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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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对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一个及时概括。总结应该具备反思的能力,帮助我们认清自己的优势和不足,进一步完善自我。以下是一些经典总结的范例,希望能够激发大家的创作灵感和写作潜力。
(一)教材重点:高概率考点:
1、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3、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9、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10、会计法42—45条。
11、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14、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二)教材增加内容以及要求的提高。
1、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权责发生制性原则。
4、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5、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6、设置会计机构需要考虑的因素。
(1)单位的规模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3)经营管理的要求。
9、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员监交(单位撤并、所属单位负责人拖延、所属单位负责人与办理会计交接的负责人之间有矛盾、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
13、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办理的事项: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14、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1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18、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
19、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20、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特殊困难是指。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8、妥善解决道德冲突。
现实生活中会计人员面对的问题总是是非分明,但经常会面对利益冲突问题,如。
(2)会计人员可能被要求做出违背技术和专业准则的行为。
29、如遇到严重的职业道德问题时,职业会计师首先应遵循所在组织的已有政策加以解决;如果这些政策不能解决道德冲突,则考虑:
(1)向直接上级阐明这一冲突。
30、当职业在母国以外的国家执业,并且两国的职业道德要求在具体问题上有差异时,适用以下要求:
(1)如果执业地国家的职业道德要求不比ifac准则严格,应运用ifac准则;
(2)如果执业地国家的职业道德要求比ifac准则严格,应运用执业地准则;
3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一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时间:
32、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一般会计人员的资格: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资格: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3、总会计师:(1)总会计师资格: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2)必须设置单位: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3)地位:总会计师是单位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是一种行政职务,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4)任免程序:由单位负责人提名,***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免职程序相同)。
4、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轮换。
5、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6、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出纳。
7、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范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临时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2)移交:编制移交清册,琢项移交。
(3)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4)移交后的职任: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8、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有权对各单位的会计工作监督检查。
9、稽核与内部审计的区别:稽核是会计机构内部对会计工作进行自我检查,内部审计是单位的审计机构对本单位会计活动进行监督,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
1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1)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单位证明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
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同一管辖范围的,持证人员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调入单位证明办理调转手续。
不同管辖范围的:持证人员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于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单位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4)变更登记:
11、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审核: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于不完整、不准确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依法更正或补充。
(2)原始凭证更正:原始凭证金额错误,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原始凭证非金额错误可由出具单位重开或出具单位在原始凭证上更正盖章。
(3)原始凭证的保管:原始凭证不得外借,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4)销货退回: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任证,不得以退货***代替收据。
(5)公出借款: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退还借款收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6)分割单: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给其他应负担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
12、会计账簿。
(1)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订本式,应逐日逐笔连续登记,必须每天结出余额。
(2)登记会计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
(3)登记会计账簿应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业。如果发生跳行、隔业应当将空行、空页用红笔划销。(4)终了,有余额的账户直接将余额转入下一,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不需另行编制转账记账凭证。
13、财务会计报告。
(1)签名盖章制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2)对外报送的期限:月报:月份终了后6天,季报:季度终了后15天,半报告:半终了后60天,报告:终了后四个月。
(3)注册审计要求: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出具的审计报篝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如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
(4)会计责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4、会计档案。
(1)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2)销毁程序: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双方共同派人监销。
(3)保管:会计档案原件不外借,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或查阅,但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15、不相容职和的分离,例:销售货物货款由销售部负责回笼,这就违反了内部控制制度有关规定,销售与货款回笼属于不相容职务,应分离牵制,应由财务部门负责。
16、授权审批制度例:超越权限处理业务等。当某项经济业务的数额超过某部门的批准权限时,只有经过特定授权批准才能处理。
17、对于违反《会计法》一般规定的法律责任。
例:私设会计账簿,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等十项违法行为。
(1)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追究行政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可处二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8、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造假。
(1)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造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2)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资料,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可以处于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于其中的会计人员,应由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9、行政处罚不服: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的,可在知道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若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单位不得从经营收入中直接支付现金。
21、银行结算账户。
(1)基本账户只能一个,用于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提取现金。
(2)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借款转存等,不得提取现金,开立没有数量限制。
(3)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4)存款人账户开立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人业务。
22、票据。
(1)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支票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10天。
(3)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4)对于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于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
(5)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1个月。
(6)银行汇票实际结算金额超过票面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款。
24、享有减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在减免期间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5、偷税行为的处理: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偷税数额1万元以上的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构成偷税罪。
26、代开***: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27、伪造***内容,导致其他单位少缴税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少缴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28、一般纳税人借用他人***等:由税务机关限期改正,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
29、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由税务机关核定就纳税额。
30、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申报,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纳税,但应预缴。
33、会计人员将单位会计资料复印件提供亲友,违反了(1)诚实守信,(2)廉洁自律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因为诚实守信要求要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要保密守信,不为利益所诱惑。廉洁自律要求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35、新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提出控制成本有效方法,使单位扭亏为盈,体现了会计人员(1)参与管理(2)强化服务,因为参与管理要求会计人员做好本职工作,钻研相关业务,熟悉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熟悉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当好领导的参谋。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具有文明的服务态度,强烈的服务意识和优良的服务质量。
36、某会计感到会计工作太具体,没出息,故工作上应付差事,从不参加继续教育,违反了(1)爱岗敬业(2)提高技能。因为爱岗敬业要求会计人员正确认识会计职业,热爱会计工作,安心工作,任劳任怨,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提高技能要求会计人员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勤学苦刻苦钻研,不断进取,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37、坚持好制度,胜于做好事,制度大于天,人情薄如烟。体现了坚持准则,因为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准则,遵循准则,坚持准则。
38、官大办得快,官小办得慢,无官拖着办。违反了强化服务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因为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具有文明的服务态度,强烈的服务意识和优良的服务质量。
39、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违反了坚持准则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因为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准则,遵循准则,坚持准则。
40、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违反了廉洁自律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因为廉洁自律要求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引导语:任何的行业都有相应的法规进行约束,以下是小编整理的2017年一级建造师法规考点,欢迎参考!
禁止串通投标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1993年9月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贿赂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招标投标法》也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招标投标法》也规定,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贿赂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贿赂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论处。《招标投标法》也规定,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贿赂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以贿赂手段谋取中标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其法律后果是中标无效,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仅属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易导致中标后的偷工减料,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招标投标法》则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1986年7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的根据?
是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确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年限?
九年制义务教育。
4、义务教育法规定的由哪级政府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6、义务教育法在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7、义务教育法在义务教育入学年龄上是如何规定的?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8、义务教育法在语言文字方面对学校是如何规定的?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9、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共几个阶段?都是什么?
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10、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学制是由谁确定?
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2、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
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5、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6、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采取什么政策?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各类学校。
17、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对义务教育是怎么保护的?
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
18、义务教育法对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收费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适龄少年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21义务教育法对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是如何规定的?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22、义务教育法对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是如何规定的?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
23、义务教育法对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予以补助。
25、义务教育法对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26、义务教育法对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有何特殊规定?
国家在师资、财政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27、义务教育法对从事义务教育的教师有何要求?
(1)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
(2)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师范院校毕业生必须按照规定从事教育工作。
(3)国家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责。
28、义务教育法对教师的权利是如何保护的?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2、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经费财产是如何保护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对违反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义务教育法对保障义务教育教学秩序是如何规定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对违反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的财产是如何保护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35、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在宗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36、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由谁制定的?什么时间实施的?
原国家教委制定的,于1992年3月14日实施的。
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盲、聋哑、弱智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39、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是如何具体确定的?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设置的全日制小学,全日制普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各种形式的简易小学或者教学点(班或者组),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工读学校等。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单位,应当保证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上述单位自行实施义务教育教学工作,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41、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实施义务教育,应当具备那些基本条件?
