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电力设备监造技术导则最新版(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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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监造技术导则最新版篇一
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
一、总则
1.为了提高电力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和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的文件及原水电、机械两部下达的(83)水电计字第12号文精神,对电力设备合同产品实施质量监造。在此基础上制订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
2.质量监造是以电力设备制造厂和用户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依据,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用户单位负责质量监造。
3.用户自主地选派或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实施质量监造。作为用户的主管部门电力部,在设备制造厂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置总代表组,代表用户主管部门,协调和组织质量监造工作。
4.质量监造范围是指国产大型电力主机设备及其重要辅机合同产品。主要包括:火电为单机20万kw及以上的汽轮机、发电机、锅炉以及冷凝器、高低压加热器、除氧器及水箱、水水热交换器、化水设备、锅炉给水泵、凝结水泵、循环水泵、磨煤机、风机、电除尘器等主要辅机及其它大型压力容器等;水电单机为5万kw或转轮直径5.5m及以上的水轮机、水轮发电机、变压器、开关、互感器。
5.质量监造的目的是促进和协助制造厂严格把好设备的质量关,把产品的缺陷消除在制造厂内,防止不合格的产品出厂。但质量监造并不代替制造厂的质量检验。设备的制造质量由制造厂全面负责。
6.质量监造按照合同,由用户与制造厂双方按商定的监造计划进行,一般不得影响制造厂的正常生产进度。
二、监造的项目内容
1.对合同产品关键部件、关键工序的制造质量实施监督,对其主要监造内容设置监造检查点。
2.监造的主要项目和内容列在附表1?6(略)之中,实施监造的内容,由设备制造厂家与用户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确定。
三、监造依据的技术标准
1.监造依据的技术标准应在订货合同中予以明确,一般国产设备以国家标准和合同中的技术协议规定为依据。如无国家标准,则按发电设备制造行业标准;如无行业标准则按制造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或参照国际标准。
2.引进技术制造的产品及其部件应以引进技术标准为基础,以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为依据,并应按引进国的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和制造厂的企业标准。
四、监造的组织实施
1.制造厂和用户的主管部门对电力设备的质量监造实施行业的归口管理,负责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并做好质量监造的监督、检查、协调和服务工作。
2.根据本规定及订货合同的要求,并按照制造厂家的生产计划进度,在设备制造投料前,由用户和驻厂总代表组与制造厂家商定“产品质量监造计划安排表”、“质量监造实施表”和监造人员数量。
3.用户按照上述计划表和实施表执行质量监造。制造厂予以配合,主动提供方便,允许查阅监造所需的图纸、资料、标准、记录等文件。总代表组应负起检查督促的责任。制造厂生产计划进度如有变动,应事先通知用户及总代表组,以便相应改变监造计划。
4.监造方式为现场见证和文件见证两种。
5.监造人员在监造中若发现有重大缺陷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制造厂和用户,并上报用户和制造厂的主管部门备案。
6.用户或其委托的单位及总代表组根据监造项目的结果及见证情况在产品质量监造表上履行见证签字手续。
五、仲裁
在质量监造中对合同产品的质量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可上报各自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甚至按国家有关法规裁决。
六、用户、总代表组、制造厂的责权
(一)用户的责权
(1)认真做好设备订货合同和技术协议的签订工作,有关技术标准、监造内容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
(2)负责与制造厂签定“产品质量监造计划安排表”和“质量监造实施表”(包括制造厂外包外购产品),并按照制造厂或总代表组的通知,及时组织并派出或委托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按计划对合同产品进行监造工作,并对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做详细记录,若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条款提出返修和更换的建议。
