锥形筒,执勤时站位不当,拦车检查太随意;个别民警对在执法中潜在的危险和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地估计和预测,遇到危险时,麻痹大意,不能随机应变,造成不该发生的后果屡屡发生。这些不安全的隐患,严重危及执勤民警的自身安全。
(二)开展集中安全防护训练少,不少民警处突技能还不够强。目前,由于交警执法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人员不稳定,警力相对缺乏,日常勤务工作压力大,任务重等种种原因,民警日复一日的忙于日常勤务工作,忙于为群众守好平安回家路,很少参加集中训练,或者是少有的训练所学到的技巧技能根本无法与复杂多变的社会矛盾相抗衡。导致交警不能很好地处臵各类突发事件,不能在执勤执法中很好地保护好自身安全。
(三)当前交警面临的执法困境,存在不少不安全因素。交警在执勤执法的过程中,有一些群众藐视交警执勤执法工作,不配合交警执勤执法。不但给执法质量和执法效果造成严重影响,对民警的自身安全也是一种威胁。一方面表现为在执法过程中,少数司机群众遇交警正常执法检查,都会怨声载道,怨天尤人,对交警的执法检查抱以严重的抵抗情绪;一方面对交管工作和交警不够信任、不够理解,人云亦云。表现突出的还有聚众闹事,暴力抗法。少数交通违法者,蒙骗群众,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阻碍交警执法,以此逃避法律追究;在醉酒、情绪激动等外界作用影响下,装疯卖傻,对抗执法,甚至冲撞、殴打、谩骂执法人员;还有少数交通违法者遇交警执法时,强行冲关,恶意逃避交警检查,甚至因此造成严重交通事故。
(四)交通事故现场处臵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一是民警到达事故现场之前,事故现场未得到有效维护,初次交通事故有关人员、车辆、物体长时间严重地干扰车辆通行安全。二是维护事故现场措施不力,没按规定设臵锥形筒、警告牌等交通事故现场的警告标志,没做好途经事故现场的车辆分流。三是事故现场处理工作缓慢,事故现场物体迟迟得不到彻底清理,致使初次事故现场长时间占用道路资源。四是民警思想麻痹大意,缺乏发生二次交通事故危机感,专注于事故现场勘查忽视安全防范,在无意之中诱发二次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查处交通违法中存在不安全情形。据分析,道路上的交通事故60%以上都是因车辆不按规定让行、严重超载、饮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以及无证驾驶等几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引起的。可以说,这几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是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因此,查处这几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是交警上路管理的“重头戏”。而查处纠正这些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通常是由民警在路口或路段上拦截过往车辆进行查处的,这一过程,需要民警在路面上徒步操作。而违法车辆或因超速行驶而无法及时制动,或因严重超载而造成制动不灵,或因疲劳驾驶而横冲直撞等等,都对执勤民警的自身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同时,执勤民警在纠正这些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时,又时刻面临着其它行驶中的车辆对民警安全构成威胁。更有甚者是不乏一些思想道德品质相当恶劣,并对交通民警怀有很深敌意不服从管理的“流氓”驾驶人故意伤害民警情况的存在。
二、针对以上种种不安全因素及其原因,我们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清除执法障碍,强有力地保障执勤交警的人身安全。
(一)教育训练相结合,提高民警自身安全防护意识和能力。我们交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把民警的安全防护工作臵于头等位臵。要本着以对民警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加以防范。要切实克服麻痹思想,把民警执勤执法安全保护作为提高交警队伍战斗力的重要措施经常抓,做到警钟长鸣。将民警自身安全防护教育贯穿于日常工作中,并结合近年来发生的公安民警因公伤亡事件和重特大交通事故,经常性地通过例会、警示教育等形式,要求民警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做到安全常提、警钟常鸣、长抓不懈,不断提高民警对自身安全重要性的认识,时刻绷紧自身安全防护的“弦”。同时,要不定期有针对性的组织民警进行防卫技能、防护措施、安全防范知识的培训和实战演练,并在业务学习中,把执勤安全防护作为学习的重点,使民警牢固掌握各项战术技能,确保民警遇突发事件时,能够从容应对,果断处臵。并对民警在执勤中的规范执法掌握情况、站位、防护设施的应用等相关情况纳入考评考核。
(二)加强自身建设,突出服务为民理念。我们交管部门的执法权力来自于人民,更要服务于人民,我们要通过不断改进执法模式,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努力强化自身能力和业务水平,加强执法管理和监督,确实打造一支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心系百姓,能保一方平安的,让老百姓满意的高素质交管队伍。
