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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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一种法律规范下的双方意思表示,可以有效约束各方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履行期限应当合理,并视合同类型和内容的不同而有所调整。在签订合同之前,建议仔细阅读并全面了解合同的各个条款。
全天候电话接听,一般三声接听,最迟不超过五声;24小时接受业主求助;3分钟内办理物品放行手续;费用交收业务5分钟内完成,业主查询其他收费资迅5分钟内解答。
2、投诉处理。
开设24小时监督电话,保证各项承诺兑现及严格执行;业主投诉接待热情有礼、绝不推诿;一般投诉处理8小时内解决;严重投诉处理5个工作日解决。
3、装修审批。
简单装修1个工作日批核;复杂装修3个工作日内批核;竣工验收当天处理。
4、特需(约)服务(现仅包括有偿家政和有偿维修)。
一般服务3小时内跟进;复杂服务24小时内跟进。
5、公共设施(市政网除外)。
小区公共设施全部正常运作;喷水池、水泵均可正常运作;。
消防供水100%正常运作;小区路面保证99%正常照明;电梯、供电、供水系统一般故障在30分钟内处理。
6、保安系统。
7、清洁卫生。
8、园林绿化。
保证时花种植占小区绿化面积10%,保持树木常年翠绿常青绿地外观良好,无斑秃或成片死亡现象。假山、雕塑等园林小品及园林建筑、设施能正常使用。
签名:物业公司。
日期:年月日
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端正服务态度,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提高管理水平,优化办事效率,根据金长江实业公司党支部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服务标准承诺。
全体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做到热情周到,谈吐和气,举止大方得体,待人文明礼貌,挂牌上岗,工作积极主动,接受广大职工和业主的监督。
对到物业公司要求办理各项事情的,物业公司全体职工承诺做到五个一,进门一声问候、一张椅子、一杯茶、一支笔(做好记录)、一个承诺。
第二条、一次告知承诺。
经办人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员按时予以办理。
2、接到职工或业主的询问,属于物业公司工作范围或金长江实业公司工作范围的,由受问人负责协调处理,并给予询问人进度答复;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礼貌告知询问人具体承办部门及其联系方式。
并做好自己的工作记录。
3、能一次性告知清楚而未告知清楚,应及时电话告知并致歉,如致使服务对象跑第二趟,给服务对象造成不便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办事回复承诺。
1凡是已办好的事情,应当天向对方回复,原则上不得超过第二工作日。
2对于上级领导不同意实施的申请,接到上级领导的明确指示后于当天向对方回复,原则上不得超过第二工作日。
3对于一般的事情,无论是否办好,在接到申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之内给予对方进度回复,以后每十五个工作日一次进度回复,直至事情办好。
4对于特殊(紧急重要)的事情,除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外,在接到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给予对方进度回复,以后每五个工作日一次进度回复,直至事情办好。
5至于在实施申请内容时出现的各种影响工作进度的问题,经办部门(人)必须主动与申请部门(人)取得联系,协商解决。
第四条、文明服务八项承诺。
不让来办事的职工和业主在我这里受冷落;。
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
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
不让工作的纪律在我这里松懈;。
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论和行为在我身上出现;。
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
不让单位形象因我受影响;。
不让职工和业主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1零星维修在填写派工单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
如果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及时主动与申请部门协商,另外商定完成时间,最迟不超过二个工作日。
2保证维修质量,维修完毕后,必须会同申请部门进行验收,并由申请部门签署同意验收意见。
3属于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的维修,接到业主维修要求后,由负责该工程物业公司现场代表当天到现场查验,如确属施工质量问题,立即通知维修单位,并要求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否则,按零星维修处理。
4其他维修项目需要上报上级领导批准的,在接到业主要求维修报告三个工作日内派出相关人员到现场了解实际情况,作出情况说明(包括费用预算),在七个工作日内交上级领导审批。
收到上级领导同意实施的批复后,在七个工作日组织人员开工,并将计划竣工时间通知申请的业主。
第六条、办事公开承诺。
1、公开物业公司的日常办事程序。
2、对于工作中的“热点”问题,凡不属于保密性质的,在公司允许的范围内,通过适当形式向全公司公开,主动接受上级部门和广大职工的监督。
3、在工作中必须做到为民、务实、廉洁、勤政、高效、遵纪守法,工作人员不得谋私,严禁在工作中“吃、拿、卡、要、拖”,坚持廉洁服务。
第七条监督保障。
一、组织成立监督小组,由支部和公司有关部门经常性地对服务承诺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接受群众监督,设立投诉电话,认真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公布处理结果。
三、将服务承诺与工作人员的岗位考核、评优结合起来,对违诺的责任人给予批评和必要的处分,公布处理结果。
四、坚持公司主管责任人现场办公制度。
公司主管责任人应主动到受服务的单位及物业小区了解情况,主动为广大职工和业主提供贴心服务。
五、坚持公司主管责任人联系物业公司的制度,主动了解物业公司开展工作中存在的困难,解决一些实质性问题。
六、协调、投诉、监督电话:6067069。
物业管理工作必须贯彻落实服务承诺制,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适应企业发展需要,激活物业管理工作的热情,务求管理上档次,服务上水平,质量上台阶,提高满意率,全方位落实承诺制,更好地为三峡院的建设努力奋斗。
金长江----物业公司。
代表人:________。
地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名称: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玫的基础上,甲方将_______(牧业名称)委托乙方实和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市____区____路(街道)____号。
四至:____________。
占地面积:____平方米。
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件)。
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承重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庭院____。
第五条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道、落水管、污水管、共用照明、中央空调、供暖锅炉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____、____、____。
第六条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泵房、自持车棚、停车场、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公共绿地的养护与管理。
第八条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场所____、____、____。
第九条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公共场所的清洁卫、垃圾的收集、____、____、____。
第十条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一条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____、___、___。
第十二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费:________。
2。保洁费:________。
3。保安费:________。
4。房屋设备运行费:________。
5。维修养护费:________。
第十四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须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五条对业主牧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____等措施。
第十六条其他委托事项。
第三章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七条委托管理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____时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止。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
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5、审议乙方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1)无偿使用;。
(2)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____。
9。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1)________。
(2)________。
10。协助乙方做好牧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生活;。
第十九条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牧业管理方安;。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主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7。每___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维修养护费用收支使用情况;。