(二)总代表组的责权
(1)总代表组受用户主管部门委托行使质量监造的组织和协调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2)协助用户和制造厂安排监造计划,协调双方的关系,及时通知用户派出监造人员。
(3)定期用书面形式向用户主管部门汇报质量监造中发生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如发现重大质量问题要及时向用户、制造主管部门汇报,并同时抄报制造厂。
(4)总代表组监督执行对合同产品的质量要求的规定。
(三)制造厂的责权
(1)制造厂应当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质量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对产品质量负责。
(2)按照合同和商定的监造计划表和实施表,制造厂积极配合用户开展监造工作,主动介绍情况,及时提供监造所需要查阅的图纸、资料和试验检验记录。
(3)在监造中发现有质量问题时,应根据合同和技术标准进行返修或更换,发现和处理重大质量问题的结果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用户、制造主管部门并送用户。
(4)监造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到制造厂进行监造,则制造厂将认为监造人员放弃监造。
(5)制造厂有权不接受同一台机组的重复监造。
七、附则
(1)制造厂应为驻厂代表及监造人员提供工作及食宿方便条件。
(2)本暂行规定的监造内容,作为合同产品监造内容的基础,用户可根据实际需要与制造厂商定增、减。
(3)国产变压器、开关按能源成套(1992)653号文,由原能源、机电两部审查通过的《大型变压器监造大纲》和《高压开关监造大纲》进行监造。
(4)本暂行规定经电力工业部和机械工业部审查批准后,自颁发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电力部和机械部。
八、附表
(1)表1表6监造内容(供订合同时参考)(略)。
(2)见证情况汇总表。
电力设备监造技术导则最新版篇二
电力设备用户监造技术导则
the technical guide of supervision for manufacturing
equipment of electric power by user
dl/t 586-95
前
言
本导则是根据贯彻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的要求,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贯彻项目法人负责制精神,满足电力设备用户的迫切需要,以加强电力 设备在制造厂内的质量监造工作,防止不合格品出厂而编制的。
本导则供电力设备用户在签定设备采购合同时使用,它与电力部、机械部于 1995年元月联合颁发的《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原则一致,唯其监造 内容更为详尽,监造方式更为具体,以使用户使用时更有所遵循和选择。水电设 备参照前能源部颁发的《水轮发电机组设备出厂检验一般规定》。
本导则的附录a、b、c、d、e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导则的附录f是提示的附录。
本导则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提出。
本导则主要起草单位:中电联标准化部、西安热工研究所、电力科学研究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及编制人:杨勤明、吴非文、杜秉乾、史家燕、赵璜山。
本导则参加编制及提供资料人员:姚抚城、黄梦玲、姜求志、许守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电力设备用户监造技术导则
dl/t 586-95
the technical guide of supervision for manufacturing
equipment of electric power by user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5-12-31批准
1996-05-01实施总则
1.1 本导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质量管 理和质量监督的文件,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电力部和机械部联合颁 发的《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前能源部颁发的《水轮发电机组设备出 厂检验一般规定》及贯彻“项目法人负责制”的精神,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发展和电力用户需要而制定,使监造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更具可操作性。
1.2 监造目的为协助和促进制造厂保证设备制造质量,严格把好质量关,努力消灭 常见性、多发性、重复性质量问题,把产品缺陷消除在出厂以前,防止不合格品出 厂。
