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适用免税政策 免税相关政策(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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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适用免税政策 免税相关政策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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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税法》基础考点:出口货物和劳务及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
【小编导言】2014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为3月31日至4月25日,现阶段进入2014注会基础备考期,是打牢基础的重要阶段,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税法》基础考点:出口货物和劳务及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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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范围(二)进项税额的处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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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二章增值税法第九节出口货物和服务的退(免)税的内容。
【知识点】:出口货物和劳务及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通知第七条规定(适用征税)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通知第七条规定(适用征税)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范围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和劳务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和劳务
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
4.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2)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3)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4)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5)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
(6)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
(7)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8)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但不符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港澳台运输服务。(9)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①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二)进项税额的处理计算
1.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2.出口卷烟,依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内销卷烟销售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1)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出口销售数量×销售价格
“销售价格”为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国内实际调拨价格。如实际调拨价格低于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的,“销售价格”为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高于公示计税价格的,销售价格为实际调拨价格。(2)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出口卷烟含税金额=(出口销售额+出口销售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出口销售额”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生产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计算,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定调整。
3.除出口卷烟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其他出口货物劳务的计算,按照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统一规定执行。其中,如果涉及销售额,除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为其加工费收入外,其他均为出口离岸价或销售额。
出口货物适用免税政策 免税相关政策篇二
税收减免及备案登记
2010-03-03 08:51:56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85 文字大小:【大】【中】【小】
增值税减免或备案登记类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减免税备案
一、业务概述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的增值税免税项目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三、纳税人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副本》;
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一式二份;
3.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相关货物生产销售的批准文件或证书证明等资料;
对不连续发生业务的、进口业务的、特殊业务的等提供相关原始凭证、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料、帐簿记录以及有关购销合同或其他经营证明材料。
四、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时限
对纳税人持续经营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免税项目,免税备案实行一年一备,每年一月底前向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新开业的纳税人应于首次发生业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对一次性的业务实行一次性报备,应业务发生的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备手续。
五、税务机关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核准。
(二)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其它增值税免税项目的备案
一、业务概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2)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3)、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4)、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5)、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6)其它文件规
定的免税备案项目。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副本》;
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一式二份;
3.残疾军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和复印件;其它残疾人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时限
对增值税免税产品免税备案实行一年一备;
新开业的纳税人应于首次发生业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五、税务机关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核准。
(二)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免税备案
一、业务概述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生产销售农膜、农药、化肥、农机等生产资料,以及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具体的免税产品如下: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冈霉素、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精、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
津。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5、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包括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物有机
肥)。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副本》。
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一式二份;
3.有关部门批准核发的生产许可证件或资格证明材料;
下列纳税分别应按规定报送相应证明材料:
(一)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由农业部或省农业厅批准核发的在肥料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3.在外省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省农业厅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2.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
3.销售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的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省农业厅办理备案的证明原
件及复印件。
四、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时限
农业生产资料的免税备案实行一年一备,每年一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新开业的纳税人应于首次发生业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五、税务机关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核准。
(二)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饲料生产企业增值税免税备案
一、业务概述 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
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
884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副本》;
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一式二份;
3.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四、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时限
饲料生产企业增值税的免税备案实行一年一备,每年一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五、税务机关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核准。
(二)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减免审批
一、业务概述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具体包括下列项目: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储备轮换粮食;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纳税人按照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同意后,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1999﹞9
7号 浙财税政﹝1999﹞7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及份数
1.《税务登记副本》;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3、收储轮换粮油、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计划、供应
单位、供应数量、供应价格等资料;
4、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粮食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签署认定意见的《粮食企业免税资格认定表》。
四、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时限
企业首次发生免税业务前应报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以后每年1月底前将有关项目报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免税。
五、税务机关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审核→局长审批。
(二)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文化企业增值税减免审批
一、业务概述
文化企业增值税减免范围包括: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
征增值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
09]3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及份数
1.《税务登记副本》;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3.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文化事业转制单位应提供转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时限
企业首次发生免税业务前应报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以后每年1月底前将有关项目报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免税。
五、税务机关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审核→局长审批。
(二)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减免审批
一、业务概述
对纳税人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1)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3)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
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
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5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及份数
1.《税务登记副本》;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3.《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时限
企业首次发生免税业务前应报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以后每年1月底前将有关项目报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免税。
五、税务机关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审核→局长审批。
(二)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类项目
事先备案项目: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优惠对象: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除外)的所得,可以
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149号、国税函„
2008‟850号
备案时限:企业首次申报享受减免税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远洋捕捞企业须提供“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在有效期内;(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优惠对象: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46号、财税„2008‟
116号、国税发„2009‟80号
备案时限: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3)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4)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5)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及账页复印件;(6)属于优惠期内转让的项目,受让方应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惠情况的有关资料;(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优惠对象:一个纳税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函„2009‟212号
备案时限:纳税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技术转让合同(副本)或技术出口合同(副本);(3)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仅境内技术转让);(4)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仅境外技术转让);(5)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仅境外技术转让);(6)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7)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对象: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08‟362号、国税函„2009‟203号
备案时限: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后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于纳税终了后至次年3月
底前报送相关资料
报送资料:
(一)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3)主管税务机
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2)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附件);(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注: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优惠对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发„2008‟116号 备案时限:项目立项后申请办理加计扣除,并于纳税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
报送资料:
(一)申请办理加计扣除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规定项目的说明,如有异议,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纳税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优惠对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
