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精神病医疗纠纷案例 精神病医疗纠纷赔偿标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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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医疗纠纷案例 精神病医疗纠纷赔偿标准篇一
对此恶性事件,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迅速向哈医大一院发去慰问函,对残害医务人员的犯罪行为表示强烈愤慨。
3月24日下午,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副院长牛俊奇在办公室内和一位同仁交流“哈医大事件”。
“死者很悲哀,但更悲哀的是部分来自社会的态度……”牛俊奇将刚刚收到的短信念给记者听。
牛俊奇说,近年来,关于医患之间的纠纷与矛盾不断见诸报端,病患家属到医院闹事的情况层出不穷。但社会上一些人的态度,让医生们非常寒心。
“当地震来临时、当非典等疫情发生时,都是医护人员冲到一线去挽救人民生命,很多人因此而染病,当时,人们对医生的评价是“白衣天使”;而在平时,医患纠纷发生时,人们又矛头直指医生,这是不正确的。”
牛俊奇说,“其实,医生和患者的共同敌人是“疾病”,有哪一位医生不想给患者治好病?但医生并不是神仙,鉴于目前医疗技术手段和医疗条件的限制,医生这个行业和其他行业一样,并不能做到尽善尽美,医好所有病。”
不信任打碎医患间和谐
是什么原因造成医患之间的不信任、对立?
牛俊奇说,医患之间,原本是平等的关系,一个施救,一个被救。很多病人在发病时,对医生期望值很高;而医生面对病重患者,也确实在尽心尽力地施救。
“这本是一幅和谐的画面,但不信任将这份和谐打碎。”牛俊奇说,医生不能医好所有的病,这是现实,但很多患者在没有达到预期诊疗效果时,就会变得失望,对医生产生不信任;而医生担心被告,每天要书写大量医疗文书,把无过错的证据牢牢握在手中,这牵扯医护人员大量精力,不能集中精力攻克疾病。
对不正当风气要严加杜绝
“收红包、收回扣,唯利是图,这样的医护人员不是没有。正因为少数的害群之马,让患者认为医生都那样,所以对医生产生恨意。”
牛俊奇说,那样的医生是少数,对医疗行业形象的破坏却是不可低估的。患者对医生的怀疑和抵触,大多源自于此。多数医生还是辛辛苦苦、任劳任怨地钻研医学,为百姓健康呕心沥血,他们很少正常上下班,加班成常态,还有的用自己的工资为患者垫付医药费……
对此,牛俊奇说,对医生、护士甚至实习学生都要进行培训,以提高服务、提高技术,对于收回扣、拿红包的则严惩。不管怎样,对于不正当的风气都要严加杜绝。
增加投入保障医院的公益性
由于公共卫生投入不理想,医院的公益性被弱化。患者看病要花钱,医患之间的关系,被弱化成交易关系。而当病人自认为自己来医院就是消费者时,面对高昂的医疗费用,自然对医院产生很多不满。但医院要生存、要发展,于是又出现以药养医等不正常现象,而在一线的医生和护士,在与患者接触时,就代表了医院,进而成为整个“看病贵”的受过者。
牛俊奇说,要想解决这一矛盾,方法可能是老生常谈了,那就是增加投入,而目前受经济发展制约,国家不能一下达到公共卫生投入标准,所以,医改的路,还会很长。
建议设第三方处理医疗事故
“现在一出现医疗纠纷,患者就找医院、找医生,在医院闹,甚至摆花圈、设灵堂……”牛俊奇摇着头说,“这种现象是不正常的。想想官司缠身的医生,哪个还能有心思看病?”