9。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要求标准。
1。房屋外观:______。
2。设备运行:______。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______。
4。公共环境:_________。
5。绿化:_________。
6。交通秩序:_________。
7。保安:_________。
8。急修:_________。
小修:_________。
1。管理费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___元或按套每户___元向业主收取;。
4。高层住宅电梯、水泵、___运行费按实结算,由乙方向业主收取;。
5。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___调整;。
6。对业务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乙方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应缴费用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住宅区域的非居住用房管理服务费按居住收费标准的___倍取。
第二十三条车位和使用管理费用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1、露天车位:______。
2、车库车位:______。
第二十四条乙方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养护其他特约服务,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付。
第二十五条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的收取标准约定下:
1。______。
2。______。
第二十六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区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或直接向业主收取。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八条第___款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不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八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不能完成管理目标,甲方有权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给予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九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法律依据提前终止保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__元的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赔偿。
风险告知:违约条款是物业服务合同的重要条款,如果约定不清,一旦发生纠纷,受损最大的应该是物业服务企业。此类风险主要是来自司法程序方面。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发生纠纷,物业服务企业很多时候会成为重罚的对象。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双方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项,办理接管验收手续。
第三十二条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充协议与合同具有相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在合同及其附件内,空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修改本合同印制条款的本意。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____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因房屋建造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右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请____市仲裁委员会裁决(当事人双方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风险告知:关于争议方式的约定,可以选择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仲裁,二者的本质区别是若约定仲裁解决,一裁终局,若选择诉讼解决,两审终审。
第三十八条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事同期____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组织的目标确定后,就需要进一步明确为实现组织目标而确定各组成部分、各岗位的制度。因此,人事管理的目标一旦确定,就应该列出实现该目标所需的各种制度,物业管理公司的人事管理主要有录用、开发、维护、使用和考绩制度。
一、录用。
(1)确定录用原则,中心是满足首次人力需求和后续补充人力需求。
(2)制定录用计划,明确录用所需人员数量、质量、来源、招聘方式方法、招聘录用程序等。
(3)制定职务和聘用合同,明确职位资格所需的品格、学历、才能、经验、健康等条件。
(4)通过劳动部门、报纸、人才交流中心等传播媒介宣传指导招聘录用计划。
(5)通过面谈、测验和排选等方式,择优录用所需人员。
二、开发。
(1)明确提高企业人员素质、开发公司人员潜力的战略意义和战术价值,明确培训范围和类型。
(2)制定适应公司发展、市场经济特点,以短期规划为主的培训规划。
(3)建立培训组织,统筹培训工作。
(4)选择培训方式,提高培训效率。
(5)挑选培训人员,保证培训质量。
(6)开展培训评估,促使培训良性循环。
三、维护。
(1)研究工资政策,建立工资档案,制订工资计划。
(2)开展工作实绩评估。
(3)加强安全卫生,保障职工生活。
(4)在建立社会支撑系统的基础上,推行社会保障制度和各种福利措施。
(5)搞好群众文化等各种服务活动。
四、使用。
(1)确定使用原则,贯彻德才兼备、重视个性、扬长避短、用事择人、适才而用、整体优化等要求。
(2)优化配置组合员工,提高群体活动效益。
(3)沟通合作、协调冲突、团结和谐、消除隔阂。
(4)奖励先进、鞭策后进、惩处违纪、弘扬正气、鼓舞士气。
五、考绩。
(1)全面、客观、审慎地考察每个员工。
(2)通过奖勤罚懒,激励先进、鞭策后进。
(3)发现人才、推举人才,为人才脱颖而出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为了规范我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不含别墅)确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及保障性住房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限价商品住房小区和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的委托,依照物业服务。
合同。
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
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服务中综合管理、清洁卫生、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养护五项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是指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电梯、给排水系统、强弱电系统(电子防盗门、可视对讲门、电子巡更系统、住户报警、周界报警、电子显示屏、中央监控系统、景观灯等)、消防系统、避雷系统、航空障碍灯、水景(包括喷泉)等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的费用。
第六条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服务标准和对应的收费标准实行级别管理,各等级收费标准为中准价格。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协商确定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时可在中准价格基础上进行浮动,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
第七条普通住宅小区和保障性住房小区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机电设施设备技术参数或者实际运行成本据实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滚动使用,每年定期公布收支账目。
第八条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保障房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会同意的其它费用构成。
第九条前期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与通过招标程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年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从四个等级中选择相应级别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在双方签订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售房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首先对《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