(三)加大交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大力宣传交通法律法规,努力强化广大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是交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要把宣传教育工作当成一项经常性的中心工作抓紧抓好。通过有效的宣传教育,促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各种交通违法行为。同时,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定期召开警民座谈会,定期组织警营开放等活动,融洽警民关系,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真正做到还权于民,用权于民,让广大群众共同参与到交通管理中来。在各种浓厚的宣传教育氛围下,引导全民自觉接受交管部门的管理,支持交警、理解交警。
(四)规范执法,文明执勤。在执勤执法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按执法程序执行,动作规范准确,拦车时须保持50米以上距离发出停车检查信号,以便被检查者有充分的反应时间减速靠边停车;执勤民警要保证有2人以上共同进行。对拒不听从民警指挥、驾车逃跑的,尽量不要驾车追赶,可将情况通报前方执勤民警,通过设卡强制拦截;恶劣天气和夜间执勤时,要保证民警的安全防护装备齐全,选择灯光照明相对良好的地方,并持夜间指挥棒或停车标志。开启警车警灯,提高示警作用。要公正文明执法,按规定程序办事,说话和气,礼貌用语,切不可以管理者自居,随意训斥、刁难驾驶员,以免激发矛盾。民警在拦车时,不要站在车辆前方正面拦车,应站在路边等安全的地方,尽量不站在路中间,以确保自身的人身安全。
(五)加强事故处臵规范,提高现场安全防范意识。疲劳驾驶、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特别是遇到暴雨、夜间处理交通事故,对民警自身安全构成很大的威胁。为此,在事故处理方面,一是必须穿着带有发光标志的反光背心,在现场设臵交通警告标志,发光或反光隔离器材。如在危险路段处理交通事故现场或处理运输危化品车辆的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在距中心现场来车方向200米(夜间适当延长距离),连续设臵移动警告标志以及发光、反光锥筒,把无关人员隔离在现场一定范围之外,设臵专职的警戒民警。二是要充分发挥警车警灯的震慑性作用。进行现场勘查时,无论是白天还是夜间,均要让警灯闪烁,以此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尤其是机动车驾驶人谨慎驾驶,该停则停,该行则行,服从指挥。三是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勘查现场民警不能少于3人,既符合法定程序规定,又可克服警力不足造成勘查与车辆疏导难以兼顾的尴尬场面,使勘查民警的人身安全得到保障。
公安交警肩负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打击违法犯罪的神圣职责,职业风险大。笔者认为,只有不断加强民警安全意识教育,切实提高民警自身防护的思想认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加强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好自己、保护好他人。才能更加有效地提高道路交通管理的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和谐发展。
交警执勤执法安全防护理念篇三
浅谈一线执勤执法交警如何规范仪容仪表
仪容仪表是指一个人的外观外貌及举止风度。公安民警的仪容仪表,体现了人民警察的精神风貌,与公安机关的形象密不可分。公安机关是实行军事化管理的执法机关,警容严整、着装规范是公安机关执勤执法民警特有的行为规范和特殊的纪律作风要求。***同志提出的“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四句话,以及公安部党委提出的“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八个字,就是对人民警察在执勤执法过程中的仪容仪表和言谈举止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此外,《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等规章制度也对交通警察的仪容仪表和着装等作了具体和明确的规定。
仪容仪表具体落实到执勤执法民警身上,就是民警的警容警姿、执法用语、执法行为和对待群众的态度,它既属于队伍建设的范畴,又是公安执法规范化的具体内容。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在全部公安工作中,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障。在此可以看出包含民警的仪容仪表在内的队伍建设的重要性。
执勤民警仪容仪表做到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是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最基本的要求。执法要规范,必须首先规范执勤执法民警的言谈举止,具体体现在规范执勤执法着装、用语和指挥手势等方面。俗话说,坐要有坐姿,站要有站相,执勤交通民警只有做到站姿端正、行姿稳重、敬礼规范、手势标准,才能体现交警良好的个人素质和内在修养。只有做到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以及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才能体现出公安机关是一支文明之师、威武之师、规范之师。
执法规范化是公安部党委提出的“三项建设”之一。部党委对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高度重视,2008年9月以来,孟建柱部长多次强调要进一步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10多次作出批示要求交警部门要开展文明、规范执法的教育,规范民警的执法活动,在规范执法上见成效,努力取得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刘金国副部长也多次要求交警部门抓执法规范化建设要从小事抓起,重点抓好基层,要加强教育培训,尤其是要树立典型。