(1)与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相适应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学设施;
(2)具有按编制标准配备的教师和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师资来源;
(3)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按照规定标准逐步配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娱、体育、卫生器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办学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改善实施义务教育的条件。
直接实施初等义务教育有困难、需要分两步实施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者依照地方性法规规定办理。
由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45、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在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办理程序上是如何规定的?
(1)、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3)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在城市由市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在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借读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以其户籍所在地的规定为准。
48、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标志是什么?
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由学校发给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受完当地规定年限义务教育获得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可视为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
可以视为完成义务教育。
50、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什么费用?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
收取杂费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行政机关和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收费的项目及标准;不得向学生乱收费用。
应当酌情减免杂费。
53、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助学金的贫困学生是指那些学生?
初级中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困难地区、边远地区的小学及其他寄宿小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须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56、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使用教科书是如何规定的?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选用经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定或者其授权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教科书。非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使用。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7、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学生人身权和人格权的是如何保护的?
(1)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
(2)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3)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
58、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师范院校的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应当使用语言是如何规定的?
使用普通话。
59、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民族自治地方义务教育法的特殊规定是什么?
(1)民族自治地方应当按照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组织实施本地区的义务教育。
(2)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决定。
(3)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的学校,应当在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开设汉语文课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前开设。
60、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有什么要求?
(1)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2)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寄宿制小学设置可适当集中。
(3)普通初级中学和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应当根据人口分布状况和地理条件相对集中。
(4)盲童学校(班)的设置,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聋哑学校(班)和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61、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1)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的经费开支定额,并制订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的公用经费开支标准、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校舍建设、图书资料、仪器设备配置等标准。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实施规划,使学校分期分批达到前款所列的办学条件标准,并进行检查验收。
62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在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实施义务教育费用方面的规定?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
(2)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3)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办学单位或者经国家批准的私人办学者负责筹措。
(4)中央和地方财政视具体情况,对经济困难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给予适当补助。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6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对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节如何处理?
(1)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2)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
(3)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学校的勤工俭学收入如何使用?
学校的勤工俭学收入,部分应当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65、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是如何规定的?
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列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与居住人口和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相协调。
(1)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并组织其他高等学校为实施义务教育培养师资。
(2)盲、聋哑、弱智儿童学校的师资,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培养。
67、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在实施义务教育教师培训方面的要求如何?
(1)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师培训工作,使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达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要求。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水平。
(3)校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责任制,把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作为对有关负责人员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的制度。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机构,在实施义务教育工作上,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1)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
(2)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要求的;
(3)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
(5)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
(6)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
(7)其他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
(1)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的;
(2)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
(2)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1)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秩序的;
(2)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的;
(3)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
(4)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的。
(1)、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
(2)、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77、《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实施的时间?
1987年2月20日。
78、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的义务教育含义是什么?
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79、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我省的义务教育包括那些?
(1)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2)初级中等教育包括普通初中教育和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3)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基本学制,按国家规定执行。
80、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我省普及义务教育是谁的责任?
普及义务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81、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我省普及义务教育谁是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是普及义务教育的主管部门。
82、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的义务教育的培养目标?
义务教育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基础教育督学(视导)制度。
84、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对义务教育起始入学年龄是怎样规定的?
(1)义务教育起始入学年龄为六周岁。
(2)条件尚不具备的地区,仍可实行七周岁入学。
(3)盲、聋、哑和弱智儿童的入学年龄,一般不得超过九周岁。
确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应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方可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
就地就近。
87、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对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学、杂费是如何规定的?
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交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及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时减免杂费,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招用应受义务教育和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务农或从事其他工作。
89、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对义务教育段教师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1)教师必须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忠于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教师应爱护学生,严禁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90、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社会对教师的权利是怎样保护的?
(1)全社会应当尊重中小学教师;
(2)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待遇;
(3)禁止侮辱、殴打教师。
91、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要求那个机构对教师进行管理、调配?
中小学教师的管理、调配,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92、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要求教师的学历标准?
(1)小学教师必须具有中等师范以上文化程度或取得所任学科的专业合格证书;
(2)初级中等学校教师必须具有高等师范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或取得所任学科的专业合格证书。
93、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对调入中小学任教的人员要求标准?
凡要调入中小学任教的人员,必须通过教师资格考核。
94、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对于不适合做教学工作的人员如何处理?
对于不适合做教学工作的人员,应调离教学岗位,教育行政部门安排有困难的,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95、按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要求,应如何加强义务教育段教师的培养?
(1)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和优先发展师范教育,办好师范院校和教育(进修)院校,保证培养、培训义务教育需要的合格师资。
(2)有条件的非师范类高、中等院校应承担培养、培训义务教育师资的任务。
(3)散居的少数民族中学和小学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96、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是如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学校保证义务教育的?
(1)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义务教育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本着就地就近的原则,设置中小学校,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2)积极为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小学、初级中等学校的开办、停办、裁并均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98、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在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方面对学校是如何规定的?
(1)、学校必须按照教育规律办学,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提高教育质量,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2)、学校不得拒收应在本学区内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得让尚未受完义务教育的学生停学或退学。
99、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对学生杂费的标准和收缴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1)学生杂费的标准和收缴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
(2)任何学校不得自定标准,乱收费用。
(1)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将义务教育设施列入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并征得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2)城市和乡镇(包括工矿区、开发新区或改造住宅小区)建设,要根据义务教育的实际需要,由规划、建设部门同时建设相应规模的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
(3)有关部门要在征地、动迁、资金、材料和施工等方面优先安排。
各级各类学校,不论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其校园校舍、运动场、校办工厂、农场等及其它一切设备和财产均受法律保护,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或变相侵占。
102、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在财产方面对学校、师生是如何保护的?
(1)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控制社会各方面向学校征收费用,禁止向学校乱摊派。
(2)禁止任何学校或教职工,向学生及家长摊派或索取财物。
103、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在学校用书方面是如何保护的?
(1)出版、发行等有关部门要保证义务教育用书。
(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编写、出版、销售各种中小学生学习参考资料。
(1)禁止在学生中传播淫秽书刊物品以及进行其它毒害学生思想的活动。
(2)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封建迷信、宗教活动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
105、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对义务教育经费问题的基本规定?
(1)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按财政管理体制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
(2)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应以上一年的财政拨款核定的预算数为基数,以高于当地本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速度逐年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年有所增长。
(3)各级地方机动财力应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义务教育专项补助费,并对偏远地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给予特殊照顾。
各级教育、财政、审计部门,对实施义务教育经费的拨款、投向、效益要加强监督、检查和审计。
107、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对免收杂费的地区,其免收的部分是如何规定的?
(1)对免收杂费的地区,其免收的金额由当地人民政府拨款,由教育行政部门分配给学校使用。
(2)各部门不得克扣、挪用。
(3)非教育部门举办的中小学校免收杂费的金额,由举办单位负责解决。
108、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对单独或联合办学的单位举办的学校是如何要求的?
凡已单独或联合办学的单位,应坚持办好,不得任意撤销,停办或缩小规模。如确因需要,必须经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1)、认真执行本条例,实施义务教育成绩显著的;
(2)、积极捐资助学,发展基础教育事业贡献突出的;
(3)、长期从事教育事业,忠于职责,在教育、教学工作上取得优异成绩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或单位,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其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强令学生返回学校就读。
分别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责令赔偿受害者损失。
按审批权限由当地人民政府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并限期恢复。
按审批权限由当地人民政府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并限期恢复;
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纠正。
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纠正;
117、根据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向学校征收费用,向学校乱摊派的,如何处罚?
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从严处理。
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1、根据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什么款项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款核销?
个人受罚款项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款核销。
122、根据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法律救济途径是?
(1)可在接到处罚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2)对上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123、根据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如何履行?
对处罚拒不执行的,处罚机关可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125、国务院基础教育改革合发展决定讲教育工作中的“两基”的含义?
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
126、国务院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决定确定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是?
