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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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民工工资的有关规定。
2、 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民工,工资将及时如数发给民工。 3、 我公司劳务班组雇佣民工的将要求各班组按照规定签订用工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民工工资。
4、 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5、 我公司对民工工资的支付负直接责任,全面负责与之形成劳务关系的民工的用工管理。
6、 我公司在民工进场后10内建立进场民工花名册,其中包含进场民工个人详细信息、进场时间、从事工种、所在班组等资料,随册附进场民工身份证,劳动合同、技术专业证书等相关材料,随时掌握进场民工的数量。我公司项目负责人直接管理施工现场的民工,不得通过包工头、带班长等代管。
7、 我公司民工工资的支付工作接受建设单位监督管理,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就民工工资的支付作出约定,我公司按建设单位提供的规范文本签订保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的承诺书。我公司若有违反合同约定中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条款及承诺书中条款的行为,全部责任由我公司承担,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对建设单位负责。
8、 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行为造成民工上访,本公司愿意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和决定。
9、 我公司相关人员积极配合承包方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的各项工作,协调各方面关系,及时按承包方要求送交各项资料。
承诺单位:__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2、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按月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不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
3、我公司分包单位使用农民工的,要求分包单位按照第1条规定执行,并负责督促其按规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如因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公司先行垫付欠款。本公司对分包单位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5、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本单位愿意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房地产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和处罚决定。
单位全称: (单位或项目部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签字)
20xx年xx月xx日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提高社会诚信度,我企业郑重承诺:
一、严格按照《建筑法》、《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工程建设活动,做到:
(一)不将工程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按规定与录用的每位农民工签订《建筑企业劳动用工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标准和结算时间等;
(二)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发放到“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二、认真履行企业在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做到:
(一)对总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的支付责任,对项目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监管责任,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直接支付责任,对其拖欠工资且拒不支付的,由我单位先行垫付;
(二)坚持诚信原则,不为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开具虚假清欠证明,否则承担全部责任。
三、建立健全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预案,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积极贯彻落实清欠工作。凡我单位承接的工程项目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集体上访或事件的,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启动清欠应急预案,无条件同意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动用我单位预缴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接受相应处罚。
承诺人:__x
时间:____年__月__日
3、贵司有权以任何方式监督我司对劳务人员工资的支付情况,我司如迟延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劳务人员工资,贵司可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如发生因未付工资而造成劳务人员在贵项目内停工、闹事的,贵司可直接用未支付的工程款向我司的劳务人员发放已拖欠的工资,我司承诺按同期银行利息加本金返还此笔费用,并可在工程结算付款时扣除。
特此承诺!
承诺人:xxx
时间:20xx年xx月xx日
(一)调整组织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我局起草区保障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调整方案。调整后,成立了由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张金桥同志为组长,区政协副主席、区人社局局长王华涛同志为副组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住建局和五办一乡等17个单位一把手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二)发表规章制度。制定了《新华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专业行动实施方案》、《新华区政府处理农民工工资不足问题引起集体事件的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明确了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权利,有章可循。