1.3 本导则仅适用于用户在合同环境下对合同产品在制造厂内的质量监造(含外协 件和外购产品),不代替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和设备到工地后的质量验 收。
1.4 本导则适用于国产大型电力设备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热电联产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在制造厂内的用户监造工作,中小型设备可参照执行。1.5 本导则贯彻项目法人负责制原则,在合同环境下,由设备用户自主选择监造模 式和监造单位,以用户和制造厂签订的合同(包括监造协议)为依据。设备监造内容 要详细具体,包括设备监造项目内容、监造模式、监造大纲、制造厂为监造人员开 展工作提供条件及有关技术资料等,应包括在设备合同内或作为设备合同附件。
1.6 用户监造工作建立在制造厂技术管理和质量体系运行的基础上,协助制造厂发 现问题,及时改进。监造工作不代替制造厂自行检验的责任,也不代替用户对合同 设备的最终检验,设备的质量和性能始终由制造厂全面负责。术语
2.1 用户(user):签订设备合同的项目法人。
2.2 用户代表(representative of user):用户依据合同或协议委托的有相应资格的 法人单位。
2.3 监造(manufacturing supervision):用户或用户代表对制造厂的合同设备按监造大 纲驻厂进行质量监督。
2.4 合同环境(contract condition):指供需双方签订的合同,并在合同中规定了双方 的责任与义务。
2.5 大型电力设备(large scale electric power equipment):单机容量200mw及以 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常规岛;50mw或转轮直径5.5m以上的水电机组,330kv及以上的输变电设备以及相应的主要配套辅机。监造的主要内容和模式
3.1 设备监造的任务系按合同确定的设备质量监造大纲,在制造过程中监督检查合 同产品是否符合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及各专业技术标准的要求。
3.2 设备监造模式根据工作内容、范围和深度不同,分为一级监造和二级监造两种 模式。一级监造项目少,是重点监检,是最低要求。二级监造项目多,齐全、具体,是更高要求,是用户对制造过程的跟踪检查监造。监造项目详见附录的监 造大纲。见附录a~e(标准的附录)。
3.3 设备监造方式分为停工待检(h点)、现场见证(w点)、文件见证(r点)三种。停 工待检项目必须有用户代表参加,现场检验并签证后,才能转入下道工序。现场见 证项目应有用户代表在场。文字见证项目由用户代表查阅制造厂的检验、试验记 录。以上方式和国际惯例一致。
3.3.1 与制造厂签订设备合同时,应参照本监造大纲商定监检项目及h点、w点和 r点。
3.3.2 供货合同生效后,制造厂应向用户提供生产进度计划及质量检验计划。在预 定见证日期以前(h点20天,w点15天)通知用户。
3.3.3 用户接到质量见证通知后,应及时派代表到制造厂参加现场见证。如用户代 表不能按期参加,w点自动转为r点;但h点没有用户书面通知同意转为r点时,制造厂不得自行转入下道工序,应与用户联系商定更改见证日期。如更改时间后,用户仍未按时到达,即认为放弃监造。
3.3.4 如制造厂未按规定提前通知用户,致使用户不能如期参加现场见证,用户有 权要求重新见证。
3.3.5 质量见证完成后,用户代表和制造厂检验员应在质量见证书上签字,一式两 份,用户和制造厂各执一份。
3.3.6 上述监造方式和实施办法应在签订设备合同时一起商定。
3.4 一级监造或二级监造两种模式,由用户根据需要自主选定。监造的项目和内 容,用户可根据设备具体情况与制造厂协商适量增减。监造标准
监造标准应在设备采购合同中予以明确,包括:
4.1 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
4.2 有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
4.3 机械部和电力部共同颁发的技术规定。
4.4 制造厂的企业标准。
4.5 引进技术制造的设备标准,以引进技术标准为基础,按引进国的国家标准或国 际标准,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后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标准。监造工作程序
5.1 用户签订设备采购合同时,必须列入设备监造条款和内容。
5.2 用户如委托有资格的监造单位进行设备监造工作时,监造单位应与用户(甲方)签定设备监造委托合同,内容包括:监造范围、依据、要求、双方的责任、权利和 义务、监造费用、违约责任及奖罚条款等。
5.3 监造工作开始前,监造单位应对合同设备编制监造工作计划,包括需制造厂提 供的技术资料、图纸、标准和试验记录、现场见证格式、相互联系办法及定期会议 制度等。
5.4 实施监造工作前,用户应将监造人员的名单及所授予的权限,书面通知制造厂 和电力部驻厂总代表组。
5.5 监造人员应根据用户和制造厂共同商定的监造项目,按设备制造进度到现场进 行监检,对存在问题及处理结果,定期向用户报告。监造人员的素质要求
6.1 监造人员应具备本专业的丰富技术经验,并熟悉gb/t19000-iso9000系列标 准和各专业标准。
6.2 监造人员应有从事本专业10年工作以上的经验,监造总负责人应有20年以上 的经验。
6.3 驻厂监造人员应专业配套。