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
127、2002年起,国家在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实行的一种收费方式简称是什么?
免收杂费、免教科书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129、我国现行的《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第几部宪法?哪年颁布的?
第四部,1982年颁布。
13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由什么图案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131、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是什么?
生命健康权。
132、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可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1)平等权利;(2)政治权利和自由权利;(3)宗教信仰自由权利;(4)人身自由权利;(5)社会经济权利;(6)文化教育权利;(7)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
133、我国公民有那些基本义务?
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
13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多少周岁的公民?
未满18周岁的公民。
它们依次是:110,119,120,122。
136、我国监护人的设立有哪三种方式?
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
137、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2)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的民事活动,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执时,代理其进行诉讼;(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对被监护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3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多少岁可以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8周岁。
139、哪些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哪些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40、在道路上骑自行车,有年龄限制吗?
有。未满12岁,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
141、自行车转弯须注意什么?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143、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以拘留,拘留最长是几天?
15天。
144、证据都有哪些?请至少说出四种。
(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145、诉讼可分为几种?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
未成年人禁止进入网吧。禁止在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开设网吧。网吧营业时间是8点到24点。
147、学生应该履行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父母不得让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不合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父母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1)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1)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2)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3)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4)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1)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5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享有哪些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可以。
可以。
无权。根据《未保法》规定父母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158.某乡初中学生王某在他初二时,父母就给他订了亲,其父母这种行为可以吗?
不可以,是非法行为,《未保法》规定,父母不得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159、某初级中学为追求升学率,将年级成绩最差的三名学生除名,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的学生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16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不合法,除法律规定的部门外,任何人不得开拆他人的信件。
可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应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未征得监护人同意而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16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应负刑事责任。
165、某中学因为学生李某未能按时缴纳相关费用,将他开除,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不能随意开除学生。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是什么?
汉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16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我国的学校教育制度分哪几个阶段?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16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1)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2)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17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哪些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7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履行哪些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17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7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哪些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案例分析。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不符合。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78、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不可以。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不正确,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有,父母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不合法。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不得歧视。
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让孩子上学接受教育是法律规定的父母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且法律规定,女孩和男孩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能歧视女孩。小芳的爸爸让小芳中途辍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听了老师的话应当让小芳赶快回到学校继续读书。如果不改正的话,当地政府应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他送小芳返回学校上学。另外,为保护儿童受教育权利,国家还禁止工厂、商店、个体户等雇用不满16周岁的儿童。
后一观点是正确的。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3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所以,王力还暂时不能去打工。如果她还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那么她就应该继续她的学校生活;如果她已经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并且不想继续升学,那么,她可以参加一些国家和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为年满16周岁以后的就业做准备。
对。学校是少年儿童受教育的地方,为了保护中小学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法律还专门规定了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随便开除学生。教育和帮助有缺点的学生是学校和老师的责任,学校、老师应当对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点的学生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使他们改正错误、健康成长。
这位班主任应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经过的教育,涛涛也应当认识到自己仅违反了学校纪律,而且在课堂上随便说话,也影响了别的同学听,实际上侵犯了其他同学受教育的权利。
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少年儿童的人身自由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无论是学校、老师,还是其他任何组织、个人都没有权利剥夺、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张老师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只是因为情节比较轻微,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以通过道歉的方式弥补,否则的话,非法拘禁他人要负刑事责任的。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由此可见,教师也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如果因为学习成绩不好,上课不认真听讲而体罚王洋,无疑会对他的身心健康构成很大的伤害,影响他健全人格的形成,因而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对于老师违法行为,王洋可以通过他的监护人或者学校领导,要求教师纠正其体罚学生的错误做法。如果老师坚持不改的话,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学生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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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0点击:530第六章税收法律制度。
考点1:税务登记范围。
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另外,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凭证。
考点2:税务登记种类。
税务登记的种类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登记、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和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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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税务登记。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其他非生产经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考点3: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重要变化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一种税务登记手续。
考点4: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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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为停业前一个星期)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考点5: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消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消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考点6:发票的概念。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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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考点7:发票的种类。
按照行业分类,发票可分为工业发票、商业发票、服务业发票、交通运输业发票、建筑安装业发票等;按照发票所用纸质不同,发票可分为普通纸发票、涂碳纸发票、水印纸发票等;按照发票填开的金额的不同限制,发票可分为无限额发票、限额发票、定额发票等;按照发票使用对象的不同,发票可分为通用发票和单位具名发票等;按照发票填开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手写发票、电脑发票、税控发票等;按照发票用途的不同,可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等。
只有经国家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能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和法定情形的一般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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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稿工作总结调研报告讲话稿事迹材料心得体会策划方案的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税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税务机关应当停止向其发售专用发票:一是不能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二是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有关纳税资料的;三是未规定使用和保管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
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个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对无固定经营场地、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者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需要发票的,到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由征收窗口代开发票。
专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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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8:发票的开具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自爱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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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9: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的概念。
纳税申报的对象。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的期限有两种:一种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另一种是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规定,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及其所应缴纳的税种等相关问题予以确定的。
考点10:纳税申报的方式。
邮寄申报以邮政部门收寄的日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考点11:税款征收是国家税收征收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将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征缴入库的一系列税收管理活动的总称。它是税收特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是全部税收征管工作的目的和归宿,在整个税收工作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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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2:税款征收方式。