(三)严格配置。《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优先解决政府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发布后,新华区人民社会保障局高度重视,根据井学祥区长发布批准要求,组织各职能部门对我区建设项目进行大规模整理、大规模调查,加强协调联动,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
针对农民工劳动保障法律知识不足的现象,人社局在案件调查和日常巡逻过程中开展法律宣传和政策咨询服务,引导农民工以合理的方式和渠道反映诉求。自2017年以来,以召开新华区人才交流会和普法日为契机,在会场组织了4次维持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宣传日活动,共发行了6000多套宣传资料,积极营造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职务和农民工合法维持权利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
速妥善处理挂账欠薪案件
2018年1月,米苏阳光农民工刘景德班组多次到沧州市政府上访讨要工资,区政府高度重视,人社局联合区住建局和建北办事处组成联合工作组,第一时间介入。经前期调查后,我们充分运用《沧州市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合惩戒实施办法》,告知用工单位如不支付工资,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清除河北建筑市场,从而有效的达到对建筑企业的震慑作用。用工单位金鼎公司和刘景德班组核算后,支付工资5.5万元(有支付凭证为据)。
(三)详细摸排,协调处理,形成工作合力
人社局牵头,成立了以乡办为主体、住建局、城管局、工信局、环卫局配合组成专项工作组,深入辖区所有涉及农民工用工的企业进行详细摸底排查。
1、新华区建筑领域内共有建设项目23个,区人社局和住建局抽调8名工作人员进行了为期15天的全区摸排,对项目的工资表、发放记录等资料现场查看,并与名民工面对面交流情况,掌握开发企业工资保证金、预储金缴纳、实名制情况,并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隐患进行重点督查。及时化解了华兴太阳城、风尚国际、石油二部等6个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共为380余名农民工讨回700余万元工资。
2、“双代”工程分为气代煤改造和电代煤改造,为了确保不发生欠薪问题,我局建议将企业是否按时发放工资列入项目验收内容,从而杜绝出现拖欠工资问题。截止目前,“双代”工程已经基本完成,未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3、小街小巷改造项目和美丽街区改造项目等一系列政府重点工程,经人社局统筹安排,由主管部门排查,均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四)着力完善“三金”“三机制”“一入罪”制度体系
一是政府建立了500万元应急周转金,由区财政列支,专项用于解决农民工工资欠薪问题。积极督促各开发企业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预储金。二是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与公检法等刑事司法部门的配合,不断加强对恶意欠薪行为的打击力度。三是按照应急预案实施办法,人社、住建、信访、乡办等部门协调联动,妥善处理各类因欠薪引起的突发事件。四是人社部门对涉嫌犯罪的案件,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加大对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2017年3月,依据规定,将万正明恶意欠薪案移送至新华公安分局,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所欠13.48万元工资已全部追回,涉案人员万正明也已被检察院批捕。
(五)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建立预防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一是建筑施工企业是劳动用工的主体,必须高度重视农民工的管理工作,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没有劳动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队和个人的用工,属非法用工,建筑施工企业分包、转包产生的劳动纠纷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后果要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责任。二是推行银行工资代发制度。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一)劳动合同签订的有效率低,农民工法律维权意识淡薄
一方面是建筑业用工具有阶段性、临时性和很强的流动性,这给企业直接与务工工签订劳动合同带来困难。另一方面民工自身文化素质偏低,维权意识不强,认为没有必要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双方对签订劳动合同都缺乏积极性。
一方面是工程尚未完工,工程款按进度已经拨付,但一些项目经理不按合同的约定,或将本应发给农民工工资部分挪作他用,鼓动农民工上访,借工资名义以达到讨要工程款的目的。另一方面是建筑单位往往将农民工工资、材料费等包含在工程款内,在剥离以上三项金额时,因我局无相关专业知识和职能,给追讨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三)监察执法处罚中缺少强制措施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颁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该条例虽然为劳动监察执法提供了有效的依据,但力度、强度还已不能适应现在变化中的劳动环境,如发生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当事人如果不配合劳动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劳动保障监察只能对不配合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如企业不接受处罚,甚至转移隐匿财产,逃避处罚的,也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到最后法院只执行的是行政处罚,而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也无法要回,长此下去,客观上纵容了企业违法。
我区内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的报批及缴纳监督管理职权都由市住建局负责,区住建局没有审批及监督管理职权,某些建筑项目在手续不齐全、没有足额缴纳,甚至没有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前提下盲目开工建设。造成一旦有拖欠工资情况的发生,没有资金进行提前垫付,制约施工单位的措施欠缺。建议市级主管部门将“两金”审批及缴纳监督管理职权下放到区级,增强我区应对欠薪问题的执法力度,从而有效制约施工单位恶意欠薪。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各个行业正面临突破发展瓶颈并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作为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成长起来的一个群体,农民工在推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贡献了巨大的力量,并将在新时期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图1为近年来我国农民工统计情况。