第十一条已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入住两年以上且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和保障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或服务等级需要调整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成本变化,拟定调价方案并在小区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进行公示。调价方案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按月交纳。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有预收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四条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售出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第十五条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直接为业主提供服务,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护、养护责任。
业主、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它服务所支付的费用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在销售场所或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开标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场地占用费和其他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经营收益和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业主重复收取性质或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十八条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执行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情况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发展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津发改价房地〔20xx〕1100号)同时废止。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平安温州”建设的有关要求,根据市房管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创建“平安物业”活动的实施意见》(温房字〔xxxx〕27号)和区平安办、区综治委《温州市鹿城区行业基层平安创建重点工作责任制》、《温州市鹿城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工作责任制》(温鹿综治办〔20xx〕2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温州市鹿城区实际,制订如下创建实施工作方案。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争创“平安温州市鹿城”的目标,以开展创建“平安物业管理小区(大厦)”活动为载体,增强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创建的责任感、使命感,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小区的安全防范体系,形成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业主委员会、社区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创建工作机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贯彻《物业管理条例》等物业管理法规政策,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履行协助做好小区安全防范工作的义务,筑牢思想防线,提高防范意识,落实防范措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和违法犯罪活动,促进“平安温州市鹿城”建设深入开展。
通过开展创建活动,使温州市鹿城区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安全事故、治安和刑事案件等发生率稳中有降,不发生因物业管理措施不到位而导致的有重大影响的恶性事故、案件,力争通过三至五年的努力,全区85%的物业管理小区(大厦)达到新一轮平安创建的要求。
温州市鹿城区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大厦)。
1、物业服务单位与街道(乡镇)综治委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并抓好落实;
11、业主对物业管理小区治安满意率达到90%以上。
1、宣传动员阶段(5月)。召开全区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创建“平安物业管理小区(大厦)活动”工作大会,学习传达上级指示精神,部署创建工作任务,并确定创建示范点。
2、开展创建阶段(6月-10月)。各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开展“平安物业管理小区(大厦)活动”创建工作,各房管所联系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做好指导工作,确定考核制度。
3、企业自查阶段(11月)。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自一年来开展创建活动情况进行自查,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下步的工作思路,并将书面自查报告报房管部门。
4、考核评比阶段(12月)。由温州市鹿城房管分局在企业自查乡镇(街道)初评推荐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对各物业服务企业创建活动情况进行复查考评。
创建活动每年组织一次考评。由物业服务企业申报,各乡镇(街道)初评推荐,最后由区房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乡镇(街道)、部门共同组织考评验收、表彰,被表彰的小区授予“平安物业管理小区(大厦)”称号并授牌。对因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小区,予以一票否决,依据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进行处罚,直至注销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资质。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创建“平安物业管理小区(大厦)”是深入开展“平安温州市鹿城”系列创建活动之一,是推进新一轮“平安温州市鹿城”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物业服务企业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制订创建活动方案、措施,扎实开展创建活动。温州市鹿城分局决定成立创建“平安物业管理小区(大厦)”活动领导小组,由莫光辉同志担任组长,詹里勋同志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刘青山、金涛、周毓雷、林凡、蒋振宇、包巨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物业修建科,蒋振宇同志兼办公室主任,负责创建活动方案的制定、工作协调和督导。各房管所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确定专人负责,具体抓好创建活动各项任务措施的落实。
(二)明确责任,强化落实。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与业主、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的沟通联系,在乡镇(街道)综治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协助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全面动员,全员参与,健全平安创建责任机制,强化小区安全防范措施和全体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要加强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防患于未然。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创建活动的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认真落实创建工作。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创建活动宣传,充分利用小区的宣传栏、广播等载体,教育、引导小区业主积极参与,增强自我防范意识。要及时通报创建进展情况,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要积极与新闻单位密切配合,主动组织宣传,及时报道好经验、好做法和取得的新成效,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务会2012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价格〔2013〕6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持有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开展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质价相符的原则。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通过招投标并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住宅物业服务费、车位(车库)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租赁费、电梯维护费、装修垃圾清运费、出入证制作工本费。
业主依法将住宅、车库改变设计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的,其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七条制定或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应进行成本监审。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前3年的物业服务成本监审情况、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费采取按等级定价的管理方式。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指导意见》,根据住宅小区的设施设备配备、环境条件、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等因素,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制定物业服务等级评定的具体办法,组织和开展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的评定工作。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制定住宅物业服务费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最高不超过15%)。