第一,查账征收,是指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税款,事后由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则多退少补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第二,查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情况在正常情况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第三,查验征收,查验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后征税,并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并据以征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第四,代收代缴,是指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方式。
第五,其他方式,如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方式。
考点13:核定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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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第二,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材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第三,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期限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四,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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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明专利权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
2、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身体受伤,拒付租金,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丢失的,诉讼时效为1年,涉外诉讼4年。
3、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诉讼才可以终止。
5、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时间。
6、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个月,中止施工满一年,核验许可证,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7、勘察分综合(甲级),行业(甲乙丙级),设计分综合(甲级),行业专业(甲乙丙丁级),监理分综合(不分级)、事务(不分级)、专业级(甲乙2丙3)。
8、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9、招标人一般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30日。
10、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11、招标人与中标人在签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人退保证金。
12、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最少5个工作日。
13、招标人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要在投标文件提交前15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至少20天。
14、工程招标代理分为甲、乙(1亿)、暂定级(6000万以下)。
15、从业人员超300人,应设专职安全员。
16、特重大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重伤,1亿元经济损失,罚200-500万,重大10-30人死亡,50-100人重伤,5000万到1亿损失,罚50-200万,较大3-10人死亡,10-50重伤,1000万-5000万损失,罚20-50万,一般,3人以下,10人以下重伤,1000万以下损失,罚10-20万。
17、安全事故发生后应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质量事故24小时内报告。
18、事故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
19、自事故发生之日超30日内,伤亡人数有变化的,应补报,道路,火灾事故有变化7天内上报。
20、事故调查级60日内出报告,可延长60天,共120天。
21、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人民政府收到报告15日内批复,特重大事故30日内批复,延长时间30天,从事故调查到处理最长不超过180天(半年)。
22、建设单位应自开工报告批准15日内,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备案。
23、建设单位在拆除工程15日前,报备。
24、在建建筑工程和不动产在抵押时才要登记,不动产只有登记了才产生效力,在建船舶可以抵押但是不要登记的。
25、土地所有权不能抵押,有可能是集体土地。
26、抵押权对承租人效力只要看谁在先利在谁就行了,比较时间早的就行了,不用看其它的。
2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超5年,重审。
28、重大环境影响,全面评价,轻度影响,编制报表,很小影响,填报登记表。
29、未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用了的房子,然后出现问题,找承包商(非施工单位,因为有可能是勘察,设计的原因)解决。30、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试运行3个月,3个月后进行环保设施验收。
31、环境保护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2、宪法全国人大制定,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季,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法规省市人大,行政规章国家行政机关。
33、留置权中应把留置物留至少2个月,除新鲜易腐的东西外。
34、抵押权行使必须通过法院拍卖,质押,留置权可以不通过法院卖掉。
35、若施工单位有安全隐患(非严重),要求整改即可,不用要求停工。
36、总承包单位对现场安全负总责。
37、安全生产从业人员有7权利(知批拒避赔用教)3义务(遵规学习报告)。
3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建造师监督。
39、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40、特重事故大国务院,重大省级,较大市级,一般县级进行事故调查。
41、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人从受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该专业。
4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制定,项目负责人只负责落实(只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其它落实)。
43、垂直运输,安拆工,爆破工,超重信号工,登高加设人员必须有特种作业证。
44、编制专项方案: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模板,起吊,脚手架,拆除爆破,其它等,由总工,总监签字。
45、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工程要专方案,专家论证。
46、意外伤害除现已不强制买,工伤险成了强制除,由施工单位购买。
47、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监督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核准。
48、施工许可证针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针对施工单位。
49、向县级申请施工许可证条件:用地批准手续,规划许可证,拆迁进度,有施工企业,有图纸和技术资料,有质量和安全措施,资金到位(1年内50%,一年以上30%)。50、安全许可证向省级申请,央企向国务院申请。
51、安全许可证有效期3年,期满前3个月延期,延期3年,变更企业情况在变更后10内变更手续。
52、建设单位向县级送审施工图。
53、竣工验收条件:完成合同,完整资料,试验报告,质量合格文件,保修书。
54、总监签字3项:专项方案,付工程款,竣工验收。
55、工程质量保修书内容:保修范围,期限,责任。
56、最低保修期限:基础为合理使用年限,防水5年,供热冷2个采暖,供冷期,电气、排水、安装、装修2年。
57、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8、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12,24个月(不能长于最低保修期2年)。
59、发包人不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60、质保金扣留5%。
6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核实,核实后14天内返还,共28天。62、采购方式:建设单位采购,承包商采购,双方约定的供应商供应。63、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向安托部门报送质量监督报告。64、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15日内,报备。
65、产品标识要求:合格证(所有产品必须有的1),中文(千万不要加英文)名称、厂名、厂址(所有产品必须有的2),成分,生产日期,中文(非英文)警示标志。66、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由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论证,报审定。67、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进行监督。68、禁新建排污口: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区。69、工程开工15日前,施工单位向县级办理噪声污染申报。
70、夜间施工,只需要向县级申请证明,并公告即可,不用审核和同意。
71、不符合民用节能强制标准,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均不得颁发工程规划许可证。72、消防验收,机关受理10日内进行消防检查。
73、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7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74、工程中采用国际标准与国外标准的,建设单位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备案。
75、国家标准是通用的,行业标准是专用的,考试中看通用还是专用对应即可。
76、劳动法规定,女职工不得从事矿山井下工作,未成年人不得从事矿山进下、有毒有害等第四级体力劳动,公司提供保障也不行,规定死了,就是不行。77、企业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78、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
79、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80、劳动争议是法定管辖,先仲后裁,商事仲裁是约定管辖,或仲或裁。8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有效时间为1年。
8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5日内处理,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10日内提交答辩书,仲裁庭开庭前5日,通知双方,当事人有理由的可以延期3日开庭。
83、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收到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84、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一次裁决,合议(少数服从多数),强制原则。
8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非签订合同之时起,上班之日算起才对)。
86、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用工合同(可以先上班,合同在后)。
87、劳动合同3个月到1年的,试用1个月,1年到3年,试用2个月,3年以上,试用期6个月,以上包括本数。
88、试用期工资为正常工资的80%。89、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90、劳动者提交30天通知辞职,试用期提前3天即可。91、劳动教养不可能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是行政责任。92、预告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本人。
93、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获得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月工资,支付赔偿3倍月工资。
94、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最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95、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96、不受合同法调整(考试中不要选的)的是:婚姻、收养、行政合同、劳动合同、政府合同(因为这些合同不适合合同法,必须强制执行的合同内容,非协商类的)。97、单务合同:赠与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借用合同。98、定金合同、民间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99、建筑合同是诺成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借款是双务合同。
100、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在于是否必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建筑工程签了合同不能马上交付给对方,所以属于诺成合同,定金可以马上交付,所以是实践合同)。
101、要约要内容具体确定,商业广告为要约,要约邀请:招标公告、拍卖公告、一般商业广告、寄送价目表、招股说明,投标是要约,要约是主动,要约邀请是被动。
102、承诺的构成条件:由受要约人发同出,期限内作出,内容与要约的实质性内容一致。103、合同的形式:口头、书面、其它形式(交易习惯类的)。104、劳动仲裁应在45日内结束,延期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105、劳动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层层设立。
106、劳动合同只要不是自愿解除的都要获得赔偿。
10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以工作成果为标的的合同。
108、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只要不卖国家限制经营,违法法律的东西就行了。
109、合同的撤销权只能受损害方才能行使。
110、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比如在超市购买了假玉)。111、沉默在合同法中不是代表同意。
112、效力待定:限制民事人不能独立签合同,无权代理合同,超权订立合同,无处分权合同。
p1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以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p2我国采用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商法被认为是民法的特别法和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简称《建筑法》)等属于行政法。
p
4(二)上位法由于下位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的效力是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的形式。p9分析:(1)行政法律关系。在本案中,县公路指挥部是被审计的单位,与审计局建立了行政法律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审计结果不能影响合同关系,不能作为处理合同纠纷、合同结算的依据。
p11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律资格。
p13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这是一种被称为默示方式的特殊授权。
王某虽然是乙公司的项目经理,但他向丙租赁站出具了甲公司的介绍信及空白合同书,使丙。
租赁站相信其有权代表甲公司租赁架管、扣件。
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
记薄时发生效力。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收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p22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自己的权力,债务人也只需向享有该项权力的特定人履行义务,即债的相对性。债权是相对权。(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2)··内容的····(3)··责任···。
p24知识产权一类是著作权,包括邻接权;一类是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业权和商标权。我国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其中前三类权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主体。
p28注册商标继续使用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6个月宽限期。
p29。
(四)上面: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p35《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1)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p36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权。
42(六)保险期限: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最后一段: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内······保险责任。p45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p49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抢险救灾及其他······不适用本法。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据此,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另行规定。p53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5)···其他工程。