近年来,为了进一步规范交通警察的执勤执法行为,提升执法形象,公安部先后下发了《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规则》、《道路交通管理执勤执法规范用语(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规范了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用语、安全防护、道路执勤、道路执法的基本要求和具体程序,在规范和保障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提升执勤执法形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得到有效提升,交通警察的执法形象明显改善。但是,交警系统规范执法,特别是执勤民警的仪容仪表方面存在的问题还不少。民警在执法思想、执法理念、执法能力和水平、执法方式方法上与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发展要求还不适应,与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还有差距。为把交通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引向深入,我们要针对部党委和部领导对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出的严格要求,认真查找差距和突出问题,研究措施,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迅速掀起执法规范化建设学习实践活动新高潮,努力取得执法规范化建设新成效。
下面笔者就仪容仪表的基本内涵及其要求,一线执勤交警仪容仪表的基本内涵、要求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何规范执勤交警的仪容仪表、提高交警执法形象等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仪容仪表的基本内涵及其要求
仪容,通常是指人的外观外貌。在人际交往中,每个人的仪容都会引起交往对象的特别关注,并将影响到对方对自己的整体评价。
仪表,是人的外表的总称,是人举止风度的外在体现。它包括人的形体、容貌、健康状况、姿态、举止、服饰、风度、语言等方面。风度,是指举止行为、待人接物时,一个人的德才学识等各方面的内在修养的外在表现。风度是构成仪表的核心要素。
仪容美的含义。首先,是要求仪容自然美。它是指仪容的先天条件好,天生丽质。尽管以相貌取人不合情理,但先天美好的仪容相貌,无疑会令人赏心悦目,感觉愉快;其次,是要求仪容修饰美。它是指依照个人条件,对仪容进行必要的修饰,扬其长,避其短,设计、塑造出美好的个人形象,在人际交往中尽量令自己显得有备而来,自尊自爱;最后,是要求仪容内在美。它是指通过努力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的文化、艺术素养和思想、道德水准,培养出自己高雅的气质与美好的心灵,使自己秀外慧中,表里如一。仪容美的基本要素是貌美、发美、肌肤美,主要要求整洁干净。每个人的仪容是天生的,长相如何不是至关重要的,关键是心灵的问题。心灵美比仪容美更重要。
仪容修饰的规则。要做到仪容美,自然要注意修饰仪容。修饰仪容的基本规则是:美观、整洁、卫生、得体。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仪容要干净。要勤洗澡、勤洗脸,脸部、脖颈、手都要干干净净,并经常注意去除眼角、口角及鼻孔的分泌物。要勤换衣服,消除身体异味。二是仪容应当整洁。即整齐洁净、清爽。要使仪容整洁,重在持之以恒。三是仪容应当卫生。讲究卫生是公民的义务,要注意口腔卫生,指甲要常剪,头发按时理,不得蓬头垢面,体味熏人,这是每个人都应当自觉做好的。四是仪容应当简约。仪容既要修饰,又忌讳标新立异,“一鸣惊人”,简练、朴素最好。五是仪容应当端庄。仪容庄重大方,斯文雅气,不仅会给人以美感,而且易于使自己赢得他人的信任。
仪表修饰的原则。成功的仪表修饰一般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一是适体原则。要求仪表修饰与个体自身的性别、年龄、容貌、肤色、身材、体型、个性、气质及职业身份等相适宜和相协调。二是t.p.o原则。即时间(time)、地点(place)、场合(occasion)原则。要求仪表修饰因时间、地点、场合的变化而相应变化。使仪表修饰先着眼于人的整体,再考虑各个局部的修饰,促成修饰与人自身的诸多因素之间协调一致,营造出整体风采。四是适度原则。要求仪表修饰无论是修饰程度,还是在饰品数量和修饰技巧上,都应当把握分寸,自然适度。
二、执勤民警仪容仪表的基本内涵及其要求
(一)、执勤民警仪容仪表的基本内涵。执勤民警仪容仪表是人民警察素质、风度、气质和精神面貌的外在表现,也是人民警察在执勤执法时特有的行为规范和特殊的纪律作风要求。
(二)、法律法规对执勤执法交警仪容仪表的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条规定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2、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3、保持警服干净整洁。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4、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5、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6、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第九条规定: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第十条规定:公安民警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第十二条规定:两名以上公安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威严有序。《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交通警察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