受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虽然人数逐年上升,但增长率已呈现下降趋势,农民工正在从无限供给向有限供给转变[1,2]。经济新常态体现在高效率、低成本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涉及农民工的就业、技能提升和工资收入等方面,其中工资收入是核心问题。图2为近年农民工工资收入统计情况。虽然工资额度逐年上涨,但增幅已趋于平缓且呈下降趋势,这其中既有劳动生产率的原因,也有经济结构调整的原因。“中国建造”现已成为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一张亮丽名片,建筑业农民工约占农民工总量的20%左右,而且将建筑业农民工向建筑产业工人转变是新时期建筑业转型升级的一项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会议上强调,要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措施保障和改善民生,在劳有所得等方面取得新进展,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证建筑业农民工的权益首先应切实解决农民工的工资支付问题,因为工资是农民工及其家庭的收入来源,但与企业管理人员相比,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具有不稳定性[3,4]。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农民工切身利益,关系到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在建筑企业中,民营建筑企业一直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力军之一,也是国家扶持的对象[5]。但是与国有企业相比,产业转型升级背景下民营建筑企业存在管理团队综合素质较弱、技术人员较少以及经济实力抵御风险能力较差等问题,导致部分民营建筑企业在企业声誉、企业前景和工资保障条件等方面缺乏竞争力,农民工工资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影响了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因此,研究新常态下民营建筑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体系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针对民营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分析了影响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类因素,提出了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障碍的途径。本文的研究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农民工支付保障体系,并为各类建筑企业的农民工支付问题提供参考。
工资支付是建筑企业落实薪酬制度的具体实施环节,涉及工程款支付担保、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人工费用及工程款分账等制度和内容。目前,我国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将随着相关保障制度的规范逐渐得到改善。(一)国有企业农民工支付现状与民营企业对比。目前,我国建筑业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农民工是否得到产业工人的身份和待遇将成为其中关键的一个环节,而国企相对于民企在这个方面对农民工更有吸引力[6,7]。国有企业在工会、福利以及监管等方面制度相对比较健全,对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相对较好;
而对于民营企业由于吸纳了70%以上的农民工使其工资支付情况受到关注,虽然国家正在加大扶持力度并且企业内部各项制度也正在逐渐完善,但部分企业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下,高效率、低公平,会损害农民工的权益[8]。(二)工程建设领域与其他行业对比。与其他领域相比,建筑业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其“产品”的制造过程投资较大且周期较长,许多建筑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型建筑企业)经受不住建设周期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变化,并且大多数建筑企业还是以人力密集型为主,新一代农民工不愿从事这种重体力劳动。此外,我国房地产业经过近30年的快速发展,部分施工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恶性竞争,导致低价中标现象较多,盈利空间较小。(三)从现有建筑业劳动力市场来看。从建筑业劳动力市场来看,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一方面,用人单位“用工难”,建筑工人老龄化进一步加剧,年轻人从事建筑行业的数量急剧下降,致使一线从业人员大幅减少,有时揽到工程却找不到人施工;
另一方面,工程项目领域农民工的工资发放不到位,导致民工流动性较大,不愿长期稳定地做一个项目,更倾向于每日结现、随干随走,工价高却不用承担后期质量方面的责任。(四)从现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为解决农民工拖欠问题已经制定了一系列针对性措施,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如《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意见》、《广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等均要求实现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切实保障了农民工的权益。但受经济下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等因素影响,农民工工资问题依然存在。从现有的资料来看,非正规用工是我国农民工各类问题出现的重要原因[9]。(五)劳资纠纷。从目前农民工市场来看,建筑业依然是农民工讨薪事件的重灾区,特别是中小型民营建筑企业,一旦拖欠工资情况未得到及时解决,劳资双方矛盾可能被激化,将影响社会稳定。此外,建筑工程项目的特点是存在层层转包现象,链条上形成的节点较多,拖欠工资事件解决起来比较复杂,过程较长。一般在年关岁末,工程建设项目、生产经营企业拖欠工资问题时有发生,并可能引发群体性讨薪事件,因此,治理拖欠工资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
在经济发展增速放缓的大环境下,全国总体上房地产行业投资呈下降趋势,整个建筑业的利益链条受到影响,其中就包括农民工的工资支付问题。(一)社会方面。社会问题常与项目所在地的建筑行业发展程度密切相关,建筑行业越发达的地区,其建筑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越完善,民营建筑企业拖欠工资的问题越少。首先是企业信誉方面,由于目前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尚不健全,个别建筑企业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特别是中小型民营企业。此外,分包单位负责人的诚信情况也应考虑,也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个主要因素;