《消防法》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停止施工。
领取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p54上面:《建筑法》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核验施工许可证。
p6。
2(四)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1)····(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p65下面:《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p66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p68倒数第三段: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100万元一下的罚款。
p73最后一段:《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1)·····(11)····其他情形。
p78接受继续教育,既是注册建造师应当享有的权力,也是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的义务。p81最后一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是适用的)。
p86《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并存档备查。
p8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暂停资金拨付。p89。
(三)上面那段: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将被没收。
p90。
(四)投标有效期下面两小段。二投标保证金下面两小段。
(一)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与金额下面两小段。p91分析(1)“招标人······宣读”。
(2)属于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因而给文件应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p93最后一句: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投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连带责任。
p94联合体各方应指定一方······按废标处理。
p100。
(一)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是指·····造价全面负责。
低的单位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p109第三行: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5(三)诺成合同于实践合同全部都要看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五)上面:如果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经过批准或登记才能生效,······合同便不成立。
p116。
(三)承诺的内容应当与·······为新要约。p122中间:如果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p1243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全看4工程垫资的处理全看。
p125赔偿损失具有以下特征:(3)赔偿损失具有一定的任意性······(4)······原则。
p1274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p1312.合同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合同法》规定,······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p134第一段:应予支持:(1)······(4)······分包的。
p135四.约责任的免除下面两段。p138三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1)········(9)····其他事项。(多选)。
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p154仲裁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1年。
p166。
三、下面第二段第二行,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
p169。
三、下面,2.3.p1715.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义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的,应当·····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p176(5)因不可抗力灭失货物不得要求支付运费的义务货物在运输过程····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p180最后一段,它不同于民事代理,后者委托的只能是法律行为。它也不同于行纪合同,后者委托的仅是商事贸易行为。
p188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止措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成或者使用。
p197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成、使用。
p198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p207。
(三)下面第三段,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批准前应当整的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p213。
(一)}上面一段,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施工单位····中心环节。
p220。
(一)分包合同应当明确总分包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二)下面第三段,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负责向有关部门上报生产安全事故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p221。
(四)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二、}下面第二段,分包单位应当服从·····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一、施工作业人员应当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
(一)(二)。
(三)(四)。
p222。
(四)第四段,在施工中发生危机····在采取必要的应急从事后撤离危险区域。
(五)下面,《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支付保险费。p225。
p230。
(二)下面第二段,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p233。
六、下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p243。
(五)下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每半年。
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p251。
二、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以下所有内容都要看)。
p252。
三、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四、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去顶建设工程安全费用。
p253。
五、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六、神灵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六、下面第二段,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的····人。
四、下面,《标准化法》规定·····在企业内部适用。p269。
二、下面,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上面一段,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还要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p270。
一、上面一段,这是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依据以及有义务对设计文件和图纸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规定。
p272。
(一)下面一段,所谓见证取样和送检····并送至具有法定资格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一)下面第三段,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检测单位的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二)上面一段,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二)下面一段,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
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如果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
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并应当单。
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p279。
四、下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不得使用。p280。
六、下面,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当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1)(2)(3)(4)(5)(6)。
p284。
四、下面,《建设加工成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不进行竣工验收。
p291。
一、下面,质量保修节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二、下面,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2)(3)(4)p298。
(二)下面第二段,建设工程保修期的起始日····其保修期为各方都认可的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日期。
p302在建设工程领域,行政机关易引发行政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1.行政许可,2.行政处罚,3.行政奖励,4.行政裁决。
p303。
二、上面一段,需要注意的是,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可要求对方就不执行该和解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p306。
(一)下面一段倒数第三行,在实践中,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往往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
(三)下面一段,质证,是指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p316。
(一)下面,在诉讼失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清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下面,《民法通则》规定····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p3201.下面第一段最后一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1)下面,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夏利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
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p322。
(一)下面第一段倒数第四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p326。
一、下面第二段中间,据此,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p328。
一、下面,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2)(3)p329。
二、下面,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可以协议不开庭。
一、下面,《仲裁法》规定,仲裁裁决作出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下面,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或者依法强制执行。p345但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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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f具有下列三大特点。
(一)被动操作的指数基金
etf是以某一选定的指数所包含的成分证券为投资对象,依据构成指数的股票种类和比例,采取完全复制或抽样复制,进行被动投资的指数基金。etf不但具有传统指数基金的全部特色,而且是更为纯粹的指数基金。
(二)独特的实物申购、赎回机制
所谓实物申购、赎回机制,是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公司申购etf,需要拿这只etf指定的一篮子股票来换取;赎回时得到的不是现金,而是相应的一篮子股票,如果想变现,需要再卖出这些股票。实物申购、赎回机制是etf最大的特色,使etf省却了用现金购买股票以及为应付赎回卖出股票的环节。此外,etf有“最小申购、赎回份额” 的规定,只有资金达到一定规模的投资者才能参与etf一级市场的实物申购、赎回。
(三)实行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并存的交易制度
etf实行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并存的交易制度。在一级市场上,只有资金达到一定规模的投资者(基金份额通常要求在30万份以上)可以随时在交易时间内进行以股票换份额(申购)、以份额换股票(赎回)的交易,中小投资者被排斥在一级市场之外。
在二级市场上,etf与普通股票一样在市场挂牌交易。无论是资金在一定规模以上的投资者还是中小投资者,均可按市场价格进行etf份额的交易。一级市场的存在使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不可能偏离基金份额净值很多,否则两个市场的差价会弓l发套利交易。套利交易会使套利机会终消失,使二级市场价格回复到基金份额净值附近。因此,正常情况下,etf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总是比较接近。
etf本质上是一种指数基金,因此对etf的需求主要体现在对指数产品的需求上。
由一级5fd_-级市场的差价所引致的套利交易则属于一种派生需求。与传统的指数基金相比,etf的复制效果更好,成本更低,买卖更为方便(可以在交易日随时进行买卖),并可以进行套利交易,因此对投资者具有独特的吸引力。
股票可以根据所在市场、规模、性质以及所属行业等归结为几种主要类型。与此相适应,可以根据基金所投资股票的特性对股票基金进行分类。一种股票可能同时具有两种以上的属性。类似地,一只股票基金也可以被归为不同的类型。
(一)按投资市场分类
按投资市场分类,股票基金可分为国内股票基金、国外股票基金与全球股票基金三大类。国内股票基金以本国股票市场为投资场所,投资风险主要受国内市场的影响。国外股票基金以非本国的股票市场为投资场所,由于币制不同,存在一定的汇率风险。全全球股票基金以包括国内股票市场在内的全球股票市场为投资对象,进行全球化分散投资,可以有效克服单一国家或区域投资风险,但由于投资跨度大,费用相对较高。
国外股票基金可进一步分为单一国家型股票基金、区域型股票基金、国际股票基金三种类型。单一国家型股票基金以某一国家的股票市场为投资对象,以期分享该 国股票投资的较高收益,但会面临较高的国家投资风险。区域型股票基金以某一区域内的国家组成的区域股票市场为投资对象,以期分享该区域股票投资的较高收 益,但会面临较高的区域投资风险。
国际股票基金以除本国以外的全球股票市场为投资对象,能够分散本国市场外的投资风险。
全球股票基金,是以全球各国上市股票为投资标的的基金,由于分散程度较广,因此波动风险通常低于区域或单一市场股票基金。
(二)按股票规模分类,可以分为小盘、中盘与大盘股票
按股票市值的大小将股票分为小盘股票、中盘股票与大盘股票,是一种最基本的股票分析方法。与此相适应,专注于投资小盘股票的基金就称为小盘股票基金。类似地,有中盘股票基金与大盘股票基金之分。
对股票规模的划分并不严格,通常有两种划分方法:一种方法是依据市值的绝对值进行划分:另一种方法是依据相对规模进行划分。
(三)按股票性质分类,可以分为价值型股票基金与成长型股票基金
价值型股票通常是指收益稳定、价值被低估、安全性较高的`股票,其市盈率、市净率通常较低。成长型股票通常是指收益增长速度快、未来发展潜力大的股票,其市盈率、市净率通常较高。
价值型股票的投资者比成长型股票的投资者一般表现得更有耐心,更倾向于长期投资。
与此相反,一旦市场有变,成长型股票的投资者往往会选择快进快出,进行短线操作。
专注于价值型股票投资的股票基金称为价值型股票基金;专注于成长型股票投资的股票基金称为成长型股票基金;同时投资于价值型股票与成长型股票的基金则称 为平衡型基金。价值型股票基金的投资风险要低于成长型股票基金,但回报通常也不如成长型股票基金。平衡型基金的收益、风险则介于价值型股票基金与成长型股 票基金之间。
在价值型与成长型分类中还可以对股票的性质进一步进行细分,从而会有各种不同的价值型基金与成长型基金。
价值型股票可以进一步被细分为低市盈率股、蓝筹股、收益型股票、防御型股票、逆势型股票等,从而有蓝筹股基金、收益型基金等。
成长型股票可以进一步分为持续成长型股票、趋势增长型股票、周期型股票等,从而有持续成长型基金、趋势增长型基金等。持续成长型股票是指业绩能够持续稳 定增长的一类股票;趋势增长型股票是指波动大、业绩有望加速增长的一类股票;周期型股票是指利润随经济周期波动变化比较大的一类股票。
(四)按基金投资风格分类,可以分为9种类型
为有效分析股票基金的特性,人们常常会根据基金所持有的全部股票市值的平均规模与性质的不同而将股票基金分为不同投资风格的基金,如大盘价值型基金、大 盘平衡型基金、大盘成长型基金、中盘价值型基金、中盘平衡型基金、中盘成长型基金、小盘价值型基金、小盘平衡型基金、小盘成长型基金九种类型。
(五)按行业分类,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按照基金所属的行业分类,如基础行业基金、资源类股票基金、房地产基金、金融服务基金、科技股基金等。
建造师管理:
资格证3年后提出申请。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延伸注册有效期3年。
民法。
知识产权。
发明:20年,实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
诉讼时效职务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同意不得其他人用。