上述这些,都是规范民警仪容仪表的具体规定:一是规范民警的穿着打扮,对民警的着装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二是规范交通警察执勤执法用语,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的语言、语气作出原则规定。要求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接受群众求助时应当尊重当事人,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三是规范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行为举止。主要有:
1、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规范行为举止,做到举止端庄、精神饱满。
2、要求交通警察做到站姿端正、行姿稳重、敬礼规范、手势标准。三、一线执勤执法交警在仪容仪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实施以来,部交管局相继印发了《关于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推进规范执法工作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交警部门围绕“努力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一主题,执法水平有明显提升,与10年前、5年前相比,过去的一些突出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但是,交警系统规范执法,特别是执勤民警的仪容仪表方面存在的问题还不少。2009年5月18至22日,公安部工作组到我省韶关、清远、广州、深圳、珠海、中山、东莞等市,对执法工作情况进行了明查暗访,发现我省部分地方的民警存在执法不规范的问题。具体表现在:部分执勤执法民警纠违不敬礼,没有使用执勤执法规范用语和规范动作,警容不整,着装不规范,执法形象欠佳等。有些民警执法理念上还存在偏差,执法中重处罚轻教育、重管理轻服务,特别是对轻微违法,往往用罚款处罚,缺乏必要的教育、提醒,影响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一些民警执法随意性大,不能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的关系,执勤执法时不注意方式方法,执法方式简单,执法态度粗暴、生硬,对群众缺乏感情,使群众产生反感情绪。四、一线执勤执法民警如何规范仪容仪表,提高执法形象 孟建柱部长2009年4月10日在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上指出:“公安交警队伍是公安机关所有警种中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最多、联系最紧密的一支队伍,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如何,直接影响着公安机关的形象,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威信。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积极适应执法环境的新变化,设身处地地考虑到当事人的切身感受,感同身受地体谅困难群众生活的不易,善于用群众语言、用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来管理、来执法,注重策略、讲究方法,真正融法、理、情于一体,使人民群众通过交警的执法活动,既能感受到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尊严,又能感受到公安机关的关爱与温暖。”
根据部党委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各项要求和工作部署,今年要进一步解决民警执法形象不好、警容不整、执法用语不规范等问题。为此,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化建设对执勤民警仪容仪表的要求,进一步落实措施,加大力度规范民警执勤执法用语,规范着装和执法行为,改善执法形象,促进执法规范化进而促进队伍建设。要达到上述目的,笔者认为必须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严格执行着装规定,树立民警严谨的执法形象。交警代表着一个城市的窗口形象,每个执勤交警就是城市的一张名片。在着装举止方面,部105号令第55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法律法规规定: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规范行为举止,做到举止端庄、精神饱满,做到站姿端正、行姿稳重、敬礼规范、手势标准。一线交通警察要树立文明执法形象,必须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要求,从穿衣戴帽、行为举止、装备佩戴等细节上来规范执勤执法形象。如:按照规定,男民警头发不能超过帽边5厘米,执勤时必须穿着平整干净的制服,佩带执勤包、对讲机,腰间裤带不允许佩带手机、钥匙、饰品等物品。