住宅物业服务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按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物业服务等级相对应的等级收费指导价范围内,根据实际提供的物业服务水平确定,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执行。
超出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公布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非普通住宅,其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核准备案。
第九条首次申办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的住宅小区,经招投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招投标约定的物业服务等级以及相对应的等级收费标准指导价范围内,提出具体执行收费标准的意见并办理物业服务等级收费备案手续;经协议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等级办理收费备案手续。
首次办理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执行期满一年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评定和确认其物业服务等级。
第十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每三年评定一次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等级。对达不到原评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住宅小区,要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的,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作降低服务等级处理;物业服务企业须在降低后的服务等级相对应的住宅物业服务费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向市价格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办理住宅物业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的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对荣获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优秀物业管理荣誉称号的住宅小区,按照鼓励先进、优质优价的原则,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或业主大会同意,并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住宅物业服务费可按现行收费标准适当上浮。荣获国家物业管理示范小区荣誉称号的项目,其住宅物业服务费可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荣获自治区级物业管理优秀小区荣誉称号的项目,其住宅物业服务费可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8%;荣获市级物业管理优秀小区荣誉称号的项目,其住宅物业服务费可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物业服务企业须重新办理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手续后才能按上浮后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交房时的房屋及配套设施、居住环境等交付标准。达不到法定交房条件的住宅小区以及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第十四条百分之二十以上住宅小区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等级有异议且双方协调不下的,可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十五条拥有车位(车库)产权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应交纳车位(车库)物业服务费。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车位(车库)物业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住宅和车位(车库)的物业服务费按《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计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按购房合同标注的建筑面积计收。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不得收取物业服务费。
第十七条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包括车辆停放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车辆停放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车辆停放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车位(车库)、人防车位停放车辆的车主收取的费用。车辆停放服务费用于车位(车库)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车位(车库)、人防车位内停车应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
车位租赁费是指室内车位(车库)产权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所收取的费用。车位租赁费实行分等级定价管理。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物业服务企业应优先考虑给予小区业主办理车位租赁费月票和车辆停放费月票。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后不得再向业主收取车位(车库)物业服务费。车位(车库)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代收车位租赁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向承租人收取车位(车库)租赁费后不得再另行收取车位(车库)物业服务费。
第十九条电梯维护费、装修垃圾清运费(含装修管理提供服务)、出入证制作工本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限价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可向安装有电梯设施住宅楼的业主收取电梯维护费,用于电梯专业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以及电梯运行耗电费用的支出。
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住宅进行指导和监督。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装修管理服务,并向业主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装修过程中导致公共部位及设施破损需修复产生的费用,由其按实际发生数额承担。
实行人员ic卡出入证管理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须根据业主的需要,为每户业主免费配置1-4张人员ic卡出入证;实行机动车ic卡出入证管理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须为拥有车辆的业主每户免费配置1张机动车ic卡出入证;因业主申请超过开发建设单位免费配置的数量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成本收取工本费。如ic卡出入证同时具有人员和机动车管理功能的,只能收取一张卡的制作工本费。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收费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金和利润(利润率不高于8%)。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3、物业管理区域(包括单元楼道)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消防设施维护费用;。
6、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
8、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9、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10、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等按规定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的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物业服务企业合理配备的管理、服务人员职数按住宅小区实际管理、服务的合理需要及相关政策规定核定。不合理的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及其福利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在实施收费前应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手续。申请办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手续须提供以下材料:
1、按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填写的《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