6.4 监造人员应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善于处理问题的能力,和厂方团结协作,密切配合。监造人员的责任
7.1 监造人员应严格遵守制造厂有关规定及劳动纪律,保护制造厂业务秘密。
7.2 监造人员首先应了解并熟悉合同条款、监造协议、制造厂质量保证体系,掌握 设备制造标准及了解设备制造进度。
7.3 参与或了解监造大纲中规定的重要部件的原材料、铸钢件的理化检验和元器件 的筛选检验。
7.4 了解重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措施和执行情况,了解加工过程的中间检查和主要附 件的组装情况。
7.5 参加和了解合同及协议中规定的部套试验、联动试验、总装和出厂试验等,并 履行现场见证和签证手续,此签证不代替合同设备到工地后的验收和投运后的验收 试验。
7.6 了解合同设备的设计修改和制造改进情况。
7.7 了解合同设备出厂前的防护、维护、入库保管和包装发货情况。
7.8 在设备制造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时,应立即与制造厂有关方面联系解决,重大 问题应立即向用户报告。如与制造厂意见不一致时,首先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 度、主动协商的精神和制造厂商讨,争取取得一致认识。如多次商讨意见仍不能统 一时,报告用户,由用户请有关主管部门协助解决或仲裁处理。
7.9 长驻制造厂监造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必要时上夜班,并将每日工作情况填写设 备监造驻厂日记(格式见表1),将现场检查测试情况填写设备监造测试记录(参照格 式见表2),定期作监造小结、报告用户。
表1 设备监造驻厂日记
表2 设备监造测试记录
附录a
(标准的附录)国产大型电站锅炉及辅机设备制造质量监造大纲
一、技术资料检查
(1)锅炉强度计算书(或强度汇总表);
(2)锅炉设计说明书;
(3)壁温计算书;
(4)有关锅炉本体及辅机的资料和图纸。
二、监造项目
监造项目见表a-
1、表a-2。
表a-1锅炉本体监造项目
续表a-1
续表a-1
续表a-1
续表a-1
续表a-1
续表a-1
表a-2 锅炉辅机监造项目序号
续表a-2
续表a-2
附录b(标准的附录)国产大型汽轮机及辅机设备
制造质量监造大纲 表b-1汽轮机本体
续表b-1
续表b-1
续表b-1
表b-2 调节保安套
续表b-2
表 b-3 油系统设备
续表b-3
表b-4 给水加热器
表b-5 除 氧 器
表b-6 冷 凝 器
表b-7 锅 炉 给 水 泵
表b-8 凝 结 水 泵
表b-9 循 环 水 泵
表b-10 锅炉给水泵汽轮机
附录c(标准的附录)国产大型汽轮发电机设备 制造质量监造大纲
表c-1 汽轮发电机本体
续表c-1
续表c-1
续表c-1
续表c-1
注:本栏内有“△”标记者见证以工厂型式报告为依据,对进行型式试验的发 电机则改为现场见证和文件见证。
表c-2 交流励磁机和其他
续表c-2
附录d
(标准的附录)国产大型水轮机及水轮
发电机组设备制造质量监造大纲
表d-1 水 轮 机
续表d-1
续表d-1
* 按用户要求决定,也可为w点。
表 d-2 水 轮 发 电 机
续表d-2
续表d-2
① 对于在工地叠片的定子,这些项目不在制造厂检验。
附录e(标准的附录)
国产大型变压器、高压开关及其他主要
辅机设备制造质量监造大纲
表e-1 大 型 变 压 器
续表e-1
表e-2 六氟化硫断路器(瓷柱式、罐式)
续表e-2
表e-3 gis
续表e-3
表 e-4 电 动 机
续表e-4
附录f(提示的附录)设备监造所依据的参考标准
f1 锅炉
f1.1 主要为合同双方在合同和附件中所确定的质量检验标准。
f1.2 有关的国家、行业和企业标准,原则是:引进型机组按引进国标准,国产机 组按国家标准,如无国标,按行业标准执行。
f1.3 国内参考标准,应按最新编制或修订的标准执行。
gb5310—85 《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
gb713—86 《制造锅炉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板》
gb6654—86 《压力容器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板》
gb3323—87 《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
gb11345—89 《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的分级》
gb3375—91 《锅炉原材料入厂检验》
劳人锅[1987]4号文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jb4730—94 《钢制压力容器磁粉探伤》
jb1609—93 《锅炉锅筒制造技术条件》
jb1610—93 《锅炉集箱制造技术条件》
jb1611—93 《锅炉管子制造技术条件》
jb1612—93 《锅炉水压试验技术条件》
jb1613—93 《锅炉受压元件焊接技术条件》
dl438—91 《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
sdj245—88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
dl5031—94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