他说,更让人痛心的是,出现医疗纠纷后,还衍生出一个新的名词“医闹”、甚至“职业医闹”。
解决这个矛盾,牛俊奇说,最好的办法就是设立一支完全独立于第三方的处理医疗事故和纠纷的机构,理性化地处理医患关系。
精神病医疗纠纷案例 精神病医疗纠纷赔偿标准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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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医疗纠纷
医疗意外是指医务人员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不是因为医疗过失,而是由于患者病情的发展变化及其它现实的客观因素,造成患者意想不到的死亡。
在医疗实践中,有时医疗方面虽然为患者尽了最大的努力,终因患者的病情危重救治无效而死亡;有时限于现代医疗技术,检查方法和治疗手段的局限,医务人员对一些疑难疾病或尚未被人们充分认识的疾病束手无策;有时限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如没有足够的紧急检查和抢救时间,缺少必要的设备或其它适当的条件发生残废等不幸事件;有时患者的疾病发生难以预测的意外情况,使病情恶化突然死亡;有时则是由于患者的疾病发展的必然结果而导致死亡等,均属于医疗意外。
1.精神病科的治疗,如电休克、胰岛素休克和各种注射及口服治疗性药物等均有一定的危险性。在治疗过程中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治疗后发生猝死、栓塞、癫痫持续状态、心跳呼吸骤停或其它严重不良后果,均属医生意外或并发症。
2.精神病由于高度兴奋,躁动不安,脑动脉硬化突然发生脑血管意外,脑血栓形成,或有智能低下,心肌梗死病史的患者,在发生其它科疾病时,不能及时叙述病情,又无明显的临床体征,造成延误治疗或严重不良后果,应属医疗意外或并发症。
3.凡是自杀念头的精神病人或在某些精神症状支配下,出现的突然冲动行为,造成自杀、自伤等行为时医护人员确实尽到职责,属医疗意外。有时精神病人冲动时,工作人员由于维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护他人安全或自卫躲避而发生病人的损伤及其它不良后果者,也属医疗意外。但应强调指出:精神病人要危害医务人员时,不可采取防卫过当行为,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4.对疑难性精神病,或症状不明显的合并症,由于从医学角度尚不能被认识,虽作了详细检查、会诊研究,但因目前的医疗水平等客观条件的限制,不能明确诊断而发生严重不良后果者,应属医疗意外或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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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医疗纠纷案例 精神病医疗纠纷赔偿标准篇三
关于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研讨会纪要
为适应新的社会条件下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发展变化,探讨相关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进一步规范两类案件的审理,提高我市两级法院案件审判水平,我院在组织有关人员深入调查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了由两级法院分管院长、民庭庭长及业务骨干参加的专题研讨会。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业务指导组栾建德、范明志同志、中院袁敬海副院长、市卫生局马继任副局长等领导出席了会议并对会议的组织、讨论形式和效果给予了充分肯定。会议针对当前我市上述两类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深入学习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探讨了审判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取得了相应的共识。会后经中院整理并报请省法院民一庭审核,形成以下纪要:
一、医疗纠纷案件法律适用
(一)概念和法律适用原则
1、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系指因医疗机构过失医疗行为造成患者生命健康权损害形成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
2、医疗纠纷除包括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外,还包括本纪要第5条、第6条规定的各类纠纷。
3、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民法通则》及其他民事法律和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处理条例》)。上述两者的规定不一致的,应适用《民法通则》及其他民事法律。
(二)起诉和受理
4、下列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作为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受理:
(1)原告(指患者,患者死亡时系其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以下同)以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导致其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原告提起前款诉讼不以是否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理、调解为前置条件。(2)原告以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过失损害其生命健康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3)原告以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使用存在缺陷的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假冒伪劣药物、被感染的血液制品等造成其生命健康权损害提起诉讼的。
(4)原告以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不收治危急患者造成生命健康权损害为由提起诉讼的。
5、下列诉讼,不属于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原告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故意损害其生命健康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未构成犯罪或原告不提起刑事自诉的,应作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理。(2)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权利损害的,应当作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理。
(3)原告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损害其名誉权、人格尊严、隐私权等人身权利为由提起诉讼,应作为侵害名誉权等人身权利案件受理。
(4)医患双方根据医疗服务合同,以人身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受到损害为由提起诉讼的,如请求给付或返还医疗费用的,应作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受理。
6、医患纠纷发生后双方自行或在卫生行政管理机构调解下就损害赔偿数额达成协议后尚未实际履行,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三)举证责任分配和医疗事故鉴定
7、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之规定予以分配。原告应对医疗行为、损害后果的存在以及损害后果的程度负举证责任,被告应对医疗行为无过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无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