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3、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物业服务等级的相关材料;。
4、市价格主管部门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申请调整物业服务等级或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城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开展向全体业主征求调整物业服务等级意见的工作,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将征求意见结果在住宅小区各楼道出入口及小区公告栏公示七天。调整物业服务等级的公示情况应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根据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准予重新核定服务等级的决定。物业服务企业在不超过重新认定服务等级相对应的等级收费基准价的.幅度内确定住宅物业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办收费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四条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停放车辆的,应当经业主大会或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可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应与同一小区露天规划配套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一致,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五条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从物业交付之日起,依据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备案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按月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物业服务合同中有预收物业服务收费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业主自愿的原则预收不超过6个月物业服务相关费用。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合法收费项目、具体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违约责任、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除可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及业主自愿委托要求提供特定服务收取费用外,一律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相关政策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物业管理区域内执行公务的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特种车辆等收费。其他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地临时停放1小时内不得收费。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电梯维护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收益、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停放车辆所得收益都必须分别独立设账管理,专款专用。物业服务企业每年3月底前须将上一年度收支情况在住宅小区各楼道出入口及小区公告栏公示七天。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时,物业服务企业须将结余费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并将结余款移交下一任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着位置公示本企业名称、营业执照、资质等级、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项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纳。业主拒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追缴。
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三十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成本监审和价格监测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业主自愿委托要求提供特定服务的除外);。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公布实施前,已评定物业服务等级和办理了住宅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备案手续的住宅小区,住宅物业服务费按原备案的收费标准执行。
本实施细则公布实施后,新申请评定物业服务等级及办理住宅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备案手续的住宅小区,住宅物业服务费按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公布实施后,已评定物业服务等级和办理了住宅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备案手续的住宅小区,如要求执行新的住宅物业服务费等级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城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开展向全体业主征求调整物业服务等级意见的工作,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在住宅小区各楼道出入口及小区公告栏将征求意见结果公示七天,并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服务等级,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住宅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备案手续后,方可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市辖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南宁市物价局、原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南价〔2000〕49号)同时废止,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原出台(下发)的文件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符的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由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文档为doc格式。
为不断提高我市居民小区管理水平,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主线,以争创“中国最佳旅游城市”为契机,坚持“科学谋划,抓点带面,点面结合,稳步推进,全面落实”的原则,理顺物业管理体制,扩大物业管理覆盖面,建立管理规范、责权明确的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全市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理顺管理体制,创新运行方式,建立责权明确的工作体系。
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要按照街道办事处负总责、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物业管理办公室监督指导的原则,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以块为主,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市、街道、社区三位一体的物业管理体系。
1、街道办事处职责。
组织、协调、指导和全面落实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1)会同主管部门参与新建居住小区的物业承接验收,对未按规划建设配套共用设施、社区和物业管理用房或存在质量问题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整改。
(2)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改选和换届工作,并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提出审核意见。
(3)对本辖区内没有物业管理或物业公司弃管的住宅小区,在业主大会没有确定管理方式之前,负责组织保洁队伍实施保洁,并向业主收取相应费用,收费标准由街道办事处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业主不愿交费的,由社区委员会组织业主进行保洁,楼房的维修由业主自行选择维修单位,并承担维修费用。
(4)协调处理辖区内有关物业管理投诉和信访方面的工作。
(5)合理划分区域内物业管理小区,建立物业管理责任制,负责辖区内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考核。
(6)协调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接管工作。
(7)负责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的备案工作。
2、社区居委会职责。
根据街道辖区内住宅小区的划分,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协调业主、业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
(1)组织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派代表参加筹备工作。