其次,农民工的自我保护意识薄弱也是一个问题,遇到拖欠工资现象不能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再次,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执行困难也是一方面,如劳动者维权时间成本高,经仲裁机构或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后,迟迟不履行。(二)项目管理方面。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障碍与项目管理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这也是导致民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障碍的主要因素。首先,建设单位的工程款是农民工工资的主要来源,因此,如果工程款支付不及时,可能导致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纠纷;
其次,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管理不细致,工程项目组织结构不明确,违法分包、以包代管,致使工资与工程款相互混淆,账目不清;
第三,一部分施工企业将收到的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材料款、机器租赁费,再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讨要或追加工程款,恶意讨薪。因此,可以看出,在工程建设领域,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到各级包工头的整个利益链条中,任何一环出现问题都可能引发工资纠纷。(三)部门监管方面。多数中小型民营建筑企业在农民工招收、培训及管理等方面要求较为宽松,对下属项目部的约束不规范,落实行业规章制度的力度不够。农民工进入建筑市场的门槛相对较低,经过简单培训就可以上岗,因此,建筑行业是农民工分布最多的一个行业。近年来,政府相关部门在保障农民工权益方面已经出台了许多措施,如支付保证金制度、劳务人员实名制制度等。但还应在制度的细化和执行方面进一步加强,首先是监管部门之间权责不明确,在出现农民工工资支付纠纷时不能及时处理;
其次是现有规章制度尚不健全,如对分包单位的约束,容易造成总包单位与农民工之间信息的不对等。
(一)完善民营建筑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农民工工资支付纠纷问题属于一种企业信用的缺失,因此,应加强约束,提高民营建筑企业的“诚信危机”意识,完善现有建筑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增加其权威性和统一性,将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评价指标,并对信用等级评价较低的民营建筑企业在投标、评优、贷款以及其他一些优惠政策方面的资格进行限制,加强激励与惩罚机制;
培育建筑行业诚信氛围,推进民营建筑企业健康良性发展。(二)健全主管部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如严格落实将在2020年开始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关于民营企业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规定,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对于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及时介入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要求工程建设企业严格履行登记管理和审查手续,并跟踪管理;
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农民工实名制备案、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征缴及纠纷管理,并负责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设置劳动检察员岗位,负责沟通各项事宜。(三)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处理机制。民营企业应及时与建设相关方沟通,争取在最短时间内为农民工讨回工资;
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应设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加快解决进度,而对于恶意讨薪行为也应依法妥善处理;
对于一时无法解决的拖欠工资情况,应及时通过工资保障金和其他资金渠道先行垫付,帮助农民工解决生活困难;
建立农民工工资拖欠应急资金使用和追偿办法,并主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使其依法讨薪。(四)增强农民工法律意识。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是减少拖欠工资现象的一条重要途径。农民工应重视与用人单位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保障自己的权益;
应该加大普法的力度,在农民工中间有针对性地宣传,培养农民工的法律意识,用案例讲法;
应该积极利用春节等农民工集中在家的时间或在农民工外出务工前以劳动法等为普法对象紧扣农民工用工、保障、合同、安全、保险等需求,通过发放宣传资料,讲解、答疑等方式,营造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五)规范民营建筑企业管理。民营建筑企业应把握当前党中央和国务院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历史机遇,积极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在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建设方面加大投入,塑造农民工对企业的凝聚力,加强农民工对企业工资支付的信心;
在财务管理方面应根据企业自身和项目所在地的具体情况,配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项资金制度,开展有利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财务管理措施。目前,我国建筑业正在向产业化发展,处于转型升级关键时期。作为我国农民工占比最重要的行业,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应该得到重视,一旦发生纠纷,既损害了农民工的利益,又影响了企业形象,对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及其不利。民营建筑企业一直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不可或缺的力量,但是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同样存在问题,因此,本文分析了民营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从社会、项目管理和部门监管等三个方面进行讨论,提出了构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体系的途径。本文的研究结果可以为民营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面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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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吕炜,杨沫,朱东明.农民工能实现与城镇职工的工资同化吗?[j].财经研究,2019(2):8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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