二是严格使用执法用语,树立民警文明的执法形象。使用规范用语是改进执法形象,解决执法态度问题的良方。在执勤执法用语方面,部105号令第55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交警部门要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必须要求执勤民警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全面落实规范的执勤执法用语,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观念,正确看待手中的权力,带着对人民群众深厚的感情去执法,杜绝冷、硬、横的现象,在执勤执法、接受群众求助时做到尊重当事人,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通过民警规范的用语和文明的态度,使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警民关系进一步和谐。
三是强化教育培训,提高民警的内在素质。要组织基层民警进行执勤执法用语、指挥手势和警容警姿的训练,使每一个执勤民警熟练掌握和准确运用规范用语,确保一线民警在规范言谈举止、提高执法形象等方面有明显变化。要建立并落实法律学习培训考核制度,在培训的基础上进行考核,以考促学,以考促练。要以新修订的部令和工作规范为重点内容,组织集中培训和在岗学习,使民警对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熟记会用。一线民警要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掌握应知应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并能准确运用,做到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一口清”。要推广上海经验做法,组织开展创建示范标准岗位活动,通过示范作用,促进民警执法形象的明显提高。
四是严格管理约束,狠抓民警的素质养成。要把一线执勤执法交警的仪容仪表情况作为日常勤务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把检查情况及时进行通报,通过严格的管理、严格的督查,使执勤民警时刻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从而促进良好的警容警姿和行为规范的养成。
交警执勤执法安全防护理念篇四
规范执勤执法,提升交警良好形象
“三项建设”活动开展以来,公安交警围绕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理念,采取人性化的措施服从经济建设、服务群众利益做了大量工作,成效明显。但是,新时期下交管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将更加严峻,构建和谐社会,规范执勤执法成为交警队伍的一个重要课题。众所周知,公安交警队伍是公安机关所有警种中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最多、联系最紧密的一支队伍,交警是公安机关的窗口警种,交警执法程序的合法性、执法行为的合理性、执法行为的人性化与否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的声誉,直接影响着公安机关的形象,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威信。
笔者认为,公安交管部门在规范执勤执法意识和理念上要积极适应执法环境的新变化,要设身处地地考虑到当事人的切身感受,感同身受地体谅困难群众生活的不易,善于用群众语言、用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来管理、来执法,注重策略、讲究方法,真正融法、理、情于一体,使人民群众通过交警的执法活动,既能感受到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尊严,又能感受到公安机关的关爱与温暖。结合本职工作,现就如何规范执勤执法,提升交警良好形象初浅地谈几点认识。
一、当前执勤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纠正违法尺度不一,执法不严格。一方面主要表现为对过岗的交通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助长了交通参与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侥幸心理;二是纠正交通违法行为不注意时间、地点、场合而造成或顾此失彼、或得不偿失,警民对立的情况屡见不鲜,有的造成执勤民警与违法者矛盾加剧;三是受人情关系影响,面对交通违法当事人找到关系或是自己的亲戚、朋友、同学、关系户等网开一面,既使被其它交警查扣,也会出面说情,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人为造成不能公正执法。
2、民警素质参差不齐,执法水平不高。由于基层执勤民警工作任务繁重,学习锻炼的机会较少,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导致在执法中不规范不文明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少数民警在执法活动中不规范、不文明、简单粗鲁的现象,特别是在处罚过程中,不讲究方式方法,凭态度处罚违法者,有的在纠正交通违法行为时存在事先不敬礼,事后不告知的现象,有的在执勤执法过程中,举止不端正、着装不整等,势必损害交通民警形象,造成群众反感,还有的民警对相关的交通法规了解仅仅停留在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上,纠正交通违法在执法程序上、在法律文书的使用上存在着不少错误的认识,对于交通管理相关的其它法律法规知之甚少,说服力不强,影响了队伍的执法形象。
3、路面执法存在随意现象,执法程序不严肃。一是如在路面执法中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特权车、关系车、熟人车不处罚或降格处罚的情况,同一种违法在不同民警中有不同的处理结果,容易造成执法的不公平和不公正现象。二是以罚代处,降低程序。有的交警为了省事、方便,或在交通违法行为人的要求下,对多种交通违法行为,该并处的没并处,该吊扣的没吊扣,该拘留的没拘留,该扣分的没扣分,只是罚款了事,法律程序不到位,本应使用一般程序处理,却私自变更违法条款,改用简易程序处理。