(2)会同开发建设单位组织新开发的小区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并监督指导业主委员会依法选举。
(3)监督指导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积极传达街道对社区公共利益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提出建议和意见。
(4)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换届和新老业主委员会的交接工作。
(5)经市物业主管部门同意,可直接召开业主大会。
(6)配合街道办事处建立辖区内物业管理责任体系,对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落实保洁工作,协助业主委员会选聘维修项目施工队伍,并及时处理辖区内物业纠纷。
(7)组织协调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物业管理办公室是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考核及物业从业人员培训等工作。
(1)宣传、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对社区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工作进行指导。
(3)监督物业承接、交接工作和物业用房的使用。
(4)负责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相关资料和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
(5)受理物业管理投诉和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6)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管。
(7)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使用工作。
(8)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征缴、管理和使用。
(9)对街道物业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物业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10)负责新建小区交付使用时的物业验收工作。
(11)负责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的年检、服务标准的制定和等级评定。
(二)规范物业管理模式,创新经营理念,逐步实现物业管理规范化。
开放式的老旧小区要采用保障型物业管理模式,即以社区为管理主体组织居委会划分责任区,以单元或业主为单位落实卫生责任区保洁、绿化,房屋及设施维修由业主委员会自聘维修企业,社区对居委会工作进行检查。住宅楼以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主要形式,以充分发挥社区组织的作用为手段,通过动员居民积极参与社区物业管理活动,形成居民共建、共管、共享的局面。
具有一定规模并且没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如实验小区、长安小区、长安新村、宾馆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聘请物业公司或与街道办事处组织的物业服务站签订服务委托合同,进行规范管理,按标准收取一定费用,转变居民享受福利服务的观念,逐步实现物业管理规范化。
3、规范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
一是规范程序。社区要积极组织已有物业管理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在同意原物业管理企业继续服务的前提下,指导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服务委托合同,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依法解决物业纠纷奠定基础。二是规范服务和收费。制定物业管理企业收费和服务标准,促使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对照标准维护权力和履行义务。同时开展优秀小区评比活动,召开现场会,推广优秀小区的管理和服务模式,以点带面,稳步推进,逐步扩大影响,推动全市物业管理规范运行。
(三)加大物业管理资金投入,建立物业管理保障体系,完成物业管理从无到有的过渡。
对群众反映强烈且问题比较突出的小区优先进行整治,采取政府投一点、物业维修基金出一点、社会集一点的办法,有组织、有计划地整治,本着整治一个、规范一个、达标一个的原则,逐步完成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规范的过渡。
(四)强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严格控制小区物业的接管与弃管。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到物业管理办公室备案,并采取招投标形式,招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物业的承接验收和物业范围内的质量监管,待业主入住50%以上后,再公开选聘物业公司。严格控制开发商私自将物业转让给他人管理,物业管理办公室要制订控制物业小区接管与弃管的办法,对擅自弃管的物业管理企业要取消其资质。规划设计部门要在规划设计时将物业管理用房设计在门市或显赫位置,并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和产权部门备案,严格对物业管理用房的预留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部门在物业验收时一定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把质量关,物业管理配套设施没达到要求的,不予颁发验收合格通知。质量监督管理站没有接到物业验收合格通知不予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产权处不予办理产权手续。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不按此规定办理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五)加大物业基金的归集力度,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
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维修基金征缴办法,解决资金不平衡和无法使用问题。要增加物业维修基金缴存与使用的透明度,建立自动查询系统,定期通报缴存使用情况。要加大物业维修基金的归集力度,做到应收尽收。
(六)提供优惠条件,引进先进的物业管理理念,推进我市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要加强对社区物业管理的政策扶持,使其尽快走上独立生存、自我发展的健康轨道。一是坚持统一规划,尽量以现有社区为依托,加快对社区现有基础设施的整治改造。二是保证社区物业管理的基础设施投入。三是放宽物业管理企业准入制度,先准入后规范。要鼓励具有一定实力的物业管理企业参与竞争,提高我市物业管理水平。
(七)保证措施。
1、强化宣传,营造良好的物业管理氛围。
要充分利用媒体,采取散发宣传单、电视讲话、张贴标语、宣传板报、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条例》和我市相关政策,切实让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深入人心。要把《条例》的宣传纳入“”普法内容,认真组织好不同层面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
2、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物业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各部门要齐抓共管,相互配合,落实支持物业工作的各项政策。城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小区垃圾清运工作,及时对主巷路及分支的下水管线进行维修、维护。各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站要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及时对老旧房进行维修养护,并向业主收取适当费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和通讯等部门要各自抓好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及养护工作。公安、交通、税务和法院要制订相应的扶持政策,对物业纠纷从速从快裁决。机关工委要监督各部门干部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物业维修基金的缴存和物业服务费的交纳,增强物业管理的保障能力,扩大物业服务保障范围,为业主提供舒适、高品质的生活环境。
3、落实责任,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
为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府决定对蛟河市物业管理领导机构进行调整,并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街道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与街道签订责任状。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建立物业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建立“一把手”负总责的责任体系,明确分管领导,抽出精干力量落实社区责任及考核标准,及时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要制订相关政策、工作计划和考核机制,完善工作制度,提高人员素质,及时处理蛟蛟河市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市政府督查室、监察局、物业管理办公室要每半年对街道办事处组建业主委员会等工作进行1次检查、督办,对有令不行、欺上瞒下的单位,要严格督办并通报检查结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一)20xx年4月至5月,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要进行调查摸底,抓好试点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大力宣传《物业管理条例》。
(二)20xx年5月,组织召开物业管理工作现场会,推广物业管理经验,创新物业管理机制。