专利权限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0年,申请日计算。商标10年,核准注册日计算。诉讼时效一般2年,从知道应该知道计算。从受侵害日算最长20年。诉讼时效最后6月内中止,6个月前无效,若延伸到左后6个月内,按进入最后6个月的开始时刻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
2年二:短期诉讼时效。
1年。
(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的;寄存财物丢失或损毁的;)。
三:特殊诉讼时效。
4年。
涉外合同、海运一年。
施工许可证的管理。
废止条件: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发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小报批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四: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法院不予保护招标法。
掌握中标的要求。
招标文件的出售。
招标人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不要的修改或者澄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出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一书面的形式通知所以招文件受件人,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之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应当向未中标人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工程在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的产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实效期间为1年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竟业限制的人员限用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竟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申请有效时间为1年,仲裁委员会5日内决定受理,并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并申请人在10日内向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自受理仲裁申请45日完结,当事人可在接到仲裁裁决书起15日内提起诉讼。
知识点一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相关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
(二)民法商法。
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采用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等属于民法商法。
(三)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乡规划发》、《建筑法》等属于行政法。
(四)经济法。
(五)社会法。
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法是在国家干预社会生活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所调整的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与不同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残疾人保障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等属于社会法。
(六)刑法。
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这一法律部门的主要内容。
(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诉讼法指的是规范诉讼程序的法律的总称。《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我国的三大诉讼法。非诉讼的程序发主要是《仲裁法》。
知识点二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它包括四层含义:
1、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
2、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4、法律法规的地域效力。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具体可分为以下七类:
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其主要功能是制约和平衡国家权利,保障公民权利。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也是建筑法规的最高形式,是国家进行建设管理、监督的权利基础。
性法律文件的统称如: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法律。
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
3、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目前,各地方都制定了大量的规范建设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
5、部门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其名称可以是“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新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6、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规章。如《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
7、国际条约:指我国与外国缔结、参加、签订、加入、承认的双边、多边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条约的名称除条约外,还有公约、协议、协定、一定书、宪章、盟约、换文和联合宣言等。除我国在缔结时宣布持有保留意见不受其约束的以外,条约和国内法一样具有约束力,所以条约也是我国的法的形式。
(二)法的效力层级。
1、宪法至上: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作为根本法和母法,宪法是其他立法活动的最高法律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的效率是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的形式。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率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适用特别规定。
4、新法优于旧法: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当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6、备案和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立法》的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知识点三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的关系。
(一)建设法。
建设法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设法律和建设行政法规构成了建设发的主体。
(二)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会形成行政监督管理关系。行政监督管理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真实授权的有关机构对建设活动的组织、监督、协调等形成的关系。
(三)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民法商法之间的关系。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会形成民法商法的关系。建设民事法律关系,是建设活动中由民事商事法律规定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有以下特点:
1、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是赋予当事人以民事商事权和民事商事义务;
2、建设民事商事关系时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建设民事商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
4、建设民事商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四)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社会法之间的关系。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会形成社会法律关系。建设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以下属于社会法的是()。
a.建筑法。
b.招标投标法。
c.节约能源法。
d.安全生产法。
2、以下不属于民商法的是()。
a.合同法。
b.劳动合同法。
c.物权法。
d.侵权责任法。
a.《统计法》。
d.《土地管理法》。
4、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是()。
a.省人大常委会。
b.省人民政府。
c.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d.市人民政府。
5、国务院制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属于()。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单行条例。
d.政府规章。
6、以下规范性文件中,法律效力最高的是()。
b.《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c.《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d.《关于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7、以下关于法的效力层级,说法错误的是()。
a.宪法至上。
b.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c.一般法优于特别法。
8、按照上位法与下位法的法律地位与效力,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建筑法》高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b.《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高于《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c.《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高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d.《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高于《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二、多项选择题。
1、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以下属于法的形式的是()。
a.宪法。
b.劳动合同法。
c.法律。
d.部门规章。
e.国际条约。
2、我国现行的建设行政法规主要有()。
a.《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b.《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c.《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经营管理条例》。
d.《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e.《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dbbabacddd。
二、多项选择题。
acdeabcd。
1小时安全生产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小时安全质量事故安监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2小时。
3小时加班时间限制: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4小时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4小时。
1、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非全日制用工: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3、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48小时。
1、建设工程工期: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顺延。
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答复;48小时内未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监理人不能按时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
4、诉讼证据保全: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诉前证据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3日(工作日)。
1、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修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
2、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异议的答复时间: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5、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时间: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不得少于5日。
3、未中标人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
4、质量监督机构:于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劳动仲裁(商事仲裁)的受理: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受理后5日内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10日内提交答辩状。
7日。
1、建设工程工期:承包人不能近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2、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3、民事诉讼的受理:收到起诉书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4、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5、生产安全事故补报时间: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7日内补报。
10日。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
2、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投诉时间: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5日。
1、澄清或修改时间: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4、拆除工程在施工15日前进行备案。
5、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6、劳动仲裁裁决的起诉期: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8、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9、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受诉法院应当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10、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1、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0日编制投标文件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30日(工作日)(1个月)。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事故处理时限:特大事故:30日;其他:15日;最长可延长30日。
3、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经济性裁员: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5、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工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6、举证时限:普通程序的举证时限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简易程序的举证时限可以少于30日。
7、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30日。
8、投诉处理的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9、安全事故补报时间:一般事故30日内补报。
10、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1、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13、、企业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1个月。
14、施工起重机械,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2个月(60日)。
1、事故调查期限: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最长可延长60日。
2、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4、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60日办理延续手续。3个月(90天)。