4、重处罚轻教育,执法理念不全面。在路面执法中,重处罚轻教育的趋势比较明显,基本上是违法必罚,交通法规中的警告条款运用得很不够或者是基本上没运用;同时在路面执法中,罚款已交而交通违法照旧的现象突出,长此以往,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交警为了罚款而纠正交通违法的普遍认识,从而得不到公众的认可和支持。
5、路面执法情绪化,执法态度不端正。由于长期在恶劣环境中工作,压力大、情绪差,交警也是人,是人就有情绪。作为交警应该控制其情绪,但个别民警在心情不好时,特别是长期在恶劣工作环境中工作时,火气大、情绪差,对驾驶员训斥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部分民警方式方法欠妥,语言不规范,说服不到位,不自觉地把交通违法者当作自己的对立面,在人格上不尊重当事人、在处理上不考虑当事人的合理要求、在语言上不注意文明用语,从而造成不少驾驶员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无异义,但对交警的执法态度有看法
二、规范执勤执法,提升交警良好形象几点对策。
1、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性化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有一个鲜明特点,就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因此,交通警察在日常交通管理工作中,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中心,一切交通管理措施都要适应时局、服从经济、服务群众。因此,我们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一定要注意合法、适度、量情的原则。所谓“合法”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体现处罚法定原则。所谓“适度”就是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确定适当的处罚数量,不能轻教重罚。所谓“量情”,就是作处罚决定时,一定要体察民情,不要超出他们承受不了的限度。所以,对于交通违法的初犯者和情节轻微者一般以教育为主,不施罚款。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教育和处罚并举的方法,要让他们罚得心服口服。
2、增强依法行政观念,积极换位思考。路面执法既要坚持依法办事,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更要理解驾驶员,体贴驾驶员,以平和、平等的心态面对违法驾驶员,要讲究执法效率,克服执法中的随意性。一方面要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服务对象一律平等,对交通管理的各类对象一视同仁,另一方面要注重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知识的学习。三是在日常的执勤执法过程中,我们无论纠正还是处理违法行为,一定要以人为本,不能以居高临下的姿态来处理违法驾驶员,常换位思考思考,如果你是驾驶员,你要求交通警察怎样做?要常常反思自己,扪心自问,要与人为善,与人为友。要依法处罚,更要以情感人,以理服人,让违法驾驶员感受到交通警察做到了合情、合理,自己乐于接受,引以为戒,也达到我们处理违法行为的目的。在听取群众意见时要虚心、诚心,不能敷衍了事,自以为是。
3、坚持教罚结合,以静制动灵活处置。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我们的违法处理人员要坚持以人为本,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指导思想,主动向违法驾驶员讲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讲清其违法行为事实以及违法行为所带来的危害,阐述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的处罚规定,告知他所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在纠正道路违法行为遇到有些驾驶员脾气暴燥,意气用事,对民警有抵触情绪时,我们要采取冷处理,以静制动,让他先等一会,先冷静一下,也可以巧借一些能认清道路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吸取教训的驾驶员,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其违法行为的危害进行教育,对其自身安全进行启示,有效地分散焦点,缓解情绪,让其理智下来,提高民警的执法效率。切不要急于处理,更不能火上浇油,以暴制暴,发生过激行为,后果不堪设想。
4、要加强修养,提高心理素质。一是在闻听群众过激言论时,要心胸袒荡,谅解群众。遇到这种情况,交通民警一定要头脑冷静,耐心教育,以理服人,不与他们计较。由于人的素质不齐,不服管理、或者希望法律只管别人不管自己的人在一定时期还是存在的,但他们毕竟还是人民群众。所以,对待这些人,从情感上要谅解他们,从道义上要征服他们。遇到说不清,讲不明的情况,也不能操之过急。二是在遭遇不公正指责的时候,要勇于自责,理解群众。当前,我们的执法工作确实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再加上群众对改革不理解、对发展有看法、对政府工作有意见,往往会借题发挥。因而,交通警察常常会受到一些不公正的指责,有口难辨。对此我们首先要勇于自责,承认自己不足,然后再作解释,辨明真相,弄清是非。即使你本人做得很好,也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虚心接受意见,提高群众满意率。