(三)20xx年2月至4月,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要将对全市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人员的技术等级和服务合同承诺兑现等情况进行审查,清理整顿物业管理市场。
(四)20xx年5月至12月,组织物业管理企业与业户进行培训,重点对《物业管理条例》知识、岗位资质、业主委员会如何开展工作等内容进行培训。
(五)20xx年4月至12月,民主街道办事处和长安街道办事处要在本行政区域的住宅小区或以楼为单位成立业主委员会,加大工作力度,组织落实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年底前辖区内物业管理的覆盖率达到100%。
(六)20xx年11月至12月,市政府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和验收。
丙方:
经三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补充协议,本协议。
就甲、乙方同意丙方承包xx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并明确三方有关法律责任。协议如下:
1、乙方与开发公司所签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应丙方要求签订,乙方实际不参与该项目物业管理,而是由丙方承包该项目物业服务管理工作。因此,丙方对该项目物业服务管理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吉房物业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由丙方承担。物业服务小区的人员、财产出现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都与甲、乙方无关。
2、该项目物业管理服务期间,丙方应主动维护甲、乙方信誉和形象,自觉加强安全生产和管理,聘请专业技术人员,遵守工作手则与操作规程,接受甲、乙方的指导和监督。如丙方违反此规定,且不改正,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或终止与甲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全部由丙方承担。
4、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壹年。即20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始至20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如执行中遇到问题,三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
5、协议如需提前终止,须在终止日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6、本协议是三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丙方一份。
甲方:
经办人签字:
乙方:
经办人签字:
丙方:
经办人签字: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_______________项目(物业名称)(以下简称“本物业”)物业服务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名称:_______________;。
类型:_______________;。
坐落位置: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
区域四至:
东至:____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__。
委托的物业构成细目以甲乙双方实际验收清单为准,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构成明细见附件二,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第二条物业交接。
1、甲乙双方和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就交接时间、交接内容、交接查验、交接前后的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交接时间应确定具体时点,时点前责任由原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时点后责任由新的乙方承担。
2、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约定时点将物业区域内的档案资料(见附件六)、物业服务用房及属于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公用设施、设备、构筑物及其附着物、公共区域移交给乙方,由乙方和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逐项查验接收,并签字确认。
3、甲乙双方和原物业服务企业对查验结果存在争议的,应在查验记录中载明,并明确解决办法;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的,甲方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三条物业服务事项。
1、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的授权制定物业服务的各项制度。
2、房屋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屋顶、外墙面(包括非承重结构的分户墙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大堂、公共门厅、电梯井、楼内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落管等。
3、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共用照明、保安监控系统、供电系统、消防系统、供水系统、电视天线接收系统、避雷装置、通风系统、弱电系统、电梯、热力管线、煤气管线等(由专业机构负责的除外)。
4、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泵房、自行车棚、停车场(库)、水系、护栏及围墙等。
5、公共绿地、园林的养护。
6、清洁服务,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等。
7、协助维护秩序,对车辆(包括自行车)停放进行管理。
8、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9、消防服务,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建立消防管理制度。
10、电梯的运行和日常维护。
11、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方案并公示。
12、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对房屋装修提供服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申请装修时,乙方应当告知相关的限制性规定和注意事项,与其订立书面的装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收取装修押金[零元]元、装修服务费[零元][1个月物业服务费][2个月物业服务费],除此之外不得另行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施工人员管理费、门卡工本费、开工证费、管线图费等任何与装修有关的费用。
13、对物业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及时告知、建议、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14、制定预防火灾、水灾等应急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明确妥善处置应急事件或急迫性维修的具体内容。
15、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并在物业区域内公示。
16、其他:
乙方按照附件五[物业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不得低于基本等级规范要求。
第四章合同期限。
物业服务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五章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方式。
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收费方式为:_____。
第七条包干制。
1、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_____元/平方米/月;。
[别墅]:_____元/平方米/月;。
[办公楼]:_____元/平方米/月;。
[商业物业]:_____元/平方米/月;。
[会所]:_____元/平方米/月;。
物业:_____元/平方米/月;。
物业:_____元/平方米/月;。
物业:_____元/平方米/月;。
物业:_____元/平方米/月。
2、实行包干制的,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项目。
第八条酬金制。
1、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_____元/平方米/月;。
[别墅]:_____元/平方米/月;。
[办公楼]:_____元/平方米/月;。
[商业物业]:_____元/平方米/月;。
物业:_____元/平方米/月。
2、物业服务资金为交纳的甲方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乙方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费用;。
(4)物业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
(5)物业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
(6)物业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7)乙方办公费用;。
(8)乙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9)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10)酬金_____;。
(11)其他费用:_____。
3、乙方采取以下第种方式提取酬金:
(2)[每季][每半年][每年]按结算的物业服务资金_____%的比例提取。
5、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另行交纳。
第九条物业服务费用交纳。