1、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2、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注:最长9个月不开工,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企业可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4、试生产: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5、一审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6、发包人原因时缺陷责任期的确定: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7、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8、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9、行政争议未经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经过行政复议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10、不良行为公布的最短时间: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11、试车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否则应另加收保险费。
12、合同解除提出异议的时间:异议期限没有约定时最长为3个月。
1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120天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情形: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1、开工报告: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3、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5、试用期: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4、经济性裁员: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5、申请再审的时间: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6、一审普通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7、再申请执行: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8、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9、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10、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
1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12、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7个月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哺乳期。
1年。
1、短期诉讼时效(1年)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2、施工许可证: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一般为1年。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不受1年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撤销权的消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明确表示或以行为放弃撤销权。
5、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1年)人民法院管辖。
6、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7、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1年。
9、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没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10、商标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注:教材新变更)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可以无数次续期。
2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2、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6、不予注册情形: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
3年。
1、注册建造师的有效期:3年。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
3、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4、初始注册: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5、不予注册的情形。
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4、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0日办理延续手续;延续期也是5年。
10年。
1、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期:10年。
2、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3、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12年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0年。
1、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发明20年。
2、诉讼时效最长保护期:20年(客观起算时间:权利被侵害之日)。
3、租赁合同最长有效期:20年。
50年著作权保护期。
(1)自然人:生前加上死后50年。(2)法人:发表之日起50年。
其他时间汇总。
1、保险期限。
(1)起始:开工时或材料设备运抵工地时(以先发生者为准)。(2)终止:验收合格时或实际占有使用时(以先发生者为准)。
(3)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2、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3、试用期。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不得超过一个月。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得超过二个月。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4、最低保修期限。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6、招投标异议时间。
(1)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2)招标文件异议: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4)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合同无效时间的起算(1)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2)可撤销合同撤销前确定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
(3)效力待定合同追认前效力待定,追认后有效,不追认无效。
9、各种起算时间。
(1)开标时间: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2)投标有效期的起算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算。
(3)提交共同投标协议时间: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4)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5)企业法人成立时间:工商部门登记之日。
(6)劳动关系建立时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7)合同成立(生效)时间:双方签字盖章时(例外:定金合同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自给付时生效)。(8)可以更换联合体成员的时间: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10、各种百分比。
(1)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2)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价款总额的10%。(3)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4)设计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的30%(5)申请施工许可证的资金要求: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
(7)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8)分期付款解除: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9)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10)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注:没有具体比例要求)。
11、应当重新招标的情形。
(1)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2)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2、每年一次或每三年一次的情形。
(1)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人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2)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3)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4)应急救援预案应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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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度主要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法律的效力最高,以下依次为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成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注:1、会计法律制度的目的——调整会计关系:
(1)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会计法律制度
(1)狭义的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广义的会计法:所有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会计法》(层次最高,制定其他法规的依据、调整我国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简称《注册会计师法》(颁布于1993年,是我国中介行业的第一部法律))
1、《会计法》(颁布于1985年1月21日)的立法宗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2、会计行为——(1)对单位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的行为;
(2)保证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管理行为和监督行为。
3、会计资料:(1)会计凭证;(2)会计账簿;(3)会计报告;(4)其他。
4、会计资料的质量特征——真实性和完整性。
(3)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 (5)会计法律责任。
(二)会计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发布或批准发布。用于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判断)
1、《总会计师条例》
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财政部制定。
1、会计部门规章:
(1)《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2)《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3)《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2、会计规范性文件:
(1)《企业会计制度》——除小企业和金融企业之外的我国境内企业。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范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
(3)《企业会计准则》38项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
(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5)《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6)《小企业会计制度》。
(7)《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会计监督(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多选)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1、主体——各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象——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判断,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
2、基本要求:(多选)
(1)、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经济业务事项、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记账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记账人员与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实行职务分离是基本要求。)
(2)、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与执行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范围、期限、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内部审计办法、程序应当明确。
3、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行使内部监督的职权:
(1)、对违法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职权予以纠正;
(2)、有权监督单位内部会计资料和财物(发现账实不符,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二)政府监督:
4、范围:
(1)是否依法设账;(2)会计档案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会计制度规定;(4)从业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5、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督、保险监督等部门也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多选)
(三)社会监督:
1、主体——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特征:独立性,有偿性;单位和个人检举会计违法行为,也属于社会监督会计工作的范畴。
2、业务范围:
(1)审查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合并、分立、清算中的审计业务,出具相关报告;(4)其他。
3、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直接的区别主要在于:1.审计独立性不同2.审计方式不同3.审计的职责和作用不同(多选)
广义的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系统。狭义的法律,在我国就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现代法律的基本特征。
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可诉性;程序性。
4、法的渊源。
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不同形式的各种规范性的法律文件。
5、我国有新闻法吗?
没有,有相关的法规,是法律规范的集合体。
由新闻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当事人在新闻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7、在我国,可以设立出版单位的必须是单位。(p27)。
公民的一种民主权利,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利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体现和运用,是公民政治权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采访自由;传递自由;出版自由;批评自由。
9、犯罪构成的概念。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10、行为犯(p59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11、煽动。
是一种言论方式,可以通过口述(讲演)、文字乃至广播、影视、戏剧、书画等方式来表现,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言论,其特点是:一是表述方式的非理性,就是使用浮夸的、情绪化的、蛊惑的语言;二是内容的非事实性,如虚张声势,夸大其事,攻其一点,不及其余,有的还要进行造谣诽谤;三是直接面向公众,即公然散布;四是具有导致反常行动的目的,不是“书生空议论”,而是希望激起他人反常狂热,采取某种不利于社会和他人的行动。
12、国家秘密。
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2、在保障权利价值取向上的一致性二、二者相互依存。
1、司法需要新闻媒介介入。
(1)新闻监督是保证司法公正的有力武器。
(2)媒体介入司法有助于满足公众知情权。
(3)媒体介入司法有助于保障嫌疑人、被告人权利。
传媒在司法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一、公布法律文件。
二、对草案发表意见,对立法过程进行报道。
三、旁听和报道审判过程。
原初是西方新闻传播伦理中的一个术语,意指新闻媒介报道正在审理中的案件时超越法律规定,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侵犯人权的现象。
15、结合实际论述新闻报道如何防止“新闻审判”(p96—p104)。
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必须接受人民监督,这种监督包括新闻舆论监督。维护审判独立和公正、反对“新闻审判”不是不要对司法的舆论监督,而新闻舆论监督也不意味着新闻可以干预司法,在两者之间要有一个合理的平衡。
一是依法。案件报道除了避免出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之外,还应当依照司法程序进行。