8、原告以医疗机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为由提起诉讼的,医疗机构应通过提交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方式承担其举证责任。医疗机构未提交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也不申请鉴定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原告未以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为由提起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诉讼的,医疗机构可以通过提供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申请法医学司法鉴定或其他方式承担其举证责任。
9、医疗事故鉴定、法医学司法鉴定的目的,在于辅助人民法院查明医疗行为有无过失及过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其鉴定结论系民事诉讼证据,人民法院应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认定。
10、人民法院经对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应审查其形式、程序是否符合《若干规定》及《处理条例》的规定,并审查其对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过失的存在与否的阐述是否明确并符合逻辑和令人信服。
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形式、程序不当,或鉴定结论不明确或不符合逻辑难以令人信服,并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医疗机构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当事人虽申请对鉴定结论补充鉴定获重新鉴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异议的,对其申请不予准许。经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仍不能补正的,对鉴定结论不予采信,人民法院可另行委托进行法医学司法鉴定或根据诚实信用的民法基本原则判定医疗机构是否已履行其举证责任。
11、经审查认证后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应根据下列情况处理:
(1)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认定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的,或医疗机构未能履行其法定举证责任的,构成医疗侵权责任;
(2)医疗机构通过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等方式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或医疗行为无过失的,不构成医疗侵权责任;
(3)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确认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且医疗行为有过失,但因损害后果未达到《处理条例》规定的确认医疗事故的严重程度而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2、因使用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物、血液制品等侵权案件,应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设备、医疗器械无缺陷,药物、血液制品等符合法定标准及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13、因非法行医致使人身损害的,应认定非法行医人具有过错,并由非法行医人就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无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不能举证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14、受害人的损害后果程度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医疗事故造成受害人残疾的,应由原告申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残疾程度。
(四)民事责任主体的确定
15、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包括部队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侵权责任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16、因在医疗机构医疗活动中使用存在缺陷的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假冒伪劣药物、被感染的血液制品等构成医疗侵权责任的,由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生产者、销售者追偿。
17、因多家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会诊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侵权责任的,由组织会诊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18、因医疗机构允许其医务人员之外的他人或单位挂靠或以其他方式对外以其科室的名义开展医疗活动造成医疗侵权的,由实施具体医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和被挂靠的医疗机构作为责任主体,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19、经批准个体行医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侵权责任的,由该个体行医人承担责任。20、企事业单位、村委会等法人单位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医务室、诊所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侵权的,由设立医务室、诊所的企事业单位、村委会等法人单位承担责任。
21、非法行医造成他人人身权利损害的,由非法行医的单位或个人承担责任。
22、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故意造成他人人身权利损害的,由医务人员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选任、管理等方面有过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23、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过程中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其他人格权、身份权的,由医务人员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选任、管理等方面有过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五)民事责任的承担
24、人民法院应根据医疗机构过失程度确定其责任。患者的损害系因多种原因造成的,应根据医疗机构过失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确定其责任份额。
25、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可通过证明具有《民法通则》、《处理条例》等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免除其侵权的民事责任。
26、患者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应适用过失相抵。
第三人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应承担侵权责任,其行为与医疗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的,承担连带责任;不构成共同侵权的,按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27、经审理认定医疗机构应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其赔偿标准参照《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经审理认定医疗机构应承担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其赔偿标准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并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鲁高法发〔2001〕70号)处理。