5、健全管理机制,落实从优待警。交警是一种比较辛苦的职业,特别是路面执法的民警和协管员,工作环境恶劣,在这种情况下,一要加强对交警队伍的正规化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二要不断改革勤务体制,探索勤务运行的新方法、新思路,使路面执法走上良性的、相对固定的运行模式,从而促使交通警察在执法时向人性化规范化的高标准迈进。三是要积极落实从优待警政策,消除后顾之忧。要切实关心爱护民警和交通协管员,要把有限的财力和物力向一线岗位倾斜,积极争取改善基层交警的政治待遇,同时,由于地域差异,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交警经费保障困难大、压力大,建议上级商财政部、厅,将协管员工资全部纳入财政供给,并建立长效机制,以期在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同时减轻基层交警大队的经费负担,彻底消除后顾之忧。
规范执勤执法,提升良好形象,关键在人。相信,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们的交管工作一定会沿着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走向健康发展道路,从而为密切警民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奠定扎实的群众基础,只有这样,我们的交管工作才会日渐成熟,展现无限活力。
交警执勤执法安全防护理念篇五
常言道:“警民关系即为鱼水关系”,此话说得言简意赅,表面意思不难让人理解,其实含义深重。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随之也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面对当前严峻的形势,如何有效维护广大人民利益,执法为民,做好交通管理工作,便显的尤为重要。下面就交警实际工作,结合“执法为民”,浅析个人看法。
一、交通管理现状以其警民
引发矛盾的根源。
结合城区分析,交警每天除了承担城区各岗区交通秩序外还担负着城区巡逻工作,由于当前车流量大,警力不足等各方面原因,因此有些驾驶人只要在没有交警执勤的路段或路口,无视交通信号存在,随意行车,有的甚至为逃避违章时监控的抓拍,故意用光盘遮挡住车牌。尽管城区中队开展多项专项治理活动,但取得效果只能起到短暂的作用,没过多久便会出现反弹现象,加之广大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有些群众认为交警纠其违法行为是在故意“找茬”,不给予配合,认为自己有关系,辱骂民警,对民警实施暴力,因此引发矛盾。
二、采取各项措施方法,把“执法为民”融入到整体工作中去。
一个民警执法水平的好与坏是影响纠正驾驶人违法行为的的重要因素。但是当前个别民警仍然出现执法不规范、执法态度不文明、办人情案等现象,群众意见很大,产生反感心里,因此严重影响了交警在群众心中的形象。如何改变群众的想法,做到“执法为民”,我认为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
(一)、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对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违法行为实行严格查处,查纠过程中,首先要改变执法态度。纠正违法行为先敬礼,告知驾驶人违法行为后,实施处罚,填写法律文书的时候书写工整,字体规范,运用法律文书正确无误。面对不理解的群众,耐心的对驾驶人解释,解释的过程中驾驶人不予配合的,首先从法律角度出发,讲解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彻底消除其反感心里。对待态度蛮横的驾驶人,不予其发生冲突。对群众不容易接受的执法方式,彻底改变,从内心树立起执法为民的理念。
(二)、强化自身学习,转变执法思想。结合当前大队开展的“每日一题”学习活动,严格按照大队的要求,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执法水平。民警要严格落实大队的学习计划,学习政治理论知识,学习业务知识,真正做到“比、学、赶、帮、超”,在干中学,在学中干,把工作和学习有机结合起来,利用所学习到的知识,解决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思想是行动的指南,要实现执法为民,就要端正思想,纠正随意执法,滥用职权办人情案的思想。利用业务时间做好宣传工作,对亲戚朋友,对广大群众进行宣传和教育,让他们在思想上重新认识到遵章守法对每个公民的重要性,从而也提高了自身的思想意识,使执法思想实现质的改变。
(三)、端正执法态度,改变执法观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交警,我们更应该认识到自觉服务于群众的重要性。改变陈旧的执法模式,不断增强为民执法的思想观念,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把服务理念运用到日常工作中去。工作中彻底消除“冷、横、硬、推”,工作之余,要用“换位思考”的方式,以自己是一名普通的群众查找自身不足,提高认识,做到言行举止文明。
(四)、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做到执法为民。当今社会形势的迅速发展,公安交通管理工作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大队的内部监督,是与群众沟通的平台,也是确保队伍不发生问题的重要因素。零距离与群众接触,体会群众的想法,对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采纳分析。同时加强队伍内部的监督,预防和减少民警违法违纪的发生,结合队伍内部实际,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开展教育整改活动,切实消除存在问题,确保队伍因管理不善造成违法违纪问题。
作为一名基层交警,我们应该时刻把“执法为民”思想融入执勤执法工作中,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心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同时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脚踏实地的做好本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