二是平衡。当某案件成为公众关注的议题的时候,新闻媒介最好的办法就是客观的、平衡的报道或发表不同的代表性意见。
三是理性。就是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进行报道和评论,避免那种煽情的、鼓动性的报道和评论。
四是善意。媒介关于司法审判的报道,应当是为了推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国方略,为了提升中国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水平,为了促进整个社会的正义和公平,而不是出于某些局部的利益考虑。
特指新闻媒体因传播新闻作品或其它作品而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
17、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
1、侵权言论已经发表。
2、言论有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违法性质。
3、言论具有特定指向。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18、名誉权。
名誉,是对特定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就是公民、法人享有应该受到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
19、侵害名誉权的方式(p141)。
诽谤和侮辱。
20、诽谤和侮辱的区别。
在学理上通常把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成为诽谤。
侮辱是从语义上来说,就是使人蒙受耻辱。方式包括暴力方式、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
1、侵害客体不同。
诽谤是贬低他人某一方面或若干方面的社会评价,造成名誉减损。侮辱则是贬损他人的整个人格和人格尊严。
2、言论性的侮辱在方式上同诽谤有很大不同。
(1)诽谤的主要特征是虚假陈述;侮辱的主要特征是辱骂和丑化。
(2)诽谤是散步关于特定人不良表现的虚假事实,在言词上甚至可能是规范而洁净的;侮辱则是以粗鄙、下流的词语或图像施加于特定人,而不一定要有特定人的行为事实的陈述。
(3)诽谤通常具有理性的表现形式;侮辱是不讲道理的。
(4)诽谤造成的是公众对受害人的憎恨;侮辱造成的是公众对受害人的轻蔑。
(5)诽谤所散布的事实真假难辨,往往不胫而走,使受害人百口莫辩;侮辱所使用的词语或图像毫无修饰,一目了然,因而容易识别。
(6)诽谤既有故意的,也有过失的;侮辱都是故意的,而且侮辱性言词还可以作为认定行为人具有恶意的根据。
21、隐私权。
隐私,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隐私权,就是个人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
22、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方式。
1、公布、宣扬隐私。
(1)披露纯属个人信息。
(2)在报道公共事件中涉及个人隐私。
(3)披露假事件中的隐私。
2、侵入私人空间。
(1)侵入住宅。
(2)窃听电话和偷拆偷看他人的信件。
(3)侵入公共场所的私人场合(4)互联网也有重要的私人空间。
22、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可能发生对他人的人格损害,主要是新闻传播的内容不当造成的。
23、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正当的关切”(p172)。
一.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包含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等。
在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中,要重点掌握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群防群治制度等。
二.施工项目负责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在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中,要重点掌握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1.施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 abcd )。
a.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b.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c.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d.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e.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2.下列不属于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的是( b )。
a.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b.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c.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d.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在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中,要重点掌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四.施工作业人员应当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包括: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紧急避险权、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权、请求民事赔偿权等。
五.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包括: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的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等。
六.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中,要重点掌握施工单位三类管理人员与“三项岗位”人员的培训考核、施工单位全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进入新岗位或者新施工现场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方式等。
七.掌握对于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采购最初从英文procurement—词翻译而来,原意是采办或努力获得,是指采购人或采购实体基于生产、转售、消费等自的,购买商品或劳务有偿获取资源的经济活动。采购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产品交换的一种必然过程,是社会消费的前置环节。
以购买的方式占有货物或服务是采购的主要形式。此外,还有雇佣和委托等特殊采购方式,常用在服务领域。雇佣是“非劳魂长辈”用物权换取他人劳魂,使自己获得非劳动收益或享受的行为。雇佣者向被雇佣者购买服务支付相应费用。委托是通过授权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者向被委托人购买服务支付相应费用。除购买、雇佣、委托外,还可以通过租赁、借贷、交换等途径取得标的物之使用权,达到满足需求的自的。租赁的表现形式是一方用支付租金的方式取得他人货物的使用权;借贷是指一方凭借自己的信用和彼此间的友好关系获得他人货物的使用权;交换是指双方采用以物易物的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采购工作的内容不限于采购行为本身,还包括采购之前的研究、计划、安排和决策,以及采购之后的检验、监督及纠正等。
根据采购主体的不同,采购可以分为个人采购、企业采购和公共采购等。个人采购是为了满足个人需求而进行的采购;企业采购是为了满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或实现企业战略目标而进行的采购;公共采购是为了满足公共机构日常使用需要或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需要而进行的采购。
采购的目的就是要满足采购方的需求,采购工作首先要确定需要什么、需要多少、何时需要,所以采购就其功能来讲不仅仅是采购人员或采购部门的工作,而是整个管理团队的工作,是采购人整体供应链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谓供应链,就是围绕采购人由制造商、供应商、仓库、配送中心和运输渠道等构成的物流网络,其采购方式包括、购买、租赁、交换等多种形式。供应链的作用就是别出没有实现价值或音价值增值不高的业务活动,巩固和提高价值增值能力强的环节,以实现、维护和发展自己的竞争优势。
个人采购的目糖:个人采购是为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服务的,为满足个人的比较个性化的物质及精神需求。一般来说,作为理性经济人,个人采购的目标与其生活水平密切相关。当生活水平处于贫困与温饱阶段时,其采购目标通常以“价廉”和“及时”为主,体现了个人采购对价格和时间的追求;当居民生活水平进人小康阶段后,个人采购目标转向“物美”,体现了个人采购对质量的追求;如果居民生活水平进入到富裕阶段,享受性、发展性、奢侈性采购会陆续出现,其采购目标也将现个性化、多样性的特点。但个人采购也有个人的自主性和随意性,与公共采购差别很大。
企业采购的目标:企业采购是为企业的发展服务的,比个人采购要复杂得多,相应地也具有了更多的目标。除了对质量、价格和时间的需求外,企业还会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自身的发展战略对降低风险、与特定企业建立或维持伙伴关系、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以及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提出更多的目标。
公共采购的目标:公共采购是为了满足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的需要,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的对象是全体社会公众,公众的广泛性和公众需求的多样性,决定了衡量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有诸多标准。比如是否优质、高效,是否实现了社会公正及国防、国家安全等自标。这使得公共采购的目标更加多元化。由于使用公共资金,公共采购比企业采购增加了反腐倡廉、支持国货、扶植中小企业等为国家特定的政治经济政策服务的目标。
目标多元化是采购的重要特点之一。针对某一次特定的采购,采购人面临的首要工作就是对于采购目标进行鉴别、权衡和取舍,即确定本次采购的主要目标和次要目标,据此确定采购原则,在此基础上制订和实施采购计划和采购程序。
采购原则是为采购目标服务、根据采购自标制订、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准则。因此采购的目标多元化就决定了采购原则的多样性。招标采购相关法律规定的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此外常见的采购原则还有竞争、择优、科学、经济、效益、效率等。
个人采购、企业采购与公共采购的原则会有很大差别,本书中主要研究企业采购和公共采购。针对某一次特定的采购以及特定采购的特定阶段,采购人要对各项采购原则进行权衡和取舍。
在一定采购原则的指导下,采购目标能否实现要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统称为采购的制约因素,包括资金和时间方面的限制、市场供应情况、采购人的经验和能力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个人采购、企业采购和公共采购在制约因素方面的差别主要体现在采购工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方面。
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方面,对企业采购的要求要比对个人采购的要求更多,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国家或者行业对于企业的采购做出了多于个人采购的规定或要求;第二,很多企业通过内部的规章制度对采购目标、采购原则和采购流程进行了规范;第三,对于国有企业的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监察、审计和采办等部门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公共采购将对采购的要求上升到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层面。公共采购与企业和个人采购的最大区别是,它受到诸多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的限定和控制。在公共采购领域,我国同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筒称《政府采购法》)两部法律,以这两部法律及其配套法规为主,加上其他与公共采购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形成了我国公共采购的法律体系。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对公共采购的管理和监督是公共采购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公众对公共采购的关注和监督则比对企业采购要更加严格和昔刻。公共采拘的法律体系对于采购活动制约的主要实现形式是对采购人选择采购工具的种类和范围进行張制。采购工具是指采购方式、评价方式、评价因素、合同类型等与具体的采购环节相关的方法、程序或格式等。与个人及企业采购相比,公共采购的采购工具具有多样性和规范性的特点,采购人只能在法定范围内选择采购工具。
2018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已确定在5月28-29日举行,考生们都进入紧张的备考当中,下面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了关于二级建造师法规必备考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施工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规定
在工程建设领域,节约能源主要包括建筑节能和施工节能两个方面:建筑节能是解决建设项目建成后使用过程中的节能问题,施工节能则是要解决施工过程中的节约能源问题。
(1)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一般规定。从节能的产业政策、用能单位的法定义务和循环经济的法律要求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2)建筑节能的规定。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3)施工节能的规定。《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设计、建设、施工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技术工艺和小型、轻型、再生产品。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2.施工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的'规定
(1)节能技术进步。《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包括政府政策引导和政府资金扶持。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发布节能技术政策大纲,指导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
(2)节能激励措施。按照《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主要的节能激励措施包括: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税收优惠、信贷支持、价格政策和表彰奖励。
3.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施工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等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使用黏土砖及其他施工节能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用能单位其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阐述。
1.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
《文物保护法》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了水下文物的保护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文物保护法》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受保护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将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并将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2.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文物保护法》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3.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文物保护法》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发现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应当及时报告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施工中文物保护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分别从哄抢、私分国有文物等违法行为、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违法行为、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迁移、重建工程违法行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违法行为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科目一模拟考试中,交通法规题考试时出现的频率很高,记住了以后就等着捡分吧。下面是本站小编整理的一些关于科目一考试交通法规考点的相关资料,供你参考。
1、实习期12个月,就是一年,记住了新手一年以后才可以转正。
2、有效期6年。
1、终究刑事责任。这个不用考虑,违法必究。
2、吊销驾驶证,而且终身不得申领,亲记住了,造事不能逃跑哟。
凡是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与机动车有关的证件,不管是什么证件,处罚如下:
1、收缴。假证一律没收。记住了,造假是不可以的。
2、罚款。光收缴还不行,得罚钱。不多200到2000元。
3、刑事责任。造假构成犯罪了要终究刑事责任的,千万记住了。
1、驾驶报废车。已经报废了就不要开了。
2、驾驶拼装车。机动车是不能随便改装的。
3、超速50%。没有事不要玩飙车。
1、在人行横道停车。
2、有禁停标志的地方。
3、距离交叉路口、铁路口、急弯路、桥梁、陡坡、隧道、窄路50米以内。
4、距离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消防队门前30米以内。
财经法规考点(优秀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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