精神病医疗纠纷案例 精神病医疗纠纷赔偿标准篇四
黄泥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12年精神病工作总结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类精神障碍与心理障碍患者的人群明显增加,精神卫生问题日益显得重要,人民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迫切。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作为十一项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项目之一,是我们基层卫生服务中心必须要完成的任务。这项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又有相当难度。通过一年来对重性精神病患者开展较规范管理,已收到初步成效,现将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建立组织:
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导十分重视精神病防护、康复工作,成立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社区中心辖区内精神病防护、康复、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规章的制定、综合协调、工作指导、检查评比等项工作。所辖4各社区、7各行政村也都相应成立了以村卫生室为主的工作小组,组织本地区的精神病防护、康复、管理、随访工作。
二、提高认识,转变观念:
国家对于重性精神病患者的管理非常重视重,已把它纳入十一项均等化公共卫生服务之一,它是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防止老百姓因病返贫的重要举措,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
由于这项工作对我们是项全新的工作,不论从专业知识、管理经验都十分缺乏,要把这项工作做到位还很困难。为此我们首先要逐步培养一支较专业、有爱心的团队。因此相关医护人员除自学相关精神
病防治知识外,还要积极参加各级关于精神病防治知识培训活动,才有技术力量为重性精神病人在基本医疗、生活照料、娱乐活动、功能训练、技术培训等康复服务方面提供咨询和指导。同时组织对全体公共卫生人员进行了多次《重性精神病患者项目管理实施方案》的专项培训,加强了业务学习,提高了对重性精神病的认识,促进了重性精神病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调查摸底,建档立卡,规范管理:
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惠及千家万户,是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一项基本策略。我辖区居民分布广,人口流动性大,农村人口多的特点,对精神病患者登记和管理有一点难度,所以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村卫生室与居委会联系,逐户摸底,同时注意将搬迁或租住到其社区的患者进行登记并管理。为此我们在2011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的基础上,对辖区4各社区、7个村做了摸排登记,排查精神病人113人,对111例患者(死亡2例)全部登记,并建立、建全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档案和网络登记,无一例漏登管理病人,精神病排查登记率100%。每年对例精神病病人随访4次以上,我们采取上门随访和电话随访两种形式,全面掌握全镇精神病患者的基本情况。通过上门访视及时指导患者治疗,加强了对患者病情的控制,获得了患者及家属的好评。同时将所辖7个村精神病人的督导工作进行了下放,由村卫生室人员负责其所属区域内的精神病病人管理及定期进行随访,由于他们和病人居住场所比较近,服务的对象又主要就是本村居民,因此相对比较熟悉病人的情况,比较容易和病人沟通交流,督导
起来也比较便利,有效地提高了病人的服药依从性。
四、加大宣传,广泛关注:
重性精神病患者是容易受歧视的群体,我们要加强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提高精神病防治康复意识。只有通过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普及精神卫生常识,让大家了解和掌握精神病康复知识,使全社会都来关心、理解,帮助精神病人。
五、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开展精神病康复、管理工作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本社区社会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离上级的要求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还有一定差距,具体表现在:
1)精神病防治工作基础较为薄弱。这不仅严重影响精神病病人发现率,也严重制约了整体的精神病防治、康复、管理工作。
2)精神病培训指导力度尚嫌不足,培训指导的内容、频次和力度上还须加大。工作开展不平衡,有的地方工作不够扎实。
3)宣传力度还需加强,虽然开展了一些初步的精神病防治健康教育宣传活动,但是无论在宣传手段、对象和宣传的区域上还是太过于单一和局限精防卫生知识宣传不够,歧视现象偶然存在;个别村、个别领导对精防工作重视不够等。
今后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不足,采取更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搞好精神病防护、康复、管理工作。
黄泥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12年12月12日
精神病医疗纠纷案例 精神病医疗纠纷赔偿标准篇五
精神病特点是什么
精神病特点是什么?精神病属于一种日常生活中很常见的精神类疾病,患有精神病的人一般都会承受非常大的身心折磨,严重的精神病甚至会威胁患者的生命,导致精神病病情加重的原因就是精神病患者没有在第一时间及时接受治疗,因此我们需要对精神病的特点进行了解。
精神病特点是什么?其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⑴行为异常:行为方面的异常是精神病的早期症状之一,喜欢独处、不适意的追逐异性,不知羞耻,自语自笑、生活懒散、发呆发愣、蒙头大睡、外出游荡,夜不归家等。
⑵敏感多疑:敏感多疑是精神病的典型症状,患者常常把周边的事情与他联系起来,认为什么事都是针对他的。例如:别人在交谈,认为是在议论他;别人偶尔看他一眼,认为是不怀好意。
⑶精神病特点还包括情感变化:精神病患者患病之后情感变得冷漠、失去以往的热情、对亲人不关心、缺少应有的感情交流与朋友疏远,对周围事情不感兴趣,或因一点小事而发脾气,莫名其妙地伤心落泪或欣喜等。
⑷睡眠改变:精神病患者常常出现失眠的现象,有的时候突然变得难以入睡、易惊醒或睡眠不深,整夜做噩梦、或睡眠过多。
精神病治疗:新技术治疗不复发——脑立体定向技术(来源解放军153神经外科手术)
一、技术先进
(一)立体定向管理和远程会诊系统
郑州解放军153精神病医院神经外科最早实现了省内病案管理的信息化,电子病历记录着所有当前和过去病人的健康信息,极大的方便了医生的诊断和总结,也为病人的个体化治疗奠定了基础。同时,神经外科的远程会诊系统实现了疑难疾病和复杂疾病的全国联网与快速诊断机制,极大提高了医疗保障水平。
(二)高精尖治疗技术结合神经外科的医生应用立体定向技术,在crw技术的辅助下,将ct与mri扫描出的颅脑图像结合,极为精准的定位脑内病灶靶点。同时应用射频热凝调控技术,通过可控温度和时间的射频热凝器对患者的脑内边缘系统进行计划性调控,进而改变脑内神经化学递质的水平或受体的敏感性,以及阻断异常的情感环路,最终控制精神症状。
二、安全度高过程精准可视
脑内神经组织纷繁错杂,对手术精准度的要求非常高,微创神经调控技术通过术前精准
定位、术中借助神经内镜及显微镜技术可将脑神经、组织结构实现三维立体可视化。病灶周围组织一目了然,可避开周围神经,直达病灶,最大限度的减少对周围组织的伤害和预防并发症的发生。
三、术后成效显著
应用脑立体定向技术治疗后,精神障碍患者的核心症状会立刻消失,回复到正常的生活。术中严格划定病灶范围,将发生病理性改变的组织进行一次性修复,完成组织细胞的重组构建,形成健康通畅的大脑神经组织,避免再次复发。且术后对患者随访情况进行分析,指导患者到最终康复。
相信通过以上介绍之后,大家现在对“精神病特点是什么”已经了解清楚了吧。一般来说,精神病的最佳治疗时间是初期精神病发作的时候,但是由于很多人对精神病的特点和轻微表现并不是很清楚,所以这就容易错失最佳治疗时机,一旦病情加重就会威胁患者生命安全,所以说清楚了解精神病特点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