dl5007—92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
sd167—85 《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
f2 汽轮机
gb1300—77 《焊接用钢》
gb983—85 《不锈钢焊条》
gb5117—85 《碳钢焊条》
gb5578—85 《固定式发电用汽轮机技术条件》 gb713—86 《制造锅炉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板技术条件》
gb6654—86 《压力容器用碳素钢板技术条件》
gb3323—87 《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
gb150—89 《钢制压力容器》
jb2709—80 《凝汽器加工装配技术条件》
jb2954—81 《汽轮机双头螺栓、等长双头螺栓、罩螺母技术条件》
jb1152—81 《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
jb2899—81 《汽轮机冷油器(管式)尺寸系列和技术条件》
jb2900—81 《汽轮机油漆技术条件》
jb2901—81 《汽轮机防锈条件》
jb3288—83 《汽轮机主要零件理化检验》
jb3289—83 《汽轮机主要零部件专用检验方法》
jb3343—83 《高加制造技术条件》
jb3375—83 《锅炉原材料入厂检验》
jb755—85 《压力容器锻件技术条件》
jb4730—94 《钢制压力容器磁粉探伤》
jb4058—85 《汽轮机清洁度标准》
jb4365—86 《润滑、密封和调节油系统》
jb4709/t—92 《钢制压力容器焊接规程》
dl5011—92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机组篇)》
zbk54018—88 《汽轮机主要零部件(转子部分)加工装配技术条件》
zbk54021—88 《汽轮机主要零部件(静子部分)加工装配技术条件》
zbk54022—88 《汽轮机调节总装技术条件》
zbk54037—90 《汽轮机调节系统技术条件》
f3 发电机
gb55—87 《旋转电机基本技术条件》
gb1029—94 《同步电机试验方法》
gb7064—86 《汽轮发电机通用技术条件》
gb10068.1—88 《旋转电机振动测定方法及限值振动测定方法》
gb10068.2—88 《旋转电机振动测定方法及限值振动值》
gb10069.1—88 《旋转电机噪声测定方法及限值噪声工程测定方法》
gb10069.2—88 《旋转电机噪声测定方法及限值噪声简易测定方法》
gb10069.3—88 《旋转电机噪声测定方法及限值噪声限值》
gb74410—87 《电站汽轮发电机组噪声测量方法》
f4 水轮机
gb55—87 《旋转电机基本技术条件》
gb8564—88 《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
gb9562—88 《水轮机调速器与油压装置技术条件》
gb/t14478—93 《大中型水轮机进水阀门基本技术条件》
gb/t15468—95 《水轮机基本技术条件》
dl443—91 《水轮发电机组设备出厂检验一般规定》
dl490—92 《大中型水轮发电机静止整流励磁系统及装置安装、验收规程》
dl496—92 《水轮机电液调节系统及装置调整试验导则》
sd135—85 《大中型水轮发电机静止整流励磁系统及装置技术条件》 sd152—87 《大中型水轮发电机基本技术条件》
sd295—88 《水轮机电液调节系统及装置技术规程》
电力设备监造技术导则最新版篇三
国家电网公司要求加强电力设备监造工作
本网讯
国家电网公司近日以国家电网工〔2004〕235号文发出通知,要求加强电力设备监造工作。
通知指出,今明两年,是我国电力工业的又一次建设高峰。电力设备产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能否按计划进行,关系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否稳定发挥。仅以变电工程为例,据电力可靠性中心的统计数据表明:2002年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非计划停运占非计划总停运时间的比例,220千伏变压器为56.21%、500千伏变压器为95.5%;220千伏断路器为54.48%、330千伏断路器为95.08%、500千伏断路器为34.58%。2003年,220千伏变压器为41.79%、500千伏变压器为71.12%;220千伏断路器为60.6%、330千伏断路器为78.98%、500千伏断路器为61.8%。设备的产品质量一直是电力生产非计划停运的主要原因。在当前电力供应紧张、电力系统备用容量不足的形势下,设备事故停电不仅是电力部门的损失,对其他行业和社会也带来不良的影响。目前,国家主管部门已将工程设备的监造工作,纳入到规范化的质量管理体系之中。去年建立了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并于今年初开始设备监理工程师资质的考核认定工作。加强重要工程设备的质量监造工作,规范管理行为,已成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知指出,针对国内主要电力设备加工制造能力不足、原材料供应紧张、设备和材料价格的上涨,以及已经出现的设备供应不能满足合同要求和供不应求会出现的设备产品质量下降等问题,各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电力设备监造的管理工作,规范工作内容,明确建设单位、监造方和制造商的产品质量管理责任,切实做到防止重要设备和材料带着质量缺陷进入工程现场。通知要求:
一、要继续坚持电力建设工程重要设备的监造制度,对原国家经贸委颁发的《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2002年版)中所列监造范围的工程设备,必须委托有资格的第三方到设备制造单位实施设备监造。
二、建设单位在主设备合同签订之前,应按《招标投标法》的要求,通过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设备监造单位承担设备监造工作。监造合同应包括:监造的设备范围、监造的依据和标准、设备供应的建设工程项目名称(若几个工程的设备是同期、同厂生产)、监造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需要提供的设备采购合同和技术协议等相关资料等。
三、建设单位在与设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的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第三方监造的内容、职责和权利。设备供应商对所供应的设备质量全面负责,监造工作并不减除供货方的设备质量责任。监造单位要对所监理的设备制造质量承担监造责任,不代替建设单位对设备的最终质量验收。
四、监造工作实行设备总监理师负责制。由总监理师组织专业设备监理师对工程设备的设计、加工、制造、储运、材料采购、组装和测试等重要形成过程、关键部件的质量控制,进行见证、检验和审核;对设备加工进度、投料款和进度款项的拨付情况进行监督,并参与设备加工制造过程的管理。
五、监造单位应在设备监造工作实施前,向工程建设单位提交《设备监造大纲》和《设备监造实施计划》;实施中,不定期通报设备制造中重要工序、试验、总装以及生产进度等情况,对监造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和影响设备合同交货时间等情况,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设备制造完成后,整理监理工作的有关记录、资料等文件,提交设备监造工作总结。
六、输变电工程监造的主要设备为变压器、断路器和电抗器,监造的主要内容参见原国家电力公司印发的《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设备监造实施办法》(国电电源〔2002〕267号)中所列的附表。
通知指出,各网、省公司要积极推动设备监造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在设备监理市场一时不能做到持证上岗的,要进行相应资质的审查,逐步过渡到全面实现设备监造的注册设备监理师持证上岗。今后公司系统投资建设的电力工程,均要实行第三方设备监造。从明年起,工程设备监造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公司工程建设质量和达标投产的重要考核内容。
电力设备监造技术导则最新版篇四
电力设备技术及售后服务协议
甲方: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京福铁路客专闽赣段站房i标项目部(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福建雄风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电力设备的技术及
售后服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设备配置
甲方同意购买乙方的电力设备变压器、高压计量箱、低压配电
柜(具体配置、数量及金额详见销售合同)
二、设备的交货
1、设备的交货期为: 2013年10月 10 日。
2、乙方在设备到货当日,派技术人员到现场与甲方共同开箱验
货,并指导安装调试。
3、乙方所提交的设备配置、数量及技术服务必须与销售合同中的承诺一致。乙方保证供应的设备完全符合本协议所规定的质量、规
格、性能和技术指标,否则应保证更换并向甲方支付相关损失或退货。
4、乙方保证其设备在正确安装、使用和保养的条件下,其使用
寿命达到其设计要求。
三、设备的验收
安装调试完毕并试运行后,由甲方组织专业人员严格按照设备相
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验收。
四、乙方应提供以下资料
1、产品合格证
2、出厂检验报告
3、产品使用说明书
4、各种附件的说明书
5、产品安装用的外型图
五、维修服务
1、设备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整机 壹年内免费保修,保修期内因设备质量或安装调试原因引起的维修费用(包括更换零配件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保修期过后,乙方接到故障报告后,2小时内给予答复并提出明确解决方案。如需派人维修,则在1个工作日内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解决问题。乙方承诺对同一故障的维修保用壹年。
3、保修期后维修只收取更换的零配件费用。
六、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本协议、协议附件及补充协议(如有)作为外贸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4、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2013年月日2013 年月日