业主应在[每次交费的具体时间]按[季度][半年]交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区域内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单位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开发商应按前款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十条停车服务费用。
停车服务费按露天车位_____元/个/月、车库车位_____元/个/月的标准收取。
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业主自用部位收费。
乙方应业主要求对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特约服务的,按双方的约定收取费用,或按乙方在物业区域内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公共服务项目收费。
物业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乙方接受市政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购买。
第六章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收益及分配。
第十三条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经营。
乙方经营归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用于广告、房屋租赁、会所经营、商业促销等活动,在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每半年向甲方公布收益情况,接受甲方监督。
第十四条经营收益分配。
乙方经营归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所得收益按下列第种方式使用:
1、抵减下一年度物业服务费,分摊到户;。
2、用于小区更新改造;。
3、业主大会表决。
第七章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并监督实施。
2、对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事项有知情权。
3、对乙方有建议、督促的权利。
4、审核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收益使用情况。
5、组织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
6、不得要求乙方在本物业区域内行使物业服务内容以外的物业服务。
7、应在乙方办理入住_____日前,提供符合办公要求的物业服务用房,由乙方[无偿使用][有偿使用],[租金标准]。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约_____平方米,位置为_____。
8、负责协调、处理、解决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不因此影响乙方工作。
9、协助乙方做好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
10、按照相关规定交纳、使用和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11、对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区域内的物业费交纳人,应督促其交纳。
12、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管理规约》规定的甲方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合同的约定,按照物业服务标准和内容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特约服务费用]。
3、制定物业服务计划,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
4、向甲方告知物业区域内物业服务的有关情况。
5、可以选聘专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区域内的专项服务项目,但不得将本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第三方;乙方与所选定的专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不得低于本合同的服务标准,并对专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6、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
7、及时向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8、对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采取告知、劝说和建议等方式督促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改正。
9、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施工方案,开工前要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正常秩序的影响,并及时恢复原状。
在紧急情况下,乙方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先行施工,但事后应予以说明。
10、本物业区域内需另行配备相关设施设备的,乙方应与甲方协商解决。
11、对自身原因造成的事故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
12、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管理规约》规定的乙方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配合义务。
对需进入物业区域内的宣传、检查、执法、救援等公共事务,甲乙双方应当积极配合。
第八章合同终止。
第十八条期满终止。
本合同期满前,甲方决定不再聘用乙方的,应在期满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决定不再续约的,应在期满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九条期满续约。
本合同期满前,甲方决定继续聘用乙方的,应在期满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自接到续约通知一个月内回复甲方。
双方同意续签,应于合同到期前日内签署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条自动续约。
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没有将续聘或解聘乙方的意见通知乙方的,乙方视甲方同意此合同自动延续,合同为一个整年度。
第二十一条接管前处理。
本合同终止后,在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本物业项目之前,乙方应当应甲方的要求暂时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双方的权利义务继续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二十二条不可抗力的终止。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其他事宜由甲乙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第二十三条终止后处理。
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共同做好债权债务处理事宜,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的清算、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等;甲方、乙方应相互配合,做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乙方未能完成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元;造成损失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改进,乙方未能改进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元;给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有关当事人可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提前解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章规定的合同终止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则无过错方可要求其支付_____万元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无过错方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突发事件处理。
为维护公共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暖气管、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乙方免责条款。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原因导致乙方的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要求的。
2、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3、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乙方已采取应急措施的。
第十章争议解决。
第二十九条争议解决。
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的,双方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协商解决;。
2、向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条其他约定。
2、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应经双方书面确认,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一式份,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签章后生效。
甲方:_____。
授权代表: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
授权代表: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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