规定。
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9‟70号
备案时限:纳税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残疾职工花名册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3)与残疾职工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4)残疾职工工作安排表;(5)为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记录或凭证;(6)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实际支付工资的有效证明;(7)主管税务机
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优惠对象: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发„2009‟87号,财税„20
09‟69号
备案时限:纳税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经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6)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优惠对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发„2009‟81号
备案时限: 取得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3)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
优惠对象: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117号、财税„200
8‟47号、国税函„2009‟185号 备案时限: 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之后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3)综合利用资源的名称、生产产品的名称、产品的技术标准等说明材料;(4)主管税务机
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优惠对象: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结转抵免。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48号、财税„2008‟
115号、财税„2008‟118号
备案时限:纳税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专用设备类别、名称、型号、性能参数、应用领域、能效标准等说明材料;(3)购置专用设备合同、发票复印件及资金来源说明材料;(4)专用设备投入使用相关证明材料;(5)已享受优惠的专用设备是否转让或出租的说明;(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 优惠对象: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
备案时限: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之后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于纳税终了后至次年3月
底前报送相关资料
报送资料:
(一)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或年审合格证明);(3)获利说明;(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
(1)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2)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的比例说明;(3)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说明,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比例说明;(4)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的证明材料;(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一、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优惠对象: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
备案时限:取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认定证书之后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于纳税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
报送资料:
(一)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
(1)软件年营业收入及利润情况说明、或者年出口额有效证明及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的比例说明、或者在重点支持软件领域内销售收入列前五位的有效证明;(2)主管税务
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优惠对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
备案时限: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文件之后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于纳税终了后至
次年3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
报送资料:
(一)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或年审合格证明);(3)获利说明;(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
(1)自主设计集成电路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说明;(2)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对象: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
备案时限:取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文件之后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于纳税终了后至
次年3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
报送资料:
(一)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或年审合格证明);(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
(1)自产(含代工)集成电路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说明;(2)投资额或生产线宽符合要求的有效证明;(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优惠对象: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
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63号)
备案时限:取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之后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于纳税终了后至次
年3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
报送资料:
(一)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3)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
(1)从事属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规定的范围的说明;(2)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总收入比例的有效说明;(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4)企业获得的相关资质认证复印件;(5)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及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的有效说明;(6)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的有效证明;(7)主管税务机关
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动漫企业
优惠对象: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
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65号)
备案时限:取得动漫企业证书或重点动漫企业证书或重点动漫产品文书之后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于纳税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 报送资料:
(一)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本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或年审合格证明)、或“重点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或年审合格证明),或本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重点动漫产品文书”;(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
(1)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说明;(2)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比例说明;(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及研究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4)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说明;(5)享受重点动漫产品或重点动漫企业税收优惠的,还需提供《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规定的有效证明;(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非营利组织
优惠对象: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9‟123号
备案时限:企业首次申报享受减免税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申请报告;(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5)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6)申请前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7)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8)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的检查结论;(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对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函„2008‟251号、财税„
2009‟133号
备案时限:企业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
料。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优惠对象: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税„2009‟105号
备案时限:转制之日后至首次申报享受减免税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转制文化企业认定文件;(3)转制方案批复函;(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5)整体转之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6)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7)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事后报送资料项目:
国债利息收入
优惠对象: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3)主管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优惠对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投资合同或协议书;(3)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4)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5)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
料。
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
优惠对象: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证券投资基金批准文件;(3)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优惠对象: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文件;(3)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4)投资份额证明件;(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优惠对象: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复印件;(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的文件复印件;(4)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货物适用免税政策 免税相关政策篇三
答:
1、是享受免税政策
特定条件下减免进口关税
特定减免税是我国关税优惠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无偿向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使用企业提供的关税优惠,其目的是优先发展特定地区经济,鼓励外商在我国的直接投资,保证国有大中型企业和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发展。因而,这种关税优惠具有鲜明的特定性,只能在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条件下使用。
特定减免税货物含义:海关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境,并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三个特定)
1、特定地区:
①保税区减免税货物、②出口加工区减免税货物
2、特定企业:
主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3、特定用途:
①国内投资项目减免税货物
②利用外资项目
③科教用品
④残疾人用品等
进口货物享受特定减免税的条件之一就是在规定的期限,使用于规定的地区、企业和用途,并接受海关的监管。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按照货物的种类各有不同。
以下是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5年;
2、需要申领进口许可证
特定减免税货物实际进口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凡属于进口需要交验许可证件的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都应当在进口申报时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监管和报关要点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豁免进口许可证件,但是对外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华侨的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可以免予交验进口许可证件;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涉及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也可以免予交验有关许可证件。特定减免税进口设备可以在两个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之间结转。结转手续应当分别向企业主管海关办理。出口加工区企业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等应当填制“出口加工区进境备案清单”,保税区企业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等应当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货物适用免税政策 免税相关政策篇四
农村合作社很多项目是免税的,但不是所以的项目都可以免,否则,马上产生一个漏税的黑洞。制定税收政策的人也不是笨蛋。具体如下:
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对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货物的批发和零售实行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及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种畜、鱼种和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署税[1997]3l号)规定:进口用于在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科学研究的种子、种畜、鱼苗,可以暂免征收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改良种用的马、驴、牛、猪、羊、家畜、鱼苗、大麦、燕麦、高梁等农产品,最惠国最低税率为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进口农业产品,可以按13%的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l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
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规定: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按照财政部对全国人大代表有关建议的答复(财农便[2009]20l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一般企业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
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五款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按照财政部对全国人大代表有关建议的答复(财农便[2009]201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等关于一般企业的规定,享受营业税的减免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l 2月31日修改)第六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水利设施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规定: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第十四条规定: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的农用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拖拉机,捕捞、养殖的渔船,可以免征车船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规定: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关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部2010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0]11号)规定:进口用于在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科学研究的种子、种畜、鱼苗,改良种用的马、驴、牛、猪、羊、家畜、鱼苗、大麦、燕麦、高梁等农产品可以享受零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