电力设备监造技术导则最新版篇五
驻厂监理工作总结
我监理公司于2010年4月25日承接了中原特钢风力发电机轴加工车间二期工程。本工程位于河南省济源市5147厂新园区内,工程性质为扩建工业厂房,结构类型为门式单层钢架结构厂房,地上一层,两跨,内部设有30t50 t行车;车间设钢架柱46件,吊车梁72件,屋面梁95件,约500吨钢材。根据工程特点我监理公司编制监理驻厂监造实施细则,拟派专业监理人员驻厂实施监造。
在监造过程中,对钢构公司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工作,并及时召开专题会议,根据会议相关内容,对钢构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实施节点控制。关键部位实施全程旁站;对构件加工的各道工序作业,每天做好的巡视、检查工作,发现问题能够及时督促生产线线长及相关班组长进行整改,对不合格的钢构成品坚决令其返工。材料控制:
本工程主钢架钢材选用q345b、q345c,其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均应符合《低合金高强钢》(gb/1591)的规定。次结构采用q235b级钢,其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应符合《碳素结构钢》(gb/700—88)的规定。
1、钢材进厂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或材质证明书,其应具有抗力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证。
2、钢材厚度、型钢的规格尺寸,在材料实际加工过程中进行是测试量,要求其偏差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要求。厂房构件的制作质量控制:
1、对要进行加工的钢材,加工前检查其有害的变形。
2、工厂钢板对接:
(1)对接前,必须用打磨机或钢丝刷清理坡口面及焊缝两侧除锈,氧化皮等;(2)坡口加工采用半自动火焰切割加工,手工切割的要打磨露出金属光泽,如有切割缺陷,应休整后方可组装焊接;(3)组装对接错边不应大于t/10且最大不应大于2㎜;
(4)焊接前应加引弧板,收弧板,焊接完后;引弧板,收弧板采用火焰切割切除,严禁用锤击落。
3、切割:
(1)钢板切割采用多头直条切割,坡口价格采用半自动切割机切割,切割时要严格控制火焰调节,切割后翼腹板割渣要及时清理干净,方可吊组立工序;
(2)切割尺寸控制:零件宽度允许偏差在±3㎜以内,切割面平面度允许偏差在2㎜以内,局部缺口深度、割纹深度允许偏差在控制范围内;
4、h型钢组立:
(1)组立间隙不能大于1㎜;(2)组立腹板的中心偏位≤2㎜;
(3)定位焊采用断续焊缝焊接,焊缝长度40~50㎜,间距200~250㎜。(4)在焊接过程中检查定位焊缝质量:不得有裂纹、夹渣、未溶合、分层等焊接缺陷存在。
5、埋弧焊:
(1)检查焊缝是否有密集性气孔,明显的气孔及断弧处应进行修补打磨。(2)检查焊材的匹配,不得擅自更改焊丝、焊剂;严格按第图纸设计要求执行;
6、钢结构构件的组装:
(1)构件在组装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工艺规定装配,当有隐蔽焊缝时,必须先行施焊,进行二次拼装,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覆盖。(2)所有零件,当有弯曲或扭曲时,均应在组装前进行矫平、矫直。(3)型钢需要拼装时,应先拼接、对焊、检验、矫正合格后,再按零件尺寸划线、切割,焊缝探伤要求以第二条要求为准。
(4)柱gz1、gz2系列柱下端格构柱是由两h型钢组合连接而成,其焊接易变形,组装前应先进行校正,火焰矫正时,温度控制在500~700度之间。
(5)所有板件装配完成后所有切割割渣全部清理干净方可吊焊接班组施焊;
7、co2焊接:
(1)梁柱封头板与翼板焊缝要饱满。
(2)焊缝成型应达到二级外观;(焊缝表面不得有气孔、夹渣、弧炕裂纹、电弧擦伤、咬边、为满焊、焊瘤等)
(3)构件上不得有明显的焊接飞溅及焊丝头,有焊缝成型不良的应刨除重焊。构件不得有明显的弯曲变形等影响外观质量的缺陷。吊车梁加工控制事项:
1、吊车梁组焊对接控制事项:
(1)吊车梁其余焊缝等级为三级,外观质量符合二级标准;
(2)吊车梁翼板和腹板对接要加引息弧板,引息弧板的材质、厚度与母材相同;(3)切割时注意吊车梁上下翼缘板板边不得有深度大于1㎜以上的割伤,如有立即修补打磨平整;
(4)组立时,检查吊车梁翼缘和腹板的对接情况,接头不得在同一截面上;(5)认真检查所有构件,焊接后构件不得有明显的未封口,未清渣等影响产品外观的缺陷。钢构加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情况
(1)资料不齐全,未及时上报驻厂监理。(2)自动埋弧焊接中出现气孔未及时修补。(3)柱脚内部焊缝焊接不饱满。(4)焊渣清理不到位。
(5)成品保护不到位,(柱翼板扭曲、高强度合缝板蚀严重、防锈漆脱落)
针对出现的问题,驻厂监理及时组织施工单位驻厂管理人员和钢构厂家管理人员进行纠正,并以现场口头指令、发送监理通知和工作联系单的传达方式进行督促,对不符合要求的部位跟踪处理,直到问题最终得到解决,满足工程质量要求。
北京星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驻厂监理:杨钟飞
2010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